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对9名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作出处罚

2023-06-11

"住建部对9名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作出处罚2023-03-03 14:17:5580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9则“建督撤字”文件,对9名个人作出处罚。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9则“建督撤字”文件,对9名个人作出处罚。    ●曾晖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其他单位,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被处以撤销其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处罚。  ●吕宣照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其他多家单位,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被处以撤销其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处罚。  ●陈锐违规将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在其他单位,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被处以撤销其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罚。  ●曾慧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其他多家单位,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被处以撤销其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处罚。  ●李栋良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其他多家单位,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被处以撤销其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处罚。  ●刘川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其他单位,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被处以撤销其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处罚。  ●黄永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其他单位,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被处以撤销其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处罚。  ●侯淑敏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其他多家单位,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被处以撤销其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处罚。  ●芮先明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其他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被处以撤销其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处罚。  原文如下  建督撤字〔2023〕12号  曾晖:  经调查核实,你在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合诚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浙江城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山西万里达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98号),你于2022年12月2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2月21日  建督撤字〔2023〕13号  吕宣照:  经调查核实,你在安徽理工大学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安徽三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银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鑫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95号),你于2022年11月2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2月21日  建督撤字〔2023〕14号  陈锐:  经调查核实,2021年2月你在湖北福星惠誉江汉置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在山东德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并送达给你,你于2022年12月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撤销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2月21日  建督撤字〔2023〕15号  曾慧:  经调查核实,你在中海油能源发展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广东骏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昊展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电润阳(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22号),你于2022年12月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2月21日  建督撤字〔2023〕16号  李栋良:  经调查核实,你在漯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北京中元聚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田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奥富华(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科瑞特(北京)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35号),你于2022年12月2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2月21日  建督撤字〔2023〕17号  刘川:  经调查核实,你在云南华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山东领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54号),你于2022年12月1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2月21日  建督撤字〔2023〕18号  黄永:  经调查核实,你在浙江城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思致置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96号),你于2022年11月3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2月21日  建督撤字〔2023〕19号  侯淑敏:  经调查核实,你在陕西省澄城县冯原镇自然资源所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济南龙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境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四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宏基安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99号),你于2022年12月3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2月21日  建督撤字〔2023〕20号  芮先明:  经调查核实,你在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河南鑫龙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23号),你于2022年11月2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2月21日                                     END"

住建厅发布新版《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自3月1日起执行!

2023-06-11

"住建厅发布新版《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自3月1日起执行!2023-03-03 14:28:13137                                                           日前,省厅发布新版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日前,省厅发布新版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  苏建函价〔2023〕63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精神,我厅组织各市测算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2023年3月1日).pdf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9日    各省辖市住建局(委):  为切实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相关规定及我省建筑市场实际用工情况,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决定对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发布分为预算人工工资单价与人工工资指导价两种形式。  现行预算人工工资单价按照《关于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苏建价〔2011〕812号)执行。预算人工工资单价作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测算的依据,根据建筑市场用工成本变化适时调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为政策性调整文件发布。  人工工资指导价由各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市场实际情况测算,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核,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发布各市人工工资指导价。一般每年发布两次,执行时间分别是3月1日、9月1日。当建筑市场用工发生大幅波动时,应适时发布人工工资指导价。  二、人工工资指导价是建设工程编制概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的依据,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考虑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因素,原则上不得限制人工费用的合理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费调整方法。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时,人工单价按照施工期间对应的人工工资指导价进行调整,并扣除原投标报价中人工单价相对于基准日人工工资指导价的让利部分。  三、人工工资指导价作为动态反映市场用工成本变化的价格要素,计入定额基价,并计取相关费用。  四、人工工资指导价主要依据建筑市场用工成本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同时应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企业工资指导线等因素。  五、人工工资指导价发布应按照现行定额人工分类。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与本地区有代表性的施工企业和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建立市场劳务用工成本测报机制。要求各市每个工种固定测报点不得少于5个。具体测报办法另行发文。  六、测算人工工资指导价应统一按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计算,人工工资指导价是指直接支付给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生产职工的工资,其主要构成如下:  1、计时工资: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4、津贴和补贴: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上述构成中不包含社会保障费和公积金中企业应为职工缴纳部分。  七、本通知从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各市应认真拟定措施,尽快实施到位,安排专人负责人工工资指导价的测报工作。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12日                                     END"

