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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刚刚住建部发文: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
2023-06-10
"重磅!刚刚住建部发文: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2022-10-08 14:47:382468 重要消息!刚刚住建部、交通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重要消息!刚刚住建部、交通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明确提出: 1、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2、各地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加强对缓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无独有偶,2022年9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公告,决定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等政策: 1、在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施工企业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到期后,鼓励各地区结合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际情况,根据需要适当延长缓缴期限 2、对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 3、对按规定允许保函(保险)替代的保证金项目,企业均可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相关原文如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现就做好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加强对缓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三、各地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保修事项,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对缓缴政策实施中未履行保修责任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于2023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分别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22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等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在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施工企业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到期后,鼓励各地区结合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际情况,根据需要适当延长缓缴期限。 二、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 对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 三、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 对按规定允许保函(保险)替代的保证金项目,企业均可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并于2022年10月底前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特此公告。 END"
重磅!二级建造师证书有效由三年变为五年?
"重磅!二级建造师证书有效由三年变为五年?2022-10-08 16:01:00179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得知:二级建造师即将全国通用,注册周期也由三年变为五年。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得知:二级建造师即将全国通用,注册周期也由三年变为五年。也就是说,往后,二级建造师证书有效期变为5年。那么,二级建造师证书有效由三年变为五年意味着什么呢? 我们知道,我国的建筑类资质,无论是施工总承包资质,还是工程设计资质,其有效期都基本是5年(个别特殊的除外),但是所有执业资格的证书的注册有效周期却是3年,这也是为什么注册供配电挂靠,注册发输电挂靠的周期计算是按照3年1计算的原因,甚至有些施工资质的企业就签订一年的挂靠合同。也就说企业在维护资质的过程中,要对这些人员的证书进行一次延续注册,或者重新寻找其他持证人才,协商注册,按照正常的逻辑都应如此。 但是由于很多地方没有动态核查,有不少企业就钻这个空子,在资质证书到期之前和证书挂靠有效这2年的空档次企业很多证书都不存在,或者没有注册证书,这就是为何在全国的建设平台经常会看到某某乙级设计院,却发现他们的注册人数寥寥无几,他们的资质依然存在。 而资质快到期的时候他们又会去寻找新的注册证书来注册,以满足资质延续的需要,这样的企业是相当之多,但一旦执行动态核查,发现某企业的在资质有效期内,注册人员不满足要求,就进行处罚,或者吊销资质的话,那么企业显然不敢斗胆如此操作。 很多省份都已经开展了动态核查,不论施工资质还是设计资质,那这次的修改,显然是为了动态核查作铺垫,而以后在注册二建的时候,一次有效期刚刚好是一个企业资质的周期,无需再资质有效期内进行不必要的重复注册,确实省事不少,同时,企业也不得不放弃曾经那种就需要挂靠一年的那种操作方案,因为动态核查一旦发现,就会面临高额的处罚,甚至吊销资质。所以,将二级建造师挂靠周期更改为5年是一个明智之举。而,未来,相信很多证书都会顺势而为,修订注册周期,挂靠有效期都将得到增加。 END"
住建厅:这种情况需及时办理变更项目负责人,否则不得继续施工!
