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1家特级,交通部公示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

2023-06-11

"同意1家特级,交通部公示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2023-03-09 11:00:4951                                                           3月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2023年度第一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  3月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2023年度第一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  公示显示,2023年度第一批水运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共4家企业申请6项资质,同意1项,不同意5项;  2023年度第一批水运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共1家企业申请1项资质,同意这家企业升级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关于2023年度第一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  2023年度第一批共4家水运工程设计企业、1家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提出了资质申请,我局委托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对资质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日期为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  任何企业和个人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将有关意见的书面材料提交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并留下联系方式,逾期不予受理。  水运局建设市场监管处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政编码:100736,电子邮箱:sys653 mot.gov.cn,联系电话:010-65292653。  附件:  1.2023年度第一批水运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2.2023年度第一批水运工程施工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2023年3月6日                                     END"

社会保障信息系统3月20日-4月10日停机切换至全国统筹系统,部分人社事项将暂停服务

2023-06-11

"社会保障信息系统3月20日-4月10日停机切换至全国统筹系统,部分人社事项将暂停服务2023-03-08 10:27:28282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部署,本市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定于2023年3月20日17时至4月10日24时停机,切换到全国统筹系统,届时,部分人社事项将暂停服务。停机期间,参保人员按月领取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等相关待遇发放也不受影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部署,本市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定于2023年3月20日17时至4月10日24时停机,切换到全国统筹系统,届时,部分人社事项将暂停服务。停机期间,参保人员按月领取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等相关待遇发放也不受影响。  为保障参保单位和个人切身权益,尽可能降低停机切换影响,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受影响的业务  1.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职业伤害)、失业保险、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业务将暂停办理。  2.本市就业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居住证积分、人才引进落户审批、劳务派遣注销许可、职业技能认定等业务的部分经办服务功能将受影响。  3.部分单位涉及对接、调用人社信息的事项功能将受影响,请及时关注各相关单位通知。  二、受影响业务办理渠道  1.线下渠道:全市社保中心各经办服务网点,各区就业促进中心经办服务大厅,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全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  2.线上渠道: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一网通办”平台,“随申办”,“上海人社”APP,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助经办系统等。  三、业务恢复时间  2023年4月11日0时相关人社业务恢复正常办理,线上服务同步恢复。  四、温馨提醒  1.请各参保单位、个人根据暂停服务时间及事项范围做好合理安排,及时申办、错峰办理。其中,需2023年3月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待遇申领等业务的,请务必在3月20日前完成业务申报。  2.业务暂停办理期间带来的不便之处,敬请谅解。如有疑问,请致电12333热线或各区社保分中心咨询。  各区社保分中心地址及停机期间联系电话                                      END"

15项施工总承包壹级!省厅公告一批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名单

2023-06-11

"15项施工总承包壹级!省厅公告一批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名单2023-03-08 10:35:13474                                                           15项施工总承包壹级!省厅公告一批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名单。  下午,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布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名单的公告》。  予以核准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等35家建企84项资质增项、升级、重新核定申请。  核准的84项资质中,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有15项。其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有14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有1项。  关于公布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名单的公告  鄂建审告〔2023〕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厅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予以公布  企业申报信息可通过我厅网站首页“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信息公示公开专栏”查询,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未予核准的企业及原因可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点击“正在办理”-“我的办件”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名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  ·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名单.pdf                                     END"

