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资质有效期到期后,企业将不能再申请延续,资质将失效!

2023-06-11

"三级资质有效期到期后,企业将不能再申请延续,资质将失效!2023-02-22 09:54:4193                                                           近日,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发布一则《建筑业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常见问题解答》(文末附完整版)。其中:  近日,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发布一则《建筑业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常见问题解答》(文末附完整版)。其中:    此外,第十二条明确:  对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出现在不同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中的人员,系统标识为频繁用于资质申办人员。审批机构将严格审核查证该人员工作经历以及和企业的真实劳动关系。  对频繁用于资质申办的注册人员,将核查其是否存在“挂证”行为,若查实为“挂证”的,对企业申请不予通过。    编者注:2022年10月,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明确:  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的,以及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  2021年6月30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  取消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丙级和丁级资质,以及部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且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这些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  2020年底,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21年底,住建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无需换领证书。  2022年2月25日,住建部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资质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  2022年11月,住建部官网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之后30省发文延期资质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四川还未发布再延期公告。  此外,2月17日,四川省住建厅还分别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申请的通知》。  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申请的通知  2月17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申请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23年2月20日起,受理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取得二级资质后,原有三级资质自动注销。  二、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其它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可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直通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搜索“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选择“施工资质新办”或“施工资质增项”或“施工资质升级”查看办事指南,按规定提交材料申请办理。  四、企业应按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我厅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5日  原文链接:  http://jst.sc.gov.cn/scjst/c101428/2023/2/17/e2c5eb852dfd47ea925fd204b5502481.shtml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  2月17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  将企业曾用于资质申办时报送的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人员、业绩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纳入资质审批系统管理。  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办的人员和重复用于资质申办的项目等有关信息,资质审批系统予以标注提示,在资质审批时严格审核。  对资质申办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将严格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并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记录,对违法行为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发布。                                       END"

住建厅查处4人“挂证”!拟撤销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023-06-11

"住建厅查处4人“挂证”!拟撤销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2023-02-22 10:06:5369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一连下发4份行政处理意见告知书,4人“挂证”被查,拟撤销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一连下发4份行政处理意见告知书,4人“挂证”被查,拟撤销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行政处理意见告知书(冀建告字﹝2023﹞6-1号)  杨某芬: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工作的事实,将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在承德冀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涉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拟作出撤销你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的处理决定。  因无法联系你本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进行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501号6213房间  联系电话:0311-87908202邮政编码:05005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6日  行政处理意见告知书(冀建告字﹝2023﹞6-2号)  孟某: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在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工作的事实,将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在邯郸市渊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涉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拟作出撤销你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的处理决定。  因无法联系你本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进行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501号6213房间  联系电话:0311-87908202邮政编码:05005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6日  行政处理意见告知书(冀建告字﹝2023﹞6-3号)  刘某平: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在临城四方勘测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将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在河北步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涉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拟作出撤销你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的处理决定。  因无法联系你本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进行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501号6213房间  联系电话:031187908202邮政编码:05005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6日  行政处理意见告知书(冀建告字﹝2023﹞6-4号)  冯某薇: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在成安县地价评估事务所公司工作的事实,将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在河北賽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涉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拟作出撤销你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的处理决定。  因无法联系你本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进行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501号6213房间  联系电话:0311-87908202邮政编码:05005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6日                                     END"

取消监理,由建设单位自管!

