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10月底前,施工人员核酸每天一检!出入口24小时专人穿戴防护服值班

2023-06-11

"住建厅:10月底前,施工人员核酸每天一检!出入口24小时专人穿戴防护服值班2022-09-21 16:33:48757                                                           近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国庆假期及前后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9月19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国庆假期及前后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施工人员作为重点人群,2022年10月底前,核酸每天一检,不落一人,检测方式以内部组织检测为宜。  施工现场原则上只设一个出入口,24小时专人穿戴防护服值班,对进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登记和吉祥码、行程卡查验。  应最大限度降低居住密度,新进场人员应与原有人员分开居住,采购等外业人员应单独居住。  对于运送材料、生活物资、防疫物资等车辆,查验随车人员吉祥码、行程卡,测量体温,无异常状况的,驾驶室车窗关闭张贴封条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装卸结束后车辆立即离开工地。期间,随车人员不得下车。  ∨住建部《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强化参建各方疫情常态化防控主体责任,建设、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和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因疫情常态化防控产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抓紧抓实抓细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科学有序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  1 总则  1.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抓紧抓实抓细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科学有序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建筑业实际,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管理。  1.3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精准防控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督促参建各方严格执行各项防控措施,确保疫情常态化防控到位。  2 防控体系建设  2.1 建立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体系  各参建单位(含建设、施工、监理等)应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机构,明确疫情防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设置专职疫情防控岗位,完善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2.2 强化参建各方疫情常态化防控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总牵头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挥、协调和保障等事项。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各项工作组织实施。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开展检查并提出建议。建设、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和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方应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3 人员管理  3.1 健康管理  3.1.1 严格执行项目所在地人员管控要求,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核实项目人员身份及健康信息,不私招乱雇,不使用零散工和无健康信息的劳务人员,不得在项目之间无组织调配使用劳务人员,不得使用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隔离观察的劳务人员。  3.1.2 项目部应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参建各方聘用的所有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一人一档”制度,准确掌握人员健康和流动情况。  3.2 人员进出  3.2.1 在施工现场进口设立体温监测点,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查验,核对人员身份和健康状况。凡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应禁止其进入,并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  3.2.2 外来人员确需临时进入施工现场的,由项目部指定专人对接。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测体温、核对人员身份及健康状况等有关情况,核实无误并登记后方可进入。  3.2.3 入境人员、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密切接触者及确诊治愈出院患者等确需返回施工现场的重点人群,应在严格执行完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经核实“健康码”无误后,方可返回施工现场,并做好至少两周的健康监测和跟踪随访。  3.3 人员防护  3.3.1 项目部应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为员工配发防护用品,并建立物资台账。  3.3.2 在人员密集的封闭场所、与他人小于1米距离接触时需要佩戴口罩。在密闭公共场所工作的厨师、配菜员、保洁员等重点人群要佩戴口罩,项目部要做好日常管理。  3.4 宣传教育  3.4.1 通过宣传栏、公告栏、专题讲座、线上培训、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方式,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防疫政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着力提升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  3.4.2 加强公共卫生教育培训,引导施工现场人员养成勤洗手、常通风、科学佩戴口罩、使用公勺公筷等良好卫生习惯。  3.4.3 宣传教育应尽量选择开阔、通风良好的场地,分批次进行,人员间隔不小于1米。  4 施工现场管理  4.1 施工现场准备  4.1.1 施工现场应采取封闭式集中管理,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材料加工和存放区等区域应分离,围挡、围墙确保严密牢固,尽量实现人员在场内流动。  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标准的隔离室和隔离区。现场不具备条件的,应按标准异地设置。  4.1.2 办公场所、会议室、生活区域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应定期通风换气和清洁卫生,定期消毒,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区域)和频繁接触物品(部位)进行消毒。  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整治,消除卫生死角盲区,保证施工现场内洗手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应配备肥皂或洗手液。  在公共区域设置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垃圾桶),定期对专用垃圾桶进行消毒处理。  4.1.3 各参建单位要按照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储备适量的、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口罩、防护服、一次性手套、酒精、消毒液、智能体温检测设备等防疫物资,建立物资储备台账,确保施工现场和人员疫情常态化防控防护使用需求。施工现场人员应正确使用和存储消毒液、消毒设备、酒精等防疫物资,防止意外吞食中毒或引发火灾。  4.2 施工组织  4.2.1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时应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专篇,提出优化施工作业,减少人员聚集和交叉作业等具体举措。  