关于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审批细节问题解答

2023-06-11

"关于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审批细节问题解答2023-03-03 14:36:47124                                                           关于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审批细节问题解答。  信件:请问按照省厅闽建许2022.3号文的通知内容,企业申请市政总承包二级,请问:  1、建造师的业绩年限是否有限制必须多少年之内?  回复:按资质标准中工程业绩要求。  2、业绩在全国平台可查是否就可以,数据登记有没有要求?  回复:注册建造师的省外业绩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且基本信息数据需标记为A级。省内业绩需在“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系统”(省一体化平台)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省公开平台)中可查询,如为“省公开平台”补录数据的,信息数据需标记为C级以上。  3、具体需要提供哪些材料,需要图纸、或者工程发票吗?  回复:建造师业绩的合同及竣工验收材料。  4、三级总承包资质到期后是否直接延续?  回复:新资质标准暂未出台,暂未明确三级资质的具体办法。  信件:你好,根据政策,只要1-2名建造师完成过建筑二级类别的业绩,企业建筑施工三级施工总承包就可以直接可以升级建筑施工二级施工总承包。在三级企业,业绩库里面直接输入1-2名建造师的个人业绩。作为企业业绩?请给予明示.谢谢  回复:您好!用注册建造师业绩申报二级资质时,请在系统中“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栏目上传相关材料。  信件:你好,想咨询下省内建造师的业绩:1、是不是只有省公开平台补录的数据才有等级要求,至少要C级及以上?。2、公共资源监督平台和项目监管平台推送的业绩是没有数据等级要求的?  回复:注册建造师的省外业绩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且基本信息数据需标记为A级。省内业绩需在“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系统”(省一体化平台)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省公开平台)中可查询,如为“省公开平台”补录数据的,信息数据需标记为C级以上。  信件:你好,我司现有三级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现要计划申请二级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其中技术负责人、工程师、技术工人的社保是否都需要考核?还是只考核技术负责人的社保?  回复:您好!升级需考核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  信件:您好,省厅领导,我司目前已有市政资质,想要增项建筑总承包二级资质,请问对于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的业绩是否有时限要求?  回复:您好!注册建造师业绩需为近5年工程业绩。  信件:您好,关于三升二企业净资产须满足四千万,净资产是提供当期企业利润表还是需提供企业上年度的审计报告,谢谢。  回复:您好!提供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报告扫描件即可。  信件:您好,请问下按闽建许(2022)3号文件,已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可直接申请二级。请问:  1、满足完成过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标准要求的业绩2项,分别由2个建造师或1名建造师提供。问:二级建造师提供业绩是否可以?还是一定要一级建造师提供的业绩?  回复: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并满足标准要求即可认定。  2、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标准要求的业绩2项。问:其中一项业绩必须是标准要求的第1类所列的城市道路工程?  回复:第1类所列工程为必备。  信件:今日,在咨询信件中看到有人提问;“提交新办总承包二级时,人员作为项目总工的业绩是否可以使用?另外建造师带业绩的话,是作为建造师时所取得的的业绩,还是说在未取得建造师前所取得的业绩也可以?”,省厅的回复:“您好!考核的为建造师的业绩,该建造师可为技术负责人也可不为技术负责人,满足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可,业绩可由1名建造师或2名建造师提供。”本人有点看不明白,  1、“考核的为建造师的业绩,该建造师可为技术负责人也可不为技术负责人”,意思是考核的为建造师的业绩,他可以是或者不是此次申报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吗?  回复:需为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  2、“业绩可由1名建造师或2名建造师提供?”,业绩可以是不同的两个建造师提供?还是需要一个建造师提供2个业绩?  回复:1名或2名都可以。  3、同一个指标,比如说层数,可以不同的2栋吗?还是说一个指标用层数,另一个指标必须是高度或者面积?不能重复使用层数这个指标?盼回复  回复:满足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可。具体认定需提供相关申报材料进一步审查后方可认定。  信件:请问一下,“满足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可”,请问新申请办理的总包二级和总包三级升二级的,业绩都是2项即可吗,升级的不是按两类业绩?  回复:您好!企业以建造师的业绩申报时,满足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可,业绩可由1名建造师或2名建造师提供。当以企业工程业绩升级时,需提供4类中的2类工程业绩。  信件:领导,有个问题请问下,1、我司现有三级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现要申请二级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我公司的建造师A有2项符合二级的业绩,但是这2项业绩的中标通知书里项目经理名字是B,工程施工中途变更成A,竣工报告也是A的名字,请问能认定为A的业绩吗,然后这2项业绩有年限要求吗?  回复:您好!注册建造师独立完成的个人业绩予以认可,若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建造师)发生变更的,则个人业绩不予认定。  信件:现有公路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想申请升级二级总承包,对技术负责人业绩有何要求,是否要上传业绩扫描件,需要上传哪些业绩材料?如是省外公路业绩有什么具体要求?  回复:您好!1、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申请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它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中: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需有注册建造师作为项目经理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需要提交业绩表、合同、竣工验收材料。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属于并联审批事项,相关人员及业绩认定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建管处负责。  信件:您好。关于增项总包二级,我想咨询一下:  1、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的项目经理需要提交业绩期间的社保证明吗?办事指南上未提到。  回复:无需提交。  2、在四库一平台业绩等级为D级,但是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上都有完整信息可查,显示数据来源于项目监管平台,该业绩可用于申报资质吗?3、如业绩等级为D级,显示数据来源于项目补录系统,业绩真实可函询,该业绩可用于申报资质吗?  回复:注册建造师的省外业绩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且基本信息数据需标记为A级。省内业绩需在“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系统”(省一体化平台)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省公开平台)中可查询,如为“省公开平台”补录数据的,信息数据需标记为C级以上。  4、技工人员需要提交社保明细吗?如需提交社保明细,可否用社保承诺函作为代替?  回复:升级需考核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可提供社保承诺函。                                     END"