"住建厅:这种情况需及时办理变更项目负责人,否则不得继续施工!2022-10-08 16:10:58248 近日,省厅发布关于《关于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及实施相关监管措施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前,省厅发布关于《关于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及实施相关监管措施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等安全生产责任。关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暂扣、吊销和撤销 凡《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安管人员,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年;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纳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公开3年。 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安管人员,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关于更换负有事故责任的安管人员 凡《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安管人员,暂扣、撤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前做好安管人员安排,及时调整事故发生项目的安管人员,并办理变更。未办理变更的不得继续施工。项目停工限期整改期限 发生事故的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责令项目停工限期整改,安管人员应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和事故调查,并做好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限期整改应根据整改难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停工整改在5天左右,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停工整改在10天左右,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停工整改15天左右, 同一项目发生第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参照较大事故执行。 事故发生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未处罚为由,责令施工现场无限期停工。 附原文: 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特点,我厅起草了《关于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及实施相关监管措施的通知》,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0月29日,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件草案有修改意见的,可以在截止时间之前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我厅。 邮寄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 邮政编码:210036。传真号码:025-51868842;电话号码:025-51868217 51868752;Email:jscinlaw@126.com。关于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及实施相关监管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等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压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相关安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及实施相关监管措施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暂扣、吊销和撤销。凡《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安管人员,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纳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公开3年。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安管人员,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凡《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外省施工企业安管人员,我厅将请事故责任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关于安管人员行政处罚后的市场准入联动措施。凡《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安管人员,其信息推送至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本省安管人员以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为准、外省安管人员以发函时间为准),限制其作为安管人员身份在苏参加或用于项目投标、合同归集、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或项目安全管理等事项。本省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处罚到期后自动解除,外省施工企业安管人员根据其发证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处罚期限予以解除。本省安管人员凡被暂扣、撤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我厅将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对电子证书实施相应操作处理。证书状态信息可通过两种途径查询,一是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证照查询验证—人员资格证书查询;二是扫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电子证书二维码自动获取。 三、关于更换负有事故责任的安管人员。凡《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安管人员,暂扣、撤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前做好安管人员安排,及时调整事故发生项目的安管人员,并办理变更。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安管人员的处罚决定后,应核查项目安管人员配备和变更情况,人员变更应符合相关规定。未办理变更的不得继续施工,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部令第17号)第三十条所列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期间,事故涉及的安管人员离职或调动的,安管人员有义务主动告知新用人单位前期事故调查情况、后续因事故责任认定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因行政处罚可能给新用人单位在项目投标、合同归集、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因安管人员未主动知给新用人单位造成上述影响或损失的,新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赔偿。 四、关于安管人员在事故发生项目的整改工作。发生事故的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责令项目停工限期整改,安管人员应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和事故调查,并做好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限期整改应根据整改难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停工整改在5天左右,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停工整改在10天左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停工整改15天左右,同一项目发生第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参照较大事故执行。安管人员应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施工事故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601号)规定要求做好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工作。项目经整改后报请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整改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有1人现场督办整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督办期不少于3天,较大以上产安全事故督办期不少于7天,督办工作应有影像和文书等资料留痕。事故发生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未处罚为由,责令施工现场无限期停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X年X月XX日 END"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2022-10-31 15:46:371323 近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10月24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废止了一大批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30-2022,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第3.1.4、3.2.1、3.2.2、4.1.22、4.1.26(1、2)、5.1.3条(款)。 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12第3.0.6、3.0.12、5.1.7、7.2.7条。 三、《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11第4.1.16、4.4.8、5.2.3、5.3.4、7.2.12条。 四、《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第3.0.5、4.5.1、4.5.5、4.5.6、4.5.7、4.8.1、4.9.1、5.1.6条。 五、《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2011第3.2.10、3.2.17、3.3.12、10.2.1条。 六、《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第3.2.2、3.5.2、3.5.3、4.2.3、4.2.4、5.2.3、5.5.2、5.6.6、5.7.2、5.7.11、6.1.3、6.3.2、6.5.1、7.2.4、7.3.4、7.3.10条。 七、《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2013第3.2.3、5.1.7条。 八、《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230-2010第3.0.1、4.3.1、5.2.5、7.2.1条。 九、《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2012第3.1.6、4.6.4条。 十、《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第4.1.2、5.2.1、5.2.4、7.3.6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9月27日 END"
住建委:母子公司关系保持三年以上的,可以不再核查原企业资质!
