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通知进一步加强建企在重组、合并、分立过程中的资质动态核查!并公告一批动态核查情况

2023-06-11

"住建厅:通知进一步加强建企在重组、合并、分立过程中的资质动态核查!并公告一批动态核查情况2023-03-02 11:47:27218                                                           住建厅:通知进一步加强建企在重组、合并、分立过程中的资质动态核查!并公告一批动态核查情况  2月27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为进一步净化该省建筑市场、优化营商环境,确保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转移资质进入我省建筑市场的建设工程企业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住建厅作出相关通知:  一、强化原企业资质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核查。核查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前相关企业的净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厂房或技术装备等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  二、严格按资质标准进行资质重新核定。重组、合并、分立或跨省变更后的企业向我厅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严格按照相应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  三、强化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加强对包括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和跨省变更进入我省建筑市场的各类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动态核查,并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依法撤回资质。  四、严格办理程序。需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正式函件。  原文如下:    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净化我省建筑市场、优化营商环境,确保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转移资质进入我省建筑市场的建设工程企业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切实维护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并防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以下简称《资质资格动态监管意见》)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资质动态核查,确保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原企业资质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核查。建设工程企业因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资格动态监管意见》的相关规定,核查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前相关企业的净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厂房或技术装备等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经核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我厅将依法撤回资质或者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撤回资质。  二、严格按资质标准进行资质重新核定。重组、合并、分立或跨省变更后的企业向我厅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严格按照相应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  三、强化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资格动态监管意见》要求,加强对包括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和跨省变更进入我省建筑市场的各类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动态核查,并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依法撤回资质。  四、严格办理程序。涉及跨省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注册地变更等资质核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需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正式函件。  五、支持企业做优做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企业依法申报资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27日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3〕50号)等规定,我厅随机对2023年以来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开展了动态核查。  本次主要对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主要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进行动态核查。经核查,共发现企业主要人员不合格的建筑业企业21家23项资质(详见附件)。我厅将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全面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将依法撤回资质。  附件: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建筑业企业情况汇总表.xls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28日                                     END"

全国资质大核查正式启动:查资质、人员、招投标、挂证、社保、资质买卖.......

