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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试运行的通知
2023-06-11
"关于“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试运行的通知2022-09-26 17:40:34116 关于“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试运行的通知!关于“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试运行的通知 END"
2022年底前,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至少提前30天发布招标计划,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现网上办理
"2022年底前,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至少提前30天发布招标计划,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现网上办理2022-09-23 17:25:411752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2022年10月底前, 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 取消各地区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 上个月,发改委等13部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提出: 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日前,广东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的通知》。 上个月,发改委等13部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意见》共提出5方面20条具体政策举措。《意见》重点如下:招标人可自主确定中标人 切实保障招标人在在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 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 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 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严禁设置投标报名 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重点关注异常低价投标 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发现评分畸高畸低、异常低价投标等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复核纠正。 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充分论证 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严厉打击“标王”“陪标专业户”“抱团”投标 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 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 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附原文:粤发改法规函〔2022〕1484号 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港口、轨道交通)、水利(水务)、农业农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能源主管部门,省及各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等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体系,深入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 (一)制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 制定《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明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功能,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等过程标准和要求,推进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行政监管系统数据对接,实现信息交互和资源共享。(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编制电子招标投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范本 规范全省招标投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内容和格式,编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招标投标公告公示范本。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及时更新信息发布模板和发布指引,引导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布的范本发布招标投标信息。(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出台远程异地评标办法 制定《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暂行办法》,从组织管理、设施及场地安排、专家抽取、评标、费用支付及资料归档、应急处理措施等方面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进行规定,促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评标专家等资源跨地区共享,实现省内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标准化、规范化。(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档案管理 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制定《广东省电子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对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电子文件的形成、归档、管理、利用与销毁进行规定,保障电子招标投标档案的真实、完整及安全性。(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修订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标准与服务标准 ,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建设要求,包括功能区域划分、配套设施要求、提供服务类型、服务基本规程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各项服务,满足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需要。(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一)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 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推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招标计划可采用定期或适时的发布方式,发布时间应提前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30日,发布内容包括招标人(项目法人)、项目名称、招标内容、合同估算金额、招标公告预计发布时间等内容。计划2023年1月1日后发布招标公告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上述规定提前发布招标计划,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计划提前发布时间早于本通知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获得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不足一个月的项目,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招标活动的,可不发布招标计划。编制全省统一的招标计划发布范本。招标计划应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相关信息与“粤公平”等平台实时共享。鼓励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布招标计划。(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纵深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加快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招标公告公示、招标文件发布、投标、开标、评标专家抽取、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和变更、文件归档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优先选择具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条件的平台系统开展招标投标交易活动。鼓励支持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方式进行招标。2022年底前,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进场交易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加强指引,引导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电子化方式进行招标,并对相关情况做好记录。(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对实现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现网上办理。(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广远程异地评标活动 积极推广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机制,鼓励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进一步扩大抽取范围,不限评标专家常驻地、意向评标地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解决个别专业评审专家数量不足等问题。(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扩展公共服务平台支撑 强化“粤公平”统一服务门户、统一身份认证、统一数据共享、统一项目赋码、统一服务评价、场地音视频管理等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和运营保障,优化与信用中国、信用广东、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东省在线投资审批平台等系统数据联动。推广移动数字证书应用,加快各类涉市场主体使用电子签名、签章、加密、解密场景对接移动数字证书,实现市场主体“一证通办”。积极推行电子保函,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要全面上线应用电子保函服务,实现电子保函在线办理、在线提交、在线核验、在线申请理赔等服务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限制或指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保函(保险)服务机构接入以及提供服务,不得要求招标投标市场主体重复注册和认证,不得借平台优势、软件开发等便利条件等设置技术壁垒,变相垄断经营和违规收取费用。推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与国库支付系统信息共享,实现工程款支付线上查询、监管。(完成时限:2023年6月30日前,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财政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智慧监管 加快广东省招标投标在线监管平台提升改造,依托“粤公平”采集电子招投标活动全过程数据,推动招标投标系统的开标、评标等环节音视频数据接入监管平台,实现全流程在线监管。建立大数据监管机制,利用智能监测、大数据预警等手段,对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活动进行记录、预警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自动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部门联动与评估考核 (一)加强统筹协调 各地各部门要将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工作作为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严格落实部门职责分工,定期调度工作进展,督促抓好工作落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等行政监督部门,进一步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协调解决招标投标电子化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加强对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化交易系统建设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快系统升级改造,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提供支撑。各地级以上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各单位要密切协调配合,提升工作合力,形成高效运转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实现我省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目标。 (二)压实工作责任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的关键主体。各地级以上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会同行政监督部门摸清现状,针对性提出细化的解决方案和具体措施,切实抓好组织落实。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的监管。 (三)强化评估考核 将各地市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情况纳入我省营商环境评价,重点对各行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电子化覆盖面、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各环节电子化程度、进场交易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占比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建立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推进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各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地市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的地市提出整改要求。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广东省能源局2022年9月9日 END"
工程师职称等级划分!
