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军覆没!住建部:48家建企“申特”,全部“不同意”!

2023-06-11

"全军覆没!住建部:48家建企“申特”,全部“不同意”!2023-03-23 11:09:33208                                                           刚刚,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建办受理函〔2023〕3号,本次公示,施工资质157项,同意30项,不同意127项,其中48家申请特级资质,均为“不同意”。  刚刚,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建办受理函〔2023〕3号,本次公示,施工资质157项,同意30项,不同意127项,其中48家申请特级资质,均为“不同意”。    截至目前,住建部共公布两批核准名单:  第二批  2月28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核准2023年度第二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的公告》。  施工资质公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5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9家。    第二批全部名单:住建部:新增5家特级企业!都是建筑工程  第二批都是建筑工程,此前第一批均为港口与航道工程。  第一批  1月18日,住建部发布《关于核准2023年度第一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的公告》。  施工资质公告:144家企业,144项资质(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3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106家,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17家)    第一批全部名单:住建部:新增3家特级企业!  资质改革进展  2020年底,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21年6月30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  2021年底,住建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年2月25日,住建部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资质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  2022年11月,住建部官网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之后30省发文延期资质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四川是唯一明确三级资质统一延期至2024年年底的省份。  文件原文: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s://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企业行政审批→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4月6日(10个工作日,2023年3月23日起可查询具体意见)。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http://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将包含陈述申请表(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印章)的陈述材料电子数据包通过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后,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可进行受理。提交陈述材料的日期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日期为准。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3月22日  建企资质:  监理资质:    勘查资质:                                       END"

坚决取消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严禁强制中标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分)公司