"住建委:母子公司关系保持三年以上的,可以不再核查原企业资质!2022-10-31 16:11:381497 近日,重庆市建设委发布《关于规范建筑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工作的通知》。 近日,重庆市建设委发布《关于规范建筑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 新企业属市外的,需收到所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转移的来函后方可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除外),来函发文时间至企业申请之日超过三个月的不予受理。 双方企业均属市内,母子公司(含同一母公司下全资兄弟子公司)关系已经保持三年以上或承诺继续保持不少于三年母子公司关系的,为支持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可以不再核查原企业资质。 新企业属市内的,纳入一年重点核查期,在重点核查期内变更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自批准后三年内纳入重点核查对象。 企业申请未同意的,原企业及新企业原则上六个月内均不得再次申请重组、合并、分立。 企业未按承诺继续保持不少于三年母子公司关系的,注销新企业取得的资质。 发现企业在申报中存在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对有关企业进行如下处罚: 1、企业申请未经批准的,对双方企业通报批评,纳入不良行为记录1年;申请已经批准的,撤销行政许可,纳入不良行为记录3年。 2、企业属市内的,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并列入我市诚信系统,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市住房城乡建委网站屏蔽企业一年。 3、企业属市外的,三年内不得办理施工、监理入渝信息报送;已办理入渝信息报送的,注销入渝信息,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文件原文:渝建管〔2022〕276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为防范化解风险,强化诚信措施,现就规范建筑企业(含施工、监理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建筑企业申请资质转移(含重组、合并、分立)的,获得资质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资质来源企业(以下简称原企业)按如下要求共同准备申请材料并提出申请。 1.原企业、新企业(以下简称双方企业)不得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买卖行为,须共同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新企业属市内的,由新企业发起申请流程;新企业属市外的,由原企业发起申请流程。 3.企业登录重庆市人民政府网“渝快办”,进入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按照本通知和办事指南的要求,认真阅读申请告知书(附件1)、填写申请承诺书(见附件2),连同附件材料通过系统上传,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4.企业经办人员应当为本企业缴纳社保的正式职工。 (二)受理。属市级审批的资质(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放我市试点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受理;属区县审批的资质(含市住房城乡建委下放区县审批资质)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时,应当核实企业经办人员身份。新企业属市外的,需收到所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转移的来函后方可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除外),来函发文时间至企业申请之日超过三个月的不予受理。 涉及我市资质跨省转移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统一向对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函协商。 (三)审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我市建筑企业诚信系统等平台,按以下内容和要求审查申请材料。 1.根据资质管理规定及实施意见、建市〔2014〕79号文件和办事指南要求,审查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逻辑性。 2.双方企业及其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注册信息应真实,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等限制资质转移的情形。 3.双方企业应履行完毕法律、经济责任,不存在未履行的影响资质转移的行政处罚,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限制资质转移的情形。原企业资质通过享受行业扶持政策获得的,应当取得原给予政策的政府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双方企业为施工企业的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新企业无资质的除外)。 4.原企业属市内的,开展重点核查,资质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原企业无涉及重组分立资质的在建项目。双方企业均属市内,母子公司(含同一母公司下全资兄弟子公司)关系已经保持三年以上或承诺继续保持不少于三年母子公司关系的,为支持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可以不再核查原企业资质。 5.原企业属市外的,在受理企业申请后向对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函协商。发函后三个月未收到对方回函同意的,按不同意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除外)。 6.新企业属市内的,其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设备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转移多项资质的,应分别满足要求。涉及国有企业资质转移的,应具有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涉及资质合并的,市内原企业的所有资质(不合并的资质,原企业应申请注销)、债权债务应由新企业承接。 7.监理资质通过享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设计甲级资质相关政策匹配取得的,不得批准监理资质转移。原施工或设计资质需转移的,应当先注销匹配取得的监理资质(合并的除外)。 开展上述核查、协商等事项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市级审批的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由企业注册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上述2、3、4项开展审查,并将核查结果和意见书面反馈市住房城乡建委。 (四)公示公告。审查结束后,通过门户网站将审查意见、企业承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行业监督。对公示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在公示期内进行陈述。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同意的企业进行公告。 公示期内收到投诉举报或发现异常情形的,暂停公告相关企业并据实处理。 (五)领取证书。经公告同意的市内企业,需交回资质证书重新打印(资质转移后无资质的不再打印资质证书);企业属市外的,函告企业属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监督管理 (一)落实“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资质转移的审查审批工作,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规范内部工作流程,做到审查全过程留痕。要加强情况通报、信息交流和协作联动,兼顾企业发展和风险防范,确保资质转移前后资质总量不增加。 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对区县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未履行职责的,责成限期整改。 (二)从严批后监管 1.新企业属市内的,纳入一年重点核查期,相应资质原则上不得再次按照建市〔2014〕79号相关条件提出申请。