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勘察设计企业战略转型研究!

2023-06-10

"新形势下勘察设计企业战略转型研究!2022-08-04 17:36:05129                                                           新形势下勘察设计企业怎么转型?  当前,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与此同时,受疫情等影响,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态势。对勘察设计行业而言,其发展趋势与宏观环境变化趋势紧密相关。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都将持续处于行业转型的关键期,如果不能顺应发展趋势,抢抓机遇,应对挑战,就会增加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各种不确定性,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1 —新形势下勘察设计企业所处的宏观环境  ▌1. 国际宏观环境愈发复杂严峻  展望未来全球经济,从短期冲击来看,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性影响,金融债务风险加剧,发达经济体负利率的出现与扩散等因素对全球的金融和实体经济造成负面影响。从中长期来看,世界经济也将面临一系列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新一轮产业革命将带来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但是受制于疫情等各种不确定性的风险,全球经济复苏仍任重道远。  ▌2. 我国宏观经济高质量发展将是未来发展的主旋律  在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的大背景下,传统经济领域增长放缓,适应高质量发展形势的新型经济领域应运而生,催生出大量发展机会。从政策的战略方向和经济发展可能的现实结果来看,“高质量发展”是未来5至10年的一个关键词。  “十四五”时期将是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动能转换、国企改革深化的变革关键期,这将会对企业的业务能力、战略眼光等诸多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结合2018年底以来发布的一批涉及2025-2035年中长期发展目标的政策和指导意见,国家“十四五”发展重点将包括更高水平开放、区域协调发展、创新驱动发展、改善营商环境、补足民生短板、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  “新基建”将是今年及“十四五”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除了带来固定投资规模增长,勘察设计企业要尤其关注新基建释放的“数字化升级”信号,此次升级将促进设计行业在内的各行业数字化技术和基础设施的建设。— 2 —新形势下勘察设计企业所处的行业发展环境  过去几年,勘察设计行业整体营业收入保持稳健增长态势,但营业收入构成逐步发生变化,工程总承包比例呈持续增长态势,传统的工程设计业务比重下滑。以2019年为例,全行业工程设计业务营收仅占总体营收的7.9%,营收增速为10.5%;而同期工程总包业务营收增速为29.2%,其他工程咨询业务营收增速为21.1%,此消彼长之下,凸显出传统的勘察设计业务已日渐饱和,工程咨询业务则有着较强的发展空间与未来市场潜力。  行业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勘察设计企业必须顺应市场变化,否则将“不转而汰”。当前,勘察设计企业业务整合进一步加剧,竞争格局更为复杂,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行业集中度较低。在部分地区,勘察设计行业仍存在一些地方保护政策,形成了一定的准入门槛,同时知识密集型企业的特点,也使得头部企业较难依靠自身培育的方式实现快速扩张,因而勘察设计企业普遍规模较小,行业集中度较低。  (2)区域发展不平衡。从统计数据上看,经济发达程度,市场开放程度与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呈紧密的正相关性。随着区域市场开发的逐渐饱和,优势地区的勘察设计企业,未来将更多的参与到其他区域的市场竞争中。  (3)发展进一步分化。更加复杂的竞争态势,将促使勘察设计企业在变革中找准自身的发展定位。勘察设计企业已从同质化低价竞争,转向打造各自的专业、专项特色,给客户提供更高价值的服务,以自身优势谋求长期的发展。  (4)跨界竞争日益增多。除传统设计企业外,以总包方为代表的传统非设计企业也纷纷入场,产业链上下游的行业界限日渐模糊。同时,随着配套政策的不断完善,部分大型勘察设计企业,也能利用其自身的技术优势,不断提升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能力。— 3 —勘察设计企业面临的机遇  ▌1. 发展理念转型,给行业带来新机遇  (1)随着城市管理、发展、建设理念发生的变化来看,未来倡导绿色环保、生态节能将成为城市建设的主旋律,勘察设计企业迎来新的市场机遇,建设智慧城市、海绵城市等,将带来巨大的市场发展空间。  (2)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格局正稳步构建。未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将得到进一步发挥,城市发展空间格局将得以进一步优化,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正成为拉动“十四五”时期发展的重要引擎,这些都为勘察设计企业提供了更宽广的市场舞台。  (3)新的市场需求为行业发展带来了新机遇。