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的上位法规刚刚发布!

2023-06-11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的上位法规刚刚发布!2023-01-11 10:29:03243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2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日  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既包括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非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也包括引导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对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经营性项目。  本市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撬动社会资金形成更多有效投资,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本市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或者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作为投资主体直接组织建设。对于政府事权范围内的非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作为项目全部或者部分资本金,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作为直接投资主体或者主体之一组织建设。资本金注入所形成的国有产权,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投资补助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限额或者比例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使用的中长期贷款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是本市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审批管理、投资计划编制实施等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本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及本市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须纳入市重大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落实报建审批手续和建设条件,具备一定前期工作深度后按程序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前应按程序报市政府审议。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划分标准及审批程序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获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时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估: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前,应当根据需要开展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式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附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相关许可、审查意见等。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需包括国家及本市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后,按照规定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申报理由和政策依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实施后预期效果,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取得的相关许可、审查意见等。  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应当用于续建或者计划新开工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十八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或者前期方案设计深度已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的,可直接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对国家或者本市已明确任务分工,建设内容和投资标准统一的项目,可下达专项建设任务,按照“制定任务、下达资金、检查验收”的方式管理;  (三)对建设内容单一、建设地点分散、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简化审批手续,直接审批达到初步设计概算深度的实施方案;  (四)其他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可简化报批文件和程序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统筹平衡,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按照《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要求,主动接受人大审查监督。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根据项目审批手续和工程建设进度,分批次安排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符合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条件等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做好资金拨付基础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项目成本全周期管控,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把控功能需求与建设规模。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变更程序。  对未履行变更程序且结算超过批复投资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审计局组织专项审计,审计报告抄送纪检监察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三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用监管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ND"

