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布|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申报评审工作程序

2023-06-11

"最新发布|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申报评审工作程序2022-09-05 16:51:48454                                                           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规范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申报评审工作程序的通知。关于规范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申报评审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3号)精神,现就我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申报评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申报人须是2017年以来在我省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工作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符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实施细则》规定的适用范围和申报条件要求。国家和我省已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或有职业资格明确要求的不在申报范围;我省实行自主评审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的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自主评审要求,自行组织实施。  二、申报流程及相关材料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受理符合“绿色通道”实施细则规定的申报人员的职称考核认定工作。考核认定委员会采取申报人业绩展示答辩和专家评议的方式进行评定,主要评议参评人业绩成果的社会贡献度、示范引领作用、创新创造能力以及在行业发展中的影响力等。  申报人员和用人单位可登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首页,在职称评审专栏中、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单位和个人账号的创建请严格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7)的相关要求创建。  (一)个人申请。符合我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从事专业、研究方向、工作实绩情况等业务要素,经单位研究同意后选择相应系列副高、正高级职称申请考核认定。申报人对相关的佐证材料真实性负全责。申报人的《河南省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备案表》须由用人单位、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能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备案。无主管单位人员的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符合我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申报条件(三)不占单位结构比例申报的人员,按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参加我省相关系列职称申报评审。  (二)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按照《河南省职称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推荐要求,对申报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公开、展示、评议、考评、监督等,并形成书面评议推荐意见、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后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提交电子材料上报。不能提交电子材料的佐证资料可报送相关纸质资料。  (三)资格审核。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主管部门在单位推荐的基础上,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审核、推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业务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四)提交相关材料。申报人将相关材料提交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设在河南省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由其根据申报人专业领域或学科方向组织同行专家考核评议。一般应提交以下材料:  1.《河南省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备案表》一式三份。  2.单位评议的推荐函1份(公文形式)。  3.个人工作业绩成果总结1份。  4.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书1份。  5.相关行业知名的正高级专家1-2名的推荐函。  6.申报人须提交的相关业绩佐证材料,体现学术研究成果的主要代表作品2项。  7.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表一式三份(个人从职称信息系统中打印)  (五)审核确认。经专家组考核评议认定后,考核认定结果按照职称评审程序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公示公告栏目公示1个月,公示期无异议人员,制发批准文件和颁发相应系列职称证书。  三、有关要求。个人申报职称考核认定,不受一年一次职称评审限制,考核认定委员会将根据申报情况不定期开展考核认定工作。对有保密要求的相关申报评审材料,严禁网上提交,请按照保密要求和其他书面材料一并报送至河南省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  报送材料地点和联系电话:  河南省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地址:郑州市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通航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北中国中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1608室);联系电话:0371--61612608;  2022年8月30日                                     END"

10月1日起:新办、延续、变更、遗失补办的建筑施工企业安许证启用电子证书!

