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不得将工资发给包工头!最严予以暂停建造师执业,企业清出市场

2023-06-10

"住建局:不得将工资发给包工头!最严予以暂停建造师执业,企业清出市场2022-09-13 15:50:0281                                                           近日,徐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秋、国庆期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9月1日,徐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秋、国庆期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1、立即组织力量在中秋、国庆及二十大召开前后对本辖区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项目欠薪隐患台账。  2、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资发放规定,及时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不得将农民工工资发给包工头,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农民工工资。  如发生上访讨薪事件,项目部建设、施工方相关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处理,  凡责任单位处理措施不力造成集访且施工企业将工资发给包工头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将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  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建造师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不良企业清除出我市建筑市场。  ∨  2月23日,徐州市人社局等7部门发布《关于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和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拨付周期。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将人工费用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拨付比例。  工程建设领域每月拨付人工费用比例不得低于工程造价25%,即每月应拨付人工费用不得低于(工程造价/计划施工月数)*25%。  交通、水利工程项目每月拨付人工费用比例不得低于工程造价10%。  轨道、市政工程项目每月拨付人工费用比例不得低于工程造价20%。  处罚: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依法严肃查处,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其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人社行政部门给予罚款,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附原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秋、国庆期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建局,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规划建设部,各有关单位:  中秋、国庆两节和党的二十大召开在即,建筑业即将进入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高峰期,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现就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徐州市人社局、住建局等部门联发的《关于规范落实建设单位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和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要求,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发包、谁负责”原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设单位要按月及时拨付人工费并监督施工企业按时发放;施工单位要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建立劳动合同、实名制考勤、工资发放表、银行流水 “四流合一”机制,即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工资标准、实名制系统中的考勤天数、工资发放表中的实发数额计算过程、银行发放流水单的工资发放记录,四者之间数据要环环相扣,逻辑关系严密统一。  二、全面排查,及时化解建筑领域欠薪隐患  各属地住建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在中秋、国庆及二十大召开前后对本辖区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项目欠薪隐患台账。要通过实名制考勤服务监管平台实时核查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各项数据,对数据异常的项目要及时排查原因并预警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对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后续资金吃紧的工程要重点跟踪、认真督查,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相关企业、责任人尽快落实解决。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各地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人社和住建部门。  三、两场联动,严格追究农民工工资拖欠责任  按照“谁投资,谁处置”、“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两场联动”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因人工费支付不到位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予延期,将限制其新建项目预售并对监管资金使用进行限制,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资发放规定,及时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不得将农民工工资发给包工头,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农民工工资。如发生上访讨薪事件,项目部建设、施工方相关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处理,凡责任单位处理措施不力造成集访且施工企业将工资发给包工头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将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将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上报市清欠办和省住建厅,不良行为录入省市信用管理平台,并给予考核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建造师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不良企业清除出我市建筑市场。  各有关责任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不得存有任何松懈和麻痹思想,把欠薪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扎实做好防风险护稳定工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1日关于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和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城管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公共事业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局,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社会事务部、财政金融部、规划建设部、商务口岸部、综合执法局: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98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意见的通知》(徐人社发〔2021〕104号)要求,现就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和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  (一)拨付周期。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额度,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将人工费用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拨付比例。工程建设领域每月拨付人工费用比例不得低于工程造价25%,即每月应拨付人工费用不得低于(工程造价/计划施工月数)*25%。交通、水利工程项目每月拨付人工费用比例不得低于工程造价10%。轨道、市政工程项目每月拨付人工费用比例不得低于工程造价20%。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不符合按时足额支付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进行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结余较多,能够足额发放两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工资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调整当月人工费用拨付比例。  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分包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完成工作量的全部工资。不能全额支付的,每月实际支付的工资一般不低于应付工资的80%,剩余工资应当在半年内全部结清,且不得跨年度。  对退场的农民工或用工不满一个月的临时性用工,应当在农民工退场前完成工作量核算,并于退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清工资。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于资金落实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作为支付担保凭证,同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变相转移建设资金。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取现金、保单、银行保函等形式。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10%。建设单位在当地的项目1年内能按月拨付人工费用且未发生欠薪问题的,新开工项目可以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降低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最低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3%。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材料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保存备查。  四、监控预警和处置  (一)系统信息上传。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要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发放工资实施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按月拨付的人工费用后,及时通知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在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单位按月拨付人工费用信息上传至实名制管理系统。总承包单位代发当月农民工工资后,开户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将工资明细上传实名制管理系统。  (二)风险预警。实名制管理系统每月5日前自动统计上月在建工程项目人工费用拨付情况,对人工费用拨付不及时、不足额的,系统自动预警。  (三)预警处置。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及时查看实名制管理系统中人工费用拨付预警情况,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对预警问题立即整改。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在收到整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责任单位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后,解除预警。对预警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并依法处理,通报和处理情况及时报送属地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监督检查。对预警问题不整改,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各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启动“双交办”工作机制,定期调度通报交办情况,各地人社、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依法处置。  五、规范用工台账管理  完善工资支付台账。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未发数额、累计未发数额、考勤天数、完成工程量。工资单必须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六、严格行政执法监督  (一)建设单位的清偿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警机制,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集体讨薪事件等相关的矛盾纠纷。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造成系统预警的,应当在收到整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项目停工整顿,人社行政部门给予罚款,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二)总承包单位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将工程款、人工费用拨付给分包单位或者无资质的个人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人社行政部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处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依法严肃查处,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其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人社行政部门给予罚款,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END"

