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3-06-1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2022-09-28 18:46:15975                                                           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直有关部门,厅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为组织开展好2022年度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省直有关部门、厅直属事业单位及有关单位从事住房城乡建设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  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建行规〔2020〕14号)(以下简称《基本条件(试行)》)执行。任职资历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三、申报评审方式及程序  采取网上申报与现场材料审核相结合方式进行。按照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单位)审核、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受理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凡符合《基本条件(试行)》的,应向本单位提出申报申请,经本单位同意后,登录“四川省建设工程职称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为:http://202.61.90.35:9999/)申报,或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申请个人用户注册并完成人脸识别(下载“天府通办”APP),依次点击“直通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建筑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类、认定类)/建筑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类、确认类、认定类)”—“在线申请”进入申报系统申报,并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及要求,准确如实填写各项申报信息和上传有关附件材料。认定类仅限住房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  (二)单位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资格条件、业绩成果等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按要求将申报人基本信息和业绩贡献情况在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结合申报人思想政治品德、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能力、业绩贡献等情况作出明确推荐意见,说明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申报人员检查无误后点击上报,从系统打印出带条形码、水印的申报材料,经材料审核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统一将申报材料与有关附件材料原件一并报送主管部门(单位)审核。住房城乡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查、公示、提出推荐意见,按程序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送。  (三)部门审核  1.省直部门如需委托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人员进行评审,须向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同意后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相应栏,由审核人和负责人签字、签署推荐意见、加盖省直部门公章或职称专用章,由申报单位统一报送。  2.中央在蓉企(事)业单位如需委托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对本单位在职在岗人员进行评审,须由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的人事或职改部门向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同意后,按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程序报送。  3.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省属高等院校等具备评审权限的单位,如需委托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对所属人员进行评审,须向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同意后,按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程序报送。评审结果由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规定书面函告委托单位。  请各省直部门、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等各主管部门登录“四川省建设工程职称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为:http://202.61.90.35:9999/)进行资料审核,同步在纸质材料封面“初审人”处签字,并打印所辖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情况汇总表2份。2021年未申请领取系统审核账号的主管部门,于2022年10月10日前将《全省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主管部门(单位)工作通讯录》(见附件)盖章扫描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邮箱(scszjtzgb@163.com),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将系统审核账号反馈各单位。  (四)复核受理。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受理。  (五)破格评议。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抽取2名同行专家对破格申报人员进行主审,召开同行专家破格推荐会,同意破格的进入评审程序。  (六)评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组织评审,评审包括:答辩、专业组会评议、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  申报中级职称须参加答辩的人员,按照《基本条件(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的范围执行。答辩时间、地点和人员名单,届时将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文件通知”栏和“四川建设发布”微信公众号通知。  (七)公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住房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印发文件,并通知各主管部门领取任职文件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各主管部门要及时转交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装入个人档案,妥善做好任职文件和评审表的保管工作,职称电子证书可自行登陆“四川人社”APP查询并下载。凡评审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复议,其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请单位和个人妥善保留相关原始材料。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网上信息和纸质材料。  (一)网上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培训经历、工作经历、学历学位信息、破格推荐信息、任职前业绩、任职后业绩、学术论文、技术职务、推荐意见、公示情况、推荐材料、工作总结及相关附件等。  (二)纸质材料。纸质材料为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后打印,并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不得人为改动或换页、加页。申报材料务必与网上信息一致,否则视为弄虚作假。因申报材料不清晰、不完整、不全面而影响评审结果的,责任由申报人自负。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评审申报材料目录》1份。  2.建设工程中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材料1份。  3.《四川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推荐表》、本人的破格申请各1份(仅需破格人员提供)。  4.省直部门(单位)须出具委托评审函1份;央企、中央在蓉单位、省属高校须提供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1份。相关委托评审函需在10月24日前报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逾期将不再接受委托申报材料。  (三)装订要求。所有材料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并用白色封面胶装成一册,纸质材料装订时将《评审申报材料目录》作为封面,未按要求装订的申报资料不予受理。  (四)其他要求。相纸冲印的近期标准一寸免冠照1张,粘贴在“基本情况”页指定位置。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2000字,一般以期刊代码“TU”作为认定依据,英文文章应同时提供中文翻译文本。使用未发表的论文、技术报告、课题研究报告、施工或调试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案例分析报告申报的,要求具有技术阐述,数据齐全、准确,文字通顺,格式和结论正确,字数不少于2000字。  五、评审费用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规定,申报中级职称评审费140元,参加答辩人员另交答辩费60元;初级职称每人收取评审费100元。  六、申报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网上申报截止时间。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24:00(逾期不得补报)。  (二)现场收件截止时间。各单位根据以下报送时间安排,结合自身工作情况自行确定并对外公布本地区和单位现场收件截止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间报送审核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和情况汇总表(2份,加盖单位公章或职称专用章),逾期不再受理。  2022年10月24日,省直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  2022年10月25日,中央在蓉企(事)业单位、省属高校。  (三)资料补正截止时间。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负责职称材料审查的部门(单位)须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时限。系统修改补正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26日24:00,补正资料现场收件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27日16:00,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四)住房城乡建设厅职称申报评审受理地点。省建设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三楼,地址为成都市致民路21号。  七、提示事项  (一)加强政策宣传学习。住房城乡建设厅已通过官方网站设置的“职称政策”专栏,对《基本条件(试行)》等政策予以解读。申报人员务必认真学习领会《基本条件(试行)》,仔细阅读系统中的填表说明和备注栏内容,做好系统填报及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基本条件(试行)》请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职称政策”专栏查阅或下载。  (二)准确选择申报专业和类别。职称评审对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进行综合评价,申报人要通过材料(业绩成果、个人总结、学术成果等)、答辩等方式,将本人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的业绩、技术成果及所起的作用充分展现出来。申报人要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专业知识、技术能力、业绩及技术成果,以及申报系统中的工作类别说明和专业适用范围,在相应的工作类别(建设设计、建设施工、建设管理)栏准确选择申报专业。  (三)严肃申报工作纪律。申报人在申报时须严肃、慎重签署诚信承诺书,对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性负责。资格审查贯穿申报评审全过程,在申报评审各阶段发现提供的各类证书、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及有关证明材料等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申报材料中存在《建筑学研究前沿(中文版)》、《工程管理前沿(中文版)》等冒名或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经第三方检测平台查实论文存在学术造假行为,均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申报评审资格,失信人将被记入四川省建设工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申报人员需是本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人所在单位通过查询档案,结合技术能力、业绩贡献、现实表现、公示结果等情况,严格按照审查、公示等程序,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作出推荐意见,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向主管部门通报,严肃处理。  (四)严格核查材料。各审核部门、单位要严把审核、复核关口,材料审查审核各环节应重点对申报资格及学历证、职称证等要件进行核验,对不符合基本条件、要件、材料规范等要求的不予推荐和受理。2001年以来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含学历证明书)(包括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教育、开放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等),需申请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线验证有效期设置为6个月及以上);2001年以前的高等教育学历或2001年以后无法申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申报人,须配合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涉及《基本条件(试行)》学位条件的申报人员须配合提供“学位认证电子报告”,上述相关材料均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s://www.chsi.com.cn/)”申请。  八、重要提示  职称评审是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的一次重要检验,申报人员应亲自申报。社会上一些不法中介机构在职称申报期间,以职称申报咨询服务、代发论文等为由,乱收费、弄虚作假,请申报人员务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附件:全省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主管部门(单位)工作通讯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3日                                     END"