4.2.2 各参建单位要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项目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要重点加强对桩基础、混凝土等关键环节质量管理,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4.2.3 对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设施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安全状况和现场防护情况加大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不留死角,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3 施工区管理  4.3.1 定期对地下室、管廊、下水道、施工机械、起重机械驾驶室及操作室等密闭狭小空间及长期接触的部位进行消毒,并形成台账。施工机械等宜采取专人专用的原则,同时优化施工现场的工序、工艺,并尽可能多的使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减少人员接触、聚集和交叉作业。需要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应予以消毒。  4.3.2 加大施工现场巡查力度,检查作业环境是否满足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其中重点区域是否消毒为必查项;检查施工人员防护防疫措施是否到位。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一时间消除防疫隐患。  4.4 办公区管理  4.4.1 严格控制同一办公场所人员数量,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办公时应尽量保持1米以上的接触距离。  4.4.2 严格控制会议频次和规模,尽量减少室内会议和缩短会议时间。  4.5 生活区管理  4.5.1 生活区距离工地较远的项目,尽量做到生活区到施工区封闭管理,鼓励安排专车接送人员上下班。合理安排生活区的出入口,入口要有专人负责测温、核对人员身份和健康状况等。  4.5.2 宿舍原则上设置可开启窗户,定期通风及消毒。每间宿舍居住人员宜按人均不小于2m2确定,尽量减少聚集,严禁使用通铺。宿舍内宜设置生活用品专柜、垃圾桶等生活设施,环境卫生应保持良好。  4.5.3 工地食堂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卫生防疫规定。食品食材的采购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建立采购物资台账,确保可追溯。严禁生食和熟食用品混用,避免肉类生食,避免直接手触肉禽类生鲜材料。严禁在工地食堂屠宰野生动物、家禽家畜。  食堂原则上采取分餐、错峰用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并且实施排队取餐人员的间距不小于1米,食堂就餐人员的间距不小于1米的安全措施,避免“面对面”就餐和围桌就餐。  食堂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期通风及消毒,严格执行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不具备消毒条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  5 应急管理  5.1 建立应急机制  项目部要坚持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疫情常态化防控应急机制,按照项目所在地分区分级标准及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适时开展应急演练,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对接属地社区、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全面落实各项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  5.2 应急处置措施  5.2.1 发生涉疫情况,应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采取停工措施并封闭现场。  5.2.2 按照应急预案和相关规定进行先期处置,安排涉疫人员至隔离观察区域,与现场其他人员进行隔离,并安排专人负责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防控专业人员的进场引导工作,保障急救通道畅通。  5.2.3 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对现场进行全面消杀。  5.2.4 根据属地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疫情防控信息。  6 监督管理  6.1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防控措施,加强对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开展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疫情常态化防控不到位、施工安全隐患和工程质量问题,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6.2 对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疫情防控信息以及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措施不当造成施工现场疫情扩散传播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7 附则  7.1 因疫情常态化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7.2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细化当地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具体措施,支持企业依法享受优惠政策,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对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文件原文:吉建管〔2022〕38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9月15日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精神,全面做好国庆假期及前后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确保施工现场不出现散发疫情,特别是聚集性疫情,现将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于省外、区域外返(来)施工现场人员,加大排查力度,对有风险区旅居史人员,严格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进行管控,符合防控要求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坚决做到“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施工人员作为重点人群,2022年10月底前,核酸每天一检,不落一人,检测方式以内部组织检测为宜,避免与社会面人员混检,最大限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应最大限度降低居住密度,新进场人员应与原有人员分开居住,采购等外业人员应单独居住。应采取分餐制,分散隔离就餐,不聚集、不扎堆。  二、施工现场作为重点机构,应加强日常管理,原则上人员非必要不得随意进出。有疫情区域,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要严格实行封闭管理。不具备封闭管理条件的,可在项目附近借用或租赁闲置房屋(如学校、宾馆、公寓、厂房、保障房等)作为员工宿舍,上下班应实行点对点通勤模式,并落实好个人防护责任。施工现场原则上只设一个出入口,24小时专人穿戴防护服值班,对进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登记和吉祥码、行程卡查验,凡发现异常状况的,禁止其进入并妥善处置。对于运送材料、生活物资、防疫物资等车辆,查验随车人员吉祥码、行程卡,测量体温,无异常状况的,驾驶室车窗关闭张贴封条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装卸结束后车辆立即离开工地。期间,随车人员不得下车。  三、加强办公室、食堂和卫生间通风换气,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应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清洁消毒,食堂、宿舍、厕所、卫生间等重点区域应加大清洁消毒频次。  四、持续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操作手册》等最新防控政策的宣贯培训,督促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开展健康教育和防疫知识培训,提高人员疫情防控意识和防控能力。  五、项目疫情防控指挥部应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现核酸检测阳性病例,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立即向所在地区疾控部门、住建部门、属地政府报告,立即封闭现场,立即隔离相关人员,立即停工,立即对其房间进行消杀。  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疫情防控责任,按照“清单化、图表化、手册化、模板化、机制化”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对于已建立的疫情防控制度和长效机制,各地、各方责任主体要遵照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16日                                     END"