住建厅:加强人员和业绩管理,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办

2023-06-11

"住建厅:加强人员和业绩管理,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办2023-03-24 16:47:33248                                                           3月14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  3月14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  将从加强资质申办信息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加强人员管理、加强个人业绩管理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建管〔2023〕7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企业资质申办行为,保障企业和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质申办信息监管  将企业曾用于资质申办时报送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业绩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纳入资质审批系统管理。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办的人员和重复用于资质申办的项目等有关信息,资质审批系统予以标注提示,在资质审批时严格审核。对资质申办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将严格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  二、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进一步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企业申办资质时盗用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对在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禁止1年内再次申请该项资质;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同时将企业和有责任相关人员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发布。  三、加强人员管理  为保证企业人员稳定,企业主要人员应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技术负责人如需调离企业的,企业应先履行技术负责人变更手续,新变更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同等条件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四、加强个人业绩管理  对于无法确认的企业或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可向省外或省内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函核实。发现企业及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13日                                     END"

建筑施工资质三升二迫在眉睫!.....三级企业未来何去何从?

2023-06-11

"建筑施工资质三升二迫在眉睫!.....三级企业未来何去何从?2023-03-23 10:50:001424                                                           2022年11月2日,住建部正式发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那么值得大家思考的是,到底文件传达了哪些重要信息,有何影响?三级企业未来何去何从?  2022年11月2日,住建部正式发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那么值得大家思考的是,到底文件传达了哪些重要信息,有何影响?三级企业未来何去何从?  2022年11月2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重点:  1、所有在资质在23年12月30日到期的客户,都自动延期到23年12月31日;  2、分立和吸收合并的企业,不会自动延期,在到期后,需进行重新核定。  3、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新办与增项,相关资料,注册资金与技术负责人需按照二级标准,其余的建造师、职称、技工可按三级标准申请。  4、目前拥有总包,专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按照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标准,进行升级或直接申请  目前住建部资质审批权下放的15个试点省市:  第一批:(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海南)。  第二批:(河北、内蒙古、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贵州、陕西)。  资质改革的进程继续推动!建筑施工资质三升二迫在眉睫!  近日四川住建厅回复了网友询问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有效期到期后是否还可以申请延续》的问题,确认了三级施工总包、专包资质到期后将不能延期,三级施工资质到期后直接失效。  这也是为建筑资质甲乙级改革铺路,原因如下:  现阶段全国拥有三级、二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数量在行业中是占绝对比例的。而在资质改革文件发布前,施工二级资质不论是从办理难度、维护成本、市场价值,还是在建筑市场中的活动领域、工程承揽范围上看,都要远高于三级资质。想要一下子将二、三级施工资质统一合并成乙级,将引起建筑行业的巨大动荡。  对于原施工二级资质持有企业来说,本来就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提升了资质等级才闯入更大的市场,二、三级资质一旦直接合并,对二级资质企业而言,前期投入在资质升级的成本打了水漂,未来建筑行业市场中还要与海量原三级资质企业竞争,对其造成的损失可想而知。  