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22年度一建考后人工核查公告发布,6364人一建合格

2023-06-11

"湖南省2022年度一建考后人工核查公告发布,6364人一建合格2023-04-21 09:54:43204                                                            湖南省2022年度一建考后人工核查公告发布,6364人一建合格,全省人工核查工作于2023年4月28日前完成,5月8日前完成核查结果报送。 湖南省2022年度一建考后人工核查公告发布,6364人一建合格,全省人工核查工作于2023年4月28日前完成,5月8日前完成核查结果报送。  人工核查对象和须提交资料如下,考生仔细阅读,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人工核查对象  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不含补考)全部科目成绩合格且存在以下情况的(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  1.在线服务平台无法核查或核查不通过的;  2.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的;  3.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  4.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  5.撤回承诺申请的;  6.存在其他异常情况需人工核查的。  人工核查时间及地点  全省人工核查工作于2023年4月28日前完成,5月8日前完成核查结果报送。申请人可登录报名所属市州人社局(人事考试机构)网站查询具体核查时间和要求。各市州应尽快在相关网站上公告人工核查时间,尽可能采取短信、电话、公众号等多种形式,使申请人了解人工核查相关要求。各地要尽量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人工核查,方便考生,减少人员聚集、防控病毒交叉感染风险。  人工核查须提交的材料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精神,资格审查部门要切实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大力简化办事手续,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各类无谓的证明,不得进行“循环证明”验证,尽可能使申请人办事方便顺畅。资格审查统一使用国家制发的《资格考试报名表》,需补打《资格考试报名表》的考生请下载附件中的报名表模板,按照模板中的提示和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后进行打印。  (一)单位资格初审材料要求  1.《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用A4纸打印。  2.身份证件。  3.毕业证件。  (1)持教育部门学历的,查验以下材料:  ①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大专(含以上)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用人单位查验在学信网(www.chsi.com.cn)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2年以前取得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以及20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用人单位需查验在学信网免费申请的学历认证报告(相关申请资料准备要求详见学信网)。  ②2005年6月及以后取得的湖南省中专学历证书,用人单位查验在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查询系统(http://zcc.hnedu.cn/zzfind/)认证结果。2005年6月前取得的湖南省中专学历证书,用人单位需查验省教育厅开具学历认证报告。  再次特别提醒:教育部门核验未注册学历学位证书需要一定时间(20个工作日),请申请人提前做好准备。  所需材料:毕业证书原件或学历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毕业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复印的录取花名册或毕业生花名册(加盖存档部门公章并留经办人姓名和办公电话)。受理方式为现场办理。  办理地点: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37号长城非常生活3楼1号窗口),联系电话:0731-82116082  (2)持国(境)外学历学位的,用人单位查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中国留学网(http://www.cscse.edu.cn)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取得的学历参照执行)。  (3)持党校学历的,用人单位查验党校官方网站毕业证书查询页面;网上无法查询的,用人单位查验党校开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4)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67号)“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参评相应系列(专业)职称”的规定,持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所在单位查验以下材料:  ①2005年至2013年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www.e91job.com/hunanweb/extAccessAction/showCertificate.action)的查验结果页面;  ②2015年以后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www.jxzs.mohrss.gov.cn/)查验结果页面;  ③其它年度毕业的,提供考点所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处)学籍认证查验结果。  4.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或报考的考生提交符合免考条件的相应职称证书、聘书等材料。  5.其它申请人需补充的辅证材料。  (二)人工核查材料要求  1.《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  2.所在单位签字盖章的从事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3.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学历、职称证书、聘书等查验结果。  4.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级别为“增报专业”的考生只须提交已取得的第一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资格初审时,由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资格证等相关材料原件。所在单位初审时,认为需留存备用备查的,可复印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原件退还申请人。  2.人工核查时,主要对初审查验结果进行审核,重点对初审单位出具的查询认证情况进一步确认。核查时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  3.所有材料复印件须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原文链接:http://rsks.hunanpea.com/Article/007045c7-d4c2-49a6-8599-1e1c623ae12d/InternalArticleDetail.do                                     END"

