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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支持本地骨干企业与央企等大企业联合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
2023-06-11
"省厅:支持本地骨干企业与央企等大企业联合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2022-09-16 16:40:50199 近日,河南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 近日,河南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明确: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未采用的应向招投标监管部门说明原因。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支持本地骨干企业与央企等大企业联合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违规设置工程总承包业绩准入门槛。 房屋建筑类工程总承包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可以整体或者分阶段向项目所在地的住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可以提交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作为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的申请要件。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通过调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增加评优评奖指标、加大信贷支持等措施, 实施正向激励。 附原文: END"
国务院: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迟延支付的,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国务院: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迟延支付的,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2022-09-15 16:49:4092 国务院: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迟延支付的,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颁布实施 2 周年你了解多少? 国务院第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为了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1年12月30日,工信部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企业就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提起投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受理投诉。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建立便利、顺畅的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渠道可包括网络平台、电话、传真、信函等适当的方式。 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 受理投诉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拖欠典型案例可予以公开曝光。 经调查、核实,依法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备注: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筑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ND"
重大隐患拒不整改,入刑!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隐患拒不整改,入刑!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09-14 16:57:15102 近日,住建部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即日起执行! 重大隐患拒不整改,入刑!什么是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是什么? 住建部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即日起执行!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将追责入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增加了新的生产安全罪名,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将追责入刑! 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修正案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修正案四第(二)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 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配套,新安全生产法也多处作出规定。拒不改正类型涉及多个条文。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件提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现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条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第八条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第九条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ND"
一工地实名制造假被通报!照片打卡、关闭活体检测,性质十分恶劣!
"一工地实名制造假被通报!照片打卡、关闭活体检测,性质十分恶劣!2022-09-14 17:05:37177 近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对深圳市齐胜达科技有限公司实名制系统考勤造假问题予以通报批评的通知。 各区住建水利局,市建筑业协会、全过程咨询行业协会,各施工、监理单位: 实名制系统考勤数据证实项目管理人员和农民工工作的主要依据,考勤数据对保障农民工工资的真实性、准确性至关重要。近期顺德区住建水利局主动作为,在中铁华隧重装基地项目(二期)检查时发现该工地实名制存在造假问题,8月份期间项目经理、总监及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请假外出或未在现场履职,实名制显示正常打卡考勤,经核查确认该项目存在用照片打卡、后台关闭考勤设备活体检测功能等。此类行为性质十分恶劣,严重影响实名制系统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各区局要对此类问题要高度重视,加强实名制检查,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鉴于顺德区局已对总包单位进行诚信处理,现就对深圳市齐胜达科技有限公司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全市范围内暂停深圳市齐胜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接实名制业务3个月,请各区局按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同时,请各区局对所有在建工地实名制系统进行检查,一经发现考勤造假问题,严肃处置,严格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对总包单位进行扣分处理,对实名制系统设备集成商承接业务予以限制。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6日 此前,东莞也通报了照片考勤、打卡弄虚作假行为 因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打卡考勤存在弄虚作假问题,东莞市住建局发布2则消息。 1、项目负责人存在照片考勤情况。 2、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存在照片考勤情况。关于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考勤信息弄虚作假情况的通报 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督促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我局通过东莞市建筑工程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打卡考勤情况进行了动态核查,发现气派科技二期厂房及先进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项目生产厂房2、废水处理站2工程的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打卡考勤存在弄虚作假问题,根据《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东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气派科技二期厂房及先进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项目生产厂房2、废水处理站2工程; 施工总承包单位:信息产业电子第*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实名制服务商:上海紫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存在问题:项目负责人存在照片考勤情况。 二、处理情况 (一)责令信息产业电子第*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立即纠正违规行为,按规定对其扣除信用分值处理; (二)对上述项目开展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调查; (三)将上述项目列为重点监管项目,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四)责令上海紫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立即开展排查整改,整改期为1个月,整改期间暂停新工程项目数据接入东莞市建筑工程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 (五)将上海紫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列为重点监管项目,加大检查力度。