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工地防控不严致4人确诊,负责人被警方立案!

2023-06-10

"又一工地防控不严致4人确诊,负责人被警方立案!2022-11-29 16:34:06140                                                           近日,上海浦东新区某工地4名工人感染新冠病毒。  近日,上海浦东新区某工地4名工人感染新冠病毒。经查,该4名员工系于11月21日从外省市来沪,工地管理方未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工地新进场人员管理措施,直接将4人安排在工地集体宿舍居住,后该4人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险。  目前,浦东警方已对工地负责人立案侦查。相关人员及场所均已落实隔离管控措施。  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丰台区加大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立案调查。  近日,城乡一体化周庄子村旧村改造项目二期ZZZ-06地块项目施工现场工人陆续出现阳性病例,致使疫情风险外溢,社会影响恶劣,丰台区住建委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经查,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外建X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式管理要求、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规使用零散民工等问题。致使283人转运至酒店居店隔离,费用由项目承担。  目前,丰台区住建委执法大队已依法对责任单位中外建X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其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行为罚款5万元。同时,对责任单位安徽省慧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规使用零散民工的行为立案,调查核实后将依法严肃处理。  11月18日某地铁工程机电系统施工总承包项目部核酸检测报告一管五混一阳性,涉及“点对点”接送大巴车司机,该名司机为劳务分包人员,其共居人转运至集中隔离点,另有60余人转运至酒店居店隔离,费用由项目承担。  11月21日某芭蕾舞团业务用房扩建项目报告一管十混一阳性。经核实,该名人员从昌平区某工地“点对点”包车入场,致使同车人、共居人、同分包单位人员单独隔离,其他135人转运至酒店居店隔离,费用由项目承担。  目前,相关风险人员及点位已落位管控,并继续排查相关外溢风险。工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聚集性疫情的相关单位要深刻汲取教训,谁的人员谁来管,扛起主体责任,摸清风险人员底数,狠抓问题整改,堵塞防疫漏洞。  以上案例暴露出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要求方面,依然存在思想麻痹大意、防控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各项目参建单位要引以为戒,严格落实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期管理的各项措施,从严、从细、从实做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此外,东莞一建设工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力,被住建局责令全面停工!  昨天,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麻涌“11?12”建设工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力的情况通报》。  11月12日麻涌菜鸟网络智能物流骨干网华南核心节点项目因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力出现工地人员核酸检测初筛异常个案(后经疾控部门复核为阴性)。基本情况  该项目劳务分包单位建筑工人李某,11月9日从山西太原市到达麻涌镇,是工地新招聘人员且属于外市来莞人员,在未按要求在工地外落实三天两检核酸检测的情况下,私自进入项目部宿舍居住并进入工地工作,于11月12日经水乡中心医院检测核酸初筛异常,经复核为阴性,造成工地短时间处于高风险,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引发严重不良影响。处理情况  该起事件暴露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参建人员管理不严,违反对外市来(返)莞的参建人员抵达工程地后开展三天两检核酸检测、持24小时阴性证明方可进入工地工作的规定。  现已责令项目全面停工,立即落实整改,迅速严格落实工地管控措施。  对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深刻检讨。提醒:  近期,全国疫情形势较为严峻,项目施工现场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管控难度较大,容不得半点松懈和麻痹大意!请注意加强现场人员疫情防控管理!                                     END"

