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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申报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还需转评!
2023-06-11
"安徽: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申报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还需转评!2022-09-06 15:24:52100 近日,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度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01、交通运输厅发文 近日,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度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02、监理人员需转评 “通知”中明确: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申报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的还需转评。 03、网上申报时间 个人网上申报及所在单位审核时间为2022年9月9日至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原文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直各单位,省属交通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154号)要求,现就2022年度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皖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从省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需在皖工作满1年)。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申报。 职称申报、评审均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根据职责分工和评审权限,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省直单位(省属企业)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二、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按照《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皖交人教〔2019〕77号)执行。 三、申报、审核程序 2022年度全省交通运输工程职称工作将采取全程网上申报、审核的方式进行,按照隶属关系或属地管理原则逐级进行审核、申报。 (一)网上申报 1.申报时间:个人网上申报及所在单位审核时间为2022年9月9日至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各市、省直管县(市)和省直单位(省属企业)网上审核截止时间为10月18日。 2.申报网址:http://hrss.ah.gov.cn/。 3.申报流程: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资讯中心”下方“专题专栏”中的“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入该系统首页,选择“职称申报”,跳转至登录页面,选择“个人登录”下方“安徽政务服务网”,输入相应账号、密码、验证码进行登录即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前,请先在网页右上角下载操作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按照说明进行操作。 4.申报人结合本人所从事专业及业绩情况,按照职称管理平台可供选择的专业,慎重选择申报专业,不可自填专业。 5.申报人严格按照系统提示和条件要求,逐项填报各项信息并扫描上传诚信承诺书、资历、继续教育、论文、业绩、公示证明等申报材料(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 (1)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应是申报人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主要为近5年来的情况。业绩成果材料应突出代表性,对多人共同完成的项目,需提供本人在该项目中承担工作及发挥作用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要求);对篇幅较长、涉密等不便于上传的业绩材料可另报送纸质材料(如设计图纸等)。 (2)论文、著作材料应包括刊物或著作的封面、目录、双刊号或标准书号的印刷页、正文、检索证明等(目录部分作明显标注;检索证明为查询网站截图)。论文内容要与所从事的专业、业绩相关,无关联的论文视作无效论文,予以退回。一篇论文发表在多篇刊物上按1篇计算。全外文版论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稿,未提供译文版视作无效论文,予以退回。发表在互联网、电子期刊、内刊、特刊、增刊、论文集上的论文、或论文的正文未装订在出版刊物上的或论文录用通知书,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论文依据。申报的论文原则上需在万方、维普、中国知网、中国期刊网上检索到。 (3)继续教育情况上传本人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对应页面(每页签署本人姓名)及相对应的学时结业证书,学时验证部门根据要求验证、加盖印章、注明验证日期。 (4)皖交人教〔2019〕77号文件对业绩条件要求已经实施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需提供已经实施和效益证明材料。承担完成的课题(项目),附课题(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计划任务和项目(成果)结项鉴定材料。取得实用新型专利应与其专业或从事的岗位工作相关,并提供专利申报过程的有关材料或证明以及开发实施的社会、经济效益证明等。 6.申报人务必确保网上申报所有信息真实、准确、规范,图片清晰、可辨认、无颠倒。如因上传材料不符合要求影响评审结果的,责任自负。 7.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所在单位需上传加盖公章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资格核准表》(系统中下载),并对核准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8.《委托评审函》。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省直单位(省属企业)负责对其管辖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出具委托评审函;市属及其以下单位的,由市人社部门提交;无主管部门的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及新兴业态专业技术,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提交;人事档案放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代理机构提交。 9.《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通过职称申报系统填报,待组建单位审核、通过后导出打印并逐级盖章,待评审公示期后10日内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将取得资格的申报人评审表一式两份送省交通运输厅人事教育处盖章。 (二)申报审核流程 1.个人申报。申报人将相关材料录入业绩库并提交,经单位审核后,再进行职称申报,导入业绩库数据,并提交至单位。 2.单位审核推荐。单位在线审核申报人材料,并上传公示证明及公示材料等。 3.逐级审核。