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这5类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2023-06-10

"住建厅:这5类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2022-11-16 18:25:53365                                                           近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近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部分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主要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一)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三等奖以上2项,或创新创业奖2项。  (二)获得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或省级奖项1项。  (三)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奖牌,或四川省技术能手,或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四)完成工程建设省级工法1项;起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设计图集)1项,并已颁布实施。  (五)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在500万元以上。  (六)主持与本专业有关的省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  第十六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主要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二等奖以上2项,或创新创业奖3项。  (二)获得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或省级奖项2项。  (三)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或天府质量奖(个人)、中国质量提名奖(个人),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或全国技术能手、天府工匠、四川技能大师。  (四)完成工程建设国家级工法2项,或工程建设省级工法4项;起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设计图集)2项,或地方标准(规范、设计图集)3项。  (五)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  (六)主持与本专业有关的省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  第十七条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建设难题,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主要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中国专利银奖以上1项。  (二)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四川省专利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三)获得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或省级奖项3项。  (四)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3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在3000万元以上。  (五)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或中华技能大奖,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担任世界技能大赛金奖选手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教练组组长)。职业资格对应职称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建设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依规执行。  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建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我厅研究起草了《四川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日。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邮编610041),并在信封上注明“《四川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cszjtzgb@163.com。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3日四川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建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四川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经信规〔2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建设工程职称专业:建筑设计、城市设计、建筑美术设计、城乡建设规划、工程测量、岩土工程、房屋建筑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白蚁防治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工程、暖通空调工程、机械设备安装、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景观园林工程、环境卫生工程、建筑材料、工程造价、工程管理。  以上专业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 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五条 思想品德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诚实守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以上。未建立考核机制的民营企业,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四)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申报人员须对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性负责,在申报评审各阶段发现学历、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论文、技术成果等失信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失信人将被记入四川省建设工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责任人,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学历资历  (一)技术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建设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助理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建设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三)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四)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期满合格出站,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五)正高级工程师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七条 在建设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相应层级建设工程职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符合我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二)学历条件。具备我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规定的学历要求,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三)资历条件。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10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正高级工程师。  第八条 专业能力  (一)技术员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基本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标准、规范、规程。  3.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助理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标准、规范、规程。  3.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分析、判断、总结能力,能够撰写技术报告。  4.能够指导技术员工作。  (三)工程师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建设工程项目、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研究、分析、判断、综合、总结能力,能够撰写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3.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传技带徒。  (四)高级工程师  1.系统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标准、规范、规程;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熟悉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独立承担复杂建设工程项目、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能力,具备较强的工程技术分析、判断、综合、总结能力,能够撰写解决复杂或关键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3.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学习和传技带徒。  (五)正高级工程师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标准、规范、规程;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掌握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本专业领域发展。?  3.能够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学习和传技带徒。  第九条 业绩成果  (一)技术员、助理工程师  1.参与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业绩。  2.具有1篇以上由本人撰写、与申报专业一致、代表自身专业理论和技术水平的论文(论文是否公开发表不作统一要求,仅作为评价参考)、技术报告、课题研究报告、施工或调试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案例分析报告等技术成果。  (二)工程师  1.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2项市(厅)级科研项目或3项县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或第三方机构鉴定。  (2)参与完成2项甲级,或4项乙级,或8项丙级建设工程勘察项目。  (3)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4项中型,或8项小型建设工程设计项目。  (4)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6项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5)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3项中型,或8项小型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检测鉴定、工程造价过程技术咨询管理;参与完成6项大型或12项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技术经济分析、招投标成果文件的编审;参与完成3项县级以上城乡建设规划,并已印发实施。  (6)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4项中型,或10项小型白蚁防治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参与完成4项大型,或8项中型,或12项小型供热、供气、供水、排水工程项目的施工、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3项小型环境卫生工程项目的施工、设施设备运行维护。  (7)获得与本专业技术相关的1项发明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取得了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8)参与研制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1项以上并已推广应用,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2项以上。  (9)参与建设工程政策研究、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工作,在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组织科学管理、强化服务保障等方面业绩贡献突出,提出的意见建议被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正式出台的3个以上政策文件采纳采用。  2.任现职期间,具有1篇以上由本人撰写、与申报专业一致、代表自身专业理论和技术水平的论文(论文是否公开发表不作统一要求,但科学引文索引、论文引用榜单和影响因子排名等可作为评价参考)、技术报告、课题研究报告、施工或调试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案例分析报告等技术成果。  (三)高级工程师  1.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2项市(厅)级科研项目,或4项县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或第三方机构鉴定;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2项县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或第三方机构鉴定。  (2)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5项甲级,或8项乙级,或10项丙级建设工程勘察项目;主持完成3项甲级,或6项乙级,或8项丙级建设工程勘察项目。  (3)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5项大型,或8项中型,或10项小型建设工程设计项目;主持完成3项大型,或6项中型,或8项小型建设工程设计项目。  (4)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3项大型,或5项中型,或8项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4项中型,或6项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5)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3项大型,或6项中型,或10项小型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检测鉴定、工程造价过程技术咨询管理;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4项中型,或8项小型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检测鉴定、工程造价过程技术咨询管理;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8项大型或15项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技术经济分析、招投标成果文件的编审;主持完成6项大型或12项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技术经济分析、招投标成果文件的编审;主持完成2项和参与完成3项县级以上城乡建设规划,并已印发实施。  (6)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4项大型,或8项中型,或16项小型白蚁防治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主持完成3项大型,或6项中型,或12项小型白蚁防治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6项大型或12项中型供热、供气、供水、排水工程项目的施工、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主持完成4项大型或8项中型供热、供气、供水、排水工程项目的施工、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2项大型或3项中型环境卫生工程项目的施工、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主持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环境卫生工程项目的施工、设施设备运行维护。  (7)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1项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设计图集),或2项地方标准(规范、设计图集),并已颁布实施;作为主要编写人完成1项全国统一定额、导则,或2项地方定额、导则,并已颁布实施;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工程建设国家级工法,或2项工程建设省级工法;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技术相关的1项发明专利或3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8)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2项以上,并已推广应用;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3项以上。  (9)从事建设工程政策研究、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工作,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组织科学管理、强化服务保障等方面业绩贡献特别突出,提出的意见建议被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正式出台的5个以上政策文件采纳采用。  2.任现职期间,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未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的,应提供由本人撰写、与申报专业一致、代表自身专业理论和技术水平的论文、技术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技术成果2篇以上。  (四)正高级工程师  1.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二(其中(1)-(7)条任意一项和(8)-(13)条任意一项):  (1)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2项市(厅)级科研项目,或5项县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或第三方机构鉴定。  (2)主持完成5项甲级或10项乙级建设工程勘察项目。  (3)主持完成5项大型或10项中型建设工程设计项目。  (4)主持完成3项大型或6项中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5)主持完成3项大型或6项中型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检测鉴定、工程造价过程技术咨询管理;主持完成8项大型或15项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技术经济分析、招投标成果文件的编审;主持完成2项和参与完成3项市(厅)级以上城乡建设规划,并已印发实施。  (6)主持完成4项大型或8项中型白蚁防治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主持完成6项大型或12项中型供热、供气、供水、排水等工程项目的施工、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3项中型环境卫生工程项目的施工、设施设备运行维护。  (7)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2项以上,并已推广应用;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3项以上。  (8)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1项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设计图集),或2项地方标准(规范、设计图集),并已颁布实施;作为主要编写人完成1项全国统一定额、导则,或2项地方定额、导则,并已颁布实施;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工程建设国家级工法,或2项工程建设省级工法;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技术相关的1项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技术相关的2项发明专利,并已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9)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以上1项。  (10)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1项。  (11)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四川省专利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创新创业奖2项。  (12)获得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或省级奖项2项。  (13)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2.任现职期间,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2)未发表论文或论文发表数量不足2篇或未出版著作的,应提供本人撰写、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论文、技术报告、课题研究报告4篇(已发表1篇论文的可只提供2篇)以上。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藏援彝服务期满1年以上,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乡村振兴工作,成绩突出,并受到省、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表彰的。  (三)获得建设工程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在基层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累计工作满15年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二)累计工作满25年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三)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提前1年。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建设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依规执行。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主要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一)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三等奖以上2项,或创新创业奖2项。  (二)获得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或省级奖项1项。  (三)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奖牌,或四川省技术能手,或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四)完成工程建设省级工法1项;起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设计图集)1项,并已颁布实施。  (五)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在500万元以上。  (六)主持与本专业有关的省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  第十六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主要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二等奖以上2项,或创新创业奖3项。  (二)获得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或省级奖项2项。  (三)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或天府质量奖(个人)、中国质量提名奖(个人),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或全国技术能手、天府工匠、四川技能大师。  (四)完成工程建设国家级工法2项,或工程建设省级工法4项;起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设计图集)2项,或地方标准(规范、设计图集)3项。  (五)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  (六)主持与本专业有关的省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  第十七条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建设难题,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主要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中国专利银奖以上1项。  (二)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四川省专利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pline-height"

