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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总工程师、总建筑师终身承担技术责任
2023-06-11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总工程师、总建筑师终身承担技术责任2023-02-20 14:48:45123 近日,山西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规定》,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近日,山西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规定》,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晋建质规字〔2023〕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行政审批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月5日 (主动公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规定 自2019年我省施行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以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不断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稳步提升,改革取得显著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巩固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成果,全面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提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领施工许可证、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必须提交《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勘察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设计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见附件),对勘察设计质量和勘察设计活动做出承诺,同时提供最终完整的勘察设计成果。 二、规范执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制 (一)论证范围 1.国家级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房屋高度24米以上的医疗建筑和教育建筑、80米以上的住宅建筑; 3.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房屋高度100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1万平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参照《消防法》附则规定执行); 4.单体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场所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中小学校、福利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 5.重要工程附设的车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或结构埋深10米及以上的其他车库; 6.采用无梁屋盖结构的地下建筑; 7.跨度为18米以上的钢筋混凝土框架;跨度为36米以上的钢梁、钢桁架、索膜结构;跨度为60米以上空间网格结构;含有出挑6米以上的悬挑构件的建筑; 8.建设场地或地基条件复杂的项目; 9.特别不规则结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以及其他超出国家技术规范的建筑工程; 10.单跨跨径≥30米城市桥梁;总长≥100米多跨城市桥梁;曲率半径R≤120米的多跨曲线城市桥梁;城市地下管廊、大型污水处理厂、大型水厂、全地下式的泵站、垃圾处理厂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1.长度大于500米的城市地下道路和隧道; 12.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其他项目。 以上所指房屋高度是指室外地面至房屋主要屋面的高度,不包括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水箱、构架等高度。 (二)论证主要内容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各专业勘察设计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勘察设计的可靠性、安全性、适用性;节能、绿色建筑执行情况;属于超限高层建筑的项目,同时要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修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其它需要论证的内容。需进行的专项论证或专项审查(人防、绿色建筑、消防等)均应在重要工程施工图论证前完成,重要工程施工图论证时原则上不再论证已进行专项论证或专项审查的内容。 (三)论证程序 勘察设计单位要对重要工程进行界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明示,属于重要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属地原则,在所有专项论证或审查完成后,向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专家论证,一并提交签字盖章齐全、编制深度满足要求的正式设计成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从山西省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专家阅审,5-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完成论证工作。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必须同步进行论证。论证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由多个单体组成的新建项目包含重要工程时,应按照一个完整项目一次性完成论证。论证多跨城市桥梁时应进行整体桥梁论证。重要工程设计文件经专家论证,若涉及重大变更影响建筑整体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消防审查。重要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布局、功能、结构形式、系统方案等涉及安全的重大变更,应重新申报进行专家论证。 (四)专家抽取 参加论证的专家应从山西省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中未覆盖的专业可另行邀请选取。要根据论证工程类别涵盖所有涉及到的专业,每个专业的专家数量不得少于1名,可根据项目类别和特点增加主导专业的专家数量。特别复杂的项目可以邀请国家知名专家。与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与论证。 (五)论证结果 施工图设计文件论证应形成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应明确通过或不通过,并注明修改要求。专家组各成员要在论证意见上签字。建设单位要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项目的修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日。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所有专家审核并在修改意见单上签字后,方可使用。论证不通过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论证,原则上不得更换专家。 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及时将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要工程专家论证意见及回复意见上传至“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经平台附加二维码标识后的勘察设计图纸为最终勘察设计成果。 三、规范勘察设计文件编制 (一)工程勘察报告编制要求 1.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封面、扉页(责任页)、目录、文字部分、图表部分,当存在特殊性岩土、边坡工程、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报告中应有详细的说明;重要工程应在扉页中明示。 2.市政桥梁、隧道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要求分册编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报告应按车站、区间等划分工点分册编写。 3.勘察报告签字、签章要求:封面应有勘察单位公章;扉页应有法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姓名打印及签字,并根据注册执业规定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印章,还应加盖单位技术专用章和资质(出图)专用章;图表应有完成人和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和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委托单位提交的成果应有该单位公章及责任人签章。 4.