2023-06-11

"全国资质大核查正式启动:查资质、人员、招投标、挂证、社保、资质买卖.......2023-03-16 14:34:35810                                                           全国资质大核查正式启动:查资质、人员、招投标、挂证、社保、资质买卖.......  随着资质改革的进程继续推进,很多企业都在观望三级是否真的取消,住建部下放的15省审批权是否收回,钢结构是否能直接换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特级资质是否直接变为综合甲级,两特、三特、四特企业怎么办,分立窗口什么时间开,资质转让是否有风险、会不会核查、唯一社保后挂证是否就没事了,三级升二级具体怎么操作,技术负责人应该怎么配备到底三库、四库一平台查不查业绩,多省开放二级申报窗口为什么没人报,报了又被否,上层主管部门领导换届资质改革是否还会有新的调整,新资质标准几月份发布等等都备受企业的关注。  那么在关注这些问题的同时近期各省市地区的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通知也陆续频出(浙江省、河北省、天津市、甘肃、海南、四川等省份)详见下文,接下来将会进行全国大规模核查,查资质/查人员/查挂证/查社保/查资质转让等等,一些企业单位还是比较忧心忡忡的,那么资质动态核查为什么如此严格?意义又在哪里?  资质动态核查绝不是例行公事,是住建部门严格执行“放服管”改革政策,对建筑市场的严厉监管。类似于《关于资质动态核查限期整改企业名单》的公告,文件中共有多建筑企业因不符合资质标准,被勒令限期整改。  在整改期间,企业不可承揽新的工程项目,也不能申请资质分立、升级等业务,若是整改后仍无法通过核查,则会被撤销资质。  建筑企业若存在以下的情况,资质动态核查的频率会增加:  1、住建部诚信平台上年度不良行为记录积分20分以上、不良行为记录达到3次;  2、在进行工程项目时曾经发生过较大生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  3、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没有按时支付,引发群体性发事件,造成不良影响;  4、有投诉、举报记录,反映资质条件不达标的情况;  5、被列入本年度重点监督企业名单或上个年度资质动态核查勉强合格;  6、建筑单位在3年内没有承接过任何工程;  7、在本年度曾经受到行政处罚。  如果某家建筑单位出现以上7种情形,尤其是第③和第④点,正常情况下,很容易会被建设主管部门重点关注,纳入重点监管类目中。  此外,为了建筑业为了响应“放管服”政策,资质新办、升级、增项申请的审批门槛相对降低,建筑主管部门为了加强对建筑单位的监管力度,资质动态核查频次增加。  资质动态核查的具体内容:  1、证照情况: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  2、主要负责人情况:  备案的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名单与实际从业人员是否一致;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注册人员情况:  企业注册人员专业、资格及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核查部门可以抽查施工现场核对项目负责人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项目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设备、机械及厂房情况:  资质标准中对设备、机械和厂房有要求的,核查部门应当核对设备和机械的明细帐及购臵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5、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除核查(1)、(2)、(3)、(4)项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6、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除核查(1)、(2)、(3)、(4)项规定内容以外,还应当核查其有职称人员的专业、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建筑企业想顺利通过核查,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注册专业人员配备齐全,符合资质标准的要求;  2、提交的公司资产、办公场所、技术设备、业务指标和相关统计数据报告等信息真实有效,满足资质标准的要求;  3、抽检工程业绩和工程项目符合要求;  4、没有违法违规的市场行为;  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6、没有拖欠工程款和员工工资;  7、施工现场没有发生安全事故。  部分省份核查通知  浙江省  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全省建筑领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省建筑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优化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通知》要求分批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强化招投标环节资质核查,以及建立常态化动态核查机制。对申请转移浙江省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省内申请资质转移的建设工程企业进行了资质动态核查,公布了一些不合格资质企业名单。  具体如下:  第一批核查时间4月3日,整改完成时间5月4日;核查对象: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2023年以来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二批核查时间5月5日,整改完成时间6月4日;核查对象: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2022年度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批核查时间6月5日,整改完成时间7月4日;核查对象: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2022年以前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对确为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该类别资质的升级、增项、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不得承揽该类别资质相对应的新工程。整改复核不通过或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省厅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领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现将《全省建筑领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13日  全省建筑领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提升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大会精神,大力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优化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建筑企业做优做强做精做专,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建筑领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建设部有关文件要求,坚持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加大对建筑企业培育支持力度,指导企业提升核心竞争优势,紧盯建筑市场突出问题和行业乱象,扎实开展专项排查整治,保持高压态势,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利用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转移资质非法牟利破坏行业秩序乱象,促进建筑市场公平规范有序,为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最优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  瞄准企业之急、企业之难、企业之盼,靶向发力、精准帮扶,实施建筑强企升级行动,健全示范企业分级培育机制,2023年力争培育总承包省级示范企业达到120家以上、专业承包省级示范企业达到50家以上、“专精特新”企业30家,指导新增特级企业5家、超百亿元产值企业5家。瞄准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一批参与不法资质买卖和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建筑业企业,建立常态化动态监管机制,营造公正清朗的建筑市场环境。  三、工作措施  (一)培育壮大我省建筑业企业。引导企业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兼并重组、体制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做优做强”总承包企业;通过优化配置、合理分工、科技创新,引导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持续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新认定一批综合实力、竞争力强的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特点突出、创新性强的专业承包示范企业。推动省内外央企、国有企业与本地示范企业强强联合、战略合作打造行业龙头,形成我省建筑业升级转型新亮点。  (二)深化惠企政策直达和服务机制。持续推出企业急需、务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不定期开展“政策直通车”服务活动,及时解读政策要点,面对面解决企业资质审批、人员业绩入库、混改及联合体项目实施等“急难愁盼”问题,打通政策入企“最后一公里”。制定“一对一”帮扶措施和重大问题“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手把手帮助企业明晰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精确指导、精准帮扶,构建惠企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切实提高企业获得感、满意度。  (三)开展专项核查并建立动态核查机制。一是开展建筑企业资质集中专项核查。2023年3月-7月,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分批次开展专项核查,核查对象按比例随机抽取。核查不合格的,由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该类别资质的升级、增项、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不得承揽该类别资质相对应的新工程;逾期仍未到达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由我厅撤回相应资质(详见附件1)。二是强化招投标环节资质核查。联合纪检监察、发改等部门,对参加投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全面核查,源头规范招投标市场,遏制围标串标行为。三是建立常态化动态核查机制。加强建筑业企业的常态化动态监管,对使用频繁变更人员和重复注册人员、出租出借资质资格、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各类情形的建筑业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全面核查资质情况。  (四)持续开展建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聚焦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规避招标、招标条件“量身定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堵塞监管漏洞,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长效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五)坚持数字赋能提升监管水平。加快推动“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与“浙里建”、招投标2.0系统、发改3.0投资系统和“资质清爽办”等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行总承包合同网签模块上线运行,减轻企业信息填报负担,提升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形成全省贯通的工程项目全链条线上监管体系。强化数据分析研判,实时比对筛查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信息,发现不匹配异常数据,及时预警并依法依规介入调查处理,实现常态化智能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梳理本地区重点扶持企业名录,加强企业对接,主动帮扶。要按照全省统一核查规则,对省级专项核查认真部署,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仔细审核企业上传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督促整改工作。同时,要制定本地区核查整治方案,对设区市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建筑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请各市落实专人负责,于3月20日前汇总所属县(市、区)资质动态核查责任人名单(附件2)报我厅市场处,便于开通系统账号;于7月15日前将资质专项核查和建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我厅市场处。  (二)严明工作纪律。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监督指导,在核查整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实行谁处理、谁负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我厅将对各地开展督导服务,对存在无依据修改核查结论、未及时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虚报、瞒报的地区,约谈相关责任人;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列入“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予以公布。