比如后疫情时代,市场对医疗、公共卫生类建筑的需求会大增;人口老龄化将对既有建筑适老更新、新建医养服务设施提出更多需求;伴随着数字化转型,各种物流设施、数据中心的建设需求将较为集中等。  ▌2. 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给行业带来新机遇  近年来,宏观层面政策不断完善,鼓励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倡导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和个人执业资质的相关制度相继出台,勘察设计企业已面临改革的窗口期。未来企业的竞争,将从过去的资质竞争转为能力竞争,优势企业的发展动能将更为强劲,企业的商业模式将直接影响核心竞争力。  ▌3. 新技术与传统业务相结合,给行业带来新机遇  数字化、绿色生态发展理念深入人心,BIM技术、3D打印技术等在传统的工程领域应用日渐普及。新技术的发展也带来各种新材料的涌现,这些从基础层面为勘察设计企业提供了更广阔和自由的设计空间。大数据、虚拟现实技术等正加速与工程勘察领域相结合,这些都将极大的提升生产效率,并改变生产组织模式,为开辟新市场提供了可能。— 4 —勘察设计企业面临的挑战  ▌1. 不熟悉不适应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带来不确定性的风险  通过资本化运作的方式实现快速扩张已日益成为勘察设计企业的选择。但许多企业传统上偏重于技术人才的储备,缺乏投资、管理、战略人才,同时对企业并购、整合、资产重组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难以应对不确定性的挑战。  ▌2. 传统市场增长乏力,行业竞争导致盈利能力下降  当前,勘察设计行业已成为买方市场,产能过剩导致竞争加剧,勘察设计企业议价能力不强。有些企业选择通过低价策略获取订单,导致恶性的价格竞争,而不是价值竞争,这也拖累了行业平均利润率的下降。同时,上游开发企业受信贷政策影响,资金链紧张,也导致勘察设计企业应收账款账龄延长,企业资金压力较重。  ▌3. 管理体系较为传统,较难适应新形势新变化  传统勘察设计企业的管理运营模式较为粗放,难以适应现在高周转、高迭代的业主需求。勘察设计企业亟需建立适合市场竞争的管控及运营模式,提高效率,满足业主更加多元的需求。— 5 —勘察设计企业的应对之策  伴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蓬勃发展,一方面勘察设计企业得以快速成长,但另一方面,充分市场化、开放的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空间也在被逐渐挤压,行业竞争加剧,部分大型企业整合资源探索综合集成服务,逐渐向工程公司转型;另一部分企业朝着精专特色化方向发展,而一部分没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会彻底沦为劳务公司甚至被市场淘汰。当前市场竞争格局还未固化,对勘察设计企业而言,应把握住此机遇期,充分审视、分析自身在品牌、技术、人才、资金等领域优劣势,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  ▌1. 与资本向结合,进一步拓展市场的覆盖面  随着越来越多的勘察设计企业上市,行业内引战、重组、投资并购等现象逐渐频繁。行业头部企业采取并购、投资带动等切入方式,加速了行业整合,在全国、全球市场布局中探索,不断提升市场占有率。因此,勘察设计企业需要进一步释放潜力活力,借助资本市场,加快重点城市的布局及属地化发展,抢占区域市场。还可通过资本运作交叉持股等方式,与上下游产业链企业构建战略联盟,协同发展。  ▌2. 向产业链两端延伸,提供更加集成化、综合化的服务模式  近年来,工程设计业务的市场增长乏力,但工程总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业务增长迅猛。未来,行业边界将越发模糊,勘察设计企业应抓住窗口期,利用资质与技术优势,横向拓展业务布局。受投融资体制、工程建设组织模式转型等方面的影响,投资带动、规划策划引领的重要性将得到不断提升。勘察设计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向全生命周期的服务模式转型,通过提升工程项目精益化管理、资源整合、业务协同等能力,以满足市场需求。  ▌3. 借助技术手段,实现数字化转型  伴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勘察设计企业亟需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用更加开放创新的思路,将新兴技术与传统业务融合,智慧赋能,探索新业务、新模式、新经济,同时,也为城市建设的数字化转型,贡献勘察设计企业的力量。  ▌4. 提升组织能力,创新商业模式,实现战略转型  勘察设计企业往往技术人才密集,而对市场的敏感程度不足,注重工程项目的战术层面,而忽略了企业发展的战略前瞻思考。在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的当下,勘察设计企业自身的管理能级亟待提升,要建立一整套与自身发展模式相匹配的管理体系,用管理为企业的持续发展赋能,同时,要真正将企业战略管理放到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位置上,设定基于自身能力、资源、技术支撑的战略目标,稳扎稳打,以技术创新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实现多条腿走路,切实增强抗风险能力,实现战略转型。  勘察设计行业正处于转型的十字路口上,“十四五”期间对勘察设计企业而言,是关键的“窗口期”,应将精力更多的从具体的项目中抽离,去系统的审视自身的优势资源与不足,思考如何应对挑战,把握机遇,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从战略层面不断培育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与品牌优势,才能实现企业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END"

