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可以评高级职称吗?官方回应!

2023-06-11

"一级建造师可以评高级职称吗?官方回应!2023-03-15 14:19:16200                                                           近日,有网友在浙江省人社厅咨询“一级建造师可以作为中级评高级职称(副高)吗”,官方作出回答。  近日,有网友在浙江省人社厅咨询“一级建造师可以作为中级评高级职称(副高)吗”,官方作出回答。    问:一级建造师能作为中级职称证书评高级吗?中级职称是2020年评下来的,公路一级建造师是2019年考取的,现政策可以用一建作为评高级的开始时间吗?可以的情况,我就是2024年可以评高级吗?  答:您好。根据我省《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128号),取得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职务。聘任年限达到申报高级工程师年限要求,且符合其他申报条件,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  此前,湖北省住建厅发布了《建筑工程专业职称申报常见问题解答(2022年版)》。    问:2018年取得了一级建造师,现在可以申报对应专业的副高吗?  答:我省2018年建立了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鄂人社发〔2018〕30号),取得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视同取得建筑工程专业中级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但还需要满足评审条件中学历资历、能力业绩等条件。2018年取得一级建造师,因年限未满五年,2022年不能申报副高。  职业资格对应职称    2019年2月1日,人社部和工信部发布了《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  1.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2.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  3.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29省市(广东、北京、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江西、宁夏、内蒙古、河北、吉林、新疆)明确:一级建造师对应工程师职称,二级建造师对应助理工程师职称。  其中甘肃省建造师未在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目录中;而河南省文件只规定了取得一级建造师并满足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对于二建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31省市区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吧。  河北  《河北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广东  《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8号)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建筑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程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上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  北京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19〕87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山西  《关于公布《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1006号)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目录》内所列职业资格的,可直接认定其取得相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职务试行条例对学历、资历有要求的,从其规定),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辽宁  《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辽人社职〔2020〕38号)  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黑龙江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2号)  对应认定工作不需事先办理及补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上海  《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沪人社专〔2020〕459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或经济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助理经济师    江苏  《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苏人社发〔2019〕183号)  《目录》明确的职业资格项目,其证书管理制度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另换发职称证书;申报高一级职称时,职业资格对应职称的起始时间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时间(证书批准时间)起算,具体把握依据相应职称的资格条件执行。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浙江  《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128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安徽  《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皖人社发〔2017〕72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福建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1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江西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赣人社发〔2019〕22号)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所列职业资格的,可认定其取得相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有符合相应职务试行条例要求的,应符合相应职务试行条例中的学历资历条件),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已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工作。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山东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湖北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30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湖南  《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10条措施》(湘人社发〔2019〕67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5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海南  《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381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重庆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渝职改办〔2019〕140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四川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22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贵州  《关于发布2021年版贵州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云南  《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相应条件的,在申报高一级职称资格时,可直接按对应专业职称资格进行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不单独换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西藏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陕西  《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陕人社函〔2019〕181号)  根据人社部和相关国家部委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无需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青海  《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  对已取得相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无需另发、补发、换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依据相应职业资格进行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天津  《市人社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96号)  对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等情况,直接聘任相应职称,不再换发我市职称证书。符合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评审或考试。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宁夏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5号)  对已取得对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无需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不再换发与之对应的职称证书。在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等需要职称证书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内蒙古  《2020年关于更新公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的说明》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甘肃  《关于明确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  根据国家人社部和相关部委文件规定,我们清理并整理出《职称与国家部分职业资格对应表》(以下简称《对应表》,见附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对应表》中所列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表列职称系列(专业)对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和相关任职条件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建造师并未在对应目录内  吉林  《吉林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新疆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END"

多项总包壹级资质(含双一)或将被撤回!

2023-06-11

"多项总包壹级资质(含双一)或将被撤回!2023-03-14 09:33:1167                                                           3月10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省内申请资质转移的建设工程企业动态核查不合格的公告》。  3月10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省内申请资质转移的建设工程企业动态核查不合格的公告》。  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省厅对拟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转移资质的省内建设工程企业(原企业)进行了初步核查,发现杭州煌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30家建企存在企业主要人员、工程业绩等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其中,有2家企业申请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转移。  省厅责令上述动态核查不合格的30家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撤回资质。    关于省内申请资质转移的建设工程企业动态核查不合格的公告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3〕50号)等规定,我厅对拟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转移资质的省内建设工程企业(原企业)进行了初步核查,发现存在企业主要人员、工程业绩等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我厅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撤回资质。现将动态核查不合格的30家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动态核查不合格企业名单一览表(省内).xls                                       END"

广东省厅:4月1日起,凡经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指引!