该地发文:10月1日起执行!对新开工工程赴现场检查,不符合的立即停工整改!

2023-06-10

"该地发文:10月1日起执行!对新开工工程赴现场检查,不符合的立即停工整改!2022-09-13 17:18:20103                                                           近日,南京市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场地硬化处理要求的通知》。  近日,南京市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场地硬化处理要求的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全市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新开工工程,要及时赴现场检查场地硬化处理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  重点内容如下: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通道、临时便道以及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场地应按要求进行硬化处理。  施工现场主要通道应采用厚度不小于20cm的配筋混凝土路面,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5。  工程车辆出入口应设置自动冲洗平台、沉淀池等设施设备。  在地基基础、土方挖运、室外景观道路等施工阶段和作业区域设置的临时便道应采用铺设路基箱、预制混凝土路面板或厚度不小于20mm的钢板等方式进行硬化处理。  地下结构逆作法施工场地应全部采用现浇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  施工现场场地硬化处理由现场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单位做好组织协调,保证相关措施费用足额支付。                                     END"

开展招投标违法违规专项整治!严查设置“萝卜招标”条件、“明招暗定”

2023-06-10

"开展招投标违法违规专项整治!严查设置“萝卜招标”条件、“明招暗定”2022-08-09 14:50:4778                                                           近日,辽宁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8月4日,辽宁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针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和行政监督部门等5类群体,主要查招投标人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方面  1.设置与业务需求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业绩条件。  2.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3.设置“萝卜招标”条件,招标明显缺乏竞争性。  4.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变为谈判或者直接发包等非招标方式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规避招标,或者依法应招标未招标。  5.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搞虚假招标。  6.未履行保密、公平原则,与投标人串通影响招标结果。  7.未认真履行或不履行告知承诺制度。  8.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和方式,针对投标保证金缴纳设置明显不合理或非必要条件。辽住建〔2022〕39号  各市住建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执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工作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决定在全省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辽发改法规〔2022〕3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住建领域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整治范围  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间内(两年)进行招标的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间内(一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类项目;2020年8月1日至今(两年)被举报、投诉以及省厅移交问题线索项目。  二、整治内容  (一)招标人方面  1.设置与业务需求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业绩条件。  2.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3.设置“萝卜招标”条件,招标明显缺乏竞争性。  4.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变为谈判或者直接发包等非招标方式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规避招标,或者依法应招标未招标。  5.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搞虚假招标。  6.未履行保密、公平原则,与投标人串通影响招标结果。  7.未认真履行或不履行告知承诺制度。  8.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和方式,针对投标保证金缴纳设置明显不合理或非必要条件。  (二)投标人方面  9.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10.借用、挂靠其他单位的方式进行投标。  1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串通投标。  12.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对招标有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13.提供虚假业绩、获奖证明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4.违法获取投标人信息,以暴力、劝退等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  15.违法进行质疑、投诉或不配合监督检查,故意扰乱招标投标市场。  (三)招标代理机构方面  16.未实体化经营,缺乏内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执业行为不规范。  17.违反合同约定范围代理,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开展招标活动。  18.安排非本单位正式人员参与招标代理工作。  19.招标文件内容前后矛盾、编制不规范、招标项目档案留存不全。  20.违背市场竞争的基本准则,压低代理费,恶意竞争或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2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  22.未认真履行或不履行告知承诺制度。  23.充当围标串标操盘手。  (四)评标专家方面  24.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5.私下接触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  26.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客观、公正评审。  27.对存在偏差的文件或应当否决文件进行消极处理。  28.违规索取高额评标报酬。  29.充当围标串标掮客、主动寻租获取非法利益。  30.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或私自泄露评标情况、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的。  (五)行政监督部门方面  31.对招标文件中“量身定做”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规情况视而不见,对应当发现问题而未发现、发现问题没有认真处理,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等监管缺位。  32.招标人与监管部门为同一主体、管办不分,各类监管信息未实现共享、失信联合惩戒不到位。  33.违规设置前置审批事项、违法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三、方法步骤  (一)市、县(区)检查。市、县(区)主管部门对整治范围内项目按照项目监管权限,对照整治内容逐一检查,填写专项整治检查问题整改台账(见附表1),明确问题类别、问题主体、整改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完成时限。市主管部门负责督办县(区)主管部门。各市于8月30日前将检查问题整改汇总台账(见附表1)报送至省住建厅建管处。  (二)省厅督查。省厅将对专项整治范围内的项目利用大数据进行排查向各地移交问题线索并跟踪督查;采用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查;对于移交线索和投诉举报线索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进行专项督查;对有“零报告”“零问题”“零整改”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  (三)全面总结报告。各级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于9月20日前形成包括工作部署、存在问题、典型案件查处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连同检查问题整改台账(见附表1)和专项整治结果汇总表(见附表2)一并报送至省厅建管处。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主管部门务必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承担专项整治主体责任,严禁走过场、敷衍了事。市级主管部门要对区(县、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省厅将根据专项整治进程跟踪督导,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分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处罚部门分设的地区应建立专项整治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行业主管部门是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的提供部门,综合执法部门是查办案件的职能部门。  (三)依法从严查处。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各地行业主管和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要主动加强与同级纪委监委、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案件查处、信息共享等工作联动机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对于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暗箱操作、权钱交易、隐瞒包庇、干预办案等职务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及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并同时上报省住建厅。  (四)坚持双轨并行。各地应将正在开展的严厉打击“三包一靠”专项行动与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同步推进、绩效共享,推动两项专项行动紧密联动、步调一致、同向发力,构建住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联动新格局。  (五)加大问责力度。省厅和各地将对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进不力、效果不佳、突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监管部门和人员不担当、不作为等行为,向有关方面提出问责建议并予以全省通报。  (六)强化宣传警示。各地应依托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和各级新闻媒体,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曝光一批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展示打击成果,强化震慑效果,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ND"

住建厅:8月1日起,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不宜少于7天/层!