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从优化营商环境、净化建筑市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高度,引导企业和社会充分认识开展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建立常态化动态监管机制和建筑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形成有利于专项行动开展的舆论氛围,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厅市场处联系人:0571-81050843;“建筑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支持:0571-83731896,0571-83736951。  附件:1.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和建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细则.docx  2.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责任人名单汇总表.docx  附件1  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和建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细则  一、核查整治对象和内容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核查  1.核查对象: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省级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资质和通过重组、合并、分立以及跨省变更等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  2.核查内容: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3]50号)有关要求,按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条件核查企业净资产、技术装备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并按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内容。有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要求的,还需核查个人业绩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条件。  再见三级资质!住建部预收回15省市资质下放审批权.....  (二)建筑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1.整治对象:(1)全省房建市政领域在建工程项目,重点是涉及投诉举报或涉嫌违法违规的项目,重点工程、重大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等规模较大或安全生产风险较高的项目。(2)参与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含省外入浙企业)。  2.整治内容:(1)重点检查招投标领域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行为,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监理单位超资质、出借资质承接业务和转让工程监理等行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挂靠及项目现场到岗履职情况,项目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等。(2)检查参与投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否满足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技术装备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条件,以及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内容。有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要求的,还需核查个人业绩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条件。  二、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3月)  1.企业资质情况自查自纠。企业按照已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对照核查内容进行自查,同时登陆“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息备案模块”(网址https://jzsc.jst.zj.gov.cn/webserver/app/index.html)完善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上传企业最高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当期合法企业财务报表)、技术负责人(含个人业绩)、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和厂房(上传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设备购置发票等证明材料)等相关信息,报属地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到技术装备要求的,登录“浙里建”(网址:https://www.zhelibuild.com)完善设备信息,具体操作说明登录“浙里建”下载。  2.建筑市场突出问题自查自纠。建设单位会同各参建单位,对照《建筑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检查表》(附后)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提前自纠行为从轻处理。  (二)核查处理阶段(2023年4月-7月)  1.开展资质专项核查  (1)核查安排。本次核查采取全省统一核查时间、统一整改时间,通过“建筑市场监管系统”操作实施。各设区市负责督促所辖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时登录系统“信息备案审核模块”对所属企业上传的净资产、厂房、人员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动态核查模块”完成企业的责令整改督促及复核工作。核查分三批开展,第一批核查时间4月3日,整改完成时间5月4日;核查对象: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2023年以来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第二批核查时间5月5日,整改完成时间6月4日;核查对象: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2022年度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第三批核查时间6月5日,整改完成时间7月4日;核查对象: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2022年以前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2)核查结果处理。“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在批次规定的核查时间,按比例随机抽取核查资质,固定当天数据,生成初步核查结论,推送至属地主管部门监管端账号。各地主管部门及时登录“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动态核查模块”,确认核查结论。初步核查结论有误的,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将结论调整为“核查通过”;确为不符合要求的,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将核查状态调整为“限期整改中”对外公布。“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会在各批次整改到期时间,统一核验整改情况,生成整改结论,经各地主管部门复核后对外公布。整改复核不通过或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由我厅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该类别资质的升级、增项、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不得承揽该类别资质对应的新的工程项目。  2.开展建筑市场突出问题督查  (1)核查安排。我厅将组织若干检查组赴各地开展督查,原则上每个设区市随机抽查不少于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抽查1个项目。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2)核查结果处理。建筑市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责令整改、扣除信用分或给予违法主体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处罚信息要于处罚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建筑市场监管系统”---“诚信管理模块”进行公开。涉及到投标企业资质不符合标准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条件的,由许可机关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3年7月后)  全面总结核查整治工作的经验做法、取得成效及存在问题,深入研判分析,查漏补缺。巩固专项核查成果,建立常态化动态监管机制,进一步研究制定促进建筑市场规范、透明、有序的政策措施。  天津市(4000家企业被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天津北方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筑业企业资质限期整改通知书  各有关单位: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的有关规定,经核查,天津北方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筑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注册建造师数量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请各单位于2023年6月15日前委派本单位员工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整改报告(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和佐证材料,报送至注册地所在的区住建委。逾期未提交整改材料或提交的整改材料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委将依法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附件:1.各区住建委联系电话及地址  2.各区限期整改企业名单  2023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官网链接:https://zfcxjs.tj.gov.cn/xxgk_70/tzgg/202303/t20230314_6138788.html  河北石家庄  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筑业企业“双随机、一公开”资质核查暨建筑业企业新申请及增项、跨区域变更资质核查的通知    甘肃兰州  关于开展2023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兰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等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动态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着力解决建筑企业资质监管、业绩核查以及人员和从业资格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打击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逐步形成“宽进、严管、重罚”的工作导向,建立风险可控、规范有序、利企便民的建筑企业监管长效机制,为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核查范围  注册地在兰州市范围内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重点核查:  (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二)出现过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  (三)在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通报的企业;  (四)未按时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或建筑业经济指标统计报送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五)近2年来发生过资质重组、分立、合并、变更的企业;  (六)建筑业企业成立后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  (七)被投诉涉嫌存在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八)核查部门认为需要启动动态核查的其它情形。  三、核查内容  (一)企业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二)企业主要人员情况。包括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种类、数量及构成情况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办公场所、技术装备情况。实地检查办公场所资质标准要求的厂房和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台账;  (四)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等统计数据上报情况。