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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委:劳务企业需配备施工队长,否则予以处罚!今日起“施工队长管理”模块正式上线运行
2023-06-10
"住建委:劳务企业需配备施工队长,否则予以处罚!今日起“施工队长管理”模块正式上线运行2022-11-24 18:08:48211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线施工队长管理模块的通知》。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线施工队长管理模块的通知》。 市实名制平台增加了“施工队长管理”模块,相关功能自2022年11月23日起正式上线运行。 2022年11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设置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劳务企业应当尽快在市实名制平台完成现有施工队长的聘用和任命工作,并打印新版《施工队长聘任证书》留存备查。 加强对施工队长现场履职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配备施工队长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对劳务企业记分。 原文如下:京建发〔2022〕4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管理的通知》等文件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强对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各施工企业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维护建筑劳务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平台)进行了优化升级,增加了“施工队长管理”模块,相关功能自2022年11月23日起正式上线运行,原北京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施工队长管理系统不再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功能及工作流程 市实名制平台施工队长管理模块主要有以下功能:施工队长聘用、电子证书打印、信息变更、劳动合同延期、任命、施工队长变更、解除、信用管理等。 (一)施工队长聘用。劳务企业与所属施工队长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施工队长基本信息录入平台,完成聘用后,可下载打印《施工队长聘任证书》。 (二)信息变更及劳动合同延期。当施工队长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如手机号、家庭住址、在京住址等),劳务企业应当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完善。 平台在聘任期限到期前20天对企业进行提示,劳务企业应根据需要及时办理延期。如未及时办理延期,施工队长聘任期限到期后自动解除,《施工队长聘任证书》失效。 (三)施工队长任命。劳务企业指派施工队长到项目任职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在平台中进行任命。 (四)施工队长变更。劳务企业决定更换项目施工队长时,应当与劳务作业发包人提前沟通协商,在平台中上传相关协议后即可办理变更手续,对新的施工队长进行任命。 劳务企业解聘正在项目任职的施工队长时,应当先办理施工队长变更手续。 二、工作安排 为保证相关工作顺利开展,2022年11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设置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劳务企业应当尽快在市实名制平台完成现有施工队长的聘用和任命工作,并打印新版《施工队长聘任证书》留存备查。 三、相关工作要求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施工队长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完善施工队长管理系统,建立施工队长信用档案,对项目施工队长管理工作开展抽查,并将相关情况记入施工队长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加强对施工队长现场履职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配备施工队长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对劳务企业记分。 各项目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劳务管理工作负总责,监督本项目劳务企业施工队长履职情况。劳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我市相关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施工队长聘任、延期、变更、解除等工作流程,加强对本企业所聘用施工队长的日常管理。 施工队长应当切实履行施工现场劳务管理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本项目现场施工组织及质量安全管理、工程劳务费结算支付、合同及价格洽商、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等工作,积极协调解决所承接项目的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自觉接受劳务企业、劳务作业发包人的管理,主动配合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对本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检查。 END"
住建厅: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住建厅: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2022-11-23 18:05:29256 近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通知》。 11月22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通知》。 重点内容 一、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 一)检查对象 在我区取得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 1.根据要求,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仍然满足资质标准,主要包括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等。 2.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质审核情况。 3.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原文如下: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通知藏建市管〔2022〕559号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根据《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专项推进组成员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版)》(藏市监联办〔2022〕5号)、《2022年度西藏自治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藏市监联办〔2022〕6号)的要求,结合年度工作安排,决定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 (一)检查对象 在我区取得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 1.根据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仍然满足资质标准,主要包括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等。 2.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质审核情况。 3.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二、检查方式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相关要求开展随机抽样核查,此次检查实行网上核查为主,实地抽查为辅。为防止社会中介扰乱建筑市场秩序,随机抽取名单将通过附件向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本辖区的核查企业,被核查企业将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点对点推送。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11月18日至28日,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实际制定检查方案(检查表格参见附件1),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区内建设工程类企业(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二)督查阶段。11月29日至12月5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地)进行随机抽查。检查组人员由区住建厅、区人社厅随机抽取人员组成,检查安排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建设工程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自觉保持人员稳定,并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同时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检查,不得弄虚作假规避检查。 (二)闭环管理。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有关企业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核,确保检查整改闭环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检查结果录入至“西藏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和“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信息报送。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如实填写附件1、附件2,并形成情况报告,于2022年11月30日前报送至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抽查情况报告要说明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发现的具体问题、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8日 END"
珠海关于政府工程发承包新规!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珠海关于政府工程发承包新规!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2022-11-22 14:29:54162 近日,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2022年9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制止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政府其他各类资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国家及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发改、财政、审计、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相关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安全实用的原则实行限额设计,根据实际情况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以政府其他各类资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的,其财政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决策约束机制和标后评估机制,并将其纳入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机制,将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和定标方法的确定、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效果的评估等纳入廉洁评估范围。 招标人应当制定定标工作规则和项目定标方案。定标工作规则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评定分离”制度,将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过程分为评审和定标两个阶段,采用简化程序招标的除外。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同类工程业绩、投标保证金等投标资格进行审查。 第九条 评标阶段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进行评审,独立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条 定标阶段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定标时必须严格遵守定标工作规则和项目定标方案,不得临时改变。