2023年1月1日起,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2023-06-10

"2023年1月1日起,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应当组织竣工验收2022-11-29 16:57:35134                                                           2023年1月1日起,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  2022年4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盘树湾一栋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获救10人,遇难53人。  5月1日,住建部在湖南长沙设主会场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详见:特大事故,53人遇难!国务院成立调查组、住建部部署开展全国专项整治)  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  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全国首部规范居民自建房的地方性法规出台!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11月23日下午,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规定》在全国率先明确了居民自建房的定义。居民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  3、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  4、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5、居民自建房竣工后,业主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  6、居民自建房应当镶嵌永久性标志牌,主要内容包括建成时间、建设主体、施工主体、项目负责人等内容。  此外,2022年6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启动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的通知》,以及印发《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  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内容包括房屋基本情况、建设情况、管理情况、排查情况和整治情况。  排查人员主要通过手机APP端开展排查信息采集,使用前需在系统中分配排查员账号,用户首次登录系统应进行实名登记。  对已排查的自建房进行赋码管理,建立数字化台账,并在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二维码标牌,实现线上线下融合管理。  详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的通知  原文如下: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居民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经费,指导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民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居民自建房安全建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纳入村(居)规民约内容,发现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居民自建房建设,牵头组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依法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自建房宅基地管理。  负责消防监督管理的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委托街道办事处行使。  第五条 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  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居民自建房原依法批准层数超过三层的,改(扩)建、重建后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  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农村居民建设低层住宅,可以选用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的图纸,委托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乡村建筑工匠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和乡村建筑工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设计、施工。  居民自建房应当镶嵌永久性标志牌,主要内容包括建成时间、建设主体、施工主体、项目负责人等内容。  居民自建房竣工后,业主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居民自建房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居民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不得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  (二)对房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采取暂停使用、疏散人群、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  (四)保障房屋消防安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 居民自建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房屋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倾斜、腐蚀等情形;  (二)因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事故导致房屋受损;  (三)经过设计的居民自建房,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四)安全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的其他明显安全隐患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设备设施,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询。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标准开展鉴定活动,规范收费行为,对出具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居民自建房经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时送达委托人,并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居民自建房经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且有垮塌危险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立即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组织人员撤离。  第十条 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除遵守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事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与经营业态要求相符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根据经营业态要求改(扩)建、重建后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二)符合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标准,并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每户居民自建房经营业态一般不得超过三种,根据用作经营居民自建房的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以及消防安全性的要求严格控制人数,具体人数标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本规定公布之日前已经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不符合本项规定的,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前调整至符合规定;  (四)居民自建房从事工业生产加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需要开发保险品种,鼓励居民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购买房屋安全保险。