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就资质管理规定修订,新旧政策过渡衔接,保证资质改革政策平稳落地答复人大代表

2023-06-11

"住建部就资质管理规定修订,新旧政策过渡衔接,保证资质改革政策平稳落地答复人大代表2023-01-03 15:01:59308                                                           住建部就资质管理规定修订,新旧政策过渡衔接,保证资质改革政策平稳落地答复人大代表  近日,住建部针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进行了答复。  关于尽快发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建议;  答复:下一步,我部将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建议,尽快修订出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做好新旧政策过渡衔接,保证资质改革政策平稳落地。  关于暂缓出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建议;  答复:明确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考核要求。下一步,我部将修改完善并适时出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BH10340号建议的答复  冯琪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发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部赞同您提出的建议。健全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放宽市场准入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2020年11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部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明确下放审批权限,适当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规模上限。  为保证地方在审批权限下放后能够“接得住”“管得好”,2021年我部分两批在上海、江苏、浙江等15个省份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修订《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22年1月26日,《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建议,尽快修订出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做好新旧政策过渡衔接,保证资质改革政策平稳落地。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9日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956号建议的答复  樊芸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暂缓出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0年11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部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明确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考核要求。  我部高度重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修订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多次组织专家研讨论证,形成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并于2022年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均认真研究并积极采纳。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修订,充分考虑了监理行业特点和发展实际,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适当简化资质标准,优化注册人员考核指标,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同时,为提升监理企业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对企业和人员业绩等核心指标增加了考核要求,如综合资质标准增加了对企业完成相应工程类别项目业绩的考核指标、乙级资质标准增加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完成相应工程类别项目业绩的考核指标等。  下一步,我部将修改完善并适时出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同时,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指导,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强化对地方主管部门的培训,做好标准实施和企业换证工作的衔接,确保平稳过度,推进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6日                                     END"

人社部:学历只作基本要求,可由2名以上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

2023-06-11

"人社部:学历只作基本要求,可由2名以上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2023-01-03 15:32:39156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明确:  1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要求  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  各职称系列逐步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  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理论文章、智库成果、文艺作品、教案、病历等业绩成果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  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撤销取得的职称,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02  2减少学历、奖项等限制性条件  各职称系列对申报人学历只作基本要求,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开展好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主体,在县以下基层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由各地单独制定职称评审条件,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要求,主要考察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工作业绩、任务完成情况、群众认可度等内容。  4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  根据单位类型和岗位特点有序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向用人单位授予更多的职称评审自主权。  持续推动职称评审破“四唯”、立“新标”是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2023年6月底前完成各系列评审标准修订工作。  2023年底前,系统梳理本地区设置的职称评审专业,形成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文件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努力破解职称评审中的“一刀切”、简单化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做好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国家职称系列保持总体稳定,职称评审专业实行动态调整。通用性强、人才规模较大的评审专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设立。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设立新评审专业。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发展实际设立新评审专业,按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探索将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技术经纪、创意设计等新职业纳入职称评审范围。支持各地围绕特色产业、重点产业链设立特色评审专业,开展专项评审,通过“一产一策”“一链一策”,实现产业链、人才链、创新链融合发展。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  二、科学制定职称评审标准。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突破口,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标,坚持“先立后破”,力避“一刀切”、简单化,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分系列分专业修订职称评审标准,建立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形成并实施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职称评审标准。逐步开发专业技术类新职业标准,促进新职业标准与职称评审标准相衔接。鼓励从职业标准、技术标准、行业标准中提炼职称评审标准,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根据不同学科领域特点探索建立能够识别有天赋、有潜力人才的评价标准。  三、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要求。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对研究系列人才,聚焦原创成果和高质量论文,注重评价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各职称系列逐步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理论文章、智库成果、文艺作品、教案、病历等业绩成果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探索通过学术委员会认定、同行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评价、国际同行评价等方式,提高代表性成果评价的权威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鼓励科研人员把高质量论文发表在国内科技期刊上。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撤销取得的职称,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  四、减少学历、奖项等限制性条件。各职称系列对申报人学历只作基本要求,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系列或专业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可允许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不得将科研项目、经费数量、获奖情况、论文期刊层次、头衔、称号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要求。  五、完善同行评价机制。建立专业性、自律性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公平公正、代表性强、权威性高的同行评价。高端人才可实行国际同行评价,职称分组评议可采取小同行评价。发挥学术共同体在同行评价中的作用,鼓励对成果本身进行直接性同行评价。建立职称评审专家推荐遴选、培训考核、信用记录、退出惩戒等制度。加强职称评审专家库建设,遴选专业技术水平高、贴近科研生产一线、业内公认的专家担任评审专家。加大对评审专家履职尽责的考核力度,考核结果作为遴选专家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同行评价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规范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工作,未经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不纳入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验证系统。  六、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探索国防和科技等特殊领域人才职称评审专门办法。  七、开展好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主体,在县以下基层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由各地单独制定职称评审条件,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要求,主要考察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工作业绩、任务完成情况、群众认可度等内容。“定向评价”可采取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方式。取得的职称限定在基层有效,评审结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权限备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中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专岗专用,不占各地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与常设岗位分开设置、单独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定向评价”数量、结构的宏观调控。  八、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根据单位类型和岗位特点有序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向用人单位授予更多的职称评审自主权。支持国家实验室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具有职称评审权的单位结合目标任务、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分类制定职称评审标准,科学合理明确论文、科研成果等要求。鼓励通过同行评价、技术技能竞赛、揭榜挂帅、服务对象评价等多元评价方法识别人才,促进评用结合。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对申报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可推荐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直接评定相应层级职称。支持科学中心、创新高地采取更加灵活的职称评聘机制。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用不好授权、履责不到位的要问责。  九、优化职称评审服务。进一步畅通外籍人才、港澳台人才、自由职业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申报渠道。优化职称评审工作流程,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减少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行职称电子证书,加快实现职称评审结果全国查询验证。持续开展清理“四唯”专项行动,对职称申报、推荐和评审中存在的“四唯”做法,要及时约谈整改。加强职称评审备案管理、巡视巡查、信息公开、数据监测等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肃处理职称评审中“说情打招呼”“圈子评审”等现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  持续推动职称评审破“四唯”、立“新标”是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对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基层一线,加强调查研究,切实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推动改革任务落实落地落细。2023年6月底前完成各系列评审标准修订工作。2023年底前,系统梳理本地区设置的职称评审专业,形成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职称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2年11月30日                                     END"

