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2撤5罚”!其中1人将一建先后挂了6家公司

2023-06-10

"住建部“2撤5罚”!其中1人将一建先后挂了6家公司2022-08-23 15:58:37108                                                           近日,住建部连续下发7份文件,“2撤5罚”。  接连两天,住建部连续下发7份文件,“2撤5罚”。  2人“挂证”,被撤销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与北京大学已有劳动合同情况下虚构劳动关系,先后将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至2家公司;  在苏州市一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上海6家公司。  5人因工地事故,被暂停执业  3名总监和2名项目经理因工地发生亡人事故,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或一级建造师执业3-6个月的行政处罚。建督撤字〔2022〕58号  林某明:  经调查核实,你在与北京大学已有劳动合同情况下虚构劳动关系,先后将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至中京华(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中鸿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28号),你于2022年4月24日签收,并于2022年4月25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许可,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建督撤字〔2022〕59号  翟某坤:  经调查核实,你在苏州市吴中恒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上海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邝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旗舟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拔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梵诺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24号),你于2022年7月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建督罚字〔2022〕34号  陈某云:  2019年10月17日,巢湖市金实御景花园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巢湖市金实御景花园项目“10·17”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巢政秘〔2020〕1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对施工单位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核查。  2020年6月26日,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在桃花镇信地华地城5期项目S9商业楼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一名工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6·26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肥政秘〔2020〕125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对S9商业楼三层楼面外架未搭设到预定高度、安全网破损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上述两起事故,应当分别给予你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我部决定合并执行,给予你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建督罚字〔2022〕33号  杨某花:  2021年6月5日,郎溪县华源·郎川府一期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根据《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源·郎川府一期建设项目“6.5”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郎政秘〔2021〕61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建筑起重机械检查、维保和使用等环节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其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2年5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21号),你于2022年6月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建督罚字〔2022〕32号  陶某生:  2021年6月5日,郎溪县华源·郎川府一期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根据《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源·郎川府一期建设项目“6.5”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郎政秘〔2021〕61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认真督促对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的维保,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2年5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20号),你于2022年6月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建督罚字〔2022〕35号  申某:  2020年6月26日,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在桃花镇信地华地城5期项目S9商业楼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一名工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6·26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肥政秘〔2020〕125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项目的全面安全生产职责,未落实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规定实施对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2年5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23号),你于2022年6月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ND"

对全省在建工程开展专项整治!凡不到位的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停工整改!

