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之后可以
享受更多试听与免费题库
课程
题库
直播
答疑
住建部60岁不能进工地 多地颁发建筑业“清退令”
2023-06-11
"住建部60岁不能进工地 多地颁发建筑业“清退令”2023-02-08 12:00:31217 据悉,现今超60岁老年人数为2.64亿人,这意味着老龄化率达18%,依据国际标准来看,我国已进入深度老龄化阶段。对于老人来说,能够领取一笔可观的养老金,生活自在轻松,没什么不好。 据悉,现今超60岁老年人数为2.64亿人,这意味着老龄化率达18%,依据国际标准来看,我国已进入深度老龄化阶段。对于老人来说,能够领取一笔可观的养老金,生活自在轻松,没什么不好。 可对多数农村老人来说,年轻时响应国家号召交纳公粮,中年后又进城打工,大半辈子都在为国奉献。但因多从事建筑业,没有和企业签订正规合同,因而他们很少有人缴纳职工社保,晚年也无法领取高额养老金。 可在这一背景下,多地颁发建筑业“清退令”,超60岁以上老人将禁止从事这些行业,这让很多农民工愁眉苦脸,他们不知该何去何从。 01、多地颁发限制令 对于那些年龄在40-65岁左右的农民工,多半从事建筑业,尽管这个行业十分辛苦,可相应的报酬更高一些,小工日薪在180-200元左右,大工根据工种不同在300-500元不等。相比其他行业来说,建筑业收入还是十分可观的。 然而,近年来,很多城市已下达了“清退令”,禁止18岁以下、60周岁以上男性,以及50周岁以上女性施工作业。 如上海地区,早在2019年时就下达了“清退令”,且也禁止超55周岁男性、45周岁女性从事高空、高温、井下等影响身体健康或超负荷劳动以及风险性高的工种作业。 深圳也已宣布,将于今年5月1日起执行“清退令”,禁止超龄农民工从事建筑业;泰州去年时就进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禁止未成年人以及超龄农民工参与施工作业。 黄冈、天津、南昌市、荆州市、珠海横琴新区等多地住建部均已发布“清退令”,不仅要求建筑单位展开实名制,也要求企业禁止和超龄农民工签订合同,且未签合同者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至于为何多地下达“清退令”,其实还是因60岁以上的农民工身体开始走下坡路,此时身体综合素质差,很容易因超负荷劳动而猝死。 建筑工地本身就是一个就业环境恶劣、劳动强度大的地方,风吹日晒,夏季也要顶着烈日工作,年轻人都很难吃得了这个苦,而超龄农民工更是难以长期忍受高强度劳动,且很多大龄农民工本身就有多种基础病,在劳累过度之下很容易猝死。 当然,我国法定退休年龄就是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而执行“清退令”也是响应劳动法的体现。过去建筑行业管理混乱,欠薪问题时有发生,且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还会招录不少超龄农民工,因而官方为了打击这些乱象,进而出台限制令。 为了让企业执行“清退令”,多地住建部门也已表示,对于发现录用超龄农民工的,应责令其限期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对相关企业通报批评,且计入在建项目不良行为,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化考评中。 02、养老金不够用,超龄农民工何去何从? 官方的出发点自然是好的,是关爱老人的一种体现,毕竟建筑业本就十分辛苦,对农民工的身体素质要求极大。 不过大家也要从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出发,我国超60岁的农民约为1.5亿人,其中60-70岁之间的近1亿人,这些人的生活压力比较大,他们上有老下有小,为了让家人过上好日子,只能选择背井离乡外出打工。 再加上农民工没有什么学历和技术,只能选择从事建筑行业,依靠自己的体力劳动赚钱。别看60岁以上农民工年龄大了,可不少人在干活方面连年轻人都比不了。 同时,在建筑行业普遍是超50岁以上的农民工,年轻人因嫌工作太累,不愿意从事脏活累活,因而这也是建筑业为何爱招大龄农民工的原因。 有人可能会说,60岁以上农民工不是有养老金吗?实际上大多数人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类保险养老金并不高,2021年城居保平均养老金为174元/月,也就是说大多数人只能领100-200元。 如今的生活压力这么大,100多元连基本生活都难以保证,又怎么能解决农民生活问题呢?而对于农民工来说,种地尽管也会有一些收入,可种地收入并不高,农民几亩地一年也只能赚上两三千元。 为此,不少超龄农民工还是愿意去建筑工地上打工,但如今“限制令”已出,大家只能选择来到农村种地,不然就是四处寻找临时工,收入不稳定。 其实,笔者认为不应该对超龄农民工“一刀切”,对于那些身体素质高的农民工,可提供体检证明进入施工作业现场,如果有基础疾病,那就不能招录,这样就可解决超龄农民工的困扰。 END"
刚刚发文:项目经理必须24小时在岗!不到岗的,一律停工并从严查处!