国务院:取消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集中治理,强制披露!

2023-06-11

"国务院:取消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集中治理,强制披露!2022-09-20 16:48:32710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2022年10月底前,  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  取消各地区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  延伸阅读:  2022年7月13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  工程招标投标中,不得设置各类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  2021年7月9日,广州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  全面取消招投标各类承包商预选库。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  2022年底前,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  严肃问责虚报还款金额或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的行为,  清理整治通过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指定机构债务凭证或到指定机构贴现进行不当牟利的行为,  严厉打击虚假还款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其他  2022年10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开展清理。  2022年底前,实现各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系统互联、信息共享。  2022年11月底前,实现95%税费服务事项“网上办”。  2022年底前,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  附原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当前,经济运行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依然较多,要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助力市场主体发展,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有力支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  (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及动态调整机制,抓紧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审批机制、监管机制,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稳步扩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范围,2022年10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开展清理,并建立长效排查机制。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出台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规范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涉及的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管理。推行工业产品系族管理,结合开发设计新产品的具体情形,取消或优化不必要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和认证。2022年10月底前,选择部分领域探索开展企业自检自证试点。推动各地区完善工业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系统,建设一批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产品鉴定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相关审批系统与质量监督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相关质量技术服务结果通用互认,推动工业产品快速投产上市。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监管,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规范。(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2022年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逐项制定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省、市、县级编制完成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深入推进告知承诺等改革,积极探索“一业一证”改革,推动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在部分地区探索开展审管联动试点,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深入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关于行政备案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持续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加强招投标全链条监管。2022年10月底前,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支持地方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取消各地区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督促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2022年10月底前,编制全国统一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规范和审查标准,逐步实现内外资一体化服务,有序推动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网上办理。全面清理各地区非法设置的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简化企业跨区域迁移涉税涉费等事项办理程序,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企业异地迁移档案移交规则。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研究制定税务、社保等配套政策。进一步提升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水平,优化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办理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  (六)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违规设置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清理调整违反法定权限设定、过罚不当等不合理罚款事项,抓紧制定规范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政策文件,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2022年底前,完成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加强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和收费项目一律实行清单管理。2022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居民用户和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严厉整治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对符合条件的终端用户尽快实现直供到户和“一户一表”。督促商务楼宇管理人等及时公示宽带接入市场领域收费项目,严肃查处限制进场、未经公示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加快健全银行收费监管长效机制,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加强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管理,设定服务价格行为监管红线,加快修订《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等予以合理优惠,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等收费。坚决查处银行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保险或理财产品等行为。鼓励证券、基金、担保等机构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推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公示收费信息,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或以评比、表彰等名义违规向企业收费。研究制定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规范管理,发挥好行业协会商会在政策制定、行业自治、企业权益维护中的积极作用。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对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清理整治情况“回头看”。(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强化口岸、货场、专用线等货运领域收费监管,依法规范船公司、船代公司、货代公司等收费行为。明确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环节的口岸物流作业时限及流程,加快推动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等多式联运改革,推进运输运载工具和相关单证标准化,在确保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推动建立集装箱、托盘等标准化装载器具循环共用体系。2022年11月底前,开展不少于100个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减少企业重复投入,持续降低综合运价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十一)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加快建立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全面提高线下“一窗综办”和线上“一网通办”水平。