"工程师职称等级划分!2022-09-22 16:22:38120 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速看! 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般有两种说法: 1、第一种是初级工程师职称、中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职称三个等级。 2、第二种是初级工程师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职称(副高级、正高级)五个等级。 当然这两种说法是都对,细分就是五个等级。 那么各等级职称评选条件又是什么呢?01 一、助理工程师(初级) (1)技工院校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 (2)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取得技术员工程师职称,从事工程类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3)大专学历,取得技术员工程师职称,从事工程类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4)学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实习一年,经考核合格; (5)硕士或二级学士学位。 二、工程师(中级) (1)技工院校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 (2)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工程类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3)学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工程类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4)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工程类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5)具有博士学位。 三、高级工程师(高级) (1)技工院校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 (2)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从事工程类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3)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类本专业工作满2年。02 一、技术员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二、助理工程师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三、工程师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四、高级工程师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4)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具体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五、正高级工程师 1.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3)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2.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工程师职称详解 高级职称 01、什么是高级职称? 职称,一般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三个级别。但往往高级职称又分为副高级职称和正高级职称两大类。 职称最初源于职务名称,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就学术而言,它具有学衔的性质;就专业技术水平而言,它具有岗位的性质。 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何种专业技术职称,表明他具有何种学术水平或从事何种工作岗位,象征着一定的身份和地位。 职称 02、取得方式 职称的取得可通过包括认定、评审、国家统一考试(以考代评)、职业资格对应等方式。 职称评审: 职称评审是指已经经过初次职称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过一定工作年限后,在任职期内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须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并且经过一些基本技能考试(如:称职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向本专业的评审委员会评委提交评审材料,经过本专业的专业评委来确定其是否具备高一级职称资格。 以考代评: “以考代评”是指,在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卫生、会计、审计、统计、经济、计算机软件、翻译、出版、土建),不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评审工作,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一律参加考试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条件 03、申报条件 职称认定的级别和对应学历要求: 初级:专科毕业满3年或本科毕业满1年,专业对口。 中级:研究生毕业满3年(个别地区满2年) 职称评审的级别和对应学历要求: 1.初级:专科毕业满3年或者本科毕业满1年 2.中级:研究生毕业满3年、专科毕业满7年、本科毕业满5 年、专业对口(个别地区要求有助理职称) 3.高级: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满5年。 申报材料 04 申报材料 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评审所需材料: 1、主管单位审核推荐函1份(同时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汇总表》及EXCEL格式电子版)。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2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简表》一式20份; 3、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公示证明1份; 4、申报人参加工作时的合格学历证书和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申报人现有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申报人《聘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8、申报人外语统考合格证或免试证明材料;(参照陕人发【2007】52号、陕人发【2007】121号文件规定) 9、申报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材料;(参照陕人办发【2005】34号文件规定) 10、申报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11、申报人二寸近期彩色照片4张;(评审表贴3张,另交1张) 12、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论文或著作原件;(中级至少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高级3篇至少2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13、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 14、申报系列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其它能代表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职称用途 05、职称用途 1、对于个人来说:工作求职、升职加薪、积分落户、领取补贴、退休福利....2、对于企业来说:资质升级、工程投标、企业上市、人才引进、申请高新企业.... END"
重磅!住建部发文:未来5年建筑业大方向定了,10个关键词!
"重磅!住建部发文:未来5年建筑业大方向定了,10个关键词!2022-09-22 16:45:502172 住建部发文:未来5年建筑业大方向定了! 10个关键词: 支柱产业、转型升级、拉动内需 装配式、智能化装备、机器代人、智能控制造楼机、全产业链 工程总承包企业、CIM 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附于文尾),提出 “大力发展建筑工业化为载体,以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为动力,创新突破相关核心技术,加大智能建造在工程建设各环节应用,形成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效益和品质,有效拉动内需,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1、加快培育具有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形成以工程总承包企业为核心、相关领先企业深度参与的开放型产业体系。 到2025年,形成一批智能建造龙头企业,引领并带动广大中小企业向智能建造转型升级,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 各地要将现有各类产业支持政策进一步向智能建造领域倾斜,加大对智能建造关键技术研究、基础软硬件开发、智能系统和设备研制、项目应用示范等的支持力度。 2、加快建筑工业化升级。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立以标准部品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 在建造全过程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集成与创新应用。 提升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 加快打造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推广应用钢结构构件智能制造生产线和预制混凝土构件智能生产线。 3、提升信息化水平。 加快部品部件生产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广应用数字化技术、系统集成技术、智能化装备和建筑机器人,实现少人甚至无人工厂。 以钢筋制作安装、模具安拆、混凝土浇筑、钢构件下料焊接、隔墙板和集成厨卫加工等工厂生产关键工艺环节为重点,推进工艺流程数字化和建筑机器人应用。 推动在材料配送、钢筋加工、喷涂、铺贴地砖、安装隔墙板、高空焊接等现场施工环节,加强建筑机器人和智能控制造楼机等一体化施工设备的应用。 在装配式建筑工厂打造“机器代人”应用场景,推动建立智能建造基地。 ∨ 住建部官网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其中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加快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 1. 完善智能建造政策和产业体系。 实施智能建造试点示范创建行动,发展一批试点城市, 建设一批示范项目,总结推广可复制政策机制。 构建先进适用的智能建造标准体系。 发布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服务典型案例,编制智能建造白皮书,推广数字设计、智能生产和智能施工。 培育智能建造产业基地,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形成涵盖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 2. 夯实标准化和数字化基础。 图片完善模数协调、构件选型等标准,建立标准化部品部件库,推进建筑平面、立面、部品部件、接口标准化,推广少规格、多组合设计方法,实现标准化和多样化的统一。 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工程全寿命期的集成应用, 健全数据交互和安全标准,强化设计、生产、施工各环节数字化协同,推动工程建设全过程数字化成果交付和应用。 3. 加快建筑机器人研发和应用。 