对于施工三级资质持有企业而言,如果资质直接换发乙级,虽然资质承揽范围提升到原二级水平,但其真实从业经验、硬件设施、技术储备是否能够支持其承揽原来施工二级资质才能承接的项目,也要画一个问号,交给主管部门来解答。  而本次三级资质不升级则取消的政策,恰恰可以缓解二三级资质直接合并为乙级对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因为往后行业里大家就都是二级资质换发乙级资质了!  目前2023年,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升二级的执行标准,是按原三级资质人员配备+原二级资质其他标准混合执行的。相较于原来施工企业资质三级升二级的标准有所降低,但是也还是有技术负责人的硬性门槛。一方面可以淘汰一些空壳资质公司,提高了三级资质合并成乙级的门槛。另一方面,虽然不能皆大欢喜,但对原二级施工资质企业来说,也降低了一些损失。  三级企业未来何去何从?  从小编的角度来看,建议如果三级资质23年12月份到期的企业还有10个月的时间,最好现在着手升级事宜,如果是24年之后到期的三级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来选择性升级,时间性更为宽裕。  未来的建筑资质改革趋势  资质审批流程的简化,加快了资质的审批效率,节省了办理资质的时间;  社保的唯一性,并需要在四库一平台可查询,企业对于人才的需求加大;对于人才的培养提出新要求,重新构建人才结构,适应新的市场形势。  资质转型,对于企业的多面化发展要求更加严格,优化资源配比势在必行。提高人员素质、技术能力、管理水平等。提高整体竞争实力。                                     END"

全军覆没!住建部:48家建企“申特”,全部“不同意”!

2023-06-11

"全军覆没!住建部:48家建企“申特”,全部“不同意”!2023-03-23 11:09:33208                                                           刚刚,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建办受理函〔2023〕3号,本次公示,施工资质157项,同意30项,不同意127项,其中48家申请特级资质,均为“不同意”。  刚刚,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建办受理函〔2023〕3号,本次公示,施工资质157项,同意30项,不同意127项,其中48家申请特级资质,均为“不同意”。    截至目前,住建部共公布两批核准名单:  第二批  2月28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核准2023年度第二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的公告》。  施工资质公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5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9家。    第二批全部名单:住建部:新增5家特级企业!都是建筑工程  第二批都是建筑工程,此前第一批均为港口与航道工程。  第一批  1月18日,住建部发布《关于核准2023年度第一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的公告》。  施工资质公告:144家企业,144项资质(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3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106家,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17家)    第一批全部名单:住建部:新增3家特级企业!  资质改革进展  2020年底,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21年6月30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  2021年底,住建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年2月25日,住建部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资质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  2022年11月,住建部官网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之后30省发文延期资质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四川是唯一明确三级资质统一延期至2024年年底的省份。  文件原文: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s://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企业行政审批→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4月6日(10个工作日,2023年3月23日起可查询具体意见)。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http://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将包含陈述申请表(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印章)的陈述材料电子数据包通过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后,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可进行受理。提交陈述材料的日期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日期为准。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3月22日  建企资质:  监理资质:    勘查资质:                                       END"

坚决取消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严禁强制中标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分)公司