住建厅:总监最多任职不得超过三个项目!需进行人脸识别考勤

2023-06-11

"住建厅:总监最多任职不得超过三个项目!需进行人脸识别考勤2022-09-27 17:06:02158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加强我区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加强我区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明确: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在多个项目担任项目总监时,必须在每个项目配备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对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发生质量安全重大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有一票否决的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除依法进行处理外,限制其承接工程。  现场监理部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在项目现场履职,在岗履职期间要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通过实名制通道进出施工现场并进行人脸识别考勤。  对取得资质的监理企业,自治区住建厅将对其企业经营和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重点核查: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存在违法违规市场行为和发生不良行为较多的企业,对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将其清理出宁夏建筑市场。  ∨  此前,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单位履职尽责管理的通知》,明确:  1总监理工程师应保证到岗率:  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且项目最多不超过三项,地点应在同一城镇区域内。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代替总监理工程师履行必须由总监履行的职责,包括审核、签字、组织验收以及参与实名制考核等。  坚决杜绝总监理工程师跨区域任职、无法到岗履职尽责的情况发生。  2对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求:  监理项目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  其他配套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确有能力的,可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兼职不得超过三个,且项目地点在同一城镇区域内。  3即将开展明察暗访:  省住建厅将从8月中旬开始对全省工程项目进行明察暗访,对监理单位未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将直接下达执法建议书。  文件原文:  各市(县)质监站、安监站、建管站,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宁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和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水平,促进我区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我区建筑市场现状,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区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请各单位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至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市场服务科。  电子邮箱:zzscfwk@163.com  联系人: 伍龙电话:0951—5179509  附件:《关于加强我区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  2022年9月22日关于加强我区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和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水平,落实监理企业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质量安全责任,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区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凡在我区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企业和监理人员,必须在依法取得监理企业资质和监理人员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资质资格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业务,按照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我区建筑工程监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建筑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履行监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各市、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对取得资质的监理企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其企业经营和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重点核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存在违法违规市场行为和发生不良行为较多的企业,对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将其清理出宁夏建筑市场。  第五条 注册地不在宁夏的监理企业在我区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外地企业进宁信息报送业务,外地企业所报送的企业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当企业资质、业务负责人等主要信息变化时,应及时对其企业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理企业的日常监管。监理企业开展监理业务期间,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我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当出现本意见第十八条3、4、5三种违法情节时,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通报至资质核发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企业资质进行降级或撤销;必要时也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示。  第七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项目法人书面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监理过程中因监理单位主观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监理企业应加强对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学习,及时准确的掌握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程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和执业人员责任制,全面提升监理企业管理能力和技术业务水平。  第九条 监理企业应配备符合其资质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须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的要求,取得相应的上岗执(从)业资格,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由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凭退休证明和聘用合同上岗履职。  第十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第十一条 为维护监理市场秩序,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严禁监理企业通过恶意压价、签订阴阳合同、围标串标等行为进行恶意竞争。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变更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提交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换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变更总监理工程师:  1.因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由建设单位提出更换的;  2.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应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处罚文书);  3.因个人信用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  4.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应有三级医院出具的证明);  5.个人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第十三条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在多个项目担任项目总监时,必须在每个项目配备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的资格,且必须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授权的第三方机构或企业进行监理业务培训,培训成绩合格后才能上岗从业。  第十五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监理规划和工程规模等要求,合理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人员配备数量人员数量配置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置管理办法》(宁建(<规>发﹝2022﹞2号)执行。  第十六条 现场监理部人员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监理委托合同》要求在项目现场履职,在岗履职期间要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通过实名制通道进出施工现场并进行人脸识别考勤。  第十七条 加强监理企业信用建设和评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理市场监管,建立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监理企业资质、执业人员资格的评定、升级、增项以及招投标联动机制。完善信用监管手段,严格依据《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各方责任主体良好业绩、不良行为评价标准》,加强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诚信信息管理,及时记载公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建筑市场和工程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建立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发生质量安全重大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有一票否决的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除依法进行处理外,限制其承接工程。  监理单位如有下列行为应列入黑名单管理: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监理企业资质的;  2.发生转包监理项目、出借监理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3.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监理单位被认定负有主要责任的;  4.所监理的项目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监理单位被认定负有主要责任的;  5.所监理的项目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监理单位被认定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十九条 实行监理报告制度。监理企业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试行办法》(宁建发〔2017〕30号)和《宁夏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实施细则(试行)》(宁建(<建>发﹝2019﹞28号)。项目监理机构和执业人员应严格履行现场监理职责,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拒不签收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监理企业报告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应及时查处。  第二十条 加强工程监理实施过程监管,实行监理执业人员到位情况检查制度。监理企业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或合同约定派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和开展监理业务必备的工程质量检测工具和设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等监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资料签认制度。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建立完善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监理文件资料。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各自职责对质量安全资料进行签认,签认的内容必须及时、准确、可追溯,严格落实“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未经签认的建设质量安全资料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及备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监理单位创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为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监理管理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宁建<建>发﹝2013﹞21号)和《关于加强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若干管理规定》(宁建<建>发﹝2014﹞53号)同时废止。                                     END"