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考核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态长效的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复核和抽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加强日常巡查。  通过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排查活动应当吸收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建立排查整治工作台账。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居民自建房综合管理平台,促进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平台对居民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保密。  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居民自建房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居民自建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及时移交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理。  居民自建房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在使用过程中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等排除危险措施,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自接到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采取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等排除危险措施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负有责任的鉴定人员在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中,违反国家、省有关禁止性规定,三年内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十九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ND"

20省可直接申请施工二级资质,关于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要求汇总!

2023-06-10

"20省可直接申请施工二级资质,关于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要求汇总!2022-11-29 18:11:45184                                                           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提到:将部核发的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资质,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11月2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提到:将部核发的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资质,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还提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截止目前,已经有22省、市、自治区发布资质延期通知,20省、市、自治区公布直接申请施工二级资质考核要求。  今天就给大家带来这些省份的申报要求汇总,申报要点详解(见文末)  一、各省直接申请施工二级资质考核要求  截止目前,已经有22省、市、自治区发布资质延期通知,20省、市、自治区公布直接申请施工二级资质考核要求。  二、直接申请施工二级资质申报要点详解  1、企业资产(按照二级标准要求考核)  1)净资产:  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2)厂房:  钢结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产还需考核厂房,要求达到15000平方米。  厂房可以企业自有,也可以租赁。  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  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  2、技术负责人(按照二级资质标准来审核,提供三级标准要求个人业绩)  1)首先需要满足二级资质要求的相应年限要求,是从技术人员取得中级职称或注册建造师之后在施工企业的工作年限满足8年/10年工作要求。  2)技术负责人应满足相应专业的职称级别要求。关于职称专业,在职称人员部分详细介绍。  3)满足三级标准要求个人业绩,个人业绩需注意:  ①《标准》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其中,《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  ② 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二级及以上都可以)  ③ 技术负责人申报时按《实施意见》中的附件3:提供“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不需再提供个人业绩的其他材料(提供材料参考各省厅具体要求)  3、注册人员(按照三级标准要求考核)  1)三级标准里没有说明是几级注册建造师的,用一级或二级均可。  2)一级注册建造师是全国通用的,登记系统也是全国统一的,因此转注册直接在全国系统里操作就可以。  3)二级建造师登记系统在各个省厅,二级建造师部分地区可以跨省注册,是否允许请咨询省的建设厅注册中心。跨省注册相对注册时间较长。  4、中级职称人员(按照三级标准要求考核)  1)职称认定: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经济类人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  2)专业认定:《标准》中的职称人员均指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人员, 其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为准。  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且资质许可部门认可的是可以申报的。如:《标准》中  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  岩土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  机械专业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  焊接专业包括:焊接技术与工程、压力容器、金属材料、热工(热处理)、机械制造(制造工程)、锅炉、材料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  光源与照明专业包括:电光源、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光学、光学工程等专业。  3)专业限定问题:《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标准》中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按照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  5、技术工人(按照三级标准要求考核)  1)技术工人的级别要求中级工及以上;整个技工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可以用,初级工不能用。  2) 技术工人专业,无未做明确要求的,任意专业技术工人均可;若限定专业,技术工人必须是专业范围内,不要求所有专业都包含,一个专业或一个专业以上均可;如果是要求专业齐全,则每个专业只要包含一人,  3)技工证需要能网查,且很多省厅认的技工证都是网址带gov的网站。  4)技术工人社保,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6、技术装备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其中,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7、其他注意事项  1)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3)企业同时申请多个资质时,只要满足条件,同一个人可以用在多个资质的申报中。                                     END"

