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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总监考勤率严重不达标,57家施工、监理企业被通报!
2023-06-10
"项目经理、总监考勤率严重不达标,57家施工、监理企业被通报!2022-10-18 15:28:31704 近日,省厅发布《关于2022年3—6月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预警项目名单整改情况的通报》和《关于发布2022年3—6月份实名制管理落实整改不到位企业名单的通知》。 日前,省厅发布《关于2022年3—6月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预警项目名单整改情况的通报》和《关于发布2022年3—6月份实名制管理落实整改不到位企业名单的通知》。 我厅于2022年7月对全省1443个项目和相关企业予以预警通报。 1、经各地实地核查,1366个项目已全部整改到位,解除预警。 2、77个项目仍存在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考勤率严重不达标或未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对上述项目中未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24家施工企业(名单见附件1),在全省范围内除已发布中标公告或签订合同的项目外,停止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对上述项目中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考勤率严重不达标的57家施工、监理企业(名单见附件2)予以全省通报。 附件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22年3—6月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预警项目名单整改情况的通报苏建函建管〔2022〕488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清欠办: 2022年,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源头治理,多措并举,狠抓落实,全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明显好转。但仍存在少数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特别是用工考勤、人员信息录入、总包代发工资、分账管理、银行发放工资数据传输不到位等情况较为突出,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风险和隐患。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扎实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发布了2022年3-6月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预警项目名单,对1443个项目予以预警通报。经各地实地核查,我厅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线上跟踪督查,被列入预警项目的NO.2019G86地块等1366个项目已全部于2022年9月15日前整改到位,解除预警。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加大根治欠薪和实名制管理工作力度,并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予以汇总通报,同时将常态化对在建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履职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未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考勤或履职情况不到位的项目进行预警,并作为违法分包、转包的线索,实施现场核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限制市场准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督促相关在建项目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并尽快实现建筑工人和现场管理人员考勤率100%、人员录入率100%的目标,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1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2年3—6月份实名制管理落实整改不到位企业名单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489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2022年,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源头治理、多措并举、狠抓落实,全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根本好转。但仍有少数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在用工考勤、工资代发、分账管理、银行发放工资数据传输不到位等方面仍未落实到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风险和隐患。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扎实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于2022年7月对全省1443个项目和相关企业予以预警通报。截至2022年9月15日,南京新化原科创大厦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等77个项目仍存在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考勤率严重不达标或未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上述项目中未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承包单位福建省诚毅工程建造有限公司等24家施工企业(名单见附件1),在全省范围内除已发布中标公告或签订合同的项目外,停止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对上述项目中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考勤率严重不达标的承包单位江苏金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57家施工、监理企业(名单见附件2)予以全省通报;对相关项目的建设单位报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实施联合惩戒。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上述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行政审批部门要将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未经厅发文解禁,在全省范围内除已发布中标公告或签订合同的项目外,不得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得参与省内资质升级和企业重组分立等审批行为,不得参与各类评优评奖;对项目管理人员考勤率严重不达标的相关企业和项目,要加大检查力度,切实督促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尽快改正。 附件:1.2022年3-6月份实名制管理落实整改不到位被限制市场准入企业名单.xlsx 2.2022年3-6月份实名制管理落实整改不到位被通报企业名单.xlsx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10日 END"
住建厅印发《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指导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住建厅印发《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指导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2-10-18 17:32:57569 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推行工程总承包,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动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重要举措。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是确保真正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深度融合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劳动生产效率;有利于确保质量和工期,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动工程总承包市场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体系,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合理确定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 (一)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以单位指标报价的可视为总价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通常用于项目中建设场地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岩土工程条件不明或发包人要求不明确等有较大调整风险的分部工程项目。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总价部分占比原则上应超过合同价的50%。 (二)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分担应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川建造价发〔2021〕302号)执行。 二、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 (一)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包括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和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 (二)工程费用包括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的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暂估费用。建筑工程费是指用于建筑物、构筑物、桥涵、道路等土木工程建设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除本指导意见中的安装工程费以外的通用安装工程。设备购置费是指需要采购或自制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费用,不包括应列入建筑工程费的建筑设备的价值。安装工程费是指用于设备购置费中对应的设备、工器具、交通运输设备、生产家具等的组装和安装,以及配套工程安装而发生的全部费用。暂估费用包含暂估价工程、货物。 (三)工程总承包其他费一般包括设计费、暂估价工程服务费、土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检验检测及试运转费、工程保险费和其他专项费等。