2023-06-11

"广东省厅:4月1日起,凡经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指引!2023-03-14 10:01:16313                                                           自2023年4月1日起,凡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指引。  刚刚,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计价指引》的通知,明确:  自2023年4月1日起,凡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指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计价指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计价依据编制工作的通知》,加强绿色建筑计价依据体系建设,满足我省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绿色建筑计价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现印发给你们,本指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指引是我省建设工程计价的标准,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配套使用。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绿色建筑建设项目绿色建筑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审核。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绿色建筑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自2023年4月1日起,凡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指引;2023年4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与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取,没有约定的不得调整。  本指引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6日  广东: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  从2021年1月1日起,广东将施行《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标志着广东省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将步入法治轨道。  据了解,这次即将施行的《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共6章43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行与改造、技术发展和激励措施等。《条例》从规划、建设标准、建设主体责任等方面落实绿色建筑等级管理。《条例》规定,除农民自建住宅外,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等应按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规定将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等优先纳入绿色化改造计划。  除此之外,《条例》还从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验收到绿色建筑认定实行全链条严格把关。针对绿色建筑普遍存在“重设计、轻运行”的问题,《条例》还在加强运行环节监管以及加快绿色建筑发展创新方面推出全套激励措施,提升民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认同和获得感。 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用地、用水、能源、建材等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明确发展目标,并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行绿色建筑。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绿色建筑项目示范、产品展示、技术交流、设计竞赛等形式,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普及绿色建筑专业知识,提高城乡居民对绿色建筑的认识。  鼓励绿色建筑行业协会在绿色建筑宣传培训、技术推广、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绿色建筑产业的发展,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促进绿色建筑技术的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开。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新型建造技术路线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民用建筑以及绿色生态城区、社区、住区的绿色建筑指标和布局要求。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等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当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确定绿色建筑的等级、技术要求和计价依据等。  第十一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高绿色建筑发展要求,制定和执行更高要求的绿色建筑标准。  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九市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在一定区域内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两级以上进行建设,具体区域范围在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中确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承担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技术以及节能减排等内容,并将绿色建筑的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  建设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时,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依法应当进行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设计招标文件中载明该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者专篇。  第十四条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绿色建筑等级的,应当重新审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将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和绿色施工等内容纳入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绿色建筑主要技术措施。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不得出具合格报告。  绿色建筑等级认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绿色建筑信息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本地区绿色建筑信息,并将绿色建筑信息归集到省的信息平台。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绿色建筑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措施,明确质量保修责任。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  第三章运行和改造  第二十一条认定为绿色建筑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在建筑物显著位置明示绿色建筑等级。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确保绿色建筑达到相应的等级要求。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的,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绿色建筑的运行要求。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人和专业服务单位不得损毁和破坏围护结构和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应当协助做好绿色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认定、后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绿色建筑的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遮阳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通风、空调、照明、水、电气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  (四)节电、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五)室内的温湿度、噪声、空气品质等环境指标达标;  (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绿色建筑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绿色建筑运行要求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和能效测评制度,为科学、高效监管绿色建筑运行提供依据。  供电、供气、供水等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源和水资源消耗数据提供给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执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  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制定,地级以上市可以制定严于省要求的公共建筑能耗限额。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运行使用情况进行后评估,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的监督管理。对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公布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经评估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优先纳入绿色化改造计划。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建筑的绿色化改造费用,按照现行经费保障渠道统筹解决。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进行改造的,节约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用于支付管理服务费用。  既有民用建筑的绿色化改造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四章技术发展和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绿色建筑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绿色低碳、循环利用的技术路线,传承、推广和创新具有岭南特色、适应亚热带气候的绿色建筑技术,提升建筑在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方面的性能。  第二十九条依法依规合理开发绿色建筑地下空间,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鼓励执行高于国家和省的节能标准,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鼓励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  绿色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鼓励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造方式,提高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智能化管理水平,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新建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和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鼓励农民自建住宅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房建设绿色技术导则或者设计图集等,免费提供给农民自建住宅使用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下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一)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  (二)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的研发;  (三)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与推广;  (四)绿色建筑标准制定以及开展绿色建筑相关工作经费。  第三十三条对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或者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绿色化改造的,可以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因采取墙体隔热、保温、防潮、遮阳、隔声降噪等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  (二)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三)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绿色建筑的,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以按照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比例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四)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多种方式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绿色金融服务;  (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最低等级的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按照不超过地方规定的比例上浮;  (六)采用最高等级标准建设或者采用装配式商品房全装修方式建造的项目,可以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的评审中优先推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财政、自然资源、金融、税务等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前款激励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招标人未在设计招标文件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审查或者将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绿色建筑标准组织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未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或者未按照监理方案实施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出具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绿色建筑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同时废止。                                     END"