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代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应当采取集体议事法定标,由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定标委员会成员对定标结果承担终身责任,法定代表人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定标前,应当核实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明、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当签订承诺函。承诺不借用资质、不串标围标以及中标后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不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及时收集、妥善保存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的材料和信息。在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投标报价、投标人业绩信誉资料以及考察、质询、清标报告和定标委员会投票结果等定标过程资料留存备查,属于应当公开的内容应当在市交易中心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首要责任,应当全面建立内控和自查制度,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由承包单位将所有分包合同、主要材料购买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工资支付台帐和清单、资金流水等资料报建设单位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进行履约评价,并全程留痕。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建设现场管理,重点核查实际履行合同的单位与中标人是否一致,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信息是否一致,项目负责人是否到岗履职,承包单位是否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承包单位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承包单位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 承包单位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对分包单位的现场情况进行核查,定期向建设单位报送核查情况。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承包合同中载明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行为的条款及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梳理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合同关系,制成合同谱系图,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主要合同关系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改合同谱系图并公示。合同谱系图应当同时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信息平台备案。 合同谱系图应当包括工程总承包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分包合同等。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在银行开设专用于工程款收支的监管账户,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银行三方签订款项监管协议。建设单位负责监督专款专用,开户银行配合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并提供账户资金收支和资金流向信息。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实施项目负责人管理制度。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现场人员情况、合同的履行情况、资金流水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履约评价报告,对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情形进行全过程核查、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履约评价结果在市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鼓励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代建管理机构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全过程检查和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将第三方评价结果作为对参建单位履约评价和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履约评价结果计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 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应当对工程的实施向建设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加强分包单位管理,要求分包单位将主要材料购买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工资支付台帐和清单、资金流水等资料报承包单位备案。 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配备施工管理人员并在岗履职,严格实名制管理,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现场管理自查情况。 承包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工资支付台帐和清单、资金流水等资料,并全程留痕备查。 承包单位应当完善用工制度,严禁拖欠务工人员工资。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应当检查该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发现上述问题后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分包单位,监理单位不予核准进场施工,并立即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其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一致。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五条 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字化智慧工地管理平台,通过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信息技术打造智慧工地,实现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数字化管控。 第二十六条 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统筹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信息平台。 政务服务数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参建单位应当将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等全流程相关资料及时录入建设工程信息平台。国企代建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信息应当由代建单位接入建设工程信息平台。 工程资料应当与建设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形成,并应当真实反映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工程资料形成单位应当对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提供虚假工程资料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具体办法由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安、建设、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认定存在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启动倒查机制。 第二十八条 人社、信访等部门在受理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时,发现属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原因导致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案件的,应当及时将相关违法线索提供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因实施行政处罚需要查实资金流向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税务部门请求协助提供涉案企业关于该项目的报税合同及相关报税材料;向银保监部门请求协助提供工程款流向、时间、金额、收受主体等信息。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举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建立治理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联合检查机制,由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牵头,组织公安、人社、应急、审计、国资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在全市范围内每年开展联合检查行动,根据需要邀请监察机关参与。对发生质量安全、大规模欠薪等问题的建设项目,应当立即启动倒查机制。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对施工单位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停业整顿期间,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工、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工、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总监理工程师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因转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单位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纳入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施工单位三年内禁止在本市承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第三十八条 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建设工程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管、物资采购、政府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涉及公职人员职务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置。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zjj.zhuhai.gov.cn/zjj/zwgk/zcfg/jsfg/content/post_3449309.html END"
住建部:不再强制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可签订用工书面协议
"住建部:不再强制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可签订用工书面协议2022-11-22 14:41:57161 近日,住建部和人社部联合发文,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规范性文件层面,《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建市〔2019〕18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均明确要求建筑企业应与农名工签订劳动合同;实际操作层面,基层劳动监察部门更是把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检查的重点。 令人高兴的是,近日,住建部和人社部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将建市〔2019〕18号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凡是涉及到农民工劳动合同的条款,一律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且在修订后的第八条,旗帜鲜明的提出,“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 近日,住建部和人社部联合发文,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全文附于文章末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原文件(建市〔2019〕18号):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二、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2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修改后的文件全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根据建市〔2022〕59号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ND"
住建厅:隐瞒发承包关系的,最严予以停工、处罚!