设计费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完成建设项目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竣工图编制费和专项设计费。暂估价工程服务费是指承包人对依法招标的暂估价工程进行招投标管理、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或者提供相应配合服务所需的费用。土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在建设期间因需要而用于租用土地使用权或临时占用道路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土地复垦、植被或道路恢复等的费用。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是指建设项目为达到工程开工条件所发生的场地平整、对建设场地遗留的有碍施工建设的设施进行拆除清理的费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服务于总承包而未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临时水、电、路、讯、气等工程和临时仓库、生活设施等建(构)筑物的一次建造、维修、一次拆除的摊销或租赁费用,以及铁路、码头、货场的租赁等费用。检验检测及试运转费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未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工程检测、设备检验、联合试车、联合试运转、试运行及其他检验检测的费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不含由发包人委托的检验检测费用。工程保险费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在项目建设期内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机械设备和人身安全进行投保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施工企业的人员、财产、车辆保险费。其他专项费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在项目建设期内,用于本工程的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费、苗木迁移、测绘等发生的费用。 (四)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预备并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于项目建设期内不可预见的以及市场价格变化等而增加的,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基本预备费是指由于工程实施中不可预见的工程变更及洽商、一般自然灾害处理、地下障碍物处理、超规超限设备运输等可能增加的费用。价差预备费是指为在建设期内利率、汇率或价格等因素变化而预留的可能增加的费用。 三、项目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项目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能力的单位编制。 (一)项目清单编制 1.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和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的名称和其他要求承包人填报内容的项目明细。 2.项目清单依据发包人要求和本指导意见,按照不同发承包阶段的发包范围和内容,确定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可参照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标准)编制;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依据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标准)及其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编制。 3.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项目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 4.项目清单价格宜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全费用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项目费(清单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其他措施项目除外)、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约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5.工程总承包费用中的税金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应纳增值税及其在此基础上计算的附加税,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计税方式,发包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计税方式有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二)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应参照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相关工程造价数据库、造价指数指标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有关计价依据编制,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批复的投资概算中对应项目的概算总额。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全部内容(清单项目价格组成除外)。 1.工程费用根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发包人要求等文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2.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根据建设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后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计方案审定后发包的不同要求和工作范围计列。设计费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阶段、设计深度和工程特点,参照同类或类似项目的设计费,按市场调节价编制。暂估价工程服务费按依法招标的暂估价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土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根据工程情况计列。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根据工程情况计列,不包括已列入工程费用中的施工企业临时设施费。检验检测及试运转费根据工程情况计列。工程保险费根据工程情况计列。其他专项费根据工程情况计列。 3.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根据不同阶段的发包内容,参照现行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编制方法计列,应扣除发包人计列的预备费。 四、投标报价编制 (一)总价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项目清单、澄清或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本企业积累的同类或类似工程的价格,按照发包人给定的项目清单格式和要求自主报价,形成价格清单,但不得低于项目成本。 价格清单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或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项目报价明细。 (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投标人须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应符合招标文件及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标准)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规定。 (三)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填报。 (四)发包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计税方式有要求的,投标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执行;发包人无要求的,投标人应将应纳税金计入项目清单价格,汇入投标总价。 五、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 (一)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总价合同或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或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不予调整。 (二)工程费用调整 1.总价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调整的情形主要是:(1)由于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变化;(2)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3)因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性规定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化;(4)不可预见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费用变化;(5)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变化。具体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应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的单价部分,全费用综合单价依据国家现行计价规范(标准)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在合同中明确具体调整方式。 3.总价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的调整方法主要有价格指数调整法或者价格信息调整法。价格指数调整法是指因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波动等影响成本变化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指数、权重和调整方式进行调整的方法。价格信息调整法是指人工费、主要工程材料及设备、施工机械使用费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时,按合同中明确的可调整的人工费、主要工程材料及设备、施工机械使用费的基准价、风险系数、单位含量指标、调差计算公式约定进行调整的方法。 (三)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根据合同约定调整。 (四)工程变更 1.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是指发包人变更合同中“发包人要求”或招标文件发布时提供的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的设计方案,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2.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价格按合同约定调整。 3.因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导致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4.设计变更应经发包人审批通过后实施,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因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的设计变更,导致费用增加的,费用不予以调整;导致费用减少的,应按实际予以调减。 5.针对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优化设计、深化设计、设计优化按如下方式进行调整:在满足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发包人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进行的优化设计、深化设计及设计优化,其盈亏均由承包人承担;如需要改变“发包人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认为可以节约成本,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或其他利益,经发包人指示变更的,应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形成的利益双方协商分享,同时调整合同价款。优化设计是指承包人从满足发包人要求的众多设计方案中选择最佳设计方案的设计方法。深化设计是指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的细化、补充和完善,满足设计的可施工性的要求。设计优化是指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的改善与提高,并从成本的角度对原设计进行排查,剔除其中不合理的成本,是对原设计的再加工。 6.若工程变更引起其他变化,按合同约定执行。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支付 1.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在合同中合理约定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的支付方法和支付比例,其中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中小企业款项的支付应符合现行相关政策规定。 2.总价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可采用里程碑节点比例法支付。发包人应在合同中合理设置里程碑节点及对应支付比例。 3.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可采用里程碑节点比例法支付或按合同中约定时间办理过程结算支付。 4.以上里程碑形象节点或过程结算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应大于二个月。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支付承包人预付款的比例按签约合同价〔扣除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或年度资金计划计算,不得低于10%,不宜高于30%。 六、结算编制与审核 (一)工程总承包项目竣工结算应按照有关计价依据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合同工期较长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过程结算的节点。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结算和决算审核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可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总价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的总价部分不再另行开包审核。 (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未进行或者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办理支付工程款和工程结算。 七、其他 (一)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和计价表应采用统一格式(详见附件)。 (二)各地在执行本指导意见中出现的疑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总承包合同存在争议的,可提请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 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附件: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计价表格组成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8日 END"
监理注意,住建部发布一系列关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监理注意,住建部发布一系列关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2-10-17 16:50:06119 近日,住建部发布一系列关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混凝土气体渗透率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0年第一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20〕14号),我部组织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混凝土气体渗透率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fanjunjiang68@126.com。 2.通信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富路568号;邮政编码:20110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 附件:《混凝土气体渗透率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10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智慧城市 建筑及居住区 第2部分:智慧社区评价(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项目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21〕23号),我部组织中外建设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智慧城市 建筑及居住区 第2部分:智慧社区评价(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yuwenlong@icfw.com.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7号新疆大厦B座12层;邮政编码:10003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 附件:《智慧城市 建筑及居住区 第2部分:智慧社区评价》(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10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0〕9号),我部组织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了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dengge@scdri.com。 2.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吴中路51号;邮政编码:0650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 附件:《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10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市政工程术语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度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我部组织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市政工程术语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yangxue@smedi.com。 2.通信地址: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901号1号楼10楼;邮政编码:20009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 附件:《市政工程术语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10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城镇污水管网排查信息系统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项目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21〕23号),我部组织中国标准化协会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城镇污水管网排查信息系统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wf8318@sina.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大厦A座704室;邮政编码:10002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 附件:《城镇污水管网排查信息系统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10日 END"