"刚刚发文:项目经理必须24小时在岗!不到岗的,一律停工并从严查处!2023-02-08 14:40:20111 多省住建厅发文,要求严格落实“五个必须”,合格后方可复工,其中一项为项目部必须做到项目经理24小时在岗。 多省住建厅发文,要求严格落实“五个必须”,合格后方可复工,其中一项为项目部必须做到项目经理24小时在岗。 刚刚,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春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项目部必须做到项目经理24小时在岗 围绕复工安全生产条件“五个到位”要求,严格落实“五个必须”。 “五个到位”,即:施工现场人员到位、告知到位、检查到位、培训教育交底到位、机械设备检修保养到位等复工安全生产条件。 “五个必须”,即: 复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召开一次参建各方主体关键责任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共同研究布置复工安全生产工作; 施工单位必须做到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复工前施工安全检查; 项目部必须做到项目经理24小时在岗,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带班检查,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在消除隐患、落实整改、符合要求情况下,经项目总监签发复工通知后方可复工(属地主管部门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部必须对所有务工人员进行不少于两次安全生产教育,一次是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一次是根据当前施工特点、施工流程及方法、主要危险源,开展安全防护基本常识、安全操作技能等方面的知识教育;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加强旁站监理及监理例会等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做好复工自查,并严格复核,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自查或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暂停施工,督促落实整改,同时报属地主管部门。工程项目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自查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向监督机构报备,监督机构对项目复工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不到岗的,一律停工并依法从严查处 对未开展复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复工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对自查隐患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到岗的、未经培训上岗的(项目经理、总监和安全员)等情形而擅自复工的项目,一律停工并依法从严查处。 将于近期督导检查,对《名单》企业承揽项目重点抽查检查 我厅将于近期督导检查各地建筑施工复工安全生产情况,并对《2022年项目被责令停工整改频次较高施工企业名单》中施工企业承揽项目进行重点抽查检查,严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海南 1、重点检查各责任主体对节后复工有关要求的贯彻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和“五个到位”“五个必须”落实情况。明确项目部必须做到项目经理24小时在岗。 2、对未经安全检查擅自施工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复工、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和项目监理人员不到岗、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作业等违章现象,一律视为不符合复工安全生产条件,应立即责令暂停施工并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省厅将按照《海南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2022修订)相关规定列入诚信“黑名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原文链接: http://zjt.hainan.gov.cn/szjt/0407/202301/5fbeba4d222a4b769f28fdd98c72e3d6.shtml 湖南 1、要按照“关键岗位人员到岗不复工、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交底不复工、隐患未消除相关项目责任人未签署复工意见不复工”要求。 2、发现存在不按要求进行节后复工安全检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交底上岗作业、安全隐患未整改消除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复工的,一律视为不符合复工条件,坚决予以停工整改,并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记录不良行为。 3、各地要深刻汲取娄底冷水江市“2.3”在建房屋建筑工地周边边坡坍塌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深入排查整治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深基坑、高边坡(含场地内和周边)和脚手架、模板支架、建筑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安全隐患,切实抓好危大工程管控,安全隐患未消除的一律不得复工。 原文链接: http://zjt.hunan.gov.cn/zjt/xxgk/xinxigongkaimulu/tzgg/tzgg2jzgl/202302/t20230207_29240875.html 2月3日,湖南冷水江布溪街道一处墙体发生坍塌,坍塌的石块和泥土把下方部分工地掩埋。冷水江应急管理局获悉,多个部门已到场处置。布溪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表示,初步调查坍塌原因系工地施工时上方石墙没有砌牢,暂未发现人员伤亡,事故具体原因在进一步调查。 河北 1、各岗位人员到岗到位,确保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 2、全面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对施工现场每个环节、每个部位全面彻底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到位、安全防范和扬尘防治措施到位,坚决做到不安全不施工,扬尘防治措施不落实不施工。 4、对于未落实安全措施、存在安全事故隐患、项目负责人未到岗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齐、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复)工,切实做到合格一个,开(复)工一个。 