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住建局以数字化为抓手夯实城市运行管理基础

2023-06-11

"浙江省江山市住建局以数字化为抓手夯实城市运行管理基础2023-05-31 10:38:3976                                                           “人防”升级“技防”,工地管理提质增效。依托浙里建、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平台等工程建设现场管控应用,实现全市152个房屋市政在建项目实名制考勤。同时运用智慧手段,对塔机、升降机、卸料平台超重预警等进行安全监测,对危大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视频监控。  近年来,江山市住建局深入贯彻实施数字化改革,整体统筹、分类施策,“人工”升级“智能”,应用数字化手段全面加强市容管理、农污治理、工地管理,夯实城市运行管理基础。  “人眼”升级“天眼”,市容管理全面精细。对城区4家中标保洁公司及86辆环卫作业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实时监督保洁人员作业过程,定位环卫车辆作业位置。将人工监督升级为数字化监管,形成线上管控、线下整改的管理新模式。同时秉持“为群众办实事”原则,在县河东路公厕、高铁站等公厕安装智慧引导系统,市民可通过公厕内的引导系统实时查看卫生间空位、空气质量情况,实现“一屏知全厕”。环卫处同步在系统后台进行实时监测,并以系统为依据,评定“文明公厕”。2022年全年公厕人流量达330余万人次,评定“文明公厕”18个次。  “人管”升级“机管”,农污治理智能精准。搭建完成江山市农村污水监管平台和智慧水务农污运维平台,信息管理、项目管理、考核管理、运维管理等功能线上处理。通过农村污水监管平台向下连接乡镇(街道),向上对接地市、省厅,实现各级层面信息一体串联。省、市部门管理员均可通过网络实时查看治理信息,处理反馈问题,下达考核任务,开展网上培训等。2022年完成918个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标准化运维复核上报,76个建设改造项目进度上传,四个季度的考核任务下达和反馈,3次省级培训通知及报名等业务。在智慧水务农污运维平台接入119个有动力终端,实时获取设施现场运行情况。运维平台通过网络下发工单,现场运维人员收到指令后赶赴现场处理,完成后上报处理结果,形成问题派单-接收-处置-反馈闭环。据统计,2023年第一季度共巡查养护污水设施点位5636个,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取样4032个。  “人防”升级“技防”,工地管理提质增效。依托浙里建、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平台等工程建设现场管控应用,实现全市152个房屋市政在建项目实名制考勤。同时运用智慧手段,对塔机、升降机、卸料平台超重预警等进行安全监测,对危大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视频监控,目前江山地区已有15个工地项目安装24小时在线高清视频监控系统,39个工地项目安装扬尘在线监测仪,均接入浙里建(衢州)平台。此外,要求各工地项目部现场设置“三分钟岗前教育培训室”,落实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全过程备案登记,实现现场管理多元化、智能化。                                     END"

住建厅:仅6项合格!153项资质重组、合并、分立公示

2023-06-11

"住建厅:仅6项合格!153项资质重组、合并、分立公示2023-05-31 11:53:1846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及相关文件要求,按行政许可程序,以下施工企业,已通过审查,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5月21日至2023年5月28日。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及相关文件要求,按行政许可程序,以下施工企业,已通过审查,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5月21日至2023年5月28日。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一体化平台登录”查询具体意见。如企业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进行陈述,并将陈述材料扫描件上传至一体化平台,逾期不予受理。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理解不清楚的,请直接咨询建筑市场监管处。  公示期满,发布通告后,涉及跨省迁出资质业务的企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函告迁入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应在30天(日历天)内到迁入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完结相关业务;省内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迁入的资质业务,可直接办理相关业务。  举报受理电话:0871-64320815;业务咨询电话:0871-64320971。  地址: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邮编:650228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21日                                     END"

一在建工地深基坑坍塌!住建厅刚刚通知:立即对全省基坑工程开展大排查!

