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发文:开展安管人员考核资格复核,严查社保关系!省内安管人员调动申请一年内不得提交超过2次!

2023-06-10

"多地发文:开展安管人员考核资格复核,严查社保关系!省内安管人员调动申请一年内不得提交超过2次!2022-08-12 15:53:55443                                                           多地发文:开展安管人员考核资格复核,严查社保关系!  江西  对2022年6月以来参加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书考核人员的社保关系进行复核,并填报复核情况表(详见附表);  对在复核中发现人员无社保缴纳记录的或人员社保缴纳单位与报名考核企业不一致的,要请企业和人员作出说明;  贵州  对省外调入安管人员,必须向调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原证书颁发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或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对调出省外的安管人员,如需我厅出具相关证明的,由原证书颁发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集汇总相关申请材料及附件资料后,于每月10日前统一送我厅建筑业管理处集中办理。  对于安管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其他原因未能正常办理证书注销或单位调动的,个人可持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或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或单位调动手续严厉打击安管人员挂证行为,省内安管人员单位调动申请一年内不得提交超过2次; 对安管人员新取证不满3个月或距上一次办理单位调动不满3个月的,不得提交单位调动申请。  对人员调动频繁或安管人员配备不足的企业,我厅将在建筑业管理和公共服务系统企业信息查询栏目标记异常并向社会公布。  各企业、从业人员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延期考核申请:有效期满且未提交延期考核申请的,证书将自动失效,相关失效证书信息在一体化系统中将无法查询和办理业务。  湖南  下放审查权限:按照“谁审批资质谁审查安许”原则,将资质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委托下放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实施。  精简申报材料:取消“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标准、企业安全文明施工技术标准、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导则”等3项申报材料。工伤保险等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加强人员核查:建立安管人员调动变更自动监测与预警机制,加强对安管人员监管,一年内调动次数超过两次的纳入预警名单。建立企业安管人员最低配置预警功能,安管人员达不到最低配置要求的,由调出企业承诺3个月内整改到位,超过3个月仍未整改到位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强化信息协同:对接“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等信息系统,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及不良行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等信息共享和自动报告。建筑施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给予警告,纳入信用监管,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END"

住建厅:申请监理资质,不需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2023-06-10

"住建厅:申请监理资质,不需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2022-08-12 16:35:11586                                                           申请监理资质,不需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青建工〔2022〕175号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6〕58号,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申请工程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以下申报材料不需提供,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命(聘用)文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简历;  (四)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五)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在申请工程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以下申报材料不需提供,资质审批部门根据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步的相关数据进行比对。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二)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加强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3日                                     END"

