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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将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冬期施工纳入危大工程范围,您怎么看?
2023-06-10
"住建厅:将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冬期施工纳入危大工程范围,您怎么看?2022-11-28 15:53:28240 冬期施工纳入危大工程范围,您怎么看?《吉林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现将《吉林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8年2月1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2月28日,印发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规〔2019〕1号)。 2021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建办质【2021】48号)。2022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工程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文件要求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组织专家修改完成了《危大工程实施细则》,征求了厅机关相关处室及各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为了把《危大工程实施细则》修改的更好,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主要内容 《危大工程实施细则》共分八章,主要包括:总则、危大工程范围、前期保障、专项方案编制、专项方案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了危大工程范围: 1、拆除工程中增加了加油(燃气)站、储油(燃气)罐及管线等拆除工程; 2、增加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工程。 3、增加了有限空间作业工程; 4、增加了冬期施工工程。 (二)调整了超危大工程范围 1、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增加了型钢悬挑长度3m及以上等工程; 2、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将2台及以上起重机械抬吊作业工程纳入非常规吊装作业; 塔式起重机起重臂与临近建(构)筑物能够产生碰撞或有安全影响的。 3、脚手架工程部分的操作平台、卸料平台工程 落地式操作平台的高度大于15m,或施工荷载大于2.0kN/㎡; 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悬挑长度大于5m,或均布荷载大于5.5kN/㎡,集中荷载大于15kN。 4、拆除工程 增加了加油(燃气)站、储油(燃气)罐及管线等拆除工程;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 10kV及以上高压架空线路防护; 同一区域采用2台及以上变压器供电。 6、其他增加了 (1)有限空间作业工程 市政排水管道、调蓄池等清淤工程。 (2)冬期施工工程 在施工现场封闭空间内,采用燃料加热或电加热等升温方式的冬期施工工程。 (三)方案编制要求增加了风险辨识与分级、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等内容。 (四)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在附则中进行了解释说明。 三、特色亮点 1、危大工程界定更准确 重新调整完善了危大工程、超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界定更准确。 2、可操作性、实用性更强 《危大工程实施细则》修订更加强化了危大工程数字化、数据化描述,可操作性、实用性更强。 3、强化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危大工程实施细则》实施,必将进一步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到积极作用。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吉林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吉林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个人于2022年11月30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通过书面或电子邮箱予以反馈。 联 系 人:王成龙 联系电话:0431-82752527 电子邮箱:109889027@qq.com 邮寄地址: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收吉林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建办质【2021】4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工程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危大工程范围 第五条 危大工程范围包括: 一、基坑及边坡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和高度超过3m的边坡工程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或高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及边坡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 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采用型钢悬挑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同一施工区域有2台及以上同时作业塔式起重机且存在起重臂交叉。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采用非常规安装方式或不能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二)加油(燃气)站、储油(燃气)罐及管线等拆除工程; (三)拆除承重构件的房屋加固改造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工程。 八、其他。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有限空间作业工程; (七)冬期施工工程; (八)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六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包括: 一、深基坑及高边坡工程 (一)开挖深度或高度在3m至5m范围内,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和高边坡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或高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和高边坡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型钢悬挑长度3m及以上等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台及以上起重机械抬吊作业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三)采用非常规安装方式或不能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的塔式起重机及施工升降机(包括基础)安装拆卸工程。 (四)塔式起重机起重臂与临近建(构)筑物能够产生碰撞或有安全影响的。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采用非常规安装方式或不能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 (五)操作平台、卸料平台工程 落地式操作平台的高度大于15m,或施工荷载大于2.0kN/㎡; 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悬挑长度大于5m,或均布荷载大于5.5kN/㎡,集中荷载大于15kN。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加油(燃气)站、储油(燃气)罐及管线等拆除工程; (三)置换承重构件的房屋加固改造工程; (四)桥梁、隧道技术状况评定等级为四类、五类的加固工程; (五)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 (一)10kV及以上高压架空线路防护; (二)同一区域采用2台及以上变压器供电。 八、其他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提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有限空间作业工程 市政排水管道、调蓄池等清淤工程。 (七)冬期施工工程 在施工现场封闭空间内,采用燃料加热或电加热等升温方式的冬期施工工程。 (八)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三章 前期保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提供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施工安全。 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存现场备查。 第四章 专项方案编制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风险辨识与分级、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等;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第十三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分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章 专项方案论证 第十五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专家库。专家应当从省专家库、本地专家库中选取,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危大工程,如本地无相关专家,可聘请外埠专家。