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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住建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第一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限期整改企业名单的通知
2023-06-11
"浙江省金华市住建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第一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限期整改企业名单的通知2023-04-19 11:17:3363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金华市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金市建建〔2021〕4号),按照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遏较大”行动和迎亚运维稳安保“除险保安”工作安排,我局对全市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人员达标情况进行“双随机”抽查,现将限期整改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各县(市、区)建设局,金华开发区、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金磐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金华市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金市建建〔2021〕4号),按照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遏较大”行动和迎亚运维稳安保“除险保安”工作安排,我局对全市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人员达标情况进行“双随机”抽查,现将限期整改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限期整改时间自发文之日起三个月,整改到位前不得申请建筑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等活动)被公布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项的新工程。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条件的,将撤回相关资质证书。 二、本次整改企业须按现行国家资质标准补足缺少的企业人员配备数量,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完成相关信息更新后,向注册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完成报告。如整改期间建设部发布新的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企业按新标准整改。 三、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企业整改情况核查,并将整改合格的企业名单报送至我局。同时,要加大对属地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力度,并督促企业及时完善“省服务系统”相关数据,以确保企业资质的有效存续。 四、我局将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整改合格企业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http://jsj.jinhua.gov.cn/)上公布。 我局将不定期开展建筑市场动态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动态核查结果与金华市建筑市场企业维护平台企业信息、金华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差异化监管等关联。 END"
市住房建设局:继续加大住建领域改革创新力度
"市住房建设局:继续加大住建领域改革创新力度2023-04-19 11:43:2653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在广东视察发表的重要讲话在深圳住建系统引起热烈反响,市住房建设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视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大家表示,要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以昂扬姿态奋进住建领域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谱写深圳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在广东视察发表的重要讲话在深圳住建系统引起热烈反响,市住房建设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视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大家表示,要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以昂扬姿态奋进住建领域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谱写深圳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大家认为,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特别强调,广东“要锚定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目标,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个战略任务,在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科技自立自强能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这为全市住建系统工作指明了方向,增强了信心。 接下来,全市住建系统将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视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头等大事和首要政治任务,主动对标总书记作出的新战略、新部署、新要求,扎实开展住建领域主题教育,统一思想、统一行动,为奋进新征程凝心聚力。 继续加大住建领域改革创新力度,在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等方面先行示范。 按照市委、市政府创新提出“四跟”(跟着产业园区走、跟着大型机构走、跟着轨道交通走、跟着存量资源走)发展战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力度,2023年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18.5万套(间),其中保障性租赁住房16万套(间)。让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与城市发展、产业发展同频共振,努力实现保障性住房高品质、多户型、便捷化、可持续,实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供需匹配、城村一体,吸引各类人才选择深圳、扎根深圳,让来深新市民、青年人留得下、住得好。 发挥深圳毗邻香港、作为大湾区核心城市优势和特殊作用,持续深化住建领域深港合作。持续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全力抓好“楼道革命”“环境革命”和“管理革命”,为市民群众创造高品质的生活空间。 大力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促进现代建筑业向知识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产业提档升级,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加快发展,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奋力谱写深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END"
住建局:4月20日起,部分建企可申请调整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住建局:4月20日起,部分建企可申请调整资质承包工程范围2023-04-19 13:45:3769 4月13日,南宁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南住建〔2023〕172号》,本通知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4月13日,南宁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南住建〔2023〕172号》,本通知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明确: 1、南宁市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以及市外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南宁市注册的子公司,经市住建部门认定后,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其现有资质类别高一等级相应业务。 2、市外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在南宁市注册成立并具有二级或三级相应资质的子公司(母公司在子公司控股的比例须为51%以上),可申请调整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文件原文: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及《南宁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南府规〔2020〕32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要求,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现就南宁市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事宜通知如下: 南宁市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以及市外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南宁市注册的子公司,经市住建部门认定后,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其现有资质类别高一等级相应业务。 二、认定条件(审查标准) (一)企业信誉良好 1.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实施之日起,不存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社部门列入“黑名单”、因违反建筑市场相关规定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市场准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 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从通报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恢复信用前,不得调整其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2.企业申请调整其资质承包工程范围时,其在南宁市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得分排名前100名(且不得为零值或负值)。 (二)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 1.项目负责人具备拟承接工程所需的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资格(由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企业参与具体工程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 2.