多家建企资质申报弄虚作假,不予许可!纳入不良行为记录,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023-06-11

"多家建企资质申报弄虚作假,不予许可!纳入不良行为记录,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2023-01-12 09:23:33667                                                           1月10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一则关于资质申报的通知。  1月10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一则关于资质申报的通知。  **建设有限公司等6家建筑业企业在近期向住建委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住建委对**建设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本次申请不予许可,并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1年,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不予受理**建设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资质申请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经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5L26XB)、**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77555814W)、重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8925222U)、重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56243264T)、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6225772A)、重庆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53052710C)近期向我委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相关规定,决定对**建设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本次申请不予许可,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纳入不良行为记录1年,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月4日                                     END"

8项施工总承包壹级!部下放省厅公告核准多家建企资质申请

2023-06-11

"8项施工总承包壹级!部下放省厅公告核准多家建企资质申请2023-01-12 09:44:39163                                                             近日,贵州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核准2022年度第十五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的公告》。  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新办核定)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壹级资质、贵州省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等2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新办核定)、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建筑业企业资质重组、分立3项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均予以核准通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准2022年度第十五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及《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1〕20号)要求,现将我厅核准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2022年度第十五批)予以公布。请以下企业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单位公函(应注明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加盖企业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2楼A区001综合窗口领取资质证书(资质申报及公示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1: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新办核定)的单位名单    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原展览馆)二楼,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邮政编码:550002;联系电话:0851-86987046;  监督电话:0851-86987056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2023年1月3日                                     END"

多地取消二建初始、增项、重新注册“公示”环节!