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是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是各参建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重要体现。全市所有在建项目要引以为戒,严格落实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强化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我市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2日关于深圳前海好工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弄虚作假情况的公示 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督促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我局通过东莞市建筑工程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打卡考勤情况进行了动态核查,发现横沥镇天悦花园的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打卡考勤存在弄虚作假问题,根据《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东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处理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天悦花园1号商业、住宅楼,2号-4号住宅楼,5号商业、住宅楼,6号住宅楼,11号住宅楼,20号商业楼、21号门楼,22号商业楼,23号电房,28号地下室,29号公厕(含基坑基础工程) 项目地点:东莞市横沥镇横沥村 施工总承包单位: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实名制服务商:深圳前海好工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存在问题:项目安全员存在照片考勤情况 二、处理情况 (一)责令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纠正违规行为; (二)责令深圳前海好工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立即开展排查整改,整改期为1个月,整改期间暂停新工程项目数据接入东莞市建筑工程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 (三)将深圳前海好工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接项目列为重点监管项目,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四)对天悦花园项目开展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调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5日 END"
2023-06-10
住建局:不得将工资发给包工头!最严予以暂停建造师执业,企业清出市场
"住建局:不得将工资发给包工头!最严予以暂停建造师执业,企业清出市场2022-09-13 15:50:0281 近日,徐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秋、国庆期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9月1日,徐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秋、国庆期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1、立即组织力量在中秋、国庆及二十大召开前后对本辖区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项目欠薪隐患台账。 2、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资发放规定,及时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不得将农民工工资发给包工头,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农民工工资。 如发生上访讨薪事件,项目部建设、施工方相关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处理, 凡责任单位处理措施不力造成集访且施工企业将工资发给包工头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将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 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建造师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不良企业清除出我市建筑市场。 ∨ 2月23日,徐州市人社局等7部门发布《关于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和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拨付周期。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将人工费用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拨付比例。 工程建设领域每月拨付人工费用比例不得低于工程造价25%,即每月应拨付人工费用不得低于(工程造价/计划施工月数)*25%。 交通、水利工程项目每月拨付人工费用比例不得低于工程造价10%。 轨道、市政工程项目每月拨付人工费用比例不得低于工程造价20%。 处罚: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依法严肃查处,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其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人社行政部门给予罚款,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附原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秋、国庆期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建局,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规划建设部,各有关单位: 中秋、国庆两节和党的二十大召开在即,建筑业即将进入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高峰期,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现就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徐州市人社局、住建局等部门联发的《关于规范落实建设单位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和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要求,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发包、谁负责”原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设单位要按月及时拨付人工费并监督施工企业按时发放;施工单位要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建立劳动合同、实名制考勤、工资发放表、银行流水 “四流合一”机制,即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工资标准、实名制系统中的考勤天数、工资发放表中的实发数额计算过程、银行发放流水单的工资发放记录,四者之间数据要环环相扣,逻辑关系严密统一。 二、全面排查,及时化解建筑领域欠薪隐患 各属地住建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在中秋、国庆及二十大召开前后对本辖区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项目欠薪隐患台账。要通过实名制考勤服务监管平台实时核查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各项数据,对数据异常的项目要及时排查原因并预警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对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后续资金吃紧的工程要重点跟踪、认真督查,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相关企业、责任人尽快落实解决。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各地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人社和住建部门。 三、两场联动,严格追究农民工工资拖欠责任 按照“谁投资,谁处置”、“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两场联动”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因人工费支付不到位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予延期,将限制其新建项目预售并对监管资金使用进行限制,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资发放规定,及时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不得将农民工工资发给包工头,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农民工工资。如发生上访讨薪事件,项目部建设、施工方相关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处理,凡责任单位处理措施不力造成集访且施工企业将工资发给包工头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将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将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上报市清欠办和省住建厅,不良行为录入省市信用管理平台,并给予考核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建造师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不良企业清除出我市建筑市场。 