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海门:10条措施护航地方建筑业发展

2023-06-11

"南通海门:10条措施护航地方建筑业发展2023-04-23 10:59:1347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海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聚焦当前建筑企业的多元需求提出10条具体举措,护航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海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聚焦当前建筑企业的多元需求提出10条具体举措,护航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实施方案,法院将加强涉法涉诉风险提示预警,依托智慧法院建设,分析研判涉建筑业纠纷案件类型特点、成诉原因等;建立院领导定点联络机制,每季度走访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建立建筑企业“法律健康档案”,定期排查、分析、提示企业存在的涉法涉诉风险以及新业态下可能出现的新风险点,帮助企业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同时,法院要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涉诉建筑企业依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严禁超标的、超范围保全,除法律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保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通过部门联动,建立“诉讼保全白名单”,对于纳入白名单的优质建筑企业,经风险评估后,可以由银行及融资担保机构为建筑企业提供保函,法院不再采取实体财产保全措施。根据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履约能力情况,对于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建筑企业,暂缓采取限高纳失的强制措施,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                                     END"

人社部新政,2023年5月1日正式执行!

2023-06-11

"人社部新政,2023年5月1日正式执行!2023-04-23 14:14:2481                                                           3月29日,人社部、财政部和税务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3月29日,人社部、财政部和税务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那2023年1月1日至4月30日的社保费用有没有降低呢? 其实根据人社部2022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就明确了: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也就是说,最新发布的政策是跟这个政策相衔接的,换句话说就是社保减免政策继续执行至2024年年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征延长至2027年底 3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至2027年底。 文件中明确了2点: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 3月27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小微企业、个体户优惠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 文件中明确: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END"

广西加快培育高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

2023-06-11

"广西加快培育高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2023-04-21 09:41:1425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强信心稳增长促转型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推进政策加力助力全区经济整体好转,积极帮助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增强发展信心,持续推动全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强信心稳增长促转型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推进政策加力助力全区经济整体好转,积极帮助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增强发展信心,持续推动全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征求意见稿针对企业“引进来、走出去”提出多项鼓励措施。如提出吸引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总部迁入广西,对将总部迁入广西的区外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由自治区、企业所在市各承担500万元。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产生的新增地方财力,由企业所在市给予适当奖励。鼓励企业间以联合体形式承揽业务,区内与区外建筑业企业可采取联合体形式参与公路、水运、轨道交通、大型桥梁、隧道、铁路工程、机场设施、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投标,招标人可在招投标文件中设置相应加分项。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支持重点企业资质提档升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在广西设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超过2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列入自治区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支持上述重点企业申请自治区审批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最高等级资质。  在推动建筑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除计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下的建筑单体外,均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对装配率达到50%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允许最多3%的规划总面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征求意见稿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并给出一系列奖补政策。如对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广西建筑业企业、首次认定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重新获得认定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首次晋升综合类资质的广西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等,由自治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10万元、5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地自行制定政策,对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广西建筑业企业、专业甲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END"