一级建造师可以评高级职称(副高)吗?官方回应

2023-06-11

"一级建造师可以评高级职称(副高)吗?官方回应2023-03-07 09:46:02123                                                           近日,有网友在浙江省人社厅咨询“一级建造师可以作为中级评高级职称(副高)吗”,官方作出回答。  近日,有网友在浙江省人社厅咨询“一级建造师可以作为中级评高级职称(副高)吗”,官方作出回答。    标题:一级建造师可以作为中级评高级职称(副高)吗?  内容:一级建造师能作为中级职称证书评高级吗?中级职称是2020年评下来的,公路一级建造师是2019年考取的,现政策可以用一建作为评高级的开始时间吗?可以的情况,我就是2024年可以评高级吗?  答复内容:您好。根据我省《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128号),取得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职务。聘任年限达到申报高级工程师年限要求,且符合其他申报条件,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  此前,湖北省住建厅发布了《建筑工程专业职称申报常见问题解答(2022年版)》。  图片其中一个问题是:  Q问:2018年取得了一级建造师,现在可以申报对应专业的副高吗?  A答:我省2018年建立了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鄂人社发〔2018〕30号),取得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视同取得建筑工程专业中级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但还需要满足评审条件中学历资历、能力业绩等条件。2018年取得一级建造师,因年限未满五年,2022年不能申报副高。  职业资格对应职称  2019年2月1日,人社部和工信部发布了《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  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  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此后,31省市相继发布对应目录。  截至目前,31省市均发文: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省级目录,取得目录内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其具备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27省市(广东、北京、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江西、宁夏、河北、新疆)明确:一建对应工程师职称,二建对应助理工程师职称。  其中,陕西、宁夏、甘肃、山西、山东、黑龙江、天津、辽宁、贵州、云南、青海、江西等12省市还明确:职业资格证书可一证两用,与职称证书有同等效力。                                     END"

24项总包壹级,同意12项,补正8项!

2023-06-11

"24项总包壹级,同意12项,补正8项!2023-03-07 10:29:202401                                                           近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对2023年度第四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含部下放)审查意见的公示》。  近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对2023年度第四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含部下放)审查意见的公示》。  根据相关规定,住建厅对近期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  申报的200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中,包含了24项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其中予以审查通过的有12项,审查意见为“同意”;不予审查通过的有4项,审查意见为“不同意”;需要补正的有8项,审查意见为“补正”。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2023年度第四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含部下放)审查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我厅对近期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3年3月2日—2023年3月8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处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应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需补正的企业请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1/)查看评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陈述材料。若选择重新申报,可在系统上点选“放弃补正”模块。  联系电话:0531-82083217  通讯地址:济南市站前路9号1号楼四楼省政务服务中心J20号投资建设窗口,邮编:250001。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含部下放)审查意见(第四批).xls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2日                                     END"