"住建厅:隐瞒发承包关系的,最严予以停工、处罚!2022-11-02 10:29:16480 近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发承包信息公开支持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10月21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发承包信息公开支持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全面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 2022年10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 在建且计划竣工日期为2023年1月1日之后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在2022年10月1日前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全面推行发承包信息在线公开制度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发完善相关系统,在本部门官方网站设立专栏,由建设单位上传和更新发承包信息,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在线公开。 2023年1月1日起,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本部门官方网站设立专栏,集中公开本地区所有在建项目的发承包信息,并落实动态更新。强化监督管理 强对发承包信息告示牌设立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设立、不及时报送或告示牌信息不全面、不准确、不及时的,要督促建设单位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整改不到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的发承包行为、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主要管理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履职行为等开展全面核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以隐瞒发承包关系的,要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责令整改直至停工、处罚。四、发承包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指引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项目涉嫌存在以下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情形的,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四、发承包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指引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项目涉嫌存在以下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情形的,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一、违法发包情形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二、转包情形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三、挂靠情形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四、违法分包情形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END"
新疆:12月31日前,部管注册类纸质证书继续有效,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
"新疆:12月31日前,部管注册类纸质证书继续有效,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2022-11-02 17:43:06486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建部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部管注册类纸质证书继续有效使用的公告。 为确保建设工程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顺利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工作。2022年8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且未实现电子证照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部级相关系统已完成注册证书信息变更、延期等业务,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数据信息为准。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凭变更前的纸质证书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证书信息查询截图,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各相关单位不得以提供最新纸质证书为由限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等活动。 特此公告。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26日 2021年9月26日,住建部发布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 1、自2021年10月15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 全国范围内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 2、自2022年1月1日起, 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一级建造师应重新刻制执业印章,并使用电子证书上的注册编号。 2021年12月17日,人社部官网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明确: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电子印章,专用于制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 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行电子证书后,纸质证书仍按照原方式制发。已制发的纸质证书遗失、损毁,或者逾期不领取的,不再办理补发。 启用“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电子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1.注册城乡规划师 2.注册测绘师 3.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4.注册建筑师(一、二级) 5.监理工程师 6.造价工程师(一级) 7.建造师(一级) 8.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9.注册验船师 10.护士执业资格 11.注册安全工程师(中级) 12.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 13.注册计量师(一、二级) 14.执业药师 15.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初、中、高级) 16.