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建厅:关于推进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3-06-10

"吉林省住建厅:关于推进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10-26 11:12:22304                                                           近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推进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10月24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推进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重点内容  吉林省住建厅为加快推进勘察设计行业向科技创新、绿色低碳、数字化转型,实现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包括以下几点重点任务:  (一)积极推进勘察设计行业数字化转型;  (二)大力发展数字化全过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  (三)以科技创新助力绿色低碳发展;  (四)推行勘察设计招投标优质优价;  (五)规范勘察设计费用支付;  (六) 提升勘察设计质量安全;  (七)培育本省企业发展壮大;  (八)加强人才队伍培养;  (九)繁荣设计方案创作;  (十)鼓励实施建筑师负责制和质量保险制度。  原文如下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勘察设计行业是工程建设的龙头,是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技术支撑,对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人居环境改善发挥重要引领作用。但我省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方式仍然比较单一粗放和碎片化,数字化程度不高,对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的拉动力不强。为加快推进勘察设计行业向科技创新、绿色低碳、数字化转型,实现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一主六双”发展战略,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优化市场环境、完善行业监管为基础,以数字化升级为动力,创新突破相关核心技术,加大绿色化、工业化、数字化在勘察设计环节应用,提升勘察设计作品品质和工程质量,为建设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源头保障。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方面的引导作用,引导企业顺应市场需求,调整发展方向,减少同质化恶性竞争,构建良好的产业生态。  文化引领,数字赋能。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繁荣建筑方案创作,体现民族、地域、文化、时代特色。利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会,加快数字化转型,为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提供引擎。  科技创新,绿色低碳。建立健全跨行业协同创新体系,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大科技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数字设计与智能建造核心技术联合攻关,注重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助力绿色产业链形成与延伸。  开放合作,协同发展。坚持开放发展理念,营造公平有序和充满活力的优良环境,鼓励国内外优秀勘察设计单位与省内企业合作,带动省内企业技术进步。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数字化发展理念在我省勘察设计行业深入贯彻。科技创新能力、绿色低碳、清洁能源设计应用显著提高。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规范有序,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全行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升级。  到2035年,我省勘察设计行业数字化水平显著提升。企业科技投入持续增加,创新能力明显增强,绿色低碳全面实施,行业引领作用充分发挥,为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提供技术支撑。培育一批全过程咨询龙头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四、重点任务  (一)积极推进勘察设计行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推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勘察设计环节的集成与创新应用。鼓励工程勘察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对现场勘探测试、室内试验等原始数据进行实时采集、记录、存储,实现内外业一体数字化作业,逐步实现工程勘察数字化、标准化、可视化的云平台应用和监管。推进数字化设计体系建设,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等,推行一体化集成设计。推进BIM技术在勘察、设计、施工、运维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和数据共享,推广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与使用。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及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采用BIM技术进行设计和施工。  (二)大力发展数字化全过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鼓励大型勘察设计单位向上下游延伸服务产业链,加快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利用云平台将勘察、设计、招标、造价、监理、项目管理等纳入统一集成系统,实现项目建设全过程协同推进,现场监管全方位动态可视。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用数字化全过程咨询方式发包;鼓励技术创新项目、设计优化增值高的项目,采用设计牵头的工程总承包,木结构公共建筑应采用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支持工程总承包项目打通设计与施工的BIM应用壁垒,实现设计、施工一模到底;对于设计、施工分离的实施方式,鼓励设计单位提高BIM设计的精度,并派遣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三维技术交底和指导。  (三)以科技创新助力绿色低碳发展。设计阶段应落实绿色、低碳、环保、节能要求,深入推进绿色低碳和清洁能源。鼓励设计单位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成立新技术推广应用中心,推进节水与中水回用、可再生能源、储能蓄能、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等在设计环节的应用。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的内生动力,推进建筑工业化和绿色低碳关键技术突破,为建造方式向节能低碳转型提供技术支撑。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或取得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在评选省优项目时给予加分;项目负责人优先考虑列入省级专家库。  (四)推行勘察设计招投标优质优价。勘察设计招标应遵循按质择优的原则,鼓励优质优价。加大技术标分值,降低商务标分值,投标报价的分值权重原则上不得超过15%。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用科技创新型企业、数字化和绿色低碳技术应用程度高的企业;鼓励项目采用数字化全过程咨询,积极应用BIM技术,提升工程建设和管理信息化智慧化水平。在投标方案中,对于采用BIM正向设计的加1分,实现设计施工一模到底的加2分。