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11月10日起实施班前安全“晨会”制度!未落实的,启动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2023-06-10

"住建厅:11月10日起实施班前安全“晨会”制度!未落实的,启动安全生产条件核查2022-11-04 16:36:14512                                                           近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规范落实建筑工地班前安全“晨会”制度的通知》。  近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规范落实建筑工地班前安全“晨会”制度的通知》,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范围内全面规范落实建筑工地班前安全“晨会”制度。  1、实施范围:全省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安排管理人员参加班前安全“晨会”,并对班前安全“晨会”进行拍照(照片采用水印相机拍摄,每个班组照片1张),所有参加人员均应在照片中清晰反映,并定期在班前安全“晨会”交底书上签字。  3、施工总承包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将各专业(劳务)分包单位作业班组班前安全“晨会”活动拍摄的照片通过“项安通APP”上传至“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系统保存照片一年。  4、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监要运用“省安管系统”及时掌握本企业承建所有在建项目班前安全“晨会”制度执行情况。  (具体方法参见《关于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加强在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0〕454号))  5、“省安管系统”会将班前安全“晨会”制度落实率低于50%项目提示信息自动推送至企业端(安全总监),便于企业安全总监督促项目部强化落实此项工作。  6、加强监督、从严处罚:  建设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线上交流群将班前安全“晨会”工作纳入管理。  探索试行班前安全“晨会”实时在线监控。  加强对班前安全“晨会”制度执行情况的线上和线下监督检查。  凡未落实班前安全“晨会”交底要求的,除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外,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启动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工作。  附原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落实建筑工地班前安全“晨会”制度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2〕523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为深入贯彻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深入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落实落细在建工程项目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班前会制度,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范围内全面规范落实建筑工地班前安全“晨会”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意识,充分认识班前安全“晨会”制度的重要性。据统计,全省建筑工地一线工人中40岁以上占比达71%,50岁以上占比达42%,初中小学文化程度占比达到79%,一线建筑工人文化素质不高且严重老龄化,理解和接受安全生产知识能力较弱,客观上增大了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难度。此外,近年来发生的安全事故也反映出,部分建筑工地一线工人安全意识普遍不强,主要表现在安全知识缺乏和安全防范意识淡薄,作业过程对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不能掌握;违章操作、冒险蛮干、嫌麻烦、图方便、走捷径、盲目操作;自我保护能力较差,身体素质不能满足高强度施工作业的需要;不使用或不正当使用劳保防护用具等等。因此,在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严格落实班前安全“晨会”制度,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主观能动性,使一线建筑工人能够自觉主动接受安全技术交底,辨识不利作业环境、危险源,作业过程遵章守纪,对逐步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再到“我会安全”至关重要。  二、注重实效、前后联动,认真落实班前安全“晨会”制度。施工单位的各作业班组应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作业内容、作业点位、安全风险等因素综合考虑班前安全“晨会”内容和组织方式,并贴近作业人员、作业内容、作业点位,贴近生产一线,贴近安全管理,注重“晨会”效果,切忌搞形式主义、走过场。施工单位应安排管理人员参加班前安全“晨会”,并对班前安全“晨会”进行拍照(照片采用水印相机拍摄,每个班组照片1张),所有参加人员均应在照片中清晰反映,并定期在班前安全“晨会”交底书上签字。施工总承包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将各专业(劳务)分包单位作业班组班前安全“晨会”活动拍摄的照片通过“项安通APP”上传至“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安管系统”,项安通APP可在系统首页扫码下载安装),系统保存照片一年。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监要运用“省安管系统”及时掌握本企业承建所有在建项目班前安全“晨会”制度执行情况(具体方法参见《关于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加强在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0〕454号))。“省安管系统”会将班前安全“晨会”制度落实率低于50%项目提示信息自动推送至企业端(安全总监),便于企业安全总监督促项目部强化落实此项工作。  三、加强监督、从严处罚,确保班前安全“晨会”制度执行到位。建设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线上交流群将班前安全“晨会”工作纳入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建设工程工地智慧监管平台”建设,探索试行班前安全“晨会”实时在线监控。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工地开展班前安全“晨会”制度方案》(见附件),并加强对班前安全“晨会”制度执行情况的线上和线下监督检查,将“晨会”制度执行情况与监督执法工作相结合。凡未落实班前安全“晨会”交底要求的,除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外,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启动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工作。  附件:建筑工地开展班前安全“晨会”制度方案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建筑工地开展班前安全“晨会”制度方案    为落实作业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完善建筑工地班前安全“晨会”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建筑工地实施班前安全“晨会”制度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省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参加人员  施工单位分别以各工种作业班组为单元召开班前安全“晨会”,施工单位要安排项目的技术管理人员(施工员)参加各工种作业班组的班前安全“晨会”。  三、“晨会”时间  自施工单位各工种作业人员进场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结束。如因天气、国家法定节假日等原因暂停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未开展原因。“晨会”应于每天进入现场开始作业前完成,“晨会”时间原则上为5-10分钟。  四、基本内容  (一)“晨会”点名  各施工单位作业班组到指定地点集合、列队,班组长点名,专人拍照或录视频,参加班前安全“晨会”所有人员均应在影像资料中体现。项目管理人员应现场监督“晨会”开展,确认作业班组人员出勤情况。  (二)“晨会”检查  1.查安全防护用品:检查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如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工作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检查当天所用的劳动用品、电动工具、临时用电接电线路等情况。  2.查人员身体状态:检查当天拟作业人员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并对身体状况不好的作业人员有相应管理措施。如年纪过大(60岁以上),或有高血压等心脑血管病史,或身体状况明显不良的作业人员等,不能从事高空、高温、高湿、隧道、有限密闭空间、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作业,或其他影响身体健康、高危险、高风险的工作等。  (三)工作安排  根据施工项目部布置的工作任务,明确本作业班组当天的工作内容、需完成的工作指标及工作位置,将分工明确到每名作业人员,让作业人员对当天在什么地方干、干什么、如何干、达到何种标准、完成多少工作量、有什么安全风险、做好什么安全防护等明明白白,清清楚楚。  (四)安全技术交底  1.项目的技术管理人员应将当天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告知危险岗位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等。  2.班组长要对本班组当天工作任务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不安全因素等提出警示,布置预防措施;对作业环境、危险源情况进行交底,并提出明确要求。如高处作业注意如何进行防护、需远离哪些隐患点;木工、钢筋工注意防护何种机械伤害、何处存在坠落伤害;电工需正确使用绝缘手套、穿好绝缘鞋,严禁带电作业,随层配电哪些地方存在安全隐患;有限空间作业应注意哪些安全事项,如何做好通风工作等。  3.要求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后,检查作业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发现工作点位如有安全隐患,应立即向班组长报告,隐患整改完成后方可开始作业。  4.要求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不得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严禁违规拆除或挪动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消防器材及电气(器)设备等。  (五)安全管理交流  1.项目的技术管理人员、班组长应听取作业人员对现场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等方面提出的安全问题和意见建议,并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2.总结前一天工作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或存在的隐患进行点评、分析,表扬、鼓励表现突出的作业人员,倡导全员向其学习;对于发现的“三违”现象进行批评,并将三违行为信息录入“省安管系统”,用于后期建安码数据采集。                                     END"