聚焦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积极推行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高频事项集成化办理,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构建统一的电子证照库,明确各类电子证照信息标准,推广和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等应用,推动实现更多高频事项异地办理、“跨省通办”。(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优化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等评估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区域综合评估。探索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更好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分阶段整合各类测量测绘事项,推动统一测绘标准和成果形式,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探索建立部门集中联合办公、手续并联办理机制,依法优化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对用地、环评等投资审批有关事项,推动地方政府根据职责权限试行承诺制,提高审批效能。2022年10月底前,建立投资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投融资信息对接机制,为重点项目快速落地投产提供综合金融服务。2022年11月底前,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措施。2022年底前,实现各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系统互联、信息共享,提升水、电、气、热接入服务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着力优化跨境贸易服务。进一步完善自贸协定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助力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规则。拓展“单一窗口”的“通关+物流”、“外贸+金融”功能,为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信息查询、出口信用保险办理、跨境结算融资等服务。支持有关地区搭建跨境电商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申报、物流信息跟踪、争端解决等服务。探索解决跨境电商退换货难问题,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工作流程,推动便捷快速通关。2022年底前,在国内主要口岸实现进出口通关业务网上办理。(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切实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全面推行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推动非税收入全领域电子收缴、“跨省通缴”,便利市场主体缴费办事。实行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和已发现的误收多缴退税业务自动推送提醒、在线办理。推动出口退税全流程无纸化。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强化退税风险防控,确保留抵退税安全快捷直达纳税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推行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行邮税电子缴库服务,2022年11月底前,实现95%税费服务事项“网上办”。2022年底前,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持续规范中介服务。清理规范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建立中央和省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鼓励各地区依托现有政务服务系统提供由省级统筹的网上中介超市服务,吸引更多中介机构入驻,坚决整治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2022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汇集本地区本领域市场主体适用的惠企政策。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对企业进行分类“画像”,推动惠企政策智能匹配、快速兑现。鼓励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积极推动地方和部门构建惠企政策移动端服务体系,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确保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稳岗扩岗等惠企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七)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管方式,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加快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等领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据风险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积极探索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避免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全面提升监管透明度,2022年底前,编制省、市两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违反公平执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防止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坚决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制定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日常监管行为。(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22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细化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恶意补贴、低价倾销、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严厉打击“搭便车”、“蹭流量”等仿冒混淆行为,严格规范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等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格知识产权管理,依法规范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及时查处违法使用商标和恶意注册申请商标等行为。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制度,规范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及使用,坚决遏制恶意诉讼或变相收取“会员费”、“加盟费”等行为,切实保护小微商户合法权益。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的指导,2022年底前,发布海外重点国家商标维权指南。(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  (二十一)不断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机制。建立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平台,及时了解、回应企业诉求。制定涉企政策要严格落实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要求,重大涉企政策出台前要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意见。2022年11月底前,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专项监督工作。切实发挥中国政府网网上调研平台及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平台作用,把握好政策出台和调整的时度效,科学设置过渡期等缓冲措施,避免“急转弯”和政策“打架”。各地区在制定和执行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时,不得层层加码、加重市场主体负担。建立健全重大政策评估评价制度,政策出台前科学研判预期效果,出台后密切监测实施情况,2022年底前,在重大项目投资、科技、生态环境等领域开展评估试点。(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二十二)着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务守信践诺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抓紧对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列明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等政务失信行为。2022年底前,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严肃问责虚报还款金额或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的行为,清理整治通过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指定机构债务凭证或到指定机构贴现进行不当牟利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还款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鼓励各地区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推动政务诚信履约。(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纠正各种懒政怠政等不履职和重形式不重实绩等不正确履职行为。严格划定行政权力边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出台政策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地区要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机制,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作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国务院办公厅要会同有关方面适时通报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结合工作实际加快制定具体配套措施,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为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大协调督促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经验做法,不断扩大改革成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ND"