取得一级建造师,可以申报副高吗?官方明确了

2023-06-11

"取得一级建造师,可以申报副高吗?官方明确了2023-01-10 14:42:07155                                                             湖北省住建厅发布了《建筑工程专业职称申报常见问题解答(2022年版)》,其中一个问题是:  1.问:今年的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与往年是否一致,申报人员和单位审核人员应如何具体操作?  答:今年的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在往年的系统上进行了改造升级,请按照《关于报送2022年度湖北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中个人网报入口访问网址http://59.175.218.201:8501后,在“个人帐号登录入口”下方点击查看“《系统操作手册》”,按照《系统操作手册》的说明进行具体操作。  2.问:纸质申报材料可以在受理时间内随时进行报送吗?  答:鉴于目前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和疫情的反复性,请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员严格服从相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务必按照《省住建厅受理评审纸质材料时间安排表》规定的日期按时集中报送(必须由各市州职改办、省直相关单位人事或选派代表集中报送)纸质材料,未按照《时间安排表》进行报送材料的,逾期一律不予受理,由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员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问:省住建厅职改办受理建筑工程专业职称评审范围是哪些?  答:受理建筑工程正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范围是2022年度我省企事业单位在岗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东湖高新区等已下放评审权限的单位职工);受理建筑工程副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范围是全省企事业单位在岗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武汉市、宜昌市、襄阳市、东湖高新区、中南工程咨询设计集团等已下放评审权限的单位职工);受理中、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范围只限于省属企事业单位在岗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中南勘察设计院、中南建筑设计院、省能源集团、省工建集团、省联投集团等已下放评审权限的省属单位职工)。  4.问:在汉非公有制单位人员在哪里申报?  答:在汉非公企业申报人员由用人单位审核、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推荐到工作单位注册纳税所在地或个人社保缴纳所在地(个人社保须在当地缴纳满一年以上)的高评办参加相应级别职称评审。  5.问:省属企业的劳务派遣制员工,应该如何申报职称?  答:劳务派遣制人员,由劳务关系所在单位推荐到单位注册纳税地的高评办参加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用人单位对其业绩材料进行审核、公示。  6.问:2020年通过了建筑工程专业水测考试,现在新的评审条件中没有建筑工程子专业,请问该如何申报?  答:因新老评审条件对专业进行了调整,为平稳过渡:凡通过了2020年建筑工程专业水测的专技人员,经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批准后,可申报与实际从事工作相近专业。  7.问:2020年通过了工程管理专业水测考试,实际从事的是工程检测专业,请问这次可以申报工程检测专业的职称吗?  答:因新老评审条件对专业进行了调整,为平稳过渡:凡参加了2020年保留的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结构、给排水、建筑电气、暖通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岩土工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11个子专业测试的专技人员,坚持“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申报专业应与水测专业一致。若本人实际从事的专业与新增专业相符,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审核批准后,申报新增专业的职称评审。  8.问:我是2019年6月全日制理工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尚未取得初级职称,今年可以申报中级职称吗?  答:按照鄂职改办函〔2018〕20号文的规定,结合新条件要求,理工类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评审确认。2019年6月全日制理工类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申报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尚未取得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经用人单位年度考核合格后可参加中级职称评审。  9.问:我一直在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建筑工程专技工作,目前尚未取得初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吗?  答:按照鄂职改办〔2011〕10号文规定,毕业后一直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尚未认定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符合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  10.问:2018年取得了一级建造师,现在可以申报对应专业的副高吗?  答:我省2018年建立了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鄂人社发〔2018〕30号),取得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视同取得建筑工程专业中级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但还需要满足评审条件中学历资历、能力业绩等条件。2018年取得一级建造师,因年限未满五年,2022年不能申报副高。  11.转评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专业技术人员因岗位变动、专业调整后,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符合现专业技术岗位能力业绩条件的,可以申报平级转评。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原职称专业与现申报职称专业相近、岗位职责相关联的,原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聘任年限可累计计算,原岗位工作业绩可作为晋升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度不得同时转评和晋升,同一年度不得申报两个及两个以上专业职称。  12.问:2017年12月30日取得的中级职称,现在可以申报副高职称吗?  答:职称评审中所有涉及时间的计算,均以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准。任职资格时间计算截止到2022年12月8日。2017年12月30日取得的中级职称,还未满5年,不能申报2022年副高职称。  13.问:网上申报和送纸质材料具体是什么时候?纸质材料具体送到哪里去呢?  答:网上申报时间:2022年11月4日8:30—11月22日17:30,到截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关闭。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网上材料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纸质材料。  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2年11月23日—12月8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纸质材料受理地点: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省住建厅政务服务大厅一楼14号窗口。  14.问:职称证书如何领取?  答:根据省职改办《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称电子证书的通知》(鄂职改办〔2022〕43号)规定,从2021年度开始,全省范围内经各有关单位批准取得的高、中、初级职称,全面实行职称电子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以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经过实名认证登录后,进入“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查验”事项,点击“在线办理”进行电子证书的查验后,即可领取个人职称电子证书,同时,还可以下载电子证书。相关信息请及时关注省住建厅官网职称评定专栏通知。                                     END"

住建部发布资质申请新通知,将对建筑从业者产生何种影响?

