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建企可视情形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两部门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2023-06-10

"重磅!建企可视情形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两部门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2022-08-19 15:03:43186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通知,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  8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通知,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二、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前版本如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ND"

即日起,人工/材料上涨无论原合同约定与否,都应补充协议由发包人承担超出风险幅度部分!

2023-06-10

"即日起,人工/材料上涨无论原合同约定与否,都应补充协议由发包人承担超出风险幅度部分!2022-08-19 15:20:06132                                                           近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8月13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按照项目所在地疫情防控要求,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所产生的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  2、因疫情应急防控影响造成工程费用变化,如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按以下方式调整:  停窝工损失费:工地停工、不能开工或无法全面开工期间,滞留的施工单位人员、大中型机械设备及周转性材料,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工人停窝工损失费:定额工日单价×停窝工总工日数×〔1+20%(管理费)〕。  2.施工机械停窝工损失费:机械停滞费×停滞台班量。  3.周转性材料的停窝工损失费按实结算。  按上述1、2、3、项规定计算的停窝工损失费总和,只计取税金。  赶工增加费:工期延误的,应予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发包人承担赶工增加费。  降效增加费:疫情应急防控期间(不含疫情常态化防控)完成的工程量,其价格构成中的人工消耗量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分别调增20%。  价格风险费:若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上涨是因建筑工人短缺、交通运输限制所致,无论原合同约定是否调整,都应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超出风险幅度的价格风险。  文件原文:  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新冠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统筹我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护建设项目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489号)文件精神,现就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疫情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工程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  二、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按照项目所在地疫情防控要求,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所产生的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  防控措施费的内容及计取方式如下:  (一)防控措施费包含防控物资费、防控人员费、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等费用。  1.防控物资费:包括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测温器具、防疫宣传、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等费用。  2.防控人员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消杀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劳务费用。  3.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主要为现场设置的隔离棚、隔离围栏、隔离用房、改(扩)建工人宿舍及人员隔离等增加的费用。  (二)防控措施费的计取方式:发承包双方根据实名制入场原则,以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员为准,疫情期间增加的防控费用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实签证进行调整,此项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该费用除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做好施工现场人员名单的登记,临时突发项目无法落实实名制的,双方做好施工人员和相应天数(班数)的签证工作。  三、建设工程所在地被划定为封控区、管控区或防范区时,因疫情应急防控影响造成工程费用变化,如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停窝工损失费:工地停工、不能开工或无法全面开工期间,滞留的施工单位人员、大中型机械设备及周转性材料,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工人停窝工损失费:定额工日单价×停窝工总工日数×〔1+20%(管理费)〕。  2.施工机械停窝工损失费:机械停滞费×停滞台班量。  3.周转性材料的停窝工损失费按实结算。  按上述1、2、3、项规定计算的停窝工损失费总和,只计取税金。其中,机械停滞台班量和工人停窝工总工日数,均应扣除法定节、假日(应急赶工或合同约定不扣除法定节、假日的工程除外)。其中窝工的施工单位人员数量以当期我省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记录的实名制信息为准。停滞的大中型机械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数量,由发承包双方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确认。  (二)赶工增加费:工期延误的,应予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发包人承担赶工增加费。  (三)降效增加费:疫情应急防控期间(不含疫情常态化防控)完成的工程量,其价格构成中的人工消耗量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分别调增20%。  (四)价格风险费:发承包双方应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前提下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风险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式。若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上涨是因建筑工人短缺、交通运输限制所致,无论原合同约定是否调整,都应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超出风险幅度的价格风险。  四、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方舱医院等应急抢建项目可采取成本加酬金方式计价,其中涉及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建议人工费按双方实际签证的劳务支出,机械使用费按租赁台班价格计算,材料费按双方确认的实际采购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厅于2020年2月21日发布的《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的在建或竣工未结算的工程,如合同未约定疫情防控措施费计取相关内容的,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其他应急工程的计价可参照本指导意见。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ND"

