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5月1日起,施工单位应配备二级造价工程师!建设单位对现场人员配备达标负首责

2023-06-11

"住建厅:5月1日起,施工单位应配备二级造价工程师!建设单位对现场人员配备达标负首责2023-04-17 09:32:24114                                                           2023年4月10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23年4月10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1、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人员配备达标负首要责任。 2、施工单位应配备二级造价工程师,落实过程结算制度。 3、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技术类职称。 初级职称人员可担任小型工程技术负责人;中级职称人员可担任中、小类型工程技术负责人;高级职称人员可担任大、中、小类型技术负责人。 4、实名制。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除资料员和二级造价师外)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 工程完工后,经过申请同意,解除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的考勤绑定,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方可参与其他工程项目管理。 5、处罚: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未按照标准配备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未履行变更手续变更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原文如下: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优化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提高施工现场管控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各市(地)、县(区)住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人员配备达标负首要责任,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日常考勤,并建立请假责任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和监理单位应组建与拟承揽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并对施工现场人员配备达标负直接责任,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本办法标准数量,同时应该满足工程建设规模、施工进度、投标承诺以及相关文件等需要。 第六条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管理机构和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的监理管理机构。 施工管理机构应设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二级造价工程师等工作岗位。 监理管理机构应设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非必须)、专业监理工程师(含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第七条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规定,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较强质量、安全意识。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技术职称、岗位证书、考核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以及继续教育证书等资格;还应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中施工现场职业实践最小年限的要求。 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与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确认书载明人员相一致。 第八条 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技术类职称。 初级职称人员可担任小型工程技术负责人;中级职称人员可担任中、小类型工程技术负责人;高级职称人员可担任大、中、小类型技术负责人。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并任命,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全面负责,组建施工管理机构、建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国家和部门政策法规标准规章制度、科学组织项目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成本、合同、信息等实施全面管理。 第十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由法定代表人任命,负责工程项目技术方案的编制、图纸会审、技术核定、技术交底、技术复核、落实国家技术政策等工作。 第十一条 施工管理机构专业人员主要职责。 施工员主要职责:负责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项目施工,按照施工进度组织编制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工具等计划,落实施工技术准备,对施工进度、成本、质量和安全等科学管控。 质量员主要职责:具体负责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组织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定全面质量管理目标,组织施工质量交底、材料检测、质量检查、各类验收等工作。 安全员主要职责:具体负责建立施工安全保证体系,落实施工安全规章制度,组织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制定施工安全管理目标,参与危大工程方案编制,组织安全技术交底、职业健康教育、开展安全检查、编制领导带班计划、监督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等工作。 标准员主要职责:负责落实国家技术质量规范标准,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监督、效果评价及新技术应用和工法编制等工作。 材料员主要职责:负责按照施工进度组织施工材料、设备、机具进场,并保证质量,制定材料设备机具计划、签订采购(租赁)协议、组织机具设备退场、开展材料核算等工作。 机械员主要职责:负责大型施工机械管理,制定进场计划、组织安全使用交底,开展安全使用监督检查验收和成本统计核算等工作。 劳务员主要职责:负责施工劳务管理,制定劳动力计划,落实劳务实名制管理,开展劳务人员资格审查与培训、劳动合同与工资管理、劳务纠纷处理等工作。 资料员主要职责:负责施工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移交等工作。 二级造价师主要职责:负责施工、分包等合同管理,施工图预算和投标报价编制,落实过程结算制度,开展工程材料分析,复核材料价差和工程量等工作。 第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其他国家级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承揽工程。 第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前,应进行监理业务培训,取得监理人员培训证书。 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岗位人员标准聘任监理人员从事监理现场工作。 第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由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对建设项目实施全面监理,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危大工程施工方案;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等工作。 第十五条 监理管理机构其他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负责检查监理人员工作,组织召开监理例会,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等工作。 专业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等工作。 监理员主要职责: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进行见证取样,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检查工序施工结果等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同一城市三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兼职。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七条 施工管理机构的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可以由同一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兼任。 监理管理机构的水暖、电气监理工程师可以由同一项目的土建监理工程师兼任,也可以由同一城市其他项目水暖、电气监理工程师兼任,但最多兼任2个项目。 兼任人员需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中明确兼职岗位和职责。 同一岗位人员配备超过2人及以上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明确该岗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按规定流程进行更换,更换人数不得超过配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更换的人员应当具备同等或者以上资格、经历,与施工或者监理单位已经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保关系,并将更换信息录入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除资料员和二级造价师外)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应当在开工前,将人员信息上传至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系统。具体执行《黑龙江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实名制管理系统自动报红灯,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未按照标准配备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的,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未履行变更手续变更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的,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向建设单位提交解除人员绑定申请,建设单位同意,解除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的考勤绑定,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方可参与其他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ND"