工地既有所有人员至少每天20%、每周全覆盖开展一次核酸检测!该省发文

2023-06-10

"工地既有所有人员至少每天20%、每周全覆盖开展一次核酸检测!该省发文2022-08-12 16:44:50251                                                           近日,甘肃省住建厅印发《全省建筑工地强化常态化核酸检测及查验的实施细则》。  昨天,甘肃省住建厅印发《全省建筑工地强化常态化核酸检测及查验的实施细则》,要求严格:  建筑工地既有所有人员至少每天20%、每周全覆盖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工地持续实行封闭管理,落实“一扫三查”要求,做到“逢进必查、不漏一人”,严格进出人员核酸查验。  对临时进入工地的相关人员还需查验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严禁不符合要求人员进入工地。  附原文:甘建发电〔2022〕161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建交通局、甘肃矿区住建局:  根据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化常态化核酸检测及查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疫防办明电〔2022〕97号),我厅制定了《全省建筑工地强化常态化核酸检测及查验的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省建筑工地强化常态化核酸检测及查验的实施细则》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10日  附件全省建筑工地强化常态化核酸检测及查验的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常态化疫情防控核酸检测筛查预警作用,落实省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高中风险区降级解封及常态化监测筛查的通知》(甘疫防办明电〔2022〕94号)要求,现就全省建筑工地强化常态化核酸检测及查验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严格执行核酸检测人群及频次要求  建筑工地既有所有人员至少每天20%、每周全覆盖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建筑工地涉及的其他人员,按照《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甘建发电〔2022〕144号)规定及属地联防联控机制或有关部门要求执行,配合落实有关核酸检测要求。  二、督促落实落细主体责任  项目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对核酸检测等工作的组织保障和督促检查,建设单位要总体负责,工程参建各方要按照条块结合、分级分类原则,管好自己的人,动态盯控管理各自人员,督促人员落实核酸检测要求。一是加强核酸检测工作衔接。积极对接确认核酸检测点位,做好工地人员组织,督促工地人员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按照“就近便利、划区分片”原则,就近规范参加核酸检测,严格执行核酸检测过程个人防护等相关要求。采取全封闭管理、人员比较集中、人员较多的工地,应积极协调对接核酸检测机构开展对口上门采样服务,减少非必要人员流动接触。二是严格封闭管理和动态查验。工地持续实行封闭管理,落实“一扫三查”要求,做到“逢进必查、不漏一人”,严格进出人员核酸查验,对临时进入工地的相关人员还需查验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严禁不符合要求人员进入工地。三是强化核酸检测专项管理。工程参建各方企业/单位层面,要加强总体专项管理,统筹调度核酸检测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困难,加强层级检查督促,织密兜牢监测预警网底,有效防范疫情隐匿传播风险,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住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地核酸检测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工地人员核酸检查和筛查情况纳入常态化督查内容,共同落实落细“四方责任”,强化督导惩戒,推动落实见效。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发现问题不足并督促整改到位,及时消除疫情防控风险,对不按要求落实核酸检测、进出各类场所拒不配合查验的个人、不履行核酸检测及查验责任的工程参建各方,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我厅印发的《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甘建发电〔2022〕144号)等规定执行。                                     END"