住建厅:将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冬期施工纳入危大工程范围,您怎么看?

2023-06-10

"住建厅:将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冬期施工纳入危大工程范围,您怎么看?2022-11-28 15:53:28240                                                           冬期施工纳入危大工程范围,您怎么看?《吉林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现将《吉林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8年2月1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2月28日,印发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规〔2019〕1号)。  2021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建办质【2021】48号)。2022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工程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文件要求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组织专家修改完成了《危大工程实施细则》,征求了厅机关相关处室及各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为了把《危大工程实施细则》修改的更好,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主要内容  《危大工程实施细则》共分八章,主要包括:总则、危大工程范围、前期保障、专项方案编制、专项方案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了危大工程范围:  1、拆除工程中增加了加油(燃气)站、储油(燃气)罐及管线等拆除工程;  2、增加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工程。  3、增加了有限空间作业工程;  4、增加了冬期施工工程。  (二)调整了超危大工程范围  1、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增加了型钢悬挑长度3m及以上等工程;  2、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将2台及以上起重机械抬吊作业工程纳入非常规吊装作业;  塔式起重机起重臂与临近建(构)筑物能够产生碰撞或有安全影响的。  3、脚手架工程部分的操作平台、卸料平台工程  落地式操作平台的高度大于15m,或施工荷载大于2.0kN/㎡;  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悬挑长度大于5m,或均布荷载大于5.5kN/㎡,集中荷载大于15kN。  4、拆除工程  增加了加油(燃气)站、储油(燃气)罐及管线等拆除工程;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  10kV及以上高压架空线路防护;  同一区域采用2台及以上变压器供电。  6、其他增加了  (1)有限空间作业工程  市政排水管道、调蓄池等清淤工程。  (2)冬期施工工程  在施工现场封闭空间内,采用燃料加热或电加热等升温方式的冬期施工工程。  (三)方案编制要求增加了风险辨识与分级、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等内容。  (四)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在附则中进行了解释说明。  三、特色亮点  1、危大工程界定更准确  重新调整完善了危大工程、超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界定更准确。  2、可操作性、实用性更强  《危大工程实施细则》修订更加强化了危大工程数字化、数据化描述,可操作性、实用性更强。  3、强化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危大工程实施细则》实施,必将进一步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到积极作用。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吉林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吉林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个人于2022年11月30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通过书面或电子邮箱予以反馈。  联 系 人:王成龙  联系电话:0431-82752527  电子邮箱:109889027@qq.com  邮寄地址: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收吉林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建办质【2021】4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工程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危大工程范围  第五条 危大工程范围包括:  一、基坑及边坡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和高度超过3m的边坡工程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或高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及边坡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 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采用型钢悬挑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同一施工区域有2台及以上同时作业塔式起重机且存在起重臂交叉。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采用非常规安装方式或不能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二)加油(燃气)站、储油(燃气)罐及管线等拆除工程;  (三)拆除承重构件的房屋加固改造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工程。  八、其他。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有限空间作业工程;  (七)冬期施工工程;  (八)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六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包括:  一、深基坑及高边坡工程  (一)开挖深度或高度在3m至5m范围内,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和高边坡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或高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和高边坡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型钢悬挑长度3m及以上等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台及以上起重机械抬吊作业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三)采用非常规安装方式或不能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的塔式起重机及施工升降机(包括基础)安装拆卸工程。  (四)塔式起重机起重臂与临近建(构)筑物能够产生碰撞或有安全影响的。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采用非常规安装方式或不能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  (五)操作平台、卸料平台工程  落地式操作平台的高度大于15m,或施工荷载大于2.0kN/㎡;  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悬挑长度大于5m,或均布荷载大于5.5kN/㎡,集中荷载大于15kN。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加油(燃气)站、储油(燃气)罐及管线等拆除工程;  (三)置换承重构件的房屋加固改造工程;  (四)桥梁、隧道技术状况评定等级为四类、五类的加固工程;  (五)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  (一)10kV及以上高压架空线路防护;  (二)同一区域采用2台及以上变压器供电。  八、其他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提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有限空间作业工程  市政排水管道、调蓄池等清淤工程。  (七)冬期施工工程  在施工现场封闭空间内,采用燃料加热或电加热等升温方式的冬期施工工程。  (八)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三章 前期保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提供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施工安全。  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存现场备查。  第四章 专项方案编制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风险辨识与分级、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等;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第十三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分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章 专项方案论证  第十五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专家库。专家应当从省专家库、本地专家库中选取,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危大工程,如本地无相关专家,可聘请外埠专家。选取的专家中要有工程技术类和安全管理类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  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与论证的危大工程无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以下人员应当参加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勘察、设计单位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及本项目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第十八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企业应当于论证会召开3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告知。  第十九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及相关设计、勘察等辅助资料于论证会3日前送达论证专家。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对方案进行预审,必要时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第二十条 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时,专家根据论证需要,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有权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论证。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将修改情况告知专家组长或经专家组长指定的专家,经专家审核通过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程序。  专项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六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论证通过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外部环境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每月应组织不少于2次专项检查。建议聘请专家组成员在专项方案实施过程中跟踪指导1至2次。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行旁站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对于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当包括:<span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 sans"