除上述要求外,工程勘察报告还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1.施工图设计图纸,包括:封面、目录;总图专业施工图;建筑专业施工图;结构专业施工图;给排水专业施工图;暖通专业施工图;电气专业施工图;室内外装饰装修专业施工图。 2.计算书,包括:建筑节能计算书;结构计算书;给排水计算书;暖通计算书;电气计算书;幕墙计算书。 3.施工图设计文件样式、签字、签章要求: (1)封面,应包括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项目设计编号、设计阶段、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总建筑师、总工程师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日期(即设计文件交付日期);应对重要工程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晋建质规字〔2021〕164号)中规定为具有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在封面中明示;应加盖技术专用章及资质(出图)专用章。 (2)目录,按项目统一或分专业制作施工图设计图纸目录,应制作设计人员表,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的姓名打印、签字和注册执业资格专用章(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可不要求加盖注册执业资格专用章),并有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各专业主要设计人的姓名打印及其签字,应加盖技术专用章及资质(出图)专用章。 (3)施工图,图签应包括设计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单体名称、图纸名称、设计编号、图别、图号、日期等信息及项目负责人、审定人、审核人、校对人、设计人、制图人姓名打印及签字,同一人不能同时在设计人、校对人、审核(审定)人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岗位签名。每张图纸均应加盖技术专用章及资质(出图)专用章。 (4)计算书,应由设计人、校对人、审定(审核)人在封面上签字,应加盖技术专用章。 4.除上述要求外,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还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人防、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消防等均应有相关专项设计内容。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1.施工图设计文件签字、签章要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文件的签字、签章要求参见建筑工程施工图文件签字、签章要求,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相关管理要求的可不要求加盖注册执业资格专用章。 2.除上述要求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还应符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 四、严格落实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责任制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承担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在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规定或双方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依规对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负责。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要依法发包勘察设计任务;严格依法履行勘察设计合同;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制;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终身承担责任;直接责任人(含分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等)对勘察设计质量依法依规终身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终身承担技术责任。实行工程代建的项目,代建机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等依法依规终身承担相应责任。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应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编制勘察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对照《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控实施导则(试行)》,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压实从业人员主体责任,加强培训教育,强化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校审制度,保障勘察设计质量,对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负责。 (四)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第一责任人,终身承担责任。总工程师、总建筑师对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终身承担技术责任。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及编制(设计)、校对、审核、审定等环节相关人员,依据职责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终身承担相应责任。各有关责任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学习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与技术水平。 五、严肃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及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导致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在此基础上,提出如下细化处置措施。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置 1.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未履行承诺,存在未取得最终完整勘察设计成果、重要工程施工图未申请专家论证、论证后未督促勘察设计单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未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等行为之一的,应依法撤销项目施工许可,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情节严重的,可暂停该单位办理其他项目建设手续,并函告相应纪检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完成后恢复办理。 (2)建设单位违反“先勘察,后设计”建设程序的,或存在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筑工程质量行为的,应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撤销项目施工许可,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 2.勘察单位 (1)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违反涉及安全的非强制性建设标准的,单个项目检查发现2条及以下的责令整改;发现3条及以上的予以通报;发现6条以上、或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省外勘察企业存在上述问题的,由省住建厅函告注册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在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回函省厅前,不再承揽我省行政区域内新的工程。 (2)勘察单位违反出图签字盖章程序,应责令整改,违反3次及以上的予以通报。 3.设计单位 (1)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违反涉及安全的非强制性建设标准的,单个项目检查发现5条以下的,责令整改,发现5条及以上的予以通报;发现15条以上、或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省外设计企业存在上述问题的,由省住建厅函告注册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在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回函省厅前,不再承揽我省行政区域内新的工程。 (2)设计单位违反出图签字盖章程序,应责令整改;发现3次及以上的予以通报。 (3)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交付设计文件后,未将勘察设计文件上传至“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的,或设计单位上传资料不完整,存在勘察设计文件,重要工程的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情况、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缺失的,应责令整改;应上传但未上传,或上传不完整项目达到5个及以上的予以通报。 