住建厅:取消2人正高级、3人高级职称!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又是这个原因

2023-06-11

"住建厅:取消2人正高级、3人高级职称!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又是这个原因2023-03-06 10:11:08420                                                           住建厅:取消2人正高级、3人高级职称!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又是这个原因  近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2022年度全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据悉:  5人申报材料造假,存在伪造工程业绩、上传假冒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颁发的奖项或在假冒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等弄虚作假行为。  省厅取消其2022年度评审资格,并从2023年起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  延伸阅读:  去年,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2021年度全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图片在2021年度全省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过程中,4人申报材料造假,存在伪造工作经历或工程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其中1人为正高级,3人为高级。具体为:  伪造工作经历;伪造工程业绩;伪造工程业绩;  提交在假冒期刊《工程管理前沿(中文版)》上发表的论文。  处罚:  对上述4人,取消其2021年度评审资格,并从2022年起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   很多为了给自己加分,不惜弄虚作假,此类现象也是屡禁不止,拿到高级职称有什么好处?  近两年,为了引进人才,多地放出高额补贴吸引各地人才前来发展,有的补贴高达35万元。  珠海:  正高级职称人才补贴35万元/人;  副高级职称人才补贴25万/人;  中级职称人才补贴3.8万/人。  东莞:  正高级职称30万元/人;  副高级职称20万元/人;  中级职称6万元/人。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级/高级技师)6万元/人。  ......  人社部近期发文明确: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撤销取得的职称,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明确:  持续推动职称评审破“四唯”、立“新标”是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2023年6月底前完成各系列评审标准修订工作。  2023年底前,系统梳理本地区设置的职称评审专业,形成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01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要求  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  各职称系列逐步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  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理论文章、智库成果、文艺作品、教案、病历等业绩成果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  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撤销取得的职称,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  02减少学历、奖项等限制性条件  各职称系列对申报人学历只作基本要求,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03开展好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主体,在县以下基层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由各地单独制定职称评审条件,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要求,主要考察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工作业绩、任务完成情况、群众认可度等内容。  04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  根据单位类型和岗位特点有序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向用人单位授予更多的职称评审自主权。  多地明确:这些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  1新疆:2月1日起,部分人员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近日,新疆自治区人社厅发布《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明确: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逐级申报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做出实绩的专业技术人才,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2辽宁:部分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1月9日,辽宁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建设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部分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本省建设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1、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  满4年;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专业技术理论要求、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的同时,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须具备下列2项以上条件(前4项至少满足1项),可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  (1)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以上,或相当奖励项目的额定人员。  (2)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奖二等奖1项以上,副省级市优秀勘察设计奖一等奖1项以上,市(厅)级优秀勘察设计奖一等奖2项以上,或相当奖励项目的额定人员。  (3)作为主要参与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获得1项以上省、国家级优质工程奖或2项以上市优质工程奖。  (4)在应对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5)撰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著作(译著)、教材5万字以上。  (6)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具有CN和ISSN刊号的正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3篇以上。  2、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但取得工程师资格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专业技术理论要求、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的同时,工作业绩和成果须具备下列2项以上条件(前5项至少满足1项),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相当奖励项目三等奖1项以上的额定人员。  (2)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以上(含二等奖2项以上),或相当奖励项目的额定人员。  (3)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省级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2项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省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  (5)在应对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  (6)撰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著作(译著)10万字以上。  (7)在具有CN和ISSN刊号的正规刊物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3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8)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1篇以上。  (9)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检索的期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1篇以上。  3、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的专业技术理论要求、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的同时,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额定人员。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和相当奖励项目的额定人员。  (3)获得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的额定人员。  (4)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或省科技重大专项2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或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研发)项目3项以上。  (5)在应对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3青海:部分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近期,青海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印发<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11月10日起施行。明确:  第二十九条依托“青海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职称申报评审。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  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经单位考核合格,根据相关规定认定或直接申报评审相应层级的职称。  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按照基层倾斜支持政策及相关规定申报省内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  符合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贯通条件的,按规定申报相应系列(专业)职称。  符合国家及本省确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直接认定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按程序要求申报高一层级职称。                                     END"

住建部发布4条新标准,全文强制!3月1日起实施!