县区属单位的按县交通运输部门→县人社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市人社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逐级审核;市属单位的按市交通运输部门→市人社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逐级审核;省属及中央驻皖单位的直接报送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至评委会。 4.上传委托评审函。市人社部门在线审核完成所有申报人员材料后,导出委托评审函并打印盖章后上传系统(委托评审函中含本市所有申报人员);省属单位审核完成所有申报人员材料后,导出委托评审函打印后由省直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盖章后上传系统(委托评审函中含本单位所有申报人员);中央驻皖单位审核完成所有申报人员材料后,导出委托评审函打印后由其上一级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盖章,经省人社厅同意后上传系统(委托评审函中含本单位所有申报人员)。 四、相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继续教育。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合计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学习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在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平均达到规定学时即可,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所需学时。自省外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从其调入后当年按照我省继续教育政策执行。未按照要求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不得申报职称。参加“援疆”“援藏”“援外”“扶贫”“支教”等可以认定学时的情形,参照皖人发〔2001〕30号文件办理。 (三)关于破格申报评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破格条件的,可突破学历、任职年限要求申报工程师。破格申报,须经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受理,填写《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评审。 (四)关于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任职年限累计计算;2021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本次不得申报。 (五)关于任职年限。职称任职年限或任职时间均按周年计算(如申报高级职称基本任职年限为满5年,即2017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经评审取得职称的,从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经考试取得职称的,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职称,从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社部门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从聘任之日起算。 (六)关于时间结点。申报职称评审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等终算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时间按周年计算。 (七)关于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实行聘任制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统一考试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建造师(公路工程)、注册土木工程师(港航)(岩土)等,被单位聘任且聘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的,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持该证书及有关聘文、聘用劳动合同申报。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申报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的需转评。 (八)关于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工作。相关人才申报职称时按照《安徽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皖人社发〔2020〕26号)和《关于全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199号)要求执行。 (九)关于非国有职称与社会化职称衔接。从2018年起,我省不再开展各类非国有职称评审工作。以前通过各类非社会化评审等途径取得的职称资格在我省非公经济组织中依然有效,无须换发社会化职称(资格)证书。在申报社会化职称评审时,降一级别使用,不同系列应先行转评。 (十)关于职称转评。取得非交通运输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转岗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后,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可转评交通运输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按《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相应标准提交申报材料。在以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十一)关于援派、扶贫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降低获奖等次、减少论文数量或科研条件等政策。严格落实“援疆”“援藏”“援外”“援青”“扶贫”专技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的政策,从2020年起援派期为3年的,期满后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别职称。 (十二)其他规定。对上年度评审委员会综合评议时未通过者,若无新的专业工作业绩,本年度不予受理。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种系列(专业)职称,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职称。对难以认定是否具备专业技术资历和经历的人员,需提供近三年本人的工资审批文件及工资表、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材料。所学专业应为国家承认的交通运输工程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非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参加学校教育或培训的,提供学时教育或培训证书。 五、材料审核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逐级审核工作责任制,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身份、年龄、学历、资历、专业、业绩和年度考核情况等,逐级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有关信息和申报材料审核后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文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六、收费标准 根据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5〕72号)规定,高级300元/人,中级160元/人,初级100元/人。