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 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

2023-06-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 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2023-04-20 09:39:5366                                                            近日,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新标准),为确保新旧资质标准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日,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新标准),为确保新旧资质标准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提出申请。对于新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资质申请事项,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标准要求继续申请,或者按照新标准重新提出申请。按照原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   二、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   三、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旧资质过渡工作方案,确保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发展平稳有序,切实保障工程质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4月18日                                         END"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工作的通知

2023-06-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工作的通知2023-04-20 10:41:1963                                                            4月19日,住建部官网正式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综合资质的要求有所提升,专项资质的要求有所下降。 4月19日,住建部官网正式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综合资质的要求有所提升,专项资质的要求有所下降。  其中注册人员最终要求如下:  综合资质: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4名(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2名,且均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专项资质:不少于1名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且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钢结构专项资质:不少于1名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且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地基基础专项资质:不少于1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且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桥梁及地下工专项资质:不少于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且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关于注册人员要求,新标准相较于去年10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就是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又“支棱”起来了。  同日,住建部办公厅也发布了《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  一、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提出申请。对于新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资质申请事项,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标准要求继续申请,或者按照新标准重新提出申请。按照原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  二、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  三、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旧资质过渡工作方案,确保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发展平稳有序,切实保障工程质量。                                     END"

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设执业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

2023-06-11

"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设执业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2023-04-20 14:31:5096                                                           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设执业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对注册证书和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违规“挂证”行为等进行检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设执业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对注册证书和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违规“挂证”行为等进行检查。  采取网上筛查、书面检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检查,检查对象不少于5%。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执业资格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执业师执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省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和《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清单和2023年度检查计划的通知》安排,决定对全省建设执业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在山东省企业注册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其注册证书和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检查其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清单、工资发放及考勤记录等材料是否完备,结合业务文档及执业业绩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违规“挂证”行为。  (三)检查其权利落实和义务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检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重点核查项目负责人员持证书上岗、规范签章及在岗履职等行为。  三、检查方式和程序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检查事项清单,建立检查对象库,并随机抽取不少于5%的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采取网上筛查、书面检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检查。  (一)市级自查(2023年9月底前)。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要求,对照检查内容,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检查工作计划,认真组织自查。对同一企业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企业成本。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二)省级抽查(2023年10月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市主管部门检查情况进行督导,并随机抽取不同类别建设执业师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网上数据筛查,对社保缴纳与注册单位不一致、多重社保、无社保信息等异常情况人员和被投诉举报人员作为重点抽查对象。抽查任务结束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检查结果录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并同步到省“互联网+监管”平台。  (三)处理处罚(2023年11月底前)。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检查要求,督促存在问题的执业师按期完成整改,并持续跟踪督导。对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结果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本次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全省建设执业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明确具体负责工作人员的职责,按照时间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二)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应立即核实处置。尤其对投诉举报较多、有违规记录的企业和个人,要加大抽查力度和频次,并根据检查结果切实做好问题整改,对问题突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惩戒。  (三)检查结束后,各市要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通报。  联系人:省培训注册中心刘为公,电话:0531-51765543。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13日                                     END"

浙江省金华市住建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第一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限期整改企业名单的通知

2023-06-11

"浙江省金华市住建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第一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限期整改企业名单的通知2023-04-19 11:17:3363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金华市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金市建建〔2021〕4号),按照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遏较大”行动和迎亚运维稳安保“除险保安”工作安排,我局对全市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人员达标情况进行“双随机”抽查,现将限期整改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各县(市、区)建设局,金华开发区、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金磐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金华市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金市建建〔2021〕4号),按照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遏较大”行动和迎亚运维稳安保“除险保安”工作安排,我局对全市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人员达标情况进行“双随机”抽查,现将限期整改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限期整改时间自发文之日起三个月,整改到位前不得申请建筑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等活动)被公布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项的新工程。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条件的,将撤回相关资质证书。 二、本次整改企业须按现行国家资质标准补足缺少的企业人员配备数量,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完成相关信息更新后,向注册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完成报告。如整改期间建设部发布新的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企业按新标准整改。 三、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企业整改情况核查,并将整改合格的企业名单报送至我局。同时,要加大对属地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力度,并督促企业及时完善“省服务系统”相关数据,以确保企业资质的有效存续。         四、我局将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整改合格企业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http://jsj.jinhua.gov.cn/)上公布。   我局将不定期开展建筑市场动态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动态核查结果与金华市建筑市场企业维护平台企业信息、金华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差异化监管等关联。                                     END"