山东省住建厅印发《关于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3-06-10

"山东省住建厅印发《关于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08-11 16:31:2297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1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制度,提高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5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程造价咨询是工程建设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升投资效益、保障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精神,完善工程造价咨询制度,进一步提高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结构进一步优化,形成以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服务企业为主体,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服务企业为补充,统一开放、链条完整、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行业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多元化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普遍推广,标准化引领、数字化支撑、市场化计价、协同化发展的企业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培育一批智力密集型、技术复合型、管理集约型的大型工程建设咨询服务企业集团。全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产值超过200亿,造价咨询收入过亿企业达到20家、过5000万的达到50家。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执业行为,充分履职尽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采用科学合理的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委托业务,确定的工程造价应当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等要求相协调,并对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负责。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具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能力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应当委托造价咨询企业开展结算审核;鼓励社会投资工程委托开展相应的造价咨询服务。  (二)增强服务能力,提升咨询价值。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逐步减少按图算量计价等同质化业务占比,综合运用管理、经济、法律、工程、信息等技能,开展项目策划、建造、运维等综合成本管控服务。支持造价咨询企业在施工合同签订环节提供服务,协助发承包双方明确价款确定、调整、结算、支付办法,减少造价纠纷。发挥事前控制在成本管控中的作用,鼓励造价咨询企业开展设计优化、风险控制等高附加值咨询服务,提升项目策划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提高工程投资效益。  (三)延伸服务链条,发展全过程咨询。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传统业务基础上延伸服务链条,提供项目前期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等多元化的咨询服务。支持企业采取跨行业、跨地域的联合经营、并购重组、专业化整合等多种方式,组合各类型咨询服务内容,从投资决策、建设实施、运营维护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角度,开展以投资管控为核心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提高工程项目成本控制和价值管理水平。  (四)优化行业结构,拓展业务空间。引导龙头骨干企业在做大做强主业基础上,聚焦资源整合、内部协作,在工程咨询市场全产业链中占据优势;鼓励中小企业做精做优,发展一批竞争能力强、成长性好、专注于细分市场的小巨人企业,形成大中小企业结构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行业组织结构。鼓励企业探索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等新型组织、建造方式下的造价咨询服务模式,为新型基础设施、“碳达峰、碳中和”等新兴业务领域提供咨询管理服务。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各类功能区、国家级新区和“一带一路”建设,展示我省企业品牌形象。  (五)转变计价模式,推进造价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工程造价确定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鼓励企业参与造价市场化改革,把数据作为核心竞争力,发挥数据积累优势,建设结构化、标准化的工程造价数据库,开展造价指标指数统计和价格预测分析,在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贴近市场、准确全面、有前瞻性的造价咨询意见。支持企业参与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施工过程结算等重点领域改革试点,助推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六)坚持科技赋能,强化数字支撑。鼓励企业提升科技应用水平,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高水平企业技术中心,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企业围绕产业链延伸、技术水平升级、服务质量提升、规模效益提高等重点环节,开展新技术、新业务、新方法的研发和应用,推动创新成果有偿交易与应用转化。引导企业坚定数字化变革发展战略,挖掘数字资产,盘活数据价值,促进数字产业化向产业数字化转化。充分发挥BIM模型投资控制、过程跟踪、精准计量优势,提高造价成果文件编制水平和效率。  (七)提升人才素质,完善内部管理。加快培育一支由高素质管理人才、创新型科技人才、高技能操作人才组成的人才队伍。健全人才培育引进选树机制,鼓励企业引进行业领军人才,实施校企联合办学、定向培养,持续开展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命名一批人才培育基地,选树一批金牌造价师。鼓励企业加强以咨询成果质量控制为核心的企业标准建设,提高咨询服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引导企业加快管理创新,优化组织结构,完善决策、资金、项目、风险等内控制度,提升管理效益。  (八)推行优质优价,引导有序竞争。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造价咨询服务选用机制,发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招标方式委托造价咨询服务的,实行“质量+价格+诚信”的综合评价方式,投标人不得以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异常低价竞标。严格遵守“谁委托,谁付费”原则,咨询合同双方应根据服务类型、内容、深度合理约定酬金,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主要计费依据。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开展咨询服务成本测算,发布服务价格信息,引导企业有序竞争。  (九)创新监管方式,完善信用体系。建立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实现信用等级动态评价。强化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对以明显不合理低价竞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以及与发承包人串通、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和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探索建立造价咨询服务双方评分制度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评定标准,落实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责任制,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与执业人员信用挂钩机制,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  (十)优化发展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登记制度,健全从业企业名录,做好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坚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得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增设或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业务执业准入条件。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检查,及时公开检查结果。严厉打击挂靠、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工作机构,增强工作力量,压实工作责任。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要积极与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配合,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推动重点任务落实落地。  (二)创新工作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关切企业诉求,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难题。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在市场化改革、全过程咨询发展、企业并购重组、人才队伍建设、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推出一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和利企政策。  (三)创建文明行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文明创建工作,通过树立典型、推介成果、打造榜样、培育人才、组织活动、健全体系等措施,全面提升行业文明创建水平,努力打造“精诚服务、创造价值”行业品牌,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山东省住建厅 官网                                     END"

