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任命倪虹为住建部部长!新标准实施前,这些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2023-06-10

"全国人大:任命倪虹为住建部部长!新标准实施前,这些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2022-06-28 18:13:371054                                                           新标准实施前,这些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的决定:任命倪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随着新部长上任,建筑业资质改革的步伐预计要加快了,新资质标准估计国庆前后也会落地实施。  目前各地积极响应政策,在资质升级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可以说,对优质建企的“抢夺战”已经开始!  01、江西:新设立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6月24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惠企稳岗保障经济稳定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提出:  优化资质审批服务,对根据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新资质标准出台前,允许新设立企业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业绩可使用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全资或绝对控股)注册期间完成的我省工程业绩。  对在“江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已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及江西住建云“项目信息”完整的专业承包工程项目,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代表工程业绩告知承诺。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元及以下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不运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结果。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2/6/24/art_40687_4007428.html  02、内蒙古:总包企业可直接申请对应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  近日,内蒙古住建厅发布关于《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改革:  打破资质逐级晋升限制,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所包含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  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设计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的相应类别相应等级工程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已完成的相应业绩可以作为申请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  放宽资质承揽业务范围,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且项目负责人有相应业绩的,可在市政公用、公路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之间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鼓励中小微民营企业合并重组,相同资质类别和等级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合并重组的,满足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同类别高一等级的资质。  对开展区外承包工程业务且市场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业企业,注册地政府可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区外所承包工程业绩可用于资质申报。  原文链接:  http://zjt.nmg.gov.cn/hdjl/myzj/index_909.html?id=1611&status=1希望上述内容可以给您带来帮助,如果您想了解最新的政策内容,欢迎识别下面二维码咨询我们!  6月16日,昆明市住建局发布《昆明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14条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打破资质逐级晋升限制:  试点昆明市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对应总承包等级所包含的专业承包资质。  持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的市外企业,五年内在云南省投资(承揽)施工合同额超过5亿元以上、并在昆明市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的,许可市级权限内对应最高等级资质。  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作业企业,按市级权限实行专业作业资质备案管理。  4月20日,云南省住建厅等18部门发布《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在资质方面明确:  试点允许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省级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等级所包含的专业承包资质。  鼓励具有相应EPC总承包业绩的设计资质乙级以上或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企业,申请相应的施工或设计资质。  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总承包企业,且项目负责人有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凡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的企业,五年内在云南省投资(承揽)工程项目合同额达5亿元以上或咨询服务合同额在5000万以上,并在云南省设立子公司的,许可其对应资质省级权限内的最高等级资质。  04、吉林:建造师在母公司的业绩,可用于子公司申请资质!  5月3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对资质方面大力扶持:  鼓励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入吉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成立子公司,省级审批权限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可从其母公司资质类别中按照子公司实际达到标准等级进行认定。  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可由母公司调入,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注册期间完成的业绩,可作为子公司在我省申请资质时的企业业绩予以认定。  自2022年至“十四五”期末,对在省内注册并首次获得施工综合(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05、四川:支持特一级总包企业将资质分立至省内注册地全资子公司  5月19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在资质方面明确:  06、浙江:这类企业可直接换发总包一级资质!  5月18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其中明确:  具有省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企业可直接换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  07、山西:申请建筑业资质增项不受起步级别限制!  4月28日,山西省住建厅等21部门印发了《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第62号)。  申请建筑业资质增项不受起步级别限制,企业及其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后申请省级审批的资质升级、增项事项,可使用企业建造师在原企业期间主持完成的业绩。  新资质标准出台后,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成立的子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母公司具有的同类别资质,可使用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注册期间完成的我省工程业绩作为资质升级企业业绩认定。  08、甘肃:资质换档期间可直接申办房建、市政二级资质!  4月29日,甘肃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筑业企业新旧资质标准转换空档期内资质申办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办省级审批权限内的房建和市政行业有关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2、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考核,注册建造师中30%的人员(四舍五入)需主持完成过相应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1项以上,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不列入考核指标。                                     END"

住建厅:8月1日起,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宜少于7天/层!最严将撤销注册许可!