2023-06-11

"10月1日起:新办、延续、变更、遗失补办的建筑施工企业安许证启用电子证书!2022-09-28 17:40:481400                                                           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电子证书的通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最多只跑一次”和“零跑动”的目标,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建办质〔2022〕34号)要求,我省将启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证书的实施范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电子证书的启用时间  自2022年10月1日起,我省新办、延续、变更、遗失补办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启用电子证书,其他在有效期内的纸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继续有效,企业也可自愿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工作流程换发成电子证书,原纸质证书同时作废。  三、电子证书的应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证书与同名纸质证书具有相同效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日常安全监督、执法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管理中应当认可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电子证书。  四、电子证书的动态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上查询信息为准,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确保网上查询信息及时更新。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被暂扣、吊销、撤销、注销、失效或出现其他非正常情形的,可通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上查阅,状态将显示为“暂扣”“吊销”“撤销”“注销”“失效”“其他”。  五、电子证书的样式及获取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采用OFD格式文件为载体,同时配套生成证书查询二维码(具体样式见附件)。企业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部门窗口--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权力--行政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自行查阅或打印电子证书。  业务咨询电话:  028-86913475(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028-85531668(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  技术咨询电话:  028-85378890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电子证书式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水平,决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范围  自2022年10月1日起,在天津、山西、黑龙江、江西、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西藏等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试运行,在河北、吉林、黑龙江、浙江、江西、湖南、广东、重庆等8个省(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  二、制发标准  各地要依据《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附件1)、《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附件2)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附件3),依托省级政务服务平台或相关审批发证系统,建立电子证照的制作、签发和信息归集业务流程,规范数据信息内容和证书样式,并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电子证照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  三、信息归集共享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证照数据对接工作,将已制发的电子证照数据实时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归集和存档。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微信小程序向社会公众提供证照信息公开查询以及二维码扫描验证服务,并向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时共享电子证照信息,实现电子证照信息跨地区互联互通互认。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强组织保障,细化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相关信息系统的业务衔接。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整体框架下,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经费,为全面推行电子证照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做好工作准备。于2022年8月20日前将接口服务授权申请表(附件4)反馈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试运行省份应于2022年9月底完成相关信息系统升级和联调测试等工作,出台相关纸质证照转换电子证照实施细则,主动向社会公开。其余省份应根据有关标准,尽快做好电子证照发放准备工作,力争在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相关证照电子化。  联系人及电话:张 凯  010-58933920  技术咨询电话:武彦清  010-58934536  010-58934213  电子邮箱:anquanchu@mohurd.gov.cn  附件:1.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C0292-2022)  2.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C0304-2022)  3.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  4.接口服务授权申请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启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住建部发布通知,自2021年5月15日起,正式启用平台!  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集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中心、工作门户以及公共服务门户,供各地免费使用。同时包含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以及相关机构、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  1、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支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有关部门办理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  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覆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等业务,支持移动终端应用。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信息系统。覆盖项目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人员、勘察设计质量不良记录……等信息管理业务。  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系统。覆盖工程质量监管、工程质量行政处罚、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等信息管理业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覆盖轨道交通线路信息管理、监督检查管理、参建企业管理……等业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信息系统。支持部本级开展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2、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中心。全面归集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构建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大数据集合,与各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据中心以及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  3、平台用户包含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以及相关机构、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交通委员会,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以信息化手段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大力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我部组织开发了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定于近期上线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构建一体化的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覆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程质量监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业务,支撑部、省、市、县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履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实现跨层级、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和政务服务能力,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启用时间  自2021年4月15日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可登录平台,熟悉系统环境,试用系统功能;自2021年5月15日起,正式启用平台。  