图片加强新型传感、智能控制和优化、多机协同、人机协作等建筑机器人核心技术研究,研究编制关键技术标准,形成一批建筑机器人标志性产品。 积极推进建筑机器人在生产、施工、维保等环节的典型应用,重点推进与装配式建筑相配套的建筑机器人应用,辅助和替代“危、繁、脏、重”施工作业。 推广智能塔吊、智能混凝土泵送设备等智能化工程设备。 4.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构建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和生产体系,推动生产和施工智能化升级,扩大标准化构件和部品部件使用规模,提高装配式建筑综合效益。 完善适用不同建筑类型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体系,加大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消能减震、预应力技术集成应用。 完善钢结构建筑标准体系,推动建立钢结构住宅通用技术体系,健全钢结构建筑工程计价依据, 以标准化为主线引导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发展。 积极推进装配化装修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的应用。 大力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积极推进高品质钢结构住宅建设,鼓励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 培育一批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 5.打造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 图片加大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基础共性技术攻关力度,编制关键技术标准、发展指南和白皮书。 开展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建设试点,培育一批行业级、企业级、项目级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政府监管平台。 鼓励建筑企业、互联网企业和科研院所等开展合作,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建筑领域中的融合应用。 6. 推广绿色建造方式。 持续深化绿色建造试点工作,提炼可复制推广经验。开展绿色建造示范工程创建行动,提升工程建设集约化水平, 实现精细化设计和施工。培育绿色建造创新中心,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应用。 研究建立绿色建造政策、技术、实施体系,出台绿色建造技术导则和计价依据,构建覆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绿色建造标准体系。 在政府投资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中全面推行绿色建造。 积极推进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探索建立研发、设计、建材和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资源回收再利用等一体化协同的绿色建造产业链。 7.推广数字化协同设计。 应用数字化手段丰富方案创作方法,提高建筑设计方案创作水平。 鼓励大型设计企业建立数字化协同设计平台,推进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修等一体化集成设计。 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提升精细化设计水平,为后续精细化生产和施工提供基础。 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在设计中应用。推进勘测过程数字化。 ∨《“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还提出:资质改革 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修订出台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大幅压减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下放企业资质审批权限,推行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和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简化各类证明事项,实现企业资质审批 “一网通办”。 加强企业资质与质量安全的联动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并在一定期限内不批准其资质申请。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资质审批后动态监管,将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问题多发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企业列为重点核查对象,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撤回。 招投标改革 进一步扩大招标人自主权,强化招标人首要责任。 积极推行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 全面推行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加大招投标活动信息公开力度,加快推动交易、监管数据互联共享。 依法严肃查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通过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做法。 造价改革 搭建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平台。 加快建立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造价数据库。 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监理 鼓励监理企业参与城市更新行动、新型城镇化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建设。 鼓励监理企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延伸阅读:2022年起,取消强制监理范围再扩大!监理注册审查不再考核职称条件、取消公示环节...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加快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大力推行电子保函。 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 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工程计价、合同管理等制度规定,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设计、施工主体责任。 以装配式建筑为重点,鼓励和引导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工程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支持工程总承包单位做优做强、专业承包单位做精做专,提高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资源配置、风险管控等综合服务能力,进一步延伸融资、运行维护服务。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推进全过程 BIM 技术应用,促进技术与管理、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 鼓励建设单位根据实施效益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给予奖励。 END"
10月1日起实施!《青岛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实施细则》发布
"10月1日起实施!《青岛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实施细则》发布2022-09-22 16:54:38103 近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发布《青岛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发布《青岛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相关专业人员: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办法》等要求,我局制定了《青岛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1日青岛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政务服务,更好地开展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实现规范化、流程化、信息化,保障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养护维修、仿古建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实施。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应以计价依据为基础,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应由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程序认真办理,不得推诿、敷衍。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六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对本市发布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一)计价政策、规范、规定; (二)各专业工程定额; (三)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及定额价目表; (四)各类造价指数、指标类信息。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包括计价依据条文解释和计价依据适用解释。 (一)计价依据条文解释是指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概念、术语、编制原则等内容所做出的说明、释疑等相关工作。 (二)计价依据适用解释是指对具体工程造价计价活动适用计价依据异议的解释工作。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分为口头解释和书面解释。对于同一问题,同时进行过口头和书面解释的,以书面解释为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咨询采取电话咨询、来访咨询和网络咨询三种方式。电话咨询和网络咨询仅适用于计价依据条文解释。 (一)电话咨询 1.电话咨询时,咨询人应如实告知计价依据解释工作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信息。 2.电话咨询集中解释时间为每周二14:00至17:00。公开服务电话:建筑装饰专业85063902、安装专业85063620、市政园林专业85066683。 (二)来访咨询 1.来访咨询时,咨询人需提交《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来访咨询申请表》(详见附件1)。所咨询的问题属于计价依据适用解释的,各方当事人需共同到场,并携带所咨询问题相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及补充协议、现场签证等资料。 2.来访咨询集中解释时间为每周四14:00至17:00。 (三)网络咨询 咨询人可登录“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工作-建筑工程-标准造价-造价计价咨询-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解释系统”进行网上咨询。