勘察单位一年内多个项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违反涉及安全的非强制性建设标准的,累计达到5条的,予以通报;设计单位一年内多个项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违反涉及安全的非强制性建设标准的,累计达到10条的,予以通报。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置 1.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 建设单位被通报的,应对其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建设单位因过错受到撤销施工许可处置的,应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建设单位因过错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对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 2.勘察设计单位相关责任人 勘察设计单位被通报的,应对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设计、审核、审定人员予以通报,相关勘察设计人员进行不少于2个月的培训学习,培训合格后报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备案。勘察设计单位因过错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暂停勘察设计人员进行勘察设计,依法暂停注册人员执业,由所在单位自行培训不少于3个月,报省级住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予以恢复。 (三)对存在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在建工程的处置 在建工程存在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相应处置方案,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严格按照处置方案消除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勘察设计质量问题未闭合处理的,或经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严禁质量验收。 (四)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参与评优评先、职称评审的处置 1.评优评先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因过错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受到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的,或收到暂停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处理的,或一年内被通报两次的,一年内不得参与评优评先。相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申报特贴专家、三晋英才、勘察设计大师等荣誉;不得作为评委或专家参与职称评定和勘察设计评优等活动。 2.职称评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惩戒情况纳入山西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量化打分要素:建设、勘察设计相关责任人受到约谈的,每次扣1分;受到通报处理的,每次扣2分;暂停从业或执业的,职称评定资历条件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延长1年;因过错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职称评定资历条件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延长2年;因过错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职称评定资历条件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延长3年;因过错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终身不得晋升职称。 六、全面加强行业监管 (一)提高工作站位。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充分认识当前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强化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服务水平。 (二)强化企业监管。各级主管部门每年应对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开展至少一次监督检查,重点对企业质量管控体系建设、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质量管控,保障勘察设计质量。同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企业进行综合排名,引导企业争先进位,营造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 (三)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各级主管部门每年应至少对辖区内项目开展2次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原则上检查比例不得低于本年度新开工项目的15%(太原市检查比例5%~10%),检查范围要涵盖省内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项目。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同时对在建项目勘察设计文件上传“山西省住建厅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管理信息平台”、重要工程专家论证等承诺履行情况、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情况进行监督。 (四)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各级主管部门要对检查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责任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述处置规定进行处罚,检查处罚情况及时报送省厅。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晋建办字〔2019〕155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晋建质字〔2022〕17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晋建质字〔2020〕141号)同时废止。 END"
《关于试行;和的通知》以后当总监要取得高级职称了
"《关于试行<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服务标准>;和<监理人员职业标准>的通知》以后当总监要取得高级职称了2023-02-02 11:37:5473 以后当总监可能真的要高级职称了,这不是危言耸听。就在去年,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发布《关于试行<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服务标准>;和<监理人员职业标准>的通知》。 以后当总监可能真的要高级职称了,这不是危言耸听。就在去年,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发布《关于试行<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服务标准>;和<监理人员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开展了工程监理服务相关标准的课题研究。现将课题研究成果《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服务标准》和《监理人员职业标准》印发,试行一年。 其中,《监理人员职业标准》中提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实行分级管理,监理员不分级。 总监理工程师分3级,各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级总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从事监理工作满2年或参与过1项二级及以上工程项目的监理、继续教育合格、聘用单位考核合格。 二级总监理工程师:担任三级总监理工程师满3年、参与过1项一级或2项二级工程项目的监理、继续教育合格、聘用单位考核合格。 一级总监理工程师:担任二级总监理工程师满3年并取得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作为总监理工程师主持过1项一级或2项二级工程项目的监理、继续教育合格、聘用单位考核合格。 专业监理工程师分3级,各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级专业监理工程师: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合格;从事监理工作满2年或参与过1项二级工程项目的监理、继续教育合格、聘用单位考核合格。 二级专业监理工程师:担任三级专业监理工程师满3年或从事监理工作满5年、或参与过1项一级或2项二级工程项目的监理、继续教育合格、聘用单位考核合格。 一级专业监理工程师:担任二级专业监理工程师满3年或从事监理工作满8年、继续教育合格、聘用单位考核合格。 工程监理单位可按本标准规定对监理人员进行职业能力评价,并实行分级管理,符合要求后方可聘用。 END"
223家企业331项资质整改未达标,资质将被撤回!