2023-06-10

"对全省在建工程开展专项整治!凡不到位的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停工整改!2022-08-23 16:05:39116                                                           近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8月22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整治范围  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凡是发现施工现场设施防护不到位、器具佩戴不规范的,严格依法顶格处罚,计入不良信息推送信用平台;  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工整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整治重点  不按规定编制、审查高处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的。  施工现场及作业面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防护设施、用品用具未经检查验收或不齐全、不严密、不可靠的。  未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定期体检和班前交底的。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不到岗、不履职、不尽责的。  安全检查频次不足、记录缺失,发现隐患问题不纠正、不整改,或者整改不交圈、不彻底,未追究责任,屡改屡犯的。  未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考评,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落实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的。  时间安排  部署启动(2022年8月)  自查自纠(2022年9月)  督导评估(2022年10月)  巩固提升(2022年底前)  文件原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近年来,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领域高处坠落事故多发,特别是今年以来,房屋建筑工程发生的7起安全事故全部为高处坠落。当前,高处作业已成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重大风险源,必须以最严要求、最硬措施,下决心彻底整治,坚决果断扭转不力局面。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聚焦6项整治重点,从严落实3个层面10项整治措施,动真碰硬、重拳出击,推动高处坠落事故隐患见底清零,确保行动成效。  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明确1名主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于2022年8月23日前报送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专项整治行动推进情况,今年年底前每月末报送一次。  联系人:秦国栋、马明兴,联系电话:0531-51765163,电子邮箱:mamingxing@shandong.c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8月22日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方案  为有效防范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坚决扭转高坠事故高发多发不力局面,全力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全面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治范围  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双重预防体系和标准化建设,切实解决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防护措施不完善、作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有效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全面防范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持续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全力为党的二十大营造良好环境。  三、整治依据  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429-2018)、《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预防高处坠落“四必须”“三严禁”“五不登”规定》(鲁建安办字〔2022〕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策规定。  四、整治重点  (一)不按规定编制、审查高处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的。  (二)施工现场及作业面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防护设施、用品用具未经检查验收或不齐全、不严密、不可靠的。  (三)未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定期体检和班前交底的。  (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不到岗、不履职、不尽责的。  (五)安全检查频次不足、记录缺失,发现隐患问题不纠正、不整改,或者整改不交圈、不彻底,未追究责任,屡改屡犯的。  (六)未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考评,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落实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的。  五、整治措施  (一)现场防范措施  1.强化“人防”,“不培训不上岗”。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具备基本的安全辨识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能够正确佩戴和规范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强化“技防”,“无方案不作业”。必须按规定编制、审查预防高处坠落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措施方案组织作业。  3.强化“物防”,“无防护不进场”。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严密可靠,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由总承包单位统一采购并实施进场验收、见证送检制度。  4.强化“智防”,“实时监测预警”。加快智慧工地建设,对高处作业面实施全天候视频监控,加装“电子围栏”,推广智能安全帽、脱钩预警安全带等可穿戴设备,做到有隐患能监测可预警。  (二)项目管理措施  1.施工方自检。对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施工企业每月、项目部每周、安全员每天、班组长每班检查核实一次,自检情况纳入晨会和交底内容,并详细记入项目考评资料和施工日志。  2.监理方巡检。工程监理单位把预防高处坠落作为每天监理巡视的必检事项,发现存在高坠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第三方飞检。鼓励建设、施工单位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所承建施工项目预防高处坠落情况,定期开展飞行检查,飞检情况纳入合同履约和项目部履职考核内容。  (三)指导监管措施  1.完善标准图集。编制预防高处坠落工作指南、隐患识别图集和警示教育视频,发放到所有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为参建各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提供技术指导。  2.现场观摩学习。适时组织开展预防高处坠落和智慧工地建设现场观摩活动,及时总结推广成熟适用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标杆示范作用,强化专项整治效果。  3.严格执法处罚。凡是深入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活动,一律把高处作业安全防范情况作为必查事项,每月通报情况,发现存在高处坠落事故隐患的一律依法顶格处罚,对屡纠屡犯、隐患严重的集中查处一批、曝光一批、清出一批,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六、时间安排  (一)部署启动(2022年8月)。各级住建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营造强大声势。  (二)自查自纠(2022年9月)。督促本辖区内的所有建筑企业和在建项目,对照整治重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就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项措施的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三)督导评估(2022年10月)。各级住建部门对重点企业、项目进行检查评估,结合企业、项目分级分类监管的部署要求,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不积极、不彻底的,列为重点监督对象。  (四)巩固提升(2022年底前)。认真总结,选树一批标杆企业、标杆项目,曝光一批屡纠屡犯、隐患突出的企业、项目,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做法,巩固提升行动成效。  七、工作要求  (一)专人负责,立即落实。各级住建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成立专项行动工作小组,指派专人具体负责,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动真格、见实效。  (二)广泛发动,全员参与。要发动本辖区在建项目所有参建单位、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全体行动、全员参与。施工现场应通过张贴标语、播放警示片和警示语等方式,全力营造行动氛围,确保人人知晓。  (三)逢检必查,依法重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凡是发现施工现场设施防护不到位、器具佩戴不规范的,严格依法顶格处罚,计入不良信息推送信用平台;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工整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跟进指导,总结提升。要定期分析、评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时查找问题、研究对策、完善措施。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不坚决、落实不认真、措施不得力、成效不明显、整治不彻底的坚决予以通报曝光。                                     END"

发改委:9月1日起,严禁设置投标报名、招标人可自主确定中标人!

2023-06-10

"发改委:9月1日起,严禁设置投标报名、招标人可自主确定中标人!2022-08-23 16:51:29118                                                           9月1日起,严禁设置投标报名、招标人可自主确定中标人!  发改委等13部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意见》共提出5方面20条具体政策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部署,一方面,发改委正在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出台《意见》补齐短板,严格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  《意见》重点如下:招标人可自主确定中标人  切实保障招标人在在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  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  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  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严禁设置投标报名  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重点关注异常低价投标  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发现评分畸高畸低、异常低价投标等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复核纠正。  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充分论证  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严厉打击“标王”“陪标专业户”“抱团”投标  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  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  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                                     END"

住建部: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8月1日起执行!