"住建局:即日起在建项目均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专班!否则一律停工!2022-10-18 11:06:23188 近日,济南市住建局发布紧急通知。明确:全市在建项目均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专班,专班由建设单位牵头,总包单位、相关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组成,专班负责人由建设单位担任。 10月12日,济南市住建局发布紧急通知。明确: 1、即日起,全市在建项目均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专班,专班由建设单位牵头,总包单位、相关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组成,专班负责人由建设单位担任。 每天召开晨会 每周召开一次例会 专班职责: 1、各项目专班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全面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每天召开晨会进行当日安全工作安排交底、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每天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并填写工作日志(见附件)。 2、专班指定专人负责对专班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完善专班日志档案,每天负责将工作日志拍照通过微信上传至项目所属监督机构监管人员。 3、工作专班每周召开一次例会,对本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布置下周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工作。 2、市、区县监督机构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安全专班履行职责情况以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在岗在位情况进行检查抽查,落实“一天一表”执行情况,对专班职责未落实、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未到岗履职的、不按时填写日志的项目一律停工,待整改完毕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1、今年7月,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地实施安全“晨会”制度方案的通知》。 我厅要求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从8月1日前全面推行安全“晨会”。 凡发生未落实安全交底有关要求的,除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外,一律启动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实施范围 全省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晨会”时间 自施工单位进场之日起至交工验收结束。 要求 施工单位应对安全“晨会”进行全过程拍照、录像,所有参与人员均应在影像资料中体现,并在“晨会”交底书上签字。 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每日及时将交底活动的影像资料(短视频、照片)上传至安全“晨会”工作交流群。 安全“晨会”的影像资料和交底书应归档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前随时备查。 2、去年5月21日,杭州市滨江区质安站发布《关于在全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全面实行安全生产晨会制度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本区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均须建立和推行晨会制度。 参会对象为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 原则上,晨会应在现场视频监控视线范围内进行。 确因视频监控所摄区域无组织晨会场地条件的,需书面报备并经质安站现场核实确认办会场地。 晨会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共同参与,按照当日所有上岗作业人员全数参会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可以按照班组分批次进行(每批次时间不少于10分钟)。 每日的晨会要求有计划、有纲要、有内容、有签到、有照片,并由管理人员上传“工地一码通”-“项目管理”-“专项报告”中。 一经发现项目部未按要求组织落实的,将予以信用惩戒和全区通报批评,对发现三次以上未按要求开展晨会的的项目,原则上取消项目“创优创杯”的申报资格。 3、去年5月11日,南通发布《关于“5·9”两起事故的通报》,加强汛期监管,关注特殊时段。 严格执行班前晨会制度,开工前必须执行晨会制度,明确交底内容、交底事项和危险源告知等,安全员要查分包、班组教育和交底情况。 严格作息时间,工作时间结束后,项目部应清理并查验现场人员,加强工地出入管理,并巡查有无擅自作业情况。 确需加班作业的,应经项目部同意,项目总监审查,登记作业人员信息、作业部位、作业内容、指挥与旁站人员,并加强现场巡查,落实照明、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等措施。 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必须做到和工人同步上班、同步下班,总包要严查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在岗履职情况。 涉及超规模危大工程在非作业时间施工的,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离开现场,施工企业负责人或分公司负责人应带班检查。 文件原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济建发〔2022〕56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各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压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按照“建立一个专班、抓好两线监管、打好三个战役”工作思路,突出“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强化部门、企业合力监管”两个重点,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落实落地,确保实现决胜四季度的工作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一个专班 (一)建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专班 即日起,全市在建项目均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专班,专班由建设单位牵头,总包单位、相关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组成,专班负责人由建设单位担任。 (二)专班职责 1.各项目专班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全面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每天召开晨会进行当日安全工作安排交底、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每天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并填写工作日志(见附件)。 2.专班指定专人负责对专班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完善专班日志档案,每天负责将工作日志拍照通过微信上传至项目所属监督机构监管人员。 3.工作专班每周召开一次例会,对本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布置下周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工作。 二、抓好两线监管 (一)监督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强化监督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市、区县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抓好对工地的指导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和频次。采取“四不两直”“扫马路”的方式加强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区域、重点企业和大型工程进行高频次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到位,重大隐患一律实行挂牌督办,确保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和措施落实落地。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的主体监督管理 压实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或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定期下沉项目,每周至少一次,帮助项目完善和优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补短板、查漏洞,监督指导项目、班组落实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三、打好三个战役 (一)打好“十月攻坚战” 十月份时间过半,各区县住建部门结合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百日行动,适时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对建筑工地进行地毯式大检查,重点排查整治参建各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隐患,参建各方负责人在岗在位情况,苦战半个月,确保十月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为二十大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打好“冬季施工战” 十一月份进入冬季施工,根据冬季施工特点,切实落实防大风、防坍塌、防触电、防坠落、防火、防中毒等安全措施;一旦遇有大风暴雪等极端恶劣天气,要立即停止室外施工作业,坚决避免赶抢工期、违章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参建单位要围绕“零事故、一防控、两不停”强化工作措施,统筹安全生产、疫情防控、扬尘治理三位一体同步推进,力保十一月份继续保持安全生产稳步向好。 (三)打好“年末收官战” 十二月份面临年末岁尾,又值冬季施工,受低温、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影响,加之年末各项目抢赶时间节点,安全管理难度加大,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市、区县住建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方案,多措并举,充分发挥好项目安全专班的作用,全力保障年底前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中向好,实现完美收官。 四、工作要求 (一)监督检查。市、区县监督机构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安全专班履行职责情况以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在岗在位情况进行检查抽查,落实“一天一表”执行情况,对专班职责未落实、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未到岗履职的、不按时填写日志的项目一律停工,待整改完毕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二)总结通报。市、区县两级监督机构每周五将检查和调度的项目安全专班建立、运行等检查监督情况报送至市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周对检查情况进行一次通报。联系人:唐春凯,联系电话:61378700。 附件: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专班工作日志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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