2023-06-10

"住建厅:8月1日起,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宜少于7天/层!最严将撤销注册许可!2022-06-27 11:41:28219                                                           近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  近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继浙江省之后,广东省是第二个在管理规定中对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提出要求的,文件明确:  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单位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暂停项目职务、提请有关部门撤销注册许可。希望本期内容可以给您带来帮助,如果您想了解最新的政策内容,欢迎识别下面二维码咨询我们!  徐州  2022年5月,徐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相邻楼层同一竖向部位混凝土浇筑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少于6天/层的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  青岛  2022年2月,青岛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明确: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及商品房预售等节点工期和总工期,其中混凝土结构主体施工阶段进度不宜少于7天/层。  常州  2021年9月,常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常住建〔2021〕201号)明确: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少于6天/层的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严禁少于4天/层。  东莞  2021年8月,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明确: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少于5天/层。  经工程各方确认需按5天/层实施的,应制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深圳  2021年8月,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明确: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少于等于5天/层的需经专家论证同意,严禁少于4天/层。23省印发《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文件》  广东省文件还有哪些重点?  建设单位对房屋市政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不得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不得弄虚作假、搞“挂名法人”逃避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禁止以下行为: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迫使承包单位低于成本价格竞标;  (三)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房屋市政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肢解发包;  (三)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房屋市政工程或者分部分项房屋市政工程另行发包;  (四)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建设单位指定的分包单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施工单位出现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建设资金流向证明,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抵制;对于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期造价  建设单位应科学确定工程建设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确保施工工期不少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  严禁为赶工期、抢进度而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安全标准。  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导致的停工,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范围、随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工程款等款项  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  合同应当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付到施工总包单位的工资专户。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同步开展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处罚  1、应当对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加大对其投资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立即责令停工整改。  2、对存在弄虚作假、搞“挂名法人”等逃避安全生产责任的,依法追究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实行“一票否决”,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的,责令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进行约谈、按规定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暂停项目职务、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撤销注册许可。  4、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重点监管,在政府资金支持、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处置。  (一)利用虚假材料或以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重大及以上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房屋市政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附原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佛山、清远市水利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宣传,督促相关建设单位认真抓好落实,有关工作情况请于12月31日前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14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房屋市政工程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是项目管理的主体,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是指从事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合同约定条款,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开展全过程或分阶段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负有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主管部门要争取同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支持,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相关管理工作时,联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第二章 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房屋市政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首要责任,负责牵头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各方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工作总体目标、总体方针和总体策略,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因工程质量给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下同)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不得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不得弄虚作假、搞“挂名法人”逃避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建设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其他分管专项(部门)工作的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开展可行性研究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国家、行业、地方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标准和程序,具有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协调、指挥能力,参与过与项目等级相当的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项目负责人依据质量终身责任制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承担直接责任,按照本单位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对房屋市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进行管理,保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签署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对严格遵守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作出承诺,并在项目明显位置进行公示。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健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项目质量安全投入,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组建项目管理团队并明确其质量安全职责。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代建单位,对项目进行专业化管理,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中专项约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代建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第二节  前期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房屋市政工程概算时,应当落实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科学合理确定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所需的费用。  第九条  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代建等专业化项目管理模式。鼓励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试点工作。政府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  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担保和房屋市政工程质量保险业务,鼓励建设单位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鼓励建设单位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在优先考虑供应商履约能力、技术水平、诚信度等综合能力的前提下,评审供应商报价合理性,推进优质优价采购。  第三节  项目实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房屋市政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除外),其中,拆除工程应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特殊建设工程应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特殊建设工程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的,不得擅自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对房屋市政工程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管线、设施、地质、气象、水文等进行调查,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原始资料。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时,不得设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构件配筋率、单位建筑面积钢筋用量上限等要求;不得迫使设计单位降低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标准;不得委托第三方单位以“优化设计”名义变相降低标准,改变原设计单位确定的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内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下同)送审查机构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专用章;经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如需要作出修改,凡涉及审查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需复审或重新审查,但原审查机构已不再列入审查机构名录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审查工作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同条件的其他审查机构审查,并按需复核整套施工图设计文件。  对于取消施工图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地区,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告知承诺书,承诺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迫使承包单位低于成本价格竞标;  (三)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房屋市政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肢解发包;  (三)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房屋市政工程或者分部分项房屋市政工程另行发包;  (四)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建设单位指定的分包单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施工单位出现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建设资金流向证明,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抵制;对于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科学确定工程建设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确保施工工期不少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严禁为赶工期、抢进度而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安全标准;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确需调整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对质量安全技术保障措施进行论证;调整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相应调整相关费用。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导致的停工,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要求、技术标准、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工程计价依据等,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范围、随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落实优质优价,鼓励和支持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创建品质示范工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作出满足施工所需或落实政府批复概算总投资的资金安排,保障工程资金及时支付。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合同应当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付到施工总包单位的工资专户。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同步开展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结算价款和房屋市政工程进度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咨询等单位支付费用。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制度和评价体系,执行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完善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控体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强化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建立月质量安全检查、季度质量安全检查、复工复产前质量安全检查等制度,重点对下列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一)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保证体系的落实情况;  (二)参建单位各类管理人员质量安全工作履职情况;  (三)施工单位等定期自查自评情况;  (四)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五)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六)工程质量安全控制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检查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及时排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向各参建单位通报检查结果,实现常态化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检查。  建设单位要严格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隐患信息。房屋市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需停工整改的,经过整改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质量安全专项评价,评价通过后方可复工。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一)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并进行履约评价;  (二)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遵守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与设计单位约定钢筋混凝土工程中不合理的配筋率上限等可能降低工程质量的内容;禁止以各种名义违反或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有关要求,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  (四)督促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施工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对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质量负责,且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五)严格质量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应当按有关规定编制检测计划,明确项目检测负责人,与被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检测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组织监理单位对提供第三方检测服务的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并对检测过程进行监督。第三方检测机构不得与施工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为同一家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发现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执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有关标准规定,有效防控质量常见问题。  (七)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制度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在危大工程的施工环节,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并将其在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与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切实按照危大工程“六不施工”和重要时段提级管控的要求推进工程建设。  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报告后,应当督促监理单位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督促监理单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按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接到监测单位关于监测结果异常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事故应急处置,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要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实时公示重大风险源清单、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质量安全责任人名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信息。鼓励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签订合同,对精装修住房,鼓励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和数量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并在施工现场、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公开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四节  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对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收到房屋市政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依法依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满足房屋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要求。  房屋市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鼓励建设单位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开展“住宅用户开放日”活动,运用信息化方式及时向购房人展示工程形象进度、主体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质量验收等信息。鼓励邀请业主代表和物业单位参与分户验收,鼓励按套(户)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二十五条  房屋市政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涉及结构安全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还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房屋市政工程保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住宅工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建设单位对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企业发生注销情形下由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质量保修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档案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相关档案及时移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除了包括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补贴来啦,一建考生速领!每年3次补贴,最高2000元!