湖南省2022年度一建考后人工核查公告发布,6364人一建合格

2023-06-11

"湖南省2022年度一建考后人工核查公告发布,6364人一建合格2023-04-21 09:54:43204                                                            湖南省2022年度一建考后人工核查公告发布,6364人一建合格,全省人工核查工作于2023年4月28日前完成,5月8日前完成核查结果报送。 湖南省2022年度一建考后人工核查公告发布,6364人一建合格,全省人工核查工作于2023年4月28日前完成,5月8日前完成核查结果报送。  人工核查对象和须提交资料如下,考生仔细阅读,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人工核查对象  202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不含补考)全部科目成绩合格且存在以下情况的(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  1.在线服务平台无法核查或核查不通过的;  2.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的;  3.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  4.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  5.撤回承诺申请的;  6.存在其他异常情况需人工核查的。  人工核查时间及地点  全省人工核查工作于2023年4月28日前完成,5月8日前完成核查结果报送。申请人可登录报名所属市州人社局(人事考试机构)网站查询具体核查时间和要求。各市州应尽快在相关网站上公告人工核查时间,尽可能采取短信、电话、公众号等多种形式,使申请人了解人工核查相关要求。各地要尽量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人工核查,方便考生,减少人员聚集、防控病毒交叉感染风险。  人工核查须提交的材料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精神,资格审查部门要切实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大力简化办事手续,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各类无谓的证明,不得进行“循环证明”验证,尽可能使申请人办事方便顺畅。资格审查统一使用国家制发的《资格考试报名表》,需补打《资格考试报名表》的考生请下载附件中的报名表模板,按照模板中的提示和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后进行打印。  (一)单位资格初审材料要求  1.《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用A4纸打印。  2.身份证件。  3.毕业证件。  (1)持教育部门学历的,查验以下材料:  ①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大专(含以上)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用人单位查验在学信网(www.chsi.com.cn)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2年以前取得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以及20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用人单位需查验在学信网免费申请的学历认证报告(相关申请资料准备要求详见学信网)。  ②2005年6月及以后取得的湖南省中专学历证书,用人单位查验在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查询系统(http://zcc.hnedu.cn/zzfind/)认证结果。2005年6月前取得的湖南省中专学历证书,用人单位需查验省教育厅开具学历认证报告。  再次特别提醒:教育部门核验未注册学历学位证书需要一定时间(20个工作日),请申请人提前做好准备。  所需材料:毕业证书原件或学历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毕业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复印的录取花名册或毕业生花名册(加盖存档部门公章并留经办人姓名和办公电话)。受理方式为现场办理。  办理地点: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37号长城非常生活3楼1号窗口),联系电话:0731-82116082  (2)持国(境)外学历学位的,用人单位查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中国留学网(http://www.cscse.edu.cn)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取得的学历参照执行)。  (3)持党校学历的,用人单位查验党校官方网站毕业证书查询页面;网上无法查询的,用人单位查验党校开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4)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67号)“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参评相应系列(专业)职称”的规定,持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所在单位查验以下材料:  ①2005年至2013年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www.e91job.com/hunanweb/extAccessAction/showCertificate.action)的查验结果页面;  ②2015年以后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www.jxzs.mohrss.gov.cn/)查验结果页面;  ③其它年度毕业的,提供考点所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处)学籍认证查验结果。  4.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或报考的考生提交符合免考条件的相应职称证书、聘书等材料。  5.其它申请人需补充的辅证材料。  (二)人工核查材料要求  1.《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  2.所在单位签字盖章的从事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3.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学历、职称证书、聘书等查验结果。  4.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级别为“增报专业”的考生只须提交已取得的第一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资格初审时,由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资格证等相关材料原件。所在单位初审时,认为需留存备用备查的,可复印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原件退还申请人。  2.人工核查时,主要对初审查验结果进行审核,重点对初审单位出具的查询认证情况进一步确认。核查时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  3.所有材料复印件须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原文链接:http://rsks.hunanpea.com/Article/007045c7-d4c2-49a6-8599-1e1c623ae12d/InternalArticleDetail.do                                     END"

筑业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四版)第一部分

2023-06-11

"筑业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四版)第一部分2023-04-21 13:33:25167                                                           第一部分  综合问题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条件有哪些? 答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或其申报人员有事业编制(军队单位除外)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分公司为非独立企业法人,无需也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2、哪里可以下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资质标准及管理规定? 4、企业通过什么系统提交资质申请,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一)由住建部核准的资质,下载安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网址:jsb.justonetech.com),依据系统提示扫描上传并提交生成zbb格式数据包,经省厅审批办报送住建部,具体清单要求,详见住建部行政审批专栏。 (二)由省厅核准的资质,申请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检索“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点击“在线办理”进入“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按照《实施意见》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首次、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重新核定等申请事项和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详见“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材料清单列表)。 全程网报,上报地选择“注册所在地市州”,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5、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有哪些?多长时间可以知道审批结果? 答:住建部审批流程及审批时限,详见住建部行政审批专栏。 省厅审查事项:企业申报→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报材料→专家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不合格的,企业通过企业端查看不予许可原因)→企业下载电子证书。 委托市州审查事项:企业申报→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报材料→专家审查→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企业通过企业端查看不予许可原因)→省厅公告→企业下载电子证书。 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省厅承诺,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及网上公示时间),企业可获知审批结果。其中,涉及联办部门审查的事项,需待联办部门回复审查意见后,企业方可获知审批结果。 6、企业重复申报同一项资质时应注意哪些? 答:对原审查不合格意见,需提供合理有效的佐证材料,未见有效证明材料直接修改原申报材料的不予认可。 7、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等级、数量、年限有何要求? 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企业首次或增项申请,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8、企业申请资质时可以利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吗? 答: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9、资质标准中的 “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如何理解? 答:“以上”、“不少于”、 “超过”是下限, “以下”、 “不超过”是上限。“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比如:标准中的“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是指净资产最少为1000万元(含);标准中的“开挖深度不超过12米的基坑围护工程。”是指可承接开挖深度最大为12米(含)的基坑围护工程。 10、关于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的有关要求有哪些? 答:(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重组涉及的原、新企业存在失信行为,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二)企业跨省变更迁出的,拟迁出企业须取得拟迁入省(直辖市、自治区)住建厅(委)同意接纳的文件;收到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后,可办理跨省迁入。 (三)涉及企业考核内容:净资产(满足现有资质净资产最高值)、技术装备(满足现有相应资质对设备的考核要求)、技术负责人(满足现有相应资质对技术负责人的考核要求,其中个人业绩满足相应资质最低等级考核要求)、建造师及职称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最低等级考核要求)、企业业绩(满足拟分立相应资质对企业业绩的考核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申请企业所在地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局应按照上述要求初审企业的申请资料,同意后再报送省厅。 (五)申请材料详见“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该事项申请所列清单。 11、企业注册地址跨市州变更能否按简单变更申请?如需重新核定应考核哪些内容,核准后资质证书有效期多长? 答:不能。企业注册地跨市州变更需按重新核定要求对企业主要人员、资产、设备等进行考核。技术负责人、净资产、设备及厂房按相应资质等级考核,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按最低标准考核,审查合格的公告核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注册地在市州内变更的,按简单变更申请。 12、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高等级的资质吗? 答:根据《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13、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是否取消了?三级资质是否允许变更? 答:是的。根据国务院(国发〔2021〕7号)、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规定,省厅转发了上级文件(见《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21〕11号),我省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三级资质申请,以及三级资质分立、合并、重组、变更申请。 14、现有的三级资质是否继续有效?现有的三级资质将来怎么办? 答:三级资质在有效期范围内的仍继续有效。按国务院、住建部文件规定,现有的三级资质将与相应的二级资质合并,成为乙级资质。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住建部正在抓紧制定,一旦公布,现有的三级资质将不存在。 15、现有三级资质需升为二级,应如何办理,具体考核哪些内容? 答:现有三级资质可选择“增项”或“升级”升为二级资质。 (一)增项→考核:净资产(满足二级标准)、技术负责人(满足二级标准,其中个人业绩满足三级标准)、设备(满足二级标准)、注册人员(满足三级标准)、职称人员(满足三级标准)、技术工人(满足三级标准),增项合格的,读取企业最新营业执照信息予以发证,原有三级资质自动注销。其中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需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 (二)升级→考核:净资产(满足二级标准)、技术负责人(满足二级标准)、设备(满足二级标准)、企业业绩(满足二级标准),升级合格的,读取企业最新营业执照信息予以发证。 16、哪些情况下,需考核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 除首次申请外,增项、升级、重新核定、重组合并分立均需考核安全生产许可证。 17、申请企业系统操作中遇到困难,可以向哪个部门咨询?向哪个部门投诉举报? 答:系统操作可以向省住建厅信息中心咨询027-68873052;可向省住建厅信访中心投诉举报027-68873081、68873086。                                     END"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 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