大局已定!全面取消造价资质,全部废止招标代理资格、工程咨询资质取消...全过程工程咨询已势不可挡

2023-06-10

"大局已定!全面取消造价资质,全部废止招标代理资格、工程咨询资质取消...全过程工程咨询已势不可挡2022-11-14 16:25:40233                                                           近年来,关于招投标、注册证书以及新资质改革等涉及建筑业重要政策迭出,不难看出建筑业改革大幕,已然徐徐拉开!2017年,取消工程咨询资质;2021年4月,取消招标代理资质;2021年7月,取消工程造价资质。  近年来,关于招投标、注册证书以及新资质改革等涉及建筑业重要政策迭出,不难看出建筑业改革大幕,已然徐徐拉开!而建筑业作为国民支柱产业,在寻求改革突破的关键时期,针对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以及工程咨询等资质的改革已进入深水区。 造价资质全面取消、全部废止招标代理资格、工程咨询资质取消  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1、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2、继续落实《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精神,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培育具有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资质取消历程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部分工程资质审批,其中包括工程造价资质。  而造价资质全国范围内取消早有迹象:  ◆2019年11月6日国发〔2019〕25号文发布,试点取消工程造价咨询甲、乙两级资质认定;  ◆2019年11月30日住建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正式开展试点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同时试点地区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各地试点地区陆续发文明确取消资质审批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  ◆2020年12月2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本次资质改革包含监理、施工、设计等资质,唯独没有涵盖造价咨询资质;  ◆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试点,2021年6月3日国发〔2021〕7号文正式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工程造价资质审批。  ◆2021年6月29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在造价资质全国范围内取消的同时,2021年4月1日发改委令第42号,正式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这标志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彻底取消,也意义着招标代理资质已被全部取消。而近年来针对工程咨询等资质的改革也已进入深水区。招标代理资质取消历程  一起回顾从2013年12月到2021年4月,招标代理资格被全部取消的整个历程:  ◆ 2013年12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取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审批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  ◆ 2014年8月3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政府采购法》修正案,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2014年9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  ◆ 2017年7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2017第7号)文件,暂停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  ◆ 2017年12月27日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招标投标法》修订意见,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了取消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认定。2017年12月27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2020年8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 2021年4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正式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2 年第 13 号),这标志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彻底取消,也意义着招标代理资质已被全部取消。工程咨询资格取消历程  ◆2005年3月4日,发改委发布第29号令,公布《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该办法明确,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2015年5月30日,发改委发布第26号令,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2017年10月19日,发改委明确了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包括: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自2018年1月1日起,按规定内容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告知有关信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国家发改委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推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自律性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制度,由国家和省级发改委指导和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结果仅作为工程咨询服务需求方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的参考……  ◆2017年11月15日,发改委发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其第六条提出,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第四章明确了行业自律等相关内容,第二十二条明确,国家发改委应当推进工程咨询单位资信管理体系建设,指导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为委托单位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和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督提供参考依据。第二十六条明确,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考。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取消工程咨询资质后,可研报告谁来编写?  近日,有网友向发改委提出咨询,现在已取消工程资质认定,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发改委2017年第9号令)规定,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现在需要编制政府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可以自己编制,还是需要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写?  对此,发改委投资司回复:政府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谁编写由项目单位决定,属于市场化行为。  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内容的咨询  2021年12月17日,有网友在发改委提出《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内容的咨询》。  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文件中全过程咨询内容包括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专业化的咨询服务业态。  问题1、请问投资咨询是否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问题2、建设单位委托全过程咨询内容,是否可以1+N,即2种以上咨询服务组合即可?  答复单位:投资司  答复时间:2021/12/29  您好,投资咨询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第八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是指“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感谢您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文章汇总:  《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标准》发布,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取费标准(2022收藏版)  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印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无论是造价资质全国范围内取消,还是招标代理等资格废止,这一切动作都在实行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也会迅速引发大范围关注,资本进入、门槛降低等……这些改革的要害就是打破了行业的“隔离墙”,使之工程咨询、造价、招标代理等产业融合,向全过程工程咨询转型。  目前,在国家相关部门大力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的背景下,“全过程工程咨询”成为工程咨询行业最热话题,在即将迎来行业巨大变革的同时,咨询企业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正在成为工程咨询行业新的发展趋势。                                     END"