2022年底前,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至少提前30天发布招标计划,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现网上办理

2023-06-11

"2022年底前,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至少提前30天发布招标计划,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现网上办理2022-09-23 17:25:411752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2022年10月底前,  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  取消各地区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  上个月,发改委等13部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提出:  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日前,广东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的通知》。  上个月,发改委等13部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意见》共提出5方面20条具体政策举措。《意见》重点如下:招标人可自主确定中标人  切实保障招标人在在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  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  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  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严禁设置投标报名  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重点关注异常低价投标  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发现评分畸高畸低、异常低价投标等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复核纠正。  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充分论证  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严厉打击“标王”“陪标专业户”“抱团”投标  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  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  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附原文:粤发改法规函〔2022〕1484号  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港口、轨道交通)、水利(水务)、农业农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能源主管部门,省及各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等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体系,深入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  (一)制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  制定《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明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功能,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等过程标准和要求,推进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行政监管系统数据对接,实现信息交互和资源共享。(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编制电子招标投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范本  规范全省招标投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内容和格式,编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招标投标公告公示范本。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及时更新信息发布模板和发布指引,引导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布的范本发布招标投标信息。(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出台远程异地评标办法  制定《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暂行办法》,从组织管理、设施及场地安排、专家抽取、评标、费用支付及资料归档、应急处理措施等方面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进行规定,促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评标专家等资源跨地区共享,实现省内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标准化、规范化。(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档案管理  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制定《广东省电子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对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电子文件的形成、归档、管理、利用与销毁进行规定,保障电子招标投标档案的真实、完整及安全性。(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修订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标准与服务标准  ,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建设要求,包括功能区域划分、配套设施要求、提供服务类型、服务基本规程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各项服务,满足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需要。(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一)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  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推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招标计划可采用定期或适时的发布方式,发布时间应提前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30日,发布内容包括招标人(项目法人)、项目名称、招标内容、合同估算金额、招标公告预计发布时间等内容。计划2023年1月1日后发布招标公告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上述规定提前发布招标计划,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计划提前发布时间早于本通知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获得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不足一个月的项目,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招标活动的,可不发布招标计划。编制全省统一的招标计划发布范本。招标计划应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相关信息与“粤公平”等平台实时共享。鼓励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布招标计划。(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纵深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加快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招标公告公示、招标文件发布、投标、开标、评标专家抽取、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和变更、文件归档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优先选择具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条件的平台系统开展招标投标交易活动。鼓励支持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方式进行招标。2022年底前,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进场交易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加强指引,引导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电子化方式进行招标,并对相关情况做好记录。(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对实现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现网上办理。(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广远程异地评标活动  积极推广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机制,鼓励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进一步扩大抽取范围,不限评标专家常驻地、意向评标地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解决个别专业评审专家数量不足等问题。(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扩展公共服务平台支撑  强化“粤公平”统一服务门户、统一身份认证、统一数据共享、统一项目赋码、统一服务评价、场地音视频管理等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和运营保障,优化与信用中国、信用广东、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东省在线投资审批平台等系统数据联动。推广移动数字证书应用,加快各类涉市场主体使用电子签名、签章、加密、解密场景对接移动数字证书,实现市场主体“一证通办”。积极推行电子保函,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要全面上线应用电子保函服务,实现电子保函在线办理、在线提交、在线核验、在线申请理赔等服务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限制或指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保函(保险)服务机构接入以及提供服务,不得要求招标投标市场主体重复注册和认证,不得借平台优势、软件开发等便利条件等设置技术壁垒,变相垄断经营和违规收取费用。推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与国库支付系统信息共享,实现工程款支付线上查询、监管。(完成时限:2023年6月30日前,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财政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智慧监管  加快广东省招标投标在线监管平台提升改造,依托“粤公平”采集电子招投标活动全过程数据,推动招标投标系统的开标、评标等环节音视频数据接入监管平台,实现全流程在线监管。建立大数据监管机制,利用智能监测、大数据预警等手段,对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活动进行记录、预警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自动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部门联动与评估考核  (一)加强统筹协调  各地各部门要将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工作作为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严格落实部门职责分工,定期调度工作进展,督促抓好工作落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等行政监督部门,进一步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协调解决招标投标电子化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加强对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化交易系统建设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快系统升级改造,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提供支撑。各地级以上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各单位要密切协调配合,提升工作合力,形成高效运转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实现我省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目标。  (二)压实工作责任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的关键主体。各地级以上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会同行政监督部门摸清现状,针对性提出细化的解决方案和具体措施,切实抓好组织落实。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的监管。  (三)强化评估考核  将各地市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情况纳入我省营商环境评价,重点对各行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电子化覆盖面、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各环节电子化程度、进场交易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占比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建立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推进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各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地市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的地市提出整改要求。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广东省能源局2022年9月9日                                     END"