选取的专家中要有工程技术类和安全管理类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 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与论证的危大工程无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以下人员应当参加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勘察、设计单位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及本项目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第十八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企业应当于论证会召开3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告知。 第十九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及相关设计、勘察等辅助资料于论证会3日前送达论证专家。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对方案进行预审,必要时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第二十条 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时,专家根据论证需要,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有权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论证。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将修改情况告知专家组长或经专家组长指定的专家,经专家审核通过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程序。 专项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六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论证通过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外部环境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每月应组织不少于2次专项检查。建议聘请专家组成员在专项方案实施过程中跟踪指导1至2次。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行旁站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对于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当包括:<span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 sans"
省政府安委办紧急通知!这类建设工程,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省政府安委办紧急通知!这类建设工程,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2022-11-28 17:54:04261 近日,山东省政府安委办紧急通知! 近日,山东省政府安委办紧急通知!建筑施工方面提出: 对未经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建筑施工领域,要严格施工现场管理,坚决杜绝赶工期、抢进度和违法转包行为; 大风蓝色预警期间要立即停用塔吊、升降机等机械设备,停止室外施工作业。 为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发布紧急通知。 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切身幸福,直接关系到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直接关系到党委政府的执政形象。冬季历来是我省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多发期。冬季风干物燥,用火用电增多,是火灾多发季节;生产经营单位抢进度、抢任务、抢工期,容易发生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蛮干行为;雾雪天气增多,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海上风大浪急,容易造成船舶碰撞和翻沉;加之新冠疫情影响带来的不确定性因素,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从讲政治的高度,毫不放松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落地的意见》的通知(鲁安发〔2022〕26号),增强抓落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针对冬季安全生产规律和特点,出实招、出硬招、出新招,坚决守牢安全生产底线,以高水平安全生产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迅速行动,立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要立即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大检查,重点组织人员密集场所、仓库厂房、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对以纺织生产加工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进行全面、严格、细致的消防检查,依法实行“五个一律”措施:即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的,一律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未经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要督促企业加强应急逃生培训教育和演练,年底前所有劳动密集型企业必须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逃生演练。 三、集中攻坚,全面深入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全省安全生产集中攻坚行动,立足冬季安全生产特点,进一步加强风险隐患的排查治理,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交通运输领域,要加强雨雪、冰冻、团雾等灾害天气交通安全管控,对“两客一危”、农村客运、桥梁隧道、客运枢纽场站、城市轨道交通等加强安全检查,狠抓民航、铁路运营安全,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危化品领域,要深化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强化重大危险源企业督导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防冻、防凝、防滑、防火、防爆、防静电、防中毒等冬季防护措施。矿山领域,要严查严防瓦斯、水害、火灾等严重灾害,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突击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海上安全领域,要严格执行渤海湾客滚船“逢七不开”制度,严格落实大风天气商渔船禁限航规定,督促各类船舶做好防风避风工作。建筑施工领域,要严格施工现场管理,坚决杜绝赶工期、抢进度和违法转包行为;大风蓝色预警期间要立即停用塔吊、升降机等机械设备,停止室外施工作业。燃气领域,要盯紧燃气经营、输送配送、使用、管线施工、燃气具生产销售这五个关键环节,重点排查整治涉及公共安全的餐饮场所、商业综合体等公共场所安全隐患。防范一氧化碳中毒方面,要持续加大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宣传力度,提高重点人群、重点部位的隐患排查针对性,尤其要关注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及时做好帮扶工作。其它行业领域,都要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以最严格的标准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要坚持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对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两个零容忍”,强化动真碰硬,该立案的必须坚决立案处罚,依法用好停产、停电、扣押、关闭等行政强制措施,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严厉追究。要持续开展异地执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及时曝光一批重大安全隐患、惩治一批典型违法行为、通报一批“黑名单”企业、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实现“惩治一个、震慑一片”的警示效果。 四、齐抓共管,坚决扛牢扛实安全生产责任 当前,各地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很重,越是面临这种局面,就越要保持战略定力,越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各级政府要自觉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坚持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落实,统筹兼顾,加强协同,善于“弹钢琴”,决不能顾此失彼。各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强化安全监管,把各项工作抓具体、抓到位,坚决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对职能交叉的新业态风险,各地要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及时明确责任,严防失控漏管。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压实到企业每个岗位、每个人员,确保责任链条不空一岗、不落一人。特别是要抓好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牵头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对发生的每一起生产安全亡人事故,都要按照“四位一体”的要求,逐条倒查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情况,作为认定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履行责任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量化问责规定,从严追究责任。 END"
罚款/停工/拆除重建!混凝土强度不达标怎么办?冬季施工时这些一定要注意!