三、平台功能  平台集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中心、工作门户以及公共服务门户,供各地免费使用。  (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支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有关部门办理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  1.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覆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查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等业务,支持移动终端应用。  2.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信息系统。覆盖项目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人员、勘察设计质量不良记录、勘察设计质量抽查等信息管理业务。  3.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系统。覆盖工程质量监管、工程质量行政处罚、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检测机构从业人员、检测机构不良记录、各地优质工程等信息管理业务。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覆盖轨道交通线路信息管理、监督检查管理、参建企业管理、关键机械设备管理、事故及重大风险管理等业务。  5.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信息系统。支持部本级开展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中心。按照统一的共享交换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全面归集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构建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大数据集合,与各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据中心以及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  (三)工作门户。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办理、数据查询、统计分析、可视化展示、事故案例分析、监管人员培训、意见建议征集、舆情监测、法律法规以及事故信息快报等支撑和服务。  (四)公共服务门户。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领域相关通知公告、行业动态、地方信息、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城市轨道交通专家委员会信息以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和政策法规查询等服务。  四、平台用户  平台用户包含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以及相关机构、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  主管部门监管人员账号采用逐级分配方式创建。其中,地方各级部门管理员账号由上级主管部门创建和分配,其他监管人员账号由同级主管部门管理员分配。有关单位从业人员账号采用注册方式创建。  五、访问方式  (一)公共服务门户。社会公众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主页“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链接,或者直接访问zlaq.mohurd.gov.cn进入平台公共服务门户。  (二)工作门户。监管人员访问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点击“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入口”链接,通过平台统一登录窗口进入工作门户。  (三)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系统。监管人员登录平台工作门户,通过“核心业务信息系统入口”访问相关业务信息系统;从业人员访问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点击“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入口”链接,通过平台统一登录窗口进入相关业务信息系统。  六、工作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负责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组织制定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相关数据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工作制度,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平台应用和信息共享交换工作。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平台在本地区推广应用以及信息共享交换等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平台应用。启用平台是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筹推进机制,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具体落实方案,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培训,确保平台应用和信息共享交换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推进监管信息化。具备信息化监管条件的地区,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设和完善本地区信息系统,提升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暂不具备信息化监管条件的地区,要应用部级平台办理相关监管业务,实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全覆盖。以上工作应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  (三)加快推进数据共享。各地要加快推进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中心建设,严格按照《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共享交换数据标准(试行)》(建办质〔2018〕5号)、《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数据标准(试行)》(建办质〔2018〕64号)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共享交换数据标准(试行)》(建办质〔2020〕56号)等标准规范要求,归集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并全面、准确、及时共享交换至部级平台。以上工作应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要做好经费保障,合理安排经费支持工程质量安全数据共享。鼓励各地积极申请使用部级数据中心建设成果,推进在辅助政务决策、支撑政府履职、服务企业和群众等方面的应用。  (四)加强数据质量安全管理。各地要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共享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断提高数据完整性、可用性和时效性。数据提供方要加强数据采集、归集、整合、提供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防范数据泄露和被非法获取。数据使用方要加强账号管理,严格控制数据使用范围,防范泄露、滥用、篡改信息等行为。  (五)强化督促指导。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机制,加大平台在本地区推广应用以及信息共享交换等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我部将密切跟踪调度各地信息化建设进展情况。  八、其他事项  (一)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联络协调本地区平台应用、信息共享交换以及账号分配和管理等工作。请于2021年4月23日前将工作联系人登记表传真至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样表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我部将及时向工作联系人提供账户信息。  (二)我部将择期开展培训工作,指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监管人员、相关单位从业人员准确掌握平台使用方法,推动平台应用、信息共享交换以及账号分配和管理等工作顺利实施。  (三)启用平台各项具体事宜以及试用意见建议可联系我部相关工作人员(人员名单及分工详见附件2)进行咨询,技术问题请致电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10-58934541/4542进行咨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ND"