上年度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等级评定最优档次的(优秀)加3分,第二档次的(良好)加2分。  (五)规范勘察设计费用支付。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节约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确保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勘察设计费,不得任意压缩勘察设计工期和费用,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提倡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在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及时全额结清勘察设计费;不提倡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按项目形象进度分期支付勘察设计费。非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导致的二次设计,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应另行支付设计费;非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导致的项目停建,不得影响勘察设计费用支付。强化行业自律,对于勘察设计收费低于市场正常价格20%的项目,列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管重点项目。  (六) 提升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制。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勘察设计质量。严格控制超限高层建筑设计,强化超限高层建筑抗震专项审查,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加快推进勘察设计人员现场技术交底人脸识别制度,要求项目负责人与中标文件一致,技术交底人员与施工图联审系统图纸盖章签字人员一致。对于外省入吉企业,施工图联审系统图纸盖章签字的所有人员均应办理入吉信息登记。对于签订阴阳合同、转包挂靠的企业和个人,查实后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资质和个人从业资格。健全施工图数字化联审机制,依据系统自动评价打分结果,强化勘察设计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省内单位降低信用等级;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省外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上报住建部。探索将勘察影像采集、BIM设计等纳入施工图联审系统,逐步推进基于BIM的智能辅助审查。  (七)培育本省企业发展壮大。建筑设计应突出使用功能和地域特色,保留历史文脉和文化传承。对于房建和市政项目,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用熟悉本土地域文化特色的企业和具有家乡情怀的本土设计团队。对于轨道交通等省内技术落后甚至空白的领域,鼓励省外企业与省内企业合作,带动省内企业技术进步。支持省内企业与省外优秀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工程建设。对于中直单位牵头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鼓励将勘察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省内企业。支持省内企业申报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对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项目评优时可适当增加参评项目数量。鼓励省内企业通力合作,分层竞争,大型龙头企业提升方案创作能力,中小企业提升施工图设计的精度和深度,实现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省内外企业共同壮大。  (八)加强人才队伍培养。鼓励各地建立数字化设计、绿色设计人才引进和培育计划,引导龙头企业和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深化合作,加强人才培养和储备。依托重大科研项目和示范应用工程,培养一批行业领军人才、方案设计大师、项目管理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支持勘察设计行业拔尖人才申报全国勘察设计大师,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弘扬和传播中华传统文化。积极推进省级勘察设计大师和青年大师申报和评选工作。对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并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以及具有科技创新成果的优秀人才,优先评选为省级大师;对青年大师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大师评选。增加高学历人才在勘察设计大师和专家队伍中的比例,对于高学历人才和在建筑方案创意、科技创新、绿色低碳、数字化转型等方面成就突出的优秀人才,优先推荐其参加省级勘察设计大师、青年大师的评选并给予加分。  (九)繁荣设计方案创作。实施方案设计有偿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和大学生参加建设工程方案设计竞选,参加者不受行业资质、资格等条件限制。所有满足深度要求的设计方案,均应获得不同程度的方案设计成本补偿费,其中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一家设计单位承接的,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赠送方案设计。对于建筑方案创意成果较多的设计单位,在信用评级时,给予适当加分。在全省建设工程优秀勘察设计评选活动中,单独设立建筑方案创意专项奖(不受综合奖限制),对优秀原创作品和融入中华文化元素、地域特色的设计作品给予奖励,支持优秀原创设计走出国门,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鼓励行业协会和高校等平台开展建筑设计评论和建筑设计研究,促进建筑设计水平的提升。  (十)鼓励实施建筑师负责制和质量保险制度。在民用建筑中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项目,鼓励实施建筑师负责制。由建筑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探索建立建筑“前策划、后评估”制度,鼓励建筑师向城市设计、前期策划和后期项目管理“两端”延伸服务,确保设计意图在项目实施中得到充分实现。鼓励实施勘察设计质量保险,发挥保险等金融工具对提升勘察设计质量的促进作用,提升企业和建筑师质量责任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科学规避质量风险,促进建筑师负责制的落地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对数字化全过程咨询、智能设计、绿色低碳、清洁能源、专精特新技术研究、基础软硬件开发、方案创作、项目应用示范等的支持力度,大力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协同发展。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确保目标完成和任务落地。  (二)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对重点任务的宣传力度,通过建立示范基地、召开现场会等方式,广泛宣传数字化全过程咨询的实施办法及应用效果,鼓励建设单位主动采用数字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发包,引导大型龙头企业向数字化全过程咨询转型升级,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做好技术配套。  (三)提高信用信息成果应用。加强信用评级结果的应用,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提高施工图联审系统得分在信用评价中的权重,将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和日常投诉核查结果纳入信用评价内容,扩大不良行为记录的归集渠道和范围,并及时公布到国家和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21日                                     END"