住建厅:外墙保温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不得肢解发包!

2023-06-10

"住建厅:外墙保温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不得肢解发包!2022-11-04 16:43:30296                                                           近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近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合理选用采购保温材料等13条措施。其中明确:  建设单位要将外墙保温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不得肢解发包。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外墙保温工程质量验收。  设计单位对外墙保温工程设计质量和深度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外墙保温工程设计质量承担审查责任,对施工图审查意见负责;施工单位对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履行保修期内保修义务;监理单位对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  严厉打击建设单位违法肢解发包行为,严肃查处施工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和检测机构虚假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建字〔2022〕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外墙保温是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建筑能效、提升工程品质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各地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开裂空鼓、剥落脱落等质量事件屡有发生,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省委巡视也指出有关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加强房屋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质量验收监督,压实参建单位质量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责任,提升房屋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助力实现全省住建领域2030年碳达峰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通知》。  二、起草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二)有关文件要求  1.《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92号):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落实监管责任。  2.《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赣建字〔2021〕9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情况。  三、主要内容  为解决基层在建筑外墙外保温施工监管和质量验收监督的工作中走过场等形式主义问题,《通知》从严把选材用材、严把施工质量关、严把主体责任关、严把监督责任关等4个方面,提出了强化施工质量监管和质量验收监督的工作要求,共13条:  1.合理选用采购保温材料。《通知》要求外墙保温工程必须选用性能指标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的保温材料,不得选用已限制和禁止类产品。鼓励采用外墙内保温、外墙自保温、装配式新型外墙保温系统等。保温材料按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采购的,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指定材料生产企业及供应商。  2.严格落实见证检验制度。保温材料、产品进场验收合格后,要在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见证下随机抽样,按规定送至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其性能进行复验。  (二)严把施工质量关,有7条要求:  3.落实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制度。《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在组织图纸会审时,要征求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外墙保温系统、保温材料与现实施工工艺、方法的匹配情况,确保外墙保温系统、保温材料性能可靠,施工工艺可行,从而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设计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时,要重点明确外墙防开裂渗漏、防空鼓脱落等具体构造做法和相关施工技术要求。  4.强调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应有针对性。《通知》明确专项施工方案要包含保温层和主体结构连接、抹面层和主体结构连接、防止开裂和脱落、收口密封防水、防磕碰、薄弱部位抗裂增强等细部构造做法,保温层保护措施和消防安全措施。  5.坚持样板引路制度。工程实践证明,样板引路制度是实现工程质量事前控制的重要手段。《通知》明确样板间(件)经实体检验试验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6.强化技术交底和培训。《通知》明确施工单位要组织好施工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施工技术交底必须落实到每一位现场施工人员。  7.加强工序检查。《通知》明确施工单位要落实“三检制度”,同时,要求监理单位严把工程质量验收关,未经监理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8.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通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重点核查现场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内容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有关要求。  9.强化外墙保温工程质量验收。《通知》明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外墙保温工程质量验收。验收时,要重点核查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复验检测报告,样板间(件)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外墙保温工程实体检验报告,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等是否齐全。保温材料进场复验报告不是见证检验报告的,不得作为质量验收依据。  (三)严把主体责任关,有2条要求:  10.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通知》明确建设单位要将外墙保温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不得肢解发包。要督促设计单位做好外墙保温专项设计;组织好设计施工图纸会审和交底;按规定将外墙保温施工质量检测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并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费。  11.压实参建单位质量责任。《通知》明确了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参建责任方的质量责任。  (四)严把监督责任关,有2条要求:  12.加大质量监督检查力度。《通知》明确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积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对外墙保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管,对发现保温材料未严格执行进场复验制度的,要进行监督抽查。  13.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通知》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施工企业信用管理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主要特点  (一)突出强调建设单位保温系统选型的责任。《通知》明确要求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外墙内保温、外墙自保温、装配式新型外墙保温系统等,从根本上防止外墙保温层脱落。  (二)突出强调设计源头管理。《通知》明确要求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时,设计单位要与施工、监理单位共同认真研究外墙保温系统、保温材料与现实施工工艺、方法的匹配情况,确保外墙保温系统、保温材料性能可靠,施工工艺可行,并做好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记录,从建筑设计源头着手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  (三)突出强调对外墙保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加强管理。《通知》明确要求:一是检测方案要包含保温材料复验和保温工程实体检验两部分内容,抽样部位在施工现场随机确定。通过强化质量检测管理,为质量验收提供真实可靠的外墙保温层粘结强度、锚固件拉拔强度和保温层厚度等质量数据,为质量验收创造条件;二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重点核查现场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内容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有关要求,确保质量检测工作不走过场。  (四)突出强调质量验收环节工作要求。《通知》明确参与验收的人员资格,总监理工程师要负责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外墙保温工程质量验收;明确验收时要重点核查的质量保证资料内容;明确保温材料进场复验报告不是见证检验报告的,不得作为质量验收依据。  文件原文:                                     END"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认定审核通过满6个月方可再次申请认定。此地通知!

