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发包人不支付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责任

2023-06-10

"住建厅: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发包人不支付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责任2022-07-12 15:26:48151                                                           近日,山西省住建厅发布: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发包人不支付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晋建市字〔2022〕11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要求,全面落实我省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要求,扎实稳定全省建筑业运行发展态势,保障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建筑业提质发展  一是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指导各市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有关精神,在全面落实《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基础上,全省11个设区市和省综改区在2022年7月底前,结合本地实际,全部出台扶持本地区建筑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住建局)  二是加快提升资质水平。分级建立资质升级后备企业库,“一企一策”针对性辅导,帮助企业资质提档升级。支持省级骨干建筑业企业拓展资质范围。鼓励我省特级企业将其低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有关专业资质分立至省内子公司,保留其专业领域特色优势。(指导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住建局)  三是提升企业资信实力。积极向国家申请,将山西省优质工程奖项设置由省直部门表彰项目调整为省级表彰项目,缩短评选周期,优化奖项设置。鼓励支持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积极申报山西省优质工程奖。支持各市设立企业及工程项目的评优类、创新类奖项,拓展我省优秀企业荣誉获取渠道。(指导单位:省人社厅、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人社局、住建局)  四是提升企业竞争力。定期推送我省新立项核准的大型工程项目信息,助力企业对接意向工程。对我省企业无法独立承揽的大型项目,支持引导本地企业与省外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揽,帮助企业提升技术实力。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指导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责任单位:各市住建局、发改委、人社局)  二、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一是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完善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机制,减少专户开设数量,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总承包企业在同一地区有多个项目的,可设立省内或市内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在该账户下按项目单独记账管理;省内项目严格落实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的省级建筑业骨干企业等省内外大型企业,可在本省只设立一个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即可。加强工程项目日常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按约定将施工所需人工费用向工资专户分账拨付到位。(指导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各市人社局)  二是完善疫情防控工程计价依据。在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疫情防控措施所产生的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按原计费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计取。进一步明确因应急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地停工或无法全面开工,导致停窝工、赶工、降效、价格大幅波动产生的工程费用调整依据。(指导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住建局)  三是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现金存储工作的通知》,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支付、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各类保证金,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保函,不得强制要求采用现金形式提供担保。(指导单位:省住建厅、省人社厅,责任单位:各市住建局、人社局)  三、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一是做好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指导各地认真执行《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强化对预售资金的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建设,保障工程款按期支付。(指导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住建局、房管局)  二是强化工程款支付担保。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的10%。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不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指导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住建局)  三是严格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完善我省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明确项目预付款、过程支付节点等要求。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支付预付工程款,预付款的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0%。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对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指导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住建局、财政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28日  (主动公开)                                     END"

施工现场人员配备新标准来了!所有技工必须100%持证上岗,不得同时在2个项目任职!