住建部:10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业安许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

2023-06-10

"住建部:10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业安许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2022-08-18 15:50:09158                                                           10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业安许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建办质〔2022〕3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水平,决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范围  自2022年10月1日起,在天津、山西、黑龙江、江西、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西藏等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试运行,在河北、吉林、黑龙江、浙江、江西、湖南、广东、重庆等8个省(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  二、制发标准  各地要依据《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附件1)、《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附件2)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附件3),依托省级政务服务平台或相关审批发证系统,建立电子证照的制作、签发和信息归集业务流程,规范数据信息内容和证书样式,并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电子证照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  三、信息归集共享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证照数据对接工作,将已制发的电子证照数据实时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归集和存档。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微信小程序向社会公众提供证照信息公开查询以及二维码扫描验证服务,并向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时共享电子证照信息,实现电子证照信息跨地区互联互通互认。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强组织保障,细化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相关信息系统的业务衔接。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整体框架下,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经费,为全面推行电子证照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做好工作准备。于2022年8月20日前将接口服务授权申请表(附件4)反馈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试运行省份应于2022年9月底完成相关信息系统升级和联调测试等工作,出台相关纸质证照转换电子证照实施细则,主动向社会公开。其余省份应根据有关标准,尽快做好电子证照发放准备工作,力争在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相关证照电子化。  联系人及电话:张 凯  010-58933920  技术咨询电话:武彦清  010-58934536  010-58934213  电子邮箱:anquanchu@mohurd.gov.cn  附件:1.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C0292-2022)  2.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C0304-2022)     3.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  4.接口服务授权申请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ND"

这一地官宣!注册监理证书可申报中、高级职称!