核查发现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给予一个月整改期;经整改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撤销获取的相应资质。 2.新企业属市内的,在重点核查期内变更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自批准后三年内纳入重点核查对象。 3.企业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原企业删除的资质不再恢复。 4.企业申请未同意的,原企业及新企业原则上六个月内均不得再次申请重组、合并、分立。 5.企业未按承诺继续保持不少于三年母子公司关系的,注销新企业取得的资质。 三、相关责任 发现企业在申报中存在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双方企业共同担责的承诺,对有关企业进行如下处罚。 (一)企业申请未经批准的,对双方企业通报批评,纳入不良行为记录1年;申请已经批准的,撤销行政许可,纳入不良行为记录3年。涉及市外企业的,将相关情况告知企业属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企业属市内的,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并列入我市诚信系统,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市住房城乡建委网站屏蔽企业一年。 (三)企业属市外的,三年内不得办理施工、监理入渝信息报送;已办理入渝信息报送的,注销入渝信息,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其他说明事项 (一)企业按照建市〔2014〕79号文件申请跨省变更的,比照本通知办理。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0〕134号)同时作废。 附件:1.建筑企业申请资质重组合并分立告知书 2.建筑企业申请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承诺书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0月24日 END"
重大隐患拒不整改,入刑!住建部印发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即日执行!
"重大隐患拒不整改,入刑!住建部印发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即日执行!2022-10-31 17:35:421692 近日,住建部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详细罗列出了十二种三十四条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并于即日起实施。 重大隐患拒不整改,入刑!什么是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是什么? 近日,住建部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详细罗列出了十二种三十四条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并于即日起实施。我们根据住建部原文进行了整理,原文请见文后。施工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基坑工程重大事故隐患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模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脚手架工程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高处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施工临时用电重大事故隐患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有限空间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拆除工程重大事故隐患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暗挖工程重大事故隐患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通知原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现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19日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条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第八条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第九条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ND"
住建局:凡在我市报批项目,项目经理、总监、八大员等必须实名制!在建项目须在7日内调整对接
"住建局:凡在我市报批项目,项目经理、总监、八大员等必须实名制!在建项目须在7日内调整对接2022-10-28 15:05:59390 近日,佛山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佛山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线应用的通知》。 近日,佛山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佛山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线应用的通知》。 1、凡在佛山市区域内经报建审批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实施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2、实名制管理对象。 工程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等; 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等; 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3、以工地为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必须全部规范、完整、准确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 人员信息包括二代身份证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诚信信息等; 项目信息采取从建工系统调取和手动录入相结合的方式录入;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的注册资格证书、注册企业等信息须一一对应准确填写。 4、所有在建工地必须在出入口处安装考勤设备,设备的活体检测功能必须始终保持开启状态,拒绝照片打卡考勤。 5、从业人员工作日必须通过人脸生物识别考勤打卡进行上下岗。严禁集中代刷、篡改考勤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 6、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地实名制管理负总责,项目负责人是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附原文: 各区住建水利局,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各实名制设备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管理有关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用工行为,保障建筑企业和工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充分发挥用工实名制管理系统的作用 筑牢建筑工地疫情防控防线的通知》(粤建质函〔2022〕163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现对原佛山在建项目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建设全市统一的“佛山市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为确保市平台得到有效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实名制平台应用全覆盖 (一)应用范围。凡在佛山市区域内经报建审批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实施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项目实名制应用开始时间为项目实际开工时间,项目实名制应用结束时间为项目竣工验收时间。 (二)实名制管理对象。