各有关责任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不得存有任何松懈和麻痹思想,把欠薪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扎实做好防风险护稳定工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1日关于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和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城管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公共事业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局,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社会事务部、财政金融部、规划建设部、商务口岸部、综合执法局: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98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意见的通知》(徐人社发〔2021〕104号)要求,现就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和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 (一)拨付周期。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额度,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将人工费用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拨付比例。工程建设领域每月拨付人工费用比例不得低于工程造价25%,即每月应拨付人工费用不得低于(工程造价/计划施工月数)*25%。交通、水利工程项目每月拨付人工费用比例不得低于工程造价10%。轨道、市政工程项目每月拨付人工费用比例不得低于工程造价20%。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不符合按时足额支付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进行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结余较多,能够足额发放两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工资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调整当月人工费用拨付比例。 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分包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完成工作量的全部工资。不能全额支付的,每月实际支付的工资一般不低于应付工资的80%,剩余工资应当在半年内全部结清,且不得跨年度。 对退场的农民工或用工不满一个月的临时性用工,应当在农民工退场前完成工作量核算,并于退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清工资。 三、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于资金落实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作为支付担保凭证,同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变相转移建设资金。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取现金、保单、银行保函等形式。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10%。建设单位在当地的项目1年内能按月拨付人工费用且未发生欠薪问题的,新开工项目可以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降低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最低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3%。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材料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保存备查。 四、监控预警和处置 (一)系统信息上传。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要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发放工资实施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按月拨付的人工费用后,及时通知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在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单位按月拨付人工费用信息上传至实名制管理系统。总承包单位代发当月农民工工资后,开户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将工资明细上传实名制管理系统。 (二)风险预警。实名制管理系统每月5日前自动统计上月在建工程项目人工费用拨付情况,对人工费用拨付不及时、不足额的,系统自动预警。 (三)预警处置。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及时查看实名制管理系统中人工费用拨付预警情况,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对预警问题立即整改。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在收到整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责任单位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后,解除预警。对预警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并依法处理,通报和处理情况及时报送属地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监督检查。对预警问题不整改,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各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启动“双交办”工作机制,定期调度通报交办情况,各地人社、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依法处置。 五、规范用工台账管理 完善工资支付台账。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未发数额、累计未发数额、考勤天数、完成工程量。工资单必须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六、严格行政执法监督 (一)建设单位的清偿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警机制,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集体讨薪事件等相关的矛盾纠纷。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造成系统预警的,应当在收到整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项目停工整顿,人社行政部门给予罚款,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二)总承包单位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将工程款、人工费用拨付给分包单位或者无资质的个人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人社行政部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处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依法严肃查处,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其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人社行政部门给予罚款,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END"
该地发文:10月1日起执行!对新开工工程赴现场检查,不符合的立即停工整改!
"该地发文:10月1日起执行!对新开工工程赴现场检查,不符合的立即停工整改!2022-09-13 17:18:20103 近日,南京市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场地硬化处理要求的通知》。 近日,南京市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场地硬化处理要求的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全市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新开工工程,要及时赴现场检查场地硬化处理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 重点内容如下: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通道、临时便道以及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场地应按要求进行硬化处理。 施工现场主要通道应采用厚度不小于20cm的配筋混凝土路面,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5。 工程车辆出入口应设置自动冲洗平台、沉淀池等设施设备。 在地基基础、土方挖运、室外景观道路等施工阶段和作业区域设置的临时便道应采用铺设路基箱、预制混凝土路面板或厚度不小于20mm的钢板等方式进行硬化处理。 地下结构逆作法施工场地应全部采用现浇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 施工现场场地硬化处理由现场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单位做好组织协调,保证相关措施费用足额支付。 END"
开展招投标违法违规专项整治!严查设置“萝卜招标”条件、“明招暗定”