"223家企业331项资质整改未达标,资质将被撤回!2023-02-02 18:31:13192 223家企业331项资质整改未达标,资质将被撤回! 3月31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2022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整改未达标及申请注销企业的公示》。 关于2022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整改未达标及申请注销企业的公示 根据《2022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冀建办〔2022〕6号)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其中223家企业331项资质在整改期内整改不达标,9家企业13项资质申请注销,现予公示,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15日。公示期满,将依法撤回或注销企业资质。因整改未达标而撤回资质证书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公示期间,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加盖企业公章,书面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逾期将不予受理。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 邮编:050051 联系电话:0311-87801093 附件:1.整改不达标的企业名单 2.申请注销的企业名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月31日 关于公布2022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类)“双随机、一公开”整改合格企业名单的公告 按照《2022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冀建办〔2022〕6号)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2022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类)“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其中118家企业整改合格,现予公布。 附件:2022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类)“双随机、一公开”整改合格企业名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月30日 END"
一地开展2023年建企资质动态核查,重点针对2年内发生过重组、分立、合并、变更等行为的企业
"一地开展2023年建企资质动态核查,重点针对2年内发生过重组、分立、合并、变更等行为的企业2023-02-17 13:52:52148 今日,兰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住建局根据相关规定及“双随机、一公开”等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开展2023年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动态核查工作。 关于开展2023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兰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等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动态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着力解决建筑企业资质监管、业绩核查以及人员和从业资格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打击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逐步形成“宽进、严管、重罚”的工作导向,建立风险可控、规范有序、利企便民的建筑企业监管长效机制,为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核查范围 注册地在兰州市范围内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重点核查: (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二)出现过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 (三)在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通报的企业; (四)未按时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或建筑业经济指标统计报送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五)近2年来发生过资质重组、分立、合并、变更的企业; (六)建筑业企业成立后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 (七)被投诉涉嫌存在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八)核查部门认为需要启动动态核查的其它情形。 三、核查内容 (一)企业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二)企业主要人员情况。包括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种类、数量及构成情况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办公场所、技术装备情况。实地检查办公场所、资质标准要求的厂房和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台账; (四)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等统计数据上报情况。包括统计局统计报表上报情况,检查是否按时如实报送; (五)企业是否存在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是否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需核查的相关信息。 四、核查人员 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由市住建局建管科负责,局审批科、市招投标中心、市建设稽查执法支队配合。对建筑业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委派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核查。 五、核查方式 核查工作采取信息系统核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随机抽取核查对象,检查人员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对核查对象的基本信息与主要人员是否满足相关核查标准进行比对,并结合实地核对入库人员证书原件、查看社保证明、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工程项目等方式对企业的现有资质情况和市场行为等进行检查,同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记录表》(见附件)。 六、核查结果和处理 核查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对于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不合格企业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在建筑市场监管平台进行屏蔽。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整改结束后经复查合格的在建筑市场监管平台进行解锁;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撤回并依法注销企业资质。 七、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重视。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做好企业自查和备查工作。受核查企业必须提供真实资料,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核查时必须到场,并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工作,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说明。对动态核查过程中企业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妨碍监督检查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 (二)落实监管责任。各相关科室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资质核查工作,加强工作协调配合。核查过程要全程留痕,妥善保管资料,及时归档。对核查出的问题,要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治措施,逐一整改销号,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查漏补缺,补齐短板和不足,注重夯实工作基础。工作人员在动态核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切实做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相关科室和单位要从优化营商环境、净化建筑市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高度,引导企业和社会充分认识开展资质动态核查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有利于核查行动开展的舆论氛围,确保动态核查行动有序开展,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建立长效机制。自2023年起,我局将对全市建筑业企业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动态核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公示,督促企业整改,资质动态核查全面常态化开展。对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局将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撤回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撤回资质证书。通过常态化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分析总结经验,逐步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相结合的建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全市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联系人:张巧稚联系电话:8456630 邮箱:lzsjsjjgc 163.com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记录表.docx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13日 END"