申报材料经组建单位审核通过后,申报人可实行网上缴费。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服务电话:0551-63687880、65329082。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由省交通运输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551-63623549。 附件列表: 1、申报有关要求.doc 2、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doc 3、单位公示证明.doc 4、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doc 附件查看下载链接: https://jtt.ah.gov.cn/gsgg/121168821.html END"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有罚款权吗?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有罚款权吗?2022-09-06 16:36:48147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有罚款权吗?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往往会出现监理单位对实际施工人就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进度滞后、质量等问题进行罚款,那么监理单位究竟有无权利对施工人进行罚款呢? 【现实中的案例】 某项目,总监代表去现场演示支模架,发现问题,要求整改。施工单位人员不服,强词夺理,于是发生以下这一幕: 【网友意见1】 监理没有罚款权,因为监理没有跟承包商有合同关系。但是对于特别重大安全问题,监理单位可以马上要求承包商停工整改。再上报甲方。这时候甲方可能就对承包商进行罚款了。 监理是不可以罚款,但是监理有权利换掉施工单位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你可以不罚款,前提是你有办法按规范做。 【网友意见2】 有权限,但是真正罚款的是甲方。承包商只能跟甲方签合同。合同不能三方签的。把思路撸清楚先。没有合同关系,你罚我,甲方不愿意。一样是明面功夫。 【网友意见3】 合同双方有约定从约定。按常理来讲,第三方没有对合同双方资金的处置权的。监理作为甲方服务方,只能有三控三管一协调的监督管理权。对于其他重大隐患,可以行驶强制暂停施工等措施,但是罚款这个。只能说做做样子。甲方支持的话,甲方会按照这个罚款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不能说监理是甲方的一条狗,监理有法律责任的,遇到一些负责的总监,你就有的玩。不过总代的话,一般不怎么懂。 【网友意见4】 这总代水平还是不够,我要是总代就回去翻方案,这种高支模肯定是漏洞百出的,一个个查,高支模平面纵横断面,有图纸嘛?有就在让他们补充,集水井,高低跨,梁柱节点处,节点详图、验算书,最好来一个三维建模什么的,查钢管壁厚,不行就让他们重新验算,要么现场返工,要么重新组织方案评审,再让他们单位技术负责人重新审核,支架要重新分层分段验收, 不行把你们单位总工叫来验收,你要是国企单位总工过来肯定指责项目总工鼻子骂,好了生产例会的时候总工肯定和生产经理撕起来。要是那种下个项目提拔经理的总工肯定能和生产经理打起来。 【以案释法】 2013年9月,青海某建设公司和胡某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青海某建设公司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内容分包给胡某进行施工,双方约定了工期,合同签订后胡某进场施工。2013年11月、12月,该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以胡某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后续工种施工为由,向胡某开具了10万元的罚款单。2014年3月青海某建设公司和胡某结算,胡某施工的工程总价为80余万元,青海某建设公司要求将监理单位对胡某的10万元罚款进行扣除,胡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青海某建设公司向其支付80余万元的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监理单位的权限是审核、检查验收等,并不具有罚款的行政权利,故法院未支持青海某建设公司要求从胡某工程款中扣除罚款10万元的意见。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方式,故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没有罚款权,而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偷工减料、未按约定施工、未按期完工的情况,监理单位可以运用监理措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违约索赔的方式和途径来解决,不能超越权限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处罚。 END"
9月1日后,人工费用占总工程款的比例:建筑工程20%、市政14%
"9月1日后,人工费用占总工程款的比例:建筑工程20%、市政14%2022-09-06 16:41:05106 近日,合肥市住建局发布了《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近日,合肥市住建局发布了《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2022年9月1日后招标的建设工程订立书面施工合同,应使用本标准约定人工费用占总工程款的比例。作为工程造价中工资性工程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计算依据,按下列方法计算: 1、工资性工程款:建设工程合同价乘相应工程类别的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2、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承包人申报的当月已完工程核定的实际产值乘相应工程类别的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附原文:合造价〔202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3〕55号)和《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5号)文件,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人工费占总工程款的比例,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近期各类建设工程招标中人工费占最高投标限价(不含暂列金额)的比例进行了分析测算,发布合肥市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肥市建设工程人工费最低计算标准每半年发布一次,遇定额人工费调整和劳务工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适当增加发布次数。 二、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作为工程造价中工资性工程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计算依据,按下列方法计算: 1、工资性工程款:建设工程合同价乘相应工程类别的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2、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承包人申报的当月已完工程核定的实际产值乘相应工程类别的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三、2022年9月1日后招标的建设工程订立书面施工合同,应使用本标准约定人工费用占总工程款的比例。《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合造价〔2013〕1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2022年9月1日 END"
突发!9月4日北京极端天气致一在建工地塔吊倒塌砸中相邻塔机大臂事故!