即日起,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国务院安委办检查组将赴各省督导,检查时间不少于1周

2023-06-11

"即日起,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国务院安委办检查组将赴各省督导,检查时间不少于1周2022-09-28 18:40:461239                                                           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集中攻坚的通知。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集中攻坚的通知鲁安发〔2022〕23号  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成效,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省政府安委会决定即日起到年底在全省范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集中攻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六个必须”、省委省政府“六个着力、四个更加”的工作部署,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聚焦安全生产突出矛盾问题深入开展集中攻坚,全方位压实各方安全责任,深入推进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八抓20条”创新措施落实,进一步做好国庆、二十大前后及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坚决防范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及经济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  各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对大检查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评估,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开展情况、国家和省级考核巡查及督导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岁末年初重点时段安全风险防范等情况,全面深入分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集中攻坚:  (一)开展制度措施落实集中攻坚。把推动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八抓20条”创新措施落实落地作为主攻方向,逐一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按照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会议提出的“六个必须”“六个着力、四个更加”要求,把安全生产责任、安全培训、诊断检查、执法检查等方面制度措施执行落实不到位的症结找出来,研究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措施,推动制度措施落实落地,发挥效力。  (二)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整改集中攻坚。要认真对照《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按照18个重点行业领域细化的404项重大隐患情形,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深入排查,精准排查整治深层次问题隐患。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建立台账、挂牌督办、跟踪管理、抓好整改;对存有重大风险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的企业,立即停产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同时,对国家和省级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要逐项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要求、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统一进行闭环管理,确保按时整改到位。  (三)开展重大风险防范集中攻坚。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实际情况,深入排查管控安全生产潜在风险,聚焦事故易发多发领域,着力推进矿山、危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渔业船舶、消防、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集中攻坚,尤其是要把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安排部署的危化品、燃气、自建房专项整治摆在突出位置,全力开展集中整治,严防年底事故“翘尾”反弹。要针对秋冬季能源保供以及极端天气对安全生产带来的不利影响,综合施策、提前防范。从现在起到党的二十大结束,所有驻点监督人员全部取消休假,严格落实“三个必到现场监督”“五个必查”,对危险作业要全部升级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报告制度,未经报告的一律不得进行危险作业,违规作业的一律依法顶格处罚。在此期间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各地要一律提级调查,按照量化问责办法和“四位一体”的要求全面倒查,实行严厉问责。  (四)开展三年行动巩固提升集中攻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启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结评估,对三年行动目标任务进行系统梳理,针对未完成的工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倒排工期、挂图作战、集中攻坚。要聚焦“两个根本”,动态调整问题隐患以及制度措施“两个清单”,着力破解影响本地区本领域安全生产“老大难”问题,确保问题隐患彻底整改,制度措施更加健全完善,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圆满收官。  (五)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攻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异地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对重点领域以及高危行业企业,开展一次全覆盖执法检查攻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立案查处。各地要依法用好停产、停电、扣押、关闭等行政强制措施,加强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及时曝光一批违法典型,严厉查处一批严重违法企业,严格追究一批违法责任人责任,该停产整顿的必须停产整顿。  三、工作安排  (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各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鲁安明电〔2022〕1号)有关要求,系统梳理安全生产大检查前期自查的有关工作情况,聚焦发现的最突出问题、最薄弱环节、最明显短板,结合驻点监督等工作,组织人员下沉、深入基层一线,通过重点督导、驻点帮扶等方式,立即开展实地检查,紧盯问题隐患督促整改落实,严厉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要强化整治攻坚和风险管控,严防漏管失控造成群死群伤事故。  (二)强化重点领域专项检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以及能源、铁路、民航、矿山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集中攻坚。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派出工作组前往不放心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盯紧本行业领域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推动集中查处曝光一批非法违法行为,指导帮助解决一批重点难点问题。  (三)组织开展综合督导检查。即日起,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会同省“四进”工作办公室,依托驻市县“四进”工作队,对各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和集中攻坚部署情况进行综合督导检查。全面督促市、县(市、区)各级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工作要求,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严格落实责任,做好迎接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督导检查的准备工作(国庆节前后,国务院安委办将组织督导检查组赴每个省开展现场督导,检查时间不少于一周,下沉检查不少于2个地市)。