2023-06-11

"坚决取消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严禁强制中标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分)公司2023-03-21 09:46:49189                                                           202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下文附全文)。明确2022年10月底前:  202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下文附全文)。明确2022年10月底前:  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  取消各地区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  此后,广州、深圳、西藏等多地发文跟进,近日又有一省发文明确。  3月17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末尾附全文),明确:  1、坚决取消各地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  2、不得强制要求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  3、严禁强制中标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分)公司。  1、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正式发布,提出我国将从基础制度建设、市场设施建设等方面打造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其中提出:  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2、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曾下发通知,决定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  重申:各地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  4、坚决取消不合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5、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6、对跨省、市、县(市、区)承揽工程的建筑企业,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要求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8、县级不得另行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  省住建厅、省发改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督促通过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地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招标市场暂停使用信用评价结果;对问题严重且整治不力的地市,予以约谈,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2022年7月13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  工程招标投标中,不得设置各类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  2021年7月9日,广州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  全面取消招投标各类承包商预选库。  2021年7月5日,湛江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取消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小额工程项目承包商预选库的通知》:  决定即日起取消小额工程项目承包商预选库。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要求政府在采购和工程招标不得设立预选供应商名录。  2020年12月25日,深圳三个区相继发布《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停止实行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制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暂停使用南山区建设工程预选库的通知》《关于停止使用宝安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库的通知》:  自2021年1月1日起,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停止实行承包商预选库制度,其发包不受承包商预选库的限制;  自2021年1月1日起,南山区各区级建设工程预选库、各单位自建建设工程预选库暂停使用;  宝安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和宝安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库,于2021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国办发〔2022〕30号文还明确:  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  2022年底前,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  严肃问责虚报还款金额或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的行为,  清理整治通过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指定机构债务凭证或到指定机构贴现进行不当牟利的行为,  严厉打击虚假还款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  其他  2022年10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开展清理。  2022年底前,实现各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系统互联、信息共享。  2022年11月底前,实现95%税费服务事项“网上办”。  2022年底前,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  国办发〔202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当前,经济运行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依然较多,要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助力市场主体发展,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有力支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  (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及动态调整机制,抓紧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审批机制、监管机制,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稳步扩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范围,2022年10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开展清理,并建立长效排查机制。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出台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规范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涉及的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管理。推行工业产品系族管理,结合开发设计新产品的具体情形,取消或优化不必要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和认证。2022年10月底前,选择部分领域探索开展企业自检自证试点。推动各地区完善工业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系统,建设一批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产品鉴定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相关审批系统与质量监督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相关质量技术服务结果通用互认,推动工业产品快速投产上市。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监管,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规范。(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2022年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逐项制定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省、市、县级编制完成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深入推进告知承诺等改革,积极探索“一业一证”改革,推动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在部分地区探索开展审管联动试点,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深入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关于行政备案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持续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加强招投标全链条监管。2022年10月底前,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支持地方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取消各地区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督促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2022年10月底前,编制全国统一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规范和审查标准,逐步实现内外资一体化服务,有序推动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网上办理。全面清理各地区非法设置的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简化企业跨区域迁移涉税涉费等事项办理程序,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企业异地迁移档案移交规则。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研究制定税务、社保等配套政策。进一步提升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水平,优化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办理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  (六)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违规设置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清理调整违反法定权限设定、过罚不当等不合理罚款事项,抓紧制定规范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政策文件,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2022年底前,完成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加强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和收费项目一律实行清单管理。2022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居民用户和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严厉整治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对符合条件的终端用户尽快实现直供到户和“一户一表”。督促商务楼宇管理人等及时公示宽带接入市场领域收费项目,严肃查处限制进场、未经公示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加快健全银行收费监管长效机制,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加强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管理,设定服务价格行为监管红线,加快修订《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等予以合理优惠,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等收费。坚决查处银行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保险或理财产品等行为。鼓励证券、基金、担保等机构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推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公示收费信息,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或以评比、表彰等名义违规向企业收费。研究制定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规范管理,发挥好行业协会商会在政策制定、行业自治、企业权益维护中的积极作用。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对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清理整治情况“回头看”。(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强化口岸、货场、专用线等货运领域收费监管,依法规范船公司、船代公司、货代公司等收费行为。明确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环节的口岸物流作业时限及流程,加快推动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等多式联运改革,推进运输运载工具和相关单证标准化,在确保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推动建立集装箱、托盘等标准化装载器具循环共用体系。2022年11月底前,开展不少于100个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减少企业重复投入,持续降低综合运价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十一)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加快建立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全面提高线下“一窗综办”和线上“一网通办”水平。聚焦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积极推行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高频事项集成化办理,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构建统一的电子证照库,明确各类电子证照信息标准,推广和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等应用,推动实现更多高频事项异地办理、“跨省通办”。(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优化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等评估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区域综合评估。探索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更好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分阶段整合各类测量测绘事项,推动统一测绘标准和成果形式,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探索建立部门集中联合办公、手续并联办理机制,依法优化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对用地、环评等投资审批有关事项,推动地方政府根据职责权限试行承诺制,提高审批效能。2022年10月底前,建立投资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投融资信息对接机制,为重点项目快速落地投产提供综合金融服务。2022年11月底前,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措施。2022年底前,实现各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系统互联、信息共享,提升水、电、气、热接入服务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着力优化跨境贸易服务。进一步完善自贸协定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助力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规则。拓展“单一窗口”的“通关+物流”、“外贸+金融”功能,为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信息查询、出口信用保险办理、跨境结算融资等服务。支持有关地区搭建跨境电商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申报、物流信息跟踪、争端解决等服务。探索解决跨境电商退换货难问题,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工作流程,推动便捷快速通关。2022年底前,在国内主要口岸实现进出口通关业务网上办理。(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切实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全面推行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推动非税收入全领域电子收缴、“跨省通缴”,便利市场主体缴费办事。实行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和已发现的误收多缴退税业务自动推送提醒、在线办理。推动出口退税全流程无纸化。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强化退税风险防控,确保留抵退税安全快捷直达纳税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推行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行邮税电子缴库服务,2022年11月底前,实现95%税费服务事项“网上办”。2022年底前,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持续规范中介服务。清理规范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建立中央和省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鼓励各地区依托现有政务服务系统提供由省级统筹的网上中介超市服务,吸引更多中介机构入驻,坚决整治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2022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汇集本地区本领域市场主体适用的惠企政策。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对企业进行分类“画像”,推动惠企政策智能匹配、快速兑现。鼓励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积极推动地方和部门构建惠企政策移动端服务体系,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确保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稳岗扩岗等惠企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七)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管方式,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加快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等领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据风险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积极探索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避免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全面提升监管透明度,2022年底前,编制省、市两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违反公平执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防止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坚决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制定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日常监管行为。(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22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细化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恶意补贴、低价倾销、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严厉打击“搭便车”、“蹭流量”等仿冒混淆行为,严格规范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等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格知识产权管理,依法规范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及时查处违法使用商标和恶意注册申请商标等行为。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制度,规范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及使用,坚决遏制恶意诉讼或变相收取“会员费”、“加盟费”等行为,切实保护小微商户合法权益。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的指导,2022年底前,发布海外重点国家商标维权指南。(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  (二十一)不断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机制。建立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平台,及时了解、回应企业诉求。制定涉企政策要严格落实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要求,重大涉企政策出台前要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意见。2022年11月底前,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专项监督工作。切实发挥中国政府网网上调研平台及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平台作用,把握好政策出台和调整的时度效,科学设置过渡期等缓冲措施,避免“急转弯”和政策“打架”。各地区在制定和执行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时,不得层层加码、加重市场主体负担。建立健全重大政策评估评价制度,政策出台前科学研判预期效果,出台后密切监测实施情况,2022年底前,在重大项目投资、科技、生态环境等领域开展评估试点。(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二十二)着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务守信践诺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抓紧对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列明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等政务失信行为。2022年底前,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严肃问责虚报还款金额或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的行为,清理整治通过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指定机构债务凭证或到指定机构贴现进行不当牟利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还款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鼓励各地区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推动政务诚信履约。(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纠正各种懒政怠政等不履职和重形式不重实绩等不正确履职行为。严格划定行政权力边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出台政策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地区要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机制,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作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国务院办公厅要会同有关方面适时通报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结合工作实际加快制定具体配套措施,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为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大协调督促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经验做法,不断扩大改革成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原文:    建市函〔2023〕10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开展评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结合行业和地方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不得设置歧视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评价指标,不得对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设置信用壁垒。评价程序应当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公开。县级不得另行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  二、坚持依法行政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严格督促督导县区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违法组建本县(区)企业联盟,搞“小圈子”“内循环”。坚决取消各地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不得强制要求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严禁强制中标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分)公司。  三、规范招标文件  优化市场准入,组织开展招标文件常态化清理,坚决取消不合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对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对跨省、市、县(市、区)承揽工程的建筑企业,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要求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开展抽查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适时对招标市场和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抽查检查,督促通过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地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招标市场暂停使用信用评价结果;对问题严重且整治不力的地市,予以约谈,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五、狠抓工作落实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标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持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建筑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各种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助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强化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行为,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处)反映。  联系人:张兵家联系电话:0551-62871295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ND"