重庆市住建委关于做好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2023-06-10

"安徽省住建厅印发《2022年度全省住建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监管等联合抽查工作方案》"重庆市住建委关于做好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2022-08-30 17:52:14306                                                           近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做好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开发〔2022〕40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一)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3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  (一)一级资质条件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 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条件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权限及方式  (一)资质审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初审;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二级资质续期、二级资质变更、二级资质注销的审批工作,办理结果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办理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二级资质续期、二级资质注销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二级资质变更为即办。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相关业务办理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陆重庆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门户网站领取“二级资质核定、续期、注销、变更”事项,并完成流程配置。在重庆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一级资质核定、续期、变更及注销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企业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在重庆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二级资质核定、续期、变更、注销的,企业登录“渝快办”办理相关事项。  四、审批流程  (一)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二)二级资质核定、二级资质续期、二级资质注销  1.办理流程由受理、审查、公示、决定四个环节组成。  (1)受理。企业通过渝快办向企业注册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审查。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及企业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公示。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并于公示期内收集企业陈述和社会监督情况。对于公示期有异议的待核实后再做决定。(公示期,不计入审批时限)  (4)决定。公示结束后,由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出审批决定。  (三)二级资质变更  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变更申请后,应即时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即时作出变更决定。  五、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精心组织,加强业务培训,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加强审批后管理,采取双随机检查等方式对开发企业资质条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督管理职责。  (一)开展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进行动态核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检查以及联合抽查等方式,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由资质审批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切实维护房地产开发良好秩序。  (二)加强信用建设和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在核发资质证书时,及时登陆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录入企业初始信息,建立企业档案。指导督促企业按时做好月报、季报。强化信息联动,定期收集开发企业信用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维护良好的房地产开发秩序。  (三)做好资质核定工作。2021年7月1日后已到期的二级以下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本通知相关规定于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二级资质核定。对在有效期内的三级、四级及暂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本通知相关规定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二级资质核定。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事项及提交资料清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7月20日  (联系人:闫瑞娟,联系电话:023-63670650;杨培,联系电话:023-63670073)  附件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事项及提交资料清单  一级资质初审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最近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4)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5)关于企业上年度财务状况的承诺书  (6)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执行情况说明  (7)《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  (8)已竣工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9)在建项目建设进度说明,在建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0)子公司项目除提供已竣工、在建项目材料外,还需提供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扫描件、公司章程、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以及对子公司相应项目的工程质量、信用评价以及矛盾纠纷处理等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  二级资质核定  (1)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请示;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标准模版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相关职称证件、任职及社保证明资料;  (5)股东出资情况表;  (6)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承诺书(标准模板2);  (7)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执行承诺书(标准模板3);  (8)国有投资企业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二级资质续期  (1)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续期的请示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标准模板1);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相关职称证件、任职及社保证明资料;  (6)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审核表(标准模板4);  (7)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执行情况说明(标准模板5);  (8)已开发项目证明材料(含发展改革委、规划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二级资质变更  (1)企业申请资质变更的请示;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变更核准通知书;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6)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审核表(标准模板4);  (7)变更事项的其他相关佐证资料:变更法人的需提供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履历表、身份证明,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为企业的需提供新股东的营业执照。  