4月1日起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须由一级注册造价师签发方可生效

2023-06-11

"4月1日起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须由一级注册造价师签发方可生效2023-03-14 10:16:44399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  2023年1月30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从筹建、实施到交付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计价依据体系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  (二)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三)确定和调整施工过程价款;  (四)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与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费用组成规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编制与修订。  第九条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合理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分类发布人工、材料、项目等造价指标指数,为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造价数据的归集。  鼓励有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工程造价数据库。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  工程建设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实施全过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以投资控制为主线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发包与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鼓励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第十三条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的,招标人应当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四条鼓励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合同采用国家和省有关合同示范文本。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相一致。  第十五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实施过程结算的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者进度节点,对施工过程中分阶段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计量、确认和支付工程价款。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包承包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新计量计价。  第十六条承包人、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第三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开展造价咨询业务,并配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加强对其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计取工程造价咨询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服务内容、工作深度、质量标准、咨询效果、咨询标的额和企业的自身技术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自身过错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投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保险等。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二)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  (五)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进行注册并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注册专业和级别,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工程造价最终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后签字、盖章,并由造价咨询企业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十五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二)在执业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五)在非实际执业单位注册;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七)超出注册专业和级别范围执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计价活动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应当由其他有权部门查处的,及时移送有权部门查处。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额以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  对发生以下情形的造价咨询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一)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明显低于成本的;  (二)有不良执业记录的;  (三)被实名投诉或者举报,经查证违规情况属实的;  (四)造价咨询业绩明显超出服务能力的;  (五)出具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有重大偏差的;  (六)需要实施严格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要求提供执业活动信息。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监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实施信用信息动态管理,对信用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记录、归集、管理、共享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信用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国有资金投资施工总承包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  (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的;  (三)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在非实际执业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投资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国有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10年8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同时废止。                                     END"