住建部:吊销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2023-06-11

"住建部:吊销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2023-03-02 11:40:34432                                                           住建部:吊销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近日,住建部“3撤2罚”。     3人“挂证”,2人一级建造师注册被撤销、1人监理工程师注册被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就在前几天,住建部下发9份“挂证”处罚,查看全文:住建部通报9人“挂证”!撤销8人一级建造师注册!  01勘察项目负责人被吊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2021年7月15日,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右线在施工过程中,掌子面拱顶坍塌,诱发透水事故,造成1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678.677万元。  决定给予勘察项目负责人吊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从“四库一平台可以查到勘察项目负责人马某的业绩高达381项。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隧道下穿吉大水库时遭遇富水花岗岩风化深槽,因工程措施不当导致右线隧道掌子面拱顶坍塌透水,涌入左线隧道致作业人员溺亡。  其中勘察单位存在的问题:勘察报告没有真实反映实际地质条件,加之超前地质钻探未进行,导致未能及时调整施工工法和支护加固措施,坍塌透水事故由此发生。  02项目经理被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2022年3月19日,重庆浩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荣昌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项目厂外管网工程(西南大学荣昌校区段)15号污水检查井进行抽水作业时,发生一起较大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36万元。  决定给予项目经理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重点说下珠海事故,此前住建部曾2次处罚  2022年12月9日,住建部下发《建督罚字〔2022〕42号》,对珠海市石景山施工隧道透水14人死亡事故的项目经理追责:  决定给予项目经理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5日,住建部再下发《建督罚字〔2022〕47号》和《建督罚字〔2022〕48号》,对事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追责:  1)决定给予中铁X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施工总承包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降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处罚。  存在转包行为;对全资子公司的监督、指导、检查不力。  2)决定给予中铁X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降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处罚。  事故回顾及调查报告:珠海透水事故致14人身亡!项目经理、总监等11人被提起公诉!副市长、住建局局长等27人被追责问责!  住建部明确:“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属于转包!  中铁某局特级资质被降级,在事故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转包”,在建筑施工行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的情况屡见不鲜,该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转包已有明确的答案。  2019年初,住建部官网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明确提出:  存在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转包,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办法》也明确了如何认定违法分包、转包、挂靠:  1、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2、转包: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3、挂靠: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上方“转包”第3至9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住建部处罚文件如下:    建督罚字〔2023〕7号  马某:  2021年7月15日,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右线在施工过程中,掌子面拱顶坍塌,诱发透水事故,造成1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678.677万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的勘察项目负责人,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发现本勘察项目钻孔平面布置图和岩芯采取率不符合《兴业快线(南段)勘察任务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规定;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33号),你于2022年9月30日签收,并提出听证要求。我部依法组织听证。经研究,我部决定不予采纳你的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罚字〔2023〕6号  刘某:  2022年3月19日,重庆浩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荣昌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项目厂外管网工程(西南大学荣昌校区段)15号污水检查井进行抽水作业时,发生一起较大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36万元。根据《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荣昌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项目厂外管网工程“3·19”较大中毒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渝应急〔2022〕42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存在未按规定履行施工现场带班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项目有限空间长期违规施工失察失管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54号),你于2022年12月1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督罚字〔2023〕23号  章某冬:  经调查核实,你在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撤字〔2023〕22号  饶某忠:  经调查核实,你在福安药业集团重庆博圣制药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106号),你于2023年1月1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撤字〔2023〕21号  吴某光:  我部于2022年10月9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72号),你于2022年10月2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ND"

住建厅:通知进一步加强建企在重组、合并、分立过程中的资质动态核查!并公告一批动态核查情况

2023-06-11

"住建厅:通知进一步加强建企在重组、合并、分立过程中的资质动态核查!并公告一批动态核查情况2023-03-02 11:47:27218                                                           住建厅:通知进一步加强建企在重组、合并、分立过程中的资质动态核查!并公告一批动态核查情况  2月27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为进一步净化该省建筑市场、优化营商环境,确保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转移资质进入我省建筑市场的建设工程企业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住建厅作出相关通知:  一、强化原企业资质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核查。核查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前相关企业的净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厂房或技术装备等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  二、严格按资质标准进行资质重新核定。重组、合并、分立或跨省变更后的企业向我厅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严格按照相应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  三、强化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加强对包括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和跨省变更进入我省建筑市场的各类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动态核查,并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依法撤回资质。  四、严格办理程序。需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正式函件。  原文如下:    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净化我省建筑市场、优化营商环境,确保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转移资质进入我省建筑市场的建设工程企业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切实维护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并防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以下简称《资质资格动态监管意见》)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资质动态核查,确保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原企业资质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核查。建设工程企业因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资格动态监管意见》的相关规定,核查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前相关企业的净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厂房或技术装备等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经核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我厅将依法撤回资质或者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撤回资质。  二、严格按资质标准进行资质重新核定。重组、合并、分立或跨省变更后的企业向我厅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严格按照相应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  三、强化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资格动态监管意见》要求,加强对包括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和跨省变更进入我省建筑市场的各类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动态核查,并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依法撤回资质。  四、严格办理程序。涉及跨省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注册地变更等资质核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需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正式函件。  五、支持企业做优做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企业依法申报资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27日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3〕50号)等规定,我厅随机对2023年以来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开展了动态核查。  本次主要对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主要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进行动态核查。经核查,共发现企业主要人员不合格的建筑业企业21家23项资质(详见附件)。我厅将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全面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将依法撤回资质。  附件: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建筑业企业情况汇总表.xls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28日                                     END"

全国资质大核查正式启动:查资质、人员、招投标、挂证、社保、资质买卖.......