工程师职称等级划分!

2023-06-11

"工程师职称等级划分!2022-09-22 16:22:38120                                                           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速看!  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般有两种说法:  1、第一种是初级工程师职称、中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职称三个等级。  2、第二种是初级工程师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工程师职称、高级工程师职称(副高级、正高级)五个等级。  当然这两种说法是都对,细分就是五个等级。  那么各等级职称评选条件又是什么呢?01  一、助理工程师(初级)  (1)技工院校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  (2)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取得技术员工程师职称,从事工程类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3)大专学历,取得技术员工程师职称,从事工程类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4)学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实习一年,经考核合格;  (5)硕士或二级学士学位。  二、工程师(中级)  (1)技工院校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  (2)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工程类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3)学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工程类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4)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工程类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5)具有博士学位。  三、高级工程师(高级)  (1)技工院校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  (2)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从事工程类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3)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类本专业工作满2年。02  一、技术员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二、助理工程师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三、工程师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5)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四、高级工程师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4)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具体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五、正高级工程师  1.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3)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2.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工程师职称详解  高级职称  01、什么是高级职称?  职称,一般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三个级别。但往往高级职称又分为副高级职称和正高级职称两大类。  职称最初源于职务名称,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就学术而言,它具有学衔的性质;就专业技术水平而言,它具有岗位的性质。  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何种专业技术职称,表明他具有何种学术水平或从事何种工作岗位,象征着一定的身份和地位。  职称  02、取得方式  职称的取得可通过包括认定、评审、国家统一考试(以考代评)、职业资格对应等方式。  职称评审:  职称评审是指已经经过初次职称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过一定工作年限后,在任职期内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须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并且经过一些基本技能考试(如:称职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向本专业的评审委员会评委提交评审材料,经过本专业的专业评委来确定其是否具备高一级职称资格。  以考代评:  “以考代评”是指,在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卫生、会计、审计、统计、经济、计算机软件、翻译、出版、土建),不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评审工作,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一律参加考试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条件  03、申报条件  职称认定的级别和对应学历要求:  初级:专科毕业满3年或本科毕业满1年,专业对口。  中级:研究生毕业满3年(个别地区满2年)  职称评审的级别和对应学历要求:  1.初级:专科毕业满3年或者本科毕业满1年  2.中级:研究生毕业满3年、专科毕业满7年、本科毕业满5  年、专业对口(个别地区要求有助理职称)  3.高级: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满5年。  申报材料  04 申报材料  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评审所需材料:  1、主管单位审核推荐函1份(同时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汇总表》及EXCEL格式电子版)。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2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简表》一式20份;  3、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公示证明1份;  4、申报人参加工作时的合格学历证书和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申报人现有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申报人《聘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8、申报人外语统考合格证或免试证明材料;(参照陕人发【2007】52号、陕人发【2007】121号文件规定)  9、申报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材料;(参照陕人办发【2005】34号文件规定)  10、申报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11、申报人二寸近期彩色照片4张;(评审表贴3张,另交1张)  12、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论文或著作原件;(中级至少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高级3篇至少2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13、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  14、申报系列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其它能代表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职称用途  05、职称用途  1、对于个人来说:工作求职、升职加薪、积分落户、领取补贴、退休福利....2、对于企业来说:资质升级、工程投标、企业上市、人才引进、申请高新企业....                                     END"