一级造价师4万/月、二级造价师3万/月!多地公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一级造价师4万/月、二级造价师3万/月!多地公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2023-02-16 09:56:46409 目前,已有多省市造价协会公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业标准》。 目前,已有多省市造价协会公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业标准》。 甘肃:一级造价工程师3.6万/月;二级造价工程师2.4万/月。 山东:一级造价工程师3.5万/月;二级造价工程师2.5万/月。(征求意见稿文件) 吉林省: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4万/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3万/月。 广东深圳: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7万/月。 甘肃 2022年9月3日,甘肃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指引(试行)》,其中,对造价工程师收费指引基准价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级造价工程师3.6万/月; 二级造价工程师2.4万/月。 河南 河南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市场参考价格》,自2022年3月24日起实施。其中一造、二造工程师收费如下: 山东 2021年5月,山东发布关于《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一级造价工程师3.5万/月; 二级造价工程师2.5万/月。 浙江 2021年5月18日,浙江公布《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指引》。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800-1000元/小时;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450-700元/小时。 吉林省 2020年5月13日,吉林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驻场服务: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4万/月;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3万/月。 计日咨询: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2400元/日;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1800元/日。 广东深圳 2019年10月,深圳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收费市场参考价格》。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7万/月; 中级职称工程师5万/月; 一般技术人员4万/月。 造价咨询行业大改革 2017年,取消工程咨询资质; 2021年4月,取消招标代理资质; 2021年7月,取消工程造价资质。 《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标准》(第1115号)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全面取消造价资质 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1、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2、继续落实《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精神,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培育具有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工程造价资质取消历程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部分工程资质审批,其中包括工程造价资质。 而造价资质全国范围内取消早有迹象: ◆2019年11月6日国发〔2019〕25号文发布,试点取消工程造价咨询甲、乙两级资质认定; ◆2019年11月30日住建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正式开展试点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同时试点地区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各地试点地区陆续发文明确取消资质审批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 ◆2020年12月2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本次资质改革包含监理、施工、设计等资质,唯独没有涵盖造价咨询资质; ◆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试点,2021年6月3日国发〔2021〕7号文正式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工程造价资质审批; ◆2021年6月29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全咨时代来临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 项目决策阶段 鼓励投资者在投资决策环节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综合性咨询服务,统筹考虑影响项目可行性的各种因素,增强决策论证的协调性。 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可由工程咨询单位采取市场合作、委托专业服务等方式牵头提供,或由其会同具备相应资格的服务机构联合提供。 鼓励纳入有关行业自律管理体系的工程咨询单位发挥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等特长,开展综合性咨询服务。 鼓励项目单位采用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减少分散专项评价评估,避免可行性研究论证碎片化。 政府投资项目要优先开展综合性咨询。 建设实施阶段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满足建设单位一体化服务需求。 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应当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 鼓励民间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依法选择优秀团队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 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单位。 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对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设计单位在民用建筑中实施全过程咨询的,要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 END"
4月1日起,工程造价最终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后签字、盖章
"4月1日起,工程造价最终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后签字、盖章2023-02-14 11:41:05124 4月1日起,工程造价最终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后签字、盖章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内容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 (二)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三)确定和调整施工过程价款; (四)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第十五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实施过程结算的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者进度节点,对施工过程中分阶段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计量、确认和支付工程价款。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包承句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新计量计价。 跨地区承接业务的应当办理备案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6种行为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二)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 (五)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进行注册并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工程造价最终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后签字、盖章 第二十四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注册专业和级别,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工程造价最终成果文件应当由-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后签字、盖章,并由造价咨询企业加盖企业公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存在挂证等8种行为 第二十五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二)在执业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五)在非实际执业单位注册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七)超出注册专业和级别范围执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国有资金投资施工总承包项目应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万式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国有资金投资施工总承包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 (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的; (三)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告。 严惩""挂证 第三十二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在非实际执业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原文如下: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 2023年1月30日 图片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从筹建、实施到交付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计价依据体系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 (二)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三)确定和调整施工过程价款; (四)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与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费用组成规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编制与修订。 第九条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合理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分类发布人工、材料、项目等造价指标指数,为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造价数据的归集。 鼓励有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工程造价数据库。