2023-06-11

"住建部发布4条新标准,全文强制!3月1日起实施!2023-03-06 10:21:30434                                                           住建部官网发布《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等4条国家标准。全部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废止了一大批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住建部官网发布《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等4条国家标准。全部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废止了一大批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这4本工程规范基本上都是工程人经常用到的,而且都是强制性工程规范,里面全部条文是必须执行,建议大家仔细阅读和传阅。  附规范原文: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第3.1.4、6.1.11、6.1.12、7.1.12、11.1.12条。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5.0.8、6.0.6条。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第3.0.3、3.0.4、3.0.10、3.0.13、4.1.1、4.2.1、4.4.10、5.4.1条。  四、《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190-2010第3.0.4、3.0.6、3.0.8、5.4.1、5.4.2、5.7.4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5日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现批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3-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2009和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第1.0.12、1.0.17、1.0.19、1.0.20、1.0.21、3.3.2、4.1.2、4.1.3、4.1.19、4.7.2、4.7.4、4.7.6、6.1.2(4)、7.1.3、7.4.1(1)、7.6.2、8.3.5、9.3.10、9.3.11、9.4.4、10.1.3、11.1.6(1)、11.1.10、13.1.4、13.2.31、14.2.5(5)、14.3.1(4、5)、15.1.6、15.1.7、15.1.23、15.3.26、15.4.1(1)、15.4.2、15.7.15、15.7.16、16.1.13、16.2.11、17.1.3、17.1.9、17.4.9(1、2)、17.4.11(1)、17.4.15(1、7)、18.1.9、19.3.1、19.4.5、20.3.10(2)、21.2.4、21.2.5、21.3.3、21.7.6、22.6.1、22.6.3、23.1.7、23.1.8、24.8.1、25.1.10、25.1.15、25.2.8、26.1.7、26.1.8、27.3.8、27.4.2、27.4.14、28.1.5、28.2.1(1、3)、28.2.3、28.2.5、28.2.9、28.2.11、28.4.1、28.4.2、28.4.7、28.4.22、28.5.1、28.5.5、28.6.1、28.6.5、28.6.6、28.7.1、29.4.17条(款)。  二、《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82-2016第3.1.5条。  三、《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46-2017第3.0.3、7.8.6条。  四、《跨座式单轨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614-2010第1.0.7、1.0.8、1.0.10、6.1.3、6.3.2、7.5.2、8.1.2、8.1.6、9.3.1、9.4.4、10.2.18、13.1.3、14.1.3条。  五、《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 50652-2011第1.0.3、1.0.4、9.1.2条。  六、《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标准》GB 50715-2011第4.3.13(1)、4.3.16(2)、5.1.8(2)、5.2.15(4)、5.2.16(4)、5.3.4(4)、5.3.12(3)、5.3.16(2)条(款)。  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GB 50722-2011第3.1.5、6.2.4、6.4.6(3)、8.1.3、8.2.3、10.1.4、18.2.4条(款)。  八、《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GB 50909-2014第1.0.3、3.1.4、3.2.4、5.2.1条。  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911-2013第3.1.1、9.1.1、9.1.5条。  十、《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1151-2016第4.2.1、4.2.3条。  十一、《城市轨道交通直线电机牵引系统设计规范》CJJ 167-2012第4.1.2、7.2.1、7.3.10、7.3.11、8.6.3、16.1.7条。  十二、《城市轨道交通站台屏蔽门系统技术规范》CJJ 183-2012第4.1.6、4.4.1条。  十三、《直线电机轨道交通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01-2013第4.3.4、12.3.1、12.3.3条。  十四、《盾构法开仓及气压作业技术规范》CJJ 217-2014第3.0.5、5.1.3条。  十五、《城市轨道交通梯形轨枕轨道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CJJ 266-2017第4.6.11、4.7.1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5日  3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现批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6-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国家标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110-1987、《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199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1993转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分别为:GB/T 50110-1987、GB/T 50163-1992、GB/T 50193-1993。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5.0.1、5.0.2、5.0.4、5.0.5、5.0.6、5.0.8、5.0.15(1、2、4)、6.5.1、10.3.3、12.0.1、12.0.2、12.0.3条(款)。