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 17.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18.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19.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 20.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 21.设备监理师 22.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 23.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中级) 24.翻译专业资格 文件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中推行电子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电子印章,专用于制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 二、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电子证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电子印章(见附件样式1)。 1.注册城乡规划师 2.注册测绘师 3.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4.注册建筑师(一、二级) 5.监理工程师 6.造价工程师(一级) 7.建造师(一级) 8.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9.注册验船师 10.护士执业资格 11.注册安全工程师(中级) 12.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 13.注册计量师(一、二级) 14.执业药师 15.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初、中、高级) 16.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 17.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18.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19.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 20.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 21.设备监理师 22.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 23.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中级) 24.翻译专业资格 三、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电子证书使用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或有关部门指定机构的电子印章(见附件样式2)。 1.拍卖师 2.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3.资产评估师 4.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5.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6.税务师 7.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四、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pta.com.cn)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行电子证书后,纸质证书仍按照原方式制发。已制发的纸质证书遗失、损毁,或者逾期不领取的,不再办理补发。 五、推行电子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项目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附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样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人事考试中心)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样式 END"
对全省在建工程开展检查!重点核查现场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人员信息一致
"对全省在建工程开展检查!重点核查现场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人员信息一致2022-11-17 18:32:15456 近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建筑市场“双随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11月14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建筑市场“双随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检查范围 全省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检查内容 1、法定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着重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办理施工许可、工程款支付情况等。 2、各方主体履行责任情况。重点检查施工、监理等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承揽业务,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拖欠工程款,是否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等行为。 3、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核查现场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人员信息一致,人员持证、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 4、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核查现场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人员信息一致,人员持证、项目总监是否到岗履职,对分包单位资格审核、监理记录是否完善。 5、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着重检查各工程项目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 6、《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落实情况。着重检查各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制度、总承包代发工资等制度落实情况。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各方行为,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按照《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赣市监明电〔2022〕6号)部署,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2年建筑市场“双随机”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检查内容 1.