"罚款/停工/拆除重建!混凝土强度不达标怎么办?冬季施工时这些一定要注意!2022-11-28 18:02:10262 冬季施工时这些一定要注意! 混凝土强度不合格造成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结构承载能力下降,使用年限降低,抗渗、抗冻性能及耐久性下降,因此对预防混凝土强度不足认真对待。主要原因 1、施工单位: 后期未养护或养护不到位!(强度不足、前期强度增长慢,有很大风险) 早起受冻冬季施工措施不到位!(有很大风险) 施工振捣不到位(区域性、局部) 报错了混凝土标号。(严重) 同时浇筑几个部位不同标号的混凝土,张冠李戴浇错了混凝土!(严重) 2、搅拌站: 商品混凝土质量(原材料、配合比等)处理流程 1、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回弹检测出报告(检测不合格进入下一步) 2、结构钻芯取样修正出报告(不合格进入下一步) 3、检测结果反馈至设计院进行安全验算(不合格进入下一步) 4、编制结构加固方案 专家论证后 实施加固(无法加固进入下一步) 5、拆除重建补救措施 如果混凝土质量没有问题,仅仅因为措施不到位、粉煤灰参量过大的实体导致的强度偏低,可以采取阶段性养护,阶段性检测方式,检查混凝土的强度增长规律,一般而言,后期强度基本可以增长30%左右!所以出现回弹不合格不要慌,先排查原因,确定商品混凝土质量没问题后,立即采取阶段养护措施。 在竣工验收前出具报告都是不影响交付的! 冬期混凝土施工,这些要点你不能不知!什么是冬期施工 ⊙根据JGJ/T104-2011《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规定,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时,即进入冬期施工。混凝土结构工程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并应采取气温突然下降的防冻措施。一、冬季混凝土工程施工的一般原理 混凝土拌合物浇筑后之所以逐渐凝结和硬化,直至获得最终强度,是由于水泥水化作用的结果。而水泥水化作用的速度除与混凝土本身组成材料和配合比有关外,主要是随着温度的高低而变化的。 当温度升高时,水化作用加快,强度增长液较快;而当温度降低到0℃时,存在于混凝土中的水有一部分开始结冰,逐渐由液相(水)变成固相(冰)。这时参与水泥水化作用的水减少了。因此,水化作用减慢,强度增长相应较慢。温度继续下降,当存在于混凝土中的水完全变成冰,也就是完全液相变为固相时,水泥水化作用基本停止,此时强度就不在增长。 水变成冰后,体积约增大9%,同时产生约2500 kg/平方厘米的膨胀应力。这个应力值常常大于水泥石内部形成的初期强度值,使混凝土收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即早起受冻破坏)而降低强度。 此外,当水变成冰后,还会在骨料和钢筋表面上产生颗粒较大的冰凌,减弱水泥浆与骨料和钢筋的粘结力,从而影响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当冰凌融化后,又会在混凝土内部形成各种空隙,而降低混凝土的密实性及耐久性。 由此可见,在冬季混凝土施工中,水的形态变化是影响混凝土强度增长的关键,国内外许多学者对水在混凝土中的形态进行大量的试验。研究结果表明,新浇筑混凝土在冻结前有一段预养期,可以增加其内部液相,减少固相,加速水泥的水化作用。试验研究还表明,混凝土受冻前预养期愈长,强度损失愈小。 混凝土化冻后(即处在正常温度条件下)继续养护,其强度还会增长,不过增长的幅度大小不一。对于预养期长,获得初期强度较高(如达到R28的35%)的混凝土受冻后,后期强度几乎没有损失。而对于安全预养期短,获得初期强度比较低的混凝土受冻后,后期强度都有不用程度的损失。 