"突发!9月4日北京极端天气致一在建工地塔吊倒塌砸中相邻塔机大臂事故!2022-09-05 11:22:01409 总结全球各地常年不断的塔吊倒塌事故原因,从大的方面看不外乎三个:一是塔吊安装与拆卸方面的问题,二是使用方面的问题,三是塔吊本身的质量问题。 据网友爆料:2022年9月4日晚北京突发极端天气致一在建工地塔吊倒塌砸中相邻塔机大臂事故、目前人员伤亡不明!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加强塔机安全监控管理。具体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中。 总结全球各地常年不断的塔吊倒塌事故原因,从大的方面看不外乎三个:一是塔吊安装与拆卸方面的问题,二是使用方面的问题,三是塔吊本身的质量问题。 一. 安装与拆卸方面问题造成事故的原因 1. 安装与拆卸队伍无资质,无证承揽拆装任务。安装与拆卸单位人员、设备、技术等方面均不具备条件的要求,是导致事故重要原因。 2. 安装与拆卸无方案、无安全技术交底,凭经验。拆装单位不编制拆装方案,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凭经验违章蛮干,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3. 安装与拆卸施工中违反拆装程序。拆装单位在拆装过程中不按塔吊使用说明书中关于拆装的先后顺序进行拆装,不按拆装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作业,图省事,凭想象。 4. 不办理拆装申请和验收手续。塔吊使用单位和拆装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拆装申请和验收手续,失去了政府主管部门把关的机会。 二. 使用方面问题造成事故的原因 1. 操作和指挥人员无证上岗。塔吊司机和指挥人员未按规定经过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不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和知识。 2. 操作和指挥人员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如超载起吊、斜吊,在施工现场用塔吊吊住砼泵输送管打砼且随意回转等等。 塔吊倒塌 二、分包选择及设备把关 1) 设备进场前,机管员或机械管理人员要实地查验,选取合格的设备并拍照存档后准许进场,进场后再次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安装完成要进行安装验收。这样避免带病设备的进场容易退场难情况,很多隐患其实都是发生在进场前,一旦进场安装,就很难再整改。 2)设备进场前应进行考察验收的内容: 1、要求租赁单位有常驻工作场所(需考察),所有出租塔吊均为自有产权,无挂靠行为。 2、安拆能力要求:拥有固定自有的安拆作业人员队伍,企业同时拥有安拆资质优先考虑。严禁临时拼凑安拆人员。 3、维保能力:塔吊一般故障4小时内解决,较大故障2天内解决。要求每月一次检查保养(合同会约定,缺少会有相应处罚措施)。 4、旧设备要求保养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进场后再次验收合格方可开始安装。塔吊标准节严禁混用,单个品牌塔吊所有零部件需保持一致,原厂采购。 5、塔吊结构件要求:塔吊结构件无开裂开焊和严重变形。所有标准节螺栓要求全部打开(包括套架内),锈蚀的要求割除。所有进场使用的螺栓不得存在严重锈蚀、变形、缩径磨损。塔吊结构件不得存在被电焊和私自改动。所有销轴开口销齐全、螺栓螺母外露三丝,螺栓垫片、弹簧垫、螺母或垫片、双螺母。 塔吊折断 三、过程管理 设备认真进行进场前验收、安装验收后,一般不会存在较大问题。但使用过程中会因环境变化产生新的隐患,这时月度维保和检查就尤为重要。很多项目的月度检查就是填资料和走过场,这是严重的不负责任!月度检查时租赁单位的专项检查应与总包单位的月度检查分开进行,总包机械管理人员的检查情况是对租赁单位检查情况的复查和监督。 安全重在管理,事故重在预防! END"
住建厅发文:纠正一刀切清退超龄民工做法!尊重超龄民工就业需求!