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原则: (一)申请解释的问题,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计价依据中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应由建设工程造价机构直接进行解释;不能直接解释的,收到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申请及工程完整资料后,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宜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释。如遇特殊复杂性问题,可延期解释并告知咨询人延期理由和解释时间,必要时应赴现场实地勘察。 (二)对于工程设计特别复杂或特殊,计价依据中缺少明确规定,或争议涉及金额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可通过专家工作组审议形成专家工作组意见,供发承包双方计价参考。 (三)涉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或特殊施工技术方案的计价问题,可申请编制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十二条 专家工作组审议流程: (一)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与争议内容,确定专家人选,组成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由建设工程造价机构负责组织,实行一事一议,其成员优先从青岛市工程造价专家智库中遴选,人数宜为3人以上的单数。 (二)根据工作任务内容,专家审议采取分头审议、专项调研、集体讨论协商等方式形成专家工作组意见。 第十三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编制流程: (一)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是指随着设计、施工技术的发展,建设工程中采用了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或特殊施工技术方案,在使用现行计价依据不能满足工程计价需要的情况下,针对某个工程项目编制的计价依据。 (二)申请编制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于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提交《关于编制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的申请》(详见附件2)以及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方案。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工作人员到现场组织工程建设相关方参照计价依据编制有关规定编制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予受理或不予解释: (一)对申请解释的问题,有关计价依据表述清晰明确,无需进行解释的; (二)工程所在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 (三)已给出解释意见,且申请人未再提出新的证据的; (四)计价依据主编单位已做出明确解释的; (五)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做出认定的。 第十五条 计价依据解释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和记录应存档并定期进行分析、整理和汇总。对计价依据解释中的共性问题,可通过网络等相关渠道予以公布;对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或特殊施工技术方案的具体工程编制的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例如高大支模施工工艺等),定期发布典型工程案例,供工程建设各方计价时参考。 第十六条 咨询人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提交资料内容与实际不符或隐瞒有关情况的,应撤销已对其做出的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的通知》(青标价字〔2014〕8号)等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来访咨询申请单 2.关于编制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的申请 附件原文: END"
住建厅:10月底前,施工人员核酸每天一检!出入口24小时专人穿戴防护服值班
"住建厅:10月底前,施工人员核酸每天一检!出入口24小时专人穿戴防护服值班2022-09-21 16:33:48757 近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国庆假期及前后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9月19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国庆假期及前后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施工人员作为重点人群,2022年10月底前,核酸每天一检,不落一人,检测方式以内部组织检测为宜。 施工现场原则上只设一个出入口,24小时专人穿戴防护服值班,对进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登记和吉祥码、行程卡查验。 应最大限度降低居住密度,新进场人员应与原有人员分开居住,采购等外业人员应单独居住。 对于运送材料、生活物资、防疫物资等车辆,查验随车人员吉祥码、行程卡,测量体温,无异常状况的,驾驶室车窗关闭张贴封条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装卸结束后车辆立即离开工地。期间,随车人员不得下车。 ∨住建部《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强化参建各方疫情常态化防控主体责任,建设、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和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因疫情常态化防控产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抓紧抓实抓细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科学有序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 1 总则 1.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抓紧抓实抓细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科学有序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建筑业实际,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管理。 1.3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精准防控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督促参建各方严格执行各项防控措施,确保疫情常态化防控到位。 2 防控体系建设 2.1 建立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体系 各参建单位(含建设、施工、监理等)应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机构,明确疫情防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设置专职疫情防控岗位,完善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2.2 强化参建各方疫情常态化防控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总牵头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挥、协调和保障等事项。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各项工作组织实施。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开展检查并提出建议。建设、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和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方应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3 人员管理 3.1 健康管理 3.1.1 严格执行项目所在地人员管控要求,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核实项目人员身份及健康信息,不私招乱雇,不使用零散工和无健康信息的劳务人员,不得在项目之间无组织调配使用劳务人员,不得使用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隔离观察的劳务人员。 3.1.2 项目部应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参建各方聘用的所有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一人一档”制度,准确掌握人员健康和流动情况。 3.2 人员进出 3.2.1 在施工现场进口设立体温监测点,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查验,核对人员身份和健康状况。凡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应禁止其进入,并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 3.2.2 外来人员确需临时进入施工现场的,由项目部指定专人对接。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测体温、核对人员身份及健康状况等有关情况,核实无误并登记后方可进入。 3.2.3 入境人员、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密切接触者及确诊治愈出院患者等确需返回施工现场的重点人群,应在严格执行完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经核实“健康码”无误后,方可返回施工现场,并做好至少两周的健康监测和跟踪随访。 3.3 人员防护 3.3.1 项目部应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为员工配发防护用品,并建立物资台账。 3.3.2 在人员密集的封闭场所、与他人小于1米距离接触时需要佩戴口罩。在密闭公共场所工作的厨师、配菜员、保洁员等重点人群要佩戴口罩,项目部要做好日常管理。 3.4 宣传教育 3.4.1 通过宣传栏、公告栏、专题讲座、线上培训、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方式,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防疫政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着力提升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 3.4.2 加强公共卫生教育培训,引导施工现场人员养成勤洗手、常通风、科学佩戴口罩、使用公勺公筷等良好卫生习惯。 3.4.3 宣传教育应尽量选择开阔、通风良好的场地,分批次进行,人员间隔不小于1米。 4 施工现场管理 4.1 施工现场准备 4.1.1 施工现场应采取封闭式集中管理,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材料加工和存放区等区域应分离,围挡、围墙确保严密牢固,尽量实现人员在场内流动。 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标准的隔离室和隔离区。现场不具备条件的,应按标准异地设置。 4.1.2 办公场所、会议室、生活区域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应定期通风换气和清洁卫生,定期消毒,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区域)和频繁接触物品(部位)进行消毒。 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整治,消除卫生死角盲区,保证施工现场内洗手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应配备肥皂或洗手液。 在公共区域设置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垃圾桶),定期对专用垃圾桶进行消毒处理。 