多地取消二建初始、增项、重新注册“公示”环节!
责任编辑:万安网校 2023-06-11 10: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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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取消二建初始、增项、重新注册“公示”环节!
2023-01-11 09: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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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北京、湖北、江西、天津、重庆等多地发文:
内蒙古、北京、湖北、江西、天津、重庆等多地发文:
简化二建注册管理,取消二级建造师初始、增项、重新注册“公示”环节;
不再公示审核意见,依法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办事企业和群众,按照自治区“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相关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厅取消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首次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增项、重新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初始、增项注册,二级建筑师初始注册及二级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等8个审批事项的“公示”环节,不再公示审核意见,依法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申请人及申请企业可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对应事项查看办件状态,也可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看公告或未通过的原因。
北京
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经研究决定,进一步简化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公示审核意见环节。取得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完成北京市统一身份实名认证,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全程网上办理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完毕后不再公示审核意见,直接公告审批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审批结果持有异议,均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书面反映情况。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委发布的《关于对<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508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7〕17号)中部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8月12日
重庆
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审批改革,提高审批效率,便利服务群众,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渝快办”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优化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5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二级建造师和二级造价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实行承诺制即时办结
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实行承诺制申报,即时办结。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报流程仍按电子化审批通知(渝建管〔2021〕2号)执行,申请人通过“渝快办”提交申请、其聘用企业同意上报后,由注册管理系统自动受理、自动审批并生成电子注册证书,实现即时办结。我委不再对延续注册准予注册人员名单发布公告,注册证书信息可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网上查询”栏目中查询。
二、下放二级建造师强制注销权限
自2023年1月1日起,下放二级建造师强制注销权限。对于二级建造师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其他原因未能办理注销注册手续的,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三、优化二级造价师注册申报和审批流程
自即日起,二级造价师各类注册均不需要线下提交纸质申请表。申请人通过系统提交申请,市住房城乡建委受理并审核完成后,直接在官网发布核准人员名单,不再公示审核意见,申请人可通过申报系统和我委官网查看审批进度。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2月16日
湖北
2022年1月,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的通知》,自2022年2月8日起实施。
二级建造师注册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和其聘用单位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取消二级建造师注册市州审核环节。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注册系统提出注册申请,其聘用单位确认后,直接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注册成功之日起90天内不得再次申请重新注册。
事后核查承诺情况,对核查为提供虚假承诺,不符合规定的注册条件的人员,直接公告撤销其注册许可,被撤销注册的人员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因撤销注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和其聘用单位承担。
江西
2021年12月,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自2022年1月1日始,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初始、增项、重新及延续注册事项,取消公示审查意见环节,经审查通过的按批次直接公告。
天津
2021年2月,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行电子化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2021年2月18日起施行。
本市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化发放,启用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我委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及防伪变更贴。
取消审核意见公示。申请人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类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我委不再公示审核意见,依法直接做出审批决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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