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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9月15日后,全面停止在新开工项目中使用这9项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2023-06-11
"住建部:9月15日后,全面停止在新开工项目中使用这9项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2022-09-02 16:11:10153 2021年12月14日,住建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 2021年12月14日,住建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明确: 2022年9月15日后,全面停止在新开工项目中使用本《目录》所列禁止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共9项禁止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1、现场简易制作钢筋保护层垫块工艺2、卷扬机钢筋调直工艺 3、饰面砖水泥砂浆粘贴工艺4、竹(木)脚手架 5、有碱速凝剂6、盖梁(系梁)无漏油保险装置的液压千斤顶卸落模板工艺 7、空心板、箱型梁气囊内模工艺 8、污水检查井砖砌工艺 9、桥梁悬浇配重式挂篮设备 附住建部原文: 为防范化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事故隐患,降低施工安全风险,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业单位要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个月后,全面停止在新开工项目中使用本《目录》所列禁止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新开工项目不得在限制条件和范围内使用本《目录》所列限制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开展对本《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特此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2月14日 END"
大改!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3%降为1.5%
"大改!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3%降为1.5%2022-09-02 16:40:45131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此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近日,襄阳市住建局发布《市住建局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国家规定的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4号)明确: 将投标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降为1%; 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 ∨ 山西、浙江、广东接连发文,其中两省将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 01、山西省住建厅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稳定建筑业运行保障行业提质发展的通知》。明确: 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 对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0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 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 03、7月18日,广东省发改委、住建厅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将重点检查以下违规情形: 文件原文: 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及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相关通知要求,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4号)有关精神,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国家规定的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鼓励以银行保函的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三、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22〕2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2.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7月13日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帮助广大中小微企业降低成本、减轻负担,确保中小微企业活下去、发展好、能壮大,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先用电后付费”“月底抄表、次月结算”措施,严厉查处让中小微企业预缴费行为。(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加大对转供电环节违法加价行为查处力度,尤其是省内各级开发区要确保转供电主体不得对市场主体加价。加快“转供电费码”推广应用,提高转供电环节电费透明度。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费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鼓励通过老旧小区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补贴、供电企业投入、转供电企业自筹、社会资本参与等多种方式,推进“转改直”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五、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15万元,将其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继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小额贷款(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或者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六、降低公路运输成本,对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实行9折优惠。(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交投集团)精简铁路货运杂费项目,降低运杂费迟交金收费标准,取消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全面推行省内货车异地年检,适当放宽年检间隔时间,优化检验流程,降低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严格执行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今年平均再降费10%的要求。取消港口建设费,将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湖北监管局、长江海事局) 七、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各类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1年月租金减免不少于20%。鼓励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方,结合地方实际加大租金减免力度。(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整顿规范写字楼租赁市场,严厉打击写字楼租赁中代收代缴水电费牟利、虚增出租建筑面积、收取高额物业服务费等增加承租人用房成本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减少涉企保证金,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更新《湖北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将23项涉企保证金事项减少至12项;对依法依规设立的,在规定额度内,尽可能下调征收标准,将投标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降为1%,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鼓励以银行保函的方式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增强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流动性。(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结合产业链链长制,搭建省内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收集中小微企业大宗原材料需求,集中开展议价。