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处罚升级!中铁二局集团特级资质降为一级!子公司降为二级!项目经理终身不予注册

2023-06-11

"住建部处罚升级!中铁二局集团特级资质降为一级!子公司降为二级!项目经理终身不予注册2023-02-01 10:13:40263                                                           住建部处罚升级!中铁二局集团特级资质降为一级!子公司降为二级!项目经理终身不予注册  12月9日,住建部下发《建督罚字〔2022〕42号》,对珠海市石景山施工隧道透水14人死亡事故的项目经理追责:  决定给予项目经理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刚刚,住建部再下发《建督罚字〔2022〕47号》和《建督罚字〔2022〕48号》,对事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追责:  决定给予中铁X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降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处罚。  决定给予中铁X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降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处罚。    中铁X局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5日,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右线在施工过程中,掌子面拱顶坍塌,诱发透水事故,造成1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678.677万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中标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对全资子公司的监督、指导、检查不力。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31号),你单位于2022年9月21日签收,并提出书面申辩。经研究,我部不予采纳有关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降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ND"

通报7家建企资质动态核查不达标 责令限期整改!

2023-06-11

"通报7家建企资质动态核查不达标 责令限期整改!2023-01-09 14:50:45191                                                           通报7家建企资质动态核查不达标,责令限期整改!  广州市住建局近两日接连发布了7则整改通知书。  在近期住建局开展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中,广东维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建筑业企业因技术负责人未按照要求到现场核查、未按照要求提交核查资料、公司技术负责人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等原因被责令限期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  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将依法撤回你公司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整改通知书(广东维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维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工作要求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第一批)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22〕798号)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第一批)工作。核查期间,你公司技术负责人未按照要求到现场核查。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限截至2023年2月10日,请于整改期限届满前将书面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我局。你公司在整改期间应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执行,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局将依法撤回你公司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3日    整改通知书(广东维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维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工作要求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第一批)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22〕798号)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第一批)工作。核查期间,你公司未按照要求提交核查资料。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限截至2023年2月10日,请于整改期限届满前将书面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我局。你公司在整改期间应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执行,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局将依法撤回你公司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3日    整改通知书(广东谷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谷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工作要求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第一批)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22〕798号)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第一批)工作。核查期间,你公司技术负责人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限截至2023年2月10日,请于整改期限届满前将书面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我局。你公司在整改期间应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执行,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局将依法撤回你公司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3日   整改通知书(广东智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智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工作要求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第一批)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22〕798号)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第一批)工作。核查期间,你公司技术负责人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限截至2023年2月10日,请于整改期限届满前将书面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我局。你公司在整改期间应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执行,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局将依法撤回你公司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3日    整改通知书(广东元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元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工作要求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第一批)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22〕798号)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第一批)工作。核查期间,你公司技术负责人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限截至2023年2月10日,请于整改期限届满前将书面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我局。你公司在整改期间应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执行,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局将依法撤回你公司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3日    整改通知书(广东羿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羿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工作要求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第一批)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22〕798号)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第一批)工作。核查期间,你公司未按照要求提交核查资料。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限截至2023年2月10日,请于整改期限届满前将书面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我局。你公司在整改期间应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执行,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局将依法撤回你公司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3日   整改通知书(广东雅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雅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工作要求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第一批)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22〕798号)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第一批)工作。核查期间,你公司技术负责人未按照要求到现场核查。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限截至2023年2月10日,请于整改期限届满前将书面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我局。你公司在整改期间应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执行,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局将依法撤回你公司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3日                                     END"

一家特级,一家总包壹级,46家建企申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仅两家通过!

2023-06-11

"一家特级,一家总包壹级,46家建企申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仅两家通过!2023-01-09 18:25:31693                                                           近日,水利部发布《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初审意见的公示》。  近日,水利部发布《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初审意见的公示》。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初审意见的公示  近期,我部组织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转来的46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申请材料进行了初审。现将初审意见予以公示(见附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7天(2023年1月6日至1月12日)。  企业基本情况、人员基本情况、企业业绩概况等主要信息,详见水利部网站“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申报企业主要信息的公示”(网址http://www.mwr.gov.cn/zw/tzgg/tzgs/202211/t20221116_1604756.html)。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应以书面方式向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有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附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异议提出者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陈述或诬陷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们按有关规定对异议提出者的相关信息予以保护,对所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处理。  凡匿名、冒名或超出公示期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1.传真:010-63202571  2.电话:010-63202526  3.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市场监管处(邮政编码100053)  4.电子邮箱:zxzl mwr.gov.cn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  2023年1月6日  附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初审意见汇总表                                     END"

严厉处罚!住建部宣布撤销这些一造注册!

