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8月1日起执行!

2023-06-10

"住建部: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8月1日起执行!2022-08-02 16:50:32788                                                           近日起,一大批建筑业新规正式施行!  近日起,一大批建筑业新规正式施行!  事关工程进度款、招投标、新标准、施工周期、资质等  一、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文:8月1日起,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提高至80%!  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具体实践中,发包方往往在合同中约定只支付70%左右的工程进度款。  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  二、《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标准》8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标准》的公告第1115号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8年第二批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8〕030号)的要求,由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标准》,经协会工程管理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1030-2022,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本标准共分为13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全过程咨询组织机构、全过程咨询项目管理、项目投资决策咨询及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及管理、工程监理咨询及施工管理、工程招标采购咨询及管理、工程投资造价咨询及管理、工程专项专业咨询及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咨询及管理、项目运营维护咨询及管理等。  三、8月1日起,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宜少于7天/层!最严将撤销注册许可!  广东省住建厅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单位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暂停项目职务、提请有关部门撤销注册许可。  多地对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提出要求:  浙江省  浙江省住建厅发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确:  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  北京市  北京市住建委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和规范工期管理的指导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现浇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的施工工期原则上不少于7天/层。  苏州  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项目工期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苏州市范围内新开工商品房项目预售按照本通知执行。  徐州  2022年5月,徐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相邻楼层同一竖向部位混凝土浇筑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少于6天/层的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  青岛  2022年2月,青岛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明确: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及商品房预售等节点工期和总工期,其中混凝土结构主体施工阶段进度不宜少于7天/层。  (又一地:混凝土结构主体施工阶段进度不宜少于7天/层!施工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  常州  2021年9月,常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常住建〔2021〕201号)明确: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少于6天/层的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严禁少于4天/层。  (常州: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拆模后保湿养护不得低于7天!)  四、8月1日起运行实名制新平台!不实名将影响招投标  近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升级改造及上线运行的通知》,新平台定于2022年8月1日16:00正式上线运行。  2020年1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将全部导入新平台。  各项目经理应认真履职,尽快完成人员信息采集上传及设备安装调试或改造工作,确保8月30日前人员考勤数据、上月工资发放、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人员合同、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专用账户开设等信息实时上传至新平台,缺少其中一项或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将予以黄灯预警,5日内不能整改到位的,将转为红灯预警,并关联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影响参与招标投标。  省外进赣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应在“江西住建云企业服务平台”登记录入人员信息,方可在新平台中采集并关联到人员信息。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劳务员每月上传的有效考勤天数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综合到岗率不得低于60%,不达标的工程项目将列为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重点对象纳入系统监管。  五、8月1日起,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换发房建总包一级资质证书!  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审批事项的提示》,明确:  2022年8月1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甲级资质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可提交申请换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申请表如下:  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股权改革方式与国有企业合作设立的混合所有制建筑业企业(限1家企业),可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内的最高等级施工总承包和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可将其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不包括已停止办理的资质)转移至省内全资子公司。  六、8月1日起,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得擅自变更和撤离项目负责人、总监!  金华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印发<金华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  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工程量完成之日止,不得擅自变更和撤离。  变更后人员的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资格、业绩等条件,国有项目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等人员还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人员变更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约定主要管理人员总人数的50%。  ∨  目前,陕西、湖北、宁夏、湖南、海南、广西、重庆、天津、西藏、江西等9省市区都发文明确:中标后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  陕西: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不得擅自更换。  湖北: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  湖南: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海南:除不可抗力等9种情形外,企业自中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以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所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申请变更。  重庆: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管理岗位人员。  西藏: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对擅自更换和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  江西: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身体原因等6种情形除外)。  七、8月1日起,设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  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试点范围及时间:  1、试点范围。武汉市、宜昌市、黄冈市。  2、试点时间。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试点内容:  1、在试点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在办理原由省厅负责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事项时,由相应试点地区住(城)建局进行审批。  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一、工程勘察资质  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资质。  二、工程设计资质  (一)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轻纺、建材、农林行业及专业设计乙级资质。  (二)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  三、工程监理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乙级资质。  2、住建部新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  3、审批方式采取一般审批方式(自贸区范围内的企业除外),参照省厅原审批流程,在“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上办理。                                     END"

即日起:房建和市政工程以外的业绩以及省外的专包业绩,在全国/省监管平台无法查询的,全部纳入业绩核查!