2023-06-10

"施工现场人员配备新标准来了!所有技工必须100%持证上岗,不得同时在2个项目任职!2022-07-01 15:15:56631                                                           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  2021年5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制定相应的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  202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2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5%。  203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3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10%。希望本期内容可以给您带来帮助,如果您想了解最新的政策内容,欢迎识别下面二维码咨询我们!01、山东  6月27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项目技能工人配备中级、高级及以上等级技术工人不宜少于1人。  施工现场不同等级技能工人数量可以代换,一名中级工可以代换两名初级工,一名高级工可以代换两名中级工。  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02、黑龙江  6月15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03、四川  6月13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自10月1日起施行。04、江西  6月8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包含对技能人员配备的要求:  施工现场技能人员配备标准  一、施工现场所有技能工人必须100%持证上岗,由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到2025年,施工现场技能工人中级工占比不低于20%,高级工及以上的人员占比不得低于5%。  三、施工现场技能工人数量计算式(试行):  1.房屋建筑工程工人数量计算公式:  N=S×A÷T  式中:N:工人数量(人)  S: 建筑面积(㎡)  T:合同工期(天)  A: 每平方米平均用工数(工日);A=1.8-2.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1.6-1.8(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1.4-1.6(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人数量计算公式:  N=S×A÷T  式中:N:工人数量(人);  S: 工程总造价(万元);  T:合同工期(天);  A: 每平方米平均用工数(工日),取值按:特大型桥梁及隧道和施工条件复杂的大型桥梁及隧道工程取5-7.5;其中大中型桥梁及隧道工程取6.25-9.38,;其他桥涵及隧道工程,结构工程取7.5-11.5;机电安装取6.25-9.38;道路、广场、园林绿化、综合管网及其他附属工程取9.38-12.5。05、福建  6月9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试行)》的通知。  一般技能工人应经培训合格取得岗位证书;建筑施工特种 作业人员应经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施工企业强化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做好技能工人等级信息录入、更新等工作,将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情况上传至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06、天津  5月23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07、浙江  5月19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的通知。08、湖南  5月17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对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不达标、不到岗履责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拒不整改的,对总承包单位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对技能工人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对其参加培训鉴定、考勤履职进行记录。  薪酬与建筑工人技能等级挂钩,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09、河南  5月12日,河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试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的通知》,从即日起致2022年12月31日在全省试行。10、湖北  4月29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包含对技能人员配备的要求:11、辽宁  5月18日,辽宁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主体结构施工期间任职,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100%的持证上岗。  技术工人(特种作业人员)各工种中、高级工基本配备要求(%)  注:1.各类中、小型工程对高级工数量不做硬性要求,但各类工程项目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100%的持证上岗,中级、初级技术工人持证上岗率不低于80%,其中中级技术工人占技术工人总数比例应不低于20%,大型工程中高级工应不低于5%。12、重庆  2021年12月28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现场施工所有技能人员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有技能人员应是本单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技术工人和拥有独资或控股的施工劳务企业的技术工人以及劳务派遣技术工人。  施工单位自有技能人员配备中不同等级工人数量可以进行换算,1名中级工可以折算为2名初级工,1名高级工可以折算为4名初级工,1名技师可以折算为5名初级工,1名高级技师可以折算为6名初级工,换算后的相应人员数量从总数中可以抵扣。13、广西  2021年11月23日,广西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广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获得人社部门备案的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100%持证上岗。  鼓励试点企业开展将薪酬与建筑工人技能等级挂钩,提高待遇,完善激励措施,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  附住建部原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指导各地做好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以下简称配备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施工现场技能人才配备,减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提升工程质量品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制定相应的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  技能工人包括一般技术工人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技术工人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种类别包括砌筑工、钢筋工、模板工、混凝土工等,具体设置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建办人〔2017〕76号)执行。各地可结合行业发展产生的新工种适时进行调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等。  二、工作目标  202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2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5%,初步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体系。203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3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10%,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种技能工人配备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合理制定标准。在调研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管理和建筑工人技能实际水平情况,按照工作目标及项目类型、规模和实施阶段,制定相应的配备标准,明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占工人总数比例及不同工种、技能等级工人配备比例要求。同时在配备标准中明确不同等级工人之间相应的代换计算方法,在计算工人配备时,高等级技能工人可按一定比例代换低等级技能工人。定期完善配备标准,逐步提高本地区高等级技能工人在所有技能工人中的占比。  (二)认真开展技能培训。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要求,完善本地区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组织实施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能培训主体作用,推动实现技能培训与现场施工相互促进,鼓励企业和行业协会积极举办各类技能竞赛,以赛促练、以赛促训。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市场、现场两场联动,建筑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等制定检查手册,将配备标准达标情况作为在建项目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内容之一,动态开展日常巡查和随机检查,不满足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将配备标准达标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本地区行业质量安全评优评先以及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的诚信评价体系,推动形成现场决定市场的良性环境。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对未满足配备标准要求的在建项目进行公示。  (四)强化信息化应用。不断完善本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及智慧工地等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标准达标考核功能。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共享,及时分析记录建筑工人技能等级、培训考核评价、工资薪酬、用工评价等情况,推动企业发布建筑工人市场化价格等信息,引导建筑企业合理确定建筑工人薪酬标准,并将薪酬待遇与建筑工人技能等级以及用工评价挂钩。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分工、时间安排等,在2021年底前制定出台配备标准,并报我部备案。要深入基层、施工现场开展调研,准确掌握本地区建筑工人技能水平情况,确保配备标准落地见效。在实施中要注意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积极予以推广。我部将依托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收集汇总各地在建项目技能工人配备情况,定期通报相关工作进展。各地在推进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5月8日</"

全国人大:任命倪虹为住建部部长!新标准实施前,这些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2023-06-10

