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令第57号解读!3月1日起,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2023-06-11

"住建部令第57号解读!3月1日起,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2023-03-06 11:18:2314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通过解读,可以看出新部令是朝着优化检测机构营商环境、加大检测机构监管力度、提高检测机构违法违规成本、减少检测市场乱象的方向努力。对新版本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及解读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通过解读,可以看出新部令是朝着优化检测机构营商环境、加大检测机构监管力度、提高检测机构违法违规成本、减少检测市场乱象的方向努力。对新版本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及解读如下:  1八个重要变化  1、回避条款中将设计方改为建设方,明确检测机构应回避的对象;  2、无需取得CMA资质证书即可申报建工资质;  3、检测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  4、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资质有效期由3年改为5年;  5、新增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检测费用要单独列支;  6、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7、明确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8、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违规处罚的变化。  2重要标准变化解读  1、回避条款中将设计方改为建设方,明确检测机构应回避的对象。  【解读】:新版“第十五条”,在与检测机构存在需回避的关系对象上删除了设计单位,新增了建设方,保留了施工方和监理单位,从而进一步确保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无需取得CMA资质证书即可申报建工资质。  【解读】:新版“第八条”,在申请检测机构提交材料中未提及“工商营业执照、CMA资质证书、人员社保”,其核心变化是获取检测资质程序的变化,预测将由原来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处取得CMA证书+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模式变更为“建设主管部门处取得检测资质证书”。  3、检测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  【解读】:将原141号令中的“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调整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首次提出了综合类资质的概念。由于具体的资质专项分类目前还未明确,因此只能通过此前的征求意见稿,预测可能参照交通部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的办法来执行,通过两种不同类型的资质等级促进检测机构的发展,进一步提高工程检测技术能力。  4、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资质有效期由3年改为5年。  【解读】:电子证照符合信息化、环保的大趋势,预测电子证照将可以直接在政府官网上查询和下载,不再发放纸质证书;资质有效期年限延长,带来复评审频次及人力物力成本的降低,鉴于57号令监管力度加严、处罚力度加大,很有可能转化为双随机监管的持续加严。  5、新增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检测费用要单独列支。  【解读】:利好检测机构,可参照已执行的“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条款,从部令上确保了检测费用的专款专用,明确建设单位的委托检测责任,要求验收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  6、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解读】:强调了验收资料中检测报告的来源合法性要求及建设方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主导性,规范检测委托对象,避免出现施工单位委托检测机构的不合理现象。  7、明确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解读】:信用建设大势所趋,近些年国家一直在大力推行信用建设。新版“第三十七条”有利于检测市场“诚实守信者获利、违约失信者失利”,是一种正向导向,长此以往将逐步达到净化检测市场环境、完善市场经济制度,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促进检测市场的良性发展。  8、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违规处罚的变化。  【解读】:对检测机构的罚款金额由1万元至3万元变更为5万元至10万元;新增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新增检测机构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新增检测机构未及时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处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新增了检测人员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这些条款均不同程度地强化“监管力度”、提高“违规违法成本”。对违反规定的检测机构处罚更加严厉,有利于检测市场的良性发展。尤其是对检测人员个人的处罚,能让检测人员的检测行为更加规范。  3其他主要变化及解读  以下为57号令与原141号令的详细条款比对:    原文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第八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  第九条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  第十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三章检测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六条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  第二十条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二十一条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  (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  (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  (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  (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六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  (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  (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                                     END"

2023年建筑业资质改革措施落地,建筑资质的价格是涨了还是贬值了

2023-06-11

"2023年建筑业资质改革措施落地,建筑资质的价格是涨了还是贬值了2023-03-31 10:08:14698                                                           随着2023年建筑业资质改革措施不断落地,由于本次改革内容较大,也引发了很多争议,从新资质标准来看,各专业条件在降低,而深化了某些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使得企业取得资质之后,更具备实用性。随着2023年建筑业资质改革措施不断落地,由于本次改革内容较大,也引发了很多争议,从新资质标准来看,各专业条件在降低,而深化了某些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使得企业取得资质之后,更具备实用性。 而站在企业的角度来分析,无论建筑企业资质怎么改革,给实体经营的公司带来最为直观的是价格问题,今后获取同样的企业资质总体费用是增加还是减少,这才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二、企业资质升级难度加大,周期变长,费用增加 历史以来企业资质升级都以考核公司业绩为主导,资质改革后增加了一条税收考核,这一条将大大限制企业升级的机会,成本自然上升。实施后,就算您的工程业绩达到,还必须提供真实可以查证的纳税证明,在此,企业可以自行思量,后期想要办理资质升级难度和费用,是否增加不少呢? 从上述可以看出,资质改革后企业想要获取自己想要的资质,难度会逐步上升,总体费用会增加不少,某些朋友可能真把简政放权听进去,弱化资质,以后资质会贬值,这样的思想是错误的,至少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资质改革后费用只会增加不会减少,建议想要入手建筑公司资质的朋友赶紧入手,别错失良机。 本次改革对于企业来说确实是一次挑战 ,大多数建筑企业需要面对重新申请资质、提高实力等问题,但对于人才来说是是挑战也是一场机遇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 ,新资质标准对必要的专业条件并没有增加,反而降低了一些条件 。这无疑为企业的申请带来了一定的便利,同时也降低了建筑企业门槛,提高了企业之间的竞争力 。                                     END"