重磅!住建部发文:未来5年建筑业大方向定了,10个关键词!

2023-06-11

"重磅!住建部发文:未来5年建筑业大方向定了,10个关键词!2022-09-22 16:45:502172                                                           住建部发文:未来5年建筑业大方向定了!  10个关键词:  支柱产业、转型升级、拉动内需  装配式、智能化装备、机器代人、智能控制造楼机、全产业链  工程总承包企业、CIM  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附于文尾),提出  “大力发展建筑工业化为载体,以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为动力,创新突破相关核心技术,加大智能建造在工程建设各环节应用,形成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效益和品质,有效拉动内需,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1、加快培育具有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形成以工程总承包企业为核心、相关领先企业深度参与的开放型产业体系。  到2025年,形成一批智能建造龙头企业,引领并带动广大中小企业向智能建造转型升级,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  各地要将现有各类产业支持政策进一步向智能建造领域倾斜,加大对智能建造关键技术研究、基础软硬件开发、智能系统和设备研制、项目应用示范等的支持力度。  2、加快建筑工业化升级。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立以标准部品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  在建造全过程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集成与创新应用。  提升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  加快打造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推广应用钢结构构件智能制造生产线和预制混凝土构件智能生产线。  3、提升信息化水平。  加快部品部件生产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广应用数字化技术、系统集成技术、智能化装备和建筑机器人,实现少人甚至无人工厂。  以钢筋制作安装、模具安拆、混凝土浇筑、钢构件下料焊接、隔墙板和集成厨卫加工等工厂生产关键工艺环节为重点,推进工艺流程数字化和建筑机器人应用。  推动在材料配送、钢筋加工、喷涂、铺贴地砖、安装隔墙板、高空焊接等现场施工环节,加强建筑机器人和智能控制造楼机等一体化施工设备的应用。  在装配式建筑工厂打造“机器代人”应用场景,推动建立智能建造基地。  ∨  住建部官网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其中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加快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  1. 完善智能建造政策和产业体系。  实施智能建造试点示范创建行动,发展一批试点城市, 建设一批示范项目,总结推广可复制政策机制。  构建先进适用的智能建造标准体系。  发布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服务典型案例,编制智能建造白皮书,推广数字设计、智能生产和智能施工。  培育智能建造产业基地,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形成涵盖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  2. 夯实标准化和数字化基础。  图片完善模数协调、构件选型等标准,建立标准化部品部件库,推进建筑平面、立面、部品部件、接口标准化,推广少规格、多组合设计方法,实现标准化和多样化的统一。  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工程全寿命期的集成应用, 健全数据交互和安全标准,强化设计、生产、施工各环节数字化协同,推动工程建设全过程数字化成果交付和应用。  3. 加快建筑机器人研发和应用。  图片加强新型传感、智能控制和优化、多机协同、人机协作等建筑机器人核心技术研究,研究编制关键技术标准,形成一批建筑机器人标志性产品。  积极推进建筑机器人在生产、施工、维保等环节的典型应用,重点推进与装配式建筑相配套的建筑机器人应用,辅助和替代“危、繁、脏、重”施工作业。  推广智能塔吊、智能混凝土泵送设备等智能化工程设备。  4.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构建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和生产体系,推动生产和施工智能化升级,扩大标准化构件和部品部件使用规模,提高装配式建筑综合效益。  完善适用不同建筑类型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体系,加大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消能减震、预应力技术集成应用。  完善钢结构建筑标准体系,推动建立钢结构住宅通用技术体系,健全钢结构建筑工程计价依据, 以标准化为主线引导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发展。  积极推进装配化装修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的应用。  大力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积极推进高品质钢结构住宅建设,鼓励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  培育一批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  5.打造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  图片加大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基础共性技术攻关力度,编制关键技术标准、发展指南和白皮书。  