2023-06-11

"全国资质大核查正式启动:查资质、人员、招投标、挂证、社保、资质买卖.......2023-03-16 14:34:35810                                                           全国资质大核查正式启动:查资质、人员、招投标、挂证、社保、资质买卖.......  随着资质改革的进程继续推进,很多企业都在观望三级是否真的取消,住建部下放的15省审批权是否收回,钢结构是否能直接换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特级资质是否直接变为综合甲级,两特、三特、四特企业怎么办,分立窗口什么时间开,资质转让是否有风险、会不会核查、唯一社保后挂证是否就没事了,三级升二级具体怎么操作,技术负责人应该怎么配备到底三库、四库一平台查不查业绩,多省开放二级申报窗口为什么没人报,报了又被否,上层主管部门领导换届资质改革是否还会有新的调整,新资质标准几月份发布等等都备受企业的关注。  那么在关注这些问题的同时近期各省市地区的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通知也陆续频出(浙江省、河北省、天津市、甘肃、海南、四川等省份)详见下文,接下来将会进行全国大规模核查,查资质/查人员/查挂证/查社保/查资质转让等等,一些企业单位还是比较忧心忡忡的,那么资质动态核查为什么如此严格?意义又在哪里?  资质动态核查绝不是例行公事,是住建部门严格执行“放服管”改革政策,对建筑市场的严厉监管。类似于《关于资质动态核查限期整改企业名单》的公告,文件中共有多建筑企业因不符合资质标准,被勒令限期整改。  在整改期间,企业不可承揽新的工程项目,也不能申请资质分立、升级等业务,若是整改后仍无法通过核查,则会被撤销资质。  建筑企业若存在以下的情况,资质动态核查的频率会增加:  1、住建部诚信平台上年度不良行为记录积分20分以上、不良行为记录达到3次;  2、在进行工程项目时曾经发生过较大生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  3、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没有按时支付,引发群体性发事件,造成不良影响;  4、有投诉、举报记录,反映资质条件不达标的情况;  5、被列入本年度重点监督企业名单或上个年度资质动态核查勉强合格;  6、建筑单位在3年内没有承接过任何工程;  7、在本年度曾经受到行政处罚。  如果某家建筑单位出现以上7种情形,尤其是第③和第④点,正常情况下,很容易会被建设主管部门重点关注,纳入重点监管类目中。  此外,为了建筑业为了响应“放管服”政策,资质新办、升级、增项申请的审批门槛相对降低,建筑主管部门为了加强对建筑单位的监管力度,资质动态核查频次增加。  资质动态核查的具体内容:  1、证照情况: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  2、主要负责人情况:  备案的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名单与实际从业人员是否一致;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注册人员情况:  企业注册人员专业、资格及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核查部门可以抽查施工现场核对项目负责人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项目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设备、机械及厂房情况:  资质标准中对设备、机械和厂房有要求的,核查部门应当核对设备和机械的明细帐及购臵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5、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除核查(1)、(2)、(3)、(4)项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6、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除核查(1)、(2)、(3)、(4)项规定内容以外,还应当核查其有职称人员的专业、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建筑企业想顺利通过核查,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注册专业人员配备齐全,符合资质标准的要求;  2、提交的公司资产、办公场所、技术设备、业务指标和相关统计数据报告等信息真实有效,满足资质标准的要求;  3、抽检工程业绩和工程项目符合要求;  4、没有违法违规的市场行为;  5、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6、没有拖欠工程款和员工工资;  7、施工现场没有发生安全事故。  部分省份核查通知  浙江省  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全省建筑领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省建筑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优化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通知》要求分批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强化招投标环节资质核查,以及建立常态化动态核查机制。对申请转移浙江省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省内申请资质转移的建设工程企业进行了资质动态核查,公布了一些不合格资质企业名单。  具体如下:  第一批核查时间4月3日,整改完成时间5月4日;核查对象: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2023年以来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二批核查时间5月5日,整改完成时间6月4日;核查对象: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2022年度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批核查时间6月5日,整改完成时间7月4日;核查对象: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2022年以前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对确为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该类别资质的升级、增项、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不得承揽该类别资质相对应的新工程。整改复核不通过或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省厅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领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现将《全省建筑领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13日  全省建筑领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提升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大会精神,大力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优化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建筑企业做优做强做精做专,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建筑领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建设部有关文件要求,坚持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加大对建筑企业培育支持力度,指导企业提升核心竞争优势,紧盯建筑市场突出问题和行业乱象,扎实开展专项排查整治,保持高压态势,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利用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转移资质非法牟利破坏行业秩序乱象,促进建筑市场公平规范有序,为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最优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  瞄准企业之急、企业之难、企业之盼,靶向发力、精准帮扶,实施建筑强企升级行动,健全示范企业分级培育机制,2023年力争培育总承包省级示范企业达到120家以上、专业承包省级示范企业达到50家以上、“专精特新”企业30家,指导新增特级企业5家、超百亿元产值企业5家。瞄准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一批参与不法资质买卖和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建筑业企业,建立常态化动态监管机制,营造公正清朗的建筑市场环境。  三、工作措施  (一)培育壮大我省建筑业企业。引导企业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兼并重组、体制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做优做强”总承包企业;通过优化配置、合理分工、科技创新,引导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持续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新认定一批综合实力、竞争力强的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特点突出、创新性强的专业承包示范企业。推动省内外央企、国有企业与本地示范企业强强联合、战略合作打造行业龙头,形成我省建筑业升级转型新亮点。  (二)深化惠企政策直达和服务机制。持续推出企业急需、务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不定期开展“政策直通车”服务活动,及时解读政策要点,面对面解决企业资质审批、人员业绩入库、混改及联合体项目实施等“急难愁盼”问题,打通政策入企“最后一公里”。制定“一对一”帮扶措施和重大问题“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手把手帮助企业明晰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精确指导、精准帮扶,构建惠企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切实提高企业获得感、满意度。  (三)开展专项核查并建立动态核查机制。一是开展建筑企业资质集中专项核查。2023年3月-7月,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分批次开展专项核查,核查对象按比例随机抽取。核查不合格的,由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该类别资质的升级、增项、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不得承揽该类别资质相对应的新工程;逾期仍未到达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由我厅撤回相应资质(详见附件1)。二是强化招投标环节资质核查。联合纪检监察、发改等部门,对参加投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全面核查,源头规范招投标市场,遏制围标串标行为。三是建立常态化动态核查机制。加强建筑业企业的常态化动态监管,对使用频繁变更人员和重复注册人员、出租出借资质资格、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各类情形的建筑业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全面核查资质情况。  (四)持续开展建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聚焦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规避招标、招标条件“量身定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堵塞监管漏洞,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长效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五)坚持数字赋能提升监管水平。加快推动“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与“浙里建”、招投标2.0系统、发改3.0投资系统和“资质清爽办”等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行总承包合同网签模块上线运行,减轻企业信息填报负担,提升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形成全省贯通的工程项目全链条线上监管体系。强化数据分析研判,实时比对筛查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信息,发现不匹配异常数据,及时预警并依法依规介入调查处理,实现常态化智能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梳理本地区重点扶持企业名录,加强企业对接,主动帮扶。要按照全省统一核查规则,对省级专项核查认真部署,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仔细审核企业上传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督促整改工作。同时,要制定本地区核查整治方案,对设区市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建筑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请各市落实专人负责,于3月20日前汇总所属县(市、区)资质动态核查责任人名单(附件2)报我厅市场处,便于开通系统账号;于7月15日前将资质专项核查和建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我厅市场处。  (二)严明工作纪律。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监督指导,在核查整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实行谁处理、谁负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我厅将对各地开展督导服务,对存在无依据修改核查结论、未及时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虚报、瞒报的地区,约谈相关责任人;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列入“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予以公布。