2023-06-10

"住建厅:8月1日起,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不宜少于7天/层!2022-08-09 15:28:2977                                                           近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  近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至住建厅官网查阅全文)。  继浙江省之后,广东省是第二个在管理规定中对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提出要求的,文件明确:  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单位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暂停项目职务、提请有关部门撤销注册许可。  多地对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提出要求:  浙江省  浙江省住建厅发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确:  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  苏州  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项目工期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苏州市范围内新开工商品房项目预售按照本通知执行。  徐州  2022年5月,徐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相邻楼层同一竖向部位混凝土浇筑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少于6天/层的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  青岛  2022年2月,青岛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明确: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及商品房预售等节点工期和总工期,其中混凝土结构主体施工阶段进度不宜少于7天/层。  常州  2021年9月,常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常住建〔2021〕201号)明确: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少于6天/层的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严禁少于4天/层。  东莞  2021年8月,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明确: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少于5天/层。  经工程各方确认需按5天/层实施的,应制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深圳  2021年8月,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明确: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少于等于5天/层的需经专家论证同意,严禁少于4天/层。                                     END"

省厅:2022年底前,全省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100%投保!

2023-06-10

"省厅:2022年底前,全省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100%投保!2022-08-09 18:27:41196                                                           近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明确提出:  工作目标:  在全省范围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必须严格依法投保安责险。  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以项目为单位投保。  2022年底前实现我省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100%投保。  保险费用:  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保费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工程承保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别缴纳。  施工单位不得要求从业人员个人缴纳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保费。  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保费的相关支出列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  保险费率: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或上一投保年度未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其投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保险费率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下调。  上一投保年度有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或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根据事故的等级,其投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保险费率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保险额度: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等其他伤害和损失,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本文系广东省建筑管理整理附原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74 号)及《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粤应急规〔2021〕2 号)相关规定,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的功能,防范化解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我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2年4月28日。  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来函请寄: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收,邮编:510045,电子邮箱:jt_zac@gd.gov.cn。信封及电子邮件请注明“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修改意见”。  附件:  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2日  附件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佛山、清远市水利局,各保险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及《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粤应急规〔2021〕2号),健全完善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风险防范能力,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详见附件),推进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进安责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安责险是具有“保险+服务+科技”新模式、带有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设立安责险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坚持“两个至上”,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安责险是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举措,也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结合房屋市政工程量大、施工复杂程度高、安全生产隐患风险因素复杂的行业特点,积极推动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健全机制,积极确保实现安责险工作目标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必须严格依法投保安责险。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以项目为单位投保。2022年底前实现我省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100%投保,2025年底前形成建筑施工企业自觉投保,保险机构有效组织服务,保险服务信息畅通,资源共享,覆盖面广泛、适应性较强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体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完善制度措施,积极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工作的目标。一方面,要加强与当地银保监部门的沟通协调,采取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进力度,积极引导企业把投保安责险服务作为购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要加强与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的联系和合作,指导承保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机制,将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与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双重预防机制)、标准化建设和运行等工作相融合,建立工作交流与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稳妥、扎实推进安责险工作,全面助力企业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三、强化监督,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安责险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将安责险推进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严格落实《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把房屋市政工程投保安责险情况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未投保安责险的房屋市政工程,要责令、督促施工企业立即参保,做到应保尽保。