新疆:不得随意设置招投标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市场规律随意压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费

2023-06-10

"新疆:不得随意设置招投标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市场规律随意压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费2022-10-26 15:46:28235                                                           近日,新疆住建厅发布《关于优化营商环境 提升依法治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近日,新疆住建厅发布《关于优化营商环境 提升依法治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1、完善招投标监管。实现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不得随意设置招投标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将企业在本地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作为中标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不得先开工后补办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手续。  不得擅自缩短招标投标活动法定时间。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定证明事项,对可以通过审批系统查询的资质、资格证件,不得要求提供原件,不得要求投标企业提供招投标监管部门盖章的中标备案文件作为业绩证明。  2、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招标文件中不得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  3、推进全过程工程结算。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和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对停工一年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对已完工程进行工程款结算。  4、落实设计、监理取费市场价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勘察设计、监理市场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市场规律随意压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费用,勘察设计企业和监理企业不得恶意低价竞争。勘察设计企业要履行设计交底、派驻设计代表等现场服务义务,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监理规范要求,派驻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责任,不得允许他人代审代签。  5、提升政务审批效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提升政务审批效能,推进“一网通办”,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证明事项,不得索要清单之外的证明材料。  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手段,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不得过度安排检查、督导,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企业强制摊派,不得未经法定程序责令企业停工停产。  文件原文:关于优化营商环境 提升依法治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新建建函〔2022〕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服务效能和依法治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针对我区建筑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率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方案》(新建审改〔2021〕2号),通过审批系统加快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办理,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即时流转、限时办结,力争将审批时间压缩至30—60个工作日。符合施工许可证核发要求的新建项目,确保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续建项目,由建设单位通过新疆工程建设云系统提出复工申请,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施工现场复工条件进行核实,确保质量安全各项措施到位,对满足复工条件的项目复核后在2个工作日内核准复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对建设单位办理审批手续的服务指导,确保办理条件和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提高审批效率的同时要坚持依法依规审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或不满足开复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的,要依法责令停工整改。  二、依法完善招投标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持续推进不见面开标,全面推行远程异地评标,总结评定分离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实现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在履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不得随意设置招投标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将企业在本地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作为中标条件。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不得先开工后补办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手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中关于招标投标时限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缩短招标投标活动法定时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定证明事项,对可以通过审批系统查询的资质、资格证件,不得要求提供原件,不得要求投标企业提供招投标监管部门盖章的中标备案文件作为业绩证明。新设立企业参与招投标时,招标文件和评标文件中不评价企业业绩,只对项目经理业绩作出要求。除工程总承包发包或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外,鼓励招标人对简单、通用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设置业绩指标。  各地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三、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建建〔2020〕21号),要全面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质量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文件中不得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监督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按期退还保证金。  四、推进多图联审,提高施工图审查效率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大力推进多图联审,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指导,提升施工图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和相关标准规范,不得擅自增加审查条件,施工图审查不进行政策性审查,要一次性全面、准确向建设单位告知审查意见,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及时修改完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监督指导设计单位建立内审制度,对设计文件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要加强监督执法。  五、依法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  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要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应当由政府确定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策划、招标投标、办理建设手续、依法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组织建设实施。项目法人应当结合项目建设、投资规模等要求,成立项目管理机构,对工程投资、进度、质量安全负总责和首要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活动履行行政审批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杜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体监督,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六、优化建筑市场价格信息动态管理机制,推进全过程工程结算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规〔2019〕4号)要求,及时采集建筑市场人工费和主材价格信息,根据价格波动情况,每月10日前测算、发布上月价格信息,人工费和主材价格信息波动幅度超过20%的,应当及时测算市场价格水平,并适当提高发布频次。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和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对停工一年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对已完工程进行工程款结算。  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法监管水平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监督指导建设单位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指导工程建设项目建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运用智慧工地等信息化监管的手段,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严格落实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制度,严格按照编制的方案施工,加强交底、检测或监测、验收。监督指导施工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规范化。严格落实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将施工、监理关键岗位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通过实名制系统加强关键岗位人员履职监管。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因特殊情况变更,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通过新疆工程建设云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变更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核确认。  八、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建设,对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的项目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有关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九、落实设计、监理取费市场价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勘察设计、监理市场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市场规律随意压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费用,勘察设计企业和监理企业不得恶意低价竞争。承发包双方可以按照行业协会公布的取费参考价格确定取费标准。勘察设计企业要履行设计交底、派驻设计代表等现场服务义务,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监理规范要求,派驻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责任,不得允许他人代审代签。  十、提升政务审批效能,创建群众满意服务型政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提升政务审批效能,推进“一网通办”,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证明事项,不得索要清单之外的证明材料,提高审批服务窗口人员业务水平,开展“好差评”服务满意度测评。会同政务服务部门在审批服务大厅设立项目代办咨询服务窗口,为项目办理提供咨询服务。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政府带头守信践诺,推动政企沟通联系规范化、制度化,了解企业动态,听取企业诉求,畅通投诉和意见反映渠道,对企业提出的困难和诉求及时予以回复办理,实现“凡诉必查”“接诉即办”。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将检查比例、频次与检查对象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手段,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不得过度安排检查、督导,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企业强制摊派,不得未经法定程序责令企业停工停产。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创建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8日                                     END"

省厅:新开工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隐瞒发承包关系的,最严予以停工、处罚!