法定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着重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办理施工许可、工程款支付情况等。 2.各方主体履行责任情况。重点检查施工、监理等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承揽业务,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拖欠工程款,是否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等行为。 3.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核查现场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人员信息一致,人员持证、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 4.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核查现场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人员信息一致,人员持证、项目总监是否到岗履职,对分包单位资格审核、监理记录是否完善。 5.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着重检查各工程项目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 6.《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落实情况。着重检查各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制度、总承包代发工资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检查方式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成3个组,于11月中下旬对各设区市(包括下辖县、市、区)随机抽取3-5个在建项目,赣江新区抽查2个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机构派员配合检查。 具体时间、督查方式和检查人员另行通知。 四、其它事项 1.核查工作应严格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不应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扰和影响,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核查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2.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赣江新区城乡建设、交通局指定1名同志作为联络员,并于2022年11月1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监管处。 省住建厅联系人:向恭水 联系电话:0791-86219573 省人社厅联系人:万佳 联 系 电 话:0791-86890186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10日 END"
济南:冬期施工时,这几种情况严禁施工!不按规定落实的,将停工整改、清出济南市场...
"济南:冬期施工时,这几种情况严禁施工!不按规定落实的,将停工整改、清出济南市场...2022-11-16 18:13:06562 近日,济南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11月11日,济南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 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日稳定低于5℃,或因寒流侵袭等原因造成气温骤降至 0℃以下,即进入冬期施工。 严格控制环境温度要求,对钢筋(钢结构)焊接、外墙保温、防水、湿作业施工等关键工序,要严控施工环境温度要求,温度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下严禁施工。 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施工过程检查验收程序及标准,凡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对不按规定落实冬期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及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措施的,综合运用限期整改、约谈、停工整改、信用惩戒、行政处罚、清出济南市场等措施。 《房屋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详见文件原文↓ 文件原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建质安字〔2022〕98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市、区县两级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我市建筑工地即将进入冬期施工阶段,为进一步强化冬期施工期间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扬尘治理及疫情防控效果,遏制各类施工质量问题及安全事故的发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并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冬季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一)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日稳定低于5℃,或因寒流侵袭等原因造成气温骤降至 0℃以下,即进入冬期施工;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高于5℃时,解除冬期施工。根据我市有关气象资料,一般自11月15日起进入冬期施工阶段,次年3月15日起解除冬期施工。 (二)冬期施工期间,各工程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及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地实际进度及工程特点,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冬期施工方案,建立健全冬期施工质量安全及扬尘治理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层层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各项措施按要求落实到位。 (三)严格控制环境温度要求,对钢筋(钢结构)焊接、外墙保温、防水、湿作业施工等关键工序,要严控施工环境温度要求,温度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下严禁施工;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施工过程检查验收程序及标准,凡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四)提前做好冬期施工所需的各类材料、工具、设备等准备工作,并认真做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供水管道等的保温、维护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搜集、整理气象资料,以提前应对暴风雪、霜冻、寒潮等恶劣天气,确保冬期施工正常运行。 (五)冬期施工期间,参建各方应严格落实施工现场领导值班带班管理规定,施工、监理单位领导轮流值班并定期巡查,项目部领导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班,指挥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施工人员同时上下班。