主要管理对象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包括工程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作业工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工程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等;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等;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三)接入市平台要求。从市平台正式上线运行之日起,全市新项目开工前必须安装实名制考勤设备并与市平台直连,实时上传考勤数据到市平台上;在建项目,须在7日内将实名制考勤设备调整对接到市平台,并完成数据迁移。 二、规范信息采集与识别 (四)信息录入。以工地为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必须全部规范、完整、准确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人员信息包括二代身份证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诚信信息等;项目信息采取从建工系统调取和手动录入相结合的方式录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的注册资格证书、注册企业等信息须一一对应准确填写。 (五)信息变更。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若在市、区住建部门办理承担业务登记变更手续,需提供身份证、资格证件及相关证明等资料办理实名制信息变更录入。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变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者变更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时,应及时完成相应的实名制信息采集录入,变更的单位和人员完成信息采集录入即正式开始实名制管理。 (六)识别。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可自行通过系统登录页二维码下载住建实名制APP,通过身份证和人脸照片识别录入,简化信息采集工作。所有在建工地必须在出入口处安装考勤设备,门禁系统原则上采用目前较为成熟、完善的人脸生物识别技术,设备的活体检测功能必须始终保持开启状态,拒绝照片打卡考勤。结合省住建厅疫情防控要求鼓励采用“粤康码数字哨兵”自动扫码设施,保证人员出入打卡,严格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工作及有关防疫要求。 三、严格规范落实实名制管理 (七)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抓好实名制管理。①建设单位应与总承包单位约定实施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总承包单位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地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并负责加强对分包单位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的监督,项目负责人是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劳资专管员是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须配备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软硬件设备,督促从业人员按要求进行考勤打卡。③分包单位对所属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落实本单位所招用人员的实名制管理,积极配合总包单位抓好实名制管理。④监理单位应将实行实名制管理纳入安全监理工作范畴,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日常实名制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对未按要求落实实名管理工作的,可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八)考勤打卡要求。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没有条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可采用电子围栏或施工前拍合照等方式实施考勤管理。从业人员工作日必须通过人脸生物识别考勤打卡进行上下岗。严禁集中代刷、篡改考勤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人员非工作原因使用实名制通道进入施工现场生成的进出场记录不列为考勤,并在纸质考勤表中予以备注,由本人签名确认。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九)工资发放。项目劳资员每月须在系统中导出工资表考勤信息,核对考勤信息和工人工作量,计算工资并制作工资表,经工人签字确认后进行公示,通过分账系统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同时须在“保函管理”栏如实登记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和工人工资保证金三份保险保函信息,并上传保函保单。所有上传的文件、图片等必须与原件一致、清晰可辨,不得弄虚作假。(如若后续系统有改进,购买保险保函等都能在线上完成,相关操作可简化。) (十)人员退场。从业人员退场时,建筑用工企业应当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在平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用工评价或者诚信记录,并按劳动合同约定结清相关费用,签订退场确认书,明确人工工资结算情况。退场人员不再列入本工地实名制管理,但相关信息应予以保留。 (十一)项目停工。项目因故停工,应及时在系统项目状态栏中选择“停工”,停工期间不记录整体考勤率、到岗率等指标数据,但少量实施整改等需进场工作的人员仍要打卡记录工作时间。 (十二)常态化检查考核。各级住建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实名制管理列入日常检查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监督工作范畴,通过线上监控和线下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监督检查所属工地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督促各方落实各自责任。对未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并根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诚信扣分(扣分次数可根据检查情况累计叠加)。人社部门、安监机构等其他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未按要求落实实名管理的,可通报住建部门,共同督导整改或进行联合处置。 四、保障系统设备正常运转 (十三)统一接口文档。为保障良好的供应商市场环境,使用符合标准的人脸考勤设备,采取硬件设备直连方式,统一发放对接接口,接口文档严格按照国标执行,保障数据实时上传。(附件一) (十四)统一对接流程。为保障在建项目用工人员的考勤真实性、合规性,所有(项目)供应商需按流程进行线上申请对接登记。(附件二) (十五)设备管理。为确保相关设备能正常运转,与市平台对接顺畅,施工单位购置或租赁的设备需符合规格标准(附件三),若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供应商进行修复或更换,不得因设备故障导致长时间考勤打卡中止或数据传输中断(原则上不得超过1天)。 (十六)考勤设备供应商。按照“零门槛、严管理”的原则,鼓励符合标准要求的实名制考勤设备产品进入市场公平竞争,供应商应坚持诚信经营,登记有关资料(附件四),对所提供的设备全程负责,及时修复设备故障,保障设备始终正常运行,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篡改考勤打卡信息,不得帮助施工单位和个人在相关信息中弄虚作假,确保实名制管理信息真实、实时、完整上传至市平台。 (十七)信息共享。市平台支持与诚信系统、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人社部门工资专户管理系统及市其他部门相关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随着信息科技的不断更新进步,本通知所列的有关内容可能会随之作出更改或补充,届时将以最新通知为准。请留意市平台通知公告栏中的消息和我局网站有关信息。 附件:1.硬件设备直连接口文档 2.供应商(项目)对接流程图3.实名制考勤设备规格参数 4.供应商登记资料(联调申请表和诚信承诺声明书)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21日 END"
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需要具备的管理素质,没有更全的了!