4.1.3 各参建单位要按照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储备适量的、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口罩、防护服、一次性手套、酒精、消毒液、智能体温检测设备等防疫物资,建立物资储备台账,确保施工现场和人员疫情常态化防控防护使用需求。施工现场人员应正确使用和存储消毒液、消毒设备、酒精等防疫物资,防止意外吞食中毒或引发火灾。 4.2 施工组织 4.2.1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时应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专篇,提出优化施工作业,减少人员聚集和交叉作业等具体举措。 4.2.2 各参建单位要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项目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要重点加强对桩基础、混凝土等关键环节质量管理,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4.2.3 对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设施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安全状况和现场防护情况加大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不留死角,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3 施工区管理 4.3.1 定期对地下室、管廊、下水道、施工机械、起重机械驾驶室及操作室等密闭狭小空间及长期接触的部位进行消毒,并形成台账。施工机械等宜采取专人专用的原则,同时优化施工现场的工序、工艺,并尽可能多的使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减少人员接触、聚集和交叉作业。需要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应予以消毒。 4.3.2 加大施工现场巡查力度,检查作业环境是否满足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其中重点区域是否消毒为必查项;检查施工人员防护防疫措施是否到位。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一时间消除防疫隐患。 4.4 办公区管理 4.4.1 严格控制同一办公场所人员数量,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办公时应尽量保持1米以上的接触距离。 4.4.2 严格控制会议频次和规模,尽量减少室内会议和缩短会议时间。 4.5 生活区管理 4.5.1 生活区距离工地较远的项目,尽量做到生活区到施工区封闭管理,鼓励安排专车接送人员上下班。合理安排生活区的出入口,入口要有专人负责测温、核对人员身份和健康状况等。 4.5.2 宿舍原则上设置可开启窗户,定期通风及消毒。每间宿舍居住人员宜按人均不小于2m2确定,尽量减少聚集,严禁使用通铺。宿舍内宜设置生活用品专柜、垃圾桶等生活设施,环境卫生应保持良好。 4.5.3 工地食堂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卫生防疫规定。食品食材的采购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建立采购物资台账,确保可追溯。严禁生食和熟食用品混用,避免肉类生食,避免直接手触肉禽类生鲜材料。严禁在工地食堂屠宰野生动物、家禽家畜。 食堂原则上采取分餐、错峰用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并且实施排队取餐人员的间距不小于1米,食堂就餐人员的间距不小于1米的安全措施,避免“面对面”就餐和围桌就餐。 食堂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期通风及消毒,严格执行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不具备消毒条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 5 应急管理 5.1 建立应急机制 项目部要坚持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疫情常态化防控应急机制,按照项目所在地分区分级标准及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适时开展应急演练,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对接属地社区、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全面落实各项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 5.2 应急处置措施 5.2.1 发生涉疫情况,应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采取停工措施并封闭现场。 5.2.2 按照应急预案和相关规定进行先期处置,安排涉疫人员至隔离观察区域,与现场其他人员进行隔离,并安排专人负责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防控专业人员的进场引导工作,保障急救通道畅通。 5.2.3 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对现场进行全面消杀。 5.2.4 根据属地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疫情防控信息。 6 监督管理 6.1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防控措施,加强对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开展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疫情常态化防控不到位、施工安全隐患和工程质量问题,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6.2 对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疫情防控信息以及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措施不当造成施工现场疫情扩散传播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7 附则 7.1 因疫情常态化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7.2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细化当地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具体措施,支持企业依法享受优惠政策,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对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文件原文:吉建管〔2022〕38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9月15日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精神,全面做好国庆假期及前后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确保施工现场不出现散发疫情,特别是聚集性疫情,现将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于省外、区域外返(来)施工现场人员,加大排查力度,对有风险区旅居史人员,严格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进行管控,符合防控要求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坚决做到“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施工人员作为重点人群,2022年10月底前,核酸每天一检,不落一人,检测方式以内部组织检测为宜,避免与社会面人员混检,最大限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应最大限度降低居住密度,新进场人员应与原有人员分开居住,采购等外业人员应单独居住。应采取分餐制,分散隔离就餐,不聚集、不扎堆。 二、施工现场作为重点机构,应加强日常管理,原则上人员非必要不得随意进出。有疫情区域,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要严格实行封闭管理。不具备封闭管理条件的,可在项目附近借用或租赁闲置房屋(如学校、宾馆、公寓、厂房、保障房等)作为员工宿舍,上下班应实行点对点通勤模式,并落实好个人防护责任。施工现场原则上只设一个出入口,24小时专人穿戴防护服值班,对进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登记和吉祥码、行程卡查验,凡发现异常状况的,禁止其进入并妥善处置。对于运送材料、生活物资、防疫物资等车辆,查验随车人员吉祥码、行程卡,测量体温,无异常状况的,驾驶室车窗关闭张贴封条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装卸结束后车辆立即离开工地。期间,随车人员不得下车。 三、加强办公室、食堂和卫生间通风换气,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应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清洁消毒,食堂、宿舍、厕所、卫生间等重点区域应加大清洁消毒频次。 四、持续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操作手册》等最新防控政策的宣贯培训,督促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开展健康教育和防疫知识培训,提高人员疫情防控意识和防控能力。 五、项目疫情防控指挥部应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现核酸检测阳性病例,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立即向所在地区疾控部门、住建部门、属地政府报告,立即封闭现场,立即隔离相关人员,立即停工,立即对其房间进行消杀。 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疫情防控责任,按照“清单化、图表化、手册化、模板化、机制化”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对于已建立的疫情防控制度和长效机制,各地、各方责任主体要遵照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16日 END"
国务院:取消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集中治理,强制披露!
"国务院:取消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集中治理,强制披露!2022-09-20 16:48:32710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2022年10月底前, 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 取消各地区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 延伸阅读: 2022年7月13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 工程招标投标中,不得设置各类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 2021年7月9日,广州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 全面取消招投标各类承包商预选库。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 2022年底前,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 严肃问责虚报还款金额或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的行为, 清理整治通过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指定机构债务凭证或到指定机构贴现进行不当牟利的行为, 严厉打击虚假还款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其他 2022年10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开展清理。 2022年底前,实现各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系统互联、信息共享。 