2023-06-11

"多地取消二建初始、增项、重新注册“公示”环节!2023-01-11 09:24:4693                                                           内蒙古、北京、湖北、江西、天津、重庆等多地发文:  内蒙古、北京、湖北、江西、天津、重庆等多地发文:  简化二建注册管理,取消二级建造师初始、增项、重新注册“公示”环节;  不再公示审核意见,依法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办事企业和群众,按照自治区“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相关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厅取消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首次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增项、重新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初始、增项注册,二级建筑师初始注册及二级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等8个审批事项的“公示”环节,不再公示审核意见,依法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申请人及申请企业可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对应事项查看办件状态,也可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看公告或未通过的原因。  北京  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经研究决定,进一步简化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公示审核意见环节。取得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完成北京市统一身份实名认证,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全程网上办理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完毕后不再公示审核意见,直接公告审批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审批结果持有异议,均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书面反映情况。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委发布的《关于对<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508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7〕17号)中部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8月12日  重庆  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审批改革,提高审批效率,便利服务群众,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渝快办”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优化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5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二级建造师和二级造价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实行承诺制即时办结  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实行承诺制申报,即时办结。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报流程仍按电子化审批通知(渝建管〔2021〕2号)执行,申请人通过“渝快办”提交申请、其聘用企业同意上报后,由注册管理系统自动受理、自动审批并生成电子注册证书,实现即时办结。我委不再对延续注册准予注册人员名单发布公告,注册证书信息可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网上查询”栏目中查询。  二、下放二级建造师强制注销权限  自2023年1月1日起,下放二级建造师强制注销权限。对于二级建造师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其他原因未能办理注销注册手续的,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三、优化二级造价师注册申报和审批流程  自即日起,二级造价师各类注册均不需要线下提交纸质申请表。申请人通过系统提交申请,市住房城乡建委受理并审核完成后,直接在官网发布核准人员名单,不再公示审核意见,申请人可通过申报系统和我委官网查看审批进度。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2月16日   湖北  2022年1月,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的通知》,自2022年2月8日起实施。  二级建造师注册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和其聘用单位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取消二级建造师注册市州审核环节。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注册系统提出注册申请,其聘用单位确认后,直接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注册成功之日起90天内不得再次申请重新注册。  事后核查承诺情况,对核查为提供虚假承诺,不符合规定的注册条件的人员,直接公告撤销其注册许可,被撤销注册的人员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因撤销注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和其聘用单位承担。   江西  2021年12月,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自2022年1月1日始,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初始、增项、重新及延续注册事项,取消公示审查意见环节,经审查通过的按批次直接公告。  天津  2021年2月,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行电子化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2021年2月18日起施行。  本市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化发放,启用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我委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及防伪变更贴。  取消审核意见公示。申请人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类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我委不再公示审核意见,依法直接做出审批决定。                                     END"

水利部公示:通过壹级1家,特级1家,44家不予通过!

2023-06-11

"水利部公示:通过壹级1家,特级1家,44家不予通过!2023-01-11 09:44:2186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初审意见的公示  近期,我部组织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转来的46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申请材料进行了初审。现将初审意见予以公示(见附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7天(2023年1月6日至1月12日)。  企业基本情况、人员基本情况、企业业绩概况等主要信息,详见水利部网站“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申报企业主要信息的公示”(网址http://www.mwr.gov.cn/zw/tzgg/tzgs/202211/t20221116_1604756.html)。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应以书面方式向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有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附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异议提出者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陈述或诬陷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们按有关规定对异议提出者的相关信息予以保护,对所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处理。  凡匿名、冒名或超出公示期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1.传真:010-63202571  2.电话:010-63202526  3.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市场监管处(邮政编码100053)  4.电子邮箱:zxzl mwr.gov.cn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  2023年1月6日  附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初审意见汇总表                                     END"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的上位法规刚刚发布!

2023-06-11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的上位法规刚刚发布!2023-01-11 10:29:03243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2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日  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既包括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非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也包括引导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对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经营性项目。  本市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撬动社会资金形成更多有效投资,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本市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或者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作为投资主体直接组织建设。对于政府事权范围内的非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作为项目全部或者部分资本金,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作为直接投资主体或者主体之一组织建设。资本金注入所形成的国有产权,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投资补助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限额或者比例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使用的中长期贷款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是本市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审批管理、投资计划编制实施等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本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及本市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须纳入市重大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落实报建审批手续和建设条件,具备一定前期工作深度后按程序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前应按程序报市政府审议。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划分标准及审批程序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获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时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估: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前,应当根据需要开展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式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附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相关许可、审查意见等。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需包括国家及本市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后,按照规定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申报理由和政策依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实施后预期效果,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取得的相关许可、审查意见等。  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应当用于续建或者计划新开工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十八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或者前期方案设计深度已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的,可直接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对国家或者本市已明确任务分工,建设内容和投资标准统一的项目,可下达专项建设任务,按照“制定任务、下达资金、检查验收”的方式管理;  (三)对建设内容单一、建设地点分散、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简化审批手续,直接审批达到初步设计概算深度的实施方案;  (四)其他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可简化报批文件和程序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统筹平衡,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按照《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要求,主动接受人大审查监督。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根据项目审批手续和工程建设进度,分批次安排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符合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条件等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做好资金拨付基础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项目成本全周期管控,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把控功能需求与建设规模。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变更程序。  对未履行变更程序且结算超过批复投资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审计局组织专项审计,审计报告抄送纪检监察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三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用监管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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