刚刚公示,广元16家建筑业企业资质将被撤销

2023-06-11

"刚刚公示,广元16家建筑业企业资质将被撤销2023-04-17 11:29:0248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审发〔2021〕196号)文件要求,在对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事后监督核查过程中,发现广元盛林劳务有限公司等16家建筑企业提供虚假承诺取得资质证书。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环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审发〔2021〕196号)文件要求,在对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事后监督核查过程中,发现广元盛林劳务有限公司等16家建筑企业提供虚假承诺取得资质证书。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有关相关规定,拟撤销广元盛林劳务有限公司等16家建筑业企业建筑资质,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14日至4月21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我局陈述或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地址: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12室建筑管理科联系方式:0839-3270906附件:拟撤销部分建筑业企业建筑资质名单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4月14日附件拟撤销部分建筑业企业建筑资质名单                                     END"

【政策出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支持建筑业企业强信心稳增长促转型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2023-06-11

"【政策出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支持建筑业企业强信心稳增长促转型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2023-04-14 17:50:4560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推进政策加力助力全区经济整体好转,积极帮助我区建筑业企业增强发展信心,持续推动全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起草了《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强信心稳增长促转型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通信管理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推进政策加力助力全区经济整体好转,积极帮助我区建筑业企业增强发展信心,持续推动全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起草了《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强信心稳增长促转型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研究,于2023年4月27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含电子文档)反馈我厅,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李兰芝;联系电话:0771-2260138;电子邮箱:gxzjtjgc01@zjt.gxzf.gov.cn。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12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推进政策加力助力全区经济整体好转,积极帮助我区建筑业企业增强发展信心,持续推动全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十条措施。 一、推动互跨专业承接业务。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公路、水运、轨道交通、大型桥梁、隧道、铁路工程、机场设施、水利枢纽、地下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招标人不得在资格审查中设置业绩要求。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下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且项目负责人具有拟承揽工程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跨专业承接相同及以下等级业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鼓励企业间以联合体形式承揽业务。区内与区外建筑业企业可采取联合体形式参与公路、水运、轨道交通、大型桥梁、隧道、铁路工程、机场设施、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投标,招标人可在招投标文件中设置相应加分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重点企业资质提档升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在广西设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超过2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列入自治区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支持上述重点企业申请自治区审批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最高等级资质。上述重点企业申请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机电、通信工程等专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时,仅审查净资产、设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相应要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育具有设计和施工资质的综合型企业。支持工程设计专业甲级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直接申请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施工或设计的,其工作经历可计入设计或施工工作年限。(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引导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申报资质。获得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或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具有一定施工能力的,可用技术负责人业绩代替企业业绩申请自治区级权限内相应最高等级资质及其相关专业承包资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六、加快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对我区拟申报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申报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事项,实行随报随审,在企业申报后30个日历日内公布认定结果。(自治区工业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吸引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总部迁入我区。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将总部迁入广西的区外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由自治区、企业所在市各承担500万元。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产生的新增地方财力,由企业所在市给予适当奖励。(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强做优做大。自2023年1月1日起,对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广西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由自治区、企业所在市各承担50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由自治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重新获得认定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由自治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晋升综合类资质的广西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由自治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鼓励各地自行制定政策,对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广西建筑业企业、专业甲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给予适当奖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建筑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除计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下的建筑单体外,均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对装配率达到50%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允许最多3%的规划总面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装配式建筑项目可以按照技术复杂类项目进行邀请招标。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在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含装配式部品部件采购投资)并已确定工程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守牢质量安全底线。企业通过上述支持政策取得的各类资质不得重组、合并、分立,不能变更至区外。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业绩申请资质的,按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大在建项目检查力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对企业开展资质核查,不符合现行资质标准的予以撤回。 此前规定与本措施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措施规定为准。本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政府对资质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ND"