2023-06-11

"一在建工地深基坑坍塌!住建厅刚刚通知:立即对全省基坑工程开展大排查!2023-05-31 11:04:3067                                                           刚刚,安徽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立即开展基坑工程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将对全省范围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基坑工程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重点聚焦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  刚刚,安徽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立即开展基坑工程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将对全省范围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基坑工程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重点聚焦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  重点检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情况,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人员到岗履职。  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对自查工作开展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现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整改造成事故发生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原文如下:  建质函〔2023〕24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我省发生多起房建市政工程基坑坍塌致人死亡事故。随着汛期临近,高温、暴雨、台风、雷电等极端天气增多,安全生产不稳定因素增加。为积极应对汛期气象灾害产生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加强对基坑工程的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基坑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立即开展全省基坑工程安全生产大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基坑工程,重点聚焦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基坑工程。  二、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6月底。工程各方企业主体立即全面开展基坑施工安全自查自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消除安全隐患。  (二)核查整治阶段:8月31日前。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地区所有在建工程的基坑工程进行全覆盖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省级督查阶段:8月31日前。我厅根据各地大排查开展情况,同步适时开展督查,督查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  三、主要检查内容  (一)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情况,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人员到岗履职,从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情况,安全检查及隐患督促整改落实,重大危险报告制度及旁站监管等情况。  (二)工程实体安全状况。重点检查深基坑支护、排水、防护措施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的监测和保护情况,基坑的沉降、位移、地下水位、支护锚固内力等监测实施情况,高边坡风险作业面围蔽、警示标识设置以及安全监护情况。  (三)安全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监测和巡视;基坑工程土方开挖是否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进行施工,支护结构是否具备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保证支护结构施工质量;高边坡削坡、放坡、支护以及分层分段开挖等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基坑涌水涌沙、边坡塌方等事故的安全警示教育、防范技能培训和应急抢险救援演练开展情况。  (四)施工许可办理等有关情况。重点检查工程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参建单位是否具有相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有关企业主体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责任,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基坑工程进行全面排查,对基坑施工过程中的重点部位、关键薄弱环节或容易引发事故的部位,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施工方案施工。  (二)闭环整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掌握辖区范围所有涉及基坑施工的项目底数,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安全隐患台账,明确整改的责任人、措施、时限等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开展闭环整治,限时整改到位,确保消除隐患。  (三)从严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始终保持强监管、严执法的高压态势,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对自查工作开展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现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整改造成事故发生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各地每月5日前将基坑工程大排查台账、8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邮箱:1763345751 qq.com  2023年5月24日                                      END"

又是建造师不足,上千家企业资质或将被撤!

2023-06-11

"又是建造师不足,上千家企业资质或将被撤!2023-05-31 10:18:39126                                                           5月9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公告,涉及8567家企业11241项资质。  5月9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公告,涉及8567家企业11241项资质。  5月24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送达第二批《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公告:  截止至2023年5月24日,寄往部分企业的第二批1511份《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因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原因退回,现依法将上述《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文如下: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送达第二批《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公告  〔2023〕4号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清理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3〕122号)要求,我厅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了动态核查工作。  2023年4月14日,我厅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向具有不合格资质的企业寄送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截止至2023年5月24日,寄往部分企业的第二批1511份《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因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原因退回,现依法将上述《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24日                                     END"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6-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05-31 17:59:2432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建筑队伍整体素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建筑队伍整体素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停止受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直接申报和许可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政务〔2018〕5号)关于“具有建筑工程、电力工程、冶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工程等5个类别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可直接申报与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类别相对应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简单增项申请事项。停止受理后,企业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统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二、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己按照桂建政务〔2018〕5号文件向我厅申请的与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类别相对应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许可事项,仍按照桂建政务〔2018〕5号文件要求实施审批。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我厅行政审批处。  联系人:焦家门,联系电话:0771-2366411、2366121。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26日  更多行业动态请扫描蜂聘网页面二维码,添加人才顾问,一对一在线指导,不仅可实时掌握证书行情,更有多重福利礼包等您来拿。                                     END"

6月11日起,不得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中标后项目经理不得在其他在建工程中任职