该省发文:这两类人员可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2023-06-11

"该省发文:这两类人员可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2022-09-20 17:06:11123                                                           近日,广东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近日,广东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申报与评审时间  2022年度全省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原则上为2023年1月至3月,2023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  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人社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  (二)对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部分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1、港澳台专业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2、对于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具有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人才,可参照粤人社规〔2019〕38号文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3、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中级、高级职称时,任职年限可在现行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基础上放宽1年。  职业资格对应职称  一级建造师对应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造师对应助理工程师 。文件原文: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精神,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度我省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2022年度全省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原则上为2023年1月至3月,2023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经备案的时间安排推进。  二、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  (一)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二)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我省2016年以来出台的各系列职称改革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具体以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知为准。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县(区)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执行,原则上要求提供2022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可根据实际自主确定年度要求。  (四)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四、申报途径和材料  (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二)对于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各级人社部门要专门设立职称申报点,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职称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省直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自由职业者通过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推荐)后直接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领域,可探索对职称评审证明材料试行告知承诺制,由个人作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经用人单位确认后替代证明。  (四)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同时提交申报电子材料。  (五)职称评审使用省人社厅统一制作的表格,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其中《广东省职称评审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  五、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1.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 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不符合申报条件。  2. 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 不符合填写规范。  4. 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 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 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六、评审组织要求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应优化完善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并在门户网站发布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清单,列明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名称、评审专业、层级、受理评审人员范围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单位、窗口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评委专家管理。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评审专家,并报所属人社部门备案。首次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或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人员数量较少、难以组建评委专家库的,可吸纳相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或本专业领域资深专家担任评审专家。新入库的评审专家需经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培训后,方可从事职称评审工作。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公示。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创新评价方式,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提高评审质量。要及时做好评后公示工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人社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  高校、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报送对应人社部门备案。  (二)对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八、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我省职称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实行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及时报告核查结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原则上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负责监管服务。广州地区的省属自主评审单位由省人社厅负责监管服务。  省人社厅将联合省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开展职称评审专项巡查。各地、各单位应组织开展职称评审质量自查工作。  (三)压实工作责任。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规定。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九、其他要求  (一)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乎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也是职称制度改革成果落实落地的具体工作。做好全省职称评审工作责任重大、政治要求高,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守牢风险底线,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风险,确保职称领域无负面舆情,保障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平稳开展。  (二)助力“稳就业”“保居民就业”。  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全省职称申报点体系,结合本地区实际,可将职称申报点设置在有能力承接申报审核工作的窗口部门或行业性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职称申报点兜底服务功能,畅通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中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各高校要完善就业指导教师职称评审机制,将相关业绩纳入高校教师评价指标。有条件的高校可将就业指导教师职称评审纳入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体系。  (三)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  各地要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度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2〕831号)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实施2022年度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加快我省乡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步伐。涉农科技、规划、建设类等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前,应有一定期限的服务农村经历,具体要求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结合行业实际研究提出。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引导人才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9〕35号)精神,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中级、高级职称时,任职年限可在现行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基础上放宽1年。  (四)进一步构建完善开放的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体系。  根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所有系列(专业)的职称。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其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港澳台专业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对于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具有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人才,可参照粤人社规〔2019〕38号文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五)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工作。  省相关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5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贯通评审可单独组织实施或结合常规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推进。地市人员应按规定程序申报,经地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  (六)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职称评审工作。  各级人社部门和职称评审委员会要研究制定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方案,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人员宣传引导、防疫物资储备和场地消毒,积极配合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防控工作,保障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申报评审各环节作出合理安排,最大限度落实“不见面”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专家评委培训可通过网络开展,面试答辩可采取远程网络答辩等多种方式进行。要公布咨询电话,鼓励通过电子邮箱、快递邮寄等接收申报材料。对于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业务,要合理统筹安排,减少办事人员等待时间,避免人员扎堆聚集。  (七)加快推进职称评价信息化建设。  按照工作部署,省人社厅将对全省职称管理平台进行整体升级改造。有条件的地市和行业可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加大资金和技术支持力度,研发本地、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系统,进一步提高职称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关于2022年度职称评审具体工作的政策问答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9月7日                                     END"