2023-06-11

"坚决取消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严禁强制中标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分)公司2023-03-21 09:46:49189                                                           202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下文附全文)。明确2022年10月底前:  202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下文附全文)。明确2022年10月底前:  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  取消各地区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  此后,广州、深圳、西藏等多地发文跟进,近日又有一省发文明确。  3月17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末尾附全文),明确:  1、坚决取消各地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  2、不得强制要求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  3、严禁强制中标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分)公司。  1、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正式发布,提出我国将从基础制度建设、市场设施建设等方面打造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其中提出:  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2、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曾下发通知,决定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  重申:各地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  4、坚决取消不合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5、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6、对跨省、市、县(市、区)承揽工程的建筑企业,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要求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8、县级不得另行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  省住建厅、省发改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督促通过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地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招标市场暂停使用信用评价结果;对问题严重且整治不力的地市,予以约谈,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2022年7月13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  工程招标投标中,不得设置各类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  2021年7月9日,广州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  全面取消招投标各类承包商预选库。  2021年7月5日,湛江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取消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小额工程项目承包商预选库的通知》:  决定即日起取消小额工程项目承包商预选库。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要求政府在采购和工程招标不得设立预选供应商名录。  2020年12月25日,深圳三个区相继发布《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停止实行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制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暂停使用南山区建设工程预选库的通知》《关于停止使用宝安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库的通知》:  自2021年1月1日起,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停止实行承包商预选库制度,其发包不受承包商预选库的限制;  自2021年1月1日起,南山区各区级建设工程预选库、各单位自建建设工程预选库暂停使用;  宝安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和宝安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库,于2021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国办发〔2022〕30号文还明确:  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  2022年底前,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  严肃问责虚报还款金额或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的行为,  清理整治通过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指定机构债务凭证或到指定机构贴现进行不当牟利的行为,  严厉打击虚假还款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  其他  2022年10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开展清理。  2022年底前,实现各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系统互联、信息共享。  2022年11月底前,实现95%税费服务事项“网上办”。  2022年底前,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  国办发〔202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当前,经济运行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依然较多,要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助力市场主体发展,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有力支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  (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及动态调整机制,抓紧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审批机制、监管机制,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稳步扩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范围,2022年10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开展清理,并建立长效排查机制。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出台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规范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涉及的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管理。推行工业产品系族管理,结合开发设计新产品的具体情形,取消或优化不必要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和认证。2022年10月底前,选择部分领域探索开展企业自检自证试点。推动各地区完善工业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系统,建设一批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产品鉴定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相关审批系统与质量监督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相关质量技术服务结果通用互认,推动工业产品快速投产上市。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监管,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规范。(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2022年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逐项制定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省、市、县级编制完成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深入推进告知承诺等改革,积极探索“一业一证”改革,推动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在部分地区探索开展审管联动试点,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深入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关于行政备案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持续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加强招投标全链条监管。2022年10月底前,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支持地方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取消各地区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督促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2022年10月底前,编制全国统一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规范和审查标准,逐步实现内外资一体化服务,有序推动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网上办理。全面清理各地区非法设置的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简化企业跨区域迁移涉税涉费等事项办理程序,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企业异地迁移档案移交规则。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研究制定税务、社保等配套政策。进一步提升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水平,优化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办理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  (六)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违规设置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清理调整违反法定权限设定、过罚不当等不合理罚款事项,抓紧制定规范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政策文件,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2022年底前,完成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加强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和收费项目一律实行清单管理。2022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居民用户和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严厉整治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对符合条件的终端用户尽快实现直供到户和“一户一表”。督促商务楼宇管理人等及时公示宽带接入市场领域收费项目,严肃查处限制进场、未经公示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加快健全银行收费监管长效机制,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加强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管理,设定服务价格行为监管红线,加快修订《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等予以合理优惠,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等收费。坚决查处银行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保险或理财产品等行为。鼓励证券、基金、担保等机构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推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公示收费信息,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或以评比、表彰等名义违规向企业收费。研究制定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规范管理,发挥好行业协会商会在政策制定、行业自治、企业权益维护中的积极作用。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对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清理整治情况“回头看”。(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强化口岸、货场、专用线等货运领域收费监管,依法规范船公司、船代公司、货代公司等收费行为。明确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环节的口岸物流作业时限及流程,加快推动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等多式联运改革,推进运输运载工具和相关单证标准化,在确保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推动建立集装箱、托盘等标准化装载器具循环共用体系。2022年11月底前,开展不少于100个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减少企业重复投入,持续降低综合运价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十一)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加快建立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全面提高线下“一窗综办”和线上“一网通办”水平。