二级资质注销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注销的书面申请(申请应明确注销理由,并承诺遗留问题);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已注销的不提供)。                                     END"2022-08-30 17:59:04218                                                           近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印发《2022年度全省住建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监管等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全省住建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监管等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市函〔2022〕63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合肥市、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阜阳市房屋管理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大会及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转作风、优服务、促发展”警示教育动员大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做好2022年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我厅制定了《2022年度全省住建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监管等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程跃东;  联系电话:0551-62871925(传真),  邮箱:ahshce@163.com  2022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022年度全省住建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监管等联合抽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大会及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转作风、优服务、促发展”警示教育动员大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继续做好2022 年度全省住建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2022年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依据  安徽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2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商改联办〔2022〕1 号)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 年版)》及《2022 年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建稽函〔2022〕187号)。  二、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2022年9月1日-10月10日。  三、检查事项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  (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  (四)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检查;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六)工程施工单位履行建筑垃圾处理责任情况监督检查;  (七)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  具体检查内容参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工作指引(2022版)》。  抽查的同时,结合省“为民惠企”活动向受检企业宣传住房城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抽查方式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随机抽查在建工程项目不少于5个。其中:市辖区在建工程项目不少于3个(其中:政府投资项目2个,房地产开发项目1个);县(市)在建工程项目2个(政府投资项目1个,房地产开发项目1个)。广德市、宿松县不少于3个(政府投资项目2个,房地产开发项目1个)。  五、人员及分组安排  本次抽查分为4个组,由我厅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带队,每组配备执法人员2名、专家若干名、联络员1名。  第一组 合肥、阜阳、淮南、六安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  第二组 马鞍山、黄山、池州、安庆市、宿松市(县)。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  第三组 滁州、铜陵、芜湖、宣城、广德市。省建设稽查局负责;  第四组 亳州、淮北、宿州、蚌埠市。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负责;  具体检查时间由各组自行决定并通知有关市。  六、有关事项  (一)请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准备必备的检查设备、用具及防疫用品,积极配合开展抽查工作。  (二)抽查组不开汇报会,在项目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形成问题清单,向受检市、省直管县(市)及所属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检项目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负责人等现场反馈检查情况。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下发执法建议书。受检市、省直管县(市)负责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推送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在联合抽查结束后,各组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及检查材料交给牵头处室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汇总,由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在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在厅网站公告。  (四)参加检查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  请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2年8月31日前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牵头科(处)室联络员、各对应检查事项联络员名单、电话号码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END"

紧急通知:这一市所有在建工地实行封闭管理,一律不得使用临时外来务工人员!