2023-06-10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认定审核通过满6个月方可再次申请认定。此地通知!2022-11-30 16:44:27245                                                           近日,芜湖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调整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申报端口的通知》。  芜湖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调整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申报端口的通知》,内容指出: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认定审核通过满6个月方可再次申请认定。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认定需提交: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认定一览表、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任命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备案表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拟认定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属地为我市的,县市区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由县市区住建局核实,市区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由市住建局相关部门核实;拟认定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属地为省内市外的,我局函询业绩属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认定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属地为省外的,我局将提请省住建厅函询业绩属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ND"

最新!安徽16地市出入政策汇总!

2023-06-10

"最新!安徽16地市出入政策汇总!2022-11-30 17:42:25214                                                           安徽16地市出入政策汇总!如果你的计划涉及出行可一定要提前了解好防疫政策哦此篇文章收集了安徽16市的防疫政策广大朋友们可以收藏了解一下合肥  11月22日清晨,省委常委 、市委书记虞爱华到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与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专家一起,分析形势,研究对策,要求分秒必争以变应变、坚决果断速战速决。市领导单虎参加。  其一,全面强化“落地检”,确保不漏一人。由于来(返)肥人流量持续加大,查验通行速度难免受到影响,我们将进一步增派力量,请来(返)肥人员给予理解。  其二,所有在高速入口不愿意、不配合接受查验,采取换车、改道、托人转接等方式入城的人员风险很大,要将相关车辆信息纳入重点查验。  其三,所有来(返)肥人员不得用两部或多部手机逃避查验,一经查实并造成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  其四,倡导全市所有寄宿学校、中职院校和高校学生近日非必要不离校。教职工严格落实“两点一线”闭环管理,并不得与近期来(返)肥人员聚餐聚会。  其五,全市所有宾馆、酒店、工地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必须查验“两码”、核酸检测报告,劝阻红黄码人员进入并及时报告。因查验不严导致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  其六,全市“跟踪检”要跟得紧、检及时,“重点检”要不漏一人,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属地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来(返)肥人员跟进服务。  其七,全市所有进入住宅小区的人员须佩戴口罩,主动配合查验“两码”和核酸检测报告,对进入小区的车辆一律逐车逐人查验。  其八,倡导广大市民近日非必要不离肥,不与近期来(返)肥人员聚餐聚会。  其九,目前全市疫情形势总体平稳,但近期市外输入压力明显加大,随时可能对楼栋、小区甚至片区进行管控,建议市民根据需要可适当储备3到5天的生活必需物资。目前,全市生活物资储备充足、价格平稳,无需抢购。  其十,广大市民要进一步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主动就近就便参加核酸检测,出门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非必要不聚集、不聚餐。如有发热、干咳等症状,请原地静候并及时拨打12345热线或向社区报备。  此外,11月22日,安徽省委常委、合肥市委书记虞爱华主持召开第120次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商会。  会议指出,近期来返(肥)人流量持续加大,外防输入风险明显增大,要以前所未有力度抽调更多更强力量,增援火车站、机场和各道口,确保“落地检”查得实、验得准、检得快,既保安全也保畅通。因查验量大任务重,难免会影响通行速度,请来(返)肥人员给予理解支持。  会议提到,人员密集场所极易出现聚集性疫情,请近期风险地区来(返)肥人员自觉遵守防疫规定,抵肥不足5天者,不进入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网吧、电影院、健身房、棋牌室等公共场所,不乘坐公交、地铁。  防疫咨询电话:0551-65102335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11月22日《合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分秒必争以变应变 坚决果断速战速决》《市防疫指挥部召开第120次工作视频会商会》淮北  近期,全国本土疫情呈现传播范围广、传播链条多、疫情波及面扩大的严峻复杂态势。为进一步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贯彻“动态清零”总方针,坚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实二十条优化措施,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地来(返)淮人员健康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来(返)淮人员需提前报备。未提前报备抵淮人员,请最迟于抵淮后12小时内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备。所有住宿宾馆(酒店)必须每日将外地来淮人员入住情况报告属地社区落实管控措施。对未及时报备、不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逃避查验,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来(返)淮人员要“落地检”。请在抵淮后第一时间配合开展“落地检”。对于24小时内未进行“落地检”的,“健康码”赋黄码。省外及省内有疫情发生地市来(返)淮人员,需落实“3天3检”。  三、7天内有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淮人员,需闭环接驳,落实“7天居家隔离”。隔离期间,“健康码”赋红码、不得外出,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对不满足居家隔离条件的,落实免费集中隔离。  四、7天内有国内疫情低风险区旅居史的来(返)淮人员:落实5天居家健康监测,第1、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时全程佩戴口罩,落实“五个不得”(不得参加线下会议;不得从事线下教学授课或其他集体活动;不得进入KTV、浴室、电影院等密闭场所;不得参加聚餐、红白喜事等聚集性活动;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避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  五、来(返)淮不足5天的人员,不进入餐饮服务(含酒吧)、购物中心、超市卖场、农贸市场、美容美发、洗(足)浴、网吧、KTV、电影院、健身房、图书馆、棋牌室等公共场所,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请广大市民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主动就近就便参加核酸检测,出门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主动扫“场所码”,保持社交距离,非必要不聚集、不聚餐,尽量不去人群密集、空气流通不畅的场所。