开展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建设试点,培育一批行业级、企业级、项目级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政府监管平台。  鼓励建筑企业、互联网企业和科研院所等开展合作,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建筑领域中的融合应用。  6. 推广绿色建造方式。  持续深化绿色建造试点工作,提炼可复制推广经验。开展绿色建造示范工程创建行动,提升工程建设集约化水平, 实现精细化设计和施工。培育绿色建造创新中心,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应用。  研究建立绿色建造政策、技术、实施体系,出台绿色建造技术导则和计价依据,构建覆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绿色建造标准体系。  在政府投资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中全面推行绿色建造。  积极推进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探索建立研发、设计、建材和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资源回收再利用等一体化协同的绿色建造产业链。  7.推广数字化协同设计。  应用数字化手段丰富方案创作方法,提高建筑设计方案创作水平。  鼓励大型设计企业建立数字化协同设计平台,推进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修等一体化集成设计。  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提升精细化设计水平,为后续精细化生产和施工提供基础。  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在设计中应用。推进勘测过程数字化。  ∨《“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还提出:资质改革  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修订出台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大幅压减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下放企业资质审批权限,推行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和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简化各类证明事项,实现企业资质审批 “一网通办”。  加强企业资质与质量安全的联动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并在一定期限内不批准其资质申请。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资质审批后动态监管,将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问题多发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企业列为重点核查对象,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撤回。  招投标改革  进一步扩大招标人自主权,强化招标人首要责任。  积极推行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  全面推行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加大招投标活动信息公开力度,加快推动交易、监管数据互联共享。  依法严肃查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通过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做法。  造价改革  搭建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平台。  加快建立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造价数据库。  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监理  鼓励监理企业参与城市更新行动、新型城镇化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建设。  鼓励监理企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延伸阅读:2022年起,取消强制监理范围再扩大!监理注册审查不再考核职称条件、取消公示环节...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加快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大力推行电子保函。  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  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工程计价、合同管理等制度规定,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设计、施工主体责任。  以装配式建筑为重点,鼓励和引导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工程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支持工程总承包单位做优做强、专业承包单位做精做专,提高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资源配置、风险管控等综合服务能力,进一步延伸融资、运行维护服务。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推进全过程 BIM 技术应用,促进技术与管理、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  鼓励建设单位根据实施效益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给予奖励。                                     END"