2023-06-11

"住建部发布资质申请新通知,将对建筑从业者产生何种影响?2023-01-10 15:49:59180                                                           近期,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后称《通知》),在《通知》中明确指出:  近期,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后称《通知》),在《通知》中明确指出: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通知》相关问题解答  问1:根据《通知》,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具体考核指标是什么?  根据《通知》说法,简单来说,企业要申请二级资质,企业的技术负责人跟注册资金需要按照二级的资质标准要求来核定,其余条件则是满足三级的资质标准要求即可。  以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为例,考核如下指标:  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  (2)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  (2)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3)企业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0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2)5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3)摊铺宽度4.5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  (4)8吨以上压路机5台;  (5)1立方米以上挖掘机2台;  (6)120千瓦以上平地机2台;  (7)30吨以上吊车1台。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道工程(或桥梁工程或隧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2)铁道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30人。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4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  (1)打桩船;  (2)起重船;  (3)总装机功率1200千瓦以上挖泥船;  (4)2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32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通信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通信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3)企业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石油化工(或(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石油炼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艺或化工设备)、结构、电气、机械和自动控制等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资产: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  厂房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2)结构、机械、焊接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焊工、油漆工、起重信号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问2:申请时企业资产需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具体指什么?  (1)净资产:  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2)厂房:  钢结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产还需考核厂房,要求达到15000平方米。  厂房可以企业自有,也可以租赁。  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  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  问3:申请时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具体指什么?  其他指标还包含如注册人员数量、对应职称人员数量、所要求的技术工人数量、技术装备要求等。此处为大家展示三级标准里对注册人员的相应要求:  (1)三级标准里没有说明是几级注册建造师的,用一级或二级均可。  (2)一级注册建造师是全国通用的,登记系统也是全国统一的,因此转注册直接在全国系统里操作就可以。  (3)二级建造师登记系统在各个省厅,二级建造师部分地区可以跨省注册,是否允许请咨询省的建设厅注册中心。跨省注册相对注册时间较长。    我们可以看到,目前的政策改革对于三级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其承接范围可能会覆盖至二级建筑资质的施工范围,其目的是为放宽资质承揽业务范围,为中小型企业注入活力。  在企业进行相应资质申请时,明确要求技术负责人需要对应二级资质,注册人员数量需满足对应3级资质。而不论是技术负责人还是注册人员数量,都对建造师证书持证有要求。  可以说,在建筑行业,不论未来如何发展,考证都是必经之路。2023年已经开始,是时候扬帆起航,开启你的备考之路了!                                     END"

重磅!郑州放大招!保证问题楼盘全面复工,不配合就查你税务!审计介入!移送公安机关!