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大检查集中攻坚,将其作为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大检查走深走实,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的重要抓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组织,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领域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明确细化重点工作内容和人员分工,确保有关任务要求尽快传达到基层一线。  (二)迅即安排部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作出攻坚部署,统筹各方面资源力量,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的问题,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深入推进各项工作。要专门对安全培训、驻点监督、安全诊断、执法检查、应急准备等重点工作逐一专题安排部署。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积极参与,为安全生产大检查各项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加快堵漏洞、强弱项、补短板,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各项工作安排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9月25日                                     END"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3-06-1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2022-09-28 18:46:15975                                                           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直有关部门,厅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为组织开展好2022年度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省直有关部门、厅直属事业单位及有关单位从事住房城乡建设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  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建行规〔2020〕14号)(以下简称《基本条件(试行)》)执行。任职资历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三、申报评审方式及程序  采取网上申报与现场材料审核相结合方式进行。按照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单位)审核、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受理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凡符合《基本条件(试行)》的,应向本单位提出申报申请,经本单位同意后,登录“四川省建设工程职称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为:http://202.61.90.35:9999/)申报,或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申请个人用户注册并完成人脸识别(下载“天府通办”APP),依次点击“直通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建筑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类、认定类)/建筑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类、确认类、认定类)”—“在线申请”进入申报系统申报,并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及要求,准确如实填写各项申报信息和上传有关附件材料。认定类仅限住房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  (二)单位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资格条件、业绩成果等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按要求将申报人基本信息和业绩贡献情况在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结合申报人思想政治品德、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能力、业绩贡献等情况作出明确推荐意见,说明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申报人员检查无误后点击上报,从系统打印出带条形码、水印的申报材料,经材料审核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统一将申报材料与有关附件材料原件一并报送主管部门(单位)审核。住房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查、公示、提出推荐意见,按程序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送。  (三)部门审核  1.省直部门如需委托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人员进行评审,须向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同意后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相应栏,由审核人和负责人签字、签署推荐意见、加盖省直部门公章或职称专用章,由申报单位统一报送。  2.中央在蓉企(事)业单位如需委托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对本单位在职在岗人员进行评审,须由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的人事或职改部门向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同意后,按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程序报送。  3.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省属高等院校等具备评审权限的单位,如需委托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对所属人员进行评审,须向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同意后,按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程序报送。评审结果由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规定书面函告委托单位。  请各省直部门、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等各主管部门登录“四川省建设工程职称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为:http://202.61.90.35:9999/)进行资料审核,同步在纸质材料封面“初审人”处签字,并打印所辖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情况汇总表2份。2021年未申请领取系统审核账号的主管部门,于2022年10月10日前将《全省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主管部门(单位)工作通讯录》(见附件)盖章扫描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邮箱(scszjtzgb@163.com),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将系统审核账号反馈各单位。  (四)复核受理。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受理。  (五)破格评议。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抽取2名同行专家对破格申报人员进行主审,召开同行专家破格推荐会,同意破格的进入评审程序。  (六)评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组织评审,评审包括:答辩、专业组会评议、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  申报中级职称须参加答辩的人员,按照《基本条件(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的范围执行。答辩时间、地点和人员名单,届时将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文件通知”栏和“四川建设发布”微信公众号通知。  (七)公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住房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印发文件,并通知各主管部门领取任职文件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各主管部门要及时转交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装入个人档案,妥善做好任职文件和评审表的保管工作,职称电子证书可自行登陆“四川人社”APP查询并下载。凡评审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复议,其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请单位和个人妥善保留相关原始材料。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网上信息和纸质材料。  (一)网上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培训经历、工作经历、学历学位信息、破格推荐信息、任职前业绩、任职后业绩、学术论文、技术职务、推荐意见、公示情况、推荐材料、工作总结及相关附件等。  (二)纸质材料。纸质材料为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后打印,并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不得人为改动或换页、加页。申报材料务必与网上信息一致,否则视为弄虚作假。因申报材料不清晰、不完整、不全面而影响评审结果的,责任由申报人自负。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评审申报材料目录》1份。  2.建设工程中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材料1份。  3.《四川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推荐表》、本人的破格申请各1份(仅需破格人员提供)。  4.省直部门(单位)须出具委托评审函1份;央企、中央在蓉单位、省属高校须提供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1份。相关委托评审函需在10月24日前报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逾期将不再接受委托申报材料。  (三)装订要求。所有材料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并用白色封面胶装成一册,纸质材料装订时将《评审申报材料目录》作为封面,未按要求装订的申报资料不予受理。  (四)其他要求。相纸冲印的近期标准一寸免冠照1张,粘贴在“基本情况”页指定位置。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2000字,一般以期刊代码“TU”作为认定依据,英文文章应同时提供中文翻译文本。使用未发表的论文、技术报告、课题研究报告、施工或调试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案例分析报告申报的,要求具有技术阐述,数据齐全、准确,文字通顺,格式和结论正确,字数不少于2000字。  五、评审费用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规定,申报中级职称评审费140元,参加答辩人员另交答辩费60元;初级职称每人收取评审费100元。  六、申报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网上申报截止时间。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24:00(逾期不得补报)。  (二)现场收件截止时间。各单位根据以下报送时间安排,结合自身工作情况自行确定并对外公布本地区和单位现场收件截止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间报送审核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和情况汇总表(2份,加盖单位公章或职称专用章),逾期不再受理。  2022年10月24日,省直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  2022年10月25日,中央在蓉企(事)业单位、省属高校。  (三)资料补正截止时间。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负责职称材料审查的部门(单位)须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时限。系统修改补正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26日24:00,补正资料现场收件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27日16:00,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四)住房城乡建设厅职称申报评审受理地点。省建设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三楼,地址为成都市致民路21号。  七、提示事项  (一)加强政策宣传学习。住房城乡建设厅已通过官方网站设置的“职称政策”专栏,对《基本条件(试行)》等政策予以解读。申报人员务必认真学习领会《基本条件(试行)》,仔细阅读系统中的填表说明和备注栏内容,做好系统填报及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基本条件(试行)》请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职称政策”专栏查阅或下载。  (二)准确选择申报专业和类别。职称评审对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进行综合评价,申报人要通过材料(业绩成果、个人总结、学术成果等)、答辩等方式,将本人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的业绩、技术成果及所起的作用充分展现出来。申报人要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专业知识、技术能力、业绩及技术成果,以及申报系统中的工作类别说明和专业适用范围,在相应的工作类别(建设设计、建设施工、建设管理)栏准确选择申报专业。  (三)严肃申报工作纪律。申报人在申报时须严肃、慎重签署诚信承诺书,对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性负责。资格审查贯穿申报评审全过程,在申报评审各阶段发现提供的各类证书、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及有关证明材料等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申报材料中存在《建筑学研究前沿(中文版)》、《工程管理前沿(中文版)》等冒名或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经第三方检测平台查实论文存在学术造假行为,均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申报评审资格,失信人将被记入四川省建设工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申报人员需是本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人所在单位通过查询档案,结合技术能力、业绩贡献、现实表现、公示结果等情况,严格按照审查、公示等程序,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作出推荐意见,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向主管部门通报,严肃处理。  (四)严格核查材料。各审核部门、单位要严把审核、复核关口,材料审查审核各环节应重点对申报资格及学历证、职称证等要件进行核验,对不符合基本条件、要件、材料规范等要求的不予推荐和受理。2001年以来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含学历证明书)(包括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教育、开放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等),需申请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线验证有效期设置为6个月及以上);2001年以前的高等教育学历或2001年以后无法申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申报人,须配合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涉及《基本条件(试行)》学位条件的申报人员须配合提供“学位认证电子报告”,上述相关材料均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s://www.chsi.com.cn/)”申请。  八、重要提示  职称评审是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的一次重要检验,申报人员应亲自申报。社会上一些不法中介机构在职称申报期间,以职称申报咨询服务、代发论文等为由,乱收费、弄虚作假,请申报人员务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附件:全省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主管部门(单位)工作通讯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3日                                     END"