如有发热、干咳等症状,应及时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接到疾控等部门电话通知,可能涉及疑似阳性感染或密接等情况时,请佩戴口罩原地等候并配合相关处置工作。  上述措施自2022年11月25日起实施。后续将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要求动态调整。  淮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1月25日  防疫咨询电话:0561-3119613亳州  近期,我市发生多起外部输入疫情,虽然相关人员被及时管控,但导致部分楼栋单元、学校、片区封闭管理,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为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现就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有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强化人员报备  所有来(返)亳人员抵亳前,应提前登录皖事通App、返亳登记小程序,如实登记个人身份信息、来源地、目的地、旅行史等相关信息,完成入亳报备。  二、强化健康管理  所有来(返)亳人员应主动配合开展健康查验、核酸检测等健康管理措施。交通防疫查验点要逐人开展“双码”(安康码、行程卡)查验,引导落实“落地检”;属地要逐个核实来(返)亳人员旅居史、健康状况,分类落实健康管理措施,确保不漏一人。  三、强化场所防控  全市所有车站、景区景点、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在建工地、中药材专业市场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应全面应用“场所码”,逐人查验“两码”,劝阻异常码人员进入并及时报告。全市所有寄宿制学校、中职院校和高校学生近期非必要不离校;教职工严格落实“两点一线”闭环管理,不得与近期来(返)亳人员聚餐聚会。  四、强化核酸检测  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属地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来(返)亳人员跟进服务,引导开展“跟踪检”,督促重点人群定期实施“重点检”,确保应检尽检。  五、强化个人防护  广大市民要进一步增强个人防护意识,主动就近参加核酸采样,养成勤洗手、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的好习惯,非必要不离亳、不聚集、不聚餐,特别是不与近期来(返)亳人员聚餐聚会。如有发热、干咳等症状,应第一时间到发热门诊就诊,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强化责任追究  对采取换车、改道、托人转接等方式,或用两部、多部手机逃避交通防疫查验,以及不主动报备或故意隐匿旅居史,导致疫情传播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因公共场所查验不严、重点人群不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措施、个人自我健康管理不到位,导致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亳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2年11月22日  防疫咨询电话:0558-5625006  来源:亳州发布11月23日《关于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有关措施的通告》宿州  近期,我市发生多起外部输入疫情,为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现就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有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强化人员报备  所有来(返)宿人员抵宿前,应提前或落地后第一时间通过“来宿申报”小程序、拨打12345热线或目的地所在社区(村)、单位、入住酒店电话进行报备,如实登记个人身份信息、来源地、目的地、旅行史等相关信息,完成入宿报备。  二、强化健康管理  所有风险地区来(返)宿人员自觉遵守防疫规定,高风险外溢人员落实“7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红码,上门磁,同住人员也不得外出,并纳入网格化管理,由社区(村)落实管理责任。7天内有低风险区旅居史人员实施“3天健康监测”,除“落地检”外分别间隔24小时再开展2次核酸检测(3天3检)。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或自愿集中隔离的,要实行集中隔离。在居家隔离、健康监测未结束之前,不得进入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网吧、电影院、健身房、棋牌室等公共场所,不乘坐公交车。交通防疫查验点要逐人开展“一扫三查”(扫场所码,查验安康码、行程码、48小时核酸检测记录),引导落实“落地检”;属地要逐个核实来(返)宿人员旅居史、健康状况,分类落实健康管理措施,确保不漏一人。  三、强化风险人员排查  各街道(镇)、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两站一场”、各宾馆酒店等加强涉疫地区的来(返)宿人员主动摸排、信息登记和报告。各园区、工地、农贸(集贸)市场等用人单位,要强化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员工出差、旅游等往返登记制度,严格排查用工人员涉疫地区旅居史情况。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所属行业、单位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单位强化务工人员规范管理。对人员排查不到位、管理措施不落实、信息更新不及时,导致人员管理疏漏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强化场所防控  全市所有车站、景区景点、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在建工地、电影院、健身房、棋牌室、文化娱乐场所、仓储物流专业市场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应全面应用“场所码”,逐人查验“两码”以及核酸阴性证明,劝阻异常码人员进入并及时报告。全市所有寄宿制学校、中职院校和高校学生近期非必要不离校;教职工严格落实“两点一线”闭环管理,不得与近期来(返)宿人员聚餐聚会。  五、强化核酸检测  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属地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来(返)宿人员跟进服务,引导开展“跟踪检”,督促重点人群定期实施“重点检”,确保应检尽检。  六、强化“哨点”作用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充分发挥疫情防控监测“哨点”作用。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预检分诊、首诊负责制,规范发热门诊诊疗管理,发热患者须在单管核酸检测结果反馈前严格留观。零售药店严格购买疫情防控“五类药品”人员的信息登记,并将购药人信息推送至属地社区,社区要对购买者核查管理到位,用药者应配合社区在24小时内完成1次核酸检测。  七、强化个人防护  广大市民要进一步增强个人防护意识,主动就近参加核酸采样,养成勤洗手、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的好习惯,非必要不去风险地区和有本土病例疫情地区,倡导不与近期省外及省内有疫情来(返)宿人员聚餐聚会。如有发热、干咳等症状,应第一时间到发热门诊就诊,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八、强化责任追究  对采取多部手机、换车改道、托人接转、故意躲藏等方式逃避查验,以及不主动报备或故意隐匿旅居史,导致疫情传播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因公共场所查验不严、重点人群不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措施、个人自我健康管理不到位,导致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宿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2年11月23日  防疫咨询电话:0557-12320  来源:宿州发布11月24日《关于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有关措施的通告》蚌埠  当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强化来蚌报备。