值带班应实行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建立详实的安全值班档案。 二、强化监管,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冬期施工期间,市、区县两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巡查及专项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落实冬期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及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措施的,综合运用限期整改、约谈、停工整改、信用惩戒、行政处罚、清出济南市场等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坚决严管重罚,形成有效震慑,促进我市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冬期施工质量管理 (一)地基基础工程 1.建筑场地宜在冻结前清除地上和地下障碍物、地表积水,并应平整场地与道路。冬期应及时清除积雪,春融期应做好排水。 2.挖掘完毕的基槽(坑)应采取防止基底部受冻的措施;基础施工中,应防止地基土被融化的雪水或冰水浸泡;靠近建(构) 筑物基础的地下基坑施工时,应采取防止相邻地基土遭冻的措施。 3.土方回填时,每层铺土厚度应比常温施工时减少 20%~25 %,预留沉陷量应比常温施工时增加;对室外的基槽(坑)可采用含有冻土块的土回填,冻土块粒径不得大于 150mm,含量不得超过 15%,且应均匀分布并逐层夯实;对管沟底以上500mm范围内及室内的基槽(坑)不得采用含有冻土块的土回填,施工应连续进行并应夯实,当采用人工夯实时, 每层铺上厚度不得超过 200mm,夯实厚度宜为 l00mm~150mm。 4.强夯施工时,不应将冻结基土或回填的冻土块夯入地基持力层;预制桩施工时应连续进行,并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对桩孔进行保温覆盖,防止桩孔进入冷空气;混凝土灌注桩施工时,混凝土材料的加热、搅拌、运输、浇筑应符合有关规定,混凝土浇筑温度应根据热工计算确定,且不得低于5℃。桩基静荷载试验前,应将试桩周围的冻土融化或挖除,试验期间,应对试桩周围地表土和锚桩横梁支座进行保温。 5.基坑支护冬期施工,排桩桩身混凝土施工可选用掺防冻剂混凝土进行。锚杆注浆的水泥浆配置宜掺入适量的防冻剂。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 1.加强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冬期施工混凝土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混凝土所用骨料应清洁,不得含有冰、雪、冻块及其他易冻裂物质。冬期施工混凝土用外加剂,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的有关规定。采用非加热养护方法时,混凝土中宜掺入引气剂或含有引气组分的外加剂,混凝土含气量宜控制为3.0%-5.0%。做好各类原材料的保温防冻措施,保证冬期施工原材料的连续供应、储存,水泥、外加剂的品种应尽量保持稳定,保证混凝土生产的连续性。 2.加强冬期施工混凝土配合比的试验工作,做好冬期施工混凝土配合比储备。冬期施工混凝土配合比,应根据施工期间环境气温、原材料、养护方法、混凝土性能要求等经试验确定,并宜选择较小的水胶比和坍落度。混凝土最小水泥用量不宜低于280kg/m3,水胶比不应大于0.55。做好防冻外加剂的选型、复试工作,加强防冻外加剂的进厂检验工作。 3.做好计量检查、混凝土开盘鉴定、出厂检验及试块留置、运输管理等工作。冬期施工期间,加强对原材料及混凝土拌合物的测温工作,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出机温度可根据距离经热工计算确定,但不宜低于15℃,入模温度不应低于5℃。当采用对原材料进行加热的方法提高混凝土拌合物的出机温度时,宜采用加热水的方法,当加热水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对骨料进行加热。原材料的最高加热温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冬期施工混凝土搅拌时间比常温搅拌时间延长 30s~60s,混凝土运输应采取保温措施。 (三)混凝土工程 1.冬期浇筑的混凝土,当室外最低气温不低于-15℃时,采用综合蓄热法、负温养护法施工的混凝土受冻临界强度不应小于4.0MPa;对强度等级等于或高于C50的混凝土,受冻临界强度不宜小于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30%;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受冻临界强度不宜小于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的50%;对有抗冻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受冻临界强度不宜小于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70%;当施工需要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按提高后的强度等级确定受冻临界强度。 2.混凝土在运输、浇筑过程中的温度和覆盖的保温材料,应通过热工计算后确定,且入模温度不应低于5℃。混凝土运输与输送机具应进行保温或具有加热装置,泵送混凝土在浇筑前应对泵管进行保温,并应采用与施工混凝土同配比砂浆进行预热;混凝土浇筑前,应清除模板和钢筋上的冰雪和污垢。冬期不得在冻胀性地基土上浇筑混凝土;在弱冻胀性地基土上浇筑混凝土时,基土不得受冻。 3.采用综合蓄热法施工时,混凝土浇筑后应采用塑料布等防水材料对裸露表面覆盖并保温,对边、棱角部位的保温层厚度应增大到面部位的2倍~3倍,混凝土在养护期间应防风、防失水; 采用负温养护法施工时,混凝土浇筑后,裸露表面应采取保湿措施,同时应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保温覆盖措施。 4.冬期施工混凝土养护期间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测温,现场应设置明显的测温孔标识,测温工作应安排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测温过程记录及各项数据应真实、及时、完整,采用综合蓄热法时,在达到受冻临界强度之前应每隔4h-6h测量一次,采用负温养护法时,在达到受冻临界强度之前应每隔2h测量一次。 5.模板和保温层在混凝土达到要求强度并冷却到 5℃后方可拆除;拆模时混凝土表面与环境温度大于20℃时,混凝土表面应及时覆盖,缓慢冷却。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的留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和《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规定执行,留设不少于两组同条件养护试件,一组用于检验混凝土受冻临界强度,一组用于负温转常温后强度检查。 (四)钢筋工程 1.负温条件下使用的钢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管理和检验, 钢筋在运输和加工过程中防止撞击和刻痕。 2.钢筋调直冷拉温度不宜低于-20℃。预应力钢筋张拉温度不宜低于-15℃。当环境温度低于-20℃时,不得对HRB335、HRB400钢筋进行冷弯加工。 3.钢筋负温焊接时,焊接前应进行现场负温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经检验满足要求后方可正式作业。雪天或施焊现场风速超过三级风焊接时,应采取遮蔽措施,焊接后未冷却的接头应避免碰到冰雪。钢筋负温闪光对焊工艺应控制热影响区长度,焊接参数应根据当地气温按常温参数调整。 4.负温电渣压力焊时,电渣压力焊机容量应根据所焊钢筋直径选定,焊剂应存放于干燥库房内,在使用前经 250℃~300℃烘焙2h以上,焊接完毕,应停歇20s以上方可卸下夹具回收焊剂, 回收的焊剂内不得混入冰雪,接头渣壳应待冷却后清理。 (五)砌体工程 1.砖、砌块在施工前,应清除表面污物、冰雪等,不得使用遭水浸和受冻后表面结冰、污染的砖或砌块。