2023-06-11

"取消监理,由建设单位自管!2023-02-22 11:54:2882                                                           2018年,住建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将《办法》中唯一涉及“监理”的内容--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删去。  2018年,住建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将《办法》中唯一涉及“监理”的内容--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删去。  2021年12月27日,东莞市住建局印发了《东莞市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件指出: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是指: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未使用各级公共财政投资进行建设,宗地内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且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新建、改扩建仓库和厂房等工业建筑。  1、建设单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可不聘用工程监理,通过聘请具有工程专业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监理,并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2、取消简易低风险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各项行政许可均不得以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作为前置条件。  ......  海南    2021年3月,海南省住建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1.0版)》。  取消工程监理。对3类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3类项目范围如下:  原文链接:  http://zjt.hainan.gov.cn/szjt/0405/202104/720376a25eb245b8b6f728d63ed62738.shtml  泰州    2021年3月,泰州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不实行监理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4类项目可以不实行监理。  原文链接:  http://zwgk.taizhou.gov.cn/art/2021/3/2/art_59764_3045603.html  广州  广州市《关于印发小型低风险工程试点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工作方案(1.0)的通知(试行)》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广州市以下项目试点不再实行监理:  1、房建项目: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800万元以下,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试点不再实行监理,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2、普通仓库和厂房工程:建筑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社会投资新建普通仓库和厂房工程项目。试点不再实行监理,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3、南沙新区、黄埔开发区、增城开发区宗地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的社会投资工业房屋建筑项目以及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房屋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实施监理。  文件还提出:无需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可安排委托的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实施内部监理。  原文链接:  http://zfcj.gz.gov.cn/gkmlpt/content/6/6954/post_6954918.html#1090  山西   2020年4月2日,山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1、除了以下工程,其他项目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等。  2、依法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  3、推行多种模式监理。  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在监理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可不再委托监理。  原文链接:  https://zjt.shanxi.gov.cn/Main/cmsContent.action?articleId=002c898d-5c12-4295-9ec7-ce2f75f4c2d8  成都  2019年1月,成都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成都市工程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  1、部分社会投资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地基基础简单的建设项目。  园区内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配套设施项目。  2、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3、建设单位实施自管模式的社会投资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  原文链接:  http://cdzj.chengdu.gov.cn/cdzj/c131968/2019-01/07/content_18578dff6c0547a585069bfab67ad290.shtml  2020年9月,成都市住建局再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成都市工程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1、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或实行自管:  总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以投资项目备案为准)不大于500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下室工程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的结构简单、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涉及危化品等特殊项目除外)  2、实行自管模式的,建设单位应书面任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配置具备类似项目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  3、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原文链接:  http://cdzj.chengdu.gov.cn/cdzj/c131968/2020-09/15/content_4a317a9aab2b463d9e0f9c713f87ead1.shtml  上海  2018年3月,上海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  2018年3月20日起,社会投资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  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  原文链接:  http://zjw.sh.gov.cn/jsgl/20180912/0011-26476.html  厦门  2018年8月,厦门市建设局发布《关于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的通知》,提出:  1、“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2、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  3、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  原文链接:  http://js.xm.gov.cn/xxgk/zxwj/201808/t20180831_2109056.htm  鼓励监理企业向全过程工程咨询转型发展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指出,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2018年,河北省住建厅下发《推动工程监理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是监理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在立足施工阶段监理的基础上,向“上下游”拓展服务领域,提供项目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现场监督等多元化的“菜单式”咨询服务。  对于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  2020年6月1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征求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1、探索工程监理服务转型,试点地区通过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培育一批具备巡查服务能力的工程监理企业。  2、监理巡查服务:是以工程重大风险控制为主线,采用飞检、巡检等工作方式,对建设项目重要部位、关键风险点进行监测检测和判定,并提出处置建议。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市场主体合法、合约有效性识别;危大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巡查;特种设备、关键部位监测、检测;项目交竣工验收建议等。                                     END"

