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浙江一项目塔吊倒塌,致一人当场死亡!

2023-06-11

"刚刚!浙江一项目塔吊倒塌,致一人当场死亡!2023-05-10 13:33:1271                                                           5月8日上午10点左右,浙江嘉兴平湖市一新建项目工地,一座塔吊在拆卸过程中吊车发生倾倒,导致吊车驾驶员一人死亡,并造成两辆路边停靠车辆损坏(车内无人)。  刚刚!浙江一项目塔吊倒塌,致一人当场死亡  5月8日上午10点左右,浙江嘉兴平湖市一新建项目工地,一座塔吊在拆卸过程中吊车发生倾倒,导致吊车驾驶员一人死亡,并造成两辆路边停靠车辆损坏(车内无人)。       这起事故发生在漕兑路与梅园路交汇处附近的一处在建项目工地。  资料显示,该工地是平湖市城投集团下属城市投资公司的项目,项目于2022年3月28日开工,预计将于今年8月完成建设。8日,有新闻记者多次拨打了该公司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  据网友透露,事故发生地处于平湖南市板块,旁边一点就是交警中队,该处工地建造的应该是一所幼儿园。  据了解,这起事故发生在8日上午10时左右,周边的商户们突然听到一声巨响,他们出门时就看到事故发生地已经围着很多人了。  有目击者称,这起事故是因为塔吊施工结束,在拆卸塔吊时,吊车失去平衡,整根吊臂突然倒塌,才发生这起事故。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明天和意外谁也不知道是哪个先来!  做好安全防范,珍惜眼前人!                                     END"

近日广东住建厅发布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新规!

2023-06-11

"近日广东住建厅发布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新规!2023-04-06 14:42:4459                                                           最近,广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新的行业资质管理规定,针对资质的重组、合并、分立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管理。这些规定旨在促进资质制度的完善,提高行业的规范化程度,加强企业的信誉度和竞争力。最近,广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新的行业资质管理规定,针对资质的重组、合并、分立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管理。这些规定旨在促进资质制度的完善,提高行业的规范化程度,加强企业的信誉度和竞争力。总的来说,广东住建厅的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新规将对行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只有那些具备强大实力和良好信誉的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对于建造师的需求更多,相应的标准也会提升。大家想要了解最新政策信息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专业顾问为您解答。       新规内容如下:近期,一些单位向我厅咨询办理重组、合并、分立资质核定事项的标准、条件和所需材料。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除具体表述为施工或勘察设计企业外,以下简称企业)相关事项的办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要求统一复函如下: 一、资质转出企业、资质转入企业不得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买卖行为,须共同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资质转出企业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无涉及重组分立资质的在建项目。 二、施工企业办理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资质核定,将按资质标准考核企业净资产、厂房和技术装备等事项,其中净资产将对照企业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予以确认。 三、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办理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资质核定,将按资质标准考核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及个人业绩等事项;施工企业办理上述资质核定,将按资质标准考核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事项,并按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数量考核注册建造师。 四、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除外)办理跨省的重组、合并、分立资质核定,需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转出地省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转移出省公函或书面意见一律通过机要、EMS邮寄或者传真送达我厅,由企业自行携带送达的不予认可。 五、企业通过升级、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方式取得企业资质后,需完成一项以上对应资质类别的项目,才能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形式再次转移该项资质。                                     END"