市住房建设局:继续加大住建领域改革创新力度

2023-06-11

"市住房建设局:继续加大住建领域改革创新力度2023-04-19 11:43:2653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在广东视察发表的重要讲话在深圳住建系统引起热烈反响,市住房建设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视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大家表示,要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以昂扬姿态奋进住建领域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谱写深圳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在广东视察发表的重要讲话在深圳住建系统引起热烈反响,市住房建设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视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大家表示,要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以昂扬姿态奋进住建领域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谱写深圳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大家认为,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特别强调,广东“要锚定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目标,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个战略任务,在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科技自立自强能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这为全市住建系统工作指明了方向,增强了信心。 接下来,全市住建系统将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视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头等大事和首要政治任务,主动对标总书记作出的新战略、新部署、新要求,扎实开展住建领域主题教育,统一思想、统一行动,为奋进新征程凝心聚力。 继续加大住建领域改革创新力度,在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等方面先行示范。 按照市委、市政府创新提出“四跟”(跟着产业园区走、跟着大型机构走、跟着轨道交通走、跟着存量资源走)发展战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力度,2023年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18.5万套(间),其中保障性租赁住房16万套(间)。让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与城市发展、产业发展同频共振,努力实现保障性住房高品质、多户型、便捷化、可持续,实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供需匹配、城村一体,吸引各类人才选择深圳、扎根深圳,让来深新市民、青年人留得下、住得好。 发挥深圳毗邻香港、作为大湾区核心城市优势和特殊作用,持续深化住建领域深港合作。持续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全力抓好“楼道革命”“环境革命”和“管理革命”,为市民群众创造高品质的生活空间。 大力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促进现代建筑业向知识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产业提档升级,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加快发展,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奋力谱写深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END"

住建局:4月20日起,部分建企可申请调整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2023-06-11

"住建局:4月20日起,部分建企可申请调整资质承包工程范围2023-04-19 13:45:3769                                                           4月13日,南宁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南住建〔2023〕172号》,本通知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4月13日,南宁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南住建〔2023〕172号》,本通知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明确: 1、南宁市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以及市外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南宁市注册的子公司,经市住建部门认定后,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其现有资质类别高一等级相应业务。 2、市外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在南宁市注册成立并具有二级或三级相应资质的子公司(母公司在子公司控股的比例须为51%以上),可申请调整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文件原文: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及《南宁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南府规〔2020〕32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要求,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现就南宁市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事宜通知如下:  南宁市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以及市外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南宁市注册的子公司,经市住建部门认定后,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其现有资质类别高一等级相应业务。 二、认定条件(审查标准) (一)企业信誉良好 1.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实施之日起,不存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社部门列入“黑名单”、因违反建筑市场相关规定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市场准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 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从通报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恢复信用前,不得调整其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2.企业申请调整其资质承包工程范围时,其在南宁市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得分排名前100名(且不得为零值或负值)。 (二)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 1.项目负责人具备拟承接工程所需的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资格(由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企业参与具体工程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 2.企业近5年内承担过本类别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三)能够提供足额履约担保 企业以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或保证保险等形式提供工程合同总价20%的履约担保(由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企业参与具体工程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 (四)企业需作出承诺 企业取得认定意见书后,在认定意见书在有效期内,不办理工商注册地变更或迁出,不办理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资质许可的事项。 市外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在南宁市注册成立并具有二级或三级相应资质的子公司(母公司在子公司控股的比例须为51%以上),可申请调整资质承包工程范围。认定条件为:(1)母公司信誉良好,无前述不良情形;子公司信用评价得分不得为负值,其上一季度建筑业产值须达到1亿元以上(其中二级资质企业不低于2亿元);(2)项目管理人员具备拟承接工程所需的相应专业资格(由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企业参与具体工程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母公司近3年内承担过本类别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3)子公司或者母公司以现金、银行保函等形式提供合同总价20%的履约担保;(4)母公司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予以担保承诺(由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企业参与具体工程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并对子公司承揽高一资质等级业务期间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认定程序 (一)企业根据需要,需对其资质承包工程范围进行调整的,在参与工程招投标前向市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住建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查,符合调整认定条件的,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书。 (三)企业在认定意见书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形的,市住建部门撤销认定意见书: 1.被资质许可机关撤回、撤销相应资质的; 2.被住建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 3.承建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在南宁市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得分为负值的; 5.违反承诺或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意见书的。 四、其他事宜 (一)经市住建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书的企业,在认定意见书有效期内可参与相应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单位应予认可,不得设置限制、排斥条件。 (二)经调整后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业务的企业,各级住建部门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未达到承诺要求,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责令停工,并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相关责任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 (三)本通知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原《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南住建〔2022〕283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7日                                     END"