企业近5年内承担过本类别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三)能够提供足额履约担保 企业以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或保证保险等形式提供工程合同总价20%的履约担保(由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企业参与具体工程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 (四)企业需作出承诺 企业取得认定意见书后,在认定意见书在有效期内,不办理工商注册地变更或迁出,不办理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资质许可的事项。 市外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在南宁市注册成立并具有二级或三级相应资质的子公司(母公司在子公司控股的比例须为51%以上),可申请调整资质承包工程范围。认定条件为:(1)母公司信誉良好,无前述不良情形;子公司信用评价得分不得为负值,其上一季度建筑业产值须达到1亿元以上(其中二级资质企业不低于2亿元);(2)项目管理人员具备拟承接工程所需的相应专业资格(由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企业参与具体工程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母公司近3年内承担过本类别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3)子公司或者母公司以现金、银行保函等形式提供合同总价20%的履约担保;(4)母公司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予以担保承诺(由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企业参与具体工程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并对子公司承揽高一资质等级业务期间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认定程序 (一)企业根据需要,需对其资质承包工程范围进行调整的,在参与工程招投标前向市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住建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查,符合调整认定条件的,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书。 (三)企业在认定意见书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形的,市住建部门撤销认定意见书: 1.被资质许可机关撤回、撤销相应资质的; 2.被住建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 3.承建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在南宁市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得分为负值的; 5.违反承诺或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意见书的。 四、其他事宜 (一)经市住建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书的企业,在认定意见书有效期内可参与相应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单位应予认可,不得设置限制、排斥条件。 (二)经调整后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业务的企业,各级住建部门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未达到承诺要求,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责令停工,并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相关责任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 (三)本通知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原《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南住建〔2022〕283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7日 END"
济宁市住建局全面推动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差异化监管工作
"济宁市住建局全面推动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差异化监管工作2023-04-19 13:56:2236 4月13日,大众网记者了解到,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印发了《济宁市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差异化监管工作推进方案》,广泛征求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意见,交流经验做法,全面推动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落地生效。4月13日,大众网记者了解到,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印发了《济宁市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差异化监管工作推进方案》,广泛征求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意见,交流经验做法,全面推动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落地生效。 近日,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召开了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差异化监管座谈会议,邀请市直试点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代表,围绕推进济宁市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开展座谈。会议首先传达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最新要求,随后市直管试点项目各参建单位代表就各自项目质量分级管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经验交流,并介绍各自项目质量管控情况及先进经验做法,最后就下步推进济宁市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同各参会代表进行探讨。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差异化监管座谈会 会议要求,各试点市直项目充分认识推进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差异化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推进方案要求,扎实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提炼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差异化监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试点工作,为全面推进济宁市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差异化监管工作奠定基础、探索路径。 END"
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关于开展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关于开展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2023-04-18 09:42:23106 各县 ( 市、 区 ) 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建市〔2023〕72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关于开展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县 ( 市、 区 ) 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建市〔2023〕72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方式 本次资质动态核查采取企业自行申报,主管部门重点核查的方式进行。逾期未申报的企业将直接视为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 二、申报阶段 ( 一)申报对象:在周口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已取得资质证书的所有建筑业施工企业 。 ( 二 )申报时间:2023 年 4 月 6 日至 6 月 6 日。 ( 三 )申报内容:申报建筑业企业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承诺 书》《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主要人员情况表》,提供 2021 年、 2022 年连续两年统计局产值报表截图和增值税发票 。近两年新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企业基本情况表》 。 (四)申报方式:注册地在中心城区的建筑业企业将材料报至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科。注册地在各县( 市、 区 ) 的建筑业企 业 ,将材料报到属地主管部门相关股 ( 科 ) 室 。 三 、动态核查阶段 ( 一 ) 核查时间 :6 月 12 日至 7 月 12 日。 ( 二 ) 重点核查范围 :2021年、2022年连续两年产值和增值税为零的建筑业企业;法人代表相同且多次申请劳务 、特种作业资质并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增项其他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采用 “双随机 一公开” 随机抽取的 20%正常经营的建筑业企业 。 ( 三 ) 核查内容: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 ; 2.企业主要人员数量是否满足资质 标准要求; 3.近三年来、企业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是否仍未整改到位一; 4.企业取得资质3年以上,是否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5.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和履职是否到位 ,人证是否相符 ,是否存在违法转包 、分包和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 。 ( 四 )核查评级。根据核查情况分别作出合格、基本合格、 不合格的处理意见 。 ( 五) 反馈结果。各地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汇总属地企业基本情况,于2023年7月14 日前,将《企业基本情况表》 《周 口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一览表》 一并上报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科 。7月20日前,企业资质动 态核查初步结论在市住建局官网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接受企业申诉 。 ( 六 )作出处罚 。资质动态核查评级为基本合格 、不合格的企业 ,限期整改,整改期 间不得申请资质的升级、 增项 、 重组 、 合并 、 分立等事项 ,不得承揽相应 类别资质对应的新工程 ,逾期 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 ,将撤回相应资质 。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工作领导,市局成立核查工作小组 , 副局长薛景松任组长 ,成员包括建筑市场管 理科、 行政审批服务 科、城市建设科 、 政策法规科 、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监督中心相关负责同志。 五、工作要求 ( 一 ) 各县 ( 市、 区 ) 住建局 要高度重视,组 织开展好资质动态核查。 ( 二 ) 各建筑业企业应充分认识动态核查工作的重要性 ,认真填写企业信息 ,在规定的核查时间内,如实提供各项资料 。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一票否决 ,直接认定动态核查不合格。 END"