2022年11月底前,实现95%税费服务事项“网上办”。 2022年底前,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 附原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当前,经济运行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依然较多,要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助力市场主体发展,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有力支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 (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及动态调整机制,抓紧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审批机制、监管机制,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稳步扩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范围,2022年10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开展清理,并建立长效排查机制。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出台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规范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涉及的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管理。推行工业产品系族管理,结合开发设计新产品的具体情形,取消或优化不必要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和认证。2022年10月底前,选择部分领域探索开展企业自检自证试点。推动各地区完善工业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系统,建设一批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产品鉴定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相关审批系统与质量监督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相关质量技术服务结果通用互认,推动工业产品快速投产上市。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监管,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规范。(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2022年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逐项制定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省、市、县级编制完成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深入推进告知承诺等改革,积极探索“一业一证”改革,推动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在部分地区探索开展审管联动试点,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深入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关于行政备案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持续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加强招投标全链条监管。2022年10月底前,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支持地方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取消各地区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督促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2022年10月底前,编制全国统一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规范和审查标准,逐步实现内外资一体化服务,有序推动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网上办理。全面清理各地区非法设置的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简化企业跨区域迁移涉税涉费等事项办理程序,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企业异地迁移档案移交规则。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研究制定税务、社保等配套政策。进一步提升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水平,优化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办理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 (六)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违规设置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清理调整违反法定权限设定、过罚不当等不合理罚款事项,抓紧制定规范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政策文件,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2022年底前,完成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加强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和收费项目一律实行清单管理。2022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居民用户和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严厉整治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对符合条件的终端用户尽快实现直供到户和“一户一表”。督促商务楼宇管理人等及时公示宽带接入市场领域收费项目,严肃查处限制进场、未经公示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加快健全银行收费监管长效机制,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加强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管理,设定服务价格行为监管红线,加快修订《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等予以合理优惠,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等收费。坚决查处银行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保险或理财产品等行为。鼓励证券、基金、担保等机构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推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公示收费信息,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或以评比、表彰等名义违规向企业收费。研究制定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规范管理,发挥好行业协会商会在政策制定、行业自治、企业权益维护中的积极作用。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对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清理整治情况“回头看”。(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强化口岸、货场、专用线等货运领域收费监管,依法规范船公司、船代公司、货代公司等收费行为。明确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环节的口岸物流作业时限及流程,加快推动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等多式联运改革,推进运输运载工具和相关单证标准化,在确保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推动建立集装箱、托盘等标准化装载器具循环共用体系。2022年11月底前,开展不少于100个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减少企业重复投入,持续降低综合运价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十一)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加快建立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全面提高线下“一窗综办”和线上“一网通办”水平。聚焦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积极推行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高频事项集成化办理,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构建统一的电子证照库,明确各类电子证照信息标准,推广和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等应用,推动实现更多高频事项异地办理、“跨省通办”。(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优化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等评估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区域综合评估。探索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更好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分阶段整合各类测量测绘事项,推动统一测绘标准和成果形式,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探索建立部门集中联合办公、手续并联办理机制,依法优化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对用地、环评等投资审批有关事项,推动地方政府根据职责权限试行承诺制,提高审批效能。2022年10月底前,建立投资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投融资信息对接机制,为重点项目快速落地投产提供综合金融服务。2022年11月底前,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措施。2022年底前,实现各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系统互联、信息共享,提升水、电、气、热接入服务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着力优化跨境贸易服务。进一步完善自贸协定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助力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规则。拓展“单一窗口”的“通关+物流”、“外贸+金融”功能,为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信息查询、出口信用保险办理、跨境结算融资等服务。支持有关地区搭建跨境电商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申报、物流信息跟踪、争端解决等服务。探索解决跨境电商退换货难问题,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工作流程,推动便捷快速通关。2022年底前,在国内主要口岸实现进出口通关业务网上办理。