包括统计局统计报表上报情况,检查是否按时如实报送;  (五)企业是否存在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是否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需核查的相关信息。  四、核查人员  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由市住建局建管科负责,局审批科、市招投标中心、市建设稽查执法支队配合。对建筑业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委派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核查。  五、核查方式  核查工作采取信息系统核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随机抽取核查对象,检查人员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对核查对象的基本信息与主要人员是否满足相关核查标准进行比对,并结合实地核对入库人员证书原件、查看社保证明、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工程项目等方式对企业的现有资质情况和市场行为等进行检查,同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记录表》(见附件)。  六、核查结果和处理  核查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对于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不合格企业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在建筑市场监管平台进行屏蔽。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整改结束后经复查合格的在建筑市场监管平台进行解锁;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撤回并依法注销企业资质。  七、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重视。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做好企业自查和备查工作。受核查企业必须提供真实资料,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核查时必须到场,并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工作,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说明。对动态核查过程中企业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妨碍监督检查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  (二)落实监管责任。各相关科室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资质核查工作,加强工作协调配合。核查过程要全程留痕,妥善保管资料,及时归档。对核查出的问题,要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治措施,逐一整改销号,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查漏补缺,补齐短板和不足,注重夯实工作基础。工作人员在动态核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切实做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相关科室和单位要从优化营商环境净化建筑市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高度,引导企业和社会充分认识开展资质动态核查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有利于核查行动开展的舆论氛围,确保动态核查行动有序开展,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建立长效机制。自2023年起,我局将对全市建筑业企业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动态核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公示,督促企业整改,资质动态核查全面常态化开展。对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局将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撤回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撤回资质证书。通过常态化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分析总结经验,逐步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相结合的建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全市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联系人:张巧稚联系电话:8456630  邮箱:lzsjsjjgc 163.com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记录表  海南省儋州市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强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园区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构建更加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管对象  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  二、监管内容  主要核查企业在资质申办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已取得资质企业的专业人员和企业相关指标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等。  三、监管要求  (一)全面开展审批后资质核查监管  以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筑企业资质,资质许可部门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质审批信息告知同级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信息后3个月内对每一家已许可资质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涉及企业资质升级的,还需重点核查申报工程业绩是否真实有效,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等。对存在弄虚作假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程序作出资质撤销决定。资质许可部门根据撤销决定撤销已许可的资质。  (二)常态化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对已取得资质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按照重点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相结合方式分批次开展抽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省级审批的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并可抽选由市县审批资质的企业交由相应市县限期核查。市县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现有企业数的20%,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抽查比例。  (三)差异化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对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阶段评价当前为A等级的企业,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对其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对B、C、D等级的企业,一般按照1:4:4比例抽选开展核查;对E等级的企业,全部进行核查。  对取得首项资质后超过2年建筑业产值未入统、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众多次投诉举报且情况属实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严重或多次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企业重点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四)园区资质监管。园区审批的建筑业和监理企业资质,由本园区负责在核发资质后3个月内开展审批后资质核查监管;省住建厅组织开展常态化资质动态核查。  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做好2023年度建筑企业资质及施工许可证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监管内容  (一)建筑企业  主要核查企业在资质申办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已取得资质企业的专业人员和企业相关指标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等。  (二)建设项目  主要核查建设项目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是否落实“告知承诺”中的施工许可条件,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三、监管要求  (一)全面开展审批后资质核查监管  以告知承诺制取得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审批部门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质审批信息推送给我局。我局收到信息后3个月内对每一家已许可资质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涉及企业资质升级的,重点核查申报工程业绩是否真实有效,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等。对存在弄虚作假的,我局将按程序作出资质撤销决定并告知资质审批部门,资质审批部门根据撤销决定撤销已许可的资质。  (二)常态化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对已取得资质的企业,我局将按照重点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相结合方式按照每季度多批次开展抽查,今年抽查比例将不少于现有企业数的20%,并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抽查比例。  (三)差异化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对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阶段评价当前为A等级的企业,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对其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对B、C、D等级的企业,一般按照1:4:4比例抽选开展核查;对E等级的企业,全部进行核查。  对取得首项资质后超过2年建筑业产值未入统、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众多次投诉举报且情况属实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严重或多次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企业重点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四)全面开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批后核查  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我局将在施工许可证审批通过后3个月内对项目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等进行核查,并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核查结果、纳入信用记录。  ..................  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5日  (联系方式:建筑监管科;电话:23327553  江苏南京  根据《关于开展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20〕388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我市对相关企业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将资质核查不合格,处于整改期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3月10日  附件:图片20230310公示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企业名单.xlsx  (联系方式:建筑监管科;电话:23327553    四川省  四川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方式和核查内容:  一、资质动态核查方式  1.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动态核查工作,依照动态核查判定标准,判定企业核查结果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省厅将对市、州动态核查情况进行抽查,并核查部分企业。  3.省厅负责全省动态核查情况公示和处理结果通告。  二、资质动态核查的内容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去的情况及是否在有效期内;  2、企业注册资本金;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年检盖章、资质,证。书副本年度核查盖章;  4、企业上年度建筑行业统计报表;  5、注册建造师人员情况、小型项目管理人员情况;  6、总工程师、企业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养老保险缴纳凭证等。                                       END"