"全国人大:任命倪虹为住建部部长!新标准实施前,这些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2022-06-28 18:13:371054                                                           新标准实施前,这些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的决定:任命倪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随着新部长上任,建筑业资质改革的步伐预计要加快了,新资质标准估计国庆前后也会落地实施。  目前各地积极响应政策,在资质升级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可以说,对优质建企的“抢夺战”已经开始!  01、江西:新设立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6月24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惠企稳岗保障经济稳定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提出:  优化资质审批服务,对根据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新资质标准出台前,允许新设立企业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业绩可使用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全资或绝对控股)注册期间完成的我省工程业绩。  对在“江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已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及江西住建云“项目信息”完整的专业承包工程项目,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代表工程业绩告知承诺。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元及以下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不运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结果。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2/6/24/art_40687_4007428.html  02、内蒙古:总包企业可直接申请对应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  近日,内蒙古住建厅发布关于《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改革:  打破资质逐级晋升限制,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所包含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  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设计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的相应类别相应等级工程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已完成的相应业绩可以作为申请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  放宽资质承揽业务范围,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且项目负责人有相应业绩的,可在市政公用、公路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之间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鼓励中小微民营企业合并重组,相同资质类别和等级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合并重组的,满足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同类别高一等级的资质。  对开展区外承包工程业务且市场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业企业,注册地政府可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区外所承包工程业绩可用于资质申报。  原文链接:  http://zjt.nmg.gov.cn/hdjl/myzj/index_909.html?id=1611&status=1希望上述内容可以给您带来帮助,如果您想了解最新的政策内容,欢迎识别下面二维码咨询我们!  6月16日,昆明市住建局发布《昆明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14条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打破资质逐级晋升限制:  试点昆明市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对应总承包等级所包含的专业承包资质。  持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的市外企业,五年内在云南省投资(承揽)施工合同额超过5亿元以上、并在昆明市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的,许可市级权限内对应最高等级资质。  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作业企业,按市级权限实行专业作业资质备案管理。  4月20日,云南省住建厅等18部门发布《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在资质方面明确:  试点允许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省级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等级所包含的专业承包资质。  鼓励具有相应EPC总承包业绩的设计资质乙级以上或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企业,申请相应的施工或设计资质。  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总承包企业,且项目负责人有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凡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的企业,五年内在云南省投资(承揽)工程项目合同额达5亿元以上或咨询服务合同额在5000万以上,并在云南省设立子公司的,许可其对应资质省级权限内的最高等级资质。  04、吉林:建造师在母公司的业绩,可用于子公司申请资质!  5月3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对资质方面大力扶持:  鼓励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入吉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成立子公司,省级审批权限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可从其母公司资质类别中按照子公司实际达到标准等级进行认定。  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可由母公司调入,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注册期间完成的业绩,可作为子公司在我省申请资质时的企业业绩予以认定。  自2022年至“十四五”期末,对在省内注册并首次获得施工综合(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05、四川:支持特一级总包企业将资质分立至省内注册地全资子公司  5月19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在资质方面明确:  06、浙江:这类企业可直接换发总包一级资质!  5月18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其中明确:  具有省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企业可直接换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  07、山西:申请建筑业资质增项不受起步级别限制!  4月28日,山西省住建厅等21部门印发了《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第62号)。  申请建筑业资质增项不受起步级别限制,企业及其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后申请省级审批的资质升级、增项事项,可使用企业建造师在原企业期间主持完成的业绩。  新资质标准出台后,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成立的子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母公司具有的同类别资质,可使用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注册期间完成的我省工程业绩作为资质升级企业业绩认定。  08、甘肃:资质换档期间可直接申办房建、市政二级资质!  4月29日,甘肃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筑业企业新旧资质标准转换空档期内资质申办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办省级审批权限内的房建和市政行业有关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2、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考核,注册建造师中30%的人员(四舍五入)需主持完成过相应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1项以上,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不列入考核指标。                                     END"

住建厅:8月1日起,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宜少于7天/层!最严将撤销注册许可!