监理新政策即将落地!后续对乙级资质新增加了条件与难度,抓住改革过渡期赶紧办理监理资质

2023-06-11

"监理新政策即将落地!后续对乙级资质新增加了条件与难度,抓住改革过渡期赶紧办理监理资质2023-03-14 10:25:55154                                                           2020年11月,住建部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同时,明确由住建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考核要求。  2020年11月,住建部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同时,明确由住建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考核要求。  为提升监理企业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对企业和人员业绩等核心指标增加了考核要求,如综合资质标准增加了对企业完成相应工程类别项目业绩的考核指标、乙级资质标准增加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完成相应工程类别项目业绩的考核指标等。  下一步,住建部将修改完善并适时出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同时,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指导,做好标准实施和企业换证工作的衔接,确保平稳过度,推进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原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956号建议的答复  樊芸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暂缓出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0年11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部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明确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考核要求。  我部高度重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修订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多次组织专家研讨论证,形成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并于2022年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均认真研究并积极采纳。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修订,充分考虑了监理行业特点和发展实际,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适当简化资质标准,优化注册人员考核指标,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同时,为提升监理企业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对企业和人员业绩等核心指标增加了考核要求,如综合资质标准增加了对企业完成相应工程类别项目业绩的考核指标、乙级资质标准增加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完成相应工程类别项目业绩的考核指标等。  下一步,我部将修改完善并适时出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同时,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指导,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强化对地方主管部门的培训,做好标准实施和企业换证工作的衔接,确保平稳过度,推进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6日  官方权威解答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如何划分?  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三个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设有丙级。  2.企业初次申请监理资质可以直接申请专业甲级吗?  答:企业初次申请工程监理资质只能从专业乙级及以下开始。但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3.企业初次申请可以直接申请综合资质吗?  答:不可以。企业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后,方有资格申请综合资质。  4.新设立企业申请专业监理资质,只能从最低等级申请吗?  答:新设立企业申请专业监理资质,应从最低等级专业资质开始申请。但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的,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相应监理专业资质的,可以直接申请专业甲级资质。  5.企业可以同时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专业资质证书及事务所资质证书吗?  答:不可以。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不得申请专业资质及事务所资质。具有工程监理专业资质的企业在取得综合资质后需交回专业资质证书。具有工程监理专业资质的企业不得申请事务所资质。具有工程监理事务所资质的企业,不得申请综合资质及专业资质。  6.企业可以同时持有多个不同级别的工程监理专业资质证书吗?  答:可以。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的规定,监理企业资质取消原主增项的设定,即企业同时具有的不同级别的专业资质不再载明在一本证书上,取而代之的是,不同级别的专业资质载明在对应级别的证书上。例如企业现有专业资质情况为房屋建筑工程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甲级、电力工程乙级、铁路工程乙级、市政公用工程丙级,那么企业将同时持有甲级(载明房建、机电)、乙级(载明电力、铁路)、丙级(载明市政)三本专业资质证书。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涉及注册人员的指标要求有“人”与“人次”的概念,如何理解?  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涉及注册人员的指标要求有:“人”的含义,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数量。“人次”含义,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所持注册证书的数量,如某人同时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建造师,那么在计算人次的时候,可以计为2人次。  8.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  答:可以。  9.企业申请由专业乙级晋升专业甲级,是否只需满足申请的专业甲级资质要求?  答: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需满足已有监理资质所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标准后,方可申请。如:企业现持有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公路工程乙级资质。若企业房屋建筑工程甲级资质达标,但公路工程乙级资质不达标,也不批准其由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晋升为甲级。  10.企业现已取得综合资质,还需要满足5个专业甲级的资质条件吗?  答:需要。已取得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在对公司的日常管理中,应保证满足不少于5个专业监理甲级资质条件,但不限于申请综合资质时申报的5个专业甲级资质。  1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房屋建筑工程技术指标涉及的“单项工程”是何含义?  答:指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所签订监理合同的一个委托项目。  12.企业现有60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有5人兼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请问这种情况符合综合资质条件吗?  答:不符合。综合资质标准中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是指人数要求,企业申报的人员不可重复计算,如作为监理工程师申报,就不能再作为造价工程师申报。  13.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可用注册造价工程师代替建造师或其他注册资格吗?  答:不可以。综合资质标准要求具有一级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应不少于15人次,且具有一级建造师不少于1人次;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次。  14.二级建造师可用于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吗?  答:不可以。  15.资质标准中要求有“近2年”工程业绩,“近2年”如何理解?  答:“近2年”是指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的有效期,有效期通常从申报当年的前一年逆推2年。如:2012年10月申请资质,则从2011年开始逆推2年(即2010年1月1日~2012年10月)的业绩均在有效期内。  16.房屋建筑工程的“小区”项目的技术指标如何理解?  答:房屋建筑工程的“小区”,一般是指住宅小区、建筑物群体,一个小区往往由数个建筑物组成,小区建筑面积是指数个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和。作为工程业绩申报时,需提供所有建筑物的竣工验收材料。  17.烟囱工程是否可作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工程业绩申报?  答:可以。  18.企业申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需提供工作场所证明和财务报表吗?  答: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一般不需提供工作场所证明。但申请事务所资质的企业需提供“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不需提供财务报表。  19.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如可以,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监理甲级资质?  答: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以同时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具有甲级设计资质(不含建筑事务所、专项甲级、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具有乙级设计资质,或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20.企业具有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监理甲级资质?  答:不可以。只有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才可以直接申请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21.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吗?  答:可以。  22.企业技术负责人同时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造价师两项注册执业资格,是否可以作为注册造价师单独申报。  答:不可以。                                     END"