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从优化营商环境、净化建筑市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高度,引导企业和社会充分认识开展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建立常态化动态监管机制和建筑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形成有利于专项行动开展的舆论氛围,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厅市场处联系人:0571-81050843;“建筑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支持:0571-83731896,0571-83736951。  附件:1.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和建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细则.docx  2.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责任人名单汇总表.docx  附件1  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和建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细则  一、核查整治对象和内容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核查  1.核查对象: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省级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资质和通过重组、合并、分立以及跨省变更等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  2.核查内容: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3]50号)有关要求,按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条件核查企业净资产、技术装备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并按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内容。有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要求的,还需核查个人业绩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条件。  再见三级资质!住建部预收回15省市资质下放审批权.....  (二)建筑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1.整治对象:(1)全省房建市政领域在建工程项目,重点是涉及投诉举报或涉嫌违法违规的项目,重点工程、重大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等规模较大或安全生产风险较高的项目。(2)参与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含省外入浙企业)。  2.整治内容:(1)重点检查招投标领域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行为,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监理单位超资质、出借资质承接业务和转让工程监理等行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挂靠及项目现场到岗履职情况,项目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等。(2)检查参与投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否满足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技术装备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条件,以及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内容。有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要求的,还需核查个人业绩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条件。  二、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3月)  1.企业资质情况自查自纠。企业按照已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对照核查内容进行自查,同时登陆“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息备案模块”(网址https://jzsc.jst.zj.gov.cn/webserver/app/index.html)完善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上传企业最高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当期合法企业财务报表)、技术负责人(含个人业绩)、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和厂房(上传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设备购置发票等证明材料)等相关信息,报属地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到技术装备要求的,登录“浙里建”(网址:https://www.zhelibuild.com)完善设备信息,具体操作说明登录“浙里建”下载。  2.建筑市场突出问题自查自纠。建设单位会同各参建单位,对照《建筑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检查表》(附后)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提前自纠行为从轻处理。  (二)核查处理阶段(2023年4月-7月)  1.开展资质专项核查  (1)核查安排。本次核查采取全省统一核查时间、统一整改时间,通过“建筑市场监管系统”操作实施。各设区市负责督促所辖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时登录系统“信息备案审核模块”对所属企业上传的净资产、厂房、人员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动态核查模块”完成企业的责令整改督促及复核工作。核查分三批开展,第一批核查时间4月3日,整改完成时间5月4日;核查对象: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2023年以来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第二批核查时间5月5日,整改完成时间6月4日;核查对象: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2022年度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第三批核查时间6月5日,整改完成时间7月4日;核查对象: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2022年以前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2)核查结果处理。“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在批次规定的核查时间,按比例随机抽取核查资质,固定当天数据,生成初步核查结论,推送至属地主管部门监管端账号。各地主管部门及时登录“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动态核查模块”,确认核查结论。初步核查结论有误的,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将结论调整为“核查通过”;确为不符合要求的,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将核查状态调整为“限期整改中”对外公布。“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会在各批次整改到期时间,统一核验整改情况,生成整改结论,经各地主管部门复核后对外公布。整改复核不通过或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由我厅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该类别资质的升级、增项、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不得承揽该类别资质对应的新的工程项目。  2.开展建筑市场突出问题督查  (1)核查安排。我厅将组织若干检查组赴各地开展督查,原则上每个设区市随机抽查不少于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抽查1个项目。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2)核查结果处理。建筑市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责令整改、扣除信用分或给予违法主体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处罚信息要于处罚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建筑市场监管系统”---“诚信管理模块”进行公开。涉及到投标企业资质不符合标准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条件的,由许可机关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3年7月后)  全面总结核查整治工作的经验做法、取得成效及存在问题,深入研判分析,查漏补缺。巩固专项核查成果,建立常态化动态监管机制,进一步研究制定促进建筑市场规范、透明、有序的政策措施。  天津市(4000家企业被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天津北方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筑业企业资质限期整改通知书  各有关单位: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的有关规定,经核查,天津北方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筑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注册建造师数量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请各单位于2023年6月15日前委派本单位员工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整改报告(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和佐证材料,报送至注册地所在的区住建委。逾期未提交整改材料或提交的整改材料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委将依法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附件:1.各区住建委联系电话及地址  2.各区限期整改企业名单  2023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官网链接:https://zfcxjs.tj.gov.cn/xxgk_70/tzgg/202303/t20230314_6138788.html  河北石家庄  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筑业企业“双随机、一公开”资质核查暨建筑业企业新申请及增项、跨区域变更资质核查的通知    甘肃兰州  关于开展2023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兰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等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动态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着力解决建筑企业资质监管、业绩核查以及人员和从业资格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打击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逐步形成“宽进、严管、重罚”的工作导向,建立风险可控、规范有序、利企便民的建筑企业监管长效机制,为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核查范围  注册地在兰州市范围内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重点核查:  (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二)出现过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  (三)在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通报的企业;  (四)未按时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或建筑业经济指标统计报送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五)近2年来发生过资质重组、分立、合并、变更的企业;  (六)建筑业企业成立后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  (七)被投诉涉嫌存在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八)核查部门认为需要启动动态核查的其它情形。  三、核查内容  (一)企业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二)企业主要人员情况。包括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种类、数量及构成情况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办公场所、技术装备情况。实地检查办公场所资质标准要求的厂房和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台账;  (四)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等统计数据上报情况。