2023-06-10

"住建厅:8月1日起,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宜少于7天/层!最严将撤销注册许可!2022-06-27 11:41:28219                                                           近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  近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继浙江省之后,广东省是第二个在管理规定中对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提出要求的,文件明确:  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单位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暂停项目职务、提请有关部门撤销注册许可。希望本期内容可以给您带来帮助,如果您想了解最新的政策内容,欢迎识别下面二维码咨询我们!  徐州  2022年5月,徐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相邻楼层同一竖向部位混凝土浇筑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少于6天/层的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  青岛  2022年2月,青岛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明确:  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及商品房预售等节点工期和总工期,其中混凝土结构主体施工阶段进度不宜少于7天/层。  常州  2021年9月,常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常住建〔2021〕201号)明确: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少于6天/层的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严禁少于4天/层。  东莞  2021年8月,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明确: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少于5天/层。  经工程各方确认需按5天/层实施的,应制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深圳  2021年8月,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明确:  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少于等于5天/层的需经专家论证同意,严禁少于4天/层。23省印发《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文件》  广东省文件还有哪些重点?  建设单位对房屋市政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不得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不得弄虚作假、搞“挂名法人”逃避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禁止以下行为: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迫使承包单位低于成本价格竞标;  (三)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房屋市政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肢解发包;  (三)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房屋市政工程或者分部分项房屋市政工程另行发包;  (四)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建设单位指定的分包单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施工单位出现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建设资金流向证明,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抵制;对于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期造价  建设单位应科学确定工程建设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确保施工工期不少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  严禁为赶工期、抢进度而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安全标准。  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导致的停工,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范围、随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工程款等款项  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  合同应当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付到施工总包单位的工资专户。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同步开展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处罚  1、应当对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加大对其投资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立即责令停工整改。  2、对存在弄虚作假、搞“挂名法人”等逃避安全生产责任的,依法追究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实行“一票否决”,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的,责令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进行约谈、按规定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暂停项目职务、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撤销注册许可。  4、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重点监管,在政府资金支持、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处置。  (一)利用虚假材料或以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重大及以上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房屋市政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附原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佛山、清远市水利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宣传,督促相关建设单位认真抓好落实,有关工作情况请于12月31日前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14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房屋市政工程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是项目管理的主体,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是指从事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合同约定条款,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开展全过程或分阶段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负有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主管部门要争取同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支持,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相关管理工作时,联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第二章 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房屋市政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首要责任,负责牵头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各方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工作总体目标、总体方针和总体策略,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因工程质量给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下同)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不得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不得弄虚作假、搞“挂名法人”逃避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建设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其他分管专项(部门)工作的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开展可行性研究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国家、行业、地方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标准和程序,具有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协调、指挥能力,参与过与项目等级相当的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项目负责人依据质量终身责任制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承担直接责任,按照本单位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对房屋市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进行管理,保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签署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对严格遵守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作出承诺,并在项目明显位置进行公示。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健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项目质量安全投入,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组建项目管理团队并明确其质量安全职责。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代建单位,对项目进行专业化管理,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中专项约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代建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第二节  前期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房屋市政工程概算时,应当落实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科学合理确定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所需的费用。  第九条  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代建等专业化项目管理模式。鼓励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试点工作。政府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  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担保和房屋市政工程质量保险业务,鼓励建设单位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鼓励建设单位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在优先考虑供应商履约能力、技术水平、诚信度等综合能力的前提下,评审供应商报价合理性,推进优质优价采购。  第三节  项目实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房屋市政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除外),其中,拆除工程应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特殊建设工程应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特殊建设工程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的,不得擅自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对房屋市政工程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管线、设施、地质、气象、水文等进行调查,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原始资料。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时,不得设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构件配筋率、单位建筑面积钢筋用量上限等要求;不得迫使设计单位降低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标准;不得委托第三方单位以“优化设计”名义变相降低标准,改变原设计单位确定的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内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下同)送审查机构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专用章;经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如需要作出修改,凡涉及审查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需复审或重新审查,但原审查机构已不再列入审查机构名录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审查工作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同条件的其他审查机构审查,并按需复核整套施工图设计文件。  对于取消施工图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地区,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告知承诺书,承诺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迫使承包单位低于成本价格竞标;  (三)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房屋市政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肢解发包;  (三)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房屋市政工程或者分部分项房屋市政工程另行发包;  (四)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建设单位指定的分包单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施工单位出现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建设资金流向证明,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抵制;对于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科学确定工程建设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确保施工工期不少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严禁为赶工期、抢进度而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安全标准;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确需调整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对质量安全技术保障措施进行论证;调整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相应调整相关费用。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导致的停工,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要求、技术标准、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工程计价依据等,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范围、随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落实优质优价,鼓励和支持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创建品质示范工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作出满足施工所需或落实政府批复概算总投资的资金安排,保障工程资金及时支付。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合同应当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付到施工总包单位的工资专户。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同步开展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结算价款和房屋市政工程进度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咨询等单位支付费用。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制度和评价体系,执行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完善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控体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强化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建立月质量安全检查、季度质量安全检查、复工复产前质量安全检查等制度,重点对下列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一)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保证体系的落实情况;  (二)参建单位各类管理人员质量安全工作履职情况;  (三)施工单位等定期自查自评情况;  (四)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五)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六)工程质量安全控制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检查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及时排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向各参建单位通报检查结果,实现常态化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检查。  建设单位要严格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隐患信息。房屋市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需停工整改的,经过整改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质量安全专项评价,评价通过后方可复工。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一)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并进行履约评价;  (二)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遵守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与设计单位约定钢筋混凝土工程中不合理的配筋率上限等可能降低工程质量的内容;禁止以各种名义违反或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有关要求,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  (四)督促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施工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对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质量负责,且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五)严格质量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应当按有关规定编制检测计划,明确项目检测负责人,与被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检测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组织监理单位对提供第三方检测服务的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并对检测过程进行监督。第三方检测机构不得与施工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为同一家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发现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执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有关标准规定,有效防控质量常见问题。  (七)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制度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在危大工程的施工环节,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并将其在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与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切实按照危大工程“六不施工”和重要时段提级管控的要求推进工程建设。  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报告后,应当督促监理单位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督促监理单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按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接到监测单位关于监测结果异常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事故应急处置,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要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实时公示重大风险源清单、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质量安全责任人名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信息。鼓励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签订合同,对精装修住房,鼓励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和数量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并在施工现场、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公开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四节  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对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收到房屋市政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依法依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满足房屋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要求。  房屋市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鼓励建设单位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开展“住宅用户开放日”活动,运用信息化方式及时向购房人展示工程形象进度、主体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质量验收等信息。鼓励邀请业主代表和物业单位参与分户验收,鼓励按套(户)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二十五条  房屋市政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涉及结构安全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还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房屋市政工程保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住宅工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建设单位对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企业发生注销情形下由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质量保修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档案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相关档案及时移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除了包括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补贴来啦,一建考生速领!每年3次补贴,最高2000元!