官宣:该地3月29日起,中专、职高、技工等学历均适用于二建报考!

2023-06-11

"官宣:该地3月29日起,中专、职高、技工等学历均适用于二建报考!2023-03-31 09:13:3872                                                           3月29日,吉林人事考试网发布了《关于2023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补充通知》,其中提到:自2023年3月29日起,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学历均适用于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对学历的要求。 3月29日,吉林人事考试网发布了《关于2023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补充通知》,其中提到:自2023年3月29日起,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学历均适用于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对学历的要求。  吉林这一则通知,相当于报名条件放宽,对于职高,技工学校毕业的考生来说真是个好消息~  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机构、有关单位、广大考生:根据国家教育部对“职高是否等同于(属于)中专学历”的有关答复:“按照目前学校分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基本分为: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四类。凡经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有实施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包括公办或民办),其实施的学历教育在学历层次上相等同,都属于中等职业教育。”为给广大考生提供优质服务,自2023年3月29日起,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学历均适用于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对学历的要求。  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  2023年3月29日                                     END"

住建部:对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开展2轮全覆盖精准排查!

2023-06-11

"住建部:对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开展2轮全覆盖精准排查!2023-03-31 12:02:0089                                                                     近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明确:  1、以“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标准,对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开展2轮全覆盖精准排查。按规定配齐配强一线监管人员,至少组织1次全覆盖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2、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工、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罚。  3、对“未批先建”、围标串标、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超资质承揽工程、无图施工、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4、在2023年底前完成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全量换发电子证照。  5、对发生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要倒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3个月考勤信息,对长期脱离岗位、安全管理履职不力的,要督促有关企业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调整,涉嫌违法的要依法处罚。  6、结合本地特点,完成1次省级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更新,细化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7、建立施工安全信息员制度,压实事故报送责任,确保事故详细信息48小时内上报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的企业和人员一律顶格处罚。                                     END"

住建厅:相近资质互通互认!职称、技术工人可由企业承诺!

2023-06-11

"住建厅:相近资质互通互认!职称、技术工人可由企业承诺!2023-03-30 16:22:2970                                                           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改革支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试行一年。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改革支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试行一年。    一、打造骨干龙头企业。根据《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精神,从省内有意愿申请综合甲级资质且基本符合综合甲级资质申请条件的工程设计甲级企业和有意愿申请特级资质且基本符合特级资质申请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中选取若干骨干企业作为培育对象。精准帮扶标杆企业,对全省列入“百千万工程”300强、承建城镇建设提档升级年度50个示范项目、列入各地市建筑业20强的建筑业企业开通企业资质申请“绿色通道”建立联系机制,组建专家服务团队,搭建交流平台,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指导帮扶企业提升资质等级、拓展资质种类。  二、推行公路和市政资质业绩互通互认。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市政道路(桥梁、隧道)业绩与公路工程业绩互认,业绩互认范围、标准及相关细则另行发布。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可由企业承诺真实性。  三、支持总承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对取得我省资质,诚信守法,三年内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信用良好企业,支持申报专业承包资质。对于具有特级、一级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允许其直接申报相关专业承包的系列资质核准(《直接申报相关专业承包系列资质核准目录》见附件),业绩可以用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指标认定。总承包施工单位已依法分包给其他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专业工程不能作为有效业绩申报。  四、培育具有设计和施工资质的综合型企业。鼓励设计甲级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直接申请设计甲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施工或设计的,其工作经历可计入设计或施工工作年限。  五、优化企业信用应用和业绩核查。充分利用“广东省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广东省招投标监管网、税务数据等行业服务平台,开展业绩或技术指标核查,平台无法查询的,纳入线下核查。  六、鼓励特级企业子公司落户。省内外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广东省内设立全资子公司,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经营和信用状态良好,近一年内在广东省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子公司可直接申请与特级资质同类型的省级权限内相应最高等级资质(需要联合审批的资质除外)。企业通过上述支持政策取得的各类资质三年内不得重组、合并、分立,也不能变更至省外。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业绩申请资质的,按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各级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改革工作,健全机制,完善政策,细化制度规定,优化审批服务。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要坚持诚信守法经营,自觉抵制弄虚作假行为,并互相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强化监管,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试行一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对资质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直接申报相关专业承包系列资质核准目录                                     END"