建筑资质延期2023最新政策,三级资质到期自动失效

2023-06-11

"建筑资质延期2023最新政策,三级资质到期自动失效2023-04-06 14:54:121216                                                           近日,四川住建部门发布了一项重要政策,宣布将三级建筑资质的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这一消息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具有重大意义。三级建筑资质是企业承揽建筑工程的基本条件之一,而其有效期的延长,将使众多从业者有更多的时间来提高自身的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从而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近日,四川住建部门发布了一项重要政策,宣布将三级建筑资质的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这一消息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具有重大意义。三级建筑资质是企业承揽建筑工程的基本条件之一,而其有效期的延长,将使众多从业者有更多的时间来提高自身的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从而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 当然有不少人感到疑惑,去年不是才发布过建筑资质延期政策,说是建筑资质证书统一自动延期至2023年底,怎么2023年才过3个月又变了?近年来正值资质改革期间,建筑资质政策风向变化自然快,再加上全国各地的通知文件也会存在差异,就会让人看起来眼花缭乱。大家有什么想了解的直接直接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最新政策信息! 今天为蜂聘网小编为大家梳理一下建筑资质延期2023最新政策,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少走弯路。 关于2023年建筑资质延期政策最早由四川住建厅于去年10月发布,通知中表示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由此可见最早的建筑资质延期通知的有效期只从2022年12月31日延期了半年,而且此文件甚至比住建部发布的通知更早。 在四川住建厅发布通知不久后,2022年11月住建部也发布了建筑资质延期通知,由住建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有效期将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与此同时,还宣布恢复受理二级建筑施工资质的申请。虽然部发资质仅限于特级、一级以及部分二级资质,但也奠定了建筑资质延期2023年底的基调,也为四川资质有效期再次延续埋下了伏笔。 时间回到2023年,四川住建厅再次发布建筑延期通知,由四川住建厅核发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除此之外,由市级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施工资质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由此可见,本次建筑资质延期主要是为了统一延期至2023年底,只有少部分三级施工资质延期至2024年。 虽然在建筑资质延期通知中没有对三级资质延续至2024年作出明确的解读,但是在四川政务网中对此问题作出了官方答复。这是因为被取消的三级资质在有效期到期后将会被自动失效,本次延长有效期也是为了让企业有更充足的时间申请二级资质。                                     END"

广东省住建厅关于办理建设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核定的复函

2023-06-11

"广东省住建厅关于办理建设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核定的复函2023-04-03 16:47:5079                                                           目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出关于办理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核定事项工作要求的复函,内容如下目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出关于办理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核定事项工作要求的复函,内容如下: 各有关企业: 近期,一些单位向我厅咨询办理重组、合并、分立资质核定事项的标准、条件和所需材料。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除具体表述为施工或勘察设计企业外,以下简称企业)相关事项的办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要求统一复函如下: 一、资质转出企业、资质转入企业不得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买卖行为,须共同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资质转出企业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无涉及重组分立资质的在建项目。 二、施工企业办理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资质核定,将按资质标准考核企业净资产、厂房和技术装备等事项,其中净资产将对照企业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予以确认。 三、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办理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资质核定,将按资质标准考核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及个人业绩等事项;施工企业办理上述资质核定,将按资质标准考核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事项,并按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数量考核注册建造师。 四、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除外)办理跨省的重组、合并、分立资质核定,需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转出地省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转移出省公函或书面意见一律通过机要、EMS邮寄或者传真送达我厅,由企业自行携带送达的不予认可。 五、企业通过升级、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方式取得企业资质后,需完成一项以上对应资质类别的项目,才能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形式再次转移该项资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31日                                     END"

住建厅:即日起,对建造师数量不足的资质进行集中清理!系统自动导出不符资质项

2023-06-11

"住建厅:即日起,对建造师数量不足的资质进行集中清理!系统自动导出不符资质项2023-04-03 16:46:52139                                                           近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集中清理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这项通知让许多企业紧张起来,目前企业对于资质的需求不断增加,促进建筑业的规范发展。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通知内容吧!近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集中清理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这项通知让许多企业紧张起来,目前企业对于资质的需求不断增加,促进建筑业的规范发展。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通知内容吧! 1、以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为时间点,对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系统(以下简称“2.0系统”)中,企业净资产和注册建造师数量、专业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进行集中清理。 2、省厅和设区市级(包括省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通过2.0系统,自动导出不满足资质标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项,依法责令相应企业进行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由资质的许可机关依法撤回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 3、在本次资质集中清理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施行新资质标准的,按照新的资质标准执行。尚未完成整改的,在资质证书和2.0系统中予以标识,被标识的企业依法限制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和以不满足条件的资质承揽新的工程,以及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以及法人和跨区域变更等业务。 原文如下: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清理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 各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健全与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目前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以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为时间点,对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系统(以下简称“2.0系统”)中,企业净资产和注册建造师数量、专业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进行集中清理。企业净资产以企业在建筑业统计系统中上报的数据认定,注册建造师数量和专业以《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及后续简化资质标准指标文件要求考核。 二、工作分工 1.省厅负责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审批的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资质进行清理。 2.各设区市级(包括省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管理权限内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资质进行清理。 三、开展方式 省厅和设区市级(包括省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通过2.0系统,自动导出不满足资质标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项,依法责令相应企业进行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在整改期间,依法限制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和以不满足条件的资质承揽新的工程。企业也可在整改期间,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注销申请。 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由资质的许可机关依法撤回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 四、相关事项 1.已实施集中审批的无锡、苏州、南通、盐城、泰州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局,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实施审管联动,形成管理闭环,共同配合做好此次集中清理工作。名单导出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发出整改通知。对于整改期限届满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函告行政审批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办理资质的撤回和注销事宜。 2.因联络方式不准确等原因而无法送达的,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同时,将此类企业名单作为经营异常线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在本次资质集中清理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施行新资质标准的,按照新的资质标准执行。尚未完成整改的,在资质证书和2.0系统中予以标识,被标识的企业依法限制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和以不满足条件的资质承揽新的工程,以及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以及法人和跨区域变更等业务。 五、工作要求 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集中清理工作,周密制定清理计划,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此次集中清理,引导企业提高守法遵法的意识,自觉维护好资质条件,为参与市场竞争和顺利完成新旧资质转换,打好基础,做好准备。 3.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清理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本地区工作总结报送省厅。省厅将在工作过程中对各地进行指导,对进展不力地区进行督导和通报。                                     END"