2023-06-11

"6月11日起,不得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中标后项目经理不得在其他在建工程中任职2023-05-26 10:00:3159                                                            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6月11日起施行。  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6月11日起施行。  1、规范招标人行为  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不得提出注册资本金、设立本地分支机构、特定所有制、特定行业业绩等要求,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不得设置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业绩、技术、商务、主要人员、财务能力等资格条件;  不得纵容和指使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项目招标条件和评标办法相互沟通、约定;  不得向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指定或暗示特定中标候选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2、中标项目班子成员信息动态管理  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自投标截止日起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自中标通知书在线发出之日起,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系统中将中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调整为在建状态,待工程竣工验收后调整为非在建状态。  3、其他相关  严禁评标专家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异议及投诉处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合同签订、档案归集等“全程网办”。  全面推行保证保险。  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禁止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  此前,北京、浙江、江苏、广东、宁夏等地也发布通知,严禁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  江苏:自2023年3月1日起《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施行,明确“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或者在资格预审后再对投标人数量进行限制。”;自2020年10月1日起《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施行,明确“招标人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北京:自2022年4月18日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招标投标服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作指引》,明确:禁止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  浙江:自2021年4月10日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实施,明确:不得采用抽签、摇号、费率招标等方式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广东:2019年3月1日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正式施行,明确将“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宁夏:2019年2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施行。提出“以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标单位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  目前,陕西、湖北、宁夏、湖南、海南、广西、重庆、天津、西藏等8省市区都发文明确:中标后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  陕西: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不得擅自更换。  湖北: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  湖南: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海南:除不可抗力等9种情形外,企业自中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以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所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申请变更。  重庆: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管理岗位人员。  西藏: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对擅自更换和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  文件原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全面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  (一)实施招标投标差异化监管。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要求须依法招标的工程,必须进入济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建设单位自主决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可选择进入济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招标投标程序。依法需履行项目审批、核准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中予以明确,审批或核准部门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批复文件中一并明确,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变更有关内容。实行备案管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按规定自行确定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招标时与建设项目备案证明一并提供。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承诺具备相应技术条件、项目资金已落实并自行承担招标失败风险等内容后,可自主决定发起招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截止时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有关公示(公告)截止时间、投诉有效期截止时间等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三)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提升济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异议及投诉处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合同签订、档案归集等“全程网办”,提升招标投标透明度和规范性。完善电子评标系统,大力推广远程异地评标。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电子化监督,积极推行“互联网+监管”,充分利用电子交易信息大数据,构建智慧监管场景,提高交易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二、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行为  (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制。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承担主体责任。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人可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自主选择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审查方式,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负责澄清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相关问题,自行委派熟悉招标项目需求的专业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依法赋予招标人定标权,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招标人承担定标责任。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在招标前设置招标计划发布环节,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  (二)规范招标人行为。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提出注册资本金、设立本地分支机构、特定所有制、特定行业业绩等要求,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设置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业绩、技术、商务、主要人员、财务能力等资格条件;不得纵容和指使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项目招标条件和评标办法相互沟通、约定;不得向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指定或暗示特定中标候选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擅自终止招标;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不得将非独立立项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发包给总承包之外的单位;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  除工程总承包发包或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外,鼓励招标人对简单、通用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设置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初始业绩门槛。  (三)优化评标办法。改革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和采购模式,采取统筹考虑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估法,防止恶意低价中标。鼓励招标人提高信用评价、团队构成以及投标方案中体现技术、工艺先进性等因素的评分权重,强化评审择优,确保项目质量安全,鼓励投标人创优质精品工程。  (四)加大监管力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标一评、标后评估及绩效评估等方式,加大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对标后评估报告或绩效评估报告认定招标结果不合理或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并将项目列为工程质量安全重点监督对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与纪委监委、发展改革、公安、审计等部门加强联动协调,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  三、健全招标投标监管制度  (一)完善招标投标公示制度。项目开标、评标期间,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中所报的企业业绩、项目班子成员和项目负责人业绩应在济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项目评标结果确定后,应与中标候选人、项目班子主要成员等信息一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依法需保密的内容外,中标人应在合同在线签订的同时,在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步公开合同订立信息。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共同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实施中标项目班子成员信息动态管理制度。施工招标(含工程总承包)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招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全过程咨询招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为监理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自中标通知书在线发出之日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系统中将中标项目班子主要成员调整为在建状态,待工程竣工验收后调整为非在建状态。  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自投标截止日起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具备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合同解除之日。  (三)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鼓励招标人对在相应行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近3年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发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近3年无建设工程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全面推行保证保险,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依法需要提供投标、履约担保的,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缴纳。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带头采用保证保险方式缴纳。  (四)建立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闭环式监管。对不依法签订中标合同、另行签订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合同、擅自变更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并依法实施信用管理。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规范从业行为,不得使用未达到相应业务水平的人员从事代理工作;不得代理违法事项;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或专家评委串通,干扰评标活动,操纵中标结果;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明招暗定、向投标人索取不正当利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考核、评价,严格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实施信用管理。  (二)依法查处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称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有权依法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损失的,投标人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并实施信用管理。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或不同投标人从同一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MAC地址上传投标文件,或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相关资料,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三)依法查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按照山东省相关规定依法对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监管。评标专家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严肃查处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并通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四)加强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异议、投诉管理。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按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对招标人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人应畅通投诉、异议受理渠道,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和异议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不予受理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应提出具体违法事实、可供查证的线索或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提供虚假投诉、举报材料,以各种方式散发失实信息,假冒他人名义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10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11日       更多政策行情解析,请扫描蜂聘网页面二维码,添加专业人才顾问,一对一在线指导,不仅可实时掌握最新证书行情,更有多重福利礼包等您来拿。                                     END"