聚焦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积极推行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高频事项集成化办理,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构建统一的电子证照库,明确各类电子证照信息标准,推广和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等应用,推动实现更多高频事项异地办理、“跨省通办”。(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优化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等评估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区域综合评估。探索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更好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分阶段整合各类测量测绘事项,推动统一测绘标准和成果形式,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探索建立部门集中联合办公、手续并联办理机制,依法优化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对用地、环评等投资审批有关事项,推动地方政府根据职责权限试行承诺制,提高审批效能。2022年10月底前,建立投资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投融资信息对接机制,为重点项目快速落地投产提供综合金融服务。2022年11月底前,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措施。2022年底前,实现各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系统互联、信息共享,提升水、电、气、热接入服务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着力优化跨境贸易服务。进一步完善自贸协定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助力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规则。拓展“单一窗口”的“通关+物流”、“外贸+金融”功能,为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信息查询、出口信用保险办理、跨境结算融资等服务。支持有关地区搭建跨境电商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申报、物流信息跟踪、争端解决等服务。探索解决跨境电商退换货难问题,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工作流程,推动便捷快速通关。2022年底前,在国内主要口岸实现进出口通关业务网上办理。(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切实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全面推行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推动非税收入全领域电子收缴、“跨省通缴”,便利市场主体缴费办事。实行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和已发现的误收多缴退税业务自动推送提醒、在线办理。推动出口退税全流程无纸化。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强化退税风险防控,确保留抵退税安全快捷直达纳税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推行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行邮税电子缴库服务,2022年11月底前,实现95%税费服务事项“网上办”。2022年底前,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持续规范中介服务。清理规范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建立中央和省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鼓励各地区依托现有政务服务系统提供由省级统筹的网上中介超市服务,吸引更多中介机构入驻,坚决整治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2022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汇集本地区本领域市场主体适用的惠企政策。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对企业进行分类“画像”,推动惠企政策智能匹配、快速兑现。鼓励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积极推动地方和部门构建惠企政策移动端服务体系,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确保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稳岗扩岗等惠企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七)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管方式,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加快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等领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据风险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积极探索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避免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全面提升监管透明度,2022年底前,编制省、市两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违反公平执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防止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坚决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制定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日常监管行为。(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22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细化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恶意补贴、低价倾销、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严厉打击“搭便车”、“蹭流量”等仿冒混淆行为,严格规范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等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格知识产权管理,依法规范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及时查处违法使用商标和恶意注册申请商标等行为。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制度,规范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及使用,坚决遏制恶意诉讼或变相收取“会员费”、“加盟费”等行为,切实保护小微商户合法权益。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的指导,2022年底前,发布海外重点国家商标维权指南。(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  (二十一)不断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机制。建立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平台,及时了解、回应企业诉求。制定涉企政策要严格落实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要求,重大涉企政策出台前要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意见。2022年11月底前,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专项监督工作。切实发挥中国政府网网上调研平台及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平台作用,把握好政策出台和调整的时度效,科学设置过渡期等缓冲措施,避免“急转弯”和政策“打架”。各地区在制定和执行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时,不得层层加码、加重市场主体负担。建立健全重大政策评估评价制度,政策出台前科学研判预期效果,出台后密切监测实施情况,2022年底前,在重大项目投资、科技、生态环境等领域开展评估试点。(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二十二)着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务守信践诺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抓紧对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列明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等政务失信行为。2022年底前,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严肃问责虚报还款金额或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的行为,清理整治通过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指定机构债务凭证或到指定机构贴现进行不当牟利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还款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鼓励各地区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推动政务诚信履约。(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纠正各种懒政怠政等不履职和重形式不重实绩等不正确履职行为。严格划定行政权力边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出台政策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地区要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机制,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作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国务院办公厅要会同有关方面适时通报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结合工作实际加快制定具体配套措施,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为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大协调督促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经验做法,不断扩大改革成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原文:    建市函〔2023〕10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开展评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结合行业和地方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不得设置歧视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评价指标,不得对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设置信用壁垒。评价程序应当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公开。县级不得另行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  二、坚持依法行政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严格督促督导县区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违法组建本县(区)企业联盟,搞“小圈子”“内循环”。坚决取消各地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不得强制要求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严禁强制中标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分)公司。  三、规范招标文件  优化市场准入,组织开展招标文件常态化清理,坚决取消不合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对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对跨省、市、县(市、区)承揽工程的建筑企业,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要求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开展抽查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适时对招标市场和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抽查检查,督促通过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地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招标市场暂停使用信用评价结果;对问题严重且整治不力的地市,予以约谈,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五、狠抓工作落实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标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持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建筑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各种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助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强化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行为,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处)反映。  联系人:张兵家联系电话:0551-62871295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ND"