住建厅:总监最多任职不得超过三个项目!需进行人脸识别考勤

2023-06-11

"住建厅:总监最多任职不得超过三个项目!需进行人脸识别考勤2022-09-27 17:06:02158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加强我区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加强我区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明确: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在多个项目担任项目总监时,必须在每个项目配备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对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发生质量安全重大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有一票否决的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除依法进行处理外,限制其承接工程。  现场监理部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在项目现场履职,在岗履职期间要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通过实名制通道进出施工现场并进行人脸识别考勤。  对取得资质的监理企业,自治区住建厅将对其企业经营和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重点核查: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存在违法违规市场行为和发生不良行为较多的企业,对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将其清理出宁夏建筑市场。  ∨  此前,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单位履职尽责管理的通知》,明确:  1总监理工程师应保证到岗率:  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且项目最多不超过三项,地点应在同一城镇区域内。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代替总监理工程师履行必须由总监履行的职责,包括审核、签字、组织验收以及参与实名制考核等。  坚决杜绝总监理工程师跨区域任职、无法到岗履职尽责的情况发生。  2对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求:  监理项目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  其他配套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确有能力的,可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兼职不得超过三个,且项目地点在同一城镇区域内。  3即将开展明察暗访:  省住建厅将从8月中旬开始对全省工程项目进行明察暗访,对监理单位未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将直接下达执法建议书。  文件原文:  各市(县)质监站、安监站、建管站,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宁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和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水平,促进我区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我区建筑市场现状,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区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请各单位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至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市场服务科。  电子邮箱:zzscfwk@163.com  联系人: 伍龙电话:0951—5179509  附件:《关于加强我区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  2022年9月22日关于加强我区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和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水平,落实监理企业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质量安全责任,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区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凡在我区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企业和监理人员,必须在依法取得监理企业资质和监理人员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资质资格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业务,按照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我区建筑工程监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建筑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履行监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各市、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对取得资质的监理企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其企业经营和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重点核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存在违法违规市场行为和发生不良行为较多的企业,对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将其清理出宁夏建筑市场。  第五条 注册地不在宁夏的监理企业在我区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外地企业进宁信息报送业务,外地企业所报送的企业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当企业资质、业务负责人等主要信息变化时,应及时对其企业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理企业的日常监管。监理企业开展监理业务期间,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我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当出现本意见第十八条3、4、5三种违法情节时,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通报至资质核发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企业资质进行降级或撤销;必要时也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示。  第七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项目法人书面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监理过程中因监理单位主观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监理企业应加强对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学习,及时准确的掌握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程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和执业人员责任制,全面提升监理企业管理能力和技术业务水平。  第九条 监理企业应配备符合其资质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须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的要求,取得相应的上岗执(从)业资格,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由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凭退休证明和聘用合同上岗履职。  第十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第十一条 为维护监理市场秩序,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严禁监理企业通过恶意压价、签订阴阳合同、围标串标等行为进行恶意竞争。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变更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提交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换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变更总监理工程师:  1.因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由建设单位提出更换的;  2.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应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处罚文书);  3.因个人信用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  4.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应有三级医院出具的证明);  5.个人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第十三条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在多个项目担任项目总监时,必须在每个项目配备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的资格,且必须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授权的第三方机构或企业进行监理业务培训,培训成绩合格后才能上岗从业。  第十五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监理规划和工程规模等要求,合理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人员配备数量人员数量配置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置管理办法》(宁建(<规>发﹝2022﹞2号)执行。  第十六条 现场监理部人员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监理委托合同》要求在项目现场履职,在岗履职期间要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通过实名制通道进出施工现场并进行人脸识别考勤。  第十七条 加强监理企业信用建设和评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理市场监管,建立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监理企业资质、执业人员资格的评定、升级、增项以及招投标联动机制。完善信用监管手段,严格依据《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各方责任主体良好业绩、不良行为评价标准》,加强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诚信信息管理,及时记载公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建筑市场和工程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建立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发生质量安全重大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有一票否决的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除依法进行处理外,限制其承接工程。  监理单位如有下列行为应列入黑名单管理: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监理企业资质的;  2.发生转包监理项目、出借监理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3.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监理单位被认定负有主要责任的;  4.所监理的项目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监理单位被认定负有主要责任的;  5.所监理的项目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监理单位被认定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十九条 实行监理报告制度。监理企业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试行办法》(宁建发〔2017〕30号)和《宁夏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实施细则(试行)》(宁建(<建>发﹝2019﹞28号)。项目监理机构和执业人员应严格履行现场监理职责,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拒不签收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监理企业报告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应及时查处。  第二十条 加强工程监理实施过程监管,实行监理执业人员到位情况检查制度。监理企业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或合同约定派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和开展监理业务必备的工程质量检测工具和设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等监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资料签认制度。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建立完善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监理文件资料。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各自职责对质量安全资料进行签认,签认的内容必须及时、准确、可追溯,严格落实“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未经签认的建设质量安全资料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及备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监理单位创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为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监理管理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宁建<建>发﹝2013﹞21号)和《关于加强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若干管理规定》(宁建<建>发﹝2014﹞53号)同时废止。                                     END"

2022年底前,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至少提前30天发布招标计划,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现网上办理