2023-06-10

"紧急通知:这一市所有在建工地实行封闭管理,一律不得使用临时外来务工人员!2022-08-03 17:28:08170                                                           近日,菏泽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近日,菏泽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  全市所有在建工地严格落实封闭管理措施,所有施工人员集中在工地,除必要外出采购施工物料、生活物资等人员外,其余人员一律不得外出。  一律不得使用临时外来务工人员。  出入门口安装人脸识别系统,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严格落实扫场所码,验健康码、行程码,测量体温等措施,按照属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提供相应时间段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做好信息登记。  严格落实人员佩戴口罩等措施,一律不得举行聚集性活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建管中心),开发区、高新区规划建设部:  近日,我市新冠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防控难度日益加大。为加强新形势下房屋建筑、市政工地疫情防控,最大限度减少疫情传播风险,保障房屋建筑市政工地施工人员健康安全,根据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统一部署,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是严格实行封闭管理。全市所有在建工地严格落实封闭管理措施,所有施工人员集中在工地,除必要外出采购施工物料、生活物资等人员外,其余人员一律不得外出,一律不得使用临时外来务工人员。出入门口安装人脸识别系统,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严格落实扫场所码,验健康码、行程码,测量体温等措施,按照属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提供相应时间段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做好信息登记。外来运送物资、物料司机、卸货人员等外来人员,要避免卸货交接时与工地封闭施工人员直接接触。对进入施工区域的材料、设备,设置专用过渡区域,完成防疫消杀后方可进入。  二是加强现场人员排查。严格按照属地社区要求,定时定点进行全员核酸检测,确保“全员覆盖、不漏一人”。要全面开展所有人员排查,明确专人负责,建立排查档案,发现来自中高风险区域以及疫情区域旅居史、密接或次密接的,按照属地疫情防控最新要求,立即报告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实施集中隔离或就地隔离观察措施,有发烧、咳嗽等可疑症状的一律报先行隔离并报属地社区处置。  三是严格规范日常管理。紧盯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全面加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人员佩戴口罩等措施,一律不得举行聚集性活动。要科学合理安排施工班次,优化工序衔接,施工保持必要工作距离,加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最大程度降低感染和传播风险。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物资材料、设备设施、项目用车等区域要做好日常卫生保洁、及时清扫卫生死角,定期全面消杀,建立消杀台账,职工宿舍、食堂等重点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每天至少进行2次消毒和通风处理。  四是强化应急处置。要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建立临时隔离点,做好防护服、消毒剂等应急物资储备,组建应急队伍,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密切关注疫情防控形势变化以及施工项目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如遇突发状况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果断采取行动,听从属地安排,做好环境消杀、人员救治等工作。  五是抓实安全生产。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做好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有限空间、临时用电等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确保安全,落实汛期防汛各项措施,确保房屋建筑、市政工地安全生产平稳有序。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31日                                     END"

即日起,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实行电子化申报!跨省事宜均由省厅出具公文,不再由企业携带转送

2023-06-10

"即日起,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实行电子化申报!跨省事宜均由省厅出具公文,不再由企业携带转送2022-08-03 17:49:10133                                                           近日,辽宁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实行电子化申报的通知》。  8月1日,辽宁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实行电子化申报的通知》,明确:  自2022年8月1日起,辽宁省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实行电子化申报。  即日起,凡涉及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跨省重组、合并、分立事宜均由我厅出具公文,一律通过邮寄或传真送达相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由企业携带转送。  近日,河南林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严格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跨省转移有关事项的通知》,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明确:  认真核实四川省入豫企业及资质信息。今后在办理涉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等业务时,必须向四川省住建厅书面征询意见后,再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资质核定。  完善跨省资质转移办理工作机制。在办理涉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入豫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当地出具的书面文件和联系人进行核实,确定信息真伪后再进行办理。  强化企业资质跨省分立审查。对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入豫业务,严格按照规定,依法依规办理。对企业或资质跨省出豫的,必须出具书面文件并向省厅报备。  此前,西藏住建厅也发提醒函,提醒各省(自治区、市)住建厅,近期如接到西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分立函件时请及时与其联系反馈并保留相关证据资料。  由此可见,江苏、山东日后核查资质跨省分立重组事宜时,一定会加大核查力度,严格办理。此外,其他省份收到西藏的提醒函,必然会提高警惕,举一反三,对本省企业跨省转移资质,想必也会加强审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审批局,自贸区住建局、审批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我省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实行电子化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化办理事项范围  1.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发生跨省重组、合并、分立涉及资质重新核定事项;  2.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发生省内重组、合并、分立涉及资质重新核定事项。  二、电子化办理方式  企业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法人用户注册)——点击搜索(请输入关键字)——输入相关变更事项——上传材料——提交——受理——审核——办结。  三、申报有关要求  1.省内企业之间发生重组、合并、分立,所涉企业须经企业所属地市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负责事项申报。  2.辽宁省自贸区(各片区)和沈阳市资质审批权限的企业发生跨省重组、合并、分立的,须由企业所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同意的公文,按照事项要求进行申报。  上述事项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申报,省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不再接收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企业可通过电子化办理方式查询事项办理进度。即日起,凡涉及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跨省重组、合并、分立事宜均由我厅出具公文,一律通过邮寄或传真送达相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由企业携带转送。  联系电话:024-83988656                                     END"