"住建厅发文:纠正一刀切清退超龄民工做法!尊重超龄民工就业需求!2022-09-05 15:56:3777 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转发《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022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22〕5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各地要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各项制度,对在建项目要全覆盖纳入实名制平台管理,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强化劳务用工规范管理,进入项目现场的建筑工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二、做好超龄农民工用工管理。各地要尊重超龄农民工就业需求和企业用工需要,切实维护好超龄农民工就业权益,纠正“一刀切”清退超龄农民工做法,已发布“清退令”的地方,要尽快调整相关政策的执行方式,指导企业根据超龄农民工身体状况合理安排作业岗位,保障超龄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加强建筑工人安全培训。各地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强化建筑工人安全防护技能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坚决杜绝“三违”现象。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各项规定,加强职业病防范,督促企业做好建筑工人健康体检,特别是超龄农民工健康体检,确保上岗就业建筑工人身体状况符合相应岗位健康条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8月26日 END"
最新发布|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申报评审工作程序
"最新发布|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申报评审工作程序2022-09-05 16:51:48454 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规范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申报评审工作程序的通知。关于规范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申报评审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3号)精神,现就我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申报评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申报人须是2017年以来在我省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工作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符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实施细则》规定的适用范围和申报条件要求。国家和我省已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或有职业资格明确要求的不在申报范围;我省实行自主评审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的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自主评审要求,自行组织实施。 二、申报流程及相关材料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受理符合“绿色通道”实施细则规定的申报人员的职称考核认定工作。考核认定委员会采取申报人业绩展示答辩和专家评议的方式进行评定,主要评议参评人业绩成果的社会贡献度、示范引领作用、创新创造能力以及在行业发展中的影响力等。 申报人员和用人单位可登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首页,在职称评审专栏中、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单位和个人账号的创建请严格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7)的相关要求创建。 (一)个人申请。符合我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从事专业、研究方向、工作实绩情况等业务要素,经单位研究同意后选择相应系列副高、正高级职称申请考核认定。申报人对相关的佐证材料真实性负全责。申报人的《河南省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备案表》须由用人单位、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能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备案。无主管单位人员的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符合我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申报条件(三)不占单位结构比例申报的人员,按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参加我省相关系列职称申报评审。 (二)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按照《河南省职称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推荐要求,对申报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公开、展示、评议、考评、监督等,并形成书面评议推荐意见、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后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提交电子材料上报。不能提交电子材料的佐证资料可报送相关纸质资料。 (三)资格审核。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主管部门在单位推荐的基础上,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审核、推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业务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四)提交相关材料。申报人将相关材料提交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设在河南省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由其根据申报人专业领域或学科方向组织同行专家考核评议。一般应提交以下材料: 1.《河南省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备案表》一式三份。 2.单位评议的推荐函1份(公文形式)。 3.个人工作业绩成果总结1份。 4.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书1份。 5.相关行业知名的正高级专家1-2名的推荐函。 6.申报人须提交的相关业绩佐证材料,体现学术研究成果的主要代表作品2项。 7.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表一式三份(个人从职称信息系统中打印) (五)审核确认。经专家组考核评议认定后,考核认定结果按照职称评审程序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公示公告栏目公示1个月,公示期无异议人员,制发批准文件和颁发相应系列职称证书。 三、有关要求。个人申报职称考核认定,不受一年一次职称评审限制,考核认定委员会将根据申报情况不定期开展考核认定工作。对有保密要求的相关申报评审材料,严禁网上提交,请按照保密要求和其他书面材料一并报送至河南省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 报送材料地点和联系电话: 河南省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地址:郑州市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通航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北中国中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1608室);联系电话:0371--61612608; 2022年8月30日 END"
10月1日起:新办、延续、变更、遗失补办的建筑施工企业安许证启用电子证书!