住建部:一级建造师连挂4家公司!拟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023-06-10

"住建部:一级建造师连挂4家公司!拟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2022-11-01 11:17:04459                                                           近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一则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61号)送达公告。  近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一则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61号)送达公告。  据悉1人在单位任职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先后注册在其他4家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依据相关规定,住建部拟撤销上述人员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因拒绝提供法律文书邮寄送达地址,特此公告送达。  附原文:  张某丽:  经调查核实,你在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山东汉邦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善能电力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安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永杰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拟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因你拒绝向我部提供法律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我部无法向你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6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部进行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陈述(申辩)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2年10月19日  “挂证”是如何被查出来的?  方法1、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  该方法通过“四库一平台”,即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省市建设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通过内部信息数据比对,主要查处的是“一人多单位注册的‘挂证’”。  一人多单位注册,无论是一人多证多单位注册,还是一人一证多单位注册,都将被发现查处。有人说,我在两个省不同单位注册,这种情况省监管平台是查不到的,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管平台是可以查出的。  方法2、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  该方法将社保信息与住建部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人员注册信息进行比对。  社保信息确定人员工作单位,注册信息确定证书注册单位,两者一致,确定为人证合一;两者不一致,确定为人证分离,将被认定为“挂证”。方法2主要查处的是“人证分离的‘挂证’”。  方法3、对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方法3是在“人证合一”的情况,通过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查处,查处成本相对较高,主要手段有以下几种:  1)通过检查指纹、人脸识别等考勤信息,主管部门了解执业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2)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直接到达项目现场,了解执业人员是否在岗,向相关人员询问项目信息,若不知晓,可判定为“挂证”。如何证明不是“挂证”?  如果你的名字出现在的“挂证存疑名单”中,如何证明自己没有“挂证”?  广东省住建厅在《关于全面排查处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挂证”行为的通知》中,明确了“挂证”整改佐证材料,供大家参考。住建部建办市函〔2019〕92号文规定的6种类型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①正常退休:提供退休证或单位退休证明。  ②依法提前退休:提供注册人员的《退休证》或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③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反聘:提供单位退休后反聘证明。  ④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符的退休人员:身份证年龄未退休,档案年龄已达到退休年龄退休人员 ,提供《退休证》或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①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社会保险由事业单位统一缴纳的人事关系证明。  ②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  ③社保缴纳证明。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①大专院校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为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并在该企业工作,社会保险由大专院校统一缴纳的人事关系证明。  ②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  ③社保缴纳证明。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①原部队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军官转业证书》。  ②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注册人员在现人事档案接收部门参保缴费记录。  ③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挂证行为证明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①买断社会保险协议书。  ②社保缴纳证明。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社保不一致  1、注册单位与社保不一致,已整改完成  ①注册单位注销的,提供解聘资料和网上注册证书查询方式截图。  ②停止社保的,注册单位提供购买社保证明、网上注册证书查询方式截图、停止社保的证明(说明)材料。  2、单位名称变更  ①社保缴纳证明。  ②营业执照扫描件。  ③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  3、单位下属无独立法人分公司  ①社保缴纳证明。  ②成立分公司文件或批文。  ③营业执照扫描件。  4、信息有误  提供社保证明(注:社保打印数据有误)。无社保  1、15位身份证号码,无匹配  提供身份证扫描件。  2、社保身份证号码变更  提供身份证扫描件、社保证明。  3、退休  ①正常退休:提供退休证或单位退休证明。  ②依法提前退休:提供注册人员的《退休证》或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③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反聘:提供单位退休后反聘证明。  ④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符的退休人员:身份证年龄未退休,档案年龄已达到退休年龄退休人员 ,提供《退休证》或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4、死亡  ①在职死亡提供医院或者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扫描件,或社保系统死亡待遇核定表扫描件。  ②退休后死亡按退休人员办理。  ③确找不到家属提供资料的,由企业书面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承诺情况真实。  5、信息有误  提供身份证扫描件、社保证明。多家社保 (多重注册)  1、多家单位同时购买多重社保(一本注册证书同时多家单位购买社保)  ①提供与注册证书相符单位社保证明和其他家单位的社保系统停保截图。如其他单位不配合,由个人提交书面保证材料扫描件。  ②网上注册证书查询方式截图。  2、多家单位同时购买多重社保 (多本证书同时分给多家单位使用并购买多家社保)  ①提供与注册证书相符单位社保证明和其他家单位的社保系统停保截图。必须全部注册证书注册在统一单位并在同一家单位购买社保。如其他单位不配合,由个人提交书面保证材料、承诺书扫描件。  ②网上注册证书查询方式截图。                                     END"

重磅!住建厅:职业资格证书=职称!可一证两用,无需换发!