原文链接: http://zfcxjst.hebei.gov.cn/hbzjt/zcwj/tfwj/101675385163360.html 甘肃 值得一提的是,甘肃发的通知提出不得采用一刀切等简单粗暴做法。不能保证施工安全的责令局部停工整改,审慎运用全面停工整改手段。 1、做好人员队伍、安全费用、场地物资、设备设施等基础保障,保证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项目专职安全员、其他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到岗到位,提前谋划选择务工人员队伍,做好工人健康情况摸排,足额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2、对工程项目实行告知即开复工管理,不得随意加设开复工门槛、搭车审批、限制开复工,严防简单化、一刀切等简单粗暴做法。 3、对所有开复工项目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消除问题隐患,对可立即整改的问题隐患要督促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隐患责令限期整改,不能保证施工安全的责令局部停工整改,审慎运用全面停工整改手段。 原文链接: http://zjt.gansu.gov.cn/zjt/c115381/202302/79460591.shtml 其他地区: 广东:项目经理、总监等必须到位履职!否则坚决责令停工整改!毫不手软、铁腕整治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 杭州:全市所有建筑工地应于2月5日前全面复工并达产 青岛:这几类工地一律不许开复工!擅自开复工的,一律停工整改! ...... 江苏原文如下: 苏建质安〔2023〕1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1月13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暨省安委会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23〕6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春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春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2023年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的起步之年,做好今年安全生产工作有特殊的意义。春节后开复工时期历来是安全生产事故高发时段,复工期间,新进、转岗人员增多,施工机械搁置较久,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跟不上、安全生产条件未达要求擅自开复工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此外,今年春节后建筑工地开复工不同于疫情三年,各地推动经济建设发展相关重大项目将密集开工,建设活动迎来一个活跃高峰,抢工期、赶进度现象加上恶劣天气、寒冷气候等影响施工安全的不确定因素给安全生产造成了较大的压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精准发力,着力提高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确保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严格落实项目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复工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严格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落实建筑工地班前安全“晨会”制度的通知》要求,确保班前安全“晨会”制度执行到位。要严防基坑工程、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安全事故发生,切实做好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围绕复工安全生产条件“五个到位”要求,严格落实“五个必须”。“五个到位”,即:施工现场人员到位、告知到位、检查到位、培训教育交底到位、机械设备检修保养到位等复工安全生产条件。“五个必须”,即:复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召开一次参建各方主体关键责任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共同研究布置复工安全生产工作;施工单位必须做到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复工前施工安全检查;项目部必须做到项目经理24小时在岗,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带班检查,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在消除隐患、落实整改、符合要求情况下,经项目总监签发复工通知后方可复工(属地主管部门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部必须对所有务工人员进行不少于两次安全生产教育,一次是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一次是根据当前施工特点、施工流程及方法、主要危险源,开展安全防护基本常识、安全操作技能等方面的知识教育;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加强旁站监理及监理例会等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做好复工自查,并严格复核,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自查或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暂停施工,督促落实整改,同时报属地主管部门。工程项目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自查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向监督机构报备,监督机构对项目复工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充分运用“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中安全教育资源库,“建安码线上学习平台”小程序(微信搜索小程序“建安学习”),组织线上学习,加强复工期间安全生产教育,重点组织观看“小安安全教育—春节后复(开)工安全注意事项”“新建筑员工入场安全教育”“建筑施工安全知识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违章作业的代价”等视频。 三、切实加强建筑施工重点环节安全监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科学研判施工风险,认真梳理区域工程特点和危大工程实施情况,特别对于新开工项目、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民生保障工程项目、长期停工即将复工项目,务必做好开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工作,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到位、安全措施到位、设施物资到位,牢牢守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底线。