"开展招投标违法违规专项整治!严查设置“萝卜招标”条件、“明招暗定”2022-08-09 14:50:4778 近日,辽宁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8月4日,辽宁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针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和行政监督部门等5类群体,主要查招投标人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方面 1.设置与业务需求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业绩条件。 2.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3.设置“萝卜招标”条件,招标明显缺乏竞争性。 4.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变为谈判或者直接发包等非招标方式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规避招标,或者依法应招标未招标。 5.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搞虚假招标。 6.未履行保密、公平原则,与投标人串通影响招标结果。 7.未认真履行或不履行告知承诺制度。 8.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和方式,针对投标保证金缴纳设置明显不合理或非必要条件。辽住建〔2022〕39号 各市住建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执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工作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决定在全省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辽发改法规〔2022〕3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住建领域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整治范围 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间内(两年)进行招标的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间内(一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类项目;2020年8月1日至今(两年)被举报、投诉以及省厅移交问题线索项目。 二、整治内容 (一)招标人方面 1.设置与业务需求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业绩条件。 2.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3.设置“萝卜招标”条件,招标明显缺乏竞争性。 4.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变为谈判或者直接发包等非招标方式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规避招标,或者依法应招标未招标。 5.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搞虚假招标。 6.未履行保密、公平原则,与投标人串通影响招标结果。 7.未认真履行或不履行告知承诺制度。 8.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和方式,针对投标保证金缴纳设置明显不合理或非必要条件。 (二)投标人方面 9.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10.借用、挂靠其他单位的方式进行投标。 1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串通投标。 12.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对招标有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13.提供虚假业绩、获奖证明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4.违法获取投标人信息,以暴力、劝退等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 15.违法进行质疑、投诉或不配合监督检查,故意扰乱招标投标市场。 (三)招标代理机构方面 16.未实体化经营,缺乏内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执业行为不规范。 17.违反合同约定范围代理,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开展招标活动。 18.安排非本单位正式人员参与招标代理工作。 19.招标文件内容前后矛盾、编制不规范、招标项目档案留存不全。 20.违背市场竞争的基本准则,压低代理费,恶意竞争或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2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 22.未认真履行或不履行告知承诺制度。 23.充当围标串标操盘手。 (四)评标专家方面 24.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5.私下接触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 26.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客观、公正评审。 27.对存在偏差的文件或应当否决文件进行消极处理。 28.违规索取高额评标报酬。 29.充当围标串标掮客、主动寻租获取非法利益。 30.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或私自泄露评标情况、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的。 (五)行政监督部门方面 31.对招标文件中“量身定做”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规情况视而不见,对应当发现问题而未发现、发现问题没有认真处理,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等监管缺位。 32.招标人与监管部门为同一主体、管办不分,各类监管信息未实现共享、失信联合惩戒不到位。 33.违规设置前置审批事项、违法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三、方法步骤 (一)市、县(区)检查。市、县(区)主管部门对整治范围内项目按照项目监管权限,对照整治内容逐一检查,填写专项整治检查问题整改台账(见附表1),明确问题类别、问题主体、整改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完成时限。市主管部门负责督办县(区)主管部门。各市于8月30日前将检查问题整改汇总台账(见附表1)报送至省住建厅建管处。 (二)省厅督查。省厅将对专项整治范围内的项目利用大数据进行排查向各地移交问题线索并跟踪督查;采用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查;对于移交线索和投诉举报线索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进行专项督查;对有“零报告”“零问题”“零整改”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 (三)全面总结报告。各级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于9月20日前形成包括工作部署、存在问题、典型案件查处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连同检查问题整改台账(见附表1)和专项整治结果汇总表(见附表2)一并报送至省厅建管处。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主管部门务必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承担专项整治主体责任,严禁走过场、敷衍了事。市级主管部门要对区(县、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省厅将根据专项整治进程跟踪督导,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分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处罚部门分设的地区应建立专项整治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行业主管部门是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的提供部门,综合执法部门是查办案件的职能部门。 (三)依法从严查处。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各地行业主管和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要主动加强与同级纪委监委、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案件查处、信息共享等工作联动机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对于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暗箱操作、权钱交易、隐瞒包庇、干预办案等职务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及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并同时上报省住建厅。 (四)坚持双轨并行。各地应将正在开展的严厉打击“三包一靠”专项行动与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同步推进、绩效共享,推动两项专项行动紧密联动、步调一致、同向发力,构建住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联动新格局。 (五)加大问责力度。省厅和各地将对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进不力、效果不佳、突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监管部门和人员不担当、不作为等行为,向有关方面提出问责建议并予以全省通报。 (六)强化宣传警示。各地应依托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和各级新闻媒体,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曝光一批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展示打击成果,强化震慑效果,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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