要督促保险机构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服务,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安责险对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作用。我厅将适时对各地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投保情况开展调研督导。  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并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开展情况报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附件: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 月 日  (联系人:林清华,联系电话:020-83133529,电子邮箱:jt_zac@gd.gov.cn)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74 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粤应急规〔2021〕2 号),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的功能,防范化解房屋市政工程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在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工作,结合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推行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充分发挥安责险的风险防控、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推动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事故预防和风险防控能力,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引导、企业负责、社会化保障的风险防控体系,完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风险防范长效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顺利开展。在全省范围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必须严格依法投保安责险。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以项目为单位投保;在建的房屋市政工程,根据剩余工程量(造价)、施工工期等要素进行合理投保。2022年底前实现我省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100%投保,2025年底前形成建筑施工企业自觉投保,保险机构有效组织服务,保险服务信息畅通,资源共享,覆盖面广泛、适应性较强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体系。  (三)推动原则  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法律强制、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企业参与的方式,搭建统一险种、统一标准费率、统一保障范围、统一赔偿标准、统一操作流程的运营模式。确保在全省范围内保持统一的政策和行动,规范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工作。  二、组织实施  (一)投保模式  按照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动态监管的原则,采用兼容的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投保模式。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可自主选择保险机构进行投保,保证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为更好地规范市场行为和避免不当竞争,使投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企业享受统一、规范、高效的事故预防服务,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若干家保险公司,组建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共保体,选定牵头承保人,制定管理办法,充分发挥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服务功能。共保体开展期限内实行淘汰机制,制定明确的共保人退出机制及实施细则,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价通报,每年度进行一次评价结果应用。对于年度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共保人,取消其承保人资格或采取降低其承保份额。  (二)预防服务  制定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指引,保险机构应依法依规和依照服务指引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协助投保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进行事故预防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制度,并对保险机构开展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信息化平台  为强化安全生产各类信息互联共享,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监管、提升服务水平。根据我省“一网统管”的有关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信息化管理平台,连接政府部门、保险机构、服务机构和施工企业,收集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数据和企业承保投保数据,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施工项目进行智能画像、对安全风险进行智能预警,实现“安全隐患早发现、安全监管智能化、线上投保便捷化、线上理赔快速化”。  三、承保与投保  (一)保障范围  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保障范围包括投保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区域范围内,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施工意外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法律服务等费用。对建筑施工企业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可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机构应根据建筑行业特点设计满足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商业保险方案,不得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过程中通过订立其他商业保险合同等方式附加其他条件要求。  (二)投保方式  全省新开工和在建的房屋市政工程,应以项目为单位参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本通知印发实施前已开工仍在建的工程项目,可按照该项目剩余工程量(造价)或剩余工期占全部的比例计算缴纳保费。施工单位投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应持企业营业执照、项目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向保险机构提出参保申请,由保险机构审核并确定费率后办理承保手续。  (三)保险费用  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保费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工程承保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别缴纳。施工单位不得要求从业人员个人缴纳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保费。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保费的相关支出列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结束。新建工程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之前投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  (五)保险费率  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费率浮动原则。保险机构根据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从事生产作业人员的数量、危险程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因素,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基础费率及调整系数,同时应当每两年对基础费率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市场情况适时调整。保险机构应结合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风险程度及企业的以往事故记录、隐患排险治理、赔付率、信用信息和管理水平等情况上浮或降低费率,以推动建筑施工企业主动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或上一投保年度未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其投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保险费率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下调。