2023-06-10

"补贴来啦,一建考生速领!每年3次补贴,最高2000元!2022-06-27 16:42:47229                                                           近日,人社部联合三部门发布《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近日,人社部联合三部门发布《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提出提升和拓宽技能补贴收益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希望本期内容可以给您带来帮助,如果您想了解最新的政策内容,欢迎识别下面二维码咨询我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贯彻落实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四、继续实施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和广东省,可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支出。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  五、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可提取累计结余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  该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七、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八、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2年的省份,可结合本地区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要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待遇全国线上申领统一入口,方便失业人员申领。  九、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  要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支持基金结余不足的统筹地区落实政策。要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抓紧抓实抓细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等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推动更多政策免跑即领、免申即享、免证即办,推动政策红利早释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加大督促指导力度;要大力宣传先进经验、工作亮点,为推进工作提供借鉴,营造良好氛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策实施情况、效果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开展评估。                                     END"

深圳:这些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工地!

2023-06-10

"深圳:这些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工地!2022-06-27 19:06:37249                                                           近日,深圳市建设工地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发布了关于加强近期建筑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近日,深圳市建设工地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发布了关于加强近期建筑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工作要求:  要求落实全员“白名单”管理、新进场人员“白名单”管理和临时进场人员“白名单”管理,未列入“白名单”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工地。  发现需要纳入“圈层”管理的人员,在未完成规定的健康管理措施之前,不得通过审核进入白名单,不得进入工地。  “白名单”内人员应在“深建”小程序进行关联绑定,未关联绑定项目的人员一律视为非白名单人员,不得进入工地。  临时进入工地人员必须通过深建”小程序访客功能进行登记并经项目管理人员审核纳入临时白名单管理方可进入。  即日起,工地全体人员(含在生活区集中居住人员、在外散居人员应严格按照“一天一检”的要求参加核酸检测,确保“不漏一人”。  一旦出现疫情应立即启动建设工地疫情应急处置,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方案、第一时间采取停工措施并封闭现场。希望本期内容可以给您带来帮助,如果您想了解最新的政策内容,欢迎识别下面二维码咨询我们!                                     END"

速看!住建局被立案调查!