由此可见,混凝土冻结前,要使其在正常温度下有一段预养期,以加速水泥的水化作用,使混凝土获得不遭受冻害的最低强度,一般称临界强度,即可达到预期效果。对于临界强度,各国规定取值不等,我国规定为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等级的30%,也不得低于35千克每平方厘米。 混凝土冻害的危害 1、降低混凝土强度 2、造成混凝土裂缝 3、混凝土中钢筋的锈蚀 4、降低混凝土耐久性能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混凝土浇筑前应清除模板和钢筋上的冰雪及垃圾,尤其是新老混凝土交接处(如梁柱交接处),但不得用水冲洗。 (2)浇筑前应准备好混凝土覆盖用保温材料,如塑料薄膜、彩条布、棉毡和草帘等,做好相应的防冻保温措施。并采取必要的挡风、封闭措施,以提高保温效果。 (3)不得在冻土层上进行混凝土浇筑,浇筑前,必须设法升温使冻土消融。混凝土接槎时,应预热旧槎,浇筑后加强保温,防止接槎受冻。 (4)如果混凝土的坍落度过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可在混凝土公司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使用外加剂调整,严禁用加水的办法调整混凝土坍落度。 混凝土浇筑 (1)为保证混凝土的浇筑质量,防止温度发生变化影响质量,混凝土运至施工单位浇筑地点后应尽快浇筑,宜在90min内卸料;采用翻斗车运输时,宜在60min内卸料。 (2)冬施期间泵车润管水不得放入模板内;润管用过的砂浆也不得放入模板内,更不准集中浇筑在构件结构内。 (3)在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随时观察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和稠度变化。当浇筑现场发现混凝土坍落度与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与混凝土公司联系,以便及时进行调整。进入浇筑现场的混凝土严禁随意加水,更应杜绝边加水边泵送浇筑的行为发生。 (4)当楼板、梁、墙、柱一起浇筑时,先浇筑墙柱、混凝土沉实后,再浇筑梁和楼板。浇筑墙、柱等较高构件时,一次浇筑高度以混凝土不离析为准,一般每层不超过500mm,捣平后再浇筑上层,浇筑时更注意振捣到位,使混凝土充满试模,不在显著下沉,无明显气泡排出。 (5)分层浇注厚大的整体式结构混凝土时,已浇注层的混凝土温度在未被上一层混凝土覆盖前不应低于2℃。采用加热养护时,养护前的温度不得低于2℃。 (6)混凝土的入模温度不得低于5℃,浇注后,对混凝土结构易冻部位,必须加强保温以防冻害。 适时合理的抹压 (1)冬期混凝土初凝时间一般为8~12小时,终凝为12~16小时。因此应适当把握好抹面时机,并在初凝前(用手轻按表面可留下指痕)进行二次抹面,可以减少表面裂缝。混凝土墙、柱等边模的拆模时间应适当延长,以避免表面发生脱皮等影响外观质量。 (2)混凝土初凝前用刮尺赶平,用木抹子第一次抹面,初凝后到终凝前用铁抹子碾压表面数遍,将表面不均匀、不规则裂缝闭合,最后用收光抹子第二次抹面,闭合收水裂缝,随后立即在混凝土表面覆盖塑料薄膜,使混凝土内蒸发的游离水积在混凝土表面进行保温养护,在薄膜上再盖草帘子。 混凝土的养护 (1)混凝土经过相关施工工艺处理后,应及时覆盖塑料薄膜并加盖草帘、棉毡等保温养护,以保证混凝土初凝前不受冻。根据施工工程部位及气温情况,可参照以下方法进行覆盖: 当气温在0℃~5℃时,盖一层棉毡或草帘和一层塑料薄膜; 当气温在-5℃~0℃时,盖两层棉毡或草帘和一层塑料薄膜; 当气温在-10℃~-5℃时,盖三层棉毡或草帘和一层塑料薄膜; 当气温低于-10℃时,盖四层棉毡或草帘和一层塑料薄膜; 低于-15℃时应采用加温和其他材料(如岩棉、苯板等)进行保温,其保温层厚度,材质应根据计算确定。 (2)养护初期,派专人负责测温并详细记录整个养护期的温度变化,每昼夜最少四次测量混凝土和环境温度以便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补救。 (3)在模板外部保温时,除基础可随浇筑随保温外,其它结构须在设置保温材料后方可浇筑混凝土。钢模表面可先挂草帘、麻袋等保温材料并扎牢然后再浇筑混凝土。 (4)混凝土终凝后应立即进行覆盖保温养护,按国家标准要求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天,若早期养护不到位,其28天强度将受很大影响。 (5)拆模后的混凝土也应及时覆盖保温材料,以防混凝土表面温度骤降而产生裂缝。 模板牢固,适时加荷、拆模 (1)拆模时混凝土必须达到规定的拆模强度,过早拆模、承重会导致混凝土表面撕裂产生裂缝等质量问题。在混凝土未达到1.2MPa前,不准在幼龄混凝土上面踩踏、支模和加荷。不要过早在楼板上进行施工作业或堆放重物,以减少或避免结构产生收缩变形裂缝。 (2)混凝土拆模时要注意拆模式时间及顺序,特别对于梁、墙板等结构应适当延长拆模时间,拆模后应继续进行养护。 (3)模板和保温层,应在混凝土冷却到5℃后方可拆除。未冷却的混凝土有较高的脆性,所以结构在冷却前不得遭受冲击或动力荷载的作用。当混凝土与外界温差大于20℃时,拆模后的混凝土表面,应临时覆盖,使其缓慢冷却。 (4)根据同条件养护的试块强度决定拆模时间。二、冬季混凝土施工方法 1、冬季混凝土施工方法选择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在冬季混凝土施工中,主要解决三个问题: 1)如何确定混凝土最短的养护龄期; 2)如何防止混凝土早期冻害; 3)如何保证混凝土后期强度和耐久性满足要求 实际工程中,要根据施工时的气温情况,工程结构状况(工程量、结构厚大程度与外露情况),工期紧迫程度,水泥的品种及价格,早强剂、减水剂、抗冻剂的性能及价格,保温材料的性能及价格,热源的条件等,来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法。 一般来说,对于同一个工程,可以有若干个不同的冬季施工方案。一个理想的方案,应当用最短的工期、最低的施工费用,来获得最优良的工程质量,也就是工期、费用、质量最佳化。目前基本上采用4种方法。 2、冬季混凝土施工方法种类 1)调整配合比方法主要适用于在0℃左右的混凝土施工。具体做法: ①选择适当品种的水泥是提高混凝土抗冻的重要手段。试验结果表明,应使用早强硅酸盐水泥。该水泥水化热较大,且在早期放出强度最高,一般3天抗压强度大约相当于普通硅酸盐水泥的7天强度,效果较明显。 ②尽量降低水灰比,稍增水泥用量,从而增加水化热量,缩短达到龄期强度的时间。 ③掺用引气剂。在保持混凝土配合比不变的情况下,加入引气剂后生成的气泡,相应增加了水泥浆的体积,提高拌合物的流动性,改善其粘聚性及保水性,缓冲混凝土内水结冰所产生的水压力,提高混凝土的抗冻性。 ④掺加早强外加剂,缩短混凝土的凝结时间,提高早期强度。应用较普通的有硫酸钠(掺用水泥用量的2%)和MSF符合早强试水剂(掺水泥用量的5%)。 ⑤选择颗粒硬度和缝隙少的集料,使其热膨胀系数和周围砂浆膨胀系数相同。 2)蓄热法主要用于气温-10℃左右,结构比较厚大的工程。做法是:对原材料(水、砂、石)进行加热,使混凝土在搅拌、运输和浇灌以后,还储备相当的热量,以使水泥水化放热较快,并加强对混凝土的保温,以保证在温度降到0℃以前使新浇混凝土具有足够的抗冻能力。此法工艺简单,施工费用不多,但要注意内部保温,避免角部与外露表面受冻,且要延长养护临期。 3)抗冻外加剂在-10℃以上的气温中,对混凝土拌合物掺加一种降低水的冰点的化学剂,使混凝土在负温下仍处于液相状态,水化作用能继续进行,从而使混凝土强度继续增长。目前常用有氧化钙、氯化钠等单抗冻剂及亚硝酸钠加氯化钠符合抗冻剂。 4)外部加热法主要用于气温-10℃以下,而构件并不厚大的工程。通过加热混凝土构件周围的空气,将热量传给混凝土,或直接对混凝土加热,使混凝土处于正温条件下正常硬化。 ①火炉加热,一般在较小的工地使用,方法简单,但室内温度不高,比较干燥,且放出的二氧化碳会使新浇混凝土表面碳化,影响质量。 ②蒸汽加热。用蒸汽使混凝土在湿热条件下硬化。此法较易控制,加热温度均匀。但因其需要专门的锅炉设备,费用较高。且热损失较大,劳动条件亦不理想。 ③电加热。将钢筋作为电极,或将电热器贴在混凝土表面,便电能为热能,以提高混凝土的温度。次方法简单方便,热损失较少,易控制,不足之处是电能消耗大。 ④红外线加热,以高温电加热或气体红外线发生器,对混凝土进行密封辐射加热。三、冬季混凝土施工技术措施 1、冬季施工混凝土组成材料的要求: 骨料中不得有冰块、雪团和有机物,应清洁、级配良好、质地坚硬。 水:采用可饮用的自来水;外加剂:选用防冻剂,防冻剂的作用机理是在规定的负温下显著降低混凝土的液相冰点,使混凝土在液态不结冰,保证水泥的水化作用,在一定的时间内获得预期的强度。 防冻剂应通过技术鉴定,符合质量标准,并经实验室试验掌握其性能。 水泥:显著活性高、水化热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 2、冬季混凝土搅拌及运输的要求混凝土的搅拌: 混凝土搅拌选用加热水的方法,80℃以上的热水不得与水泥直接接触,先将热水与骨料拌合而后掺入水泥搅拌混凝土,以避免水泥假凝,混凝土搅拌的时间不得少于3分钟。另外,必要时对搅拌机周围进行防护并通暖保温。 混凝土的养护:混凝土浇筑完成后马上用塑料布覆盖保持水份,同时在塑料布外侧覆盖保温被进行保温,保温被的覆盖应整齐、严密,使混凝土温度不至于下降过快,避免混凝土冻害的发生。 适当延长混凝土养护的时间,以不少于15天为宜。加做两组混凝土同条件试块放在现场环境中,以便随时得到同条件下混凝土的抗压强度。 3、冬季混凝土测温的要求混凝土的测温工作: 在混凝土中埋设导线设专人进行测温,包括大气温度、混凝土的出罐、入模温度、混凝土内部温度,如有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END"
徐州:21个项目项目经理、3个项目总监未到岗履职!调整更换、新建项目慎用这些从业人员
"徐州:21个项目项目经理、3个项目总监未到岗履职!调整更换、新建项目慎用这些从业人员2022-11-25 17:25:18204 近日,徐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2022年10-11月份徐州市建筑领域在建工程项目经理及总监到岗履职情况的通报》。 近日,徐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2022年10-11月份徐州市建筑领域在建工程项目经理及总监到岗履职情况的通报》。 8月初对全市293个不达标项目进行了预警,经过3个月时间整改,11月初通过监管平台查询,发现21个项目的项目经理和3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未落实到位。 处罚: 现对未落实到位的企业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扣除信用综合评价0.6分,同时报质安监部门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对考勤不足仍不能到岗履职的项目经理及总监,各属地住建部门、建设方等责任单位要督促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调整更换,建议相关部门建筑领域新建项目慎用未履职的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21个项目的项目经理考勤到岗率不达标3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考勤到岗率不达标 END"
19365名建造师涉嫌“挂证”!