包括统计局统计报表上报情况,检查是否按时如实报送;  (五)企业是否存在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是否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需核查的相关信息。  四、核查人员  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由市住建局建管科负责,局审批科、市招投标中心、市建设稽查执法支队配合。对建筑业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委派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核查。  五、核查方式  核查工作采取信息系统核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随机抽取核查对象,检查人员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对核查对象的基本信息与主要人员是否满足相关核查标准进行比对,并结合实地核对入库人员证书原件、查看社保证明、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工程项目等方式对企业的现有资质情况和市场行为等进行检查,同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记录表》(见附件)。  六、核查结果和处理  核查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对于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不合格企业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在建筑市场监管平台进行屏蔽。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整改结束后经复查合格的在建筑市场监管平台进行解锁;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撤回并依法注销企业资质。  七、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重视。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做好企业自查和备查工作。受核查企业必须提供真实资料,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核查时必须到场,并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工作,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说明。对动态核查过程中企业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妨碍监督检查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  (二)落实监管责任。各相关科室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资质核查工作,加强工作协调配合。核查过程要全程留痕,妥善保管资料,及时归档。对核查出的问题,要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治措施,逐一整改销号,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查漏补缺,补齐短板和不足,注重夯实工作基础。工作人员在动态核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切实做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相关科室和单位要从优化营商环境净化建筑市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高度,引导企业和社会充分认识开展资质动态核查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有利于核查行动开展的舆论氛围,确保动态核查行动有序开展,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建立长效机制。自2023年起,我局将对全市建筑业企业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动态核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公示,督促企业整改,资质动态核查全面常态化开展。对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局将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撤回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撤回资质证书。通过常态化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分析总结经验,逐步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相结合的建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全市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联系人:张巧稚联系电话:8456630  邮箱:lzsjsjjgc 163.com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记录表  海南省儋州市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强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园区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构建更加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管对象  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  二、监管内容  主要核查企业在资质申办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已取得资质企业的专业人员和企业相关指标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等。  三、监管要求  (一)全面开展审批后资质核查监管  以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筑企业资质,资质许可部门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质审批信息告知同级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信息后3个月内对每一家已许可资质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涉及企业资质升级的,还需重点核查申报工程业绩是否真实有效,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等。对存在弄虚作假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程序作出资质撤销决定。资质许可部门根据撤销决定撤销已许可的资质。  (二)常态化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对已取得资质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按照重点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相结合方式分批次开展抽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省级审批的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并可抽选由市县审批资质的企业交由相应市县限期核查。市县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现有企业数的20%,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抽查比例。  (三)差异化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对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阶段评价当前为A等级的企业,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对其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对B、C、D等级的企业,一般按照1:4:4比例抽选开展核查;对E等级的企业,全部进行核查。  对取得首项资质后超过2年建筑业产值未入统、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众多次投诉举报且情况属实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严重或多次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企业重点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四)园区资质监管。园区审批的建筑业和监理企业资质,由本园区负责在核发资质后3个月内开展审批后资质核查监管;省住建厅组织开展常态化资质动态核查。  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做好2023年度建筑企业资质及施工许可证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监管内容  (一)建筑企业  主要核查企业在资质申办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已取得资质企业的专业人员和企业相关指标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等。  (二)建设项目  主要核查建设项目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是否落实“告知承诺”中的施工许可条件,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三、监管要求  (一)全面开展审批后资质核查监管  以告知承诺制取得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审批部门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质审批信息推送给我局。我局收到信息后3个月内对每一家已许可资质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涉及企业资质升级的,重点核查申报工程业绩是否真实有效,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等。对存在弄虚作假的,我局将按程序作出资质撤销决定并告知资质审批部门,资质审批部门根据撤销决定撤销已许可的资质。  (二)常态化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对已取得资质的企业,我局将按照重点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相结合方式按照每季度多批次开展抽查,今年抽查比例将不少于现有企业数的20%,并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抽查比例。  (三)差异化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对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阶段评价当前为A等级的企业,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对其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对B、C、D等级的企业,一般按照1:4:4比例抽选开展核查;对E等级的企业,全部进行核查。  对取得首项资质后超过2年建筑业产值未入统、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众多次投诉举报且情况属实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严重或多次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企业重点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四)全面开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批后核查  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我局将在施工许可证审批通过后3个月内对项目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等进行核查,并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核查结果、纳入信用记录。  ..................  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5日  (联系方式:建筑监管科;电话:23327553  江苏南京  根据《关于开展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20〕388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我市对相关企业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将资质核查不合格,处于整改期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3月10日  附件:图片20230310公示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企业名单.xlsx  (联系方式:建筑监管科;电话:23327553    四川省  四川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方式和核查内容:  一、资质动态核查方式  1.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动态核查工作,依照动态核查判定标准,判定企业核查结果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省厅将对市、州动态核查情况进行抽查,并核查部分企业。  3.省厅负责全省动态核查情况公示和处理结果通告。  二、资质动态核查的内容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去的情况及是否在有效期内;  2、企业注册资本金;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年检盖章、资质,证。书副本年度核查盖章;  4、企业上年度建筑行业统计报表;  5、注册建造师人员情况、小型项目管理人员情况;  6、总工程师、企业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养老保险缴纳凭证等。                                       END"