住建部处罚升级:中铁二局集团特级资质降为一级!子公司降为二级!项目经理终身不予注册

2023-06-11

"住建部处罚升级:中铁二局集团特级资质降为一级!子公司降为二级!项目经理终身不予注册2023-04-28 11:05:13127                                                           12月9日,住建部下发《建督罚字〔2022〕42号》,对珠海市石景山施工隧道透水14人死亡事故的项目经理追责:  12月9日,住建部下发《建督罚字〔2022〕42号》,对珠海市石景山施工隧道透水14人死亡事故的项目经理追责:  决定给予项目经理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刚刚,住建部再下发《建督罚字〔2022〕47号》和《建督罚字〔2022〕48号》,对事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追责:  决定给予中铁X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降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处罚。  决定给予中铁X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降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处罚。  中铁X局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5日,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右线在施工过程中,掌子面拱顶坍塌,诱发透水事故,造成1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678.677万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中标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对全资子公司的监督、指导、检查不力。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31号),你单位于2022年9月21日签收,并提出书面申辩。经研究,我部不予采纳有关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降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2月9日                                     END"

关于印发《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06-11

"关于印发《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3-04-28 17:32:1181                                                           6月1日起:安管人员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将调整电子证书状态信息!企业在配置安管人员时,应当查验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状态  6月1日起:安管人员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将调整电子证书状态信息!企业在配置安管人员时,应当查验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状态  关于印发《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生产安全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风险,压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我厅制定了《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经2023年4月13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27日  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等生产安全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风险,压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现对加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暂扣、吊销  经立案调查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安管人员,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纳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立案调查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外省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移送事故责任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关于安管人员行政处罚后的市场监管联动措施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安全管理人员,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开,并共享推送至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本省安管人员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在“证书管理平台”相应调整电子证书状态信息。企业在配置安全管理人员时,应当查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状态。证书状态信息可通过两种途径查询,一是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证照查询验证—人员资格证书查询;二是扫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电子证书二维码自动获取。  三、关于更换负有事故责任的安管人员  受到行政处罚的安管人员,其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提前做好安排,及时调整发生事故项目的安管人员,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安管人员的处罚决定后,应当核查项目安管人员配备和变更情况。未办理变更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处理。事故调查期间,事故涉及的安管人员离职或者调动的,安管人员有义务主动告知新用人单位前期事故情况。  四、关于做好事故发生项目的整改工作  事故发生后,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责令项目停工,并限期整改。安管人员应当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约谈、配合事故调查,并做好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积极做好问题整改工作,项目经整改后报请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项目整改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等应当按照规定检查事故项目整改情况,并将有关影像和文书等资料留档。  限期整改的期限根据整改难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停工整改在10天左右,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停工整改在15天左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停工整改30天左右。事故调查期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尚未依法被暂扣或者吊销的,项目整改合格后应予以正常复工。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END"

监理仅3家同意,住建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

2023-06-11

"监理仅3家同意,住建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2023-04-27 17:42:4744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23〕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s://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企业行政审批→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11日(10个工作日,2023年4月26日起可查询具体意见)。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http://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将包含陈述申请表(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印章)的陈述材料电子数据包通过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后,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可进行受理。提交陈述材料的日期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日期为准。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4月25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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