"19365名建造师涉嫌“挂证”!2022-11-24 18:05:55213 近日,贵州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涉嫌“挂证”注册人员名单的通报》。 END"
住建委:劳务企业需配备施工队长,否则予以处罚!今日起“施工队长管理”模块正式上线运行
"住建委:劳务企业需配备施工队长,否则予以处罚!今日起“施工队长管理”模块正式上线运行2022-11-24 18:08:48211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线施工队长管理模块的通知》。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线施工队长管理模块的通知》。 市实名制平台增加了“施工队长管理”模块,相关功能自2022年11月23日起正式上线运行。 2022年11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设置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劳务企业应当尽快在市实名制平台完成现有施工队长的聘用和任命工作,并打印新版《施工队长聘任证书》留存备查。 加强对施工队长现场履职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配备施工队长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对劳务企业记分。 原文如下:京建发〔2022〕4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管理的通知》等文件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强对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各施工企业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维护建筑劳务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平台)进行了优化升级,增加了“施工队长管理”模块,相关功能自2022年11月23日起正式上线运行,原北京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施工队长管理系统不再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功能及工作流程 市实名制平台施工队长管理模块主要有以下功能:施工队长聘用、电子证书打印、信息变更、劳动合同延期、任命、施工队长变更、解除、信用管理等。 (一)施工队长聘用。劳务企业与所属施工队长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施工队长基本信息录入平台,完成聘用后,可下载打印《施工队长聘任证书》。 (二)信息变更及劳动合同延期。当施工队长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如手机号、家庭住址、在京住址等),劳务企业应当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完善。 平台在聘任期限到期前20天对企业进行提示,劳务企业应根据需要及时办理延期。如未及时办理延期,施工队长聘任期限到期后自动解除,《施工队长聘任证书》失效。 (三)施工队长任命。劳务企业指派施工队长到项目任职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在平台中进行任命。 (四)施工队长变更。劳务企业决定更换项目施工队长时,应当与劳务作业发包人提前沟通协商,在平台中上传相关协议后即可办理变更手续,对新的施工队长进行任命。 劳务企业解聘正在项目任职的施工队长时,应当先办理施工队长变更手续。 二、工作安排 为保证相关工作顺利开展,2022年11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设置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劳务企业应当尽快在市实名制平台完成现有施工队长的聘用和任命工作,并打印新版《施工队长聘任证书》留存备查。 三、相关工作要求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施工队长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完善施工队长管理系统,建立施工队长信用档案,对项目施工队长管理工作开展抽查,并将相关情况记入施工队长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加强对施工队长现场履职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配备施工队长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对劳务企业记分。 各项目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劳务管理工作负总责,监督本项目劳务企业施工队长履职情况。劳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我市相关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施工队长聘任、延期、变更、解除等工作流程,加强对本企业所聘用施工队长的日常管理。 施工队长应当切实履行施工现场劳务管理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本项目现场施工组织及质量安全管理、工程劳务费结算支付、合同及价格洽商、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等工作,积极协调解决所承接项目的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自觉接受劳务企业、劳务作业发包人的管理,主动配合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对本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检查。 END"
住建厅: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住建厅: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2022-11-23 18:05:29256 近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通知》。 11月22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通知》。 重点内容 一、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 一)检查对象 在我区取得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 1.根据要求,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仍然满足资质标准,主要包括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等。 2.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质审核情况。 3.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原文如下: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通知藏建市管〔2022〕559号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根据《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专项推进组成员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版)》(藏市监联办〔2022〕5号)、《2022年度西藏自治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藏市监联办〔2022〕6号)的要求,结合年度工作安排,决定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 (一)检查对象 在我区取得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 1.根据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仍然满足资质标准,主要包括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等。 2.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质审核情况。 3.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二、检查方式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相关要求开展随机抽样核查,此次检查实行网上核查为主,实地抽查为辅。为防止社会中介扰乱建筑市场秩序,随机抽取名单将通过附件向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本辖区的核查企业,被核查企业将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点对点推送。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11月18日至28日,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实际制定检查方案(检查表格参见附件1),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区内建设工程类企业(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二)督查阶段。11月29日至12月5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地)进行随机抽查。检查组人员由区住建厅、区人社厅随机抽取人员组成,检查安排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建设工程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自觉保持人员稳定,并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同时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检查,不得弄虚作假规避检查。 (二)闭环管理。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有关企业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核,确保检查整改闭环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检查结果录入至“西藏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和“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信息报送。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如实填写附件1、附件2,并形成情况报告,于2022年11月30日前报送至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抽查情况报告要说明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发现的具体问题、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8日 END"
珠海关于政府工程发承包新规!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珠海关于政府工程发承包新规!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2022-11-22 14:29:54162 近日,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2022年9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制止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政府其他各类资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国家及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发改、财政、审计、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相关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安全实用的原则实行限额设计,根据实际情况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以政府其他各类资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的,其财政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决策约束机制和标后评估机制,并将其纳入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机制,将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和定标方法的确定、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效果的评估等纳入廉洁评估范围。 招标人应当制定定标工作规则和项目定标方案。