2023-06-10

"住建部: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8月1日起执行!2022-08-02 16:50:32788                                                           近日起,一大批建筑业新规正式施行!  近日起,一大批建筑业新规正式施行!  事关工程进度款、招投标、新标准、施工周期、资质等  一、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文:8月1日起,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提高至80%!  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具体实践中,发包方往往在合同中约定只支付70%左右的工程进度款。  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  二、《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标准》8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标准》的公告第1115号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8年第二批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8〕030号)的要求,由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标准》,经协会工程管理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1030-2022,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本标准共分为13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全过程咨询组织机构、全过程咨询项目管理、项目投资决策咨询及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及管理、工程监理咨询及施工管理、工程招标采购咨询及管理、工程投资造价咨询及管理、工程专项专业咨询及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咨询及管理、项目运营维护咨询及管理等。  三、8月1日起,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宜少于7天/层!最严将撤销注册许可!  广东省住建厅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单位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暂停项目职务、提请有关部门撤销注册许可。  多地对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提出要求:  浙江省  浙江省住建厅发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确:  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  北京市  北京市住建委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和规范工期管理的指导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现浇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的施工工期原则上不少于7天/层。  苏州  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项目工期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苏州市范围内新开工商品房项目预售按照本通知执行。  徐州  2022年5月,徐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相邻楼层同一竖向部位混凝土浇筑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少于6天/层的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  青岛  2022年2月,青岛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明确: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及商品房预售等节点工期和总工期,其中混凝土结构主体施工阶段进度不宜少于7天/层。  (又一地:混凝土结构主体施工阶段进度不宜少于7天/层!施工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  常州  2021年9月,常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常住建〔2021〕201号)明确: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少于6天/层的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严禁少于4天/层。  (常州: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拆模后保湿养护不得低于7天!)  四、8月1日起运行实名制新平台!不实名将影响招投标  近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升级改造及上线运行的通知》,新平台定于2022年8月1日16:00正式上线运行。  2020年1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将全部导入新平台。  各项目经理应认真履职,尽快完成人员信息采集上传及设备安装调试或改造工作,确保8月30日前人员考勤数据、上月工资发放、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人员合同、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专用账户开设等信息实时上传至新平台,缺少其中一项或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将予以黄灯预警,5日内不能整改到位的,将转为红灯预警,并关联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影响参与招标投标。  省外进赣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应在“江西住建云企业服务平台”登记录入人员信息,方可在新平台中采集并关联到人员信息。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劳务员每月上传的有效考勤天数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综合到岗率不得低于60%,不达标的工程项目将列为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重点对象纳入系统监管。  五、8月1日起,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换发房建总包一级资质证书!  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审批事项的提示》,明确:  2022年8月1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甲级资质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可提交申请换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申请表如下:  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股权改革方式与国有企业合作设立的混合所有制建筑业企业(限1家企业),可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内的最高等级施工总承包和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可将其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不包括已停止办理的资质)转移至省内全资子公司。  六、8月1日起,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得擅自变更和撤离项目负责人、总监!  金华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印发<金华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  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工程量完成之日止,不得擅自变更和撤离。  变更后人员的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资格、业绩等条件,国有项目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等人员还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人员变更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约定主要管理人员总人数的50%。  ∨  目前,陕西、湖北、宁夏、湖南、海南、广西、重庆、天津、西藏、江西等9省市区都发文明确:中标后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  陕西: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不得擅自更换。  湖北: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  湖南: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海南:除不可抗力等9种情形外,企业自中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以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所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申请变更。  重庆: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管理岗位人员。  西藏: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对擅自更换和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  江西: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身体原因等6种情形除外)。  七、8月1日起,设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  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试点范围及时间:  1、试点范围。武汉市、宜昌市、黄冈市。  2、试点时间。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试点内容:  1、在试点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在办理原由省厅负责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事项时,由相应试点地区住(城)建局进行审批。  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一、工程勘察资质  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资质。  二、工程设计资质  (一)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轻纺、建材、农林行业及专业设计乙级资质。  (二)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  三、工程监理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乙级资质。  2、住建部新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  3、审批方式采取一般审批方式(自贸区范围内的企业除外),参照省厅原审批流程,在“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上办理。                                     END"

即日起:房建和市政工程以外的业绩以及省外的专包业绩,在全国/省监管平台无法查询的,全部纳入业绩核查!