2023-06-10

"这一地官宣!注册监理证书可申报中、高级职称!2022-08-17 16:20:5394                                                           近日,江西应急管理厅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工程系列安全工程高级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  正文如下:  8月10日,江西应急管理厅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工程系列安全工程高级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其中:  申报评审政策明确  01、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高一级职称。  02、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视为具有中级职称,可申报高一级职称。  申报流程、时间  01、职称申报评审使用“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查、网上评审、网上发证。  02、个人网上申报时间从即日起至9月10日止。  以下是原文通知内容:  一、评审范围  (一)人员范围  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技术服务、防灾减灾救灾、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安全技术服务等技术工作,符合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专业范围  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主要包括安全科学技术、安全与应急技术、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烟花爆竹安全、消防安全、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系统工程、应急救援等。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一)申报条件按照《江西省安全工程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赣应急字〔2022〕76号)执行。  (二)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职称可按照《关于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个月以上的截止时间为今年6月底。  (三)省外来赣人员按《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31 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可申报高一级职称。  (四)凡在我省开展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成果、论文等条件按照《关于深化职称评价改革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赣人社发〔2016〕2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赣人社发〔2019〕22号),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高一级职称。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视为具有中级职称,可申报高一级职称。  (六)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经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申请跨系列转评职称,并按新系列申报条件申报评审,其专业技术人员资历计算按转评前后实际资格和聘任时间累计计算。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未经转评的人员,不得跨系列申报高一级职称。  (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有关乡村人才振兴要求,引导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基层一线流动,专业技术人员受组织选派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成员,其在驻村期间取得显著成效且有一个年度考核优秀的,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成员驻村期间工作年限视同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所撰写的重要调查报告或执笔拟制并已实施的政策、规章、规划、操作规程等工作成果,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可作为评审的业绩材料。  (八)申报评审职称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业绩(含论文、论著)等终算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时间按年头计算。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计算。申报人员所提供的论文论著、科研课题、奖励项目等业绩材料应在业绩起算、终算时间之内。不在起算、终算时间之内的业绩材料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三、网上申报  职称申报评审使用“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查、网上评审、网上发证。  (网址→https://hr.jxhrss.gov.cn/zcxt)  个人网上申报时间从即日起至9月10日止。申报人员要诚信申报职称,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按本通知要求和系统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扫描上传清晰的电子版证明材料,同时在网上签订《个人承诺书》。  上传材料类型为JPG、JPEG或PDF 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2M。评委会不再受理纸质材料。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不清晰或出现漏报、错报、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个人承担。申报材料报至评委会后原则上不再补充材料。  (一)申报账户创建  1.请各地、各单位尽快按照《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见“赣人社字〔2022〕235号”文附件)自上而下逐级创建(已创建的单位无需再创建)单位账号,其中民营企业账号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职称办负责创建。企事业单位编内人员和编外人员账号均由单位创建,均从单位申报职称。  2.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县(市、区)职称办负责创建其个人账户,直接向县(市、区)职称办申报职称。  3.不在我省工作但其人事档案在我省各级就业创业公共服务部门(原人才流动中心)托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其人事档案托管部门负责创建其个人账户,直接向其人事档案托管部门申报职称。  4.中央驻赣单位人员或外省委托我省评审人员,原则上由省职称办按属地原则指定相关地市职称办负责创建单位账户或个人账户,直接向有关地市职称办申报职称。  (二)学历佐证材料  1.2002年及之后取得的学历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上学信网免费申请),并在“学信网验证码”栏目中填入12位数的验证码(验证有效期要在2022年12月底前有效);  2.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收费以及调整认证受理范围的公告》,2002年之前取得的学历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上学信网免费申请);  3.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取得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5.取得党校、中专学历的,提供学籍卡、或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6.2008年以后的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网上毕业证书查询结果;2008年之前的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卡。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材料  上传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现专业技术资格是转系列取得的,还需上传所转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材料  1.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上传连续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聘任时间以表上时间为准),系统能自动关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信息的,申报人员无需再填报;  2.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需上传单位聘任文件或聘书;  3.企业人员无需提交聘任材料。  (五)社保参保缴费证明材料  申报人员无需上传社保参保缴费证明,只需在系统“相关材料证明”栏中选择“个人社保参保缴费情况”系统将自动关联社保参保信息。要求申报人员历史缴费月数不少于半年,且当前职称申报单位和参保单位名称一致。当前职称申报单位和参保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须在“其他”栏中上传职称申报单位和参保单位隶属关系证明,并加盖两者公章的附件。  不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人事档案在我省各级就业创业公共服务部门(原人才流动中心)托管的专业技术人员,其社保缴纳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由地方人社部门认真核实其相关信息,统一报省职称办同意后,组织申报。  (六)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材料  对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先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写相应的业绩内容,再上传相应的佐证材料。  (七)工作业绩-奖项和荣誉材料  上传的奖励内容要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  (八)研究成果-论文论著材料  1.论文、论著各限填报5篇(部),内容要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按质量高低填报;  2.论文须在中国知网(www.cnki.net)、万方数据(www.wanfangdata.com.cn)或维普网(www.cqvip.com)上进行检索验证,并将检索到的网页地址复制到系统“检验验证地址”栏目。检索不到或未填检索验证地址的视为无效论文,不作为评审依据;  3.论文要分项上传刊物的封面、主办单位页、目录页、  正文等,外文须上传中文译文。论著要分项上传封面、版权  页、目录(摘录)页、编委会名单页、标有著作字数页。  (九)研究成果-课题(项目)材料  1.上传的课题(项目)内容要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按质量高低填报。  2.申报人员须提供包括立项、结题(验收、鉴定)等一套完整的原件资料。上传材料含立项、结题(验收、鉴定)材料的封面,个人排名、立项、结题(验收、鉴定)单位盖章页。其中个人排名页面须加盖立项单位或鉴定(验收)单位公章。  (十)研究成果-专利材料  1.上传的专利内容要与本人申报专业相关,按水平高低排序;  2.专利须在中国知网(www.cnki.net)“专利”栏进行检索验证,并将检索到的网页地址复制到系统“检验验证地址”栏目。  (十一)研究成果-其他业绩-技术工作报告材料  企业及县以下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上传本人在现专业技术资格期间为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撰写的初步设计报告、技术总结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上传到“研究成果-其他业绩-技术工作报告”栏目。  (十二)其它业绩材料  对照资格条件需上传的其它业绩佐证材料,按照资格条件符合性逐条做好排序,上传标准参照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材料的要求。申报人员在上传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材料及业绩成果材料时须仔细对照资格条件,明确标明上传材料符合资格条件的具体条款。  四、审查推荐  (一)用人单位要发挥在职称评审中的主体作用,择优推荐。按照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 〔2016〕77号),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对现聘人员已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一般不得组织申报推荐。对事业发展需要确需申报推荐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地方人社部门统一报省职称办同意后,可以采取多退少报(超结构比例 10%以内的退二报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报一),或按核准高级岗位的3%的办法推荐申报高级职称。  (二)用人单位要坚持评用结合、以用为本,充分发挥职称正向激励作用和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估,严格把好推荐关,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一律不得推荐。要按照科学规范、公正公平原则制定推荐方案,推荐方案应报主管部门备案。要切实履行好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对职称政策、岗位职数和推荐名额、推荐方案、申报材料、推荐结果等五个方面材料在单位内部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展,对单位职称推荐工作符合政策要求和对申报人员信息材料真实有效性的审核进行承诺。评审结束后,用人单位要及时下载打印评审通过人员电子评审表,用印后存入其个人人事档案。  (三)主管部门和市县人社部门要认真审查申报推荐材料,重点审查申报人员是否符合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申报信息是否准确完整、申报推荐程序是否规范、申报系列专业是否与岗位和从事专业一致。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注明存在问题并及时退回;对弄虚作假或举报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诚信体系。主管部门在推荐报送前,还须以适当方式对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公示  (四)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要及时完成网上审查工作,对被退回材料要及时告知申报人员重新填报。省应急管理厅网上受理全省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20日。职称工作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及时通知申报人员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申报,逾期将无法申报。  五、评审收费  资格审查费和评审费按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4〕52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联 系 人:省应急管理厅人事处 刘小芳  联系电话:0791-85257027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8月                                     END"