住建厅:5月1日起,施工单位应配备二级造价工程师!建设单位对现场人员配备达标负首责
"住建厅:5月1日起,施工单位应配备二级造价工程师!建设单位对现场人员配备达标负首责2023-04-17 09:32:24114 2023年4月10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23年4月10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1、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人员配备达标负首要责任。 2、施工单位应配备二级造价工程师,落实过程结算制度。 3、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技术类职称。 初级职称人员可担任小型工程技术负责人;中级职称人员可担任中、小类型工程技术负责人;高级职称人员可担任大、中、小类型技术负责人。 4、实名制。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除资料员和二级造价师外)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 工程完工后,经过申请同意,解除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的考勤绑定,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方可参与其他工程项目管理。 5、处罚: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未按照标准配备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未履行变更手续变更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原文如下: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优化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提高施工现场管控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各市(地)、县(区)住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人员配备达标负首要责任,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日常考勤,并建立请假责任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和监理单位应组建与拟承揽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并对施工现场人员配备达标负直接责任,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本办法标准数量,同时应该满足工程建设规模、施工进度、投标承诺以及相关文件等需要。 第六条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管理机构和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的监理管理机构。 施工管理机构应设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二级造价工程师等工作岗位。 监理管理机构应设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非必须)、专业监理工程师(含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第七条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规定,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较强质量、安全意识。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技术职称、岗位证书、考核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以及继续教育证书等资格;还应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中施工现场职业实践最小年限的要求。 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与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确认书载明人员相一致。 第八条 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技术类职称。 初级职称人员可担任小型工程技术负责人;中级职称人员可担任中、小类型工程技术负责人;高级职称人员可担任大、中、小类型技术负责人。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并任命,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全面负责,组建施工管理机构、建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国家和部门政策法规标准规章制度、科学组织项目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成本、合同、信息等实施全面管理。 第十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由法定代表人任命,负责工程项目技术方案的编制、图纸会审、技术核定、技术交底、技术复核、落实国家技术政策等工作。 第十一条 施工管理机构专业人员主要职责。 施工员主要职责:负责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项目施工,按照施工进度组织编制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工具等计划,落实施工技术准备,对施工进度、成本、质量和安全等科学管控。 质量员主要职责:具体负责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组织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定全面质量管理目标,组织施工质量交底、材料检测、质量检查、各类验收等工作。 安全员主要职责:具体负责建立施工安全保证体系,落实施工安全规章制度,组织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制定施工安全管理目标,参与危大工程方案编制,组织安全技术交底、职业健康教育、开展安全检查、编制领导带班计划、监督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等工作。 标准员主要职责:负责落实国家技术质量规范标准,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监督、效果评价及新技术应用和工法编制等工作。 材料员主要职责:负责按照施工进度组织施工材料、设备、机具进场,并保证质量,制定材料设备机具计划、签订采购(租赁)协议、组织机具设备退场、开展材料核算等工作。 机械员主要职责:负责大型施工机械管理,制定进场计划、组织安全使用交底,开展安全使用监督检查验收和成本统计核算等工作。 劳务员主要职责:负责施工劳务管理,制定劳动力计划,落实劳务实名制管理,开展劳务人员资格审查与培训、劳动合同与工资管理、劳务纠纷处理等工作。 资料员主要职责:负责施工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移交等工作。 二级造价师主要职责:负责施工、分包等合同管理,施工图预算和投标报价编制,落实过程结算制度,开展工程材料分析,复核材料价差和工程量等工作。 第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其他国家级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承揽工程。 第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前,应进行监理业务培训,取得监理人员培训证书。 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岗位人员标准聘任监理人员从事监理现场工作。 第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由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对建设项目实施全面监理,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危大工程施工方案;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等工作。 第十五条 监理管理机构其他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负责检查监理人员工作,组织召开监理例会,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等工作。 专业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等工作。 监理员主要职责: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进行见证取样,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检查工序施工结果等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同一城市三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兼职。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七条 施工管理机构的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可以由同一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兼任。 监理管理机构的水暖、电气监理工程师可以由同一项目的土建监理工程师兼任,也可以由同一城市其他项目水暖、电气监理工程师兼任,但最多兼任2个项目。 兼任人员需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中明确兼职岗位和职责。 同一岗位人员配备超过2人及以上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明确该岗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按规定流程进行更换,更换人数不得超过配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更换的人员应当具备同等或者以上资格、经历,与施工或者监理单位已经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保关系,并将更换信息录入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除资料员和二级造价师外)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应当在开工前,将人员信息上传至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系统。具体执行《黑龙江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实名制管理系统自动报红灯,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未按照标准配备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的,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未履行变更手续变更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的,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向建设单位提交解除人员绑定申请,建设单位同意,解除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的考勤绑定,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方可参与其他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ND"