苏州市住建局开展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专项现场核查清理行动!

2023-06-10

"苏州市住建局开展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专项现场核查清理行动!2022-08-03 18:04:51139                                                           近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专项现场核查清理行动的通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专项现场核查清理行动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建筑企业(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专项清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专项现场核查清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核查重点。请各市、区住建部门在前期完成动态核查的情况下,落实对整改后仍不达标企业的清理工作,汇总被撤销、撤回、注销、转移资质等企业情况。各地应全面梳理本地区存在《方案》第2条第1款第3点所列8种情形的企业,确定需现场核查的重点企业,并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填写《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  二、开展现场核查。请各市、区住建部门将《方案》第2条第1款第3点所列的第1、2、3、5种情形的企业列为必查对象;对符合其他情形的建筑业企业,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抽查。核查内容以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或注册执业资格证)和社保缴纳证明、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证和社保缴纳证明为主。对于存在第2、3种情形的企业,应在同一时间段集中核查。对核查发现存在不符合资质条件问题的企业,应及时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在住建部门网站予以公告,督导其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提交整改材料。各地现场核查工作应于8月底前完成。                                     END"

住建部新政:不再强制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可签订用工书面协议

2023-06-10

"住建部新政:不再强制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可签订用工书面协议2022-08-25 16:23:41125                                                           近日,住建部新政发文:不再强制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可签订用工书面协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规范性文件层面,《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建市〔2019〕18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均明确要求建筑企业应与农名工签订劳动合同;实际操作层面,基层劳动监察部门更是把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检查的重点。  令人高兴的是,近日,住建部和人社部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将建市〔2019〕18号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凡是涉及到农民工劳动合同的条款,一律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且在修订后的第八条,旗帜鲜明的提出,“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  近日,住建部和人社部联合发文,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全文附于文章末尾)。  主要变化:  1、实名制重点由“农民工”转变为“建筑工人”。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改成“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删除“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保留“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增加“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  2、“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附原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原文件(建市〔2019〕18号):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二、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2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修改后的文件全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根据建市〔2022〕59号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ND"

住建局:即日起,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2023-06-10

"住建局:即日起,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2022-08-25 17:26:42245                                                           近日,邵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近日,邵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明确:  从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城市规划区内和县(市)城区建设工程项目(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  湖南株洲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从2021年8月1日,株洲市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经开区所有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渌口区应不迟于2022年1月1日开始,禁止施工工地现场搅拌砂浆,  其他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方案。  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对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未设计标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不予审查备案。  监理单位负责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进行监理,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和违反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不得签署同意文件,并要求施工单位和预拌砂浆供应单位改正。  此前,广西贺州市住建局印发《贺州市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  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贺州市建成区划定范围内属于政府性资金投资的新建、在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2022年1月1日起,贺州市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所有建设工程(城市管理零星维修小于100㎡的工程除外)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将加大检查力度,对使用预拌砂浆的优先申报安全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文件原文: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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