【重磅消息】多地颁发企业资质监管方案,工程监理、八大员、建造师等施工、监理资质证书含金量不断上升

2023-06-11

"【重磅消息】多地颁发企业资质监管方案,工程监理、八大员、建造师等施工、监理资质证书含金量不断上升2023-04-14 17:56:3194                                                           资质监管相应条款的不断更新,要求企业必须配备专业资质人才,工程监理、八大员等施工、监理资质证书需求量不断上升,建筑市场上会有更多的优质挂靠单位,企业为了避免红牌会不断完善资质标准。资质监管方案的不断出台对于人才来说,不仅提高工程监理、八大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等施工、监理资质证书含金量,更能促进企业自我监督、发展,为人才提高良好和安全的资质挂靠环境。 4月11日,山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试行开展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预警工作的通知》。预警范围包括: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施工、监理资质的企业及相关注册从业人员,如工程监理、八大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等。  监管系统: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简称“智慧建筑平台”) 不合规处罚:黄牌警告需在2个月内进行整改,未达标进行红牌警告。红牌警告期间暂停相关资质,项目业务办理,红牌警告期限一个月,还未达标则回收相关资质。 4月11日山西省住建厅发布的通知是对中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管的不断完善,此前,北京、浙江、湖南等地都先后颁发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要求企业必须人员配备齐全,完善资质要求,要求社保购买。资质监管相应条款的不断更新,要求企业必须配备专业资质人才,工程监理、八大员等施工、监理资质证书需求量不断上升,建筑市场上会有更多的优质挂靠单位,企业为了避免红牌会不断完善资质标准。资质监管方案的不断出台对于人才来说,不仅提高工程监理、八大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等施工、监理资质证书含金量,更能促进企业自我监督、发展,为人才提高良好和安全的资质挂靠环境。 政策重点解读 4月11日山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试行开展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预警工作的通知》更多的是为了加强监管,推动建筑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向好。对于企业来说:通过“智慧建筑平台”自检内部人员配备是否合规;对于缺少或不合规资质人员补充相应人员或资料。  对于人才影响:未来2个月内,山西企业需求激增,唯一社保证书价格水涨船高,且大多都为资质使用,挂靠市场稳定。 原文如下: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开展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预警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省综改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引导规范企业资质管理,推动建筑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向好,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预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预警含义和范围 企业资质动态预警是以我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建筑平台”)为依托,应用信息化技术,对照企业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数量及专业种类不达标企业资质进行实时预警的管理机制。预警范围包括: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施工、监理资质的企业及相关注册从业人员等。省住建厅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资质信息化预警机制,省、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资质(或注册地)管理权限对存在预警信息的企业实施监管。 企业资质的预警信息通过智慧建筑平台统一进行发布,各有关企业应及时完成企业基本信息的注册登记并查询预警信息提示,我厅将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预警内容适时进行调整、更新。 二、资质预警信息分类 企业资质的预警信息分为“黄牌预警”和“红牌预警”两类,通过智慧建筑平台予以记录。其中“黄牌预警”信息是指智慧建筑平台系统向企业推送的资质异常信息;“红牌预警”信息是经主管部门认定并通过智慧建筑平台系统统一向社会公布的资质不达标的企业信息。 (一)“黄牌预警”对象 经智慧建筑平台系统显示因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专业种类未达到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或注册执业人员的社保缴纳异常的企业。 (二)“红牌预警”对象 “黄牌预警”期满2个月平台系统显示资质信息仍为异常,经认定为资质不达标的企业,或各级主管部门在日常资质监管中发现企业资质不达标的企业。 三、资质预警信息应用 发生“黄、红牌预警”的企业,应根据智慧建筑平台提示说明及时进行整改或进行异议申述,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指导督促存在预警信息的企业做好整改,发现企业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在整改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从严处置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对存在“红牌预警”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企业资质“红牌预警”信息通过智慧建筑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 2.企业资质“红牌预警”期间不得申请办理该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事项; 3.资质“红牌预警”期间,该企业承揽的所有省内在建项目均列入重点监管范围,且不得以存在“红牌预警”的资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4.资质“红牌预警”期间,该企业不得参与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相关活动; 5.对企业资质“红牌预警”期满1个月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启动该企业相关资质撤回程序。 四、其他事项 (一)企业资质动态预警功能自2023年5月1日起在智慧建筑平台上正式启用。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智慧建筑平台原有账号中开通资质动态预警功能的相关权限,开通后登录原有账号在“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模块下查看本地企业预警信息。企业可登录智慧建筑平台网站查询注册登记状态,其中已完成平台注册登记的企业可登录智慧建筑平台企业版查看本企业预警信息;未完成平台注册的企业需要通过智慧建筑平台网站下载安装智慧建筑平台企业版并完成企业信息注册登记后登录系统查看本企业预警信息。(平台网址:https://zjt.shanxi.gov.cn/SXJGPublic/;技术支持电话:0351-3123329,0351-3020665) (二)对存在“红牌预警”期满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依法启动相关资质撤回程序,其中由市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相关资质撤回建议名单函告同级行政审批局,各市行政审批局在收到建议函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依法启动该企业相关资质撤回程序,并将资质撤回结果函告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省厅核发的资质由我厅履行撤回程序;涉及由住建部核发的资质经我厅审定后报请住建部履行撤回程序。 (三)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季度预警企业资质撤回汇总情况书面报送至省厅,我厅将适时对各市企业资质撤回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存在企业资质撤回工作执行不到位的,通报责任单位。 (四)招标人在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时,可登录智慧建筑平台系统查询其当前资质状态。 (五)企业对资质预警信息有异议的,应书面报送信息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印证资料。其中,由省厅核发资质的企业应直接向我厅报送有关资料;由市行政审批部门核发资质的企业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出具明确书面意见报送省厅,经我厅核实后对企业资质预警信息统一进行修复。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11日 (主动公开)                                     END"