定标工作规则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评定分离”制度,将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过程分为评审和定标两个阶段,采用简化程序招标的除外。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同类工程业绩、投标保证金等投标资格进行审查。 第九条 评标阶段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进行评审,独立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条 定标阶段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定标时必须严格遵守定标工作规则和项目定标方案,不得临时改变。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代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应当采取集体议事法定标,由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定标委员会成员对定标结果承担终身责任,法定代表人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定标前,应当核实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明、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当签订承诺函。承诺不借用资质、不串标围标以及中标后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不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及时收集、妥善保存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的材料和信息。在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投标报价、投标人业绩信誉资料以及考察、质询、清标报告和定标委员会投票结果等定标过程资料留存备查,属于应当公开的内容应当在市交易中心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首要责任,应当全面建立内控和自查制度,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由承包单位将所有分包合同、主要材料购买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工资支付台帐和清单、资金流水等资料报建设单位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进行履约评价,并全程留痕。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建设现场管理,重点核查实际履行合同的单位与中标人是否一致,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信息是否一致,项目负责人是否到岗履职,承包单位是否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承包单位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承包单位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 承包单位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对分包单位的现场情况进行核查,定期向建设单位报送核查情况。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承包合同中载明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行为的条款及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梳理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合同关系,制成合同谱系图,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主要合同关系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改合同谱系图并公示。合同谱系图应当同时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信息平台备案。 合同谱系图应当包括工程总承包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分包合同等。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在银行开设专用于工程款收支的监管账户,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银行三方签订款项监管协议。建设单位负责监督专款专用,开户银行配合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并提供账户资金收支和资金流向信息。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实施项目负责人管理制度。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现场人员情况、合同的履行情况、资金流水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履约评价报告,对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情形进行全过程核查、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履约评价结果在市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鼓励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代建管理机构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全过程检查和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将第三方评价结果作为对参建单位履约评价和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履约评价结果计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 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应当对工程的实施向建设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加强分包单位管理,要求分包单位将主要材料购买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工资支付台帐和清单、资金流水等资料报承包单位备案。 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配备施工管理人员并在岗履职,严格实名制管理,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现场管理自查情况。 承包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工资支付台帐和清单、资金流水等资料,并全程留痕备查。 承包单位应当完善用工制度,严禁拖欠务工人员工资。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应当检查该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发现上述问题后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分包单位,监理单位不予核准进场施工,并立即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其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一致。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五条 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字化智慧工地管理平台,通过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信息技术打造智慧工地,实现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数字化管控。 第二十六条 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统筹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信息平台。 政务服务数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参建单位应当将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等全流程相关资料及时录入建设工程信息平台。国企代建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信息应当由代建单位接入建设工程信息平台。 工程资料应当与建设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形成,并应当真实反映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工程资料形成单位应当对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提供虚假工程资料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具体办法由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安、建设、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认定存在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启动倒查机制。 第二十八条 人社、信访等部门在受理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时,发现属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原因导致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案件的,应当及时将相关违法线索提供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因实施行政处罚需要查实资金流向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税务部门请求协助提供涉案企业关于该项目的报税合同及相关报税材料;向银保监部门请求协助提供工程款流向、时间、金额、收受主体等信息。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举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建立治理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联合检查机制,由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牵头,组织公安、人社、应急、审计、国资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在全市范围内每年开展联合检查行动,根据需要邀请监察机关参与。对发生质量安全、大规模欠薪等问题的建设项目,应当立即启动倒查机制。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对施工单位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停业整顿期间,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工、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工、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总监理工程师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因转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单位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纳入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施工单位三年内禁止在本市承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第三十八条 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建设工程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管、物资采购、政府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涉及公职人员职务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置。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zjj.zhuhai.gov.cn/zjj/zwgk/zcfg/jsfg/content/post_3449309.html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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