要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要求,加强对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等危大工程实施过程的动态监管,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工程的安全管控力度,督促检查项目负责人全过程带班制度落实情况。要督促参建各方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管理,细化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内容,严格风险管控程序,切实做好清单编制、自检自评、预核查、核查等工作,严格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的条件核查。要强化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防火检查巡查,严禁在在建工程、宿舍内使用明火取暖,严禁乱拉、乱接电器,严防煤气中毒、火灾和触电事故。要关注低温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对施工的不良影响,采取切实有效的防冻防滑措施,及时清理积水、积雪、结冰,严禁雨雪大风等极端天气强行施工作业。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复工生产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抓好“四个重点”:一是查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检查参建各方主要责任人在岗履职、企业安全投入、安管人员配备、安全防护达标、人员持证上岗、专项方案编制实施等。二是查“危大工程”管理是否到位。要检查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保等制度执行情况。要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论证及实施等是否符合规定。三是要查作业人员是否岗前培训教育。检查施工企业是否针对复工期新进、转岗工人员增多情况,是否对务工人员开展施工现场安全应知应会、注意事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岗前培训教育。是否存在未经教育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行为。四是要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是否到位。检查是否按规定编制、审核和执行消防安全专项方案,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应急演练。办公区及生活区消防设施的配备、消防疏散通道设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对未开展复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复工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对自查隐患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到岗的、未经培训上岗的(项目经理、总监和安全员)等情形而擅自复工的项目,一律停工并依法从严查处。对存在重大隐患、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要果断停工停产,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严防“带病”复工生产酿成事故恶果。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动态监管,我厅对“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中项目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梳理出2022年度被监督机构下发《建设工程责令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数量与在建项目数占比较高的施工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各地要对停工整改频次较高的施工企业所承揽的项目加强重点监管,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我厅将于近期督导检查各地建筑施工复工安全生产情况,并对名单中施工企业承揽项目进行重点抽查检查,严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图片附件:2022年项目被责令停工整改频次较高施工企业名单.doc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7日 END"
29家建企未通过整改核查 48项相应资质被撤回!
"29家建企未通过整改核查 48项相应资质被撤回!2023-02-08 14:44:3090 29家建企未通过整改核查 48项相应资质被撤回! 近日,太原市住建局发布《关于撤回龙北建设有限公司等29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公告》。 根据省厅要求,该局对2022年第二批共计70家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公示。其中龙北建设有限公司等29家企业未提交申诉材料或申诉材料不予认定。 经研究决定,撤回上述29家建企48项相应资质。 关于撤回龙北建设有限公司等29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公告 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省住建厅通知要求和市住建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第二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整改工作的通知》安排,我局对2022年第二批共计70家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整改情况进行了核查,并于2023年1月9日至13日在市住建局网站将整改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龙北建设有限公司等29家企业未提交申诉材料或申诉材料不予认定。经研究,决定函告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回龙北建设有限公司等29家企业相关资质。 联系电话:0351-5625623 附:撤回资质企业名单(29家).xlsx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日 END"
风聘优选职位共享文档更新 | 长按识别即可查看
"风聘优选职位共享文档更新 | 长按识别即可查看2023-02-06 15:55:226505 所有职位均经过官方认证,真实可靠,安全高效!风聘优选职位共享文档风聘优选职位共享文档每日更新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即可获取最新的文档链接风聘官方承诺:所有职位均经过官方认证,真实可靠,安全高效风聘官方顾问全程1对1跟踪任何乙方问题,先保障后处理,让您无后顾之忧! END"
住建部再发通报!处罚7人!