上一投保年度有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或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根据事故的等级,其投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保险费率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六)保险额度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等其他伤害和损失,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责任限额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根据自身需要增加保险金额,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七)保险理赔  执行事故报告制度。投保项目发生事故后,应当三日内通知承保机构,协助承保机构开展事故勘察和定损工作。承保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核定损失、赔偿保险金。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赔偿额度应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及时预赔化解纠纷。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或被保险人需要应急支付或垫付抢险救援费用的,在保险责任明确的情况下,保险机构应积极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加强事故拒赔管理。对于保险责任明确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保险机构依被保险人的书面要求,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承保机构应在核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详细说明拒赔理由。理赔结束后,保险机构要针对事故经过及原因向投保项目提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问题整改的建议。  四、事故预防  保险机构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和《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指引》,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参保企业有义务配合接受服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对事故预防服务进行监督、指导。  (一)事故预防费提取  根据需求科学合理制定年度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事故预防费按当年保费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根据上年度事故赔付和事故预防工作的情况进行调整。事故预防费实行“专款专用”,据实列支,不得挪用、挤占和转存。  (二)事故预防费用途  事故预防费可以统筹行业和地区,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开展以下工作: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一线工人等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制作宣传教育培训材料、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文件、安全操作技能等宣传教育培训。  2.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作安全生产标准化图集和视频、设施,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观摩活动等。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建筑起重机械倒塌、模板坍塌、人员高处坠落、基坑坍塌、火灾等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  4.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智慧工地推广以及智能安全帽、智能安全手环、BIM 技术等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科技推广应用等。  5.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对技术复杂的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大型桥梁、过江隧道等工程项目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6.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重点关注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支模架、深基坑等危大工程和消防防火、临时用电等危险源的防控。  保险机构应按照本条预防服务工作内容,在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项目及频次,每年至少开展1 次上述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服务应有相应的记录备查。  (三)事故预防实施  保险机构应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要求,结合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编制项目事故预防工作方案和预算,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保险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工作时,投保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经确认后可上浮下一承保年度的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建立事故预防服务台账,内容包括服务要求、有关实施记录、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合同要求及其实施情况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为组员的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具体监督、指导、协调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监管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健全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建设、施工单位要充分认识参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把参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作为保证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重要措施,确保每个工程项目都参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同时,要积极配合保险机构做好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预防机制,落实安全隐患的闭环整改,切实提高工程项目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宣传力度,要将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宣传推广、指导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做到所有工程项目应保尽保。保险机构要积极主动向工程项目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政策措施、条款费率、理赔流程、事故预防服务和经典案例等,共同营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增强工程项目投保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  (三)健全考核机制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要求,将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巡查和考核内容。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建立健全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保险机构的服务质量、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和宣传推广等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并通过公众网站等形式进行结果公示。  (四)强化信息共享  保险机构应与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在施工企业办理承保手续后,保险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保情况录入信息化管理平台。保险机构应当对投保项目投保、服务、理赔情况进行留痕管理,并及时跟踪、评价、反馈情况。保险机构应当在每一季度前十日内,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投保、出险、理赔、事故预防费用及事故预防工作等情况。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相关情况汇总报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  (五)规范服务标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服务指引对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进行监督,鼓励引导保险机构进行服务创新,指导和督促保险机构规范服务,对未进行事故预防服务或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等行为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全面建立和维护统一、规范、有序的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市场秩序。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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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0