支持省内上下游企业建立长期的原材料供应合作机制,协同应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加强砂石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按照“政府管控、国有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加强长江航道疏浚砂、三峡库区淤积砂和项目建设自弃砂等的合理开发利用。加快机制砂项目审批,科学合理布局,增加资源供应。(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中小微企业金融需求,开展“科创贷”“信易贷”“银税贷”等多种形式的无抵押融资贷款。各银行机构要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审批绿色通道,提升贷款办理效率,使小微企业贷款办理环节、时间、材料数量均较上年有所下降。大力提升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占比。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底。(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大力推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机制,利用政府性资金存款(含其他可调度资金)调动辖区各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帮扶的积极性。(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三、加强对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等行业融资支持,协调金融机构对已获得金融机构融资的相关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予以延期或续贷,并适当降低贷款利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推动大中型产业链龙头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积极推广供应链上中小微企业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获得融资等创新服务,加快供应链资金周转。全面推进“政采贷”业务,以财政奖补激励形式,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融资。(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经信厅、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五、全面推广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企业融资的增信力度。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可免于追责。(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再担保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六、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七、提升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全面推行“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模式,推广“船边直提”“抵港直装”,提升进口重箱监管效率,提高重箱转空箱周转速度,弥补出口空箱缺口。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免除查验、检验检测、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对中小微企业申请海关通用资质、特定资质,实行“一次申报、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出口检验效率。(责任单位:武汉海关) 十八、在全省持续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走访服务企业”专项活动。对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及企业合理诉求,建立任务清单,跟踪推进解决。加快建设中小微企业诉求响应系统。开展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专项行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九、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司法保护。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行为对中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全省三级法院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机制。对涉嫌违法的中小微企业财产确实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中小微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二十、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大力推进“照后减证”、审批改备案,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审批、改为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达到100项以上,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力争达到150项以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END"
福建省住建厅启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子系统”
"福建省住建厅启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子系统”2022-09-02 16:52:23219 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启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子系统”的通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子系统”的通知闽建办建〔2022〕10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省厅组织开发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子系统”(以下简称“施工安全评价子系统”),经研究,决定于2022年9月1日正式启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录方式 “施工安全评价子系统”为电脑端,所有用户均使用闽政通用户(福建省社会用户实名认证和授权平台用户)登录,登录地址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http://zjt.fujian.gov.cn/)-行业管理-质量安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或直接访问以下网址:https://220.160.52.164:20082/login。 二、使用要求 (一)“施工安全评价子系统”上线后,各施工企业和评价主体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2022版)》的有关要求,通过系统进行填报、审核和评价,取消线下评价。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于2022年到期且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的企业,企业评价申请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提交,评价主体的评价工作应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三)施工安全评价子系统中设有数据补录专栏,开放时间为9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各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及时补录1月至8月的评价数据,具体要求如下: 1.在建项目应补录2022年1月~8月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批,9月及后续相关数据则登陆系统自评模块直接录入;施工企业应补录2022年第一、二季度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检查表》,第三季度及后续相关数据登陆系统自评模块直接录入。 2.2022年以来,已由评价主体出具纸质评价结果告知书的企业和项目,无需再补录相关自评和自查以及评价申请数据。 3.项目评价主体和企业评价主体应补录2022年1月至8月的项目评价和企业评价结果告知书相关数据。已提交项目或企业评价申请,评价主体未出具告知书的,需在系统补录自评数据,重新提交评价申请。 三、工作要求 (一)利用信息化技术是提高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和监管效率的重要举措,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立即将有关要求通知到项目、通知到企业,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有序开展。 (二)省厅已组织编写了具体操作手册,各地可登录网址后通过首页“资料下载”窗口下载。系统技术支持电话:18650079553、18650088205、18650086367。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8月25日 END"
住建局:严禁用塔吊吊运软管浇筑混凝土!