2023-06-10

"省厅:新开工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隐瞒发承包关系的,最严予以停工、处罚!2022-10-26 17:08:58303                                                           近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发承包信息公开支持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10月21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发承包信息公开支持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全面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  2022年10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  在建且计划竣工日期为2023年1月1日之后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在2022年10月1日前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  全面推行发承包信息在线公开制度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发完善相关系统,在本部门官方网站设立专栏,由建设单位上传和更新发承包信息,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在线公开。  2023年1月1日起,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本部门官方网站设立专栏,集中公开本地区所有在建项目的发承包信息,并落实动态更新。  强化监督管理  强对发承包信息告示牌设立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设立、不及时报送或告示牌信息不全面、不准确、不及时的,要督促建设单位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整改不到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的发承包行为、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主要管理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履职行为等开展全面核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以隐瞒发承包关系的,要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责令整改直至停工、处罚。  四、发承包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指引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项目涉嫌存在以下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情形的,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发承包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就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发承包信息公开,支持对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等事项,我厅起草了《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发承包信息公开支持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10月24日至2022年11月2日。  二、征求意见内容  (一)对《公开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二)对《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对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发改价监〔2018〕135号)的有关要求,《公开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及兜底条款情形。  三、提交意见方式  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邮件标题及信封请注明“征求意见复函”。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jt_xiaorunbao@gd.gov.cn。  (二)书面信函:请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收,邮编:510045。  附件: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发承包信息公开支持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21日  附件关于推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发承包信息公开支持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发承包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发承包信息公开,支持对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等事项,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及时准确公开发承包信息  及时准确公开发承包信息,有利于支持社会各界特别是各参建单位、人员对发承包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维护建筑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包括负责市政基础设施行业监管工作的交通运输、轨道交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下同)要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发承包信息公开制度,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发承包信息,促进发承包行为规范化、透明化。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所有发承包行为的发起人或审核人,要对项目发承包行为进行认真梳理,按规定及时公开项目的发承包关系和内容等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一)全面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  2022年10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在建且计划竣工日期为2023年1月1日之后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在2022年10月1日前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发承包信息告示牌设立要求如下:  1.设立标准。  (1)设立范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  (2)设立主体:建设单位是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的责任主体,负责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并对告示牌内容负责。  (3)设立位置  (4)设立时限:发承包信息告示牌应当在工程项目工地开工前设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60个自然日或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书面批准后方可拆除。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发承包信息应在告示牌设立或更新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版式材质:发承包信息告示牌尺寸统一为宽1.8米、高1.2米,底边距地不少于1.2m,蓝底白字,内容较多的可以制作多个同幅面的告示牌。告示牌材质要坚固耐用、防风防雨,字体规范醒目,如有损坏应及时修理或更新。  2.告示牌样式内容。  发承包信息告示牌具体样式详见附件,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基本概况。载明包括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各分包单位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信息。  (2)工程发承包基本信息。载明项目发承包基本要求、具体发承包关系和内容等。发承包基本要求是指工程项目依法不得分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合同约定不得分包的内容、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内容、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内容等四部分要求。具体列明建设单位发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专业承包单位分包劳务等发承包关系和发承包内容。  (3)发承包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指引。阐述应予认定为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情形,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收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电话、地址、电子邮箱和二维码链接,引导有关单位和人员识别和投诉举报发承包违法行为。  (二)全面推行发承包信息在线公开制度。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发完善相关系统,在本部门官方网站设立专栏,由建设单位上传和更新发承包信息,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在线公开。未建立相关公开系统的市、县(区)要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发承包信息,汇总后实施在线公开。2023年1月1日起,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本部门官方网站设立专栏,集中公开本地区所有在建项目的发承包信息,并落实动态更新。发承包信息公开专栏要发布发承包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指引,支持社会各界对照公布的发承包信息,就发承包违法行为进行实名举报。在线公开的项目发承包信息应当包括发承包信息告示牌样式中的项目概况信息、发承包基本信息,并于每月10号前汇总集中更新。  二、支持投诉举报发承包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支持投诉举报的主要违法违规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以下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违法发包行为。  2.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转包行为。  3.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挂靠行为。  4.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违法分包行为。  5.其他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范办理投诉举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办理投诉举报,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对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机构进行督办;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举报人补充提供线索后,区分情形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及时、准确梳理汇总工程项目的发承包信息,按要求设立告示牌,对告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确保项目实际发承包情况与告示牌信息一致。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发承包告示牌相关信息,协助和支持建设单位设立发承包告示牌。设置和拆除告示牌时,建设单位应现场拍照(包括告示牌及周围景物、拍摄时间)留证。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发承包信息告示牌设立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设立、不及时报送或告示牌信息不全面、不准确、不及时的,要督促建设单位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的发承包行为、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主要管理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履职行为等开展全面核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以隐瞒发承包关系的,要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责令整改直至停工、处罚。  (三)推进制度有效执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推进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发承包信息公开的各项措施,及时在线公开发承包信息。要以发承包信息在线公开为牵引,推动形成人人知悉、社会共管的监管格局,促进发承包行为在阳光下运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地在线公开发承包信息的工作进行抽查评估。  (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核实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投诉举报线索,严厉查处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并依法公开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信用惩戒。对于通过实名投诉举报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移送的发承包违法违规线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进行闭环督办。对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有案不立、执法不严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提请追责问责。  工作推进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  附件: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发承包信息告示牌(样式)  四、发承包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指引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项目涉嫌存在以下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情形的,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一、违法发包情形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二、转包情形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三、挂靠情形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四、违法分包情形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END"

施工企业转型工程总承包,如何补齐设计短板?