"速看!试点项目取消劳务分包!这个地方发文!2022-08-09 18:36:0977                                                           近日,重庆市住建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住建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正式明确:  试点项目:  一是主城都市区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是全市范围内按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复杂认定标准和程序的通知》(渝建发〔2021〕3号)认定标准要求认定为技术复杂的项目。  以上2类试点项目,自2022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取消劳务分包,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必须采用自有工人施工,或者分包给自有专业作业企业(全资、控股或参股的专业作业企业)施工;已开工或已招投标项目可分阶段实施(实施步骤详见本方案“时间节点”要求)。  文章原文: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大力培育建筑企业自有工人,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制定了《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有试点项目、试点企业的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请于每月25日前报送上月相关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市住房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联系人:张钢铁、李维,电话:023-63671186、17338609313,电子邮箱:601650513@qq.com)。  附件:《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总工会  2022年7月22日  附件: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鼓励创新、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筑工人职业素质为重点,大力培育秉承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为实施“建造强市”和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改革试点,着力破除制约我市建筑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到2025年底,符合我市建筑业发展特点的用工方式基本完善,建筑工人技能水平大幅提升,力争实现有专业技能等级的建筑工人占比达80%以上,其中,中级工及以上技能工人占比达70%以上。技能化、专业化、年轻化、公司化的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基本建立,力争实现建筑企业自有工人占比达40%以上,建筑工人劳动环境得到较大改善,职业认同感、安全感、获得感得到大幅提升。  (三)试点内容、试点范围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以及“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建筑企业自有工人是指: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水平,与建筑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社会权益有保障,安全生产有保证,有较好经济收入,所属企业对其进行持续的培训和管理的工人队伍。  1.试点主要内容  一是深化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二是引导劳务企业转型发展;三是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四是全面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五是不断提升建筑工人技能水平;六是不断加强建筑工人从业保障;七是探索创新激励机制。  2.试点范围  (1)试点项目  一是主城都市区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是全市范围内按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复杂认定标准和程序的通知》(渝建发〔2021〕3号)认定标准要求认定为技术复杂的项目。  以上2类试点项目,自2022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取消劳务分包,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必须采用自有工人施工,或者分包给自有专业作业企业(全资、控股或参股的专业作业企业)施工;已开工或已招投标项目可分阶段实施(实施步骤详见本方案“时间节点”要求)。  (2)试点企业:  按照企业自愿并经审核,决定将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列入我市培育自有工人第1批试点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试点时间从2022年10月至2025年12月。试点期间,各试点企业要大胆创新,先行先试,不断总结,积极推进;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大力培育自有工人,所承接工程项目必须采用自有工人施工,或者分包给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施工。试点前已开工或已招投标项目可分阶段实施。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  1.引导劳务企业转型发展  一是转型为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支持有一定规模和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通过整合、重组等方式向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转型发展。  二是转型为专业作业企业。引导小型劳务企业转型为专业作业企业,做专做精专项业务,成为建筑用工主力军。鼓励支持现有劳务企业加强与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合作,通过划、转、并、购等多种方式转型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控股或独资的自有专业作业子公司。  2.积极发展专业作业企业  一是以作业班组参与施工。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企业或有一定技能和管理能力的班组长成立以砌筑、钢筋、混凝土、木工、构建装配、特种作业等工种为主的专业作业企业。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从业的合法载体,以作业班组形式参与工程施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和劳动保障负总责,专业作业企业接受总承包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对分包范围内工程质量安全和劳务用工具体负责。  二是实行备案登记制。专业作业企业实行备案制,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注册后,向属地住房城乡建委备案企业基本情况、所从事的主要工种、工人名单、质量安全及人员管理制度等资料。专业作业企业可自主选择1-5个作业工种,企业持证人数不得少于20人。  三是具备基本技能水平。专业作业企业的建筑工人应经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具备基本的技能水平;专业作业企业负责人和各工种班组长必须具有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是签订劳动合同。专业作业企业应当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鼓励企业与建筑工人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专业作业企业根据工程项目需要,可以使用其他形式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但其他形式用工数量不得超过项目上企业自有工人总数的10%。  五是强化信息管理。制定全市专业作业企业备案登记条件和标准,简化办事流程。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应及时将备案的专业作业企业录入“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我市专业作业企业业绩库,开展专业作业企业诚信评价。整合我市劳务资源优势,打造我市特色的“建筑劳务品牌”,提升竞争力,走品牌占领市场,向品牌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3.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和自有专业作业企业  一是大力培育企业自有骨干工人队伍。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要落实项目组织管理责任,聚焦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等主要任务,建立能够满足施工基本需要的“带工匠”“把脉师”等自有班组长及自有骨干工人,建立相对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自有带班班组长,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能水平,承担施工现场作业带班、作业示范和工序检查等工作,主导施工现场班组管理。  二是积极发展自有专业作业企业。鼓励和引导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成立全资专业作业子公司,或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对现有劳务企业进行控股或参股,转型为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构建稳定的用工渠道和用工关系。                                     END"