住建厅:总监最多任职不超过三个项目,且应在同一城镇区域内!

2023-06-10

"住建厅:总监最多任职不超过三个项目,且应在同一城镇区域内!2022-08-16 16:23:30114                                                           近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单位履职尽责管理的通知》。  近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单位履职尽责管理的通知》,明确:  1总监理工程师应保证到岗率:  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且项目最多不超过三项,地点应在同一城镇区域内。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代替总监理工程师履行必须由总监履行的职责,包括审核、签字、组织验收以及参与实名制考核等。  坚决杜绝总监理工程师跨区域任职、无法到岗履职尽责的情况发生。  2对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求:  监理项目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  其他配套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确有能力的,可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兼职不得超过三个,且项目地点在同一城镇区域内。  3即将开展明察暗访:  省住建厅将从8月中旬开始对全省工程项目进行明察暗访,对监理单位未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将直接下达执法建议书。  附原文:吉建质〔2022〕8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工程监理企业:  2022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中,住建部督导检查我省部分工程时发现,工程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的问题较为普遍,外埠入吉监理单位项目人员不到岗履职问题更加严重。为落实督导问题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项目监理人员质量安全行为,促进监理人员更好履职尽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加强监理单位履职尽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  (一)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必须与建设项目规模相符、专业配套、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的监理人员应当与投标文件、合同约定及监理规划人员名单一致。  (二)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资格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并依法依规履行总监职责,保证到岗率。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且项目最多不超过三项,地点应在同一城镇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代替总监理工程师履行必须由总监履行的职责,包括审核、签字、组织验收以及参与实名制考核等。坚决杜绝总监理工程师跨区域任职、无法到岗履职尽责的情况发生。  (三)其他监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履行责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监理项目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其他配套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确有能力的,可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兼职不得超过三个,且项目地点在同一城镇区域内。监理人员要按规定在工程资料上签字,对分包单位资质严格审核把关,按相关要求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对危大工程、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组织验收。  二、强化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一)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监管和检查,重点加强对外埠入吉监理单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监理单位履责尽职。检查要避免流于形式,发现监理单位存在不履职尽责行为的,要下达整改通知单,监督整改。  (二)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理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录入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要定期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震慑。  (三)省住建厅将从8月中旬开始对全省工程项目进行明察暗访,对监理单位未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将直接下达执法建议书。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8日                                     END"