筑业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四版)第一部分

2023-06-11

"筑业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四版)第一部分2023-04-21 13:33:25167                                                           第一部分  综合问题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条件有哪些? 答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或其申报人员有事业编制(军队单位除外)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分公司为非独立企业法人,无需也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2、哪里可以下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资质标准及管理规定? 4、企业通过什么系统提交资质申请,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一)由住建部核准的资质,下载安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网址:jsb.justonetech.com),依据系统提示扫描上传并提交生成zbb格式数据包,经省厅审批办报送住建部,具体清单要求,详见住建部行政审批专栏。 (二)由省厅核准的资质,申请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检索“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点击“在线办理”进入“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按照《实施意见》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首次、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重新核定等申请事项和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详见“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材料清单列表)。 全程网报,上报地选择“注册所在地市州”,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5、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有哪些?多长时间可以知道审批结果? 答:住建部审批流程及审批时限,详见住建部行政审批专栏。 省厅审查事项:企业申报→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报材料→专家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不合格的,企业通过企业端查看不予许可原因)→企业下载电子证书。 委托市州审查事项:企业申报→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报材料→专家审查→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企业通过企业端查看不予许可原因)→省厅公告→企业下载电子证书。 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省厅承诺,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及网上公示时间),企业可获知审批结果。其中,涉及联办部门审查的事项,需待联办部门回复审查意见后,企业方可获知审批结果。 6、企业重复申报同一项资质时应注意哪些? 答:对原审查不合格意见,需提供合理有效的佐证材料,未见有效证明材料直接修改原申报材料的不予认可。 7、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等级、数量、年限有何要求? 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企业首次或增项申请,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8、企业申请资质时可以利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吗? 答: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9、资质标准中的 “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如何理解? 答:“以上”、“不少于”、 “超过”是下限, “以下”、 “不超过”是上限。“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比如:标准中的“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是指净资产最少为1000万元(含);标准中的“开挖深度不超过12米的基坑围护工程。”是指可承接开挖深度最大为12米(含)的基坑围护工程。 10、关于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的有关要求有哪些? 答:(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重组涉及的原、新企业存在失信行为,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二)企业跨省变更迁出的,拟迁出企业须取得拟迁入省(直辖市、自治区)住建厅(委)同意接纳的文件;收到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后,可办理跨省迁入。 (三)涉及企业考核内容:净资产(满足现有资质净资产最高值)、技术装备(满足现有相应资质对设备的考核要求)、技术负责人(满足现有相应资质对技术负责人的考核要求,其中个人业绩满足相应资质最低等级考核要求)、建造师及职称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最低等级考核要求)、企业业绩(满足拟分立相应资质对企业业绩的考核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申请企业所在地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局应按照上述要求初审企业的申请资料,同意后再报送省厅。 (五)申请材料详见“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该事项申请所列清单。 11、企业注册地址跨市州变更能否按简单变更申请?如需重新核定应考核哪些内容,核准后资质证书有效期多长? 答:不能。企业注册地跨市州变更需按重新核定要求对企业主要人员、资产、设备等进行考核。技术负责人、净资产、设备及厂房按相应资质等级考核,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按最低标准考核,审查合格的公告核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注册地在市州内变更的,按简单变更申请。 12、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高等级的资质吗? 答:根据《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13、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是否取消了?三级资质是否允许变更? 答:是的。根据国务院(国发〔2021〕7号)、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规定,省厅转发了上级文件(见《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21〕11号),我省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三级资质申请,以及三级资质分立、合并、重组、变更申请。 14、现有的三级资质是否继续有效?现有的三级资质将来怎么办? 答:三级资质在有效期范围内的仍继续有效。按国务院、住建部文件规定,现有的三级资质将与相应的二级资质合并,成为乙级资质。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住建部正在抓紧制定,一旦公布,现有的三级资质将不存在。 15、现有三级资质需升为二级,应如何办理,具体考核哪些内容? 答:现有三级资质可选择“增项”或“升级”升为二级资质。 (一)增项→考核:净资产(满足二级标准)、技术负责人(满足二级标准,其中个人业绩满足三级标准)、设备(满足二级标准)、注册人员(满足三级标准)、职称人员(满足三级标准)、技术工人(满足三级标准),增项合格的,读取企业最新营业执照信息予以发证,原有三级资质自动注销。其中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需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 (二)升级→考核:净资产(满足二级标准)、技术负责人(满足二级标准)、设备(满足二级标准)、企业业绩(满足二级标准),升级合格的,读取企业最新营业执照信息予以发证。 16、哪些情况下,需考核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 除首次申请外,增项、升级、重新核定、重组合并分立均需考核安全生产许可证。 17、申请企业系统操作中遇到困难,可以向哪个部门咨询?向哪个部门投诉举报? 答:系统操作可以向省住建厅信息中心咨询027-68873052;可向省住建厅信访中心投诉举报027-68873081、68873086。                                     END"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 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