一级建造师可以评高级职称吗?官方回应!

2023-06-11

"一级建造师可以评高级职称吗?官方回应!2023-03-15 14:19:16200                                                           近日,有网友在浙江省人社厅咨询“一级建造师可以作为中级评高级职称(副高)吗”,官方作出回答。  近日,有网友在浙江省人社厅咨询“一级建造师可以作为中级评高级职称(副高)吗”,官方作出回答。    问:一级建造师能作为中级职称证书评高级吗?中级职称是2020年评下来的,公路一级建造师是2019年考取的,现政策可以用一建作为评高级的开始时间吗?可以的情况,我就是2024年可以评高级吗?  答:您好。根据我省《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128号),取得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职务。聘任年限达到申报高级工程师年限要求,且符合其他申报条件,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  此前,湖北省住建厅发布了《建筑工程专业职称申报常见问题解答(2022年版)》。    问:2018年取得了一级建造师,现在可以申报对应专业的副高吗?  答:我省2018年建立了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鄂人社发〔2018〕30号),取得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视同取得建筑工程专业中级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但还需要满足评审条件中学历资历、能力业绩等条件。2018年取得一级建造师,因年限未满五年,2022年不能申报副高。  职业资格对应职称    2019年2月1日,人社部和工信部发布了《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  1.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2.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  3.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29省市(广东、北京、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江西、宁夏、内蒙古、河北、吉林、新疆)明确:一级建造师对应工程师职称,二级建造师对应助理工程师职称。  其中甘肃省建造师未在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目录中;而河南省文件只规定了取得一级建造师并满足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对于二建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31省市区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吧。  河北  《河北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广东  《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8号)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建筑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程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上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  北京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19〕87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山西  《关于公布《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1006号)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目录》内所列职业资格的,可直接认定其取得相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职务试行条例对学历、资历有要求的,从其规定),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辽宁  《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辽人社职〔2020〕38号)  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黑龙江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2号)  对应认定工作不需事先办理及补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上海  《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沪人社专〔2020〕459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或经济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助理经济师    江苏  《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苏人社发〔2019〕183号)  《目录》明确的职业资格项目,其证书管理制度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另换发职称证书;申报高一级职称时,职业资格对应职称的起始时间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时间(证书批准时间)起算,具体把握依据相应职称的资格条件执行。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浙江  《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128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安徽  《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皖人社发〔2017〕72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福建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1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江西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赣人社发〔2019〕22号)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所列职业资格的,可认定其取得相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有符合相应职务试行条例要求的,应符合相应职务试行条例中的学历资历条件),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已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工作。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山东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湖北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30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湖南  《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10条措施》(湘人社发〔2019〕67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5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海南  《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381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重庆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渝职改办〔2019〕140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四川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22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贵州  《关于发布2021年版贵州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云南  《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相应条件的,在申报高一级职称资格时,可直接按对应专业职称资格进行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不单独换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西藏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陕西  《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陕人社函〔2019〕181号)  根据人社部和相关国家部委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无需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青海  《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  对已取得相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无需另发、补发、换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依据相应职业资格进行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天津  《市人社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96号)  对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等情况,直接聘任相应职称,不再换发我市职称证书。符合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评审或考试。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宁夏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5号)  对已取得对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无需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不再换发与之对应的职称证书。在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等需要职称证书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内蒙古  《2020年关于更新公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的说明》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甘肃  《关于明确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  根据国家人社部和相关部委文件规定,我们清理并整理出《职称与国家部分职业资格对应表》(以下简称《对应表》,见附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对应表》中所列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表列职称系列(专业)对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和相关任职条件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建造师并未在对应目录内  吉林  《吉林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新疆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END"

多项总包壹级资质(含双一)或将被撤回!

2023-06-11

"多项总包壹级资质(含双一)或将被撤回!2023-03-14 09:33:1167                                                           3月10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省内申请资质转移的建设工程企业动态核查不合格的公告》。  3月10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省内申请资质转移的建设工程企业动态核查不合格的公告》。  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省厅对拟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转移资质的省内建设工程企业(原企业)进行了初步核查,发现杭州煌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30家建企存在企业主要人员、工程业绩等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其中,有2家企业申请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转移。  省厅责令上述动态核查不合格的30家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撤回资质。    关于省内申请资质转移的建设工程企业动态核查不合格的公告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3〕50号)等规定,我厅对拟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转移资质的省内建设工程企业(原企业)进行了初步核查,发现存在企业主要人员、工程业绩等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我厅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撤回资质。现将动态核查不合格的30家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动态核查不合格企业名单一览表(省内).xls                                       END"

广东省厅:4月1日起,凡经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指引!