10月1日起实施!《青岛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实施细则》发布

2023-06-11

"10月1日起实施!《青岛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实施细则》发布2022-09-22 16:54:38103                                                           近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发布《青岛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发布《青岛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相关专业人员: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办法》等要求,我局制定了《青岛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1日青岛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政务服务,更好地开展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实现规范化、流程化、信息化,保障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养护维修、仿古建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实施。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应以计价依据为基础,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应由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程序认真办理,不得推诿、敷衍。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六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对本市发布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一)计价政策、规范、规定;  (二)各专业工程定额;  (三)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及定额价目表;  (四)各类造价指数、指标类信息。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包括计价依据条文解释和计价依据适用解释。  (一)计价依据条文解释是指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概念、术语、编制原则等内容所做出的说明、释疑等相关工作。  (二)计价依据适用解释是指对具体工程造价计价活动适用计价依据异议的解释工作。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分为口头解释和书面解释。对于同一问题,同时进行过口头和书面解释的,以书面解释为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咨询采取电话咨询、来访咨询和网络咨询三种方式。电话咨询和网络咨询仅适用于计价依据条文解释。  (一)电话咨询  1.电话咨询时,咨询人应如实告知计价依据解释工作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信息。  2.电话咨询集中解释时间为每周二14:00至17:00。公开服务电话:建筑装饰专业85063902、安装专业85063620、市政园林专业85066683。  (二)来访咨询  1.来访咨询时,咨询人需提交《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来访咨询申请表》(详见附件1)。所咨询的问题属于计价依据适用解释的,各方当事人需共同到场,并携带所咨询问题相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及补充协议、现场签证等资料。  2.来访咨询集中解释时间为每周四14:00至17:00。  (三)网络咨询  咨询人可登录“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工作-建筑工程-标准造价-造价计价咨询-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解释系统”进行网上咨询。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原则:  (一)申请解释的问题,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计价依据中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应由建设工程造价机构直接进行解释;不能直接解释的,收到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申请及工程完整资料后,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宜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释。如遇特殊复杂性问题,可延期解释并告知咨询人延期理由和解释时间,必要时应赴现场实地勘察。  (二)对于工程设计特别复杂或特殊,计价依据中缺少明确规定,或争议涉及金额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可通过专家工作组审议形成专家工作组意见,供发承包双方计价参考。  (三)涉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或特殊施工技术方案的计价问题,可申请编制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十二条  专家工作组审议流程:  (一)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与争议内容,确定专家人选,组成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由建设工程造价机构负责组织,实行一事一议,其成员优先从青岛市工程造价专家智库中遴选,人数宜为3人以上的单数。  (二)根据工作任务内容,专家审议采取分头审议、专项调研、集体讨论协商等方式形成专家工作组意见。  第十三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编制流程:  (一)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是指随着设计、施工技术的发展,建设工程中采用了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或特殊施工技术方案,在使用现行计价依据不能满足工程计价需要的情况下,针对某个工程项目编制的计价依据。  (二)申请编制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于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提交《关于编制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的申请》(详见附件2)以及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方案。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工作人员到现场组织工程建设相关方参照计价依据编制有关规定编制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予受理或不予解释:  (一)对申请解释的问题,有关计价依据表述清晰明确,无需进行解释的;  (二)工程所在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  (三)已给出解释意见,且申请人未再提出新的证据的;  (四)计价依据主编单位已做出明确解释的;  (五)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做出认定的。  第十五条  计价依据解释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和记录应存档并定期进行分析、整理和汇总。对计价依据解释中的共性问题,可通过网络等相关渠道予以公布;对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或特殊施工技术方案的具体工程编制的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例如高大支模施工工艺等),定期发布典型工程案例,供工程建设各方计价时参考。  第十六条  咨询人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提交资料内容与实际不符或隐瞒有关情况的,应撤销已对其做出的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的通知》(青标价字〔2014〕8号)等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来访咨询申请单  2.关于编制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的申请  附件原文: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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