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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实行电子化申报!跨省事宜均由省厅出具公文,不再由企业携带转送
2023-06-10
"即日起,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实行电子化申报!跨省事宜均由省厅出具公文,不再由企业携带转送2022-08-03 17:49:10133 近日,辽宁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实行电子化申报的通知》。 8月1日,辽宁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实行电子化申报的通知》,明确: 自2022年8月1日起,辽宁省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实行电子化申报。 即日起,凡涉及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跨省重组、合并、分立事宜均由我厅出具公文,一律通过邮寄或传真送达相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由企业携带转送。 近日,河南林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严格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跨省转移有关事项的通知》,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明确: 认真核实四川省入豫企业及资质信息。今后在办理涉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等业务时,必须向四川省住建厅书面征询意见后,再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资质核定。 完善跨省资质转移办理工作机制。在办理涉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入豫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当地出具的书面文件和联系人进行核实,确定信息真伪后再进行办理。 强化企业资质跨省分立审查。对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入豫业务,严格按照规定,依法依规办理。对企业或资质跨省出豫的,必须出具书面文件并向省厅报备。 此前,西藏住建厅也发提醒函,提醒各省(自治区、市)住建厅,近期如接到西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分立函件时请及时与其联系反馈并保留相关证据资料。 由此可见,江苏、山东日后核查资质跨省分立重组事宜时,一定会加大核查力度,严格办理。此外,其他省份收到西藏的提醒函,必然会提高警惕,举一反三,对本省企业跨省转移资质,想必也会加强审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审批局,自贸区住建局、审批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我省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实行电子化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化办理事项范围 1.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发生跨省重组、合并、分立涉及资质重新核定事项; 2.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发生省内重组、合并、分立涉及资质重新核定事项。 二、电子化办理方式 企业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法人用户注册)——点击搜索(请输入关键字)——输入相关变更事项——上传材料——提交——受理——审核——办结。 三、申报有关要求 1.省内企业之间发生重组、合并、分立,所涉企业须经企业所属地市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负责事项申报。 2.辽宁省自贸区(各片区)和沈阳市资质审批权限的企业发生跨省重组、合并、分立的,须由企业所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同意的公文,按照事项要求进行申报。 上述事项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申报,省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不再接收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企业可通过电子化办理方式查询事项办理进度。即日起,凡涉及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跨省重组、合并、分立事宜均由我厅出具公文,一律通过邮寄或传真送达相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由企业携带转送。 联系电话:024-83988656 END"
苏州市住建局开展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专项现场核查清理行动!
"苏州市住建局开展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专项现场核查清理行动!2022-08-03 18:04:51139 近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专项现场核查清理行动的通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专项现场核查清理行动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建筑企业(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专项清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专项现场核查清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核查重点。请各市、区住建部门在前期完成动态核查的情况下,落实对整改后仍不达标企业的清理工作,汇总被撤销、撤回、注销、转移资质等企业情况。各地应全面梳理本地区存在《方案》第2条第1款第3点所列8种情形的企业,确定需现场核查的重点企业,并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填写《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 二、开展现场核查。请各市、区住建部门将《方案》第2条第1款第3点所列的第1、2、3、5种情形的企业列为必查对象;对符合其他情形的建筑业企业,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抽查。核查内容以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或注册执业资格证)和社保缴纳证明、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证和社保缴纳证明为主。对于存在第2、3种情形的企业,应在同一时间段集中核查。对核查发现存在不符合资质条件问题的企业,应及时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在住建部门网站予以公告,督导其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提交整改材料。各地现场核查工作应于8月底前完成。 END"
住建部新政:不再强制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可签订用工书面协议
"住建部新政:不再强制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可签订用工书面协议2022-08-25 16:23:41125 近日,住建部新政发文:不再强制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可签订用工书面协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规范性文件层面,《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建市〔2019〕18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均明确要求建筑企业应与农名工签订劳动合同;实际操作层面,基层劳动监察部门更是把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检查的重点。 令人高兴的是,近日,住建部和人社部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将建市〔2019〕18号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凡是涉及到农民工劳动合同的条款,一律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且在修订后的第八条,旗帜鲜明的提出,“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 近日,住建部和人社部联合发文,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全文附于文章末尾)。 主要变化: 1、实名制重点由“农民工”转变为“建筑工人”。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改成“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删除“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保留“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增加“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 2、“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附原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原文件(建市〔2019〕18号):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二、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2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修改后的文件全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根据建市〔2022〕59号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ND"
住建局:9月1日起,新开工房建工程塔式起重机设备,应安装配备安全监控系统!