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 工程建设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实施全过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以投资控制为主线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发包与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鼓励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第十四条鼓励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合同采用国家和省有关合同示范文本。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相一致。 第十五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实施过程结算的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者进度节点,对施工过程中分阶段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计量、确认和支付工程价款。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包承包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新计量计价。 第十六条承包人、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第三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开展造价咨询业务,并配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加强对其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计取工程造价咨询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服务内容、工作深度、质量标准、咨询效果、咨询标的额和企业的自身技术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自身过错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投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保险等。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二)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 (五)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进行注册并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注册专业和级别,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工程造价最终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后签字、盖章,并由造价咨询企业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十五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二)在执业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五)在非实际执业单位注册;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七)超出注册专业和级别范围执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计价活动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应当由其他有权部门查处的,及时移送有权部门查处。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额以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 对发生以下情形的造价咨询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一)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明显低于成本的; (二)有不良执业记录的; (三)被实名投诉或者举报,经查证违规情况属实的; (四)造价咨询业绩明显超出服务能力的; (五)出具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有重大偏差的; (六)需要实施严格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要求提供执业活动信息。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监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实施信用信息动态管理,对信用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记录、归集、管理、共享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信用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国有资金投资施工总承包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 (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的; (三)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在非实际执业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投资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国有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10年8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同时废止。 END"
仅1家企业合格!部下放省厅公示最新一批建企资质审查意见
"仅1家企业合格!部下放省厅公示最新一批建企资质审查意见2023-02-14 11:50:3668 仅1家企业合格!部下放省厅公示最新一批建企资质审查意见 今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2023年第2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试点下放事项)审查意见的公示》。 该省厅在本次部下放审批权限范围内对江苏亚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建企,6项相应资质申请进行审查。公示意见为“合格”的有1家建企2项资质重新核定,分别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公示意见为“不合格”的有4家,4项资质,其中包含2项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此外,省厅还发布了《关于2023年第2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意见的公示》。 予以公示江苏倍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17家建企首次、增项、升级资质申请。公示意见为“合格”的有5家,其中一家为企业直接申报贰级资质;公示意见为“不合格”的有12家,有2家为企业直接申报贰级资质。 关于2023年第2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试点下放事项)审查意见的公示 苏建审施工(试点)公示〔2023〕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22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法规与标准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我省2023年第2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试点下放事项)审查意见予以公示。 公示期内,申报企业若对审查意见有异议或需补充说明的,请将陈述材料通过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上传至省厅行政审批处,逾期不予受理。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电话反映情况,并请留下真实姓名以及联系方式,也可通过信件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的请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请签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第2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公示时间:2023年2月13日至2023年2月27日。 来信来访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邮编:210036。 联系电话:025-83666758,83666756。 附件:2023首次、增项、升级等(江苏省下放)第2批公示名单.xls 2023首次、增项、升级等(江苏省下放)第2批申报信息公示.xls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3日 关于2023年第2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意见的公示 苏建审施工公示〔2023〕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22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法规与标准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我省2023年第2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意见予以公示。 公示期内,申报企业若对审查意见有异议或需补充说明的,请将陈述材料通过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上传至省厅行政审批处,逾期不予受理。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电话反映情况,并请留下真实姓名以及联系方式,也可通过信件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的请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请签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第2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公示时间:2023年2月13日至2023年2月20日。 来信来访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邮编:210036。 联系电话:025-83666758,83666756。 附件:2023首次、增项、升级等(江苏省)第2批公示名单.xls 2023首次、增项、升级等(江苏省)第2批申报信息公示.xls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3日 END"
检测资质征集意见稿对比:提高资质门槛,强调注册+检测经历!3年起步(注册2年起)!
"检测资质征集意见稿对比:提高资质门槛,强调注册+检测经历!3年起步(注册2年起)!2023-02-01 11:05:22412 近日住建部发布了检测机构资质的征集意见稿,住建部:建筑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征集意见稿,取消对2级结构的要求,要求1级结构和岩土! 近日住建部发布了检测机构资质的征集意见稿,住建部:建筑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征集意见稿,取消对2级结构的要求,要求1级结构和岩土! 从对比中可以看到新版资质对检测企业的要求一下子提高了很多很多,估计此稿一出,检测市场要大洗牌了,很多小的检测机构要合并才行了…… 因为检测资质取消了对二级结构的要求,所以很多考友问是不是二级结构没用了?其实还是有需求的,以设计资质意见稿为例,二级仍然有市场。只是只是……就目前的市场需求来看,对二级的需求以检测单位居多,设计单位当然也有,但是数量一般。如果这个意见稿真要执行的话,建议大家还是早点考一级结构吧,二级结构只能算是个过渡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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