2023-06-10

"即日起:房建和市政工程以外的业绩以及省外的专包业绩,在全国/省监管平台无法查询的,全部纳入业绩核查!2022-08-02 17:17:04224                                                           即日起:房建和市政工程以外的业绩以及省外的专包业绩,在全国/省监管平台无法查询的,全部纳入业绩核查!  湖南省  2022年7月28日起,企业申请我厅权限内资质所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及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配套的专业分包业绩,应当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或者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湖南监管平台”)能够查询。施工项目的招投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C级及以上,经过数据治理(补录或更正)的上述信息和分包合同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B级及以上;勘察设计项目的施工图审查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C级及以上。项目信息在全国监管平台或者湖南监管平台能查询,但技术指标信息缺失或不完整的,全部纳入业绩核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业绩以及省外的专业分包工程业绩,在全国监管平台或者湖南监管平台上无法查询的,全部纳入业绩核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依法依规做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检查和录入、业绩审核、实地核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加强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局业绩数据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按一定比例抽取C级数据进行核验,确保业绩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江苏省  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是指建设工程企业申请省级、市级许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交通、水利、通信、电力方面的施工类,交通、水利方面的监理类资质除外),其申报业绩(企业和个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细化具体指标(如层数、跨度、面积等)而形成的数据信息库。  业绩指标库的载体为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  业绩指标库供资质审批使用,未进入省平台业绩指标库的工程业绩,不作为申报资质有效业绩认定。  注意  业绩指标库内信息一经确认,不得修改;  企业在省平台中现有的工程项目不作为申报资质业绩的,无需转入业绩指标库。  如发现申报资质企业或授权人员弄虚作假的,省厅将对企业进行全省通报,记录不良行为,并给予其一年内限制登录业绩指标库的处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法函〔2022〕125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确保企业申报业绩完整、真实,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巡视整改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7月28日起,企业申请我厅权限内资质所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及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配套的专业分包业绩,应当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或者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湖南监管平台”)能够查询。施工项目的招投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C级及以上,经过数据治理(补录或更正)的上述信息和分包合同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B级及以上;勘察设计项目的施工图审查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C级及以上。项目信息在全国监管平台或者湖南监管平台能查询,但技术指标信息缺失或不完整的,全部纳入业绩核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业绩以及省外的专业分包工程业绩,在全国监管平台或者湖南监管平台上无法查询的,全部纳入业绩核查。  二、我省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由相关业务系统在办理完毕后自动导入湖南监管平台;专业分包工程信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湖南监管平台中录入“专业分包合同信息”;施工历史项目的招投标、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在湖南监管平台中缺失或有误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登录湖南监管平台进行数据治理,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逐级审核通过至B级后自动上传至湖南监管平台;勘察设计历史项目的施工图审查信息在湖南监管平台中缺失或有误的,由勘察设计单位登录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治理,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至C级后自动上传至湖南监管平台。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咨询项目的相关信息由参与单位分别录入并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省外业绩按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录入,并上传至全国监管平台。  三、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依法依规做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检查和录入、业绩审核、实地核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加强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局业绩数据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按一定比例抽取C级数据进行核验,确保业绩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各地要坚持“谁录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核验、谁负责”原则,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对审核走过场、把关不严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含劳务派遣、外包服务人员等),严格查处问责,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8日                                     END"

安许审批信息系统已上线,做好申报资料和相关证书真实性查验工作!

2023-06-10

"安许审批信息系统已上线,做好申报资料和相关证书真实性查验工作!2022-08-02 17:21:00112                                                           安许审批信息系统已上线,做好申报资料和相关证书真实性查验工作!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深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放管服”改革十条措施》已印发各地,明确最高资质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近期,我厅优化升级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信息系统,并已上线运行。为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尽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制度和公示公开制度,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经单位分管负责人审签后,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信息系统报送我厅,我厅不再另行组织审查。  二、要组织有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审查要点等业务知识学习,务必做到学懂弄通、全面掌握,加强对申报资料突出问题的研究,不断提高审查业务能力和水平。  三、要加强安管人员核查,做好申报资料和相关证书真实性查验工作;要加强对安管人员调动的管理,审批信息系统预警的安管人员调出的,应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安管人员本人到场说明合理原因方可办理。安管人员达不到最低配置要求的企业办理安管人员调出的,原则上不予办理,确需调出的,应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安管人员本人到场说明合理原因,并要求调出企业书面承诺三个月内安管人员整改到位。  四、要加强日常监管,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给予警告,纳入信用监管,1年内不得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如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因安全生产问题被记录公布企业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话企业考评不合格等情形,各地不应受理,要求企业按重新申报程序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8日                                     END"