4月1日起,注册人员才可签字+盖章!《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出台

2023-06-11

"4月1日起,注册人员才可签字+盖章!《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出台2023-02-21 15:30:0499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  2023年1月30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研究制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有关标准,指导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组织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评选。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业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  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第七条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不得超越其执业资格证书等级和所在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执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九条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按照技术要求,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揽。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揽的,应当签订共同承揽合同,明确一方为主体承担方,负责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协商确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费用。  鼓励行业协会发布行业服务成本信息或者收费规则等,引导发包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勘察、设计费用。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其持有的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重大建设工程、标志性城市景观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设工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将项目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前,可以邀请相关专业的院士、省级以上勘察设计大师等参加专家论证,对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评选应当以设计方案的优劣作为主要评审指标。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接受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标明编制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以及有关技术人员签字、盖章。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加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出图专用章,建设工程设计图纸还应当使用本单位专用图签。  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的专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十五条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不得推荐、采用已禁止使用的产品。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由原编制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客观上无法承担或者经其书面同意,发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应当对其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其他部分产生影响的,修改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服务,负责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加交工验收、投产试运行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实行项目信息管理,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68号)同时废止。  图片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为我省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近年来,伴随建设工程领域的高速发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也面临着新问题、新挑战。“十四五”时期我国建设工程的目标从追求高速增长转向追求高质量发展,从大规模增量建设转为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勘察设计作为建设工程中承上启下而又极具专业性的一环,对于支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原《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建设工程领域的改革发展需求。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机制的转变,发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在工程建设中的引领作用,迫切需要全面修订原《办法》,制定《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工作,提升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  一、修订背景  (一)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无论是城市规划还是城市建设,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的需求,为人民创造更加幸福的美好生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是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促进先进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关键所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地位达到新高度,全面依法治国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个坚持”基本方略。依法进行勘察设计作为依法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工程建设领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需要通过制定《办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  (二)制定《办法》是提升我省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作为工程建设的先导,是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而质量则是勘察设计工作的生命线。勘察设计文件必须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深度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特别是强制性标准要求,这是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水平,从而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需要通过制定《办法》,固化经验和做法,立足江苏实际,充分发挥高端人才领军作用、优秀项目激励作用,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进一步提升我省勘察设计水平。  (三)制定《办法》是进一步促进我省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我省作为勘察设计实力较强的省份,勘察设计行业队伍规模、主要业务和财务指标及科技创新能力等在全国居于前列。但是,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在工程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还存在设计创新能力不足、复合型人才短缺、高端服务供给能力不足、同质化低价竞争普遍等问题,勘察设计品质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存在差距。需要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促进我省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过程  2022年3月,省住建厅成立起草小组,启动《办法》的起草工作。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省司法厅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现状,对原《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并根据后评估报告以及现实工作需要提出了“废旧立新”的清理意见,起草了规定草案。在广泛听取了省相关部门、各设区的市意见以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江苏实际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后,报送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收到起草部门的送审稿后,进行初步审查,于7月18日至8月17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各设区的市和省政府所有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多轮书面征求意见。9月至11月期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单位赴苏州市进行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基层部门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省司法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反馈的意见建议逐条研究论证,反复修改。12月7日,召开立法协调会,取得共识。经2023年1月27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修订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增强立法的协调性,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定的原则以及具体制度开展起草工作,确保法制统一,上下衔接贯通。二是与建设工程领域改革发展要求相适应,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的要求,促进我省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我省实际,全面规范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等,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创新创优。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机制。一是确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基本原则,强调勘察、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二是完善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体制,明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其中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有关标准,指导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业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鼓励勘察设计创新创优。为培养勘察设计队伍的技术带头人,激发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责任感与荣誉感,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升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办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相关工作要求,借鉴其他省市的相应做法,结合我省自2011年起开展“江苏省设计大师”评选以及每年开展优秀勘察设计项目评选工作的实际情况,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评选。  (三)规范资质资格管理。一是明确从业资格,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二是规范证书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三是规范从业管理,规定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不得超越其执业资格证书等级和所在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执业。  (四)规范勘察设计发承包。一是明确发包方式,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二是规范合同签订,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鼓励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揽的,应当签订共同承揽合同,明确一方为主体承担方,负责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三是倡导优质优价,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协商确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费用,并且鼓励行业协会发布行业服务成本信息或者收费规则等,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勘察、设计费用。  (五)发挥高端人才领军作用。对于重大建设工程、标志性城市景观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将上述项目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前,可以邀请相关专业的院士、省级以上勘察设计大师等参加专家论证,对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六)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一是规范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标明编制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以及有关技术人员签字,加盖统一样式的出图专用章,建设工程设计图纸还应当使用本单位专用图签。二是规范设备材料应用,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不得推荐、采用已禁止使用的产品。三是明确质量责任承担,规定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客观上无法承担或者经其书面同意,发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其修改部分负责。                                     END"

重磅!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13部门: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2023-06-11

"重磅!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13部门: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2023-02-21 16:55:19145                                                           重磅!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13部门: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  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发改法规[202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局)、国资委、广播电视局、能源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银保监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要求,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就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规定,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二、全面推广保函(保险)。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三、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2023年3月底前,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组织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全面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每年定期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并通过相关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五、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2023年3月底前,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出台鼓励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并完善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配套机制。  六、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各地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人制定实施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措施。企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可以探索试行与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对应的集中交易担保机制,避免投标人重复提供投标保证金。  七、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依法依规公开市场主体资质资格、业绩、行为信用信息和担保信用信息等,为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提供客观信息依据。推动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间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各类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依法依规对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信用监管,严格防范并依法惩戒交易担保违法失信行为。  各地要充分认识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通知的实施方案或具体措施,并于2023年5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工作安排、阶段性进展和成效,以及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地方工作过程中反映的问题。  (此页无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广电总局  银保监会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  2023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ND"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总工程师、总建筑师终身承担技术责任