伪造中专毕业证注册二建,赚2.8万,罚3万!得不偿失

2023-06-10

"伪造中专毕业证注册二建,赚2.8万,罚3万!得不偿失2022-08-11 16:47:20185                                                           近日云南省住建厅官网发布了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日云南省住建厅官网发布了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提到:杨某涛因伪造中专毕业证注册二建,结果受到严重处罚,详情如下:  经查,杨某某于2021年2月获得二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资格证书,于2021年9月初始注册在云南仟壹升建筑有限公司并获得注册证书(编号:云2532021202163633)。  注册完成后,云南仟壹升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杨胜涛2.8万元。根据腾冲市公安局《关于他人使用伪造的毕业证帮助杨某某注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相关情况告知函》,杨某某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提交的安徽建筑工程学校中专毕业证书系伪造。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撤销杨某某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同时,对杨某某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大写:叁万元)的罚款。  原文链接:https://zfcxjst.yn.gov.cn/gongzuodongtai2/gongshigonggao4/287296.html  1、不要企图蒙混过关  据了解,每年总有一些考生因为学历不达标,并了解到中专证在学信网查不到而去尝试钻空子,企图蒙混过关。  但是能通过的概率是很渺茫的,众所周知,就算报名时工作人员可能会因报名人数众多没能查出来,但注册的时候还是要再次审核的。  这个时候因为一个市考过的人本身就不多,再加上不是同一时间全部注册,所以一定会细致检查,最终百分百被查出来!  2、中专学历可以考二建吗?  二级建造师已经考了十几年了,很多考生问到中专学历能不能报考二建?  因各省的要求不太一样,有了中专学历,还得看是什么专业,毕业年限等。  所以给大家整理了一份适用于大部分地区的标准,内容仅供参考,详情请以当地政策为准。  01 中专毕业人员符合二建报考条件吗?  中专文凭可以报名二建,具体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函授,成人教育,自考,电大等等,只要是国家认同的中专学历,都可以报考二建。  02 报名时对学历都有什么要求?  参加二建考试,需要考生必须要具备国家教育部门所认同的中专及其之上的文凭,既可以是全日制学历也可以是非全日制学历。  03 二建报名要求有哪些呢?  凡是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二建执业资格考试:  ① 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已够两年。  ② 具备其他专业中专和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已够5年。  ③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已够15年。  各省市报考条件有所差别,希望报考人员关注自己所在省市的报名条件,并衡量自己能否报考!  04 二建考试报考有什么专业要求?  二建报考通常要求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学历,现在有个别省份已经放宽报考条件,不是工程类相关专业也是可以报考的,具体请以当地二建考务文件为准。  最后想说,考二建时学历不够完全可以参加自考取得,千万不能触碰红线,否则真的是得不偿失了!                                     END"

9月1日起,北京执行施工图审查新办法,谁设计谁负责!