2023-06-11

"广东省厅:4月1日起,凡经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指引!2023-03-14 10:01:16313                                                           自2023年4月1日起,凡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指引。  刚刚,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计价指引》的通知,明确:  自2023年4月1日起,凡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指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计价指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计价依据编制工作的通知》,加强绿色建筑计价依据体系建设,满足我省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绿色建筑计价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现印发给你们,本指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指引是我省建设工程计价的标准,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配套使用。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绿色建筑建设项目绿色建筑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审核。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绿色建筑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自2023年4月1日起,凡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指引;2023年4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与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取,没有约定的不得调整。  本指引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6日  广东: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  从2021年1月1日起,广东将施行《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标志着广东省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将步入法治轨道。  据了解,这次即将施行的《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共6章43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行与改造、技术发展和激励措施等。《条例》从规划、建设标准、建设主体责任等方面落实绿色建筑等级管理。《条例》规定,除农民自建住宅外,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等应按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规定将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等优先纳入绿色化改造计划。  除此之外,《条例》还从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验收到绿色建筑认定实行全链条严格把关。针对绿色建筑普遍存在“重设计、轻运行”的问题,《条例》还在加强运行环节监管以及加快绿色建筑发展创新方面推出全套激励措施,提升民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认同和获得感。 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用地、用水、能源、建材等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明确发展目标,并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行绿色建筑。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绿色建筑项目示范、产品展示、技术交流、设计竞赛等形式,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普及绿色建筑专业知识,提高城乡居民对绿色建筑的认识。  鼓励绿色建筑行业协会在绿色建筑宣传培训、技术推广、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绿色建筑产业的发展,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促进绿色建筑技术的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开。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新型建造技术路线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民用建筑以及绿色生态城区、社区、住区的绿色建筑指标和布局要求。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等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当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确定绿色建筑的等级、技术要求和计价依据等。  第十一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高绿色建筑发展要求,制定和执行更高要求的绿色建筑标准。  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九市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在一定区域内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两级以上进行建设,具体区域范围在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中确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承担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技术以及节能减排等内容,并将绿色建筑的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  建设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时,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依法应当进行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设计招标文件中载明该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者专篇。  第十四条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绿色建筑等级的,应当重新审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将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和绿色施工等内容纳入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绿色建筑主要技术措施。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不得出具合格报告。  绿色建筑等级认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绿色建筑信息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本地区绿色建筑信息,并将绿色建筑信息归集到省的信息平台。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绿色建筑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措施,明确质量保修责任。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  第三章运行和改造  第二十一条认定为绿色建筑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在建筑物显著位置明示绿色建筑等级。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确保绿色建筑达到相应的等级要求。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的,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绿色建筑的运行要求。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人和专业服务单位不得损毁和破坏围护结构和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应当协助做好绿色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认定、后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绿色建筑的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遮阳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通风、空调、照明、水、电气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  (四)节电、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五)室内的温湿度、噪声、空气品质等环境指标达标;  (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绿色建筑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绿色建筑运行要求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和能效测评制度,为科学、高效监管绿色建筑运行提供依据。  供电、供气、供水等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源和水资源消耗数据提供给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执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  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制定,地级以上市可以制定严于省要求的公共建筑能耗限额。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运行使用情况进行后评估,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的监督管理。对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公布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经评估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优先纳入绿色化改造计划。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建筑的绿色化改造费用,按照现行经费保障渠道统筹解决。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进行改造的,节约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用于支付管理服务费用。  既有民用建筑的绿色化改造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四章技术发展和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绿色建筑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绿色低碳、循环利用的技术路线,传承、推广和创新具有岭南特色、适应亚热带气候的绿色建筑技术,提升建筑在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方面的性能。  第二十九条依法依规合理开发绿色建筑地下空间,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鼓励执行高于国家和省的节能标准,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鼓励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  绿色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鼓励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造方式,提高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智能化管理水平,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新建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和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鼓励农民自建住宅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房建设绿色技术导则或者设计图集等,免费提供给农民自建住宅使用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下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一)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  (二)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的研发;  (三)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与推广;  (四)绿色建筑标准制定以及开展绿色建筑相关工作经费。  第三十三条对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或者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绿色化改造的,可以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因采取墙体隔热、保温、防潮、遮阳、隔声降噪等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  (二)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三)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绿色建筑的,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以按照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比例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四)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多种方式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绿色金融服务;  (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最低等级的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按照不超过地方规定的比例上浮;  (六)采用最高等级标准建设或者采用装配式商品房全装修方式建造的项目,可以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的评审中优先推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财政、自然资源、金融、税务等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前款激励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招标人未在设计招标文件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审查或者将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绿色建筑标准组织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未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或者未按照监理方案实施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出具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绿色建筑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同时废止。                                     END"