2023-06-10

"速看!住建局被立案调查!2022-06-24 18:19:11152                                                           住建局被立案调查!  海宁市住建局被立案调查  涉嫌滥用权利、限制竞争  往往都是住建局某公职人员违规被立案调查,住建局主体被立案调查的比较少见....  2022年3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海宁市住建局)等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0月20日,海宁市住建局会同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嘉兴监管分局海宁监管组联合印发《关于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海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符合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在开工前由相应的施工承包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承包机构为共保体。  2021年11月1日,海宁市住建局以海宁市建筑施工安全委员会的名义,委托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宁分中心的工作网站上发布《关于海宁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同体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公告(非政府采购项目)》,规定本项目需由3家及3家以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或嘉兴分公司组成的共保体(需明确共保体成员组成及份额),并要求以首席承保人名义参与投标。  2021年11月23日,4家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中标成为海宁市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承保机构共保体,期限为3年。2021年11月30日,海宁市住建局下发《关于落实海宁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的补充通知》,明确海宁市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承保共保体的组成、保险的办理地点,并要求“所有符合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在开工前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参保,未按规定进行参保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进行严格处罚。”截至2022年1月14日,共有39个建筑工程项目向共保体投保了安责险。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海宁市住建局等招标确定共保体承保全市建筑施工安责险业务,并且发文要求新开工建筑施工企业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在共保体保险公司投保建施安责险的行为,剥夺了建筑施工企业自主选择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公司的权利,排除了共保体以外其他保险公司参与海宁市建筑施工安责险市场竞争的机会,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规定,向海宁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依法提出处理建议:一是责令海宁市住建局和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嘉兴监管分局海宁监管组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废止或修改有关文件,恢复建筑施工安责险市场公平竞争,并将整改结果予以公告。二是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依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三是加强组织领导,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发生。  贺兰县住建局被立案调查  涉嫌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纠正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2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对银川市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5月9日,当事人下发《关于明确贺兰县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和验收主体的通知》,明确规定“凡贺兰县境内的有线电视工程,均由某公司建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认为,当事人指定某公司作为贺兰县辖区内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和验收单位,剥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择建设单位的权利,排除、限制了其他同行业经营者参与当地相关市场竞争,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利,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  一是废止了相关文件。当事人下发《关于废止的决定》,废止了该文件。二是规范有限电视建设和验收。三是开展文件清理。  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地方垄断将迎来痛击  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当天新闻联播进行了持续2分钟19秒的播报,可见其分量之重。希望本期内容可以给您带来帮助,如果您想了解最新的政策内容,欢迎识别下面二维码咨询我们!  文件强调,从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等多方面要求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  首先要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  从整体上来看,建筑业市场管理粗放,大而不强,地方保护等问题严重。  地方保护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各地政府为了最大程度保障本地企业的发展利益,均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比如,某些省份直接严格控制省外企业进入省内承包工程的数量;  某些省份要求省外企业进入省内施工要缴纳相应的管理费,还要征收一定比例的调节金。  以前建筑企业只能在当地接项目,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趋势下,未来就可以在全国接项目,公平平等进出各地市场。这对于工程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以前也说开放,那是有壁垒的开放,对本地企业保护性开放,在本地做大规模就需要在本地占有大的市场份额,占有大的市场份额就需要排斥外来施工力量,只由本地企业瓜分本地市场。也就是需要一定的市场垄断,当地主管部门为了保护本地建筑企业,就垒起各种各样五花八门的壁垒,建筑业的壁垒就是这么来的。但是只由本地施工企业占领的建筑市场,对于业主、政府、企业本身的发展、以及建筑行业的培育和发展都不可能是好事。如果市场放开,外地优质建筑企业潮水般涌来,本地企业在本地的市场份额肯定下来。  随着建筑市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加速,地方壁垒、垄断将迎来痛击。  建筑业是政策性行业,在政策主导中企业就像大浪中的一顆小石子,抵抗没有任何作用,顺其者昌,逆其者亡!解决之道就是:宅,不宅,是个勾选择,宅在本地者必死;不宅,冲出去,可能还有活路,要么用挂靠模式走出去,走向全国,至少走向全省。要么开展企业自营施工,赚取更高的单位产值利润,从而可以减小生存临界产值规模。                                     END"

微信扫码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