合肥加强绿色建筑“身份证”管理

2023-06-11

"合肥加强绿色建筑“身份证”管理2023-05-25 10:23:1849                                                           5月23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合肥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人居环境高质量发展。  5月23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合肥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人居环境高质量发展。  绿色建筑标识,相当于绿色建筑对外展示的“身份证”,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征求意见稿指出,本细则适用于合肥市范围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与管理。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竞品质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应取得绿色建筑标识,同时鼓励其他项目申报绿色建筑标识。  以后,合肥的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项目申报、初审推荐、受理审查、公示公告等环节。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合肥市绿节中心受理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此外,收到申报的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后,应及时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合肥市城建局审核同意后,向安徽省住建厅推荐。  经过形式审查的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由合肥市绿节中心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专家审查的项目予以公示,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后的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局授予证书。  拿到星级证书的绿色项目,并不能就此“躺平”。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运维单位定期核查绿色建筑主要性能指标运行情况,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按要求上报。  发现获得标识项目存在问题的,主管部门将会提出期限不超过2年的整改要求。如果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者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后撤销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证书,并将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问题上报安徽省住建厅。       这里大家如果有什么想咨询的,可以直接扫描蜂聘网页面二维码添加专业顾问进行咨询,蜂聘网是一家有着多年发展经验的稳定成熟的证书兼职网,免费为大家提供估价、推荐一手单位,蜂聘网十分欢迎大家踊跃咨询哦蜂聘网作为目前中国建筑行业领先的企业级综合服务网站,一直秉承规范化、专业化、全面化的服务流程!                                     END"

住建厅:5月26日18点起,停止受理二级建造师等注册业务!

2023-06-11

"住建厅:5月26日18点起,停止受理二级建造师等注册业务!2023-05-24 11:23:0248                                                           近日,福建省住建厅发文:5月26日18点起停止受理二建等注册业务,原“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将于5月26日18点起停止受理注册业务;6月5日起管理系统正式受理二级建造师、二级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业务。  近日,福建省住建厅发文:5月26日18点起停止受理二建等注册业务,原“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将于5月26日18点起停止受理注册业务;6月5日起管理系统正式受理二级建造师、二级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业务。  文件原文如下: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实现福建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业务“一网通办”、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我省将启用“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原“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福建省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将于5月26日18点起停止受理注册业务,6月5日起管理系统正式受理二级建造师、二级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业务,请注册人员及其聘用企业合理安排业务申报时间。  二、服务对象。取得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中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须在福建省通过考核或考试方式取得,以及原已入闽登记的省外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及福建省建设行业企业。  三、登录方式。注册人员、企业及主管部门以闽政通账号(指在“福建省社会用户实名认证和授权平台”注册的个人或法人用户)信息作为登录账号,个人使用个人账号登录,且安全认证等级需达到L5级别;企业使用法人账号登录,须完成CA高级认证。  四、注册申报。福建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申请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及其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注册人员通过管理系统提出注册申请,其聘用企业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进行报批。其中初始、重新、变更注册业务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在管理系统首页上发布公告。延续、增项注册业务(二级造价师增项注册业务按初始注册流程办理)在受理后即刻完成审批并备案。注册人员及其聘用企业可通过管理系统查看审核进度。  五、注销手续。福建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人员办理注销手续的,应通过管理系统提交注销申请,其聘用企业确认后,即为完成注销。  六、电子注册证书。注册人员可在管理系统内自行下载打印电子注册证书,打印出的纸质注册证书使用有效期为180天,逾期可重新打印。使用时限距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不足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日为准。注册人员查看和下载电子注册证书时,应先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注册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并再次确认。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并填写签名日期,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注册证书无效。  管理系统已对原电子注册证书进行重新优化,自本系统启用之日起,注册人员须重新下载并妥善保管。  七、其它事宜。管理系统的操作说明、技术咨询等有关内容将在登录页面上显示。注册人员及企业应妥善保管管理系统登录账号,并承担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18日       更多政策行情解析,请扫描蜂聘网页面二维码,添加专业人才顾问,一对一在线指导,不仅可实时掌握最新证书行情,更有多重福利礼包等您来拿。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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