2023-06-10

"重磅!住建厅:职业资格证书=职称!可一证两用,无需换发!2022-11-01 16:22:53583                                                           近日,又有一省发文明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证书。  近日,又有一省发文明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证书。  9月14日,甘肃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工作的通知》。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证书。其中建造师明确:  一级建造师对应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造师对应助理工程师 。文件原文:甘建人〔2022〕185号  各市州住建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兰州新区城建和交通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精神,为进一步减少人才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甘人社通〔2022〕132号),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职称与部分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关系对应表(60项)》中所列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相应职称系列(专业)对应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和相关任职条件进行聘用(任),并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证书。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厅整理了《住建行业职称与部分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关系对应表》(详见附件),建造师、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等建设工程专业职业资格可对应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在资质审查、招投标和职称评审等环节严格贯彻落实,融合贯通住建行业用人渠道,畅通各类人才的职业发展通道,降低企业用人成本,增强企业活力,不断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  附件:《住建行业职称与部分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关系对应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13日                                     END"

2022年度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申报工作!

2023-06-10

"2022年度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申报工作!2022-10-09 11:39:253018                                                           近日,河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度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72号)精神,为确保2022年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和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顺利开展,现结合行业实际,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申报评审政策依据  (一)正常评审政策依据《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办〔2021〕66号)。  (二)考核认定政策依据《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豫人社办〔2021〕73号)。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根据豫人社办〔2022〕72号文件精神,考核认定条件第(二)“硕士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满2年或注册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调整为“硕士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满2年或注册满2年,硕士研究生毕业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8年,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0年。”  具体文件可登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快捷通道—职称评审—申报评审条件—0914、0919”查阅。  二、申报专业类别  正常评审申报专业类别:建设科研、建设勘察、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土木工程、结构设计、建筑电气、暖通空调、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光源与照明、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岩土工程、城乡规划、测绘、工程监理、风景园林、建设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工程咨询、防护、防化、腐蚀与防护、建筑智能化。  考核认定申报专业类别:  1.注册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类):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房地产估价师、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验船工程师、注册测绘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2.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等。  三、申报审核的具体要求  2022年度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均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申报审核的具体要求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72号)有关精神执行。网址:https://hrss.henan.gov.cn/2022/09-30/2616652.html。  为了帮助广大申报人员快速准确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我们专门制作了《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申报系统填写规范指南》(附件1)。  四、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一)申报人须提供上传与用人单位(含在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满6个月以上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证明。  (二)关于“绿色通道”申报审核工作。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申报职称、企业家直通车申报、年限破格申报以及国家部委、中央企业或外省委托评审的,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一步到位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非公企业无职称人员申报申报副高级职称,公务员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军转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副高级职称,B/C类人才申报高级职称的,须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督并抽查。审核完成后申报人上传审核备案扫描件《河南省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备案表》(附件2)或《河南省破格申报职称备案表》(附件3)或《河南省企业家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直通车备案表》(附件4),再进行网上申报。  非公企业无职称人员、公务员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军转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B/C类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在职称申报系统“评审类型”中须选择“一步到位(破格)”。  大专及以下学历人员,已取得工程师职称并聘任满5年,申报副高级职称的,无需填报《河南省破格申报职称备案表》,但在职称申报系统“评审类型”中须选择“学历破格”。  (三)关于委托评审问题。凡是委托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评审的单位,须有委托资质部门出具的委托代评函,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资格审核同意后方可参评。委托评审的人员必须按照被委托评审的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统一的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未出具委托代评函的,将不予受理。  (四)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参评业绩材料取得时间以用人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时间为准,聘任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12月底。  五、申报和审核时间安排  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个人申报、资格审核、《评审表》报送时间安排如下:  个人申报时间:2022年10月10日-10月21日;  相关部门审核时间:2022年10月10日-10月28日;  评委会审核时间:2022年10月10日-11月4日。  《评审表》集中报送时间:2021年11月7日-11月11日  申报人可登录“职称申报系统” —“信息查询”或单位管理人员登录“职称管理系统” —“申报人员状态查询”查看当前申报进度,当前状态显示“评审中”时,即可自行从职称个  人申报系统内打印《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A3纸,一式3份)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进行报送。  六、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送地点:河南建设大厦东塔8楼815室(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75号)  联系人:朱爱杰刘乐  联系电话:0371-65320891、65321950  七、有关要求  (一)申报人和用人单位要认真仔细研读副高级职称评审、考核认定相关政策和职称申报审核的相关要求,切实吃透文件精神,做到有的放矢。要严格落实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和推荐单位均须填写《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书》(附件5),提交申报材料时要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实行“一票否决”。对违反承诺制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级资格审核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不得敷衍了事,一推了之,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相应评委会;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事项和材料,退回时实行“一次告知”,避免多次审核。  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数据申报成功后无法修改,操作人员在填写、上报过程中务必仔细,切勿盲目操作。  (三)由于网络申报时间不可更改,所有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务必在公布的申报审核时间内通过河南职称工作信息平台报送申报人信息,逾期将无法受理。(为避免填报信息丢失,建议下载使用火狐、谷歌浏览器登录职称管理服务平台)  (四)评审材料每人1袋,袋子外面注明申报人单位、姓名、申报系列、专业。《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并在“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电话(未按时报送《评审表》视为放弃参加评审)。  (五)申报人填报专业等信息时应规范填写。在系统内填报资料上传图片文件时,若一张图片无法符合填报要求,可在“浏览”选择图片文件时长按“Ctrl键”来选择多个图片进行上传。  (六)有关答辩时间、评审表清退等工作的通知请关注职称申报服务平台的个人申报系统及年度工作群;评审情况公示信息等相关的通知将发布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hrss.henan.gov.cn/),请呈报单位和个人届时登陆网站查询。  (七)关于评审材料清退工作。评审结束后,各市各单位务必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取回评审材料。评委会对逾期未领材料不承担保管责任。  附件1:《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职称申报填写规范指南》.doc  附件2:河南省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备案表.doc  附件3:河南省破格申报职称备案表.doc  附件4:河南省企业家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直通车备案表.doc  附件5: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书.doc  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  称考核认定委员会  2022年10月8日                                     END"