"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需要具备的管理素质,没有更全的了!2022-10-26 11:02:01392 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需要具备的管理素质有哪些? 作为一个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种施工、技术、专业问题都要他来处理完成。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今天总结了他们的工作特点,罗列出以下相关的工作知识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做什么?怎么做? 1、 清楚一个项目的工作量有多少。 2、了解一个项目中每一个组成部分的工作难度是怎么样的。 3、对项目中每一个组成部分、需要多少时间来完成,心中要有数。 4、熟悉同伴们的工作特点和强项所在,有针对性的分派任务。 5、一定要分工明确,让每一个人清楚知道自己要完成哪些内容。这样大家就有了 具体的责任感。外来的压力总是让人不舒服的,只有自己知道使劲才能把工作干好。 6、分派工作不能出现灰色地带。灰色地带就等于空白地带,将来是肯定没有人做的。 7、严格控制时间节点,最好具体到每一项工作,每一个人。没有人希望最后两天通宵加班,累得半死不活, 所以前期一定要控制,严格控制! 8、到什么阶段就要完成什么工作。一旦错过了,没有完成的工作就会被放大。 9、找一个参照样本,给大家一个感性的质量标准底线:只能比这个好,这是原则。 10、经常跟大家一起设想更美好的前景,比如完活可以放假或中标多发奖金。这可以有效的放松心情,并在不知不觉中提高工作质量。 11、把工作进度和阶段性成果第一时间向领导汇报,请示意见,少做无用功。所谓 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无用功最影响战斗力和 工作状态。 12、闷头干,大傻蛋。 13、让领导知道大家都在干什么。 14、让大家知道领导知道大家都在干什么。 15、肯定同伴的工作成绩,让他们知道你对他们有信心。 16、放手让同伴做工作。事必亲躬不是好领导。人至察则无从。 17、同伴做得好的时候,不能吝啬赞美之词。 18、提出不同意见的时候,多用商量的语气。 19、经常把领导的表扬转述给同伴。转述的表扬最容易鼓舞士气,哪怕有一些是编的。 20、必要的话把领导的批评转述给同伴。当有一些不负责任的做法自己不能容忍又不方便直说的时候,可以利用“大官”来压一压,但这种做法要慎重,让人不舒服的话最多说一次。 21、同伴之间要坦诚相待,少用阴谋诡计。穿帮一次你就废了。 22、同伴遇到困难要及时提供帮助。小麻烦拖得久了就会变成大麻烦。 23、不要因为事情太小就不屑于一帮,小忙帮得多了就成了大忙。 24、细节见真情。事实上日常工作中本来就没什么大事。 25、跟同伴一起加班。哪怕你什么都不做,但尽量跟他们在一起。有一个主心骨陪着,比一个人加班感觉好很多。加班时遇到问题,最希 望第一时间得到解决。 26、加班吃饭主动买单。 27、尽可能多地把自己的烟分给大家抽。 28、不该省的钱不要省。 29、当着领导和甲方的面表扬同伴,让他们觉得很有面子。 30、当着效果图公司、模型公司和平面公司的面表扬同伴,帮助他们树立威信。 31、该要替同伴出面的时候要毫不犹豫地站出来,不能让他们对你失望。 32、少给领导找麻烦。 33、尽可能的报喜不报忧,瞒上不瞒下。领导们都不喜欢听到为难的话。实在有解决不了的难题,不能把困难原封不动的转交给领导,至少提出几个解决方案给他选择。 34、作决策的时候要肯定。你对自己有信心,别人才能对你有信心。 35、该作主的时候要当机立断。不能没有权威,也不能乱用权威。 36、不该作主的时候不能盲目拍板。多请示一句总不会有错,即使出了问题也会有人帮你善后。否则真的会吃不了兜着走。 37、效果图公司、模型公司和平面公司做得好的时候,要毫不犹豫地给与表扬,要让他们心情愉快的为你工作。 38、该要拉下脸的时候要狠得下心。说话要有分量,哪怕损一点,不然他们会瞧不起你,以为你好欺负。 39、打一巴掌别忘了再给个甜枣。适当给点压力往往能出好活,但不能让人带着情绪为你工作。 40、表扬人的时候要诚恳,好话也要好好说。 41、批评人的时候要留有余地。给人说急了撂了挑子自己就没有退路了。 42、无论人家做得好不好首先要肯定他们的劳动。每个人都不容易,说话办事要有 理,还要有情。 43、说一段自己不太习惯的话的时候最好先彩排一遍。 44、有一些关键的话在出口之前先跟自己说一遍。看看自己听了以后是什么感受,不要一厢情愿,话一出口就 收不回来了。 45、勇于承担责任,但不要 盲目承担责任。受点委屈有时可以让工作顺利进行,一切以大局为重。 46、可说可不说的话,统统不要说。 47、当不知道该说什么的时候,就啥也不说。 48、当不知道该说什么,还必须要说话的时候,就反问一句:你觉得呢? 49、当不知道该说什么还必须要说话,反问别人又不合适的时候,就不声不响的给大家发一圈烟,然后一根一 根的给大家点上。等烟气模糊了彼此面孔的时候,继续啥也不说。 50、对一件事发表评论,一定要先从肯定的说起。 51、当犹豫一件事是该自己办还是该别人办的时候,首先想想如果不办会对自己有什么影响,如果会影响到自己,就毫不犹豫地出手。 52、水平不高不要紧,认真负责最关键。认真负责本来很容易做到,但现在工作中偏偏这两条最难达到。领导宁可用一个水平不是很高但绝对认真负责的人,也不会用一个水平确实很高但很难认真负责的人。 53、技术上的事再难也容易解决,用人上的事再简单也要慎重。 54、制定计划,分派工作,控制进度,检查成果,这就是负责人要做的工作。 55、不能贪功。功劳首先要归领导,其次归同伴。自己付出的辛苦最好不说,或者少说,或者放在最后说。 56、说成绩的时候要放大说,说辛苦的时候要缩小说。 哪些工程文件需要掌握 一、开工前资料 1、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许可证 2、 施工合同 3、 委托监理工程的监理合同 4、 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及施工图审查报告 5、 质量监督登记书 6、 质量监督交底要点及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7、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8、 施工图会审记录 9、 经监理(或业主)批准所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0、 开工报告 11、 质量管理体系登记表 1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13、 技术交底记录 14、 测量定位记录 二、质量验收资料 1、 地基验槽记录 2、 