2023-06-10

"9月1日起,北京执行施工图审查新办法,谁设计谁负责!2022-08-10 14:57:06455                                                           9月1日起,北京执行施工图审查新办法。  近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等五部门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联合抽查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自发〔2022〕236号)。  强调实行勘察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健全完善事后抽查工作程序,建立勘察设计质量信用评价体系。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该文件一出在行业引起广泛反响。  全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按照《北京市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京规自发〔2022〕194号)的要求,强化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实行勘察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健全完善事后抽查工作程序,建立本市勘察设计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通信管理局、市地震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联合抽查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2.《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联合抽查实施办法(试行)》  3.《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地震局  2022年8月2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国函〔2021〕106 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需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由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本着守信践诺的原则,共同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内容和质量作出书面承诺后,项目不再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再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实行告知承诺制。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机要工程、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要民生项目按原审查程序和审查要求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四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为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各环节工作提供必要的规划审批文件、地下管线、场地环境和周边条件原始资料,并确保文件资料真实、准确、齐全;建设单位要保障必要、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和费用,不得随意降低勘察设计质量标准。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和我市工程建设标准和深度规定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并督促指导勘察、设计单位严格落实内部审核制度。  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负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和深度规定开展勘察设计工作,严格履行质量内控制度,按规定签署质量承诺书,并配合建设单位做好施工图上传存档备查和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建设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存档备查施工图时,承诺其编制的技术文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涉及建筑设计有关内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要求;  (2)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4)符合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5)符合消防安全性;  (6)涉及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的,符合人防工程的防护安全性;  (7)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标准的项目,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8)符合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地方标准要求;  (9)符合本市工程建设相关地方标准要求;  (10)上传的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完整、真实、有效;  (11)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签字盖章规范、齐全;  (12)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按照先勘察、后设计的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后,建设单位分别联合勘察、设计单位签署质量承诺书,同施工图一并上传我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存档备查。施工图一经存档备查后,即作为事后抽查的对象。  第八条  存档备查完成后,系统在施工图上自动加盖二维码,即时推送市区住建、人防等相关部门,作为监督检查、验收的依据。备查项目信息同步推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勘察、设计单位企业和人员业绩的参考。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图发生重大变更的,应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在设计变更通知单或工程洽商记录上签字签章,由设计单位将变更文件上传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  第十条  推动跨部门协同监管。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牵头,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通信管理局等市级相关部门,联合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依托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存档备查的施工图质量进行联合抽查。  第十一条  建立并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勘察设计质量信用管理体系和面向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两类主体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本办法自202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  附件 1-1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项目质量承诺书  本项目建设单位 和勘察单位 (资质证书编号:),对 项目勘察工作和成果质量负责,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开展外业勘探、土工试验和报告编制等工作,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为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规划审批文件和场地环境、地下管线等原始资料,并确保文件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二、为工程勘察各环节工作开展提供必要、合理的周期和费用保障;  三、勘察文件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深度规定要求;  四、外业勘探工作符合我市勘察质量信息化管理有关要求;  五、勘探、测试、测量和试验原始记录完整、真实、有效,签字盖章规范、齐全;  六、已严格履行内部质量审核程序,审核过程存档可查;  七、对勘察文件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其它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问题,将积极落实问题整改,诚实守信并接受社会监督,若出现违反本承诺行为,愿承担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等失信行为造成的后果;  八、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愿建设单位盖章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勘察单位盖章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1-2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  本项目建设单位 和设计单位 ( 资 质 证 书 编 号 :) , 对 项目施工图设计工作和成果质量负责,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为开展工程设计工作提供必要的规划审批文件和场地环境、周边条件原始资料,并确保文件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二、为工程设计工作开展提供必要、合理的周期和费用保障;  三、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涉及建筑设计有关内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要求;  四、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六、符合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七、符合消防安全性;  八、涉及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的,符合人防工程的防护安全性;  九、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标准的项目,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十、符合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地方标准要求;  十一、符合本市工程建设相关地方标准要求;  十二、上传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完整、真实、有效,签字盖章规范、齐全;  十三、已严格履行内部质量审核程序,审核过程存档可查;  十四、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其它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问题,将积极落实问题整改,诚实守信并接受社会监督,若出现违反本承诺行为,愿承担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等失信行为造成的后果;  十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建设单位盖章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设计单位盖章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承诺书填写说明  一、本《承诺书》采用白色 A4 纸双面打印,文字内容为黑色;工程项目名称应与规划审批文件项目名称一致;签字应当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字迹工整;盖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盖红色或蓝色印章;《承诺书》载明内容应当清晰,不得涂改,《承诺书》复印件无效。  二、工程建设期间,设计单位发生变更,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承诺书》,并按规定提交有关单位。质量责任范围按照变更日期及实际情况进行界定。  三、本《承诺书》应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步上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本《承诺书》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联合抽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强化勘察、设计单位质量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事后抽查工作程序,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开展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9〕11 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抽查,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主管部门联合市级相关部门,通过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对存档备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定期开展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并牵头组织市级联席会议,推动市级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通信管理局等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参加勘察设计质量联合抽查,督促落实相关整改情况。  第三章 事项清单  第五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联合市级相关部门,依托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对存档备查的施工图开展“互联网+监管”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确保全程留痕、可追溯。  