支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广西拟出台十条“高含金量”措施

2023-06-11

"支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广西拟出台十条“高含金量”措施2023-04-14 18:49:2569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4月13日,记者从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由该厅起草的《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强信心稳增长促转型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推进政策加力助力全区经济整体好转,积极帮助我区建筑业企业增强发展信心,持续推动全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4月13日,记者从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由该厅起草的《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强信心稳增长促转型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推进政策加力助力全区经济整体好转,积极帮助我区建筑业企业增强发展信心,持续推动全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征求意见稿》“含金量”满满,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并给出一系列奖补政策。如拟自2023年1月1日起,对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广西建筑业企业、首次认定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重新获得认定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首次晋升综合类资质的广西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等,由自治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10万元、5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地自行制定政策,对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广西建筑业企业、专业甲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给予适当奖励。针对企业“引进来、走出去”提出多项鼓励措施。如提出吸引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总部迁入广西,拟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将总部迁入广西的区外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由自治区、企业所在市各承担500万元。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产生的新增地方财力,由企业所在市给予适当奖励。鼓励企业间以联合体形式承揽业务,区内与区外建筑业企业可采取联合体形式参与公路、水运、轨道交通、大型桥梁、隧道、铁路工程、机场设施、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投标,招标人可在招投标文件中设置相应加分项。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支持重点企业资质提档升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在广西设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超过2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列入自治区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支持上述重点企业申请自治区审批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最高等级资质。 在推动建筑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除计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下的建筑单体外,均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对装配率达到50%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允许最多3%的规划总面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据了解,2022年,广西建筑业完成产值7276亿元,同比增长8.6%,增速在全国排名第8位。2023年,我区实施建筑业转型升级行动,着力推动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力争全年全区建筑业总产值达到8000亿元。                                     END"

云南住建厅关于2023年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核准审批第3批建筑业企业资质

2023-06-11

"云南住建厅关于2023年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核准审批第3批建筑业企业资质2023-04-13 13:42:0983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及相关文件要求,按行政许可程序,以下施工企业,已通过审查,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18日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及相关文件要求,按行政许可程序,以下施工企业,已通过审查,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18日  。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一体化平台登录”查询具体意见。如企业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进行陈述,并将陈述材料扫描件上传至一体化平台,逾期不予受理。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理解不清楚的,请直接咨询建筑市场监管处。 公示期满,发布通告后,涉及跨省迁出资质业务的企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函告迁入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应在30天(日历天)内到迁入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完结相关业务;省内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迁入的资质业务,可直接办理相关业务。   举报受理电话:0871-64320815;业务咨询电话:0871-64320971。 地址: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邮编:650228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11日                                     END"

苏建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清理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的通知

2023-06-11

"苏建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清理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的通知2023-04-13 13:44:16101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清理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3〕122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清理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3〕122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到位: 一、明确清查对象。按照《通知》要求,我局以4月11日为时间界限,导出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系统上我市净资产、注册建造师等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市级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项(详见附件2),依法责令相应企业进行整改,并向社会公告。对市级或区级住建部门已函请市行政审批局撤回其资质且送达告知到位的企业,各地可不重复清查。 二、规范送达方式。各地住建部门认真梳理本地区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项,应根据我局《关于优化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责令限期整改程序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442号)规定的送达程序、时限、方式及材料格式等要求,抓紧制作、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为1个月。收集齐全每个企业的《送达方式确认书》(如有)、《授权委托书》(如有)、《送达凭证》、资质不达标凭证(如有)等材料。因无法联系被送达人等其他客观原因无法送达的,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三、强化清理力度。资质不达标企业在整改期内不得申报资质升级、增项、重组、合并、分立及法人变更等业务的申请,不得以不合格资质承接新的工程。对于整改期满仍未完成整改的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在审核确认的基础上,报我局相关处室(单位)复核,由我局统一致函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建议撤回其企业资质;昆山市的相关企业由昆山市住建局致函昆山市行政审批局,同时抄报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本次集中清理期间颁布、推行新资质标准的,按《通知》有关要求办理。 各地住建部门原则上应在6月20日前完成上述工作,形成工作报告(需盖部门公章),填报集中清理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3,需盖部门公章),附报每个清查对象的《送达方式确认书》(如有)、《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如有)、《送达回证》及资质不达标凭证(如有)等材料。以上材料均需扫描成pdf格式,发送我局对应处室(单位)的工作邮箱。   市政资质联系人:祝佳音,联系电话:65113992;邮箱:szzjcjc@163.com。 非市政资质联系人:姜娇,联系电话:65237809;邮箱:jzazglc@szzjj.suzhou.gov.cn。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2日                                     END"