住建部对9名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作出处罚

2023-06-11

"住建部对9名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作出处罚2023-03-03 14:17:5580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9则“建督撤字”文件,对9名个人作出处罚。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9则“建督撤字”文件,对9名个人作出处罚。    ●曾晖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其他单位,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被处以撤销其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处罚。  ●吕宣照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其他多家单位,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被处以撤销其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处罚。  ●陈锐违规将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在其他单位,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被处以撤销其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罚。  ●曾慧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其他多家单位,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被处以撤销其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处罚。  ●李栋良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其他多家单位,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被处以撤销其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处罚。  ●刘川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其他单位,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被处以撤销其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处罚。  ●黄永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其他单位,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被处以撤销其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处罚。  ●侯淑敏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其他多家单位,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被处以撤销其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处罚。  ●芮先明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其他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被处以撤销其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处罚。  原文如下  建督撤字〔2023〕12号  曾晖:  经调查核实,你在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合诚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浙江城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山西万里达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98号),你于2022年12月2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2月21日  建督撤字〔2023〕13号  吕宣照:  经调查核实,你在安徽理工大学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安徽三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银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鑫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95号),你于2022年11月2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2月21日  建督撤字〔2023〕14号  陈锐:  经调查核实,2021年2月你在湖北福星惠誉江汉置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在山东德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并送达给你,你于2022年12月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撤销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2月21日  建督撤字〔2023〕15号  曾慧:  经调查核实,你在中海油能源发展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广东骏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昊展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电润阳(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22号),你于2022年12月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2月21日  建督撤字〔2023〕16号  李栋良:  经调查核实,你在漯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北京中元聚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田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奥富华(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科瑞特(北京)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35号),你于2022年12月2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2月21日  建督撤字〔2023〕17号  刘川:  经调查核实,你在云南华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山东领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54号),你于2022年12月1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2月21日  建督撤字〔2023〕18号  黄永:  经调查核实,你在浙江城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思致置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96号),你于2022年11月3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2月21日  建督撤字〔2023〕19号  侯淑敏:  经调查核实,你在陕西省澄城县冯原镇自然资源所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济南龙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境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四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宏基安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99号),你于2022年12月3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2月21日  建督撤字〔2023〕20号  芮先明:  经调查核实,你在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河南鑫龙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23号),你于2022年11月2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2月21日                                     END"

住建厅发布新版《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自3月1日起执行!

2023-06-11

"住建厅发布新版《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自3月1日起执行!2023-03-03 14:28:13137                                                           日前,省厅发布新版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日前,省厅发布新版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  苏建函价〔2023〕63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精神,我厅组织各市测算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2023年3月1日).pdf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9日    各省辖市住建局(委):  为切实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相关规定及我省建筑市场实际用工情况,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决定对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发布分为预算人工工资单价与人工工资指导价两种形式。  现行预算人工工资单价按照《关于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苏建价〔2011〕812号)执行。预算人工工资单价作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测算的依据,根据建筑市场用工成本变化适时调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为政策性调整文件发布。  人工工资指导价由各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市场实际情况测算,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核,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发布各市人工工资指导价。一般每年发布两次,执行时间分别是3月1日、9月1日。当建筑市场用工发生大幅波动时,应适时发布人工工资指导价。  二、人工工资指导价是建设工程编制概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的依据,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考虑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因素,原则上不得限制人工费用的合理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费调整方法。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时,人工单价按照施工期间对应的人工工资指导价进行调整,并扣除原投标报价中人工单价相对于基准日人工工资指导价的让利部分。  三、人工工资指导价作为动态反映市场用工成本变化的价格要素,计入定额基价,并计取相关费用。  四、人工工资指导价主要依据建筑市场用工成本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同时应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企业工资指导线等因素。  五、人工工资指导价发布应按照现行定额人工分类。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与本地区有代表性的施工企业和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建立市场劳务用工成本测报机制。要求各市每个工种固定测报点不得少于5个。具体测报办法另行发文。  六、测算人工工资指导价应统一按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计算,人工工资指导价是指直接支付给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生产职工的工资,其主要构成如下:  1、计时工资: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4、津贴和补贴: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上述构成中不包含社会保障费和公积金中企业应为职工缴纳部分。  七、本通知从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各市应认真拟定措施,尽快实施到位,安排专人负责人工工资指导价的测报工作。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12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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