"住建局:严禁用塔吊吊运软管浇筑混凝土!2022-09-19 18:00:05315 近日,无锡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泥土泵送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建设质安监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一、压紧压实各方履职责任,保证安全管理到位。 (一)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混凝土泵送过程安全管理工作,切实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加强对项目现场混凝土泵和泵车的使用管理,定期组织参建各方对混凝土泵车进场登记、验收、作业过程等各项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混凝土泵及泵车的使用管理流程,施工前与混凝土泵或泵车出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安全生产措施,作业过程中指定安全管理人员巡查监督,同时,加强管理人员、作业班组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切实将施工现场混凝土泵及泵车管控到位。 (三)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监理检查责任,在混凝土泵及泵车进入施工现场时,严格审查设备资料信息和混凝土施工方案,加强施工作业过程中旁站工作,关注混凝土泵车支撑稳定环节的验收,发现混凝土泵和泵车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施工、监理、混凝土泵或泵车出租单位要配备现场专职人员跟踪检查,加强泵送、浇筑等施工环节的安全管理,核验混凝土泵操作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性,认真落实各项操作规程,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 二、落实施工现场技术管控,确保泵送过程安全。 (一)当采用泵车送料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核验泵车停放位置地基承载力,并保证支撑地面硬化、水平,非硬化支撑场地需配配置足够钢板,钢板尺寸应不小于2000mm×1500mm×20mm。 (二)泵车就位后,无论泵车采取何种支撑方式,作业侧的支腿必须完全伸展到位,泵车四个支腿压盘下方需加垫橡胶板,尺寸不应小于500mm×500mm×15mm,每个支腿橡胶板下方需加垫3根并列枕木,每根枕木尺寸不应小于800mm×200mm×200mm,必要时在枕木下方加垫钢板(如图1所示)。图1枕木配置 (三)泵送作业前,泵车应试运转并确认无沉降和异常后方可进行作业。泵车布料杆大臂下严禁站人,机身倾斜度不得超过设备说明书要求。泵送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设专人监测各支腿的地基变化和机身倾斜情况,混凝土进料处和出料处的操作人员应保持畅通联系,当开始或停止泵送时,应与在端部软管处的操作人员取得联系,动态监控混凝土进出料情况。出料处严禁混凝土超载堆放,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操作,撤离作业人员,以防泵车倾覆或模板坍塌事故的发生。 (四)泵送作业时,任何人不得在端部软管所能达到的区域内逗留,以防软管摆动伤人,不得让端部软管弯曲,不得插入混凝土中,防止因堵塞并引发事故危险。严禁在端部软管出料口部位加装输送管或软管,严禁利用塔吊吊运软管进行混凝土浇筑,严禁在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天气进行混凝土泵送作业。 无锡市建设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2022年9月5日 END"
住建厅:职业资格证书=职称!可一证两用,无需换发!
"住建厅:职业资格证书=职称!可一证两用,无需换发!2022-09-16 15:54:42205 近日,又有一省发文明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证书。 近日,又有一省发文明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证书。 9月14日,甘肃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工作的通知》。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证书。其中建造师明确: 一级建造师对应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造师对应助理工程师 。 文件原文:甘建人〔2022〕185号 各市州住建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兰州新区城建和交通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精神,为进一步减少人才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甘人社通〔2022〕132号),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职称与部分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关系对应表(60项)》中所列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相应职称系列(专业)对应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和相关任职条件进行聘用(任),并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证书。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厅整理了《住建行业职称与部分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关系对应表》(详见附件),建造师、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等建设工程专业职业资格可对应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在资质审查、招投标和职称评审等环节严格贯彻落实,融合贯通住建行业用人渠道,畅通各类人才的职业发展通道,降低企业用人成本,增强企业活力,不断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 附件:《住建行业职称与部分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关系对应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13日 END"
省厅:支持本地骨干企业与央企等大企业联合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
"省厅:支持本地骨干企业与央企等大企业联合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2022-09-16 16:40:50199 近日,河南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 近日,河南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明确: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未采用的应向招投标监管部门说明原因。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支持本地骨干企业与央企等大企业联合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违规设置工程总承包业绩准入门槛。 房屋建筑类工程总承包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可以整体或者分阶段向项目所在地的住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可以提交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作为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的申请要件。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通过调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增加评优评奖指标、加大信贷支持等措施, 实施正向激励。 附原文: END"
国务院: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迟延支付的,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国务院: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迟延支付的,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2022-09-15 16:49:4092 国务院: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迟延支付的,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颁布实施 2 周年你了解多少? 国务院第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为了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1年12月30日,工信部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企业就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提起投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受理投诉。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建立便利、顺畅的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渠道可包括网络平台、电话、传真、信函等适当的方式。 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 受理投诉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拖欠典型案例可予以公开曝光。 经调查、核实,依法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备注: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筑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ND"
重大隐患拒不整改,入刑!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隐患拒不整改,入刑!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09-14 16:57:15102 近日,住建部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即日起执行! 重大隐患拒不整改,入刑!什么是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是什么? 住建部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即日起执行!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将追责入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增加了新的生产安全罪名,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将追责入刑! 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修正案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修正案四第(二)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 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配套,新安全生产法也多处作出规定。拒不改正类型涉及多个条文。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件提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现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条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第八条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第九条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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