新发展:高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加快培育

2023-06-11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开展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预警工作的通知2023-04-12 11:26:2089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省综改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引导规范企业资质管理,推动建筑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向好,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预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省综改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引导规范企业资质管理,推动建筑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向好,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预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质预警含义和范围企业资质动态预警是以我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建筑平台”)为依托,应用信息化技术,对照企业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数量及专业种类不达标企业资质进行实时预警的管理机制。预警范围包括: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施工、监理资质的企业及相关注册从业人员等。省住建厅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资质信息化预警机制,省、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资质(或注册地)管理权限对存在预警信息的企业实施监管。企业资质的预警信息通过智慧建筑平台统一进行发布,各有关企业应及时完成企业基本信息的注册登记并查询预警信息提示,我厅将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预警内容适时进行调整、更新。二、资质预警信息分类企业资质的预警信息分为“黄牌预警”和“红牌预警”两类,通过智慧建筑平台予以记录。其中“黄牌预警”信息是指智慧建筑平台系统向企业推送的资质异常信息;“红牌预警”信息是经主管部门认定并通过智慧建筑平台系统统一向社会公布的资质不达标的企业信息。(一)“黄牌预警”对象经智慧建筑平台系统显示因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专业种类未达到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或注册执业人员的社保缴纳异常的企业。(二)“红牌预警”对象“黄牌预警”期满2个月平台系统显示资质信息仍为异常,经认定为资质不达标的企业,或各级主管部门在日常资质监管中发现企业资质不达标的企业。三、资质预警信息应用发生“黄、红牌预警”的企业,应根据智慧建筑平台提示说明及时进行整改或进行异议申述,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指导督促存在预警信息的企业做好整改,发现企业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在整改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从严处置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对存在“红牌预警”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1.企业资质“红牌预警”信息通过智慧建筑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2.企业资质“红牌预警”期间不得申请办理该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事项;3.资质“红牌预警”期间,该企业承揽的所有省内在建项目均列入重点监管范围,且不得以存在“红牌预警”的资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4.资质“红牌预警”期间,该企业不得参与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相关活动;5.对企业资质“红牌预警”期满1个月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启动该企业相关资质撤回程序。四、其他事项(一)企业资质动态预警功能自2023年5月1日起在智慧建筑平台上正式启用。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智慧建筑平台原有账号中开通资质动态预警功能的相关权限,开通后登录原有账号在“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模块下查看本地企业预警信息。企业可登录智慧建筑平台网站查询注册登记状态,其中已完成平台注册登记的企业可登录智慧建筑平台企业版查看本企业预警信息;未完成平台注册的企业需要通过智慧建筑平台网站下载安装智慧建筑平台企业版并完成企业信息注册登记后登录系统查看本企业预警信息。(平台网址:https://zjt.shanxi.gov.cn/SXJGPublic/;技术支持电话:0351-3123329,0351-3020665)(二)对存在“红牌预警”期满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依法启动相关资质撤回程序,其中由市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相关资质撤回建议名单函告同级行政审批局,各市行政审批局在收到建议函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依法启动该企业相关资质撤回程序,并将资质撤回结果函告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省厅核发的资质由我厅履行撤回程序;涉及由住建部核发的资质经我厅审定后报请住建部履行撤回程序。(三)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季度预警企业资质撤回汇总情况书面报送至省厅,我厅将适时对各市企业资质撤回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存在企业资质撤回工作执行不到位的,通报责任单位。(四)招标人在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时,可登录智慧建筑平台系统查询其当前资质状态。(五)企业对资质预警信息有异议的,应书面报送信息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印证资料。其中,由省厅核发资质的企业应直接向我厅报送有关资料;由市行政审批部门核发资质的企业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出具明确书面意见报送省厅,经我厅核实后对企业资质预警信息统一进行修复。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4月11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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