2023-06-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 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2023-04-20 09:39:5366                                                            近日,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新标准),为确保新旧资质标准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日,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新标准),为确保新旧资质标准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提出申请。对于新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资质申请事项,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标准要求继续申请,或者按照新标准重新提出申请。按照原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   二、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   三、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旧资质过渡工作方案,确保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发展平稳有序,切实保障工程质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4月18日                                         END"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工作的通知

2023-06-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工作的通知2023-04-20 10:41:1963                                                            4月19日,住建部官网正式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综合资质的要求有所提升,专项资质的要求有所下降。 4月19日,住建部官网正式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综合资质的要求有所提升,专项资质的要求有所下降。  其中注册人员最终要求如下:  综合资质: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4名(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2名,且均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专项资质:不少于1名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且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钢结构专项资质:不少于1名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且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地基基础专项资质:不少于1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且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桥梁及地下工专项资质:不少于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且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关于注册人员要求,新标准相较于去年10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就是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又“支棱”起来了。  同日,住建部办公厅也发布了《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  一、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提出申请。对于新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资质申请事项,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标准要求继续申请,或者按照新标准重新提出申请。按照原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  二、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  三、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旧资质过渡工作方案,确保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发展平稳有序,切实保障工程质量。                                     END"

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设执业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

2023-06-11

"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设执业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2023-04-20 14:31:5096                                                           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设执业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对注册证书和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违规“挂证”行为等进行检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设执业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对注册证书和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违规“挂证”行为等进行检查。  采取网上筛查、书面检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检查,检查对象不少于5%。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执业资格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执业师执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省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和《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清单和2023年度检查计划的通知》安排,决定对全省建设执业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在山东省企业注册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其注册证书和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检查其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清单、工资发放及考勤记录等材料是否完备,结合业务文档及执业业绩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违规“挂证”行为。  (三)检查其权利落实和义务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检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重点核查项目负责人员持证书上岗、规范签章及在岗履职等行为。  三、检查方式和程序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检查事项清单,建立检查对象库,并随机抽取不少于5%的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采取网上筛查、书面检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检查。  (一)市级自查(2023年9月底前)。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要求,对照检查内容,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检查工作计划,认真组织自查。对同一企业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企业成本。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二)省级抽查(2023年10月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市主管部门检查情况进行督导,并随机抽取不同类别建设执业师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网上数据筛查,对社保缴纳与注册单位不一致、多重社保、无社保信息等异常情况人员和被投诉举报人员作为重点抽查对象。抽查任务结束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检查结果录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并同步到省“互联网+监管”平台。  (三)处理处罚(2023年11月底前)。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检查要求,督促存在问题的执业师按期完成整改,并持续跟踪督导。对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结果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本次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全省建设执业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明确具体负责工作人员的职责,按照时间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二)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应立即核实处置。尤其对投诉举报较多、有违规记录的企业和个人,要加大抽查力度和频次,并根据检查结果切实做好问题整改,对问题突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惩戒。  (三)检查结束后,各市要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通报。  联系人:省培训注册中心刘为公,电话:0531-51765543。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13日                                     END"

浙江省金华市住建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第一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限期整改企业名单的通知

2023-06-11

"浙江省金华市住建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第一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限期整改企业名单的通知2023-04-19 11:17:3363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金华市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金市建建〔2021〕4号),按照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遏较大”行动和迎亚运维稳安保“除险保安”工作安排,我局对全市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人员达标情况进行“双随机”抽查,现将限期整改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各县(市、区)建设局,金华开发区、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金磐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金华市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金市建建〔2021〕4号),按照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遏较大”行动和迎亚运维稳安保“除险保安”工作安排,我局对全市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人员达标情况进行“双随机”抽查,现将限期整改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限期整改时间自发文之日起三个月,整改到位前不得申请建筑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等活动)被公布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项的新工程。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条件的,将撤回相关资质证书。 二、本次整改企业须按现行国家资质标准补足缺少的企业人员配备数量,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完成相关信息更新后,向注册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完成报告。如整改期间建设部发布新的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企业按新标准整改。 三、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企业整改情况核查,并将整改合格的企业名单报送至我局。同时,要加大对属地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力度,并督促企业及时完善“省服务系统”相关数据,以确保企业资质的有效存续。         四、我局将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整改合格企业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http://jsj.jinhua.gov.cn/)上公布。   我局将不定期开展建筑市场动态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动态核查结果与金华市建筑市场企业维护平台企业信息、金华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差异化监管等关联。                                     END"