所有来(返)蚌人员应提前24小时通过皖事通小程序,如实登记个人身份信息、来源地、目的地、旅行史等相关信息,并主动向目的地所在社区(村)、单位、入住酒店进行报备。  二、强化入蚌即管。来(返)蚌人员全部实行落地检,不漏一人,省外来蚌人员3天2检。来(返)蚌人员不满3天者,2次核酸检测结果未出前,不得进入餐饮服务(含酒吧)、购物中心(含百货店)、超市卖场、菜市场、美容美发、洗(足)浴、室内健身、歌舞娱乐、游艺厅、网吧、密室剧本杀、棋牌室等公共场所。  三、强化场所管控。全市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建筑工地、企业园区要严格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各类公共场所及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规范设置场所码,并安排专人值守,对进入人员扫验场所码、查验行程卡,做到逢进必扫、绿码通行,对红黄码人员劝阻进入并及时报告。进入公共场所要同时查验72小时核酸检测报告,必要时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报告,不能出示的,不得入内。  四、主动核酸筛查。各类风险岗位的重点人群必须按照规定频次进行核酸“重点检”,属地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动态更新重点人群范围和底数,确保应检尽检、不漏一人。对未按要求落实核酸检测人员,进行安康码弹窗提醒。  五、减少聚集外出。人员密集场所非必要不前往,少聚集,不扎堆。密切关注疫情形势,尽量减少外出从事公务、商务、旅游等活动,不前往疫情发生地区、疫情严重省份及其邻近地区。确须前往的,要提前向所在村(社区)报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同时向所在单位报备)。严控大型会议和活动,从严审批节会、庆典等。  六、强化“哨点”作用。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预检分诊、首诊负责制,规范发热门诊诊疗管理,发热患者须在结果反馈前严格留观。零售药店严格购买疫情防控“五类药品”人员的信息登记,并将购药人信息推送至属地社区,社区要对购买者核查管理到位,用药者应配合社区在24小时内完成 1 次核酸检测。  七、做好个人防护。广大市民要严格履行个人社会责任,继续坚持“戴口罩、常洗手、勤通风”等良好习惯,主动就近参加核酸检测,自觉遵守防疫有关要求。如出现发热、干咳、咽痛等不适症状,请立即就近至发热门诊就诊,就医途中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鼓励广大居民尤其是老年人主动完成新冠疫苗接种。  八、强化责任追究。对采取多部手机、换车改道、托人接转、故意躲藏等方式逃避查验,以及不主动报备或故意隐匿旅居史,导致疫情传播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因公共场所查验不严、重点人群不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个人自我健康管理不到位,导致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以上防控措施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蚌埠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2年11月27日  防疫咨询电话:0552-12320  来源:蚌埠发布11月27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阜阳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来(返)阜人员应在来阜前进行报备,抵阜后12小时内向所在村居委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对未及时报备、不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逃避查验等,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入阜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  二、来(返)阜人员应在抵阜时进行“落地检”,在抵阜后24小时内未进行“落地检”的,“健康码”将赋黄码。在阜期间,落实现有“落地检”“3天3检”等要求的基础上,第5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  三、7天内有国内疫情高风险区旅居史的入阜人员,进行“7天居家隔离”。隔离期间,“健康码”赋红码、不得外出,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四、来(返)阜不足5天的人员,不进入餐饮服务(含酒吧)、购物中心(含百货店)、超市卖场、农贸市场、美容美发、洗(足)浴、网吧、电影院、健身房、棋牌室等公共场所,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来(返)阜人员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主动就近就便参加核酸检测,出门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非必要不聚集、不聚餐。如有发热、干咳等症状,请原地静候并及时拨打12345热线或向社区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  上述措施自2022年11月24日起实施。后续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要求动态调整。  阜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1月24日  防疫咨询电话:0558-12320  来源:阜阳发布11月2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来(返)阜人员健康管理的温馨提示》淮南  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复杂,新增感染者数量持续增加,部分地区疫情扩散速度加快,疫情波及范围广、传播链复杂,面临三年来最严峻复杂的局面,防控难度不断加大。为进一步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贯彻“动态清零”总方针,坚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实二十条优化措施,淮南市疫防应急综合指挥部发布紧急提醒:  一、守牢外防输入关口,全面强化“落地检”,确保不落一车、不漏一人。由于来(返)淮人流量持续加大,查验通行速度难免受到影响,我们将进一步增派精干力量,优化查验流程,强化工作衔接,形成工作闭环,请来(返)淮人员给予理解。  二、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在高速入口不愿意、不配合接受查验,采取换车、改道、托人转接等方式来淮的车辆和人员,将被纳入重点风险人群管控。  三、依法严处故意逃避防疫查验行为,所有来(返)淮人员不得用两部或多部手机逃避查验,一经查实并造成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  四、加强校园疫情防控,倡导全市所有寄宿学校、中职院校和高校学生近日非必要不离淮,离校需报备。进一步加强学生和教职工健康监测,近期不得邀请校外人员入校开展与教学活动无关的培训等聚集性活动。教职工严格落实“两点一线”闭环管理,并不得与近期来(返)淮人员聚餐聚会,坚决防止疫情进入校园。  五、加强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全市所有宾馆、酒店、工地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必须扫码、查验“两码”、核酸检测报告,劝阻红黄码人员进入并及时报告。因查验不严导致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严控大型会议和活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举办、谁负责”原则,从严审批年会、庆典,落实落细疫防控施。提倡从简举办婚丧嫁娶,尽量减少人员数量。  六、落实落细“四方责任”,全市“跟踪检”要跟得紧、检及时,“重点检”要不漏一人,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属地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来(返)淮人员跟进服务。加强养老院、福利院、精神病院、监所等重点场所管理,严防出现聚集性疫情。  