省政府安委办紧急通知!这类建设工程,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2023-06-10

"省政府安委办紧急通知!这类建设工程,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2022-11-28 17:54:04261                                                           近日,山东省政府安委办紧急通知!  近日,山东省政府安委办紧急通知!建筑施工方面提出:  对未经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建筑施工领域,要严格施工现场管理,坚决杜绝赶工期、抢进度和违法转包行为;  大风蓝色预警期间要立即停用塔吊、升降机等机械设备,停止室外施工作业。  为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发布紧急通知。  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切身幸福,直接关系到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直接关系到党委政府的执政形象。冬季历来是我省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多发期。冬季风干物燥,用火用电增多,是火灾多发季节;生产经营单位抢进度、抢任务、抢工期,容易发生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蛮干行为;雾雪天气增多,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海上风大浪急,容易造成船舶碰撞和翻沉;加之新冠疫情影响带来的不确定性因素,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从讲政治的高度,毫不放松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落地的意见》的通知(鲁安发〔2022〕26号),增强抓落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针对冬季安全生产规律和特点,出实招、出硬招、出新招,坚决守牢安全生产底线,以高水平安全生产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迅速行动,立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要立即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大检查,重点组织人员密集场所、仓库厂房、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对以纺织生产加工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进行全面、严格、细致的消防检查,依法实行“五个一律”措施:即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的,一律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未经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要督促企业加强应急逃生培训教育和演练,年底前所有劳动密集型企业必须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逃生演练。  三、集中攻坚,全面深入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全省安全生产集中攻坚行动,立足冬季安全生产特点,进一步加强风险隐患的排查治理,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交通运输领域,要加强雨雪、冰冻、团雾等灾害天气交通安全管控,对“两客一危”、农村客运、桥梁隧道、客运枢纽场站、城市轨道交通等加强安全检查,狠抓民航、铁路运营安全,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危化品领域,要深化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强化重大危险源企业督导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防冻、防凝、防滑、防火、防爆、防静电、防中毒等冬季防护措施。矿山领域,要严查严防瓦斯、水害、火灾等严重灾害,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突击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海上安全领域,要严格执行渤海湾客滚船“逢七不开”制度,严格落实大风天气商渔船禁限航规定,督促各类船舶做好防风避风工作。建筑施工领域,要严格施工现场管理,坚决杜绝赶工期、抢进度和违法转包行为;大风蓝色预警期间要立即停用塔吊、升降机等机械设备,停止室外施工作业。燃气领域,要盯紧燃气经营、输送配送、使用、管线施工、燃气具生产销售这五个关键环节,重点排查整治涉及公共安全的餐饮场所、商业综合体等公共场所安全隐患。防范一氧化碳中毒方面,要持续加大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宣传力度,提高重点人群、重点部位的隐患排查针对性,尤其要关注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及时做好帮扶工作。其它行业领域,都要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以最严格的标准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要坚持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对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两个零容忍”,强化动真碰硬,该立案的必须坚决立案处罚,依法用好停产、停电、扣押、关闭等行政强制措施,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严厉追究。要持续开展异地执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及时曝光一批重大安全隐患、惩治一批典型违法行为、通报一批“黑名单”企业、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实现“惩治一个、震慑一片”的警示效果。  四、齐抓共管,坚决扛牢扛实安全生产责任  当前,各地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很重,越是面临这种局面,就越要保持战略定力,越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各级政府要自觉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坚持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落实,统筹兼顾,加强协同,善于“弹钢琴”,决不能顾此失彼。各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强化安全监管,把各项工作抓具体、抓到位,坚决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对职能交叉的新业态风险,各地要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及时明确责任,严防失控漏管。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压实到企业每个岗位、每个人员,确保责任链条不空一岗、不落一人。特别是要抓好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牵头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对发生的每一起生产安全亡人事故,都要按照“四位一体”的要求,逐条倒查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情况,作为认定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履行责任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量化问责规定,从严追究责任。                                     END"

罚款/停工/拆除重建!混凝土强度不达标怎么办?冬季施工时这些一定要注意!