2023-06-10

"施工企业转型工程总承包,如何补齐设计短板?2022-10-26 17:53:16349                                                           近几年,随着工程总承包呈加速发展之势,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开始承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并将向工程总承包商转型作为企业的发展目标。如何补齐设计短板,成为施工企业在转型过程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在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施工企业仅需按图纸施工,即使设计图纸存在问题也可通过设计变更联系单加以解决,且费用由业主承担。  因此,施工企业普遍缺乏设计能力、设计经验以及设计管理意识。近几年,随着工程总承包呈加速发展之势,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开始承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并将向工程总承包商转型作为企业的发展目标。如何补齐设计短板,成为施工企业在转型过程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1、EPC和DB模式的区别  提到工程总承包,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等同于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EPC模式,但其实EPC模式只是工程总承包模式中的一种。国际通用的工程总承包模式还包括设计建造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采用较多的模式是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和DB(Design Build)。关于这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在《菲迪克(FIDIC)合同指南》(The FIDIC Contracts Guide)中有详细的分析,简要归纳如表1。  表1  DB模式与EPC模式的区别  西方和日本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大多采用DB模式,大型的建筑施工企业往往同时具备施工和设计能力,如日本的鹿岛建设株式会社,和公司正式签订合同的有8000名员工,其中做建筑设计的约占1/10,主要从事施工图的设计及现场深化工作。  2、关于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的顶层设计  国务院办公厅在2017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中对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出了两大方向,一是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二是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  其中对于政府投资工程,明确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其实在此之前,对于建筑业的转型,住建部一直不懈在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建筑师负责制以及发展专业设计事务所的改革思路。  就是希望将施工图设计这一块从目前的传统设计院中剥离出去,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去完成。传统设计院要向国外的设计事务所转型,专业从事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工作,同时通过建筑师负责制的推行,由建筑师主导整个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只不过限于住建部的地位及缺乏相关部委的支持,一直待国办发〔2017〕19号文发布后,才正式确立了建筑业改革的方向。  此后,改革的步伐一直在不断加大。  2018年7月,住建部就上海市住建委与深圳市住建局关于开展工程总承包企业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试点等改革工作的请示做出函复,复函同意试点由工程总承包企业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2019年住建部又和发改委联合印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  该办法对工程总承包既有模式产生了较大的冲击,一是明确提出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二是参与投标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组成联合体;  三是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或施工企业申请取得设计资质。  通过一系列政策文件的颁布可见,目前我国建筑行业的工程总承包已基本定型为国际通用的DB模式,即由业主自行完成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工程总承包企业完成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采用业主、工程总承包企业及以建筑师负责制主导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的三元管理体制。但由于工程总承包推行初期,我国一直使用的“EPC”这个名词太深入人心,导致目前绝大部分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名称后面还是会加上“(EPC)”,造就了所谓的“中国特色工程总承包(EPC)模式”。  3、施工企业面向工程总承包转型中存在的问题  从国际成熟做法以及我国建筑业改革目标看,今后必将加大力度继续推行工程总承包倒逼建筑业升级转型。  因此,如果想要更多的参与工程总承包,那么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向工程公司模式转变,是施工企业转型发展的首选之路。  目前取得特级施工资质的700余家施工企业基本都具备甲级设计资质,从设计资质上讲已完成转型。对于其余数以万计的一级、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还在转型之路上徘徊不定,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工程总承包模式推动的不彻底,导致企业缺乏动力。对希望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的企业,“具有与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是硬杠杠,因此施工企业在资质升级过程中没有退路。  而目前虽然规定参与投标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但由于同时又规定了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直接导致施工企业对取得设计资质失去动力。  