2023-06-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 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2023-04-20 09:39:5366                                                            近日,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新标准),为确保新旧资质标准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日,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新标准),为确保新旧资质标准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提出申请。对于新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资质申请事项,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标准要求继续申请,或者按照新标准重新提出申请。按照原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   二、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   三、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旧资质过渡工作方案,确保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发展平稳有序,切实保障工程质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4月18日                                         END"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工作的通知

2023-06-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工作的通知2023-04-20 10:41:1963                                                            4月19日,住建部官网正式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综合资质的要求有所提升,专项资质的要求有所下降。 4月19日,住建部官网正式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综合资质的要求有所提升,专项资质的要求有所下降。  其中注册人员最终要求如下:  综合资质: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4名(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2名,且均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专项资质:不少于1名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且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钢结构专项资质:不少于1名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且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地基基础专项资质:不少于1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且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桥梁及地下工专项资质:不少于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且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关于注册人员要求,新标准相较于去年10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就是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又“支棱”起来了。  同日,住建部办公厅也发布了《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  一、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提出申请。对于新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资质申请事项,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标准要求继续申请,或者按照新标准重新提出申请。按照原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  二、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  三、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旧资质过渡工作方案,确保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发展平稳有序,切实保障工程质量。                                     END"

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设执业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

2023-06-11

"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设执业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2023-04-20 14:31:5096                                                           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设执业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对注册证书和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违规“挂证”行为等进行检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设执业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对注册证书和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违规“挂证”行为等进行检查。  采取网上筛查、书面检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检查,检查对象不少于5%。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执业资格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执业师执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省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和《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清单和2023年度检查计划的通知》安排,决定对全省建设执业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在山东省企业注册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其注册证书和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检查其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清单、工资发放及考勤记录等材料是否完备,结合业务文档及执业业绩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违规“挂证”行为。  (三)检查其权利落实和义务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检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重点核查项目负责人员持证书上岗、规范签章及在岗履职等行为。  三、检查方式和程序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检查事项清单,建立检查对象库,并随机抽取不少于5%的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采取网上筛查、书面检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检查。  (一)市级自查(2023年9月底前)。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要求,对照检查内容,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检查工作计划,认真组织自查。对同一企业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企业成本。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二)省级抽查(2023年10月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市主管部门检查情况进行督导,并随机抽取不同类别建设执业师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网上数据筛查,对社保缴纳与注册单位不一致、多重社保、无社保信息等异常情况人员和被投诉举报人员作为重点抽查对象。抽查任务结束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检查结果录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并同步到省“互联网+监管”平台。  (三)处理处罚(2023年11月底前)。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检查要求,督促存在问题的执业师按期完成整改,并持续跟踪督导。对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结果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本次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全省建设执业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明确具体负责工作人员的职责,按照时间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二)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应立即核实处置。尤其对投诉举报较多、有违规记录的企业和个人,要加大抽查力度和频次,并根据检查结果切实做好问题整改,对问题突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惩戒。  (三)检查结束后,各市要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通报。  联系人:省培训注册中心刘为公,电话:0531-51765543。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13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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