"住建部再发通报!处罚7人!2023-02-06 10:37:03459 朋友们,近日住建部官网连发7则处罚公告,特意转发出来给大伙提个醒 朋友们,近日住建部官网连发7则处罚公告,特意转发出来给大伙提个醒 李某华: 经调查核实,你在未与运城市运泰锅炉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建立实际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该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13号),你于2022年10月3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02 张某丽: 经调查核实,你在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山东汉邦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善能电力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安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永杰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因你拒绝向我部提供法律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我部无法向你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61号)。2022年10月28日,我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对该告知书进行公告送达,经过30日,至2022年11月27日,视为送达你处。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03 吴某光: 经调查核实,你在宁德市柘荣县教育装备中心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宁德柘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2年10月9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71号),你于2022年10月2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04 唐某: 经调查核实,你在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杭州嵘樽建设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西藏能工巧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76号),你于2022年11月1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05 徐某雷: 经调查核实,你在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唐山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82号),你于2022年11月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06 侍某伟: 经调查核实,你在河北省滦州市统计局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北京科锐海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84号),你于2022年10月2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07 董某坤: 经调查核实,你在烟台市贵友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中拓建设(福建)有限公司、广东久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明成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92号),你于2022年11月3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ND"
全面取消造价资质,全部废止招标代理资格、工程咨询资质取消...全过程工程咨询已势不可挡
"全面取消造价资质,全部废止招标代理资格、工程咨询资质取消...全过程工程咨询已势不可挡2023-02-06 10:50:28134 近年来,关于招投标、注册证书以及新资质改革等涉及建筑业重要政策迭出,不难看出建筑业改革大幕,已然徐徐拉开!而建筑业作为国民支柱产业,在寻求改革突破的关键时期,针对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以及工程咨询等资质的改革已进入深水区。 2017年,取消工程咨询资质; 2021年4月,取消招标代理资质; 2021年7月,取消工程造价资质。 近年来,关于招投标、注册证书以及新资质改革等涉及建筑业重要政策迭出,不难看出建筑业改革大幕,已然徐徐拉开!而建筑业作为国民支柱产业,在寻求改革突破的关键时期,针对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以及工程咨询等资质的改革已进入深水区。 《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标准》(第1115号)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造价资质全面取消、全部废止招标代理资格、工程咨询资质取消 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1、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2、继续落实《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精神,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培育具有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工程造价资质取消历程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部分工程资质审批,其中包括工程造价资质。 而造价资质全国范围内取消早有迹象: ◆2019年11月6日国发〔2019〕25号文发布,试点取消工程造价咨询甲、乙两级资质认定; ◆2019年11月30日住建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正式开展试点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同时试点地区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各地试点地区陆续发文明确取消资质审批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 ◆2020年12月2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本次资质改革包含监理、施工、设计等资质,唯独没有涵盖造价咨询资质; ◆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试点,2021年6月3日国发〔2021〕7号文正式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工程造价资质审批。 ◆2021年6月29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在造价资质全国范围内取消的同时,2021年4月1日发改委令第42号,正式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这标志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彻底取消,也意义着招标代理资质已被全部取消。而近年来针对工程咨询等资质的改革也已进入深水区。 招标代理资质取消历程 一起回顾从2013年12月到2021年4月,招标代理资格被全部取消的整个历程: ◆2013年12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取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审批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 ◆2014年8月3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政府采购法》修正案,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2014年9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 ◆2017年7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2017第7号)文件,暂停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 ◆2017年12月27日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招标投标法》修订意见,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了取消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认定。2017年12月27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2020年8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2021年4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正式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13号),这标志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彻底取消,也意义着招标代理资质已被全部取消。 工程咨询资格取消历程 ◆2005年3月4日,发改委发布第29号令,公布《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该办法明确,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2015年5月30日,发改委发布第26号令,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2017年10月19日,发改委明确了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包括: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自2018年1月1日起,按规定内容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告知有关信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国家发改委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推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自律性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制度,由国家和省级发改委指导和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结果仅作为工程咨询服务需求方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的参考…… ◆2017年11月15日,发改委发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其第六条提出,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第四章明确了行业自律等相关内容,第二十二条明确,国家发改委应当推进工程咨询单位资信管理体系建设,指导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为委托单位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和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督提供参考依据。第二十六条明确,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考。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 取消工程咨询资质后,可研报告谁来编写? 近日,有网友向发改委提出咨询,现在已取消工程资质认定,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发改委2017年第9号令)规定,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现在需要编制政府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可以自己编制,还是需要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写? 对此,发改委投资司回复:政府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谁编写由项目单位决定,属于市场化行为。 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内容的咨询 2021年12月17日,有网友在发改委提出《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内容的咨询》。 Q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文件中全过程咨询内容包括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专业化的咨询服务业态。 问题1、请问投资咨询是否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问题2、建设单位委托全过程咨询内容,是否可以1+N,即2种以上咨询服务组合即可? A答复单位:投资司 答复时间:2021/12/29 您好,投资咨询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第八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是指“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感谢您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无论是造价资质全国范围内取消,还是招标代理等资格废止,这一切动作都在实行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也会迅速引发大范围关注,资本进入、门槛降低等……这些改革的要害就是打破了行业的“隔离墙”,使之工程咨询、造价、招标代理等产业融合,向全过程工程咨询转型。 目前,在国家相关部门大力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的背景下,“全过程工程咨询”成为工程咨询行业最热话题,在即将迎来行业巨大变革的同时,咨询企业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正在成为工程咨询行业新的发展趋势。 END"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禁止抽签、摇号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禁止抽签、摇号2023-02-03 09:41:57331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以下统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牵头建立招标投标议事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以下统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第六条本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市场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措施。 第七条本省推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和依托电子信息网络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行政监督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以及相关软件和工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具备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方便可及性,确保所记录的信息客观、完整和可追溯。