济宁市住建局全面推动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差异化监管工作

2023-06-11

"济宁市住建局全面推动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差异化监管工作2023-04-19 13:56:2236                                                           4月13日,大众网记者了解到,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印发了《济宁市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差异化监管工作推进方案》,广泛征求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意见,交流经验做法,全面推动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落地生效。4月13日,大众网记者了解到,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印发了《济宁市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差异化监管工作推进方案》,广泛征求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意见,交流经验做法,全面推动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落地生效。 近日,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召开了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差异化监管座谈会议,邀请市直试点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代表,围绕推进济宁市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开展座谈。会议首先传达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最新要求,随后市直管试点项目各参建单位代表就各自项目质量分级管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经验交流,并介绍各自项目质量管控情况及先进经验做法,最后就下步推进济宁市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同各参会代表进行探讨。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差异化监管座谈会 会议要求,各试点市直项目充分认识推进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差异化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推进方案要求,扎实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提炼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差异化监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试点工作,为全面推进济宁市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差异化监管工作奠定基础、探索路径。                                     END"

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关于开展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2023-06-11

"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关于开展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2023-04-18 09:42:23106                                                           各县 ( 市、 区 ) 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建市〔2023〕72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关于开展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县 ( 市、 区 ) 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建市〔2023〕72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方式   本次资质动态核查采取企业自行申报,主管部门重点核查的方式进行。逾期未申报的企业将直接视为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   二、申报阶段   ( 一)申报对象:在周口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已取得资质证书的所有建筑业施工企业 。   ( 二 )申报时间:2023 年 4 月 6 日至 6 月 6 日。   ( 三 )申报内容:申报建筑业企业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承诺 书》《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主要人员情况表》,提供 2021 年、 2022 年连续两年统计局产值报表截图和增值税发票 。近两年新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企业基本情况表》 。   (四)申报方式:注册地在中心城区的建筑业企业将材料报至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科。注册地在各县( 市、 区 ) 的建筑业企 业 ,将材料报到属地主管部门相关股 ( 科 ) 室 。   三 、动态核查阶段   ( 一 ) 核查时间 :6 月 12 日至 7 月 12 日。   ( 二 ) 重点核查范围 :2021年、2022年连续两年产值和增值税为零的建筑业企业;法人代表相同且多次申请劳务 、特种作业资质并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增项其他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采用 “双随机 一公开” 随机抽取的 20%正常经营的建筑业企业 。   ( 三 ) 核查内容: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 ;   2.企业主要人员数量是否满足资质 标准要求;   3.近三年来、企业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是否仍未整改到位一;   4.企业取得资质3年以上,是否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5.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和履职是否到位 ,人证是否相符 ,是否存在违法转包 、分包和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 。   ( 四 )核查评级。根据核查情况分别作出合格、基本合格、 不合格的处理意见 。    ( 五) 反馈结果。各地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汇总属地企业基本情况,于2023年7月14 日前,将《企业基本情况表》 《周 口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一览表》 一并上报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科 。7月20日前,企业资质动 态核查初步结论在市住建局官网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接受企业申诉 。   ( 六 )作出处罚 。资质动态核查评级为基本合格 、不合格的企业 ,限期整改,整改期 间不得申请资质的升级、 增项 、 重组 、 合并 、 分立等事项 ,不得承揽相应 类别资质对应的新工程 ,逾期 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 ,将撤回相应资质 。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工作领导,市局成立核查工作小组 , 副局长薛景松任组长 ,成员包括建筑市场管 理科、 行政审批服务 科、城市建设科 、 政策法规科 、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监督中心相关负责同志。   五、工作要求   ( 一 ) 各县 ( 市、 区 ) 住建局 要高度重视,组 织开展好资质动态核查。   ( 二 ) 各建筑业企业应充分认识动态核查工作的重要性 ,认真填写企业信息 ,在规定的核查时间内,如实提供各项资料 。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一票否决 ,直接认定动态核查不合格。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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