第六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联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通信管理局等市级相关部门组成勘察设计质量联合抽查的主体,可联合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资格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技术检查。  第七条  联合抽查对象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在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上传的勘察报告、地基处理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共同承诺内容。  第八条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抽查结果及相关单位、人员的信用评价等信息,动态调整抽查比例。  鼓励通过保险等市场机制促进勘察设计质量提升,对主动投保工程设计保险的项目,根据信用评价情况可适当降低施工图质量抽查比例。  第九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抽查:  (一)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涉及建筑设计有关内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要求;  (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四)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五)除特殊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  (六)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七)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其中对执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检查是否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八)是否符合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地方标准要求;  (九)是否符合本市工程建设相关地方标准要求;  (十)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十一)上传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签字盖章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十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存档备查完成后,系统在施工图上自动加盖二维码,即时推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人防办等相关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联合各市级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同步开展抽查,第三方机构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照抽查内容完成抽查工作,并出具《勘察设计质量抽查意见》。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抽查意见》具体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抽查意见 5 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提出异议申诉。勘察、设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认可《勘察设计质量抽查意见》。针对有异议申诉的项目,相关部门应组织研究、论证,并将结果告知申诉单位。  第十二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牵头联合市级相关部门,定期召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抽查工作联席会,共同研究下发《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告知书》(以下简称《整改告知书》),并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勘察、设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三条  《整改告知书》通过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下发,相关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整改告知书》立即整改,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结果以设计变更的形式提交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  对需要进行现场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整改,相关设计变更通过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同步抄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人防办等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抽查工作联席会议定事项,在 20 个工作日内,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统一将勘察设计质量联合抽查结果和信用评价在相关网站及时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对出现失信行为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联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通信管理局等市级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相应行政措施。各市级相关部门可根据质量信用评价状况对相关单位和项目实行差别化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认真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业务培训,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宣传力度,提升监管水平。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提高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提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京社信联办〔2020〕5 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本办法对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质量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对我市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信用管理制度、信用认定及评价标准。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联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通信管理局等市级相关部门依照职责,依法依规负责对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和使用。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开  第四条  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信用评价信息由 失信行为信息、守信行为信息和其他信息组成,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前审查、事后抽查及日常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失信行为信息是指违反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满足设计文件深度规定,未履行告知承诺事项等情况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守信行为信息是指严格遵守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满足设计文件深度规定,认真履行告知承诺事项等情况形成的良好信用信息。  其他信息包括信用修复信息等。信用修复信息是指采取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措施,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信用评价信息的真实性。信用评价信息动态更新,定期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官网公示,评价周期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对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分别进行信用评价。每年赋予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考核基础分均为 12 分,在此基础上按照信用行为分类增减相应分值,具体评价标准按照《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设计质量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执行。  第七条  根据信用评价得分,对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分别采取不同管理措施。  (一)勘察、设计单位  1.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中,扣分累计达到 6 分的,进行质量监管预警。  2.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中,扣分累计达到 8 分的,可约谈该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负责人。  3.一次性扣 12 分的,责令整改并将违法线索移交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4.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中,扣分累计达到 12 分,且在事后抽查中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只存在一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整改。  5.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中,扣分累计达到 12 分,且在事后抽查中存在两条及以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整改并将违法线索移交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6.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中,扣分达到 12 分的,整改完成后重新赋予信用分值。  (二)项目负责人  1.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中,扣分累计达到 6 分的,进行质量监管预警。  2.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中,扣分累计达到 8 分的,可约谈该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负责人。  3.一次性扣 12 分的,责令整改并将违法线索移交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4.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中,扣分累计达到 12 分,且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只存在一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整改。  5.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中,扣分累计达到 12 分,且存在两条及以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整改并将违法线索移交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6.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中,扣分达到 12 分,完成整改后重新赋予信用分值。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起 5 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失信行为的修复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条  在信用公开的基础上,对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绿、黄、红”三色标识。根据上一年度信用评价信息,对勘察、设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抽查比例、抽查频次、资质资格以及招投标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监管。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信息将作为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完善联合监管制度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监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准确,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对于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适时调整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  附件: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设计质量信用  评价标准                                     END"