2023-06-10

"即日起:房建和市政工程以外的业绩以及省外的专包业绩,在全国/省监管平台无法查询的,全部纳入业绩核查!2022-08-02 17:17:04224                                                           即日起:房建和市政工程以外的业绩以及省外的专包业绩,在全国/省监管平台无法查询的,全部纳入业绩核查!  湖南省  2022年7月28日起,企业申请我厅权限内资质所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及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配套的专业分包业绩,应当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或者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湖南监管平台”)能够查询。施工项目的招投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C级及以上,经过数据治理(补录或更正)的上述信息和分包合同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B级及以上;勘察设计项目的施工图审查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C级及以上。项目信息在全国监管平台或者湖南监管平台能查询,但技术指标信息缺失或不完整的,全部纳入业绩核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业绩以及省外的专业分包工程业绩,在全国监管平台或者湖南监管平台上无法查询的,全部纳入业绩核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依法依规做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检查和录入、业绩审核、实地核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加强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局业绩数据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按一定比例抽取C级数据进行核验,确保业绩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江苏省  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是指建设工程企业申请省级、市级许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交通、水利、通信、电力方面的施工类,交通、水利方面的监理类资质除外),其申报业绩(企业和个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细化具体指标(如层数、跨度、面积等)而形成的数据信息库。  业绩指标库的载体为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  业绩指标库供资质审批使用,未进入省平台业绩指标库的工程业绩,不作为申报资质有效业绩认定。  注意  业绩指标库内信息一经确认,不得修改;  企业在省平台中现有的工程项目不作为申报资质业绩的,无需转入业绩指标库。  如发现申报资质企业或授权人员弄虚作假的,省厅将对企业进行全省通报,记录不良行为,并给予其一年内限制登录业绩指标库的处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法函〔2022〕125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确保企业申报业绩完整、真实,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巡视整改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7月28日起,企业申请我厅权限内资质所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及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配套的专业分包业绩,应当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或者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湖南监管平台”)能够查询。施工项目的招投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C级及以上,经过数据治理(补录或更正)的上述信息和分包合同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B级及以上;勘察设计项目的施工图审查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C级及以上。项目信息在全国监管平台或者湖南监管平台能查询,但技术指标信息缺失或不完整的,全部纳入业绩核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业绩以及省外的专业分包工程业绩,在全国监管平台或者湖南监管平台上无法查询的,全部纳入业绩核查。  二、我省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由相关业务系统在办理完毕后自动导入湖南监管平台;专业分包工程信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湖南监管平台中录入“专业分包合同信息”;施工历史项目的招投标、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在湖南监管平台中缺失或有误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登录湖南监管平台进行数据治理,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逐级审核通过至B级后自动上传至湖南监管平台;勘察设计历史项目的施工图审查信息在湖南监管平台中缺失或有误的,由勘察设计单位登录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治理,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至C级后自动上传至湖南监管平台。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咨询项目的相关信息由参与单位分别录入并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省外业绩按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录入,并上传至全国监管平台。  三、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依法依规做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检查和录入、业绩审核、实地核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加强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局业绩数据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按一定比例抽取C级数据进行核验,确保业绩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各地要坚持“谁录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核验、谁负责”原则,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对审核走过场、把关不严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含劳务派遣、外包服务人员等),严格查处问责,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8日                                     END"

安许审批信息系统已上线,做好申报资料和相关证书真实性查验工作!

2023-06-10

"安许审批信息系统已上线,做好申报资料和相关证书真实性查验工作!2022-08-02 17:21:00112                                                           安许审批信息系统已上线,做好申报资料和相关证书真实性查验工作!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深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放管服”改革十条措施》已印发各地,明确最高资质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近期,我厅优化升级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信息系统,并已上线运行。为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尽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制度和公示公开制度,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经单位分管负责人审签后,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信息系统报送我厅,我厅不再另行组织审查。  二、要组织有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审查要点等业务知识学习,务必做到学懂弄通、全面掌握,加强对申报资料突出问题的研究,不断提高审查业务能力和水平。  三、要加强安管人员核查,做好申报资料和相关证书真实性查验工作;要加强对安管人员调动的管理,审批信息系统预警的安管人员调出的,应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安管人员本人到场说明合理原因方可办理。安管人员达不到最低配置要求的企业办理安管人员调出的,原则上不予办理,确需调出的,应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安管人员本人到场说明合理原因,并要求调出企业书面承诺三个月内安管人员整改到位。  四、要加强日常监管,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给予警告,纳入信用监管,1年内不得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如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因安全生产问题被记录公布企业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话企业考评不合格等情形,各地不应受理,要求企业按重新申报程序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8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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