七、全市所有进入住宅小区的人员须佩戴口罩,主动配合扫码、查验“两码”和核酸检测报告,对进入小区的车辆一律逐车逐人查验。  八、倡导广大市民近日非必要不离淮,不与近期来(返)淮人员聚餐聚会。请近期风险地区来(返)淮人员自觉遵守防疫规定,抵淮不足5天者,尽量避免前往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网吧、电影院、健身房、棋牌室等公共场所,不乘坐公交。  九、广大市民要进一步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主动就近就便参加核酸检测,出门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如有发热、干咳等症状,应及时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和首诊负责制,严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个体诊所、社区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违规接诊发热患者。  十一、疫苗接种仍然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手段。符合条件的市民请尽快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免疫。60岁以上特别是80岁以上的无禁忌的老年朋友请积极主动接种疫苗,筑牢自身免疫屏障。  淮南市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  2022年11月23日  防疫咨询电话:0554-6640051  来源:淮南发布11月23日《淮南市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紧急提醒》滁州  一、离开滁州市  非必须避免前往国内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和境外。如确需外出,请提前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报备,并做好个人防护:返程前主动向所在社区(村)报告抵达日期,并配合落实相应管控措施。  二、进入滁州市  对省域外来(返)滁人员,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分级分类落实相应防控措施。  防疫咨询电话:0550-3025098  来源: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六安  您好!当前疫情形势仍然复杂多变,六安的“如常烟火”来之不易、弥足珍贵。这份不易,离不开你我他、全市人民的顾全大局和自律配合。当前防疫重点仍然是“外防输入”,如您(家人)或有朋自省外及省内涉疫地区来(返),为了您和家人朋友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请您配合做好:  1.通过“皖事通”、电话等渠道,主动联系所在社区、村、单位、宾馆提前报备,主动配合“两码查验”和“落地检”。  2.做好居家健康监测,配合完成“三天两检”,期间如需外出,务必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严格遵守各项疫情防控规定,这是每位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美丽的六安热情欢迎家人亲人归来、朋友客人到访。“六地平安”需要我们共同守护,幸福六安需要我们携手向未来!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六安市疫防办  2022年11月16日  防疫咨询电话:0564-3379045  来源:六安发布11月17日《六安市防疫办最新提示》马鞍山  近期,我市持续出现散发疫情,均为外地输入,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专家研判,提出如下建议:  一、所有省外人员和省内发生本土疫情城市人员来马前要报备,抵马后进行“落地检”和3天3检,同时建议3天内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出入公共场所、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倡导全体市民(含所有外来人员)每3天参加1次核酸检测。  三、进入公共场所做到逢进必扫“场所码”,出示安康码、行程卡和72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  四、红白喜事要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报备,参加人员应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  五、倡导广大市民近期非必要不离马,不与近期外地来(返)马人员聚餐聚会。  六、倡导全市所有高校、中职、寄宿学校学生近期非必要不离校,确需离校的规范报备,教职工落实“两点一线”闭环管理。  防疫咨询电话:0555-12320  来源:马鞍山发布11月24日《市疾控中心发布健康提醒》芜湖  广大市民朋友:  当前,新冠病毒仍在持续变异,国内、省内新发疫情不断出现,近日我市也出现输入性疫情。在疫情防控新形势及科学精准开展防控工作的背景下,公众如何做好个人防护。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健康提醒:  一、遵守防疫准则。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戴口罩、勤洗手、常测温、少聚集”等个人防护措施,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二、参加核酸检测。核酸检测是快速发现病毒感染的重要手段。市民朋友应按要求参加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疫情处置中的核酸检测,确保“应检尽检”,对自己和家人的健康负责。  三、非必要不离芜。倡导非必要不前往高风险区和其他疫情严重地区,避免疫情传播与扩散风险。  四、积极主动报备。请域外来返芜人员务必提前通过皖事通APP中“返(来)芜登记”或电话向社区(村)或属地防疫部门报备。抵芜后,主动出示行程码,如实告知旅居史,配合“落地检”和“三天三检”,居家隔离、集中隔离等健康管理措施。  五、做好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等症状,须立即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尽快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就医途中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积极接种疫苗。请符合接种条件无禁忌症的市民朋友,尤其是60岁及以上老年人尽快完成全程接种,及时进行加强免疫接种。  为了您及家人的健康,请您积极配合,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屏障!  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2年11月18日  防疫咨询电话:0553-12320  来源:芜湖疾控11月21日《【疫情防控】芜湖市疾控中心发布健康提醒》宣城  一、离开宣城市  倡导市民近期非必要不得前往疫情高风险地区,确需前往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单位、社区由报;一律停运宣城来往和停靠高风险地区的道路客运班线及包车客运业务;一律禁止巡游出租车、网约车、顺风车前往高风险地区运营。  二、进入宣城市  对涉疫地区来(返)宣人员,分级分类实施48小时核酸查验、健康管理措施。  防疫咨询电话:0563-3011207  来源: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铜陵  目前,全国新冠肺炎疫情波及范围广泛,传播链复杂,日新增感染者超3万,我市周边多地亦发生本土聚集性疫情,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任务十分艰巨,整体疫情形势极为严峻。为进一步科学精准防控,全面落实好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切实保障全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提前主动报备。所有省外及省内有疫情发生地区的来(返)铜人员,请提前通过皖事通返铜报备、支付宝扫码登记,12345热线电话报备或向目的地所在单位、社区(村)报备,并配合落实各项健康管理措施。各社区(村)和单位接到报备信息后,要压实责任,闭环管理,确保来(返)铜人员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二、配合查验采样。我市在高铁站、长途客运站、高速出口等均设置查验和免费核酸采样点,所有省外及省内有疫情发生地区的来(返)铜人员必须查验健康码、行程码,进行核酸“落地检”,并跟踪进行3天3检,在第5天再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此期间不进入餐饮服务("