"10月1日起:新办、延续、变更、遗失补办的建筑施工企业安许证启用电子证书!2022-09-28 17:40:481400 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电子证书的通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最多只跑一次”和“零跑动”的目标,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建办质〔2022〕34号)要求,我省将启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证书的实施范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电子证书的启用时间 自2022年10月1日起,我省新办、延续、变更、遗失补办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启用电子证书,其他在有效期内的纸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继续有效,企业也可自愿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工作流程换发成电子证书,原纸质证书同时作废。 三、电子证书的应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证书与同名纸质证书具有相同效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日常安全监督、执法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管理中应当认可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电子证书。 四、电子证书的动态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上查询信息为准,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确保网上查询信息及时更新。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被暂扣、吊销、撤销、注销、失效或出现其他非正常情形的,可通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上查阅,状态将显示为“暂扣”“吊销”“撤销”“注销”“失效”“其他”。 五、电子证书的样式及获取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采用OFD格式文件为载体,同时配套生成证书查询二维码(具体样式见附件)。企业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部门窗口--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权力--行政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自行查阅或打印电子证书。 业务咨询电话: 028-86913475(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028-85531668(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 技术咨询电话: 028-85378890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电子证书式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水平,决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范围 自2022年10月1日起,在天津、山西、黑龙江、江西、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西藏等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试运行,在河北、吉林、黑龙江、浙江、江西、湖南、广东、重庆等8个省(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 二、制发标准 各地要依据《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附件1)、《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附件2)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附件3),依托省级政务服务平台或相关审批发证系统,建立电子证照的制作、签发和信息归集业务流程,规范数据信息内容和证书样式,并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电子证照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 三、信息归集共享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证照数据对接工作,将已制发的电子证照数据实时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归集和存档。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微信小程序向社会公众提供证照信息公开查询以及二维码扫描验证服务,并向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时共享电子证照信息,实现电子证照信息跨地区互联互通互认。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强组织保障,细化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相关信息系统的业务衔接。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整体框架下,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经费,为全面推行电子证照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做好工作准备。于2022年8月20日前将接口服务授权申请表(附件4)反馈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试运行省份应于2022年9月底完成相关信息系统升级和联调测试等工作,出台相关纸质证照转换电子证照实施细则,主动向社会公开。其余省份应根据有关标准,尽快做好电子证照发放准备工作,力争在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相关证照电子化。 联系人及电话:张 凯 010-58933920 技术咨询电话:武彦清 010-58934536 010-58934213 电子邮箱:anquanchu@mohurd.gov.cn 附件:1.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C0292-2022) 2.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C0304-2022) 3.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 4.接口服务授权申请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启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住建部发布通知,自2021年5月15日起,正式启用平台! 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集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中心、工作门户以及公共服务门户,供各地免费使用。同时包含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以及相关机构、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 1、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支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有关部门办理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 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覆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等业务,支持移动终端应用。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信息系统。覆盖项目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人员、勘察设计质量不良记录……等信息管理业务。 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系统。覆盖工程质量监管、工程质量行政处罚、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等信息管理业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覆盖轨道交通线路信息管理、监督检查管理、参建企业管理……等业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信息系统。支持部本级开展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2、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中心。全面归集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构建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大数据集合,与各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据中心以及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 3、平台用户包含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以及相关机构、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交通委员会,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以信息化手段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大力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我部组织开发了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定于近期上线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构建一体化的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覆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程质量监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业务,支撑部、省、市、县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履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实现跨层级、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和政务服务能力,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启用时间 自2021年4月15日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可登录平台,熟悉系统环境,试用系统功能;自2021年5月15日起,正式启用平台。 