2023-06-11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总工程师、总建筑师终身承担技术责任2023-02-20 14:48:45123                                                           近日,山西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规定》,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近日,山西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规定》,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晋建质规字〔2023〕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行政审批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月5日  (主动公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规定  自2019年我省施行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以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不断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稳步提升,改革取得显著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巩固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成果,全面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提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领施工许可证、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必须提交《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勘察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设计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见附件),对勘察设计质量和勘察设计活动做出承诺,同时提供最终完整的勘察设计成果。  二、规范执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制  (一)论证范围  1.国家级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房屋高度24米以上的医疗建筑和教育建筑、80米以上的住宅建筑;  3.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房屋高度100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1万平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参照《消防法》附则规定执行);  4.单体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场所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中小学校、福利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  5.重要工程附设的车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或结构埋深10米及以上的其他车库;  6.采用无梁屋盖结构的地下建筑;  7.跨度为18米以上的钢筋混凝土框架;跨度为36米以上的钢梁、钢桁架、索膜结构;跨度为60米以上空间网格结构;含有出挑6米以上的悬挑构件的建筑;  8.建设场地或地基条件复杂的项目;  9.特别不规则结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以及其他超出国家技术规范的建筑工程;  10.单跨跨径≥30米城市桥梁;总长≥100米多跨城市桥梁;曲率半径R≤120米的多跨曲线城市桥梁;城市地下管廊、大型污水处理厂、大型水厂、全地下式的泵站、垃圾处理厂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1.长度大于500米的城市地下道路和隧道;  12.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其他项目。  以上所指房屋高度是指室外地面至房屋主要屋面的高度,不包括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水箱、构架等高度。  (二)论证主要内容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各专业勘察设计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勘察设计的可靠性、安全性、适用性;节能、绿色建筑执行情况;属于超限高层建筑的项目,同时要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修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其它需要论证的内容。需进行的专项论证或专项审查(人防、绿色建筑、消防等)均应在重要工程施工图论证前完成,重要工程施工图论证时原则上不再论证已进行专项论证或专项审查的内容。  (三)论证程序  勘察设计单位要对重要工程进行界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明示,属于重要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属地原则,在所有专项论证或审查完成后,向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专家论证,一并提交签字盖章齐全、编制深度满足要求的正式设计成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从山西省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专家阅审,5-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完成论证工作。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必须同步进行论证。论证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由多个单体组成的新建项目包含重要工程时,应按照一个完整项目一次性完成论证。论证多跨城市桥梁时应进行整体桥梁论证。重要工程设计文件经专家论证,若涉及重大变更影响建筑整体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消防审查。重要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布局、功能、结构形式、系统方案等涉及安全的重大变更,应重新申报进行专家论证。  (四)专家抽取  参加论证的专家应从山西省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中未覆盖的专业可另行邀请选取。要根据论证工程类别涵盖所有涉及到的专业,每个专业的专家数量不得少于1名,可根据项目类别和特点增加主导专业的专家数量。特别复杂的项目可以邀请国家知名专家。与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与论证。  (五)论证结果  施工图设计文件论证应形成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应明确通过或不通过,并注明修改要求。专家组各成员要在论证意见上签字。建设单位要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项目的修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日。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所有专家审核并在修改意见单上签字后,方可使用。论证不通过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论证,原则上不得更换专家。  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及时将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要工程专家论证意见及回复意见上传至“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经平台附加二维码标识后的勘察设计图纸为最终勘察设计成果。  三、规范勘察设计文件编制  (一)工程勘察报告编制要求  1.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封面、扉页(责任页)、目录、文字部分、图表部分,当存在特殊性岩土、边坡工程、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报告中应有详细的说明;重要工程应在扉页中明示。  2.市政桥梁、隧道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要求分册编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报告应按车站、区间等划分工点分册编写。  3.勘察报告签字、签章要求:封面应有勘察单位公章;扉页应有法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姓名打印及签字,并根据注册执业规定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印章,还应加盖单位技术专用章和资质(出图)专用章;图表应有完成人和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和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委托单位提交的成果应有该单位公章及责任人签章。  4.除上述要求外,工程勘察报告还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1.施工图设计图纸,包括:封面、目录;总图专业施工图;建筑专业施工图;结构专业施工图;给排水专业施工图;暖通专业施工图;电气专业施工图;室内外装饰装修专业施工图。  2.计算书,包括:建筑节能计算书;结构计算书;给排水计算书;暖通计算书;电气计算书;幕墙计算书。  3.施工图设计文件样式、签字、签章要求:  (1)封面,应包括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项目设计编号、设计阶段、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总建筑师、总工程师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日期(即设计文件交付日期);应对重要工程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晋建质规字〔2021〕164号)中规定为具有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在封面中明示;应加盖技术专用章及资质(出图)专用章。  (2)目录,按项目统一或分专业制作施工图设计图纸目录,应制作设计人员表,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的姓名打印、签字和注册执业资格专用章(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可不要求加盖注册执业资格专用章),并有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各专业主要设计人的姓名打印及其签字,应加盖技术专用章及资质(出图)专用章。  (3)施工图,图签应包括设计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单体名称、图纸名称、设计编号、图别、图号、日期等信息及项目负责人、审定人、审核人、校对人、设计人、制图人姓名打印及签字,同一人不能同时在设计人、校对人、审核(审定)人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岗位签名。每张图纸均应加盖技术专用章及资质(出图)专用章。  (4)计算书,应由设计人、校对人、审定(审核)人在封面上签字,应加盖技术专用章。  4.除上述要求外,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还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人防、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消防等均应有相关专项设计内容。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1.施工图设计文件签字、签章要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文件的签字、签章要求参见建筑工程施工图文件签字、签章要求,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相关管理要求的可不要求加盖注册执业资格专用章。  2.除上述要求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还应符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  四、严格落实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责任制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承担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在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规定或双方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依规对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负责。