交通运输部|规范投标条件设定,严禁拖延欠付工程款,鼓励项目合法分包

2023-06-10

"交通运输部|规范投标条件设定,严禁拖延欠付工程款,鼓励项目合法分包2022-10-09 15:00:501742                                                           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公路建设领域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等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推动公路交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支持公路建设领域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破除中小企业进入市场的隐形门槛  (一)完善市场准入机制,严禁私设清单。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严禁排斥、限制中小企业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严禁在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环节设置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许可、确认等,严禁通过备案方式实施行政许可,以及要求中小企业接受第三方服务、提供第三方证明等前置中介事项。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确保所有市场主体“非禁即入”。  (二)改善市场投资环境,严禁区别对待。积极吸引中小企业参与公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权益,严禁以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政策。对于PPP项目,鼓励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研究大型企业牵头、中小企业参与,共同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机制,促进企业间优势互补、资源融合。保障中小企业投资项目在征地拆迁等方面享受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待遇。  (三)优化涉企服务举措,严禁怠政懒政。鼓励各地依托门户网站,建立涉企政策“一站式”发布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找得到、看得懂、用得上”的政策信息服务。畅通中小企业信息沟通渠道,鼓励开展“大调研、大走访”活动,深入了解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加大交通运输领域助企纾困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引导中小企业加强人才培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排斥、限制中小企业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打破中小企业获取项目的围墙壁垒  (四)规范投标条件设定,严禁明招暗定。鼓励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建立依法必须招标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对招投标环节的全链条监管,督促招标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严禁以任何形式对中小企业设置附加条件,严禁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技术、商务条件或者资质、规模、业绩、奖项要求,严禁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荣誉奖励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严禁限制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严格落实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关键内容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积极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推进远程异地开标评标。  (五)鼓励项目合法分包,严禁违规限制。完善制度规定,调整不合理限制要求,鼓励大型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将中标的总承包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包给中小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公路工程分包项目。优化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分包业绩录入和审核功能,规范分包业绩录入,加强分包业绩审核,强化分包业绩的数据共享和应用。  三、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履行合同的从业风险  (六)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严禁违规收费。严格落实有关要求,严禁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禁止以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指定出具保函(保险)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减轻中小企业现金流压力。鼓励出台相关政策,积极发挥信用激励惩戒作用,对信用评价高的中小企业,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督促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引导建设单位尽量压缩项目结算审核周期,提高中小企业资金回笼速度。  (七)公平合理制定合同,严禁转嫁风险。严格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审查,严禁设置有失公允、增加承包人特别是中小企业风险和费用的内容,临时用地的费用、责任、义务等应纳入合同条款,降低中小企业征用临时用地风险。发现已签订合同显失公平的,要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实事求是、合规合理调整相应费用。  (八)按期支付企业款项,严禁拖延欠付。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对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工作,推动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建立健全工程款支付投诉处理以及监督评价机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严禁降低中期支付比例、延长支付周期和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指导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台账,限期清零,并杜绝新增拖欠账款。  各地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支持公路建设领域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强化监督指导,积极推动将落实情况纳入相关绩效考评范畴,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推进落实中好的做法、工作成效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2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ND"