住建部:9月15日后,全面停止在新开工项目中使用这9项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2023-06-11

"住建部:9月15日后,全面停止在新开工项目中使用这9项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2022-09-02 16:11:10153                                                           2021年12月14日,住建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  2021年12月14日,住建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明确:  2022年9月15日后,全面停止在新开工项目中使用本《目录》所列禁止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共9项禁止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1、现场简易制作钢筋保护层垫块工艺2、卷扬机钢筋调直工艺  3、饰面砖水泥砂浆粘贴工艺4、竹(木)脚手架  5、有碱速凝剂6、盖梁(系梁)无漏油保险装置的液压千斤顶卸落模板工艺  7、空心板、箱型梁气囊内模工艺  8、污水检查井砖砌工艺  9、桥梁悬浇配重式挂篮设备  附住建部原文:  为防范化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事故隐患,降低施工安全风险,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业单位要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个月后,全面停止在新开工项目中使用本《目录》所列禁止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新开工项目不得在限制条件和范围内使用本《目录》所列限制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开展对本《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特此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2月14日                                     END"

大改!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3%降为1.5%

2023-06-11

"大改!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3%降为1.5%2022-09-02 16:40:45131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此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近日,襄阳市住建局发布《市住建局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国家规定的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4号)明确:  将投标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降为1%;  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  ∨  山西、浙江、广东接连发文,其中两省将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  01、山西省住建厅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稳定建筑业运行保障行业提质发展的通知》。明确:  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  对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0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  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  03、7月18日,广东省发改委、住建厅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将重点检查以下违规情形:  文件原文:  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及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相关通知要求,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4号)有关精神,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国家规定的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鼓励以银行保函的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三、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22〕2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2.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7月13日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帮助广大中小微企业降低成本、减轻负担,确保中小微企业活下去、发展好、能壮大,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先用电后付费”“月底抄表、次月结算”措施,严厉查处让中小微企业预缴费行为。(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加大对转供电环节违法加价行为查处力度,尤其是省内各级开发区要确保转供电主体不得对市场主体加价。加快“转供电费码”推广应用,提高转供电环节电费透明度。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费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鼓励通过老旧小区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补贴、供电企业投入、转供电企业自筹、社会资本参与等多种方式,推进“转改直”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五、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15万元,将其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继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小额贷款(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或者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六、降低公路运输成本,对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实行9折优惠。(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交投集团)精简铁路货运杂费项目,降低运杂费迟交金收费标准,取消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全面推行省内货车异地年检,适当放宽年检间隔时间,优化检验流程,降低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严格执行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今年平均再降费10%的要求。取消港口建设费,将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湖北监管局、长江海事局)  七、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各类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1年月租金减免不少于20%。鼓励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方,结合地方实际加大租金减免力度。(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整顿规范写字楼租赁市场,严厉打击写字楼租赁中代收代缴水电费牟利、虚增出租建筑面积、收取高额物业服务费等增加承租人用房成本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减少涉企保证金,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更新《湖北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将23项涉企保证金事项减少至12项;对依法依规设立的,在规定额度内,尽可能下调征收标准,将投标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降为1%,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鼓励以银行保函的方式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增强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流动性。(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结合产业链链长制,搭建省内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收集中小微企业大宗原材料需求,集中开展议价。支持省内上下游企业建立长期的原材料供应合作机制,协同应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加强砂石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按照“政府管控、国有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加强长江航道疏浚砂、三峡库区淤积砂和项目建设自弃砂等的合理开发利用。加快机制砂项目审批,科学合理布局,增加资源供应。(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中小微企业金融需求,开展“科创贷”“信易贷”“银税贷”等多种形式的无抵押融资贷款。各银行机构要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审批绿色通道,提升贷款办理效率,使小微企业贷款办理环节、时间、材料数量均较上年有所下降。大力提升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占比。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底。(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大力推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机制,利用政府性资金存款(含其他可调度资金)调动辖区各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帮扶的积极性。(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三、加强对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等行业融资支持,协调金融机构对已获得金融机构融资的相关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予以延期或续贷,并适当降低贷款利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推动大中型产业链龙头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积极推广供应链上中小微企业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获得融资等创新服务,加快供应链资金周转。全面推进“政采贷”业务,以财政奖补激励形式,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融资。(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经信厅、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五、全面推广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企业融资的增信力度。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可免于追责。(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再担保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六、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七、提升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全面推行“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模式,推广“船边直提”“抵港直装”,提升进口重箱监管效率,提高重箱转空箱周转速度,弥补出口空箱缺口。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免除查验、检验检测、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对中小微企业申请海关通用资质、特定资质,实行“一次申报、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出口检验效率。(责任单位:武汉海关)  十八、在全省持续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走访服务企业”专项活动。对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及企业合理诉求,建立任务清单,跟踪推进解决。加快建设中小微企业诉求响应系统。开展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专项行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九、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司法保护。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行为对中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全省三级法院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机制。对涉嫌违法的中小微企业财产确实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中小微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二十、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大力推进“照后减证”、审批改备案,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审批、改为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达到100项以上,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力争达到150项以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END"