2023-06-11

"重磅!郑州放大招!保证问题楼盘全面复工,不配合就查你税务!审计介入!移送公安机关!2022-09-09 15:13:25128                                                           近日,一则落款为“郑州市安置房建设和问题楼盘攻坚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瞬间被传播开来,文件标题为:关于印发郑州市“大干30天,确保全市停工楼盘全面复工”保交楼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9月7日,一则落款为“郑州市安置房建设和问题楼盘攻坚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瞬间被传播开来,文件标题为:关于印发郑州市“大干30天,确保全市停工楼盘全面复工”保交楼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据“通知”内容,10月6日前,实现郑州全市所有停工问题楼盘项目全面持续实质性复工。将按照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的要求,围绕停工问题楼盘项目不能按期交房、停工烂尾的原因,集中全部力量和有效资源攻坚克难,全力化解停工问题楼盘项目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以停工问题楼盘项目全面持续实质性复工作为化解研判的最终标准。  同时,坚持法制化、市场化原则。依规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处置房地产企业债务违约风险,实现停工问题楼盘项目全面持续实质性复工。坚持各负其责、务求实效。各开发区、区县(市)、问题楼盘企业、银行、市直有关部门等责任主体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强化履职尽责、履职担当,以强有力的举措推动停工问题楼盘项目全面持续实质性复工。坚持真抓实干、快速推进。对照“三标”要求,以“等不得、拖不得、慢不得”的紧迫感和危机感,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回应社会关切,快速推进停工问题楼盘项目全面持续实质性复工。  “通知”还对压实各方责任,尽快全面复工做出明确指示: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出险房地产企业要切实承担自救主体责任,千方百计承担或配合“保交楼”任务,通过处置未开发土地、在建项目和资产、公司股权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资金回笼进度,降低杠杆率,归还挪用资金,回归主业。  (二)政府全力纾困。要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加强资金监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凡使用专项借款的房地产企业须将有效资产抵押给辖区平台公司;各开发区、区县(市)要会同相关单位,积极争取商业银行资金,做好专项借款配套融资、纾困资金配套融资以及购买公寓作为人才房的配套融资;各开发区、区县(市)要用好“4+1”模式,并积极动员停工问题楼盘项目或开发企业梳理提供更多优质资产,与纾困基金和并购贷银行做好对接。  (三)做好破产重整。各开发区、区县(市)要本着应破尽破的原则,成立破产清算协调专班,引进破产重整投资人,鼓励开发企业尽快向法院电请破产,确保尽快完成资不抵债的楼盘项目处置;市区两级法院要加大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进度,利用府院联动机制,积极配合属地政府,采取短、平、快等办法快速处置。  (四)严肃追究责任。各开发区、区县(市)要组织审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停工逾期问题楼盘原有预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制定处置方案;对停工逾期问题楼盘原有预售资金被挪用的,能够追回的应当依法及时追回;房地产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资金挪用负有责任的,应当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相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的,商业银行对资金挪用有过错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税务部门要对不配合复工的房地产企业进行偷漏税核查。同时,审计、税务等部门要积极将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打击处理;各开发区、区县(市)要搜集挪用、抽逃楼盘资金的线索,特别对于逾期未交付楼盘,要全面核查是否存在资金被抽逃挪用情况,及时将线索提交给办案机关,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被挪用的资金。对突出犯罪行为,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整体风险处置需要和步骤安排,坚决打击查处。  (五)确保全面复工。对有实力可以自主复工的企业,要督促其尽快全面复工;对资产大于负债、资金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各开发区、区县(市)要迅速行动,通过纾困基金、并购贷等形式,由政府平台公司果断接手,采取“新老划断”的办法,先复工再清算;对资产小于负债的企业,各开发区、区县(市)平台公司可采取代建方式,立即复工,并由审计部门介入对其资产、负债,特别是资金抽逃情况、资金监管情况、未列入监管资金情况等进行全面审计,相关线索要及时移交至公安部门。  “通知”还对组织领导工作进行强化:领导分包,主官兜底。各开发区、区县(市)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带头,亲自分包1-2个重大停工问题楼盘项目;对于其他较为复杂的停工楼盘,明确分包领导后,属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履行兜底责任。弄清底子,建立台账。各开发区、区县(市)要紧紧围绕10月6日前全市所有停工问题楼盘项目全面持续实质性复工这一任务目标,深入细致排查去年7. 20以来的所有停工、半停工项目,建立合账,逐一研判思路,制定复工工作方案。严格监督,逾期通报。市安置房建设和问题楼盘攻坚化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根据既定工作方案,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对复工情况进行不间断检查,对虚假复工等情况要及时责令整改并通报,确保工作实效。对10月6日前未完成所有停工楼盘项目全面持续实质性复工任务的项目分包领导及辖区主要领导,要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同时,“通知”还提到,各级新闻部门、网信部门要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提炼推进企业复工的好经验、好做法。停工问题楼盘项目实质性复工后,各开发区、区县(市)要积极邀请业主代表及时掌握开工复工进度,做好政策解释,消除业主焦虑情绪,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开发区、区县(市)要严肃工作纪律,以敢打必胜的劲头,弘扬践行“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作风,强力推进。严禁出现弄虚作假、进行表演式复工或者阶段式象征性复工,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以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强力推进,确保停工问题楼盘项目全面实质性复工。                                     END"

安徽: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申报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还需转评!