住建部:因极端恶劣天气导致停工,建设单位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2023-06-10

"住建部:因极端恶劣天气导致停工,建设单位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2022-10-09 16:02:002763                                                           住建部发文:因极端恶劣天气导致停工,建设单位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不可抗力导致的索赔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  2020年9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通知》提出:  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建设单位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温馨提示  1、遭遇恶劣天气时,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天气的合理措施保证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2、保存好以下资料:  工程师指令、来往函件、会议记录、施工现场记录(施工日志、施工质量检查验收记录、施工设备记录、现场人员记录、材料进出场记录、施工进度记录等)、工程财务记录、现场气象记录、施工进度计划、工期修改文件等。  文件原文:建质规〔2020〕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依法界定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不断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升,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取得积极成效,工程质量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但我国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尚不完善,特别是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不明确、不落实,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任意赶工期、压造价,拖欠工程款,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等问题,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保障工程质量具有主导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推动工程质量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工程和美好生活的需求。  二、准确把握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要求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一)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按规定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二)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调整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相应调整相关费用。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因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落实优质优价,鼓励和支持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创建品质示范工程。  (三)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四)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建设单位要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不具备条件的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加强对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禁止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五)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要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加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管理,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落实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强化质量主体责任追溯。  三、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各地要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与市场监管联动机制,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推进质量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住宅工程质量。  (一)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要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建设单位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企业发生注销情形下由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质量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在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保修责任承接说明材料。  (二)加强质量信息公开。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交付使用前,应公开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鼓励组织业主开放日、邀请业主代表和物业单位参加分户验收。试行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应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  (四)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各地要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设计导则,明确室内面积标准、层高、装修设计、绿化景观等内容,探索建立标准化设计制度,突出住宅宜居属性。政府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依法限制有严重违约失信记录的建设单位参与建设。  四、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切实激发建设单位主动关心质量、追求质量、创造质量的内生动力,确保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到实处。  (一)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加大对其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整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和整改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信用管理。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实现数据共享和交换。充分运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手段,加大对守信建设单位的政策支持和失信建设单位的联合惩戒力度,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罚”的良好信用环境。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发现建设单位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本通知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住建部质安司解读: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推动建筑工程品质提升——《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首次明确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依法界定建设单位应履行的质量责任,着力构建以建设单位为首要责任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同志对《通知》进行了解读。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建筑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建筑业发展日新月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升,以上海中心、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等为代表的一大批重点工程高质量建成并投入使用,住宅使用功能不断完善,新建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基本杜绝,为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人民安居乐业与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国工程质量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依然存在,建筑工程品质整体上还不高,与高质量发展要求仍有不小差距。这反映出我国工程质量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特别是部分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者、决策者和组织者,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漠视工程质量,不认真履行质量责任,成为比较突出的薄弱环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工作决策部署,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突出强化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深入调研、充分沟通、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制定并印发了《通知》。  问:《通知》出台有何重要意义?  答:《通知》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对工程质量责任体系进行系统谋划,将有力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完备有效的政策支撑。  一是有利于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主战场,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全面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着力构建以质量为核心的建筑管理体制机制。《通知》对标对表高质量发展要求,依法明确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要求,健全权责一致、科学合理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切实激发建设单位主动关心质量、追求质量、创造质量的内生动力,不断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推动建筑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二是有利于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依法界定首要责任内涵。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对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做了一些规定,但比较分散,不够聚焦,没有形成完整清晰的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概念,导致建设单位质量责任难以有效落实。《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在总结相关规定及工程实践要求的基础上,首次提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要求,明确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三是有利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推动质量责任落实。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建筑工程品质提升的关键。众多工程实践证明,建设单位越追求质量,越尊重质量发展规律,工程质量水平也越高。