福建省住建厅启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子系统”

2023-06-11

"福建省住建厅启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子系统”2022-09-02 16:52:23219                                                           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启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子系统”的通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子系统”的通知闽建办建〔2022〕10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省厅组织开发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子系统”(以下简称“施工安全评价子系统”),经研究,决定于2022年9月1日正式启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录方式  “施工安全评价子系统”为电脑端,所有用户均使用闽政通用户(福建省社会用户实名认证和授权平台用户)登录,登录地址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http://zjt.fujian.gov.cn/)-行业管理-质量安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或直接访问以下网址:https://220.160.52.164:20082/login。  二、使用要求  (一)“施工安全评价子系统”上线后,各施工企业和评价主体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2022版)》的有关要求,通过系统进行填报、审核和评价,取消线下评价。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于2022年到期且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的企业,企业评价申请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提交,评价主体的评价工作应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三)施工安全评价子系统中设有数据补录专栏,开放时间为9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各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及时补录1月至8月的评价数据,具体要求如下:  1.在建项目应补录2022年1月~8月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批,9月及后续相关数据则登陆系统自评模块直接录入;施工企业应补录2022年第一、二季度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检查表》,第三季度及后续相关数据登陆系统自评模块直接录入。  2.2022年以来,已由评价主体出具纸质评价结果告知书的企业和项目,无需再补录相关自评和自查以及评价申请数据。  3.项目评价主体和企业评价主体应补录2022年1月至8月的项目评价和企业评价结果告知书相关数据。已提交项目或企业评价申请,评价主体未出具告知书的,需在系统补录自评数据,重新提交评价申请。  三、工作要求  (一)利用信息化技术是提高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和监管效率的重要举措,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立即将有关要求通知到项目、通知到企业,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有序开展。  (二)省厅已组织编写了具体操作手册,各地可登录网址后通过首页“资料下载”窗口下载。系统技术支持电话:18650079553、18650088205、18650086367。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8月25日                                     END"

住建局:严禁用塔吊吊运软管浇筑混凝土!