重磅!建企可视情形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两部门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2023-06-10

"重磅!建企可视情形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两部门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2022-08-19 15:03:43186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通知,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  8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通知,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二、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前版本如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ND"

即日起,人工/材料上涨无论原合同约定与否,都应补充协议由发包人承担超出风险幅度部分!

2023-06-10

"即日起,人工/材料上涨无论原合同约定与否,都应补充协议由发包人承担超出风险幅度部分!2022-08-19 15:20:06132                                                           近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8月13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按照项目所在地疫情防控要求,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所产生的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  2、因疫情应急防控影响造成工程费用变化,如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按以下方式调整:  停窝工损失费:工地停工、不能开工或无法全面开工期间,滞留的施工单位人员、大中型机械设备及周转性材料,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工人停窝工损失费:定额工日单价×停窝工总工日数×〔1+20%(管理费)〕。  2.施工机械停窝工损失费:机械停滞费×停滞台班量。  3.周转性材料的停窝工损失费按实结算。  按上述1、2、3、项规定计算的停窝工损失费总和,只计取税金。  赶工增加费:工期延误的,应予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发包人承担赶工增加费。  降效增加费:疫情应急防控期间(不含疫情常态化防控)完成的工程量,其价格构成中的人工消耗量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分别调增20%。  价格风险费:若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上涨是因建筑工人短缺、交通运输限制所致,无论原合同约定是否调整,都应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超出风险幅度的价格风险。  文件原文:  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新冠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统筹我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护建设项目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489号)文件精神,现就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疫情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工程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  二、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按照项目所在地疫情防控要求,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所产生的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  防控措施费的内容及计取方式如下:  (一)防控措施费包含防控物资费、防控人员费、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等费用。  1.防控物资费:包括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测温器具、防疫宣传、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等费用。  2.防控人员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消杀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劳务费用。  3.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主要为现场设置的隔离棚、隔离围栏、隔离用房、改(扩)建工人宿舍及人员隔离等增加的费用。  (二)防控措施费的计取方式:发承包双方根据实名制入场原则,以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员为准,疫情期间增加的防控费用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实签证进行调整,此项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该费用除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做好施工现场人员名单的登记,临时突发项目无法落实实名制的,双方做好施工人员和相应天数(班数)的签证工作。  三、建设工程所在地被划定为封控区、管控区或防范区时,因疫情应急防控影响造成工程费用变化,如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停窝工损失费:工地停工、不能开工或无法全面开工期间,滞留的施工单位人员、大中型机械设备及周转性材料,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工人停窝工损失费:定额工日单价×停窝工总工日数×〔1+20%(管理费)〕。  2.施工机械停窝工损失费:机械停滞费×停滞台班量。  3.周转性材料的停窝工损失费按实结算。  按上述1、2、3、项规定计算的停窝工损失费总和,只计取税金。其中,机械停滞台班量和工人停窝工总工日数,均应扣除法定节、假日(应急赶工或合同约定不扣除法定节、假日的工程除外)。其中窝工的施工单位人员数量以当期我省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记录的实名制信息为准。停滞的大中型机械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数量,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  (二)赶工增加费:工期延误的,应予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发包人承担赶工增加费。  (三)降效增加费:疫情应急防控期间(不含疫情常态化防控)完成的工程量,其价格构成中的人工消耗量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分别调增20%。  (四)价格风险费:发承包双方应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前提下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风险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式。若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上涨是因建筑工人短缺、交通运输限制所致,无论原合同约定是否调整,都应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超出风险幅度的价格风险。  四、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方舱医院等应急抢建项目可采取成本加酬金方式计价,其中涉及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建议人工费按双方实际签证的劳务支出,机械使用费按租赁台班价格计算,材料费按双方确认的实际采购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厅于2020年2月21日发布的《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的在建或竣工未结算的工程,如合同未约定疫情防控措施费计取相关内容的,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其他应急工程的计价可参照本指导意见。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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