2023-06-10

"罚款/停工/拆除重建!混凝土强度不达标怎么办?冬季施工时这些一定要注意!2022-11-28 18:02:10262                                                           冬季施工时这些一定要注意!  混凝土强度不合格造成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结构承载能力下降,使用年限降低,抗渗、抗冻性能及耐久性下降,因此对预防混凝土强度不足认真对待。主要原因  1、施工单位:  后期未养护或养护不到位!(强度不足、前期强度增长慢,有很大风险)  早起受冻冬季施工措施不到位!(有很大风险)  施工振捣不到位(区域性、局部)  报错了混凝土标号。(严重)  同时浇筑几个部位不同标号的混凝土,张冠李戴浇错了混凝土!(严重)  2、搅拌站:  商品混凝土质量(原材料、配合比等)处理流程  1、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回弹检测出报告(检测不合格进入下一步)  2、结构钻芯取样修正出报告(不合格进入下一步)  3、检测结果反馈至设计院进行安全验算(不合格进入下一步)  4、编制结构加固方案   专家论证后   实施加固(无法加固进入下一步)  5、拆除重建补救措施  如果混凝土质量没有问题,仅仅因为措施不到位、粉煤灰参量过大的实体导致的强度偏低,可以采取阶段性养护,阶段性检测方式,检查混凝土的强度增长规律,一般而言,后期强度基本可以增长30%左右!所以出现回弹不合格不要慌,先排查原因,确定商品混凝土质量没问题后,立即采取阶段养护措施。  在竣工验收前出具报告都是不影响交付的!  冬期混凝土施工,这些要点你不能不知!什么是冬期施工  ⊙根据JGJ/T104-2011《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规定,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时,即进入冬期施工。混凝土结构工程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并应采取气温突然下降的防冻措施。一、冬季混凝土工程施工的一般原理  混凝土拌合物浇筑后之所以逐渐凝结和硬化,直至获得最终强度,是由于水泥水化作用的结果。而水泥水化作用的速度除与混凝土本身组成材料和配合比有关外,主要是随着温度的高低而变化的。  当温度升高时,水化作用加快,强度增长液较快;而当温度降低到0℃时,存在于混凝土中的水有一部分开始结冰,逐渐由液相(水)变成固相(冰)。这时参与水泥水化作用的水减少了。因此,水化作用减慢,强度增长相应较慢。温度继续下降,当存在于混凝土中的水完全变成冰,也就是完全液相变为固相时,水泥水化作用基本停止,此时强度就不在增长。  水变成冰后,体积约增大9%,同时产生约2500 kg/平方厘米的膨胀应力。这个应力值常常大于水泥石内部形成的初期强度值,使混凝土收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即早起受冻破坏)而降低强度。  此外,当水变成冰后,还会在骨料和钢筋表面上产生颗粒较大的冰凌,减弱水泥浆与骨料和钢筋的粘结力,从而影响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当冰凌融化后,又会在混凝土内部形成各种空隙,而降低混凝土的密实性及耐久性。  由此可见,在冬季混凝土施工中,水的形态变化是影响混凝土强度增长的关键,国内外许多学者对水在混凝土中的形态进行大量的试验。研究结果表明,新浇筑混凝土在冻结前有一段预养期,可以增加其内部液相,减少固相,加速水泥的水化作用。试验研究还表明,混凝土受冻前预养期愈长,强度损失愈小。  混凝土化冻后(即处在正常温度条件下)继续养护,其强度还会增长,不过增长的幅度大小不一。对于预养期长,获得初期强度较高(如达到R28的35%)的混凝土受冻后,后期强度几乎没有损失。而对于安全预养期短,获得初期强度比较低的混凝土受冻后,后期强度都有不用程度的损失。  由此可见,混凝土冻结前,要使其在正常温度下有一段预养期,以加速水泥的水化作用,使混凝土获得不遭受冻害的最低强度,一般称临界强度,即可达到预期效果。对于临界强度,各国规定取值不等,我国规定为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等级的30%,也不得低于35千克每平方厘米。  混凝土冻害的危害  1、降低混凝土强度  2、造成混凝土裂缝  3、混凝土中钢筋的锈蚀  4、降低混凝土耐久性能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混凝土浇筑前应清除模板和钢筋上的冰雪及垃圾,尤其是新老混凝土交接处(如梁柱交接处),但不得用水冲洗。  (2)浇筑前应准备好混凝土覆盖用保温材料,如塑料薄膜、彩条布、棉毡和草帘等,做好相应的防冻保温措施。并采取必要的挡风、封闭措施,以提高保温效果。  (3)不得在冻土层上进行混凝土浇筑,浇筑前,必须设法升温使冻土消融。混凝土接槎时,应预热旧槎,浇筑后加强保温,防止接槎受冻。  (4)如果混凝土的坍落度过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可在混凝土公司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使用外加剂调整,严禁用加水的办法调整混凝土坍落度。  混凝土浇筑  (1)为保证混凝土的浇筑质量,防止温度发生变化影响质量,混凝土运至施工单位浇筑地点后应尽快浇筑,宜在90min内卸料;采用翻斗车运输时,宜在60min内卸料。  (2)冬施期间泵车润管水不得放入模板内;润管用过的砂浆也不得放入模板内,更不准集中浇筑在构件结构内。  (3)在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随时观察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和稠度变化。当浇筑现场发现混凝土坍落度与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与混凝土公司联系,以便及时进行调整。进入浇筑现场的混凝土严禁随意加水,更应杜绝边加水边泵送浇筑的行为发生。  (4)当楼板、梁、墙、柱一起浇筑时,先浇筑墙柱、混凝土沉实后,再浇筑梁和楼板。浇筑墙、柱等较高构件时,一次浇筑高度以混凝土不离析为准,一般每层不超过500mm,捣平后再浇筑上层,浇筑时更注意振捣到位,使混凝土充满试模,不在显著下沉,无明显气泡排出。  (5)分层浇注厚大的整体式结构混凝土时,已浇注层的混凝土温度在未被上一层混凝土覆盖前不应低于2℃。采用加热养护时,养护前的温度不得低于2℃。  (6)混凝土的入模温度不得低于5℃,浇注后,对混凝土结构易冻部位,必须加强保温以防冻害。  适时合理的抹压  (1)冬期混凝土初凝时间一般为8~12小时,终凝为12~16小时。因此应适当把握好抹面时机,并在初凝前(用手轻按表面可留下指痕)进行二次抹面,可以减少表面裂缝。混凝土墙、柱等边模的拆模时间应适当延长,以避免表面发生脱皮等影响外观质量。  (2)混凝土初凝前用刮尺赶平,用木抹子第一次抹面,初凝后到终凝前用铁抹子碾压表面数遍,将表面不均匀、不规则裂缝闭合,最后用收光抹子第二次抹面,闭合收水裂缝,随后立即在混凝土表面覆盖塑料薄膜,使混凝土内蒸发的游离水积在混凝土表面进行保温养护,在薄膜上再盖草帘子。  混凝土的养护  (1)混凝土经过相关施工工艺处理后,应及时覆盖塑料薄膜并加盖草帘、棉毡等保温养护,以保证混凝土初凝前不受冻。根据施工工程部位及气温情况,可参照以下方法进行覆盖:  当气温在0℃~5℃时,盖一层棉毡或草帘和一层塑料薄膜;  当气温在-5℃~0℃时,盖两层棉毡或草帘和一层塑料薄膜;  当气温在-10℃~-5℃时,盖三层棉毡或草帘和一层塑料薄膜;  当气温低于-10℃时,盖四层棉毡或草帘和一层塑料薄膜;  低于-15℃时应采用加温和其他材料(如岩棉、苯板等)进行保温,其保温层厚度,材质应根据计算确定。  (2)养护初期,派专人负责测温并详细记录整个养护期的温度变化,每昼夜最少四次测量混凝土和环境温度以便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补救。  (3)在模板外部保温时,除基础可随浇筑随保温外,其它结构须在设置保温材料后方可浇筑混凝土。钢模表面可先挂草帘、麻袋等保温材料并扎牢然后再浇筑混凝土。  (4)混凝土终凝后应立即进行覆盖保温养护,按国家标准要求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天,若早期养护不到位,其28天强度将受很大影响。  (5)拆模后的混凝土也应及时覆盖保温材料,以防混凝土表面温度骤降而产生裂缝。  模板牢固,适时加荷、拆模  (1)拆模时混凝土必须达到规定的拆模强度,过早拆模、承重会导致混凝土表面撕裂产生裂缝等质量问题。在混凝土未达到1.2MPa前,不准在幼龄混凝土上面踩踏、支模和加荷。不要过早在楼板上进行施工作业或堆放重物,以减少或避免结构产生收缩变形裂缝。  (2)混凝土拆模时要注意拆模式时间及顺序,特别对于梁、墙板等结构应适当延长拆模时间,拆模后应继续进行养护。  (3)模板和保温层,应在混凝土冷却到5℃后方可拆除。未冷却的混凝土有较高的脆性,所以结构在冷却前不得遭受冲击或动力荷载的作用。当混凝土与外界温差大于20℃时,拆模后的混凝土表面,应临时覆盖,使其缓慢冷却。  (4)根据同条件养护的试块强度决定拆模时间。