2023-06-11

"住建局:严禁用塔吊吊运软管浇筑混凝土!2022-09-19 18:00:05315                                                           近日,无锡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泥土泵送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建设质安监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一、压紧压实各方履职责任,保证安全管理到位。  (一)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混凝土泵送过程安全管理工作,切实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加强对项目现场混凝土泵和泵车的使用管理,定期组织参建各方对混凝土泵车进场登记、验收、作业过程等各项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混凝土泵及泵车的使用管理流程,施工前与混凝土泵或泵车出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安全生产措施,作业过程中指定安全管理人员巡查监督,同时,加强管理人员、作业班组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切实将施工现场混凝土泵及泵车管控到位。  (三)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监理检查责任,在混凝土泵及泵车进入施工现场时,严格审查设备资料信息和混凝土施工方案,加强施工作业过程中旁站工作,关注混凝土泵车支撑稳定环节的验收,发现混凝土泵和泵车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施工、监理、混凝土泵或泵车出租单位要配备现场专职人员跟踪检查,加强泵送、浇筑等施工环节的安全管理,核验混凝土泵操作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性,认真落实各项操作规程,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  二、落实施工现场技术管控,确保泵送过程安全。  (一)当采用泵车送料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核验泵车停放位置地基承载力,并保证支撑地面硬化、水平,非硬化支撑场地需配配置足够钢板,钢板尺寸应不小于2000mm×1500mm×20mm。  (二)泵车就位后,无论泵车采取何种支撑方式,作业侧的支腿必须完全伸展到位,泵车四个支腿压盘下方需加垫橡胶板,尺寸不应小于500mm×500mm×15mm,每个支腿橡胶板下方需加垫3根并列枕木,每根枕木尺寸不应小于800mm×200mm×200mm,必要时在枕木下方加垫钢板(如图1所示)。图1枕木配置  (三)泵送作业前,泵车应试运转并确认无沉降和异常后方可进行作业。泵车布料杆大臂下严禁站人,机身倾斜度不得超过设备说明书要求。泵送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设专人监测各支腿的地基变化和机身倾斜情况,混凝土进料处和出料处的操作人员应保持畅通联系,当开始或停止泵送时,应与在端部软管处的操作人员取得联系,动态监控混凝土进出料情况。出料处严禁混凝土超载堆放,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操作,撤离作业人员,以防泵车倾覆或模板坍塌事故的发生。  (四)泵送作业时,任何人不得在端部软管所能达到的区域内逗留,以防软管摆动伤人,不得让端部软管弯曲,不得插入混凝土中,防止因堵塞并引发事故危险。严禁在端部软管出料口部位加装输送管或软管,严禁利用塔吊吊运软管进行混凝土浇筑,严禁在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天气进行混凝土泵送作业。  无锡市建设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2022年9月5日                                     END"

住建厅:职业资格证书=职称!可一证两用,无需换发!

2023-06-11

"住建厅:职业资格证书=职称!可一证两用,无需换发!2022-09-16 15:54:42205                                                           近日,又有一省发文明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证书。  近日,又有一省发文明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证书。  9月14日,甘肃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工作的通知》。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证书。其中建造师明确:  一级建造师对应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造师对应助理工程师 。  文件原文:甘建人〔2022〕185号  各市州住建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兰州新区城建和交通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精神,为进一步减少人才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甘人社通〔2022〕132号),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职称与部分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关系对应表(60项)》中所列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相应职称系列(专业)对应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和相关任职条件进行聘用(任),并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证书。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厅整理了《住建行业职称与部分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关系对应表》(详见附件),建造师、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等建设工程专业职业资格可对应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在资质审查、招投标和职称评审等环节严格贯彻落实,融合贯通住建行业用人渠道,畅通各类人才的职业发展通道,降低企业用人成本,增强企业活力,不断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  附件:《住建行业职称与部分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关系对应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13日                                     END"

经典表情

     
     
     
    请为我们的服务评分
    非常满意
    评价内容
    提交

    留言后,客服会尽快与您联系~

  • *手机
  •  姓名
  • *关注考试
  • * 留言
  • 提交
  • 关闭
  • Enter
    Ctrl+Enter
    发送
    toast
    点击咨询

    微信扫码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