住建部:吊销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2023-06-11

"住建部:吊销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2023-03-02 11:40:34432                                                           住建部:吊销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近日,住建部“3撤2罚”。     3人“挂证”,2人一级建造师注册被撤销、1人监理工程师注册被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就在前几天,住建部下发9份“挂证”处罚,查看全文:住建部通报9人“挂证”!撤销8人一级建造师注册!  01勘察项目负责人被吊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2021年7月15日,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右线在施工过程中,掌子面拱顶坍塌,诱发透水事故,造成1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678.677万元。  决定给予勘察项目负责人吊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从“四库一平台可以查到勘察项目负责人马某的业绩高达381项。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隧道下穿吉大水库时遭遇富水花岗岩风化深槽,因工程措施不当导致右线隧道掌子面拱顶坍塌透水,涌入左线隧道致作业人员溺亡。  其中勘察单位存在的问题:勘察报告没有真实反映实际地质条件,加之超前地质钻探未进行,导致未能及时调整施工工法和支护加固措施,坍塌透水事故由此发生。  02项目经理被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2022年3月19日,重庆浩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荣昌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项目厂外管网工程(西南大学荣昌校区段)15号污水检查井进行抽水作业时,发生一起较大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36万元。  决定给予项目经理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重点说下珠海事故,此前住建部曾2次处罚  2022年12月9日,住建部下发《建督罚字〔2022〕42号》,对珠海市石景山施工隧道透水14人死亡事故的项目经理追责:  决定给予项目经理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5日,住建部再下发《建督罚字〔2022〕47号》和《建督罚字〔2022〕48号》,对事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追责:  1)决定给予中铁X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施工总承包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降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处罚。  存在转包行为;对全资子公司的监督、指导、检查不力。  2)决定给予中铁X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降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处罚。  事故回顾及调查报告:珠海透水事故致14人身亡!项目经理、总监等11人被提起公诉!副市长、住建局局长等27人被追责问责!  住建部明确:“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属于转包!  中铁某局特级资质被降级,在事故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转包”,在建筑施工行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的情况屡见不鲜,该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转包已有明确的答案。  2019年初,住建部官网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明确提出:  存在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转包,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办法》也明确了如何认定违法分包、转包、挂靠:  1、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2、转包: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3、挂靠: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上方“转包”第3至9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住建部处罚文件如下:    建督罚字〔2023〕7号  马某:  2021年7月15日,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右线在施工过程中,掌子面拱顶坍塌,诱发透水事故,造成1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678.677万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的勘察项目负责人,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发现本勘察项目钻孔平面布置图和岩芯采取率不符合《兴业快线(南段)勘察任务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规定;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33号),你于2022年9月30日签收,并提出听证要求。我部依法组织听证。经研究,我部决定不予采纳你的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罚字〔2023〕6号  刘某:  2022年3月19日,重庆浩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荣昌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项目厂外管网工程(西南大学荣昌校区段)15号污水检查井进行抽水作业时,发生一起较大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36万元。根据《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荣昌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项目厂外管网工程“3·19”较大中毒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渝应急〔2022〕42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存在未按规定履行施工现场带班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项目有限空间长期违规施工失察失管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54号),你于2022年12月1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督罚字〔2023〕23号  章某冬:  经调查核实,你在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撤字〔2023〕22号  饶某忠:  经调查核实,你在福安药业集团重庆博圣制药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106号),你于2023年1月1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撤字〔2023〕21号  吴某光:  我部于2022年10月9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72号),你于2022年10月2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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