限期!今年还未取得一级建造师证的负责人,一律降职!

2023-06-10

"限期!今年还未取得一级建造师证的负责人,一律降职!2022-08-16 17:02:17163                                                           近期,中建集团下发了一份人证合一核查的文件,对于集团内担任项目负责人(含执行经理)而未持有一级建造师证书,下发考证提醒函。  近期,中建集团下发了一份人证合一核查的文件,对于集团内担任项目负责人(含执行经理)而未持有一级建造师证书,下发考证提醒函:  1. 限期今年未考试取得一级建造师的项目负责人,一律降为项目副职,且不得担任实际负责人。  2. 对于后备项目经理,施行先取证,再选拔入库的规定。正在选拔的,未取得证书直接取消竞选资格。  从建造师制度执行以来,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当时的过渡期为五年,即从国〔2003〕5号文印发之日起至2008年2月27日止。过渡期满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停止使用。  会管理不一定会考证,有证的不一定会管理。所以诞生了执行经理这一岗位,项目实际是执行经理掌握实权,很多就是挂靠,出现了不少“傀儡”项目经理,也就是我们说的喝茶经理。  官方也知道这种情况,现实情况摆在这,有证的缺管理经验,会管理的没有证,一刀切会产生人才断层,早期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不捅出大篓子,基本就没人来找你麻烦。  经过这么多年的过渡和人才再培养,项目少了,证书也趋近饱和,时机早已成熟,人证合一会成为以后常态化核查管理,央企的动态可以窥知一二。  还在干建筑这行的,还是抓紧考几个证吧。尤其是现场管理,一级建造师只是标配,有能力做到“人证合一”将会越来越有价值,越老越吃香。                                     END"

中建集团:未取得一建证书,不得担任执行经理!

2023-06-10

"中建集团:未取得一建证书,不得担任执行经理!2022-08-12 14:57:26122                                                           没有一级建造师,想混到项目经理的位置彻底没希望了!  近期,中建集团下发了一份人证合一核查的文件,对于集团内担任项目负责人(含执行经理)而未持有一建的下发考证提醒函,今年还未通过考试的一律降为项目副职,且不得担任实际负责人。  后备项目经理同样施行先取证,再选拔入库的规定。正在选拔的,未取得证书直接取消竞选资格。  没有一级建造师,想混到项目经理的位置彻底没希望了!  从建造师制度执行以来已近18年,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当时的过渡期为五年,即从国〔2003〕5号文印发之日起至2008年2月27日止。过渡期满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停止使用。  会管理不一定会考证,当时那批项目经理很多考不到证书,所以诞生了执行经理这一岗位,项目实际是执行经理掌握实权,出现了不少“喝茶”经理。  官方也知道这种情况,现实情况摆在这,有证的缺管理经验,会管理的没有证,一刀切会产生人才断层,所以这事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经过这么多年的过渡和人才培养,时机早已成熟,人证合一会成为以后常态化核查管理,央企的动态可以窥知一二。  还在干建筑这行的,还是抓紧考几个证吧。  尤其是现场管理,一级建造师只是标配,有能力做到“人证合一”将会越来越有价值。                                     END"

微信扫码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