严!自12月1日起,对企业工程业绩、技术负责人业绩逐一核实真实性!

2023-06-10

"严!自12月1日起,对企业工程业绩、技术负责人业绩逐一核实真实性!2022-11-30 17:53:23156                                                           近日,云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近日,云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2年12月1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特别要注意的是: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工程业绩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自2022年12月1日起将全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一核实真实性。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和云南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网自动延期,并推送数据至住房城乡建设部,数据推送成功后,企业可下载新资质电子证书,勘察设计企业电子出图章有效期自动延至2023年12月31日。  三、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2022年12月1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工程业绩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自2022年12月1日起将全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一核实真实性。  联系人及电话: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检测企业资质 潘建伟,0871-64320971;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资质_彭才能,0871-64320542。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28日  在此之前,已有20多省发布相关文件!                                     END"

注册建造师严重不足,31家企业资质面临被撤!

2023-06-10

"注册建造师严重不足,31家企业资质面临被撤!2022-11-29 15:54:08242                                                           近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责令天津市正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1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3个月,逾期将撤回资质证书。  近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责令天津市正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1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3个月,逾期将撤回资质证书。  注册建造师严重不足,涉及多项二级资质和一级资质。  各有关企业:  目前,在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不再符合其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经核查:  1.天津市正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2名,且其中1名实际社保缴费不在本单位,已不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同时任晋娇作为你单位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2.天津乾元伟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现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2名,已不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同时刘东海作为你单位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3.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现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3名,已不满足工程监理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乙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农林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3名,已不满足工程监理农林工程专业乙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4.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4名,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1名,已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2名,已不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1名,已不满足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同时孙海兵作为你单位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李承才作为你单位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程利红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张燕作为你单位申请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曹克功作为你单位申请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均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5.天津京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有建筑工程专业,且其中1名实际社保缴费不在本单位,已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2名,已不满足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同时陈彬作为你单位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姚锟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董安旺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均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6.天津市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2名,已不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2名,已不满足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和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7.天津巨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3名,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0名,已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5名,已不满足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同时闫秋平作为你单位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徐洪韦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李勇作为你单位申请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郭利娟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陈亮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付琪作为你单位申请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苗学霞作为你单位申请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均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8.天津市东宜华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3名,已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同时周泽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曾肃南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均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9.天津新皓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现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1名,已不满足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同时余义传作为你单位申请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蒋涛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张浩作为你单位申请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均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10.天津翔宇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1名,已不满足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4名,且其中1名实际社保缴费不在本单位,已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同时李谦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何成建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陈树义作为你单位申请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李朋作为你单位申请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均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11.天津市广平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有注册建造师0名,已不满足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同时张同立作为你单位申请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12.天津市路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现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1名,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1名,已不满足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0名,已不满足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同时陈祥寿作为你单位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魏晓阳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刘春晖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杨宏宇作为你单位申请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刘继寅作为你单位申请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均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13.天津金宇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4名,且其中1名实际社保缴费不在本单位,已不满足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5名,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2名,已不满足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同时李树争作为你单位申请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侯保平作为你单位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均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14.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现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7名、且其中2名实际社保缴费不在本单位,现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1名,已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1名,已不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同时赵秉森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15.天津市宗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现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5名,已不满足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同时闫明希作为你单位申请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16.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现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6名、且其中2名实际社保缴费不在本单位,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1名,已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同时林训武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关丽国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均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17.天津市弘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现有注册建造师0名,已不满足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同时刘亮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18.天津众晟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4名(含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2名),且其中1名实际社保缴费不在本单位,已不满足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0名,已不满足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同时霍双军作为你单位申请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陈晨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李瑾作为你单位申请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齐丽梅作为你单位申请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殷俊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郭勇作为你单位申请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均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19.天津市恒达正泰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现有一级注册建造师2名,且其中1名实际社保缴费不在本单位,已不满足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同时李光明作为你单位申请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20.天津市深科降水工程有限公司现有注册建造师2名,已不满足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同时滕德帅作为你单位申请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21.天津星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5名,且其中1名实际社保缴费不在本单位,已不满足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同时王增强作为你单位申请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22.天津绿色滨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0名,已不满足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4名注册建造师社保实际缴费不在本单位,已不满足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同时张照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郭延军作为你单位申请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均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23.天津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2名,且其中1名实际社保缴费不在本单位,已不满足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2名,已不满足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3名,且其中2名实际社保缴费不在本单位,已不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同时丁华晶作为你单位申请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李涛作为你单位申请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白世杰作为你单位申请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陈守亮作为你单位申请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张兰庆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均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24.天津市天鸿基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5名,已不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3名,已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0名,已不满足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注册建造师5名,已不满足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同时陈哲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25.天津晟昌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有注册建造师0名,已不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同时曹洋作为你单位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26.天津市锦瑞天成建筑有限公司现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2名,已不满足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1名,已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7名,已不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同时张西中作为你单位申请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和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27.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3名,已不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同时刘伟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倪鹏作为你单位申请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杨永珍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均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28.天津永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2名,且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1名,已不满足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和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同时高立国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王维壮作为你单位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周立涛作为你单位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张斌作为你单位申请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均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29.天津市金鼎嘉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1名,且其实际社保缴费不在本单位,已不满足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0名,已不满足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同时朱柏宇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郝朝军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均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30.天津中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1名,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1名,已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和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2名,且其中1名实际社保缴费不在本单位,已不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同时苏红岩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方明作为你单位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李永媛作为你单位申请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谭诤作为你单位申请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刘军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李芳作为你单位申请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李磊作为你单位申请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张振会作为你单位申请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均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31.天津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有注册建造师0名,已不满足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同时任建强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并在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材料提交至天津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地址:河东区大直沽五号路七号海河大厦三楼313室)。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委将依法撤回你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1月10日  资质申请不易,建议企业抓紧整改,否则被撤销就可惜了。自住建部发布延期公告之后,20多省相继发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期通知。明确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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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工地防控不严致4人确诊,负责人被警方立案!