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要依法发包勘察设计任务;严格依法履行勘察设计合同;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制;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终身承担责任;直接责任人(含分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等)对勘察设计质量依法依规终身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终身承担技术责任。实行工程代建的项目,代建机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等依法依规终身承担相应责任。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应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编制勘察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对照《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控实施导则(试行)》,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压实从业人员主体责任,加强培训教育,强化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校审制度,保障勘察设计质量,对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负责。  (四)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第一责任人,终身承担责任。总工程师、总建筑师对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终身承担技术责任。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及编制(设计)、校对、审核、审定等环节相关人员,依据职责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终身承担相应责任。各有关责任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学习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与技术水平。  五、严肃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及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导致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在此基础上,提出如下细化处置措施。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置  1.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未履行承诺,存在未取得最终完整勘察设计成果、重要工程施工图未申请专家论证、论证后未督促勘察设计单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未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等行为之一的,应依法撤销项目施工许可,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情节严重的,可暂停该单位办理其他项目建设手续,并函告相应纪检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完成后恢复办理。  (2)建设单位违反“先勘察,后设计”建设程序的,或存在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筑工程质量行为的,应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撤销项目施工许可,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  2.勘察单位  (1)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违反涉及安全的非强制性建设标准的,单个项目检查发现2条及以下的责令整改;发现3条及以上的予以通报;发现6条以上、或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省外勘察企业存在上述问题的,由省住建厅函告注册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在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回函省厅前,不再承揽我省行政区域内新的工程。  (2)勘察单位违反出图签字盖章程序,应责令整改,违反3次及以上的予以通报。  3.设计单位  (1)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违反涉及安全的非强制性建设标准的,单个项目检查发现5条以下的,责令整改,发现5条及以上的予以通报;发现15条以上、或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省外设计企业存在上述问题的,由省住建厅函告注册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在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回函省厅前,不再承揽我省行政区域内新的工程。  (2)设计单位违反出图签字盖章程序,应责令整改;发现3次及以上的予以通报。  (3)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交付设计文件后,未将勘察设计文件上传至“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的,或设计单位上传资料不完整,存在勘察设计文件,重要工程的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情况、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缺失的,应责令整改;应上传但未上传,或上传不完整项目达到5个及以上的予以通报。  勘察单位一年内多个项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违反涉及安全的非强制性建设标准的,累计达到5条的,予以通报;设计单位一年内多个项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违反涉及安全的非强制性建设标准的,累计达到10条的,予以通报。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置  1.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  建设单位被通报的,应对其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建设单位因过错受到撤销施工许可处置的,应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建设单位因过错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对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  2.勘察设计单位相关责任人  勘察设计单位被通报的,应对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设计、审核、审定人员予以通报,相关勘察设计人员进行不少于2个月的培训学习,培训合格后报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备案。勘察设计单位因过错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暂停勘察设计人员进行勘察设计,依法暂停注册人员执业,由所在单位自行培训不少于3个月,报省级住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予以恢复。  (三)对存在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在建工程的处置  在建工程存在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相应处置方案,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严格按照处置方案消除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勘察设计质量问题未闭合处理的,或经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严禁质量验收。  (四)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参与评优评先、职称评审的处置  1.评优评先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因过错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受到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的,或收到暂停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处理的,或一年内被通报两次的,一年内不得参与评优评先。相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申报特贴专家、三晋英才、勘察设计大师等荣誉;不得作为评委或专家参与职称评定和勘察设计评优等活动。  2.职称评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惩戒情况纳入山西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量化打分要素:建设、勘察设计相关责任人受到约谈的,每次扣1分;受到通报处理的,每次扣2分;暂停从业或执业的,职称评定资历条件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延长1年;因过错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职称评定资历条件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延长2年;因过错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职称评定资历条件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延长3年;因过错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终身不得晋升职称。  六、全面加强行业监管  (一)提高工作站位。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充分认识当前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强化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服务水平。  (二)强化企业监管。各级主管部门每年应对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开展至少一次监督检查,重点对企业质量管控体系建设、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质量管控,保障勘察设计质量。同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企业进行综合排名,引导企业争先进位,营造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  (三)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各级主管部门每年应至少对辖区内项目开展2次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原则上检查比例不得低于本年度新开工项目的15%(太原市检查比例5%~10%),检查范围要涵盖省内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项目。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同时对在建项目勘察设计文件上传“山西省住建厅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管理信息平台”、重要工程专家论证等承诺履行情况、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情况进行监督。  (四)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各级主管部门要对检查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责任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述处置规定进行处罚,检查处罚情况及时报送省厅。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晋建办字〔2019〕155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晋建质字〔2022〕17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晋建质字〔2020〕141号)同时废止。                                     END"