二、冬季混凝土施工方法  1、冬季混凝土施工方法选择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在冬季混凝土施工中,主要解决三个问题:  1)如何确定混凝土最短的养护龄期;  2)如何防止混凝土早期冻害;  3)如何保证混凝土后期强度和耐久性满足要求  实际工程中,要根据施工时的气温情况,工程结构状况(工程量、结构厚大程度与外露情况),工期紧迫程度,水泥的品种及价格,早强剂、减水剂、抗冻剂的性能及价格,保温材料的性能及价格,热源的条件等,来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法。  一般来说,对于同一个工程,可以有若干个不同的冬季施工方案。一个理想的方案,应当用最短的工期、最低的施工费用,来获得最优良的工程质量,也就是工期、费用、质量最佳化。目前基本上采用4种方法。  2、冬季混凝土施工方法种类  1)调整配合比方法主要适用于在0℃左右的混凝土施工。具体做法:  ①选择适当品种的水泥是提高混凝土抗冻的重要手段。试验结果表明,应使用早强硅酸盐水泥。该水泥水化热较大,且在早期放出强度最高,一般3天抗压强度大约相当于普通硅酸盐水泥的7天强度,效果较明显。  ②尽量降低水灰比,稍增水泥用量,从而增加水化热量,缩短达到龄期强度的时间。  ③掺用引气剂。在保持混凝土配合比不变的情况下,加入引气剂后生成的气泡,相应增加了水泥浆的体积,提高拌合物的流动性,改善其粘聚性及保水性,缓冲混凝土内水结冰所产生的水压力,提高混凝土的抗冻性。  ④掺加早强外加剂,缩短混凝土的凝结时间,提高早期强度。应用较普通的有硫酸钠(掺用水泥用量的2%)和MSF符合早强试水剂(掺水泥用量的5%)。  ⑤选择颗粒硬度和缝隙少的集料,使其热膨胀系数和周围砂浆膨胀系数相同。  2)蓄热法主要用于气温-10℃左右,结构比较厚大的工程。做法是:对原材料(水、砂、石)进行加热,使混凝土在搅拌、运输和浇灌以后,还储备相当的热量,以使水泥水化放热较快,并加强对混凝土的保温,以保证在温度降到0℃以前使新浇混凝土具有足够的抗冻能力。此法工艺简单,施工费用不多,但要注意内部保温,避免角部与外露表面受冻,且要延长养护临期。  3)抗冻外加剂在-10℃以上的气温中,对混凝土拌合物掺加一种降低水的冰点的化学剂,使混凝土在负温下仍处于液相状态,水化作用能继续进行,从而使混凝土强度继续增长。目前常用有氧化钙、氯化钠等单抗冻剂及亚硝酸钠加氯化钠符合抗冻剂。  4)外部加热法主要用于气温-10℃以下,而构件并不厚大的工程。通过加热混凝土构件周围的空气,将热量传给混凝土,或直接对混凝土加热,使混凝土处于正温条件下正常硬化。  ①火炉加热,一般在较小的工地使用,方法简单,但室内温度不高,比较干燥,且放出的二氧化碳会使新浇混凝土表面碳化,影响质量。  ②蒸汽加热。用蒸汽使混凝土在湿热条件下硬化。此法较易控制,加热温度均匀。但因其需要专门的锅炉设备,费用较高。且热损失较大,劳动条件亦不理想。  ③电加热。将钢筋作为电极,或将电热器贴在混凝土表面,便电能为热能,以提高混凝土的温度。次方法简单方便,热损失较少,易控制,不足之处是电能消耗大。  ④红外线加热,以高温电加热或气体红外线发生器,对混凝土进行密封辐射加热。三、冬季混凝土施工技术措施  1、冬季施工混凝土组成材料的要求:  骨料中不得有冰块、雪团和有机物,应清洁、级配良好、质地坚硬。  水:采用可饮用的自来水;外加剂:选用防冻剂,防冻剂的作用机理是在规定的负温下显著降低混凝土的液相冰点,使混凝土在液态不结冰,保证水泥的水化作用,在一定的时间内获得预期的强度。  防冻剂应通过技术鉴定,符合质量标准,并经实验室试验掌握其性能。  水泥:显著活性高、水化热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  2、冬季混凝土搅拌及运输的要求混凝土的搅拌:  混凝土搅拌选用加热水的方法,80℃以上的热水不得与水泥直接接触,先将热水与骨料拌合而后掺入水泥搅拌混凝土,以避免水泥假凝,混凝土搅拌的时间不得少于3分钟。另外,必要时对搅拌机周围进行防护并通暖保温。  混凝土的养护:混凝土浇筑完成后马上用塑料布覆盖保持水份,同时在塑料布外侧覆盖保温被进行保温,保温被的覆盖应整齐、严密,使混凝土温度不至于下降过快,避免混凝土冻害的发生。  适当延长混凝土养护的时间,以不少于15天为宜。加做两组混凝土同条件试块放在现场环境中,以便随时得到同条件下混凝土的抗压强度。  3、冬季混凝土测温的要求混凝土的测温工作:  在混凝土中埋设导线设专人进行测温,包括大气温度、混凝土的出罐、入模温度、混凝土内部温度,如有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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