4月1日起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须由一级注册造价师签发方可生效

2023-06-11

"4月1日起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须由一级注册造价师签发方可生效2023-03-14 10:16:44399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  2023年1月30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从筹建、实施到交付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计价依据体系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  (二)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三)确定和调整施工过程价款;  (四)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与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费用组成规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编制与修订。  第九条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合理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分类发布人工、材料、项目等造价指标指数,为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造价数据的归集。  鼓励有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工程造价数据库。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  工程建设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实施全过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以投资控制为主线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发包与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鼓励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第十三条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的,招标人应当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四条鼓励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合同采用国家和省有关合同示范文本。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相一致。  第十五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实施过程结算的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者进度节点,对施工过程中分阶段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计量、确认和支付工程价款。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包承包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新计量计价。  第十六条承包人、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第三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开展造价咨询业务,并配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加强对其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计取工程造价咨询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服务内容、工作深度、质量标准、咨询效果、咨询标的额和企业的自身技术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自身过错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投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保险等。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二)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  (五)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进行注册并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注册专业和级别,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工程造价最终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后签字、盖章,并由造价咨询企业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十五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二)在执业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五)在非实际执业单位注册;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七)超出注册专业和级别范围执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计价活动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应当由其他有权部门查处的,及时移送有权部门查处。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额以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  对发生以下情形的造价咨询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一)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明显低于成本的;  (二)有不良执业记录的;  (三)被实名投诉或者举报,经查证违规情况属实的;  (四)造价咨询业绩明显超出服务能力的;  (五)出具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有重大偏差的;  (六)需要实施严格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要求提供执业活动信息。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监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实施信用信息动态管理,对信用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记录、归集、管理、共享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信用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国有资金投资施工总承包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  (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的;  (三)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在非实际执业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投资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国有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10年8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同时废止。                                     END"

监理新政策即将落地!后续对乙级资质新增加了条件与难度,抓住改革过渡期赶紧办理监理资质

2023-06-11

"监理新政策即将落地!后续对乙级资质新增加了条件与难度,抓住改革过渡期赶紧办理监理资质2023-03-14 10:25:55154                                                           2020年11月,住建部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同时,明确由住建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考核要求。  2020年11月,住建部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同时,明确由住建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考核要求。  为提升监理企业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对企业和人员业绩等核心指标增加了考核要求,如综合资质标准增加了对企业完成相应工程类别项目业绩的考核指标、乙级资质标准增加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完成相应工程类别项目业绩的考核指标等。  下一步,住建部将修改完善并适时出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同时,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指导,做好标准实施和企业换证工作的衔接,确保平稳过度,推进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原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956号建议的答复  樊芸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暂缓出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0年11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部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明确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考核要求。  我部高度重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修订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多次组织专家研讨论证,形成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并于2022年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均认真研究并积极采纳。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修订,充分考虑了监理行业特点和发展实际,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适当简化资质标准,优化注册人员考核指标,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同时,为提升监理企业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对企业和人员业绩等核心指标增加了考核要求,如综合资质标准增加了对企业完成相应工程类别项目业绩的考核指标、乙级资质标准增加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完成相应工程类别项目业绩的考核指标等。  下一步,我部将修改完善并适时出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同时,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指导,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强化对地方主管部门的培训,做好标准实施和企业换证工作的衔接,确保平稳过度,推进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6日  官方权威解答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如何划分?  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三个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设有丙级。  2.企业初次申请监理资质可以直接申请专业甲级吗?  答:企业初次申请工程监理资质只能从专业乙级及以下开始。但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3.企业初次申请可以直接申请综合资质吗?  答:不可以。企业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后,方有资格申请综合资质。  4.新设立企业申请专业监理资质,只能从最低等级申请吗?  答:新设立企业申请专业监理资质,应从最低等级专业资质开始申请。但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的,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相应监理专业资质的,可以直接申请专业甲级资质。  5.企业可以同时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专业资质证书及事务所资质证书吗?  答:不可以。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不得申请专业资质及事务所资质。具有工程监理专业资质的企业在取得综合资质后需交回专业资质证书。具有工程监理专业资质的企业不得申请事务所资质。具有工程监理事务所资质的企业,不得申请综合资质及专业资质。  6.企业可以同时持有多个不同级别的工程监理专业资质证书吗?  答:可以。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的规定,监理企业资质取消原主增项的设定,即企业同时具有的不同级别的专业资质不再载明在一本证书上,取而代之的是,不同级别的专业资质载明在对应级别的证书上。例如企业现有专业资质情况为房屋建筑工程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甲级、电力工程乙级、铁路工程乙级、市政公用工程丙级,那么企业将同时持有甲级(载明房建、机电)、乙级(载明电力、铁路)、丙级(载明市政)三本专业资质证书。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涉及注册人员的指标要求有“人”与“人次”的概念,如何理解?  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涉及注册人员的指标要求有:“人”的含义,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数量。“人次”含义,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所持注册证书的数量,如某人同时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建造师,那么在计算人次的时候,可以计为2人次。  8.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  答:可以。  9.企业申请由专业乙级晋升专业甲级,是否只需满足申请的专业甲级资质要求?  答: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需满足已有监理资质所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标准后,方可申请。如:企业现持有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公路工程乙级资质。若企业房屋建筑工程甲级资质达标,但公路工程乙级资质不达标,也不批准其由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晋升为甲级。  10.企业现已取得综合资质,还需要满足5个专业甲级的资质条件吗?  答:需要。已取得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在对公司的日常管理中,应保证满足不少于5个专业监理甲级资质条件,但不限于申请综合资质时申报的5个专业甲级资质。  1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房屋建筑工程技术指标涉及的“单项工程”是何含义?  答:指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所签订监理合同的一个委托项目。  12.企业现有60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有5人兼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请问这种情况符合综合资质条件吗?  答:不符合。综合资质标准中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是指人数要求,企业申报的人员不可重复计算,如作为监理工程师申报,就不能再作为造价工程师申报。  13.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可用注册造价工程师代替建造师或其他注册资格吗?  答:不可以。综合资质标准要求具有一级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应不少于15人次,且具有一级建造师不少于1人次;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次。  14.二级建造师可用于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吗?  答:不可以。  15.资质标准中要求有“近2年”工程业绩,“近2年”如何理解?  答:“近2年”是指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的有效期,有效期通常从申报当年的前一年逆推2年。如:2012年10月申请资质,则从2011年开始逆推2年(即2010年1月1日~2012年10月)的业绩均在有效期内。  16.房屋建筑工程的“小区”项目的技术指标如何理解?  答:房屋建筑工程的“小区”,一般是指住宅小区、建筑物群体,一个小区往往由数个建筑物组成,小区建筑面积是指数个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和。作为工程业绩申报时,需提供所有建筑物的竣工验收材料。  17.烟囱工程是否可作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工程业绩申报?  答:可以。  18.企业申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需提供工作场所证明和财务报表吗?  答: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一般不需提供工作场所证明。但申请事务所资质的企业需提供“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不需提供财务报表。  19.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如可以,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监理甲级资质?  答: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以同时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具有甲级设计资质(不含建筑事务所、专项甲级、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具有乙级设计资质,或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20.企业具有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监理甲级资质?  答:不可以。只有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才可以直接申请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21.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吗?  答:可以。  22.企业技术负责人同时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造价师两项注册执业资格,是否可以作为注册造价师单独申报。  答:不可以。                                     END"