人社部:关于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3-06-11

"人社部:关于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3-03-14 12:01:00315                                                           为方便广大考生查询考试信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号)有关安排及各项考试制度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方便广大考生查询考试信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号)有关安排及各项考试制度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考试信息公告方式  由我中心组织实施的各项考试信息公告方式如下:    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有关事宜请查阅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栏目。考试主管部门、人事考试机构及其他负责报考资格审核的单位,将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开展核查。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或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视情形给予报名无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证书无效等处理。  二、报名事宜  报考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平台,按有关要求选择考试地点报名。报名具体日期、考试收费标准、准考证获取方式、报名程序、具体要求等事项,请见各省(区、市)人事考试机构发布的有关通告。  为保障资格核查、考务组织、考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通知、告知、处理决定等)送达、证书制发等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人事考试机构将收集报考人员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电子照片、学历、工作单位等信息。报考人员报名时,应确保填报信息准确、完整,并保持注册时所使用的手机号码通讯畅通,以便及时接收提醒信息。人事考试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  三、考试规则  (一)应试人员参加考试时必须遵守的规则:  1.凭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身份信息须与报名时所填报的一致。  2.除翻译口译考试外,考试开始5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翻译口译考试各科目开始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  3.服从考场封闭管理,考场封闭期间,原则上不得交卷、离场。考试时长2小时以内的科目,纸笔考试考场封闭一般至考试结束;考试时长超过2小时的科目,考场封闭2小时。语音类、视频类考试考场封闭一般至考试结束;初、中级经济考试(电子化考试)各科目考场封闭至考试结束前15分钟。  4.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从试题作答要求。  (二)为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人事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试人员进入或离开考场、考点,提出规范性要求。  2.查验应试人员身份证件、所携带物品,必要时可借助专门设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3.依法收缴考试作弊设备,集中保管应试人员违规携带的工具、资料等物品。  4.对考试现场秩序和考试组织实施过程进行视频监控。  5.在必要范围内,协调通讯管理部门对无线通讯等进行干扰或屏蔽。  6.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三)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信息,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四)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认定和处理。涉嫌替考、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应试人员应当按照当地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规定,主动配合考试防疫工作,及时关注当地考试机构官网,获取最新信息,并做好个人防护。  (六)电子化考试应试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通过模拟作答系统提前熟悉考试作答界面、考试流程及系统工具使用。  四、咨询方式  应试人员可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咨询其他考试事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考试中心  2023年3月10日                                     END"

再见三级资质!住建部预收回15省市资质下放审批权.....