(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切实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全面推行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推动非税收入全领域电子收缴、“跨省通缴”,便利市场主体缴费办事。实行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和已发现的误收多缴退税业务自动推送提醒、在线办理。推动出口退税全流程无纸化。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强化退税风险防控,确保留抵退税安全快捷直达纳税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推行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行邮税电子缴库服务,2022年11月底前,实现95%税费服务事项“网上办”。2022年底前,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持续规范中介服务。清理规范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建立中央和省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鼓励各地区依托现有政务服务系统提供由省级统筹的网上中介超市服务,吸引更多中介机构入驻,坚决整治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2022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汇集本地区本领域市场主体适用的惠企政策。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对企业进行分类“画像”,推动惠企政策智能匹配、快速兑现。鼓励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积极推动地方和部门构建惠企政策移动端服务体系,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确保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稳岗扩岗等惠企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七)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管方式,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加快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等领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据风险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积极探索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避免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全面提升监管透明度,2022年底前,编制省、市两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违反公平执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防止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坚决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制定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日常监管行为。(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22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细化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恶意补贴、低价倾销、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严厉打击“搭便车”、“蹭流量”等仿冒混淆行为,严格规范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等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格知识产权管理,依法规范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及时查处违法使用商标和恶意注册申请商标等行为。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制度,规范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及使用,坚决遏制恶意诉讼或变相收取“会员费”、“加盟费”等行为,切实保护小微商户合法权益。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的指导,2022年底前,发布海外重点国家商标维权指南。(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 (二十一)不断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机制。建立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平台,及时了解、回应企业诉求。制定涉企政策要严格落实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要求,重大涉企政策出台前要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意见。2022年11月底前,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专项监督工作。切实发挥中国政府网网上调研平台及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平台作用,把握好政策出台和调整的时度效,科学设置过渡期等缓冲措施,避免“急转弯”和政策“打架”。各地区在制定和执行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时,不得层层加码、加重市场主体负担。建立健全重大政策评估评价制度,政策出台前科学研判预期效果,出台后密切监测实施情况,2022年底前,在重大项目投资、科技、生态环境等领域开展评估试点。(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二十二)着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务守信践诺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抓紧对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列明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等政务失信行为。2022年底前,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严肃问责虚报还款金额或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的行为,清理整治通过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指定机构债务凭证或到指定机构贴现进行不当牟利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还款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鼓励各地区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推动政务诚信履约。(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纠正各种懒政怠政等不履职和重形式不重实绩等不正确履职行为。严格划定行政权力边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出台政策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地区要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机制,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作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国务院办公厅要会同有关方面适时通报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结合工作实际加快制定具体配套措施,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为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大协调督促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经验做法,不断扩大改革成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ND"
该省发文:这两类人员可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该省发文:这两类人员可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2022-09-20 17:06:11123 近日,广东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近日,广东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申报与评审时间 2022年度全省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原则上为2023年1月至3月,2023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 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人社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 (二)对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部分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1、港澳台专业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2、对于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具有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人才,可参照粤人社规〔2019〕38号文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3、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中级、高级职称时,任职年限可在现行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基础上放宽1年。 职业资格对应职称 一级建造师对应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造师对应助理工程师 。文件原文: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精神,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度我省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2022年度全省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原则上为2023年1月至3月,2023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经备案的时间安排推进。 二、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 (一)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二)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我省2016年以来出台的各系列职称改革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具体以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知为准。