"住建局:9月1日起,新开工房建工程塔式起重机设备,应安装配备安全监控系统!2022-08-25 16:48:25155 近日,广州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信息化管控的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近日,广州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信息化管控的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全市范围内新开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塔式起重机设备应安装配备安全监控系统; 塔式起重机司机室必须安装监控摄像头并联网一体化平台,对司机的操作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END"
住建局:即日起,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住建局:即日起,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2022-08-25 17:26:42245 近日,邵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近日,邵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明确: 从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城市规划区内和县(市)城区建设工程项目(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 湖南株洲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从2021年8月1日,株洲市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经开区所有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渌口区应不迟于2022年1月1日开始,禁止施工工地现场搅拌砂浆, 其他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方案。 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对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未设计标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不予审查备案。 监理单位负责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进行监理,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和违反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不得签署同意文件,并要求施工单位和预拌砂浆供应单位改正。 此前,广西贺州市住建局印发《贺州市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 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贺州市建成区划定范围内属于政府性资金投资的新建、在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2022年1月1日起,贺州市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所有建设工程(城市管理零星维修小于100㎡的工程除外)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将加大检查力度,对使用预拌砂浆的优先申报安全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文件原文: END"
住建部“2撤5罚”!其中1人将一建先后挂了6家公司
"住建部“2撤5罚”!其中1人将一建先后挂了6家公司2022-08-23 15:58:37108 近日,住建部连续下发7份文件,“2撤5罚”。 接连两天,住建部连续下发7份文件,“2撤5罚”。 2人“挂证”,被撤销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与北京大学已有劳动合同情况下虚构劳动关系,先后将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至2家公司; 在苏州市一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上海6家公司。 5人因工地事故,被暂停执业 3名总监和2名项目经理因工地发生亡人事故,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或一级建造师执业3-6个月的行政处罚。建督撤字〔2022〕58号 林某明: 经调查核实,你在与北京大学已有劳动合同情况下虚构劳动关系,先后将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至中京华(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中鸿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28号),你于2022年4月24日签收,并于2022年4月25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许可,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建督撤字〔2022〕59号 翟某坤: 经调查核实,你在苏州市吴中恒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上海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邝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旗舟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拔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梵诺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24号),你于2022年7月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建督罚字〔2022〕34号 陈某云: 2019年10月17日,巢湖市金实御景花园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巢湖市金实御景花园项目“10·17”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巢政秘〔2020〕1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对施工单位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核查。 2020年6月26日,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在桃花镇信地华地城5期项目S9商业楼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一名工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6·26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肥政秘〔2020〕125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对S9商业楼三层楼面外架未搭设到预定高度、安全网破损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上述两起事故,应当分别给予你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我部决定合并执行,给予你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建督罚字〔2022〕33号 杨某花: 2021年6月5日,郎溪县华源·郎川府一期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根据《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源·郎川府一期建设项目“6.5”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郎政秘〔2021〕61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建筑起重机械检查、维保和使用等环节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其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2年5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21号),你于2022年6月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建督罚字〔2022〕32号 陶某生: 2021年6月5日,郎溪县华源·郎川府一期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根据《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源·郎川府一期建设项目“6.5”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郎政秘〔2021〕61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认真督促对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的维保,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2年5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20号),你于2022年6月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建督罚字〔2022〕35号 申某: 2020年6月26日,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在桃花镇信地华地城5期项目S9商业楼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一名工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6·26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肥政秘〔2020〕125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项目的全面安全生产职责,未落实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规定实施对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2年5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23号),你于2022年6月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ND"
对全省在建工程开展专项整治!凡不到位的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停工整改!