加之目前在招标文件制定时,对具有设计资质的一方设置了较多的人员、业绩及获奖的分值,也让施工企业自身的设计院处于劣势,不得不找寻业绩占优的设计企业组成联合体。  转型成本过高,普通企业难以承受。目前施工企业想要取得设计资质的途径主要有两种:申报或收购。但不管采取何种方式,都面临成本过高的问题。  对于申报,虽然根据有关规定,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但实际在具体申报时还必须满足相应的注册设计人员要求,注册设计人员的专业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多个专业,由于这些注册人员较少,加之注册人员本身还需要有业绩的要求,因此同时招到全专业人员的概率较低,常常出现来了电气,走了暖通的窘境,招聘周期长、成本高。  至于收购,由于施工企业收购设计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升招投标的竞争力,因此一般会选择甲级设计院进行收购,而甲级设计院收购价格基本是千万元级别起步。但即使千万元的收购价格取得的仅仅是资质,人员往往还要另行招聘。如果想要招聘一家人员队伍比较稳定,经营情况较好的设计院,那价格就立马直线飙升,不是普通企业所能承受的。  转型成效不明显。一方面是设计资质取得不易,另一方面却是资质取得后成效不明显。由于管理机制、人员素质、组织架构等多方面原因,很多施工企业在转型过程中依然存在设计、施工两张皮的现象,没能做到深度融合。同时,工程施工和建筑设计虽然同属建筑行业,但在管理的理念上有较大差异,时常出现施工企业收购设计院后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甚至成为企业包袱的现象。  4、对施工企业转型发展,补齐设计短板的思考  补齐设计短板是企业发展的内在需要。招聘设计人员、取得设计资质,不仅是满足资质要求,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更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  对施工企业下属的设计院,除了常规的建筑设计业务外,还可以承担以下工作:  一是施工图深化设计。  当前建筑市场激烈竞争的背景下,一方面是对建筑质量和成本管控的高要求,另一方面是设计图纸的深度和细度无法满足施工要求,常常导致返工及出现质量问题,因此在原有施工图基础上进行设计深化也是施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施工图深化设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1)对原设计图纸寻找错漏碰缺,在施工前提出修正意见,避免返工。  (2)针对原设计中未明确的细节和专项(如钢构、幕墙、装饰、深基坑等)进行补充设计,使其具备施工条件。  (3)以原设计为基础,根据施工实际需要,调整工艺,简化工序,达到降低难度,消除通病,提高质量的目的。  (4)围绕施工需求,通过细化尺寸、预算预排,计算材料的数量和规格,达到精确备料、精准定位、一次成活的目标。  二是EPC项目的设计管理。  传统的施工企业往往习惯于按图施工,传统的设计企业也往往习惯于按照业主的设计指令设计图纸。  而EPC项目中,由于实行设计和施工一体化,设计阶段图纸的内容、范围、深度直接决定了工程造价,加之EPC项目往往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因此设计管理显得尤为重要。设计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设计内容管理。这里的设计内容管理主要指对设计成果与招标文件中《发包人要求》的符合性进行管控,做到不漏项、不超纲,从而实现“按约设计”。  (2)设计进度管理。设计进度管理就是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如期完成施工图及各专项的设计工作。在EPC项目中,设计工期拖延,将承担与施工延期同等处罚的严重后果,因此必须对设计进度进行必要的管控。  (3)设计流程管理。EPC项目中,对业主的各项修改意见必须加以甄别,哪些是属于《发包人要求》范畴内,哪些又是超越了《发包人要求》。  因此对各类设计修改意见传递,必须由专人进行管理,对业主超越《发包人要求》的修改意见(往往都是增加造价的),应通过书面形式加以确认,从而按变更流程实施。  三是企业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企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人才,以往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往往是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施工,虽然具有丰富的现场经验,但由于没有从事过设计,对设计规范、设计标准的理解比较欠缺。反之,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又往往缺乏施工现场的实践。  通过交叉培养,在不同的岗位进行一定时间的实践锻炼,就可以培养出一批既懂设计、又懂施工的复合型人才,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补齐设计短板的方式应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补齐设计短板对于资金实力比较雄厚的施工企业来说,最直接就是采用收购直接收购设计院的方式,但对于一些规模不大企业来说,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如:  (1)招聘设计人员,形成自己的设计团队;  (2)以项目合作形式,临时与设计院成立联合工作组;  (3)项目外包,委托设计院编制“施工图深化指导手册”;  (4)与设计院达成战略合作,委托设计院进行人才培养。具体采用哪种方式,都应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实施,从而最终达到补齐设计短板的目的。  取得设计资质是开拓工程总承包市场的必由之路。目前对EPC项目的投标人虽然出台了必须具备双资质的规定,但对双资质构成的管理还是宽松的,可以组成联合体。但从国家顶层设计的角度来看,将施工图从专业设计院剥离出去,由一家工程公司完成设计和施工的全部工作是大的发展趋势。  如2021年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发改革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2号)中明确提出:“到2025年,全省培育200家以上具有独立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的骨干企业,其中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50家以上,工程总承包配套政策基本健全,工程总承包市场基本成熟。”其中具有独立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指的就是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双资质的企业。  由此可见,一旦工程总承包市场基本成熟,对一些较为技术较为简单的建设项目,可能就会取消允许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因此取得设计资质将是开拓工程总承包市场的必由之路。                                     END"