现场拌制砂浆所用砂中不得含有直径大于10mm的冻结块或冰块。 2.预拌干混砂浆现场拌合时,应在砂浆生产企业指导下,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冬期施工用预拌砂浆必须按要求加入防冻型外加剂。 3.对施工完的砂浆层,应及时采取保温防冻措施,确保砂浆在凝结硬化前不受冻;施工时应尽量避开早晚低温时段。 (六)装配式结构工程 1.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预制构件安装、座浆及钢筋套筒灌浆的冬期施工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 2.构件接头采用现浇混凝土连接时,接头部位的积雪、冰霜及杂物应清理干净,承受内力接头的混凝土,当设计无要求时, 其受冻临界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70%。 (七)钢结构工程 1.冬期施工期间钢结构焊接为了保证焊缝不发生冷脆裂纹,负温下焊接用的焊条,在满足设计强度要求前提下,根据焊接工艺评定结果,尽可能先用屈服强度低、冲击允性好的低氢型焊接材料。 2.参加负温钢结构施工的电焊工应经过负温焊接工艺培训,并应取得合格证,方能参加钢结构的负温焊接工作。定位点焊工作应由取得定位点焊合格证的电焊工来担任。 3.焊接预热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焊接作业区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将构件焊接区各方向大于或等于2倍钢板厚度且不小于100mm范围内的母材,加热到20℃以上时方可施焊,且在焊接过程中均不得低于20℃,负温下焊接中厚钢板、厚钢管的预热温度可由试验确定。 (八)保温及屋面工程 1.保温工程、屋面工程冬期施工应选择晴朗天气进行,不得在雨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或基层潮湿、结冰、霜冻条件下进行; 保温及屋面工程应依据材料性能确定施工气温界限,最低施工环境气温应符合《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 的相关要求。 2.冬期施工外墙保温时,应采用低温型胶粘剂和低温型聚合物抹面胶浆,并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使用;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冬期施工时,施工前应经过试验确定负温混凝土配合比,选择合适的混凝土防冻剂,保温板内外表面应预先在暖棚内喷刷界面砂浆,抹面抗裂砂浆中应掺入非氯盐类砂浆防冻剂,砂浆在硬化初期应采取保温措施。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冬期施工最低温度不应低于-5℃。 3.采用现喷硬泡聚氨酯作屋面保温层时,不宜进行冬期施工;采用水泥砂浆粘贴板状屋面保温材料以及处理板间缝隙,应采用掺有防冻剂的保温砂浆;倒置式屋面保温层施工前应检查防水层平整度及有无结冰、霜冻或积水现象,满足要求后方可施工。 4.屋面采用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作找平层、保护层时,应依据气温和养护温度要求掺入防冻剂。 (九)建筑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 1.冬期抹灰及粘贴面砖所用砂浆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室外用砂浆内应掺入防冻剂,其掺量应根据施工及养护期间环境温度经试验确定。 2.外墙饰面板(砖)工程采用湿贴法作业时,不宜进行冬期施工;室内抹灰、块料装饰工程施工与养护期间的温度不应低于5℃;油漆、刷浆、裱糊、玻璃工程应在采暖条件下进行施工,当需要在室外施工时,其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 5℃。 3.幕墙工程硅酮密封胶的注胶工作应避免在气温较低的夜间、早晨和傍晚进行。在施胶前安排专人用电吹风对施胶部位进行预热,对已经施胶的部位(硅酮橡胶板部位)进行适当保护。 4.供水、供热系统试水、试压后,如不能立即投入使用,在入冬前应将系统内的存积水排净。 二、冬期施工安全管理 (一)危大工程及高处作业设施 做好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大型设备的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安全装置、限位装置有效可靠,提高设备防风和防倒塌能力; 加强对基坑壁的支护和基坑周边的防护检查,杜绝坍塌事故;施工现场洞口及周边区域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钢管、钢筋等金属材料架设安全防护栏杆,并使用合格的安全密目网进行全封闭,同时要在防护栏杆周边设置醒目的预防高空坠落的安全警示牌;登高作业人员必须配备防滑鞋、防护手套等防滑、防冻措施, 并按要求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二)防火及临时用电 一是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二是严防活动板房、模壳、保温、防水材料等火灾隐患,对防火性能不达标的材料一律清退出施工现场;三是加强对电焊等易引发火灾的动火作业管理,严格审批、旁站制度,凡动火区域消防器材必须配备到位,易燃物必须及时清理干净;四是加强用电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严禁施工现场违章动用明火;全面检查现场各类消防器械的配备情况,加强施工材料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使用及生活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消防器材配备,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齐全;五是宿舍内严禁使用劣质取暖设施,严禁乱拉、乱接用电设施,防止发生烟气中毒和引发火灾事故;六是加强为保障冬期施工质量采取升温保温措施所使用的取暖设备(尤其是火炉)等的管理工作,火源处必须24小时有人值守。 (三)冬期安全施工保障 一线作业人员应配备相关防冻、防滑装备和设施,大风、降雪、严寒等恶劣天气条件下严禁室外作业,保障其人身安全;雨雪天气过后应及时组织清理现场积水积雪,防止施工人员滑伤。 (四)文明施工及扬尘治理 按照《济南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若干措施》和有关文件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全面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措施,确保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扬尘各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求落实现场各项文明施工及扬尘治理措施,完善相关设施建设;针对我市冬期雾霾天气多发的情况,按照我市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施工场地的硬化和裸露土地的覆盖工作,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严密监测污染数据,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场地清扫和进出车辆的清洗工作;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根据预案落实好扬尘污染治理各项要求。 (五)疫情防控 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严格落实“逢阳必报、逢阳即报、接报即查、先管后筛”和核酸检测“应检尽检”“愿检尽检”工作要求。坚持科学防控、精准防控、联防联控,科学精准做好建设工地疫情常态化防控,全面提升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式管理、物资环境防疫消杀、用工人员管控排查等各项措施,从严从紧做好全市建设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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