安徽省住建厅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2023-06-10

"安徽省住建厅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2022-08-10 16:00:19425                                                           近日,安徽省住建厅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建人函〔2022〕597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肥、亳州、宿州、阜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房屋管理局),合肥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中直驻皖有关单位,厅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154号),现就做好2022年度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有关评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报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省住建厅、省人社厅《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建人〔2019〕87号)规定的适用范围、基本条件、资格及能力业绩条件等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和评审权限,省住建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以及省直单位、我省驻外建筑等行业企业和在省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专技人员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二、申报有关要求  (一)准确把握申报相关要求。申报人员应在符合申报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以及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职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并对照《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业绩材料申报参考指引》《建设工程项目规模认定参考标准》提交相关业绩材料。各市、各有关单位应对照标准条件和申报时间、业绩材料和论文等要求,做好组织申报和审核报送工作。  (二)关于任职、聘任和考核年限计算。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聘任年限均按周年计算,今年的申报人员,时间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年度,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2021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申报。  (三)关于取得职业资格人员申报职称。根据《安徽省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皖人社发〔2017〕72号),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按对应的相应专业和层级职称,且被聘任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持证书直接申报。  (四)如实提供个人申报材料。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人员提交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对违背诚信承诺行为的,记入职称申报诚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按省有关规定严肃进行处理。对两人或两人以上完成的表彰奖励、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等,申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承担的表彰奖励、项目、发明创造及学术技术成果,要注明授予的部门、时间和等级,以作为评价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相关参考。  (五)认真落实逐级审核工作责任制。各市、各有关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照标准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主动报请纪检部门全程参与,按照“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核、谁签字”的要求,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逐级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单位负责人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有关信息和申报材料审核后在本单位范围内充分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具体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人身份、年龄、学历、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业绩和考核情况等关键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应严肃对待,认真核查,调查结果不影响其申报的,方可申报。凡未按要求公示的,一律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包括网上和纸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特别是申报人的身份、年龄、学历、资历、业绩和考核等情况,由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各市和广德市、宿松县住建、人社,省工商联、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省住建厅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厅建设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负责。对履行审核把关职责不力的单位或个人,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按规定参加面试答辩。为客观了解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申报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需参加面试答辩。  1.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2.破格申报各专业、各层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3.转系列、转专业申报(包括同级申报和晋升高一层级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4.将实用新型专利作为主要业绩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材料由厅职改办组织初审,统一报省人社厅审核批准后方能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内容主要围绕基本专业知识、申报人主要业绩成果及论文著作等进行命题,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答辩合格者(满分100分,60分为合格),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七)禁止多头申报。根据《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等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系列(专业)职称,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个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职称,对在同一年度多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原则上予以取消。  另根据《安徽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皖人社发〔2020〕26号)等文件精神,符合申报条件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申报建设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三、申报程序  2022年度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采取网上和纸质同步申报的方式进行。今年继续从安徽省建设工程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申报,明年将改为从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申报。具体为:  (一)网上材料申报  登录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协同办公→安徽省建设工程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或直接输入网址:http://117.68.7.91:18080/szjsframeqy/index/index,按如下步骤如实进行填报。  1.登录安徽省建设工程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后,请先在下载中心下载并查看《操作手册及视频》,按照说明逐步进行操作。  2.申报者结合本人所从事专业,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可供选择的专业,谨慎选择申报专业。  3.申报者严格按照系统提示和文件要求,逐项填报各项信息并扫描上传诚信承诺书、资历、继续教育、论文、业绩、公示证明等申报材料,务必确保所有信息真实、完整、清晰可读,无图片颠倒、字迹模糊等情形。如因上传材料不符合要求导致影响评审结果的,责任自负。篇幅较大较长、不便于上传的业绩材料可另行报送纸质材料。  4.个人网上申报及所在单位审核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至8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各市和广德市、宿松县,省直单位(含厅直单位)、省工商联、省人才服务中心、厅建设服务中心网上审核并上报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16日。  (二)纸质材料报送  1.需报送的纸质材料(包括委托评审函、诚信承诺书、公示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等可在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在建设工程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导出、打印正式版。具体包括如下:  (1)《委托评审函》1份。由各市和广德市、宿松县人社局或省直单位、省工商联、省人才服务中心人事(职改)部门、厅建设服务中心向省建设工程系列高评会出具。中直驻皖单位、外省单位(个人)需委托我省建设工程系列高评会评审的,须按皖人社发〔2018〕5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2)《2022年申报建设工程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1份。由各市和广德市、宿松县住建局或中直驻皖及省直单位、省工商联、厅建设服务中心出具。在省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申报人员,可由本人打印,单位和省人才服务中心盖章。  (3)《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1份,由申报者本人签字。  (4)《单位公示证明》1份。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由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在本单位公示其申报材料,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公示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5)《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2份。表内贴本人近期2寸彩色同底证件照。评审通过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路退回,由申报人和所在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管。  (6)《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附件3)1份。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时,需填写《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由各市、县(区)人社局或省直主管人事(职改)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7)《破格申报审批表》、符合破格申报的业绩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破格申报人员报送,并严格履行审核程序。业绩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8)《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目录表》(附件1)1份,贴于资料袋上。  2.纸质材料报送要求。申报者完成网上申报后,按下列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纸质材料先送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盖章后,向厅职改办报送纸质材料。  (1)市、县企事业单位(含民营企业)人员: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或广德市、宿松县住建局、人社局联合初审,由各市或广德市、宿松县住建局统一报送材料。  (2)各级工商联有关会员单位人员: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后,由省工商联初审、报送材料。  (3)我省驻外建筑等行业企业人员:个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后,由厅建设服务中心初审、报送材料。  (4)在省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后,由省人才服务中心初审,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材料。  (5)省直、厅直单位人员: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后,经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初审,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材料。  纸质材料报送时间为2022年9月19日至10月14日(中直驻皖单位、在省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为19-20日,省直、厅直单位为9月21-22日,省工商联为9月23日,芜湖、六安为9月26日,宿州、蚌埠为9月27日,阜阳、淮南为9月28日,滁州、黄山为9月29日,马鞍山、亳州为9月30日,池州、淮北为10月10日,合肥为10月11日,宣城、广德为10月12日,安庆、宿松为10月13日,铜陵为10月14日)。未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评审费用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5〕72号)规定,评审费收费标准为:高级300元/人,中级160元/人,初级100元/人,面试答辩费为100元/人。以上费用均由各市和广德市、宿松县住建局或省工商联、厅建设服务中心统一收取、集中交纳,在省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直接交纳。  材料受理地点: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996号安徽省城乡规划建设大厦202室,联系电话:0551—62999880按2转3。  省建设工程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服务电话:0551-62999880按9转2、62871291。  附件:  1.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目录表  2.各市和广德市、宿松县住建局等单位联系方式  3.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安徽省住建厅 官网                                     END"