2023-06-11

"安徽: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申报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还需转评!2022-09-06 15:24:52100                                                           近日,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度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01、交通运输厅发文  近日,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度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02、监理人员需转评  “通知”中明确: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申报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的还需转评。  03、网上申报时间  个人网上申报及所在单位审核时间为2022年9月9日至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原文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直各单位,省属交通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154号)要求,现就2022年度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皖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从省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需在皖工作满1年)。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申报。  职称申报、评审均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根据职责分工和评审权限,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省直单位(省属企业)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二、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按照《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皖交人教〔2019〕77号)执行。  三、申报、审核程序  2022年度全省交通运输工程职称工作将采取全程网上申报、审核的方式进行,按照隶属关系或属地管理原则逐级进行审核、申报。  (一)网上申报  1.申报时间:个人网上申报及所在单位审核时间为2022年9月9日至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各市、省直管县(市)和省直单位(省属企业)网上审核截止时间为10月18日。  2.申报网址:http://hrss.ah.gov.cn/。  3.申报流程: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资讯中心”下方“专题专栏”中的“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入该系统首页,选择“职称申报”,跳转至登录页面,选择“个人登录”下方“安徽政务服务网”,输入相应账号、密码、验证码进行登录即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前,请先在网页右上角下载操作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按照说明进行操作。  4.申报人结合本人所从事专业及业绩情况,按照职称管理平台可供选择的专业,慎重选择申报专业,不可自填专业。  5.申报人严格按照系统提示和条件要求,逐项填报各项信息并扫描上传诚信承诺书、资历、继续教育、论文、业绩、公示证明等申报材料(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  (1)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应是申报人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主要为近5年来的情况。业绩成果材料应突出代表性,对多人共同完成的项目,需提供本人在该项目中承担工作及发挥作用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要求);对篇幅较长、涉密等不便于上传的业绩材料可另报送纸质材料(如设计图纸等)。  (2)论文、著作材料应包括刊物或著作的封面、目录、双刊号或标准书号的印刷页、正文、检索证明等(目录部分作明显标注;检索证明为查询网站截图)。论文内容要与所从事的专业、业绩相关,无关联的论文视作无效论文,予以退回。一篇论文发表在多篇刊物上按1篇计算。全外文版论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稿,未提供译文版视作无效论文,予以退回。发表在互联网、电子期刊、内刊、特刊、增刊、论文集上的论文、或论文的正文未装订在出版刊物上的或论文录用通知书,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论文依据。申报的论文原则上需在万方、维普、中国知网、中国期刊网上检索到。  (3)继续教育情况上传本人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对应页面(每页签署本人姓名)及相对应的学时结业证书,学时验证部门根据要求验证、加盖印章、注明验证日期。  (4)皖交人教〔2019〕77号文件对业绩条件要求已经实施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需提供已经实施和效益证明材料。承担完成的课题(项目),附课题(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计划任务和项目(成果)结项鉴定材料。取得实用新型专利应与其专业或从事的岗位工作相关,并提供专利申报过程的有关材料或证明以及开发实施的社会、经济效益证明等。  6.申报人务必确保网上申报所有信息真实、准确、规范,图片清晰、可辨认、无颠倒。如因上传材料不符合要求影响评审结果的,责任自负。  7.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所在单位需上传加盖公章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资格核准表》(系统中下载),并对核准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8.《委托评审函》。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省直单位(省属企业)负责对其管辖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出具委托评审函;市属及其以下单位的,由市人社部门提交;无主管部门的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及新兴业态专业技术,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提交;人事档案放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代理机构提交。  9.《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通过职称申报系统填报,待组建单位审核、通过后导出打印并逐级盖章,待评审公示期后10日内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将取得资格的申报人评审表一式两份送省交通运输厅人事教育处盖章。  (二)申报审核流程  1.个人申报。申报人将相关材料录入业绩库并提交,经单位审核后,再进行职称申报,导入业绩库数据,并提交至单位。  2.单位审核推荐。单位在线审核申报人材料,并上传公示证明及公示材料等。  3.逐级审核。县区属单位的按县交通运输部门→县人社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市人社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逐级审核;市属单位的按市交通运输部门→市人社部门→评委会组建单位逐级审核;省属及中央驻皖单位的直接报送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至评委会。  4.上传委托评审函。市人社部门在线审核完成所有申报人员材料后,导出委托评审函并打印盖章后上传系统(委托评审函中含本市所有申报人员);省属单位审核完成所有申报人员材料后,导出委托评审函打印后由省直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盖章后上传系统(委托评审函中含本单位所有申报人员);中央驻皖单位审核完成所有申报人员材料后,导出委托评审函打印后由其上一级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盖章,经省人社厅同意后上传系统(委托评审函中含本单位所有申报人员)。  四、相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继续教育。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合计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学习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在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平均达到规定学时即可,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所需学时。自省外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从其调入后当年按照我省继续教育政策执行。未按照要求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不得申报职称。参加“援疆”“援藏”“援外”“扶贫”“支教”等可以认定学时的情形,参照皖人发〔2001〕30号文件办理。  (三)关于破格申报评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破格条件的,可突破学历、任职年限要求申报工程师。破格申报,须经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受理,填写《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评审。  (四)关于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任职年限累计计算;2021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本次不得申报。  (五)关于任职年限。职称任职年限或任职时间均按周年计算(如申报高级职称基本任职年限为满5年,即2017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经评审取得职称的,从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经考试取得职称的,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职称,从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社部门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从聘任之日起算。  (六)关于时间结点。申报职称评审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等终算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时间按周年计算。  (七)关于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实行聘任制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统一考试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建造师(公路工程)、注册土木工程师(港航)(岩土)等,被单位聘任且聘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的,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持该证书及有关聘文、聘用劳动合同申报。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申报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的需转评。  (八)关于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工作。相关人才申报职称时按照《安徽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皖人社发〔2020〕26号)和《关于全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199号)要求执行。  (九)关于非国有职称与社会化职称衔接。从2018年起,我省不再开展各类非国有职称评审工作。以前通过各类非社会化评审等途径取得的职称资格在我省非公经济组织中依然有效,无须换发社会化职称(资格)证书。在申报社会化职称评审时,降一级别使用,不同系列应先行转评。  (十)关于职称转评。取得非交通运输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转岗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后,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可转评交通运输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按《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相应标准提交申报材料。在以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十一)关于援派、扶贫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降低获奖等次、减少论文数量或科研条件等政策。严格落实“援疆”“援藏”“援外”“援青”“扶贫”专技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的政策,从2020年起援派期为3年的,期满后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别职称。  (十二)其他规定。对上年度评审委员会综合评议时未通过者,若无新的专业工作业绩,本年度不予受理。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种系列(专业)职称,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职称。对难以认定是否具备专业技术资历和经历的人员,需提供近三年本人的工资审批文件及工资表、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材料。所学专业应为国家承认的交通运输工程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非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参加学校教育或培训的,提供学时教育或培训证书。  五、材料审核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逐级审核工作责任制,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身份、年龄、学历、资历、专业、业绩和年度考核情况等,逐级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有关信息和申报材料审核后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文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六、收费标准  根据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5〕72号)规定,高级300元/人,中级160元/人,初级100元/人。申报材料经组建单位审核通过后,申报人可实行网上缴费。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服务电话:0551-63687880、65329082。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由省交通运输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551-63623549。  附件列表:  1、申报有关要求.doc  2、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doc  3、单位公示证明.doc  4、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doc  附件查看下载链接:  https://jtt.ah.gov.cn/gsgg/121168821.html                                     END"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有罚款权吗?