这需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管,切实夯实建设单位责任,让质量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督促建设单位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切实履行质量责任。《通知》坚持改革创新,指导地方健全完善建设单位质量监管机制,建立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加大对守信建设单位政策支持和失信建设单位联合惩戒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建设单位质量责任落实。  问:《通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通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梳理细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具体内容和创新管理举措,逐步完善以建设单位为首要责任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通知》共包括4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从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厘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边界考虑,强调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的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从准确把握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内涵考虑,依法明确建设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重点应履行的质量责任。  第三部分从保障量大面广的住房质量角度考虑,强化分类指导,提出加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举措。  第四部分从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激发建设单位增强质量意识考虑,提出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加强建设单位监督管理等方面措施。  问:《通知》重点解决哪些问题?  答:《通知》以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方向,以破解建设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主线,重点解决3个方面问题。  一是围绕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不明确、不具体、权责不一致等问题,依法明确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内涵,将其归纳为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等方面。  二是围绕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不明确、质量信息不透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房屋预售轻工程质量、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提出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与市场监管联动机制,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推行质量信息公开等重点举措。  三是围绕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质量责任规定处罚依据不足、追责不到位等问题,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具体措施。  问: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首先,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必须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对此,《通知》提出:  一是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  二是细化工程发包承包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三是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其次,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工期和造价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和先决条件。但是部分建设单位不顾工程建设客观规律,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任意抢工期、压造价,拖延工程款结算,严重损害工程质量。对此,《通知》提出:  一是保障合理工期,明确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建设单位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二是保障合理造价,明确因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  三是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要求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建设单位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最后,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越健全,投入的专业人员越到位,工程质量水平往往就越高。但是由于建设单位质量责任的缺失,不少建设单位自身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无法有效履行工程建设活动组织者的质量管理职责。对此,《通知》系统阐述了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责任:  一是建设单位要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不具备条件的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  二是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明确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三是强化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明确建设单位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问:住宅工程质量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围绕量大面广的住宅工程,《通知》有哪些创新举措?  答:《通知》从4个方面提出创新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举措:  首先,强化建设单位住宅质量保修责任。当前,住宅质量保修问题较为突出,投诉多、处理难,社会矛盾集中。部分建设单位不认真履行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第一责任人义务。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项目公司,项目结束后公司随之注销,导致质量保修主体缺失。对此,《通知》提出:一是明确建设单位要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二是细化质量保修期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三是明确房地产项目公司注销后责任承接具体举措,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企业发生注销情形下由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质量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在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保修责任承接说明材料。  其次,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开。住宅工程质量与购房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保障购房人对质量信息的知情权,充分发挥购房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约束作用,对保障工程质量意义重大。但是,由于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购房人往往难以获得房屋主要质量信息,缺乏与卖房人沟通谈判的能力。对此,《通知》提出加强质量信息公开,要求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主要建筑材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并试行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目前,山东、湖北、宁夏等地正在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督促建设单位主动公开住宅工程关键质量信息,认真履行质量承诺。  再其次,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我国商品房实行预售许可制度,这有利于拓宽房地产开发融资渠道,但客观上也造成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忽视质量、侵犯购房人质量权益等问题。为切实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质量安全意识,确保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通知》提出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明确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应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  最后,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加快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提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有安居和住有宜居目标的重要途径。对此,《通知》提出:一是各地要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设计导则,明确室内面积标准、层高、装修设计、绿化景观等内容,探索建立标准化设计制度。二是政府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三是依法限制有严重违约失信记录的建设单位参与建设。  问:如何确保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答:建设单位与工程质量水平密切相关。建设单位往往不是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实施主体,其行为具有不易察觉、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等特点,难以有效追责。因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往往监管力度不足、处罚较难。对此,《通知》提出:  一是各地要建立对建设单位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加大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在建工程项目检查频次和力度。  二是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整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是强化信用管理,及时公示建设单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发现建设单位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问:如何保障《通知》贯彻实施?  答:工程质量管理环节多、链条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进一步强化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是推动建筑工程品质提升的迫切要求和关键举措,也是行业普遍共识。做好这项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改革创新、真抓实干,全面落实《通知》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规划,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通知》各项措施尽快落地见效。  二是强化示范引领。各地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约束作用,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加快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程质量保险、住宅质量合格证等改革创新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是做好舆论宣传。各地要认真做好《通知》宣贯解读,利用媒体和培训等平台,积极宣传《通知》精神,营造全社会关心质量、创造质量、享受质量的良好氛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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