"对全省在建工程开展专项整治!凡不到位的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停工整改!2022-08-23 16:05:39116 近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8月22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整治范围 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凡是发现施工现场设施防护不到位、器具佩戴不规范的,严格依法顶格处罚,计入不良信息推送信用平台; 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工整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整治重点 不按规定编制、审查高处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的。 施工现场及作业面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防护设施、用品用具未经检查验收或不齐全、不严密、不可靠的。 未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定期体检和班前交底的。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不到岗、不履职、不尽责的。 安全检查频次不足、记录缺失,发现隐患问题不纠正、不整改,或者整改不交圈、不彻底,未追究责任,屡改屡犯的。 未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考评,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落实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的。 时间安排 部署启动(2022年8月) 自查自纠(2022年9月) 督导评估(2022年10月) 巩固提升(2022年底前) 文件原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近年来,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领域高处坠落事故多发,特别是今年以来,房屋建筑工程发生的7起安全事故全部为高处坠落。当前,高处作业已成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重大风险源,必须以最严要求、最硬措施,下决心彻底整治,坚决果断扭转不力局面。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聚焦6项整治重点,从严落实3个层面10项整治措施,动真碰硬、重拳出击,推动高处坠落事故隐患见底清零,确保行动成效。 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明确1名主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于2022年8月23日前报送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专项整治行动推进情况,今年年底前每月末报送一次。 联系人:秦国栋、马明兴,联系电话:0531-51765163,电子邮箱:mamingxing@shandong.c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8月22日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方案 为有效防范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坚决扭转高坠事故高发多发不力局面,全力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全面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治范围 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双重预防体系和标准化建设,切实解决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防护措施不完善、作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有效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全面防范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持续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全力为党的二十大营造良好环境。 三、整治依据 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429-2018)、《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预防高处坠落“四必须”“三严禁”“五不登”规定》(鲁建安办字〔2022〕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策规定。 四、整治重点 (一)不按规定编制、审查高处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的。 (二)施工现场及作业面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防护设施、用品用具未经检查验收或不齐全、不严密、不可靠的。 (三)未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定期体检和班前交底的。 (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不到岗、不履职、不尽责的。 (五)安全检查频次不足、记录缺失,发现隐患问题不纠正、不整改,或者整改不交圈、不彻底,未追究责任,屡改屡犯的。 (六)未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考评,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落实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的。 五、整治措施 (一)现场防范措施 1.强化“人防”,“不培训不上岗”。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具备基本的安全辨识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能够正确佩戴和规范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强化“技防”,“无方案不作业”。必须按规定编制、审查预防高处坠落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措施方案组织作业。 3.强化“物防”,“无防护不进场”。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严密可靠,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由总承包单位统一采购并实施进场验收、见证送检制度。 4.强化“智防”,“实时监测预警”。加快智慧工地建设,对高处作业面实施全天候视频监控,加装“电子围栏”,推广智能安全帽、脱钩预警安全带等可穿戴设备,做到有隐患能监测可预警。 (二)项目管理措施 1.施工方自检。对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施工企业每月、项目部每周、安全员每天、班组长每班检查核实一次,自检情况纳入晨会和交底内容,并详细记入项目考评资料和施工日志。 2.监理方巡检。工程监理单位把预防高处坠落作为每天监理巡视的必检事项,发现存在高坠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第三方飞检。鼓励建设、施工单位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所承建施工项目预防高处坠落情况,定期开展飞行检查,飞检情况纳入合同履约和项目部履职考核内容。 (三)指导监管措施 1.完善标准图集。编制预防高处坠落工作指南、隐患识别图集和警示教育视频,发放到所有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为参建各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提供技术指导。 2.现场观摩学习。适时组织开展预防高处坠落和智慧工地建设现场观摩活动,及时总结推广成熟适用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标杆示范作用,强化专项整治效果。 3.严格执法处罚。凡是深入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活动,一律把高处作业安全防范情况作为必查事项,每月通报情况,发现存在高处坠落事故隐患的一律依法顶格处罚,对屡纠屡犯、隐患严重的集中查处一批、曝光一批、清出一批,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六、时间安排 (一)部署启动(2022年8月)。各级住建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营造强大声势。 (二)自查自纠(2022年9月)。督促本辖区内的所有建筑企业和在建项目,对照整治重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就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项措施的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三)督导评估(2022年10月)。各级住建部门对重点企业、项目进行检查评估,结合企业、项目分级分类监管的部署要求,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不积极、不彻底的,列为重点监督对象。 (四)巩固提升(2022年底前)。认真总结,选树一批标杆企业、标杆项目,曝光一批屡纠屡犯、隐患突出的企业、项目,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做法,巩固提升行动成效。 七、工作要求 (一)专人负责,立即落实。各级住建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成立专项行动工作小组,指派专人具体负责,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动真格、见实效。 (二)广泛发动,全员参与。要发动本辖区在建项目所有参建单位、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全体行动、全员参与。施工现场应通过张贴标语、播放警示片和警示语等方式,全力营造行动氛围,确保人人知晓。 (三)逢检必查,依法重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凡是发现施工现场设施防护不到位、器具佩戴不规范的,严格依法顶格处罚,计入不良信息推送信用平台;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工整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跟进指导,总结提升。要定期分析、评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时查找问题、研究对策、完善措施。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不坚决、落实不认真、措施不得力、成效不明显、整治不彻底的坚决予以通报曝光。 END"
发改委:9月1日起,严禁设置投标报名、招标人可自主确定中标人!
"发改委:9月1日起,严禁设置投标报名、招标人可自主确定中标人!2022-08-23 16:51:29118 9月1日起,严禁设置投标报名、招标人可自主确定中标人! 发改委等13部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意见》共提出5方面20条具体政策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部署,一方面,发改委正在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出台《意见》补齐短板,严格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 《意见》重点如下:招标人可自主确定中标人 切实保障招标人在在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 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 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 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严禁设置投标报名 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重点关注异常低价投标 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发现评分畸高畸低、异常低价投标等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复核纠正。 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充分论证 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严厉打击“标王”“陪标专业户”“抱团”投标 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 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 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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