监理工程师可申报副高级职称,网上申报已开启!

2023-06-10

"监理工程师可申报副高级职称,网上申报已开启!2022-10-21 16:15:42525                                                           近日,河南省住建厅发文“开展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和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  01、官方发文  近日,河南省住建厅发文“开展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和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  02、专业类别  文中明确,考核认定申报专业类别中包含“监理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03、申报时间  所有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务必在公布的申报审核时间内通过“河南职称工作信息平台”报送申报人信息,逾期将无法受理(个人申报时间:10月10日-10月21日)。  原文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72号)精神,为确保2022年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和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顺利开展,现结合行业实际,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申报评审政策依据  (一)正常评审政策依据《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办〔2021〕66号)(点击关注?建筑10大技术类公众号)。  (二)考核认定政策依据《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豫人社办〔2021〕73号)。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根据豫人社办〔2022〕72号文件精神,考核认定条件第(二)“硕士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满2年或注册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调整为“硕士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满2年或注册满2年,硕士研究生毕业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8年,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0年”。  具体文件可登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快捷通道—职称评审—申报评审条件—0914、0919”查阅。  二、申报专业类别  正常评审申报专业类别:建设科研、建设勘察、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土木工程、结构设计、建筑电气、暖通空调、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光源与照明、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岩土工程、城乡规划、测绘、工程监理、风景园林、建设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工程咨询、防护、防化、腐蚀与防护、建筑智能化。  考核认定申报专业类别:  1.注册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类):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房地产估价师、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验船工程师、注册测绘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2.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等。  三、申报审核的具体要求  2022年度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均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申报审核的具体要求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72号)有关精神执行。网址:https://hrss.henan.gov.cn/2022/09-30/2616652.html。  为了帮助广大申报人员快速准确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我们专门制作了《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申报系统填写规范指南》(附件1)。  四、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一)申报人须提供上传与用人单位(含在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满6个月以上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证明。  (二)关于“绿色通道”申报审核工作。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申报职称、企业家直通车申报、年限破格申报以及国家部委、中央企业或外省委托评审的,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点击关注?建筑10大技术类公众号)一步到位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非公企业无职称人员申报申报副高级职称,公务员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军转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副高级职称,B/C类人才申报高级职称的,须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督并抽查。审核完成后申报人上传审核备案扫描件《河南省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备案表》(附件2)或《河南省破格申报职称备案表》(附件3)或《河南省企业家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直通车备案表》(附件4),再进行网上申报。  非公企业无职称人员、公务员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军转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B/C类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在职称申报系统“评审类型”中须选择“一步到位(破格)”。  大专及以下学历人员,已取得工程师职称并聘任满5年,申报副高级职称的,无需填报《河南省破格申报职称备案表》,但在职称申报系统“评审类型”中须选择“学历破格”。  (三)关于委托评审问题。凡是委托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评审的单位,须有委托资质部门出具的委托代评函,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资格审核同意后方可参评。委托评审的人员必须按照被委托评审的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统一的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未出具委托代评函的,将不予受理。  (四)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参评业绩材料取得时间以用人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时间为准,聘任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12月底。  五、申报和审核时间安排  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个人申报、资格审核、《评审表》报送时间安排如下:  个人申报时间:2022年10月10日-10月21日;  相关部门审核时间:2022年10月10日-10月28日;  评委会审核时间:2022年10月10日-11月4日。  《评审表》集中报送时间:2022年11月7日-11月11日  申报人可登录“职称申报系统” —“信息查询”或单位管理人员登录“职称管理系统” —“申报人员状态查询”查看当前申报进度,当前状态显示“评审中”时,即可自行从职称个人申报系统内打印《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A3纸,一式3份)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进行报送。  六、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送地点:河南建设大厦东塔8楼815室(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75号)  联系人:朱爱杰、刘乐  联系电话:0371-65320891、65321950  七、有关要求  (一)申报人和用人单位要认真仔细研读副高级职称评审、考核认定相关政策和职称申报审核的相关要求,切实吃透文件精神,做到有的放矢。要严格落实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和推荐单位均须填写《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书》(附件5),提交申报材料时要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实行“一票否决”。对违反承诺制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级资格审核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不得敷衍了事,一推了之,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相应评委会;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点击关注?建筑10大技术类公众号)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事项和材料,退回时实行“一次告知”,避免多次审核。  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数据申报成功后无法修改,操作人员在填写、上报过程中务必仔细,切勿盲目操作。  (三)由于网络申报时间不可更改,所有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务必在公布的申报审核时间内通过河南职称工作信息平台报送申报人信息,逾期将无法受理。(为避免填报信息丢失,建议下载使用火狐、谷歌浏览器登录职称管理服务平台)  (四)评审材料每人1袋,袋子外面注明申报人单位、姓名、申报系列、专业。《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并在“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电话(未按时报送《评审表》视为放弃参加评审)。  (五)申报人填报专业等信息时应规范填写。在系统内填报资料上传图片文件时,若一张图片无法符合填报要求,可在“浏览”选择图片文件时长按“Ctrl键”来选择多个图片进行上传。  (六)有关答辩时间、评审表清退等工作的通知请关注职称申报服务平台的个人申报系统及年度工作群;评审情况公示信息等相关的通知将发布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hrss.henan.gov.cn/),请呈报单位和个人届时登陆网站查询。  (七)关于评审材料清退工作。评审结束后,各市各单位务必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取回评审材料。评委会对逾期未领材料不承担保管责任。  附件列表:  附件1:《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职称申报填写规范指南》.doc  附件2:河南省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备案表.doc  附件3:河南省破格申报职称备案表.doc  附件4:河南省企业家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直通车备案表.doc  附件5: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书.doc                                     END"

人社部:持续“山寨证书”治理,关停这些证书官网!