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县(区)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执行,原则上要求提供2022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可根据实际自主确定年度要求。 (四)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四、申报途径和材料 (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二)对于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各级人社部门要专门设立职称申报点,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职称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省直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自由职业者通过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推荐)后直接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领域,可探索对职称评审证明材料试行告知承诺制,由个人作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经用人单位确认后替代证明。 (四)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同时提交申报电子材料。 (五)职称评审使用省人社厅统一制作的表格,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其中《广东省职称评审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 五、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1.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 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不符合申报条件。 2. 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 不符合填写规范。 4. 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 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 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六、评审组织要求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应优化完善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并在门户网站发布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清单,列明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名称、评审专业、层级、受理评审人员范围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单位、窗口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评委专家管理。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评审专家,并报所属人社部门备案。首次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或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人员数量较少、难以组建评委专家库的,可吸纳相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或本专业领域资深专家担任评审专家。新入库的评审专家需经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培训后,方可从事职称评审工作。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公示。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创新评价方式,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提高评审质量。要及时做好评后公示工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人社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 高校、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报送对应人社部门备案。 (二)对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八、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我省职称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实行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及时报告核查结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原则上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负责监管服务。广州地区的省属自主评审单位由省人社厅负责监管服务。 省人社厅将联合省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开展职称评审专项巡查。各地、各单位应组织开展职称评审质量自查工作。 (三)压实工作责任。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规定。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九、其他要求 (一)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乎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也是职称制度改革成果落实落地的具体工作。做好全省职称评审工作责任重大、政治要求高,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守牢风险底线,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风险,确保职称领域无负面舆情,保障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平稳开展。 (二)助力“稳就业”“保居民就业”。 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全省职称申报点体系,结合本地区实际,可将职称申报点设置在有能力承接申报审核工作的窗口部门或行业性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职称申报点兜底服务功能,畅通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中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各高校要完善就业指导教师职称评审机制,将相关业绩纳入高校教师评价指标。有条件的高校可将就业指导教师职称评审纳入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体系。 (三)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 各地要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度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2〕831号)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实施2022年度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加快我省乡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步伐。涉农科技、规划、建设类等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前,应有一定期限的服务农村经历,具体要求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结合行业实际研究提出。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引导人才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9〕35号)精神,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中级、高级职称时,任职年限可在现行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基础上放宽1年。 (四)进一步构建完善开放的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体系。 根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所有系列(专业)的职称。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其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港澳台专业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对于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具有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人才,可参照粤人社规〔2019〕38号文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五)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工作。 省相关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5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贯通评审可单独组织实施或结合常规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推进。地市人员应按规定程序申报,经地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 (六)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职称评审工作。 各级人社部门和职称评审委员会要研究制定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方案,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人员宣传引导、防疫物资储备和场地消毒,积极配合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防控工作,保障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申报评审各环节作出合理安排,最大限度落实“不见面”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专家评委培训可通过网络开展,面试答辩可采取远程网络答辩等多种方式进行。要公布咨询电话,鼓励通过电子邮箱、快递邮寄等接收申报材料。对于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业务,要合理统筹安排,减少办事人员等待时间,避免人员扎堆聚集。 (七)加快推进职称评价信息化建设。 按照工作部署,省人社厅将对全省职称管理平台进行整体升级改造。有条件的地市和行业可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加大资金和技术支持力度,研发本地、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系统,进一步提高职称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关于2022年度职称评审具体工作的政策问答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9月7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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