《关于试行;和的通知》以后当总监要取得高级职称了

2023-06-11

"《关于试行<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服务标准>;和<监理人员职业标准>的通知》以后当总监要取得高级职称了2023-02-02 11:37:5473                                                            以后当总监可能真的要高级职称了,这不是危言耸听。就在去年,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发布《关于试行<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服务标准>;和<监理人员职业标准>的通知》。  以后当总监可能真的要高级职称了,这不是危言耸听。就在去年,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发布《关于试行<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服务标准>;和<监理人员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开展了工程监理服务相关标准的课题研究。现将课题研究成果《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服务标准》和《监理人员职业标准》印发,试行一年。  其中,《监理人员职业标准》中提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实行分级管理,监理员不分级。    总监理工程师分3级,各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级总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从事监理工作满2年或参与过1项二级及以上工程项目的监理、继续教育合格、聘用单位考核合格。  二级总监理工程师:担任三级总监理工程师满3年、参与过1项一级或2项二级工程项目的监理、继续教育合格、聘用单位考核合格。  一级总监理工程师:担任二级总监理工程师满3年并取得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作为总监理工程师主持过1项一级或2项二级工程项目的监理、继续教育合格、聘用单位考核合格。  专业监理工程师分3级,各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级专业监理工程师: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合格;从事监理工作满2年或参与过1项二级工程项目的监理、继续教育合格、聘用单位考核合格。  二级专业监理工程师:担任三级专业监理工程师满3年或从事监理工作满5年、或参与过1项一级或2项二级工程项目的监理、继续教育合格、聘用单位考核合格。  一级专业监理工程师:担任二级专业监理工程师满3年或从事监理工作满8年、继续教育合格、聘用单位考核合格。  工程监理单位可按本标准规定对监理人员进行职业能力评价,并实行分级管理,符合要求后方可聘用。                                     END"

223家企业331项资质整改未达标,资质将被撤回!

2023-06-11

"223家企业331项资质整改未达标,资质将被撤回!2023-02-02 18:31:13192                                                           223家企业331项资质整改未达标,资质将被撤回!  3月31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2022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整改未达标及申请注销企业的公示》。  关于2022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整改未达标及申请注销企业的公示  根据《2022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冀建办〔2022〕6号)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其中223家企业331项资质在整改期内整改不达标,9家企业13项资质申请注销,现予公示,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15日。公示期满,将依法撤回或注销企业资质。因整改未达标而撤回资质证书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公示期间,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加盖企业公章,书面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逾期将不予受理。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  邮编:050051  联系电话:0311-87801093  附件:1.整改不达标的企业名单  2.申请注销的企业名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月31日    关于公布2022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类)“双随机、一公开”整改合格企业名单的公告  按照《2022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冀建办〔2022〕6号)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2022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类)“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其中118家企业整改合格,现予公布。  附件:2022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类)“双随机、一公开”整改合格企业名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月30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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