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投标。 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前款项目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报审批、核准前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单独申请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核准;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核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认定,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投资比例过大;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认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 (二)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中的采购人、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有管理或者利害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能够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第十二条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邀请招标,以及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拟不进行招标的,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采购人应当在实施采购前通过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合法合规审查、专家咨询、集体决策等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确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 第十四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货物采购等全部或者部分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国家规定,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且具备招标条件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一定期限内的重复性采购项目或者不同实施主体的同类采购项目实行集中招标,同时确定多个中标人名单。 经招标确定后的多个中标人名单应当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不超过二年。国家对有效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也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或者范围。 招标人具有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组织开标、组织评标和处理异议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三名以上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组织开标、组织评标和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的相应专业能力。 招标代理机构与国家机关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八条鼓励招标代理机构主动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开展等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信息由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供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参考。 招标代理机构因提供虚假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可能影响服务质量的异常低价参与市场竞争; (二)提供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三)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 (四)组织或者参与弄虚作假;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六)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鼓励招标投标协会完善招标代理服务标准规范,加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培训,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鼓励招标投标协会发布招标代理服务成本信息或者出台收费指导意见,引导招标代理机构合理收费。 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 各类主体建设的具备开标、评标条件并能满足保密以及监督管理要求的场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提供公共服务,政府投资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和交易工具提供交易服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人对公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者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将修改的内容通过原渠道发布、告知。 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公告信息共享、交互机制,实现同步发布。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特点选择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或者审查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格审查应当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为依据,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或者在资格预审后再对投标人数量进行限制。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书面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鼓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提高编制招标文件质量。 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者行业内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完整、清晰、准确地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二)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来源,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三)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投标报价的要求; (七)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方法和否决投标的全部因素; (八)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九)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投标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评标因素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者比例、收退时间等。 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鼓励招标人对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等级高的投标人免收或者减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五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最短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招标人发售纸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电子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但应当给予所有潜在投标人平等的参加机会,由潜在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 第三十二条依法进行项目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对未中标的设计项目投标人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应当载明补偿标准。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标底编制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投标或者为该项目投标人提供编制标书、造价咨询等服务。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三十四条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不足三个;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 (三)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四)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认为缺乏竞争性,决定否决全部投标。 有前款情形重新招标,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招标项目的档案,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投标文件、异议投诉、合同等相关材料。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应当保存在交易中交互、生成的电子档案,并为招标人查询、获取招标项目档案提供便利。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损毁招标项目档案。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询问;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四十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通过受让、租借、挂靠资质投标; (二)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三)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四)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者通过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五)以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竞标; (六)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 (五)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 (七)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第四十二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排斥、限制或者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者保险机构。 第四十三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招标项目相应专业工作的能力。国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共同投标协议约定联合体成员承担同一专业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开标时间、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情况; (五)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 (六)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七)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或者标底的计算方法; (八)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招标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九)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招标人代表可以是本单位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专业人员。招标人代表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同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三)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跨行业、跨地区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专家库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库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完善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对拒绝参加培训、考核或者未通过考核以及违反其他管理要求的专家,专家库建设管理单位可以暂停其参加评标活动或者移出评标专家库;对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专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移送专家库建设管理单位,专家库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将其移出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家评标专家库、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者符合国家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确定,一般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随机抽取难以保证专家数量或者评标质量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的,应当报经同意。 