2023-06-10

"补贴来啦,一建考生速领!每年3次补贴,最高2000元!2022-06-27 16:42:47229                                                           近日,人社部联合三部门发布《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近日,人社部联合三部门发布《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提出提升和拓宽技能补贴收益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希望本期内容可以给您带来帮助,如果您想了解最新的政策内容,欢迎识别下面二维码咨询我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贯彻落实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四、继续实施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和广东省,可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支出。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  五、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可提取累计结余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  该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七、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八、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2年的省份,可结合本地区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要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待遇全国线上申领统一入口,方便失业人员申领。  九、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  要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支持基金结余不足的统筹地区落实政策。要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抓紧抓实抓细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等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推动更多政策免跑即领、免申即享、免证即办,推动政策红利早释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加大督促指导力度;要大力宣传先进经验、工作亮点,为推进工作提供借鉴,营造良好氛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策实施情况、效果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开展评估。                                     END"

深圳:这些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工地!

2023-06-10

"深圳:这些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工地!2022-06-27 19:06:37249                                                           近日,深圳市建设工地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发布了关于加强近期建筑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近日,深圳市建设工地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发布了关于加强近期建筑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工作要求:  要求落实全员“白名单”管理、新进场人员“白名单”管理和临时进场人员“白名单”管理,未列入“白名单”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工地。  发现需要纳入“圈层”管理的人员,在未完成规定的健康管理措施之前,不得通过审核进入白名单,不得进入工地。  “白名单”内人员应在“深建”小程序进行关联绑定,未关联绑定项目的人员一律视为非白名单人员,不得进入工地。  临时进入工地人员必须通过深建”小程序访客功能进行登记并经项目管理人员审核纳入临时白名单管理方可进入。  即日起,工地全体人员(含在生活区集中居住人员、在外散居人员应严格按照“一天一检”的要求参加核酸检测,确保“不漏一人”。  一旦出现疫情应立即启动建设工地疫情应急处置,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方案、第一时间采取停工措施并封闭现场。希望本期内容可以给您带来帮助,如果您想了解最新的政策内容,欢迎识别下面二维码咨询我们!                                     END"

速看!住建局被立案调查!