市住房建设局:继续加大住建领域改革创新力度

2023-06-11

"市住房建设局:继续加大住建领域改革创新力度2023-04-19 11:43:2653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在广东视察发表的重要讲话在深圳住建系统引起热烈反响,市住房建设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视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大家表示,要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以昂扬姿态奋进住建领域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谱写深圳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在广东视察发表的重要讲话在深圳住建系统引起热烈反响,市住房建设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视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大家表示,要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以昂扬姿态奋进住建领域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谱写深圳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大家认为,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特别强调,广东“要锚定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目标,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个战略任务,在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科技自立自强能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这为全市住建系统工作指明了方向,增强了信心。 接下来,全市住建系统将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视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头等大事和首要政治任务,主动对标总书记作出的新战略、新部署、新要求,扎实开展住建领域主题教育,统一思想、统一行动,为奋进新征程凝心聚力。 继续加大住建领域改革创新力度,在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等方面先行示范。 按照市委、市政府创新提出“四跟”(跟着产业园区走、跟着大型机构走、跟着轨道交通走、跟着存量资源走)发展战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力度,2023年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18.5万套(间),其中保障性租赁住房16万套(间)。让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与城市发展、产业发展同频共振,努力实现保障性住房高品质、多户型、便捷化、可持续,实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供需匹配、城村一体,吸引各类人才选择深圳、扎根深圳,让来深新市民、青年人留得下、住得好。 发挥深圳毗邻香港、作为大湾区核心城市优势和特殊作用,持续深化住建领域深港合作。持续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全力抓好“楼道革命”“环境革命”和“管理革命”,为市民群众创造高品质的生活空间。 大力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促进现代建筑业向知识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产业提档升级,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加快发展,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奋力谱写深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END"

住建局:4月20日起,部分建企可申请调整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2023-06-11

"住建局:4月20日起,部分建企可申请调整资质承包工程范围2023-04-19 13:45:3769                                                           4月13日,南宁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南住建〔2023〕172号》,本通知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4月13日,南宁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南住建〔2023〕172号》,本通知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明确: 1、南宁市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以及市外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南宁市注册的子公司,经市住建部门认定后,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其现有资质类别高一等级相应业务。 2、市外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在南宁市注册成立并具有二级或三级相应资质的子公司(母公司在子公司控股的比例须为51%以上),可申请调整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文件原文: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及《南宁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南府规〔2020〕32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要求,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现就南宁市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事宜通知如下:  南宁市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以及市外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南宁市注册的子公司,经市住建部门认定后,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其现有资质类别高一等级相应业务。 二、认定条件(审查标准) (一)企业信誉良好 1.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实施之日起,不存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社部门列入“黑名单”、因违反建筑市场相关规定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市场准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 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从通报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恢复信用前,不得调整其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2.企业申请调整其资质承包工程范围时,其在南宁市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得分排名前100名(且不得为零值或负值)。 (二)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 1.项目负责人具备拟承接工程所需的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资格(由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企业参与具体工程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 2.企业近5年内承担过本类别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三)能够提供足额履约担保 企业以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或保证保险等形式提供工程合同总价20%的履约担保(由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企业参与具体工程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 (四)企业需作出承诺 企业取得认定意见书后,在认定意见书在有效期内,不办理工商注册地变更或迁出,不办理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资质许可的事项。 市外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在南宁市注册成立并具有二级或三级相应资质的子公司(母公司在子公司控股的比例须为51%以上),可申请调整资质承包工程范围。认定条件为:(1)母公司信誉良好,无前述不良情形;子公司信用评价得分不得为负值,其上一季度建筑业产值须达到1亿元以上(其中二级资质企业不低于2亿元);(2)项目管理人员具备拟承接工程所需的相应专业资格(由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企业参与具体工程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母公司近3年内承担过本类别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3)子公司或者母公司以现金、银行保函等形式提供合同总价20%的履约担保;(4)母公司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予以担保承诺(由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企业参与具体工程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并对子公司承揽高一资质等级业务期间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认定程序 (一)企业根据需要,需对其资质承包工程范围进行调整的,在参与工程招投标前向市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住建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查,符合调整认定条件的,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书。 (三)企业在认定意见书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形的,市住建部门撤销认定意见书: 1.被资质许可机关撤回、撤销相应资质的; 2.被住建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 3.承建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在南宁市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得分为负值的; 5.违反承诺或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意见书的。 四、其他事宜 (一)经市住建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书的企业,在认定意见书有效期内可参与相应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单位应予认可,不得设置限制、排斥条件。 (二)经调整后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业务的企业,各级住建部门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未达到承诺要求,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责令停工,并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相关责任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 (三)本通知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原《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南住建〔2022〕283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7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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