2023-06-11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有罚款权吗?2022-09-06 16:36:48147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有罚款权吗?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往往会出现监理单位对实际施工人就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进度滞后、质量等问题进行罚款,那么监理单位究竟有无权利对施工人进行罚款呢?  【现实中的案例】  某项目,总监代表去现场演示支模架,发现问题,要求整改。施工单位人员不服,强词夺理,于是发生以下这一幕:  【网友意见1】  监理没有罚款权,因为监理没有跟承包商有合同关系。但是对于特别重大安全问题,监理单位可以马上要求承包商停工整改。再上报甲方。这时候甲方可能就对承包商进行罚款了。  监理是不可以罚款,但是监理有权利换掉施工单位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你可以不罚款,前提是你有办法按规范做。  【网友意见2】  有权限,但是真正罚款的是甲方。承包商只能跟甲方签合同。合同不能三方签的。把思路撸清楚先。没有合同关系,你罚我,甲方不愿意。一样是明面功夫。  【网友意见3】  合同双方有约定从约定。按常理来讲,第三方没有对合同双方资金的处置权的。监理作为甲方服务方,只能有三控三管一协调的监督管理权。对于其他重大隐患,可以行驶强制暂停施工等措施,但是罚款这个。只能说做做样子。甲方支持的话,甲方会按照这个罚款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不能说监理是甲方的一条狗,监理有法律责任的,遇到一些负责的总监,你就有的玩。不过总代的话,一般不怎么懂。  【网友意见4】  这总代水平还是不够,我要是总代就回去翻方案,这种高支模肯定是漏洞百出的,一个个查,高支模平面纵横断面,有图纸嘛?有就在让他们补充,集水井,高低跨,梁柱节点处,节点详图、验算书,最好来一个三维建模什么的,查钢管壁厚,不行就让他们重新验算,要么现场返工,要么重新组织方案评审,再让他们单位技术负责人重新审核,支架要重新分层分段验收, 不行把你们单位总工叫来验收,你要是国企单位总工过来肯定指责项目总工鼻子骂,好了生产例会的时候总工肯定和生产经理撕起来。要是那种下个项目提拔经理的总工肯定能和生产经理打起来。  【以案释法】  2013年9月,青海某建设公司和胡某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青海某建设公司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内容分包给胡某进行施工,双方约定了工期,合同签订后胡某进场施工。2013年11月、12月,该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以胡某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后续工种施工为由,向胡某开具了10万元的罚款单。2014年3月青海某建设公司和胡某结算,胡某施工的工程总价为80余万元,青海某建设公司要求将监理单位对胡某的10万元罚款进行扣除,胡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青海某建设公司向其支付80余万元的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监理单位的权限是审核、检查验收等,并不具有罚款的行政权利,故法院未支持青海某建设公司要求从胡某工程款中扣除罚款10万元的意见。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方式,故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没有罚款权,而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偷工减料、未按约定施工、未按期完工的情况,监理单位可以运用监理措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违约索赔的方式和途径来解决,不能超越权限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处罚。                                     END"