一级建造师可以评高级职称吗?官方回应!

2023-06-11

"一级建造师可以评高级职称吗?官方回应!2023-03-15 14:19:16200                                                           近日,有网友在浙江省人社厅咨询“一级建造师可以作为中级评高级职称(副高)吗”,官方作出回答。  近日,有网友在浙江省人社厅咨询“一级建造师可以作为中级评高级职称(副高)吗”,官方作出回答。    问:一级建造师能作为中级职称证书评高级吗?中级职称是2020年评下来的,公路一级建造师是2019年考取的,现政策可以用一建作为评高级的开始时间吗?可以的情况,我就是2024年可以评高级吗?  答:您好。根据我省《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128号),取得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职务。聘任年限达到申报高级工程师年限要求,且符合其他申报条件,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  此前,湖北省住建厅发布了《建筑工程专业职称申报常见问题解答(2022年版)》。    问:2018年取得了一级建造师,现在可以申报对应专业的副高吗?  答:我省2018年建立了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鄂人社发〔2018〕30号),取得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视同取得建筑工程专业中级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但还需要满足评审条件中学历资历、能力业绩等条件。2018年取得一级建造师,因年限未满五年,2022年不能申报副高。  职业资格对应职称    2019年2月1日,人社部和工信部发布了《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  1.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2.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  3.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29省市(广东、北京、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江西、宁夏、内蒙古、河北、吉林、新疆)明确:一级建造师对应工程师职称,二级建造师对应助理工程师职称。  其中甘肃省建造师未在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目录中;而河南省文件只规定了取得一级建造师并满足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对于二建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31省市区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吧。  河北  《河北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广东  《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8号)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建筑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程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上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  北京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19〕87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山西  《关于公布《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1006号)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目录》内所列职业资格的,可直接认定其取得相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职务试行条例对学历、资历有要求的,从其规定),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辽宁  《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辽人社职〔2020〕38号)  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黑龙江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2号)  对应认定工作不需事先办理及补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上海  《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沪人社专〔2020〕459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或经济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助理经济师    江苏  《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苏人社发〔2019〕183号)  《目录》明确的职业资格项目,其证书管理制度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另换发职称证书;申报高一级职称时,职业资格对应职称的起始时间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时间(证书批准时间)起算,具体把握依据相应职称的资格条件执行。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浙江  《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128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安徽  《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皖人社发〔2017〕72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福建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1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江西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赣人社发〔2019〕22号)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所列职业资格的,可认定其取得相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有符合相应职务试行条例要求的,应符合相应职务试行条例中的学历资历条件),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已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工作。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山东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湖北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30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湖南  《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10条措施》(湘人社发〔2019〕67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5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海南  《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381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重庆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渝职改办〔2019〕140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四川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22号)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贵州  《关于发布2021年版贵州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云南  《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相应条件的,在申报高一级职称资格时,可直接按对应专业职称资格进行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不单独换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西藏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陕西  《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陕人社函〔2019〕181号)  根据人社部和相关国家部委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无需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青海  《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  对已取得相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无需另发、补发、换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依据相应职业资格进行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天津  《市人社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96号)  对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等情况,直接聘任相应职称,不再换发我市职称证书。符合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评审或考试。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宁夏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5号)  对已取得对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无需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不再换发与之对应的职称证书。在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等需要职称证书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内蒙古  《2020年关于更新公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的说明》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甘肃  《关于明确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  根据国家人社部和相关部委文件规定,我们清理并整理出《职称与国家部分职业资格对应表》(以下简称《对应表》,见附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对应表》中所列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表列职称系列(专业)对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和相关任职条件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建造师并未在对应目录内  吉林  《吉林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新疆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END"

多项总包壹级资质(含双一)或将被撤回!