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条。  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4.1.3、4.2.1、4.2.2、4.2.3、4.2.4、4.2.5、5.1.1、5.1.5、5.2.1、5.2.2、6.1.1、6.2.1、6.2.2、7.1.2、7.1.3条。  四、《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第3.2.2(2)、3.2.3、3.2.6、3.3.2(1、2、4、5)、3.7.6、4.1.2(2、3、4、5)、4.1.3、4.1.11、4.2.6(1、2)、5.1.2(1、2、3)、5.2.2(1、2、3)、7.1.3(1、2)、7.1.7、8.1.1、9.2.4、9.3.19(7)、11.0.4条(款)。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第5.0.6条。  六、《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2014第3.1.2、3.1.3、3.2.3、4.0.2(1)、8.4.11、9.0.1条(款)。  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17第3.2.7、5.2.1、5.2.2、5.2.3、6.1.1、8.0.1条。  八、《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条(款)。  九、《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第3.0.1、4.1.6、4.2.1、4.2.2、4.2.4、4.2.5、4.3.1(1、2、4)、4.3.3、4.3.4、4.3.6、4.4.1(1、2、4)、4.4.3、4.4.4(1、2、3)、4.4.6、4.5.1、4.5.4、5.1.1、5.1.3、5.3.1、5.4.1、5.4.4、5.6.1、5.6.2、5.7.1、5.7.3、6.1.4、6.2.4条(款)。  十、《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第1.0.5、3.1.2(1)、3.1.3、3.1.4、3.2.3、3.3.2、3.4.3、5.1.1(1)、5.2.6、5.3.1(7)、7.0.2、7.0.3、7.0.7条(款)。  十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第3.1.4、3.1.5、3.1.15、3.1.16、3.2.7、3.2.9、3.3.1、3.3.7、3.3.16、3.4.1、3.4.3、3.5.1、3.5.5、4.1.3、4.1.4、4.1.8、4.1.10、5.0.2、5.0.4、5.0.8、6.0.1、6.0.3、6.0.4、6.0.6、6.0.7、6.0.8、6.0.10条。  十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2007第7.1.1条。  十三、《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2.2.1、3.1.3、3.1.5、3.2.2、4.1.1、4.2.1、4.2.2、4.2.3、4.2.4、5.3.2、5.4.1、5.4.2、5.4.3、5.4.4条。  十四、《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2009第3.2.4、3.3.1、3.3.3、3.4.2、4.3.4、4.6.1(3)、4.6.2(2)、5.2.1、6.1.1、7.2.8、8.1.3、8.2.4条(款)。  十五、《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2013第3.3.10、3.3.13、3.4.9(1、2、3)、3.5.1、3.5.10条(款)。  十六、《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4.1.5、4.1.6、4.3.4、4.3.8、4.3.9、4.3.11(1)、4.4.4、4.4.5、4.4.7、5.1.6(1、2、3)、5.1.8(1、2、3、4)、5.1.9(1、2、3)、5.1.12(1、2)、5.1.13(1、2、3、4)、5.2.4(1)、5.2.5、5.2.6(1、2)、5.3.2(1)、5.3.3(1)、5.4.1、5.4.2、5.5.9(1)、5.5.12、6.1.9(1)、6.2.5(1)、7.1.2、7.2.8、7.3.10、7.4.3、8.3.5、9.2.3、9.3.1、11.0.1(1)、11.0.2、11.0.5、11.0.7(1)、11.0.9、11.0.12、12.1.1、12.4.1(1)、13.2.1条(款)。  十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1.2、3.1.5(2、3)、3.2.1、3.2.2、3.2.3、3.3.1、3.3.7、3.3.11、3.4.1、4.4.1、4.4.2、4.4.7、4.4.10、4.5.1、4.5.2、4.6.1、5.1.2、5.1.3、5.2.2、8.1.1条(款)。  十八、《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2.4、3.3.1、3.3.2、4.1.4、4.5.11(6)、6.0.1、6.0.5条(款)。  十九、《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2021第4.2.2、4.2.8、4.8.1、4.8.2、4.8.3、5.3.5、5.4.1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5日  4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现批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4.3.1、6.7.4、6.8.6、6.8.9条。  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3.1.7、4.2.8条。  三、《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第3.0.2、4.3.3条。  四、《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第8.2.2、9.1.2条。  五、《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3.1.4、3.1.5、3.6.2、4.4.4、5.1.6、5.5.1、5.6.2、6.2.1、6.3.1、7.1.6、7.3.1、7.4.1、8.1.2、8.1.3、9.1.4、10.7.4条。  六、《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2016第5.5.1条。  七、《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第3.1.2、4.12.1、4.12.2、4.12.4条。  八、《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2008第3.1.2、6.2.8、6.2.19、6.2.23、7.1.2条。  九、《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 345-2014第4.1.7、4.1.8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5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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