2023-06-10

"速看!住建局被立案调查!2022-06-24 18:19:11152                                                           住建局被立案调查!  海宁市住建局被立案调查  涉嫌滥用权利、限制竞争  往往都是住建局某公职人员违规被立案调查,住建局主体被立案调查的比较少见....  2022年3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海宁市住建局)等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0月20日,海宁市住建局会同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嘉兴监管分局海宁监管组联合印发《关于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海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符合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在开工前由相应的施工承包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承包机构为共保体。  2021年11月1日,海宁市住建局以海宁市建筑施工安全委员会的名义,委托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宁分中心的工作网站上发布《关于海宁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同体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公告(非政府采购项目)》,规定本项目需由3家及3家以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或嘉兴分公司组成的共保体(需明确共保体成员组成及份额),并要求以首席承保人名义参与投标。  2021年11月23日,4家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中标成为海宁市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承保机构共保体,期限为3年。2021年11月30日,海宁市住建局下发《关于落实海宁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的补充通知》,明确海宁市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承保共保体的组成、保险的办理地点,并要求“所有符合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在开工前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参保,未按规定进行参保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进行严格处罚。”截至2022年1月14日,共有39个建筑工程项目向共保体投保了安责险。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海宁市住建局等招标确定共保体承保全市建筑施工安责险业务,并且发文要求新开工建筑施工企业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在共保体保险公司投保建施安责险的行为,剥夺了建筑施工企业自主选择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公司的权利,排除了共保体以外其他保险公司参与海宁市建筑施工安责险市场竞争的机会,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规定,向海宁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依法提出处理建议:一是责令海宁市住建局和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嘉兴监管分局海宁监管组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废止或修改有关文件,恢复建筑施工安责险市场公平竞争,并将整改结果予以公告。二是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依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三是加强组织领导,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发生。  贺兰县住建局被立案调查  涉嫌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纠正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2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对银川市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5月9日,当事人下发《关于明确贺兰县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和验收主体的通知》,明确规定“凡贺兰县境内的有线电视工程,均由某公司建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认为,当事人指定某公司作为贺兰县辖区内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和验收单位,剥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择建设单位的权利,排除、限制了其他同行业经营者参与当地相关市场竞争,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利,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  一是废止了相关文件。当事人下发《关于废止的决定》,废止了该文件。二是规范有限电视建设和验收。三是开展文件清理。  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地方垄断将迎来痛击  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当天新闻联播进行了持续2分钟19秒的播报,可见其分量之重。希望本期内容可以给您带来帮助,如果您想了解最新的政策内容,欢迎识别下面二维码咨询我们!  文件强调,从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等多方面要求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  首先要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  从整体上来看,建筑业市场管理粗放,大而不强,地方保护等问题严重。  地方保护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各地政府为了最大程度保障本地企业的发展利益,均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比如,某些省份直接严格控制省外企业进入省内承包工程的数量;  某些省份要求省外企业进入省内施工要缴纳相应的管理费,还要征收一定比例的调节金。  以前建筑企业只能在当地接项目,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趋势下,未来就可以在全国接项目,公平平等进出各地市场。这对于工程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以前也说开放,那是有壁垒的开放,对本地企业保护性开放,在本地做大规模就需要在本地占有大的市场份额,占有大的市场份额就需要排斥外来施工力量,只由本地企业瓜分本地市场。也就是需要一定的市场垄断,当地主管部门为了保护本地建筑企业,就垒起各种各样五花八门的壁垒,建筑业的壁垒就是这么来的。但是只由本地施工企业占领的建筑市场,对于业主、政府、企业本身的发展、以及建筑行业的培育和发展都不可能是好事。如果市场放开,外地优质建筑企业潮水般涌来,本地企业在本地的市场份额肯定下来。  随着建筑市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加速,地方壁垒、垄断将迎来痛击。  建筑业是政策性行业,在政策主导中企业就像大浪中的一顆小石子,抵抗没有任何作用,顺其者昌,逆其者亡!解决之道就是:宅,不宅,是个勾选择,宅在本地者必死;不宅,冲出去,可能还有活路,要么用挂靠模式走出去,走向全国,至少走向全省。要么开展企业自营施工,赚取更高的单位产值利润,从而可以减小生存临界产值规模。                                     END"

住建局:拟奖励18家建企1.2亿余元!其中5家企业每家奖励1000万!