9月1日后,人工费用占总工程款的比例:建筑工程20%、市政14%

2023-06-11

"9月1日后,人工费用占总工程款的比例:建筑工程20%、市政14%2022-09-06 16:41:05106                                                           近日,合肥市住建局发布了《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近日,合肥市住建局发布了《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2022年9月1日后招标的建设工程订立书面施工合同,应使用本标准约定人工费用占总工程款的比例。作为工程造价中工资性工程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计算依据,按下列方法计算:  1、工资性工程款:建设工程合同价乘相应工程类别的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2、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承包人申报的当月已完工程核定的实际产值乘相应工程类别的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附原文:合造价〔202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3〕55号)和《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5号)文件,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人工费占总工程款的比例,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近期各类建设工程招标中人工费占最高投标限价(不含暂列金额)的比例进行了分析测算,发布合肥市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肥市建设工程人工费最低计算标准每半年发布一次,遇定额人工费调整和劳务工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适当增加发布次数。  二、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作为工程造价中工资性工程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计算依据,按下列方法计算:  1、工资性工程款:建设工程合同价乘相应工程类别的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2、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承包人申报的当月已完工程核定的实际产值乘相应工程类别的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三、2022年9月1日后招标的建设工程订立书面施工合同,应使用本标准约定人工费用占总工程款的比例。《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合造价〔2013〕1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2022年9月1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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