2023-06-11

"再见三级资质!住建部预收回15省市资质下放审批权.....2023-03-13 10:01:23653                                                           再见三级资质!住建部预收回15省市资质下放审批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住建部资质审批权下放的15个试点省市:  第一批:(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海南)。  第二批:(河北、内蒙古、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贵州、陕西)。  建筑施工资质三级升二级,不升级将直接被取消,资质改革的进程继续推动!近日多省发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有效期到期后是否还可以申请延续》的问题,确认了三级施工总包、专包资质到期后将不能延期,三级施工资质到期后直接失效。  现阶段全国拥有三级、二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数量在行业中是占绝对比例的。而在资质改革文件发布前,施工二级资质不论是从办理难度、维护成本、市场价值,还是在建筑市场中的活动领域、工程承揽范围上看,都要远高于三级资质。想要一下子将二、三级施工资质统一合并成乙级,将引起建筑行业的巨大动荡。  对于原施工二级资质持有企业来说,本来就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提升了资质等级才闯入更大的市场,二、三级资质一旦直接合并,对二级资质企业而言,前期投入在资质升级的成本打了水漂,未来建筑行业市场中还要与海量原三级资质企业竞争,对其造成的损失可想而知。  对于施工三级资质持有企业而言,如果资质直接换发乙级,虽然资质承揽范围提升到原二级水平,但其真实从业经验、硬件设施、技术储备是否能够支持其承揽原来施工二级资质才能承接的项目,也要画一个问号,交给主管部门来解答。  而本次部分省份三级资质不升级则取消的政策,恰恰可以缓解二三级资质直接合并为乙级对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因为往后行业里大家就都是二级资质换发乙级资质了!  按住建部以及各省住建厅住建委已经发布的消息,目前2023年,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升二级的执行标准,是按原三级资质人员配备+原二级资质其他标准混合执行的。相较于原来施工企业资质三级升二级的标准有所降低,但是也还是有技术负责人的硬性门槛。据了解目前全国范围内很多企业都在高价找技术负责人挂靠,造成市场目前技术负责人高价无人现象,一方面可以淘汰一些空壳资质公司,提高了三级资质合并成乙级的门槛。另一方面,虽然不能皆大欢喜,但对原二级施工资质企业来说,也降低了一些损失。  施工资质直接申请二级资质标准汇总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  (2)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3)企业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0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2)5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3)摊铺宽度4.5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  (4)8吨以上压路机5台;  (5)1立方米以上挖掘机2台;  (6)120千瓦以上平地机2台;  (7)30吨以上吊车1台。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道工程(或桥梁工程或隧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2)铁道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30人。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4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  (1)打桩船;  (2)起重船;  (3)总装机功率1200千瓦以上挖泥船;  (4)2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  (2)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  (2)矿山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冶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7人,其中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冶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冶金工程(或金属冶炼或金属材料或焦化或耐火材料或建筑材料)、结构、电气、给排水、动力、暖通、测量等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石油化工(或(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结构、电气、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32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通信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通信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3)企业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2)结构、岩土、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桩机操作工、电工、焊工等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人员  (1)电气、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且专业齐全。  (2)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6人、电工不少于1人。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或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4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且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2)暖通、给排水、电气、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  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3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  (2)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防水工、电工、油漆工、抹灰工等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桥梁工程或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或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3人。  (2)桥梁工程、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钢筋工、测量工、混凝土工、模板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4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2)50吨以上架桥机1台。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隧道(或地下工程或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或铁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或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3人。  (2)隧道(或地下工程)、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且专业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钢筋工、测量工、混凝土工、模板工、爆破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技术装备  具有隧道掘进设备1台。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1)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2)厂房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2)结构、机械、焊接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焊工、油漆工、起重信号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2)建筑美术设计、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石作业工、水电工等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2)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业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电工、管道工、通风工、焊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结构、机械等专业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业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结构、风景园林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3人,且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砧细工、木雕工、石雕工、砧刻工、泥塑工、彩绘工、推光漆工、匾额工、砌花街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9人,且人员齐全。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2人。  (2)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高压电工、低压电工、维修电工、安装电工等齐全,且不少于12人。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0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5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2)摊铺宽度4.5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1台;  (3)120千瓦以上平地机1台;  (4)各型压路机3台。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24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2)1立方米以上挖掘机2台;  (3)120千瓦以上平地机1台;  (4)100千瓦以上推土机2台;  (5)各型压路机4台,其中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1台;  (6)2立方米以上装载机5台。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企业资产: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和机械、工业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2人。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升降机或吊车1台;  (2)热溶或常温划线机4台;  (3)放线设备1台;  (4)底漆高压喷涂机1台;  (5)涂层测厚仪1台;  (6)打桩机5台;  (7)交通标志逆反射系数测量仪1台;  (8)逆反射标线测量仪1台;  (9)经纬仪1台;  (10)水准仪1台。  (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企业资产: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  (2)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和电子、通信、计算机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RCL测试仪2台;  (2)线缆测试仪2套;  (3)视频测量仪、视频信号发生器2套;  (4)串行数据分析仪2套;  (5)通信测试分析系统2套;  (6)混合信号示波器1台;  (7)光纤熔接机1套;  (8)光功率计1套;  (9)光衰减器1套;  (10)数字万能表1套;  (11)CATV测试验收仪1套;  (12)多用表校准仪1台。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路通信或铁路信号工程专业高级职称;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通信与广电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  (2)铁路通信、信号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2人,电力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铁道工程、机械工程和铁路运输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路电气化专业(供电、变配电、接触网)高级职称;主持完成过本类别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铁路电气化专业(供电、变配电、接触网)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图片  企业资产: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场场道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民航机场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民航机场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2)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场道(或道路)、桥隧、岩土、排水、测量、检测等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测量工、混凝土工、模板工、钢筋工、焊工、架子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图片  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图片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民航机场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企业具有民航机场工程、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3人,其中民航机场工程专业不少于2人。  (2)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8人,其中电子、电气、通信、计算机、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图片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场目视助航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民航机场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累计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民航机场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3人,其中民航机场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电力、电气、自动控制、计算机等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测量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20人。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3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  (1)打桩船;  (2)起重船;  (3)2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20人。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施工机械设备:  (1)100立方米/小时以上挖泥船;  (2)2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20人。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电工程(或通信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或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8人。  (2)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机电工程、通信工程等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2)金属结构、焊接、起重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专业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2)水轮机、水轮发电机、电气、焊接、调试、起重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水利水电、治河、船舶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2)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线路架设工、变电安装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核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32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6人。  (2)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取得核级焊工资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2)海洋油气(或海洋工程或(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油气田开发或石油化工或石油炼制)、结构、电气、机械、自动控制和安全环保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0人,且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40人。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3项中的1项技术装备:  (1)2000吨以上承载力的滑道、与海洋工程施工配套的工程码头;  (4)符合中国船级社(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要求的200吨以上全旋转式或400吨以上固定式起重船;  (5)符合中国船级社(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要求的50吨以上张紧能力铺管船。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瓦工、木工、油漆工、除尘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END"