2023-06-10

"住建局:拟奖励18家建企1.2亿余元!其中5家企业每家奖励1000万!2022-06-24 18:59:19154                                                           住建局:拟奖励18家建企1.2亿余元!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1年度建筑业稳增长奖励的公示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深建规〔2022〕5号,以下简称“《奖励措施》”)规定,截止2022年6月13日,共有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等18家建筑业企业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我局初审,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复核,上述18家建筑业企业符合奖励条件。  根据《奖励措施》的有关要求,现将拟奖励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或来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地址: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720A室,邮政编码:518031,传真:83788055,电子邮箱:lvly@zjj.sz.gov.cn)。反映情况和问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留真实姓名、地址或工作单位、有效联系电话;属单位反映情况的,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反映材料上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于公示期间收到的所有意见和建议,我局将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附件:2021年度建筑业稳增长奖励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6月17日希望本期内容可以给您带来帮助,如果您想了解最新的政策内容,欢迎识别下面二维码咨询我们!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申报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深建规〔2022〕5号)第五条,为方便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申报,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业稳增长奖励申报指引》,请据此申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6月9日深圳市建筑业稳增长奖励申报指引  根据《深圳市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深建规〔2022〕5号)第五条制定本指引。  一、申请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本市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  (二)奖励年度总产值30亿元以上,且增速不低于16%(产值含30亿元,增速含16%,以市统计部门的企业年度总产值统计数据为准);  (三)奖励年度在本市未因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人工资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奖励年度未因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被依法依规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及承诺书(见模板);  (二)近两年(自申报年度起倒推)生产经营状况表(与市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保持一致)。  上述申报材料均需提供书面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报时间及地点  请于2022年6月13日中午12点前将申报材料递交到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一楼。  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83788301。  四、注意事项  (一)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二)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与国库系统对账,一年内不受理其相关评优、奖励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企业逾期未提供申报材料的,视为自愿放弃申报资格。  (四)本指引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END"