2023-06-10

"又一工地防控不严致4人确诊,负责人被警方立案!2022-11-29 16:34:06140                                                           近日,上海浦东新区某工地4名工人感染新冠病毒。  近日,上海浦东新区某工地4名工人感染新冠病毒。经查,该4名员工系于11月21日从外省市来沪,工地管理方未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工地新进场人员管理措施,直接将4人安排在工地集体宿舍居住,后该4人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险。  目前,浦东警方已对工地负责人立案侦查。相关人员及场所均已落实隔离管控措施。  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丰台区加大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立案调查。  近日,城乡一体化周庄子村旧村改造项目二期ZZZ-06地块项目施工现场工人陆续出现阳性病例,致使疫情风险外溢,社会影响恶劣,丰台区住建委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经查,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外建X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式管理要求、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规使用零散民工等问题。致使283人转运至酒店居店隔离,费用由项目承担。  目前,丰台区住建委执法大队已依法对责任单位中外建X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其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行为罚款5万元。同时,对责任单位安徽省慧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规使用零散民工的行为立案,调查核实后将依法严肃处理。  11月18日某地铁工程机电系统施工总承包项目部核酸检测报告一管五混一阳性,涉及“点对点”接送大巴车司机,该名司机为劳务分包人员,其共居人转运至集中隔离点,另有60余人转运至酒店居店隔离,费用由项目承担。  11月21日某芭蕾舞团业务用房扩建项目报告一管十混一阳性。经核实,该名人员从昌平区某工地“点对点”包车入场,致使同车人、共居人、同分包单位人员单独隔离,其他135人转运至酒店居店隔离,费用由项目承担。  目前,相关风险人员及点位已落位管控,并继续排查相关外溢风险。工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聚集性疫情的相关单位要深刻汲取教训,谁的人员谁来管,扛起主体责任,摸清风险人员底数,狠抓问题整改,堵塞防疫漏洞。  以上案例暴露出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要求方面,依然存在思想麻痹大意、防控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各项目参建单位要引以为戒,严格落实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期管理的各项措施,从严、从细、从实做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此外,东莞一建设工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力,被住建局责令全面停工!  昨天,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麻涌“11?12”建设工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力的情况通报》。  11月12日麻涌菜鸟网络智能物流骨干网华南核心节点项目因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力出现工地人员核酸检测初筛异常个案(后经疾控部门复核为阴性)。基本情况  该项目劳务分包单位建筑工人李某,11月9日从山西太原市到达麻涌镇,是工地新招聘人员且属于外市来莞人员,在未按要求在工地外落实三天两检核酸检测的情况下,私自进入项目部宿舍居住并进入工地工作,于11月12日经水乡中心医院检测核酸初筛异常,经复核为阴性,造成工地短时间处于高风险,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引发严重不良影响。处理情况  该起事件暴露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参建人员管理不严,违反对外市来(返)莞的参建人员抵达工程地后开展三天两检核酸检测、持24小时阴性证明方可进入工地工作的规定。  现已责令项目全面停工,立即落实整改,迅速严格落实工地管控措施。  对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深刻检讨。提醒:  近期,全国疫情形势较为严峻,项目施工现场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管控难度较大,容不得半点松懈和麻痹大意!请注意加强现场人员疫情防控管理!                                     END"

2023年1月1日起,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2023-06-10

"2023年1月1日起,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应当组织竣工验收2022-11-29 16:57:35134                                                           2023年1月1日起,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  2022年4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盘树湾一栋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获救10人,遇难53人。  5月1日,住建部在湖南长沙设主会场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详见:特大事故,53人遇难!国务院成立调查组、住建部部署开展全国专项整治)  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  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全国首部规范居民自建房的地方性法规出台!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11月23日下午,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规定》在全国率先明确了居民自建房的定义。居民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  3、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  4、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5、居民自建房竣工后,业主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  6、居民自建房应当镶嵌永久性标志牌,主要内容包括建成时间、建设主体、施工主体、项目负责人等内容。  此外,2022年6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启动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的通知》,以及印发《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  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内容包括房屋基本情况、建设情况、管理情况、排查情况和整治情况。  排查人员主要通过手机APP端开展排查信息采集,使用前需在系统中分配排查员账号,用户首次登录系统应进行实名登记。  对已排查的自建房进行赋码管理,建立数字化台账,并在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二维码标牌,实现线上线下融合管理。  详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的通知  原文如下: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居民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经费,指导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民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居民自建房安全建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纳入村(居)规民约内容,发现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居民自建房建设,牵头组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依法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自建房宅基地管理。  负责消防监督管理的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委托街道办事处行使。  第五条 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  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居民自建房原依法批准层数超过三层的,改(扩)建、重建后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  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农村居民建设低层住宅,可以选用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的图纸,委托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乡村建筑工匠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和乡村建筑工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设计、施工。  居民自建房应当镶嵌永久性标志牌,主要内容包括建成时间、建设主体、施工主体、项目负责人等内容。  居民自建房竣工后,业主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居民自建房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居民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不得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  (二)对房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采取暂停使用、疏散人群、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  (四)保障房屋消防安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 居民自建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房屋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倾斜、腐蚀等情形;  (二)因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事故导致房屋受损;  (三)经过设计的居民自建房,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四)安全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的其他明显安全隐患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设备设施,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询。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标准开展鉴定活动,规范收费行为,对出具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居民自建房经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时送达委托人,并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居民自建房经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且有垮塌危险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立即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组织人员撤离。  第十条 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除遵守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事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与经营业态要求相符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根据经营业态要求改(扩)建、重建后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二)符合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标准,并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每户居民自建房经营业态一般不得超过三种,根据用作经营居民自建房的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以及消防安全性的要求严格控制人数,具体人数标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本规定公布之日前已经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不符合本项规定的,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前调整至符合规定;  (四)居民自建房从事工业生产加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需要开发保险品种,鼓励居民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购买房屋安全保险。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考核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态长效的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复核和抽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加强日常巡查。  通过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排查活动应当吸收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建立排查整治工作台账。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居民自建房综合管理平台,促进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平台对居民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保密。  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居民自建房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居民自建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及时移交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理。  居民自建房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在使用过程中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等排除危险措施,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自接到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采取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等排除危险措施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负有责任的鉴定人员在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中,违反国家、省有关禁止性规定,三年内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十九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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