刚刚公示,广元16家建筑业企业资质将被撤销
"刚刚公示,广元16家建筑业企业资质将被撤销2023-04-17 11:29:0248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审发〔2021〕196号)文件要求,在对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事后监督核查过程中,发现广元盛林劳务有限公司等16家建筑企业提供虚假承诺取得资质证书。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环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审发〔2021〕196号)文件要求,在对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事后监督核查过程中,发现广元盛林劳务有限公司等16家建筑企业提供虚假承诺取得资质证书。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有关相关规定,拟撤销广元盛林劳务有限公司等16家建筑业企业建筑资质,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14日至4月21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我局陈述或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地址: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12室建筑管理科联系方式:0839-3270906附件:拟撤销部分建筑业企业建筑资质名单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4月14日附件拟撤销部分建筑业企业建筑资质名单 END"
【政策出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支持建筑业企业强信心稳增长促转型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政策出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支持建筑业企业强信心稳增长促转型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2023-04-14 17:50:4560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推进政策加力助力全区经济整体好转,积极帮助我区建筑业企业增强发展信心,持续推动全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起草了《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强信心稳增长促转型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通信管理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推进政策加力助力全区经济整体好转,积极帮助我区建筑业企业增强发展信心,持续推动全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起草了《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强信心稳增长促转型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研究,于2023年4月27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含电子文档)反馈我厅,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李兰芝;联系电话:0771-2260138;电子邮箱:gxzjtjgc01@zjt.gxzf.gov.cn。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12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推进政策加力助力全区经济整体好转,积极帮助我区建筑业企业增强发展信心,持续推动全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十条措施。 一、推动互跨专业承接业务。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公路、水运、轨道交通、大型桥梁、隧道、铁路工程、机场设施、水利枢纽、地下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招标人不得在资格审查中设置业绩要求。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下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且项目负责人具有拟承揽工程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跨专业承接相同及以下等级业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鼓励企业间以联合体形式承揽业务。区内与区外建筑业企业可采取联合体形式参与公路、水运、轨道交通、大型桥梁、隧道、铁路工程、机场设施、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投标,招标人可在招投标文件中设置相应加分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重点企业资质提档升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在广西设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超过2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列入自治区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支持上述重点企业申请自治区审批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最高等级资质。上述重点企业申请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机电、通信工程等专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时,仅审查净资产、设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相应要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育具有设计和施工资质的综合型企业。支持工程设计专业甲级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直接申请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施工或设计的,其工作经历可计入设计或施工工作年限。(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引导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申报资质。获得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或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具有一定施工能力的,可用技术负责人业绩代替企业业绩申请自治区级权限内相应最高等级资质及其相关专业承包资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六、加快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对我区拟申报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申报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事项,实行随报随审,在企业申报后30个日历日内公布认定结果。(自治区工业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吸引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总部迁入我区。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将总部迁入广西的区外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由自治区、企业所在市各承担500万元。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产生的新增地方财力,由企业所在市给予适当奖励。(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强做优做大。自2023年1月1日起,对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广西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由自治区、企业所在市各承担50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由自治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重新获得认定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由自治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晋升综合类资质的广西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由自治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鼓励各地自行制定政策,对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广西建筑业企业、专业甲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给予适当奖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建筑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除计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下的建筑单体外,均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对装配率达到50%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允许最多3%的规划总面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装配式建筑项目可以按照技术复杂类项目进行邀请招标。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在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含装配式部品部件采购投资)并已确定工程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守牢质量安全底线。企业通过上述支持政策取得的各类资质不得重组、合并、分立,不能变更至区外。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业绩申请资质的,按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大在建项目检查力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对企业开展资质核查,不符合现行资质标准的予以撤回。 此前规定与本措施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措施规定为准。本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政府对资质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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