2023-06-11

"严厉处罚!住建部宣布撤销这些一造注册!2023-01-05 09:41:53325                                                           近日看到住建部下发2份一造处罚书,与各位准一级造价工程师们息息相关,详情如下:  近日看到住建部下发2份一造处罚书,与各位准一级造价工程师们息息相关,详情如下:  前面我们也提到,拿到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证书后,还需要进行初始注册,注册完成,大家才可以作为一名正式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始从业。  注册条件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造价工程师需满足以下注册条件才可以准予注册: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不予注册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失效的情况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撤销注册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也可以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  具体注册细则详情可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查验清楚,以上对小伙伴们关注的注册申请条件、撤销注册、不予注册的情形作出举例,官方惩罚严格,大家拿到证书一定要遵守法规哦~                                     END"

一建考生注意!别忘了一建证书可办理个税抵扣!详细操作流程来啦~

2023-06-11

"一建考生注意!别忘了一建证书可办理个税抵扣!详细操作流程来啦~2023-01-05 10:06:2680                                                           2022一建成绩即将公布,成绩公布后,各地将陆续发布合格证书,拿到一建证书后,同学们可以抵扣个税,千万别忘了!  2022一建成绩即将公布,成绩公布后,各地将陆续发布合格证书,拿到一建证书后,同学们可以抵扣个税,千万别忘了!  下面,优优给大家整理了个税抵扣全流程!大家拿到证书后就能轻松操作了~  个税抵扣  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增加了附加扣除项,新版《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其中,拿到一建合格证书的小伙伴可以选择“继续教育”进行申报扣税。要求如下: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项: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400元/月;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2)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年(年度汇算清缴)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从上述内容可知,一建属于第(2)项,可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抵扣个税。  另外,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提到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年度汇算期间(2020年3月1日-6月30日)办理扣除。  因此,2022年考过一建的考生在2022年获得一建纸质证书(或电子证书)后,可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抵扣2022年个税。   具体操作步骤  步骤一:  下载个人所得税App,点击【我要办税】;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步骤二:  选择扣税年度【2022】,点击【继续教育】    证书没下来之前,没有办法申报,因为个税申报,需要填写证书编号。  大家需要等证书下来后,扣除年度选择2022年,然后依次填入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进行申报。  那么,2022年考过一建,2023年才拿到证书后个税如何抵扣?是该抵扣2022年个税还是2023年的呢?答:抵扣2022年个税!                                     END"

住建厅:23年1月1日起,取消二建初始、增项、重新注册公示环节!

2023-06-11

"住建厅:23年1月1日起,取消二建初始、增项、重新注册公示环节!2023-01-05 10:14:20196                                                           自2023年1月1日起,内蒙古取消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首次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增项、重新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初始、增项注册,二级建筑师初始注册及二级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等8个审批事项的“公示”环节。  自2023年1月1日起,内蒙古取消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首次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增项、重新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初始、增项注册,二级建筑师初始注册及二级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等8个审批事项的“公示”环节。    此前,北京、湖北、江西、天津等多地发文简化二建注册管理。  北京  2022年8月26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简化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经研究决定,进一步简化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公示审核意见环节。取得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完成北京市统一身份实名认证,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全程网上办理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完毕后不再公示审核意见,直接公告审批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审批结果持有异议,均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书面反映情况。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委发布的《关于对<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508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7〕17号)中部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8月12日  湖北  2022年1月25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的通知》,自2022年2月8日起实施。  实行承诺制、取消市州审核环节  二级建造师注册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和其聘用单位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取消二级建造师注册市州审核环节。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注册系统提出注册申请,其聘用单位确认后,直接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注意事项与处罚  自注册成功之日起90天内不得再次申请重新注册。  事后核查承诺情况,对核查为提供虚假承诺,不符合规定的注册条件的人员,直接公告撤销其注册许可,被撤销注册的人员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因撤销注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和其聘用单位承担。  江西  2021年12月,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简化工作流程  自2022年1月1日始,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初始、增项、重新及延续注册事项,取消公示审查意见环节,经审查通过的按批次直接公告。  精简申报材料  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等资质核准事项,不再要求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实行行政审批管理系统直接获取信息数据。  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赣登记服务事项,不再要求上传开户许可证、驻赣办公场所证明、社保缴交凭证、驻赣负责人及驻赣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法定委托人授权书等原件扫描件,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服务举措  我厅及各地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天津  2021年2月10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行电子化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2021年2月18日起施行。  启用电子注册证书、取消审核意见公示  本市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化发放,启用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我委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及防伪变更贴。  取消审核意见公示。申请人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类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我委不再公示审核意见,依法直接做出审批决定。  开展延续注册  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2021年6月30日前仍视为有效,但应在此之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2021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我委将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被注销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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