人社部:关于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3-06-11

"人社部:关于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3-03-14 12:01:00315                                                           为方便广大考生查询考试信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号)有关安排及各项考试制度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方便广大考生查询考试信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号)有关安排及各项考试制度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考试信息公告方式  由我中心组织实施的各项考试信息公告方式如下:    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有关事宜请查阅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栏目。考试主管部门、人事考试机构及其他负责报考资格审核的单位,将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开展核查。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或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视情形给予报名无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证书无效等处理。  二、报名事宜  报考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平台,按有关要求选择考试地点报名。报名具体日期、考试收费标准、准考证获取方式、报名程序、具体要求等事项,请见各省(区、市)人事考试机构发布的有关通告。  为保障资格核查、考务组织、考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通知、告知、处理决定等)送达、证书制发等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人事考试机构将收集报考人员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电子照片、学历、工作单位等信息。报考人员报名时,应确保填报信息准确、完整,并保持注册时所使用的手机号码通讯畅通,以便及时接收提醒信息。人事考试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  三、考试规则  (一)应试人员参加考试时必须遵守的规则:  1.凭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身份信息须与报名时所填报的一致。  2.除翻译口译考试外,考试开始5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翻译口译考试各科目开始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  3.服从考场封闭管理,考场封闭期间,原则上不得交卷、离场。考试时长2小时以内的科目,纸笔考试考场封闭一般至考试结束;考试时长超过2小时的科目,考场封闭2小时。语音类、视频类考试考场封闭一般至考试结束;初、中级经济考试(电子化考试)各科目考场封闭至考试结束前15分钟。  4.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从试题作答要求。  (二)为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人事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试人员进入或离开考场、考点,提出规范性要求。  2.查验应试人员身份证件、所携带物品,必要时可借助专门设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3.依法收缴考试作弊设备,集中保管应试人员违规携带的工具、资料等物品。  4.对考试现场秩序和考试组织实施过程进行视频监控。  5.在必要范围内,协调通讯管理部门对无线通讯等进行干扰或屏蔽。  6.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三)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信息,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四)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认定和处理。涉嫌替考、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应试人员应当按照当地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规定,主动配合考试防疫工作,及时关注当地考试机构官网,获取最新信息,并做好个人防护。  (六)电子化考试应试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通过模拟作答系统提前熟悉考试作答界面、考试流程及系统工具使用。  四、咨询方式  应试人员可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咨询其他考试事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考试中心  2023年3月10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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