正高级职称补贴30万元/人 副高级职称20万元/人、中级职称或一级证书6万元/人

2023-06-11

"正高级职称补贴30万元/人 副高级职称20万元/人、中级职称或一级证书6万元/人2023-03-13 10:16:14504                                                           正高级职称补贴30万元/人 副高级职称20万元/人、中级职称或一级证书6万元/人。  东莞:正高级职称补贴30万元/人、副高级职称20万元/人、中级职称或一级证书6万元/人  近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公告:在新修订的人才安居办法施行前,延期使用《东莞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东府〔2020〕49号)。  其中,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人才可根据《东莞市本科生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东人社发〔2022〕17号)和《东莞市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东人社发〔2022〕18号)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综合补贴。  东人社发〔2022〕18号文,综合补贴标准如下:  正高级职称30万元/人;  副高级职称20万元/人;  中级职称6万元/人。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级/高级技师)6万元/人。    此外还有能力提升培养、见习补贴等,具体条件和申领方式可见:《东莞市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东人社发〔2022〕18号  东人社发〔2022〕17号文,综合补贴标准如下: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或境外的学士学位)1万元/人;  初级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1万元/人;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级/技师)1万元/人。    珠海:正高级职称补贴35万,副高级职称补贴25万,中级职称补贴3.8万  珠海市曾开通了2022年第三批珠海市企业新引进人才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拥有职称的最高35万元、最低2.6万元。  正高级职称人才补贴35万元/人;副高级职称人才补贴25万/人;中级职称人才补贴3.8万/人。    珠海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申请指南  范围对象  我市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从市外全职新引进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具有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和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青年人才。  补贴标准    申请条件  (一)首笔补贴申请条件  1.年龄要求:  专业技术人才:正高级职称45周岁以下,副高级职称40周岁以下,中级职称35周岁以下;  高技能人才:高级技师45周岁以下,技师40周岁以下;  青年人才:全日制研究生35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30周岁以下。  注:  年龄以来我市工作后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审查、判断时点。  2.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首次申请须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以提交个人申请之月往前推算),其中对重点领域企业(企业清单详见附件1)新引进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和全日制本科、全日制研究生学历人才,可不受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个人所得税6个月的限制。  注:  1.重点领域企业新引进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和全日制本科、全日制研究生学历人才申请当月(上月)要求有社会保险费及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2.港澳台、外籍人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其中一项即可。  3.申报期限:在珠海首次工作后,须两年内满足首笔补贴申请条件并提交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注:  如在非申请时间逾期的,可在逾期后首个申请批次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放弃申请资格。  (二)续发补贴条件:  在我市工作且距申请上一笔补贴间隔12个月以上,期间应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因变更工作单位等原因中断缴纳的,累计不超过3个月。  注:  续发补贴实行“免申即享”,符合续发条件后确认个人信息即可领取补贴,无需重复申请,详见办理程序。  (三)劳动合同:  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中级以上职称3年)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且全职在我市工作。  (四)户籍:  取得我市户籍(正、副高级职称及港澳台外籍人才无须取得)。  (五)年收入:  正高级职称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副高级职称年收入18万元以上。  珠海一级建造师对应工程师    根据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明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可知:一级建造师对应工程师,二级建造师对应助理工程师。     惠州:正高级职称享受30万元补贴!  惠州市人社局印发《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惠州市委组织部关于新引进人才安家落户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细则明确50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享受30万元安家补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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