速看!12000多人证书存疑!

2023-06-10

"速看!12000多人证书存疑!2022-08-08 14:42:54115                                                           12000多人证书存疑!  8月4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示企业自行录入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存疑证书监测结果的通知》,  通过网络监测比对12670名现场管理人员证书存疑。  近年来,部分企业通过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省外现场管理人员证书通道录入外省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证书,通过网络监测比对,发现部分证书真实性存疑,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将存疑证书及录入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2022年8月8日至2022年8月19日。  对网络监测比对结果有异议的,录入企业可在2022年8月19日18时前,提交加盖公章的申诉材料至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申诉材料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以主管部门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诉之日)。逾期未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不再受理。  对确认为录入虚假证书的企业,我厅将依法依规处理。  社会各单位或个人对录入证书真实性存疑进行举报的,可将举报材料和证据材料提交至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提供的书面材料,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留真实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邮编:610041,电话:028-85552040。  附件:存疑证书及录入企业名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4日部分名单如下:  8月1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公告,将45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给予撤销。以上人员3年内不得在我省申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佛山、清远市水利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各有关单位:  我厅审核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相关业务时,发现部分证书存疑。经向原发证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实,确认由湖北省转入我省的部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已被撤销。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现将刘小灵等45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给予撤销。以上人员3年内不得在我省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附件:撤销刘小灵等45名“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名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1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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