基桩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3、 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4、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5、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6、 特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7、 线路敷设验收报告 8、 地基与基础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9、 主体结构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0、 装饰装修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1、 屋面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2、 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3、 电气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4、 智能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5、 通风与空调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6、 电梯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7、 单位工程及所含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8、 室外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三、试验资料 1、 水泥物理性能检验报告 2、 砂、石检验报告 3、 各强度等级砼配合比试验报告 4、 砼试件强度统计表、评定表及试验报告 5、 各强度等级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 6、 砂浆试件强度统计表及试验报告 7、 砖、石、砌块强度试验报告 8、 钢材力学、弯曲性能检验报告及钢筋焊接接头拉伸、弯曲检验报告或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检验报告 9、 预应力筋、钢丝、钢绞线力学性能进场复验报告 10、 桩基工程试验报告 11、 钢结构工程试验报告 12、 幕墙工程试验报告 13、 防水材料试验报告 14、 金属及塑料的外门、外窗检测报告(包括材料及三性) 15、 外墙饰面砖的拉拔强度试验报告 16、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 17、 有特殊要求或设计要求的回填土密实度试验报告 18、 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其他试验报告 19、 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 20、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 21、 屋面淋水试验记录 22、 抽气(风)道检查记录 23、 节能、保温测试记录 24、 管道、设备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25、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26、 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 27、 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 28、 电气设备调试记录 29、 电气工程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30、 制冷、空调、管道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31、 制冷设备试运行调试记录 32、 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调试记录 33、 风量、温度测试记录 34、 电梯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35、 电梯负荷试验、安全装置检查记录 36、 电梯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37、 电梯试运行调试记录 38、 智能建筑工程系统试运行记录 39、 智能建筑工程系统功能测定及设备调试记录 40、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所必须的其他测量、测试、检测、检验、试验、调试、试运行记录 四、材料、产品、构配件等合格证资料 1、 水泥出厂合格证(含28天补强报告) 2、 砖、砌块出厂合格证 3、 钢筋、预应力、钢丝、钢绞线、套筒出厂合格证 4、 钢桩、砼预制桩、预应力管桩出厂合格证 5、 钢结构工程构件及配件、材料出厂合格证 6、 幕墙工程配件、材料出厂合格证 7、 防水材料出厂合格证 8、 金属及塑料门窗出厂合格证 9、 焊条及焊剂出厂合格证 10、 预制构件、预拌砼合格证 11、 给排水与采暖工程材料出厂合格证 12、 建筑电气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13、 通风与空调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14、 电梯工程设备出厂合格证 15、 智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16、 施工要求的其他合格证 五、施工过程资料 1、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工程测量、放线记录 3、 预检、自检、互检、交接检记录 4、 建(构)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 5、 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施工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施工日志 8、 砼开盘报告 9、 砼施工记录 10、 砼配合比计量抽查记录 