三、平台功能 平台集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中心、工作门户以及公共服务门户,供各地免费使用。 (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支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有关部门办理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 1.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覆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查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等业务,支持移动终端应用。 2.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信息系统。覆盖项目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人员、勘察设计质量不良记录、勘察设计质量抽查等信息管理业务。 3.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系统。覆盖工程质量监管、工程质量行政处罚、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检测机构从业人员、检测机构不良记录、各地优质工程等信息管理业务。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覆盖轨道交通线路信息管理、监督检查管理、参建企业管理、关键机械设备管理、事故及重大风险管理等业务。 5.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信息系统。支持部本级开展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中心。按照统一的共享交换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全面归集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构建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大数据集合,与各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据中心以及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 (三)工作门户。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办理、数据查询、统计分析、可视化展示、事故案例分析、监管人员培训、意见建议征集、舆情监测、法律法规以及事故信息快报等支撑和服务。 (四)公共服务门户。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领域相关通知公告、行业动态、地方信息、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城市轨道交通专家委员会信息以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和政策法规查询等服务。 四、平台用户 平台用户包含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以及相关机构、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 主管部门监管人员账号采用逐级分配方式创建。其中,地方各级部门管理员账号由上级主管部门创建和分配,其他监管人员账号由同级主管部门管理员分配。有关单位从业人员账号采用注册方式创建。 五、访问方式 (一)公共服务门户。社会公众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主页“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链接,或者直接访问zlaq.mohurd.gov.cn进入平台公共服务门户。 (二)工作门户。监管人员访问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点击“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入口”链接,通过平台统一登录窗口进入工作门户。 (三)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系统。监管人员登录平台工作门户,通过“核心业务信息系统入口”访问相关业务信息系统;从业人员访问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点击“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入口”链接,通过平台统一登录窗口进入相关业务信息系统。 六、工作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负责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组织制定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相关数据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工作制度,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平台应用和信息共享交换工作。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平台在本地区推广应用以及信息共享交换等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平台应用。启用平台是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筹推进机制,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具体落实方案,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培训,确保平台应用和信息共享交换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推进监管信息化。具备信息化监管条件的地区,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设和完善本地区信息系统,提升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暂不具备信息化监管条件的地区,要应用部级平台办理相关监管业务,实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全覆盖。以上工作应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 (三)加快推进数据共享。各地要加快推进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中心建设,严格按照《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共享交换数据标准(试行)》(建办质〔2018〕5号)、《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数据标准(试行)》(建办质〔2018〕64号)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共享交换数据标准(试行)》(建办质〔2020〕56号)等标准规范要求,归集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并全面、准确、及时共享交换至部级平台。以上工作应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要做好经费保障,合理安排经费支持工程质量安全数据共享。鼓励各地积极申请使用部级数据中心建设成果,推进在辅助政务决策、支撑政府履职、服务企业和群众等方面的应用。 (四)加强数据质量安全管理。各地要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共享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断提高数据完整性、可用性和时效性。数据提供方要加强数据采集、归集、整合、提供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防范数据泄露和被非法获取。数据使用方要加强账号管理,严格控制数据使用范围,防范泄露、滥用、篡改信息等行为。 (五)强化督促指导。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机制,加大平台在本地区推广应用以及信息共享交换等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我部将密切跟踪调度各地信息化建设进展情况。 八、其他事项 (一)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联络协调本地区平台应用、信息共享交换以及账号分配和管理等工作。请于2021年4月23日前将工作联系人登记表传真至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样表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我部将及时向工作联系人提供账户信息。 (二)我部将择期开展培训工作,指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监管人员、相关单位从业人员准确掌握平台使用方法,推动平台应用、信息共享交换以及账号分配和管理等工作顺利实施。 (三)启用平台各项具体事宜以及试用意见建议可联系我部相关工作人员(人员名单及分工详见附件2)进行咨询,技术问题请致电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10-58934541/4542进行咨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ND"
即日起,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国务院安委办检查组将赴各省督导,检查时间不少于1周