“挂证”退出舞台?23个省社保系统切换至全国系统!2022年底前实现电子证照全国统一、互通互认

2023-06-10

"“挂证”退出舞台?23个省社保系统切换至全国系统!2022年底前实现电子证照全国统一、互通互认2022-06-23 14:16:27928                                                           23个省社保系统切换至全国系统!  23个省社保系统切换至全国系统希望以下内容可以给您带来帮助,如果您想了解最新的政策内容,欢迎识别下面二维码咨询我们!  此前人社部官网发布《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实现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数据互联互通。主要内容如下:  1、建立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统一平台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信用记录,将严重失信人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2、普遍实现跨地区持卡应用,并与政府其他公共服务实现“一卡通用”。  3、完善地方社保系统,纵向实现上下级信息系统对接和互联互通,横向实现与本级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对接。  4、全国联网:2022年底前,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建成。  国办:2022年底前实现电子证照全国统一、互通互认  今年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意见明确:  2022年底前,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企业和群众常用证照基本实现电子化,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和应用,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互通互认。  其中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学历学位证、职业资格证等个人常用证照。工程建设领域电子证书 ↓↓  遏制项目负责人“挂证”行为:  开标时交易系统自动比对投标单位与项目负责人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信息,出现不一致情形的视为“挂证”线索,招投标监管部门随即启动调查。  评标完成后,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涉嫌“挂证”的,交易系统及时向招标人推送提示信息。  2022年3月该功能开发使用后,比对出27条线索,相关监管部门均已进行调查处理。  此前,广州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信息比对工作的指引》。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明确:  交易系统将自动比对项目负责人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信息,查处打击招投标活动“挂证”行为。  拟派项目负责人在签字确认投标文件时,应确保社保信息与投标人的一致。交易系统比对后发现存在社保信息不一致情形的,将向相关投标人和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推送提示信息。  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社保缴纳单位与投标单位不一致的,交易系统将及时向招标人推送提示信息。招投标监管部门将暂停向交易系统推送广州市住建局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中社保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诚信档案信息,并启动调查。  2、东莞、湛江:即日起,不得使用一建纸质证书或其纸质证书编号等相关信息参与投标!  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部分一级建造师登记信息为纸质注册证书,请各投标人尽快更新为电子注册证书信息。因没及时更新信息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能杜绝“挂证”吗?  “挂证”无非2种情况:  一人多证,分别挂靠在不同单位  只要通过后台数据进行比对,如果发现一个身份证号码登记注册在两个不同的单位,则判定为“挂证”。  ?证书挂在同一单位,但与持证人工作单位不一致  这种情况下,需要证书注册系统与社保系统打通,若存在证书登记注册单位与交纳社保的单位不一致,则判定为“挂证”。  随着社保、职称、职业资格证件等全国联网,留给“挂证”的空间已经越来越小,以前主管部门查“挂证”,可能还需要跑现场,翻阅纸质资料,沟通其它部门互通信息。  当全国数据互通互认之后,监管人员只需要在电脑前点点鼠标,相关公司有哪些人员构成,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交了社保,不同人员都是什么学历,什么职称等信息便可一目了然。  这样一来,对于主管部门而言,监管成本便会大幅度下降,反过来,对于“挂证”的企业和个人而言,风险则大幅度提升,“挂证”会退出历史舞台吗?让我们拭目以待。  给“挂证”人员的建议  结合政府相关工作安排,考虑到目前“挂证”的风险持续加大,我们将建筑市场划分为四类人,大家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参考:  1、无建造师证书的业内人士:  有丰富的现场经验,有施工管理能力的朋友,建议尽快取得建造师证书。  2、有建造师证书的业内人士:  项目上将出现对拥有注册建造师证书又真正干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大量需求。  3、有证的非业内人士:  建议不挂为好,不要因小利而失去个人未来,尤其是机关单位上班的人员!  4、无证的非业内人士:  建议不要考了,把精力花到其他地方,否则可能得不偿失。  2022年2月,住建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技术负责人必须为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且有工程业绩”。  可以预见,有证书又有实力的建造师,将会非常抢手,有可能身价暴涨。证书是同一本证书,持证人实力不同、业绩不同,证书的价值会有天壤之别!                                     END"

公开征求意见!住建部拟发布9条国家标准!

2023-06-10

"公开征求意见!住建部拟发布9条国家标准!2022-06-23 15:01:3787                                                           住建部拟发布9条国家标准!希望以下内容可以给您带来帮助,如果您想了解最新的政策内容,欢迎识别下面二维码咨询我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0〕9号),我部组织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cppezlm@cnpc.com.cn。  2.通信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146号;邮政编码:0650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7日。  附件:《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6月17日  原文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6/20220621_766822.html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0〕9号),我部组织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cppezlm@cnpc.com.cn。  2.通信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146号;邮政编码:0650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7日。  附件:《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6月17日  原文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6/20220621_766821.html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电子工程节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0〕9号),我部组织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电子工程节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yandong@ceedi.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60号;邮政编码:10014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7日。  附件:《电子工程节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6月17日  原文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6/20220621_766818.html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0〕9号),我部组织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了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361774992@qq.com。  2.通信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31号;邮政编码:13202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7日。  附件:《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6月17日  原文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6/20220621_766819.html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0〕9号),我部组织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了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361774992@qq.com。  2.通信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31号;邮政编码:13202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7日。  附件:《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6月17日  原文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6/20220621_766820.html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0〕9号),我部组织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liqingwei@aotev.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乙七号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邮政编码:10001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7日。  附件:《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6月17日  原文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6/20220621_766816.html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0〕9号),我部组织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zlb64@sohu.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乙7号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邮政编码:10001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7日。  附件:《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6月17日  原文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6/20220621_766817.html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微电子生产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0〕9号),我部组织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微电子生产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wuzhangyong@cese2.com。  2.通信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具区路88号;邮政编码:21413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7日。  附件:《微电子生产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6月17日  原文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6/20220621_766815.html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0〕9号),我部组织南方电网调峰调频发电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csgpgc-lyq@139.com。  2.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32号;邮政编码:51063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7日。  附件:《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6月17日  原文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6/20220621_766814.html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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