住建厅:防疫抗疫费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建议上调10%由发包人列支

2023-06-10

"住建厅:防疫抗疫费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建议上调10%由发包人列支2022-08-10 16:45:39208                                                           近日,甘肃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用中防疫抗疫费计取方法的公告》。  8月5日,甘肃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用中防疫抗疫费计取方法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DBJD25-98-2020的费用组成中增加防疫抗疫费,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建设项目编制概算时,综合费用应包括该费用。  2、考虑到建设工程项目参与各方与施工单位情况不同,建议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检测等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中防疫抗疫费在各自合同额基础上上调10%,由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新冠肺炎疫情防疫抗疫费取费标准表附原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坚决做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精神,助力抗击新冠疫情和复工复产,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2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用中防疫抗疫费的计取调整有关事公告如下:  一、《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DBJD25-98-2020的费用组成中增加防疫抗疫费,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建设项目编制概算时,综合费用应包括该费用。  二、防疫抗疫费包含:施工现场采取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核酸检测、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测温器具、隔离围挡、宣传展板、专职防控人员等费用。不包括出现疫情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封闭管理状态下人员隔离转运、停工等发生的费用。  三、新冠肺炎疫情防疫抗疫费计费标准见附件。  四、考虑到建设工程项目参与各方与施工单位情况不同,建议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检测等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中防疫抗疫费在各自合同额基础上上调10%,由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执行之日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六、原有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执行。  七、本公告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解释。  附件:新冠肺炎疫情防疫抗疫费取费标准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5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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