11、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12、 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原因调查、处理记录 13、 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 14、 工程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 15、 工程质量整改情况报告及复工申请 16、 工程复工通知书 六、必要时应增补的资料 1、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包括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 2、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包括分色)单位的变更、更换情况及原因 3、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明 4、 施工(包括分包)单位现场管理售货员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上岗证明 5、 经建设单位(业主)同意认可的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 6、 见证单位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委托书或授权书 7、 设计单位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委托书或授权书 8、 其他 七、竣工资料 1、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2、 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3、 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 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5、 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6、 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 7、 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 8、 工程的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通知及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 9、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记录) 10、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11、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观感质量评定表) 12、 定向销售商品房或职工集资住宅的用户签收意见表 13、 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书) 1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填写) 15、 竣工图(包括智能建筑分部) 八、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存档资料 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 2、 施工图纸审查批准及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 3、 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会议通知书及交底要点 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登记表 7、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8、 地基、基桩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 9、 地基验槽记录及基桩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10、 地基、基桩工程质量核查记录 11、 设计单位出具(或认可)的地基处理措施及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12、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及验收报告 13、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核查记录 14、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及验收报告 15、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核查记录 16、 特殊部分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及验收报告 17、 线路敷设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检查通知书及验收报告 18、 钢材力学、弯曲性能检查报告及钢结构焊接接头拉伸、弯曲检验报告 19、 预应力筋、钢丝、钢绞线力学性能进场复验报告 20、 水泥物理性能检验报告 21、 砼试件强度统计表、评定表试验报告 22、 装配或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合格证及施工接头、拼缝的砼承受施工满载、全部满载时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23、 防水砼、喷射砼抗压、抗渗试验报告及锚杆抗拨力试验报告 24、 地基处理工程中各类地基和各类复合地基施工完成后的地基强度(承载力)检验结果 25、 桩基工程基桩试验报告 26、 砂浆强度统计表及试件试验报告<p st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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