"即日起,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国务院安委办检查组将赴各省督导,检查时间不少于1周2022-09-28 18:40:461239 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集中攻坚的通知。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集中攻坚的通知鲁安发〔2022〕23号 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成效,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省政府安委会决定即日起到年底在全省范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集中攻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六个必须”、省委省政府“六个着力、四个更加”的工作部署,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聚焦安全生产突出矛盾问题深入开展集中攻坚,全方位压实各方安全责任,深入推进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八抓20条”创新措施落实,进一步做好国庆、二十大前后及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坚决防范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及经济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 各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对大检查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评估,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开展情况、国家和省级考核巡查及督导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岁末年初重点时段安全风险防范等情况,全面深入分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集中攻坚: (一)开展制度措施落实集中攻坚。把推动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八抓20条”创新措施落实落地作为主攻方向,逐一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按照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会议提出的“六个必须”“六个着力、四个更加”要求,把安全生产责任、安全培训、诊断检查、执法检查等方面制度措施执行落实不到位的症结找出来,研究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措施,推动制度措施落实落地,发挥效力。 (二)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整改集中攻坚。要认真对照《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按照18个重点行业领域细化的404项重大隐患情形,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深入排查,精准排查整治深层次问题隐患。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建立台账、挂牌督办、跟踪管理、抓好整改;对存有重大风险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的企业,立即停产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同时,对国家和省级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要逐项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要求、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统一进行闭环管理,确保按时整改到位。 (三)开展重大风险防范集中攻坚。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实际情况,深入排查管控安全生产潜在风险,聚焦事故易发多发领域,着力推进矿山、危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渔业船舶、消防、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集中攻坚,尤其是要把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安排部署的危化品、燃气、自建房专项整治摆在突出位置,全力开展集中整治,严防年底事故“翘尾”反弹。要针对秋冬季能源保供以及极端天气对安全生产带来的不利影响,综合施策、提前防范。从现在起到党的二十大结束,所有驻点监督人员全部取消休假,严格落实“三个必到现场监督”“五个必查”,对危险作业要全部升级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报告制度,未经报告的一律不得进行危险作业,违规作业的一律依法顶格处罚。在此期间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各地要一律提级调查,按照量化问责办法和“四位一体”的要求全面倒查,实行严厉问责。 (四)开展三年行动巩固提升集中攻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启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结评估,对三年行动目标任务进行系统梳理,针对未完成的工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倒排工期、挂图作战、集中攻坚。要聚焦“两个根本”,动态调整问题隐患以及制度措施“两个清单”,着力破解影响本地区本领域安全生产“老大难”问题,确保问题隐患彻底整改,制度措施更加健全完善,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圆满收官。 (五)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攻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异地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对重点领域以及高危行业企业,开展一次全覆盖执法检查攻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立案查处。各地要依法用好停产、停电、扣押、关闭等行政强制措施,加强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及时曝光一批违法典型,严厉查处一批严重违法企业,严格追究一批违法责任人责任,该停产整顿的必须停产整顿。 三、工作安排 (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各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鲁安明电〔2022〕1号)有关要求,系统梳理安全生产大检查前期自查的有关工作情况,聚焦发现的最突出问题、最薄弱环节、最明显短板,结合驻点监督等工作,组织人员下沉、深入基层一线,通过重点督导、驻点帮扶等方式,立即开展实地检查,紧盯问题隐患督促整改落实,严厉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要强化整治攻坚和风险管控,严防漏管失控造成群死群伤事故。 (二)强化重点领域专项检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以及能源、铁路、民航、矿山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集中攻坚。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派出工作组前往不放心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盯紧本行业领域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推动集中查处曝光一批非法违法行为,指导帮助解决一批重点难点问题。 (三)组织开展综合督导检查。即日起,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会同省“四进”工作办公室,依托驻市县“四进”工作队,对各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和集中攻坚部署情况进行综合督导检查。全面督促市、县(市、区)各级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工作要求,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严格落实责任,做好迎接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督导检查的准备工作(国庆节前后,国务院安委办将组织督导检查组赴每个省开展现场督导,检查时间不少于一周,下沉检查不少于2个地市)。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大检查集中攻坚,将其作为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大检查走深走实,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的重要抓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组织,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领域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明确细化重点工作内容和人员分工,确保有关任务要求尽快传达到基层一线。 (二)迅即安排部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作出攻坚部署,统筹各方面资源力量,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的问题,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深入推进各项工作。要专门对安全培训、驻点监督、安全诊断、执法检查、应急准备等重点工作逐一专题安排部署。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积极参与,为安全生产大检查各项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加快堵漏洞、强弱项、补短板,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各项工作安排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9月25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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