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06-11

"关于印发《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3-04-28 17:32:1181                                                           6月1日起:安管人员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将调整电子证书状态信息!企业在配置安管人员时,应当查验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状态  6月1日起:安管人员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将调整电子证书状态信息!企业在配置安管人员时,应当查验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状态  关于印发《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生产安全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风险,压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我厅制定了《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经2023年4月13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27日  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等生产安全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风险,压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现对加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暂扣、吊销  经立案调查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安管人员,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纳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立案调查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外省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移送事故责任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关于安管人员行政处罚后的市场监管联动措施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安全管理人员,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开,并共享推送至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本省安管人员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在“证书管理平台”相应调整电子证书状态信息。企业在配置安全管理人员时,应当查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状态。证书状态信息可通过两种途径查询,一是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证照查询验证—人员资格证书查询;二是扫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电子证书二维码自动获取。  三、关于更换负有事故责任的安管人员  受到行政处罚的安管人员,其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提前做好安排,及时调整发生事故项目的安管人员,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安管人员的处罚决定后,应当核查项目安管人员配备和变更情况。未办理变更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处理。事故调查期间,事故涉及的安管人员离职或者调动的,安管人员有义务主动告知新用人单位前期事故情况。  四、关于做好事故发生项目的整改工作  事故发生后,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责令项目停工,并限期整改。安管人员应当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约谈、配合事故调查,并做好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积极做好问题整改工作,项目经整改后报请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项目整改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等应当按照规定检查事故项目整改情况,并将有关影像和文书等资料留档。  限期整改的期限根据整改难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停工整改在10天左右,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停工整改在15天左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停工整改30天左右。事故调查期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尚未依法被暂扣或者吊销的,项目整改合格后应予以正常复工。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END"

监理仅3家同意,住建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

2023-06-11

"监理仅3家同意,住建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2023-04-27 17:42:4744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23〕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s://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企业行政审批→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11日(10个工作日,2023年4月26日起可查询具体意见)。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http://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将包含陈述申请表(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印章)的陈述材料电子数据包通过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后,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可进行受理。提交陈述材料的日期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日期为准。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4月25日                                     END"

住建部公示了最新一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公示

2023-06-11

"住建部公示了最新一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公示2023-04-27 18:02:2647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s://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企业行政审批→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11日(10个工作日,2023年4月26日起可查询具体意见)。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http://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将包含陈述申请表(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印章)的陈述材料电子数据包通过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后,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可进行受理。提交陈述材料的日期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日期为准。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受理办:010-58933470;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2023年4月25日                                     END"

重庆“安管人员”考核大纲征求意见发布,建造师和安全员最为关注

2023-06-11

"重庆“安管人员”考核大纲征求意见发布,建造师和安全员最为关注2023-04-26 11:18:0931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联合重庆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发布了“安管人员”考核大纲征求意见稿,这里的“安管人员”通常指的是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范围内建造师、工地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施工企业负责人所需要培训考试的一种上岗证。也就是土木工程人所称的安全A证、B证、C证。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联合重庆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发布了“安管人员”考核大纲征求意见稿,这里的“安管人员”通常指的是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范围内建造师、工地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施工企业负责人所需要培训考试的一种上岗证。也就是土木工程人所称的安全A证、B证、C证。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需要培训考核A类,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需要考核B类,通常就是建造师担当的项目经理必须考取B证才能上项目。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也就是我们工地上常看到的专职安全员必须上岗持证的C证。 工程专职安全员C证由划分了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类、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2类,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3类,目前重庆已经取消安全生产双证制,不再考取安全上岗证,只需考取C类考核合格证即可。不过小编经常在重庆人才网上看到有企业在招聘的时候仍然写着:需要安全双证,这是没有跟上管理的步伐,应该纠正。 长期以来,在工程建设领域缺乏一个权威的自媒体来及时更新分享行业信息,所以未来小编将更多的关注这方面的消息。在工程界接触最多是安全B证和C证,这是安全管理人员在求职过程中接触最多的。 安全C证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考核要点;国家、行业和地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考核要点;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要点。并提出了考核内容与方式。有兴趣的土木工程人士可以前往查看了解。                                     END"

关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的通知

2023-06-11

"关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的通知2023-04-26 11:20:3961                                                            4月23日,四川住建厅官网发布了一则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4月23日,四川住建厅官网发布了一则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具体通知如下:  2022年9月29日,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公司进行勘察设计资质情况监督检查,经核查,你公司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数量不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资质关于“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人员配置均应不少于2人”的规定,经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时限到期后仍未满足人数要求。  我厅于2023年3月24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回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3月25日签收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的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的规定,我厅决定撤回你公司“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资质。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相应资质证书正(副)本,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6日                                     END"

办理施工二级总包资质是建筑企业发展的趋势

2023-06-11

"办理施工二级总包资质是建筑企业发展的趋势2023-04-26 11:53:3830                                                           资质改革政策是建筑行业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对于建筑企业的长远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资质改革政策能够帮助企业提高综合实力。资质等级是衡量一个建筑企业能否承接一定规模工程项目的重要标准。通过资质改革政策,建筑企业需要通过严格的审查,提高企业的管理和实力水平,从而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更高的资质等级使得企业能够承接更高难度、更大规模的工程项目,从而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占有率。 其次,资质改革政策能够促进建筑企业的现代化发展。建筑企业在获得资质之后,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和技术水平,以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客户对建筑服务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企业需要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变革,在跨越式发展中实现现代化的转型。 最后,资质改革政策能够提高建筑服务的质量。资质等级与一个企业的综合实力多有关联,资质高低也往往反映出企业在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表现。资质改革能够帮助规范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增强其对于产品质量的诉求,强化产品质量的品牌效应,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可靠的建筑服务。 综上所述,资质改革政策对于建筑企业的未来长远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改革政策促进了建筑企业的现代化转型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提高了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同时也提高了建筑服务的质量,塑造了企业的良好形象。在未来的发展中,建筑企业需要不断遵守政策要求,从中获取机遇和趋势,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并在创新驱动下实现跨越式发展。                                     END"

住建部:公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设计资质通过3项,通过率7%!

2023-06-11

"住建部:公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设计资质通过3项,通过率7%!2023-04-26 15:05:5968                                                           4月25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工程勘察资质:申报资质10项,通过资质2项,通过率20%。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资质43项,通过资质3项,通过率7%(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申报1项,通过0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资质106项,通过资质27项,通过率25%(特级资质申报4项,通过0项)。工程监理资质:申报资质27项,通过资质3项,通过率11%(综合资质申报3项,通过2项)4月25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 工程勘察资质:申报资质10项,通过资质2项,通过率20% 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资质43项,通过资质3项,通过率7%(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申报1项,通过0项)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资质106项,通过资质27项,通过率25%(特级资质申报4项,通过0项) 工程监理资质:申报资质27项,通过资质3项,通过率11%(综合资质申报3项,通过2项) 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s://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企业行政审批→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11日(10个工作日,2023年4月26日起可查询具体意见)。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http://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将包含陈述申请表(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印章)的陈述材料电子数据包通过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后,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可进行受理。提交陈述材料的日期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日期为准。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3年4月25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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