2023-06-11

"2022年底前,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至少提前30天发布招标计划,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现网上办理2022-09-23 17:25:411752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2022年10月底前,  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  取消各地区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  上个月,发改委等13部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提出:  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日前,广东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的通知》。  上个月,发改委等13部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意见》共提出5方面20条具体政策举措。《意见》重点如下:招标人可自主确定中标人  切实保障招标人在在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  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  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  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严禁设置投标报名  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重点关注异常低价投标  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发现评分畸高畸低、异常低价投标等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复核纠正。  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充分论证  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严厉打击“标王”“陪标专业户”“抱团”投标  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  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  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附原文:粤发改法规函〔2022〕1484号  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港口、轨道交通)、水利(水务)、农业农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能源主管部门,省及各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等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体系,深入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  (一)制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  制定《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明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功能,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等过程标准和要求,推进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行政监管系统数据对接,实现信息交互和资源共享。(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编制电子招标投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范本  规范全省招标投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内容和格式,编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招标投标公告公示范本。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及时更新信息发布模板和发布指引,引导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布的范本发布招标投标信息。(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出台远程异地评标办法  制定《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暂行办法》,从组织管理、设施及场地安排、专家抽取、评标、费用支付及资料归档、应急处理措施等方面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进行规定,促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评标专家等资源跨地区共享,实现省内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标准化、规范化。(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档案管理  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制定《广东省电子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对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电子文件的形成、归档、管理、利用与销毁进行规定,保障电子招标投标档案的真实、完整及安全性。(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修订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标准与服务标准  ,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建设要求,包括功能区域划分、配套设施要求、提供服务类型、服务基本规程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各项服务,满足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需要。(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一)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  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推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招标计划可采用定期或适时的发布方式,发布时间应提前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30日,发布内容包括招标人(项目法人)、项目名称、招标内容、合同估算金额、招标公告预计发布时间等内容。计划2023年1月1日后发布招标公告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上述规定提前发布招标计划,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计划提前发布时间早于本通知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获得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不足一个月的项目,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招标活动的,可不发布招标计划。编制全省统一的招标计划发布范本。招标计划应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相关信息与“粤公平”等平台实时共享。鼓励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布招标计划。(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纵深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加快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招标公告公示、招标文件发布、投标、开标、评标专家抽取、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和变更、文件归档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优先选择具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条件的平台系统开展招标投标交易活动。鼓励支持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方式进行招标。2022年底前,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进场交易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加强指引,引导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电子化方式进行招标,并对相关情况做好记录。(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对实现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现网上办理。(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广远程异地评标活动  积极推广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机制,鼓励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进一步扩大抽取范围,不限评标专家常驻地、意向评标地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解决个别专业评审专家数量不足等问题。(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扩展公共服务平台支撑  强化“粤公平”统一服务门户、统一身份认证、统一数据共享、统一项目赋码、统一服务评价、场地音视频管理等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和运营保障,优化与信用中国、信用广东、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东省在线投资审批平台等系统数据联动。推广移动数字证书应用,加快各类涉市场主体使用电子签名、签章、加密、解密场景对接移动数字证书,实现市场主体“一证通办”。积极推行电子保函,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要全面上线应用电子保函服务,实现电子保函在线办理、在线提交、在线核验、在线申请理赔等服务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限制或指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保函(保险)服务机构接入以及提供服务,不得要求招标投标市场主体重复注册和认证,不得借平台优势、软件开发等便利条件等设置技术壁垒,变相垄断经营和违规收取费用。推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与国库支付系统信息共享,实现工程款支付线上查询、监管。(完成时限:2023年6月30日前,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财政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智慧监管  加快广东省招标投标在线监管平台提升改造,依托“粤公平”采集电子招投标活动全过程数据,推动招标投标系统的开标、评标等环节音视频数据接入监管平台,实现全流程在线监管。建立大数据监管机制,利用智能监测、大数据预警等手段,对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活动进行记录、预警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自动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部门联动与评估考核  (一)加强统筹协调  各地各部门要将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工作作为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严格落实部门职责分工,定期调度工作进展,督促抓好工作落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等行政监督部门,进一步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协调解决招标投标电子化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加强对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化交易系统建设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快系统升级改造,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提供支撑。各地级以上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各单位要密切协调配合,提升工作合力,形成高效运转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实现我省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目标。  (二)压实工作责任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的关键主体。各地级以上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会同行政监督部门摸清现状,针对性提出细化的解决方案和具体措施,切实抓好组织落实。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的监管。  (三)强化评估考核  将各地市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情况纳入我省营商环境评价,重点对各行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电子化覆盖面、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各环节电子化程度、进场交易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占比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建立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推进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各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地市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的地市提出整改要求。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广东省能源局2022年9月9日                                     END"

微信扫码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