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标纪律,提高评标质量,并对评审行为和结论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二)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四)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五)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诱导性评审意见,干扰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评标;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参加评标工作或者缺席评标活动; (七)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信息和参加的评标项目; (八)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网络通讯群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评标: (一)熟悉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和规定;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比较和评审; (三)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以及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的,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是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应当不予采纳; (四)对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标底的报价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六)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在个别内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数据等方面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书面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澄清材料; (七)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同时将所有不同意见详细记录在评标报告中; (八)按照评标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程序。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招标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人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第五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技术要求复杂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项目以及服务采购项目,一般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对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按照综合打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建设、货物采购项目,一般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经评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二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作为参考,但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五十三条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八)评审结果汇总情况;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需要办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国家对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异议处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十六条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支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中标项目进行分包。 第五十七条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最迟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承诺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的,应当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附有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的书面报告。 第五十九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异议、投诉处理等特殊情况,导致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第六十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重新招标时可以拒绝其参加投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销投标文件; (三)放弃中标; (四)串通投标; (五)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六)以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参加投标;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三年内在与招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依法判定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招标人重大损失或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参加投标。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应当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数据、在线监督等方面的支持。 第六十二条涉及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权利、义务的招标投标制度和规则,应当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制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损公民、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省、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报送备案时同步抄送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六十三条省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会同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制定行业领域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信用评价标准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等应当按照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依法开展信用评价。 按照前款规定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在相关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全省通用,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重复出具。 第六十四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将信用信息依法公开,并同步推送至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十五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投诉,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处理投诉期间,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将难以保证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暂停,但暂停将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并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 (三)投诉书未按照规定签名或者加盖公章,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四)投诉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五)超过投诉时效; (六)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 第六十七条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驳回: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伪造证明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或者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 (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驳回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投诉和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的开发建设或者运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调取、查阅、复制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询问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核实有关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的开发建设或者运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 第六十九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投诉和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对涉及的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七十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增设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 (二)非法干涉招标人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评标、确定中标人以及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三)违法设置市场准入条件,非法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行使或者代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 (三)排斥、限制各类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 (四)拒绝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五)擅自将重要敏感数据公开或者用于商业用途; (六)向市场主体收取违法违规费用;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或者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运营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保存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保存时间少于十五年,或者拒绝为招标人查询、获取档案提供便利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七条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的开发建设或者运营机构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政府采购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条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采购人自主确定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采购人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可以简化招标程序,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十一条本条例规定按照日、工作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ND"
再次延期!住建厅发文:施工总包、专包三级等资质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再次延期!住建厅发文:施工总包、专包三级等资质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3-02-28 15:09:09112 今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该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今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该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工程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厅核发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由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不含专业作业备案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有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厅和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受理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业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27日 END"
执业药师 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串讲班
建筑施工安全全科超钻VIP班
健康管理师三级全科一年班套餐
药学专业知识(二)入门直播班
咨询
电话
010-88997883
找资料
找试题
APP
iPhone下载
Android下载
扫码添加微信
微信
经典表情
留言后,客服会尽快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