2023-06-11

"多项总包壹级资质(含双一)或将被撤回!2023-03-14 09:33:1167                                                           3月10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省内申请资质转移的建设工程企业动态核查不合格的公告》。  3月10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省内申请资质转移的建设工程企业动态核查不合格的公告》。  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省厅对拟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转移资质的省内建设工程企业(原企业)进行了初步核查,发现杭州煌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30家建企存在企业主要人员、工程业绩等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其中,有2家企业申请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转移。  省厅责令上述动态核查不合格的30家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撤回资质。    关于省内申请资质转移的建设工程企业动态核查不合格的公告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3〕50号)等规定,我厅对拟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转移资质的省内建设工程企业(原企业)进行了初步核查,发现存在企业主要人员、工程业绩等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我厅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撤回资质。现将动态核查不合格的30家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动态核查不合格企业名单一览表(省内).xls                                       END"

广东省厅:4月1日起,凡经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指引!

2023-06-11

"广东省厅:4月1日起,凡经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指引!2023-03-14 10:01:16313                                                           自2023年4月1日起,凡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指引。  刚刚,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计价指引》的通知,明确:  自2023年4月1日起,凡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指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计价指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计价依据编制工作的通知》,加强绿色建筑计价依据体系建设,满足我省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绿色建筑计价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现印发给你们,本指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指引是我省建设工程计价的标准,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配套使用。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绿色建筑建设项目绿色建筑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审核。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绿色建筑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自2023年4月1日起,凡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指引;2023年4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与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取,没有约定的不得调整。  本指引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6日  广东: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  从2021年1月1日起,广东将施行《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标志着广东省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将步入法治轨道。  据了解,这次即将施行的《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共6章43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行与改造、技术发展和激励措施等。《条例》从规划、建设标准、建设主体责任等方面落实绿色建筑等级管理。《条例》规定,除农民自建住宅外,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等应按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规定将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等优先纳入绿色化改造计划。  除此之外,《条例》还从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验收到绿色建筑认定实行全链条严格把关。针对绿色建筑普遍存在“重设计、轻运行”的问题,《条例》还在加强运行环节监管以及加快绿色建筑发展创新方面推出全套激励措施,提升民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认同和获得感。 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用地、用水、能源、建材等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明确发展目标,并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行绿色建筑。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绿色建筑项目示范、产品展示、技术交流、设计竞赛等形式,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普及绿色建筑专业知识,提高城乡居民对绿色建筑的认识。  鼓励绿色建筑行业协会在绿色建筑宣传培训、技术推广、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绿色建筑产业的发展,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促进绿色建筑技术的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开。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新型建造技术路线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民用建筑以及绿色生态城区、社区、住区的绿色建筑指标和布局要求。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等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当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确定绿色建筑的等级、技术要求和计价依据等。  第十一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高绿色建筑发展要求,制定和执行更高要求的绿色建筑标准。  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九市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在一定区域内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两级以上进行建设,具体区域范围在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中确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承担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技术以及节能减排等内容,并将绿色建筑的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  建设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时,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依法应当进行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设计招标文件中载明该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者专篇。  第十四条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绿色建筑等级的,应当重新审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将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和绿色施工等内容纳入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绿色建筑主要技术措施。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不得出具合格报告。  绿色建筑等级认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绿色建筑信息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本地区绿色建筑信息,并将绿色建筑信息归集到省的信息平台。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绿色建筑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措施,明确质量保修责任。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  第三章运行和改造  第二十一条认定为绿色建筑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在建筑物显著位置明示绿色建筑等级。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确保绿色建筑达到相应的等级要求。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的,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绿色建筑的运行要求。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人和专业服务单位不得损毁和破坏围护结构和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应当协助做好绿色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认定、后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绿色建筑的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遮阳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通风、空调、照明、水、电气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  (四)节电、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五)室内的温湿度、噪声、空气品质等环境指标达标;  (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绿色建筑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绿色建筑运行要求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和能效测评制度,为科学、高效监管绿色建筑运行提供依据。  供电、供气、供水等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源和水资源消耗数据提供给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执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  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制定,地级以上市可以制定严于省要求的公共建筑能耗限额。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运行使用情况进行后评估,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的监督管理。对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公布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经评估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优先纳入绿色化改造计划。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建筑的绿色化改造费用,按照现行经费保障渠道统筹解决。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进行改造的,节约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用于支付管理服务费用。  既有民用建筑的绿色化改造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四章技术发展和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绿色建筑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绿色低碳、循环利用的技术路线,传承、推广和创新具有岭南特色、适应亚热带气候的绿色建筑技术,提升建筑在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方面的性能。  第二十九条依法依规合理开发绿色建筑地下空间,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鼓励执行高于国家和省的节能标准,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鼓励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  绿色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鼓励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造方式,提高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智能化管理水平,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在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新建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和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鼓励农民自建住宅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房建设绿色技术导则或者设计图集等,免费提供给农民自建住宅使用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下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一)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  (二)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的研发;  (三)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与推广;  (四)绿色建筑标准制定以及开展绿色建筑相关工作经费。  第三十三条对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或者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绿色化改造的,可以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因采取墙体隔热、保温、防潮、遮阳、隔声降噪等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  (二)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三)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绿色建筑的,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以按照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比例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四)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多种方式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绿色金融服务;  (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最低等级的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按照不超过地方规定的比例上浮;  (六)采用最高等级标准建设或者采用装配式商品房全装修方式建造的项目,可以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的评审中优先推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财政、自然资源、金融、税务等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前款激励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招标人未在设计招标文件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审查或者将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绿色建筑标准组织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未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或者未按照监理方案实施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出具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绿色建筑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同时废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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