2023-06-10

"人社部:持续“山寨证书”治理,关停这些证书官网!2022-10-21 16:21:08494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网络治理工作的通知》,对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进行网络治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网络治理工作的通知》,对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进行网络治理。  根据网络巡查和群众举报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有关部门查实并关停了14个仿冒网站,其网站名称、网址及页面内容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技能类评价证书)查询官方网站高度相似,容易误导社会公众。目前,上述14个网站均已被关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联合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对“山寨证书”的打击力度,对发现的仿冒网站等线索,查实一个关停一个,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可的技能类评价证书可通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osta.org.cn  和 osta.mohrss.gov.cn)查询。在此,提醒广大社会公众,自觉抵制各种“山寨证书”,共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END"

即日起施行!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

2023-06-10

"即日起施行!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2022-10-20 13:57:511041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此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龙建筑〔2022〕12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招标人应根据相关规定编制造价条款: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0%。  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80%,不高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90%(有预付款的,按预付款支付比例相应扣减进度款支付比例)。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  3、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的,经查实,将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曝光。  4、严禁肢解发包项目。  5、编制招标文件时应统一使用省住建厅印发的标准招标文件进行编制,不得违规设定招投标优惠政策条款。多个省市跟进发文  跟进发文的省份中,山西和浙江两省将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浙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  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  9月14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发布《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绍兴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本意见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项目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山西  山西省住建厅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稳定建筑业运行保障行业提质发展的通知》。明确:  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  对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广东  7月18日,广东省发改委、住建厅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将重点检查以下违规情形:重庆  9月16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明确:  工程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严格实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金额的10%,同时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施工合同工期1年(含1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湖北  7月18日,湖北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  遵照部文件执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国家规定的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  鼓励以银行保函的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8月29日,襄阳市住建局发布《市住建局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国家规定的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天津  9月7日,天津市财政局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价款结算有关意见的通知》  1、遵照部文件执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时限、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可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确定。  3、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总额的3%,并全面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证保险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应排斥、限制或拒绝。江苏常州  9月8日,常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的若干意见,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合同中应当按照时间节点或者进度节点约定付款周期,付款比例不低于当期工程款的60%,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附原文:  各县(市、区)、经开区住建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一、依法选取招标代理  1.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3.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闽建〔2017〕6号文件规定办理招标事宜,成立符合要求的项目组,同时遵守有关招标人的规定。进入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应为行政监督平台报备的该项目的项目组成员,代理单位项目组成员在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时,需挂牌上岗,服从中心统一管理。  4.各县(市、区)住建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招标代理行为实施评价。  1.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规定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办理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工作。招标人应对其上传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必须按要求全部施行电子化招投标,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相关招标投标活动。  3. 招标文件备案流程及时限:  ②市局相关科室、各县(市、区)住建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合法性审查,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的,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责令招标人改正通知。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被责令改正的,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重新备案招标文件。对于其他被责令改正的问题,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澄清、修改,并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各县(市、区)住建局备案。  三、严格招标文件的编制  1.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标文件的责任主体,应对招标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时应统一使用省住建厅印发的标准招标文件进行编制,不得违规设定招投标优惠政策条款:  ①不得将企业所有制形式、注册地、注册资本、成立年限、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纳税总额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条件;  ②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施工、监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或加分条件;  ③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  ④不得设定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评审内容;  ⑤不得将生产厂商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2.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或被质疑、投诉及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经查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曝光。  2.严禁肢解发包项目。除前期“三通一平”中的土石方工程和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单位工程所有的分项工程(基坑、电梯、智能化、通风与空调工程等)应当随总承包工程一并发包。  3.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项目,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需要深化设计或委托专项设计的专业工程可以暂估价形式随同主体结构工程一并发包,但以暂估价形式的专业工程不得超过两项。  4. 招标人应将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涉嫌串通投标的认定条款写入招标文件。  5.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  ①合同条款应明确在施工过程中,材料及设备价格若不按市场价格签证,参照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时,只能按其发布的材料综合价格作为结算依据,市工程造价资讯公布的厂商报价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②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0%。  ③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80%,不高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90%(有预付款的,按预付款支付比例相应扣减进度款支付比例)。  ④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保证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⑤招标工期比定额工期缩短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四、依法查处串通投标行为  1.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在开标环节,比对分析电子投标文件软硬件信息,并在开标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分析结果。  2.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开标记录表和评审情况,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存在雷同情形的投标人信息。  4.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应纳入信用评价情形的,应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  五、规范异议与投诉处理  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项目招投标活动提出投诉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线上递交投诉或线下向项目所属地监督机关递交书面投诉件。  2.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投诉人未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而直接递交投诉的,监督机关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3.各级监督机关收到投诉人投诉时,应先核实投诉件的真实性,对于存在虚假投诉或核实对象不配合监督机关核实工作情形的,监督机关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龙建筑〔2018〕15号)、《关于调整〈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龙建筑〔2018〕34号)同时废止。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8日                                     END"

经典表情

     
     
     
    请为我们的服务评分
    非常满意
    评价内容
    提交

    留言后,客服会尽快与您联系~

  • *手机
  •  姓名
  • *关注考试
  • * 留言
  • 提交
  • 关闭
  • Enter
    Ctrl+Enter
    发送
    toast
    点击咨询

    微信扫码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