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项资质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新纸质证书陆续寄送

2023-06-10

"又一项资质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新纸质证书陆续寄送2022-12-06 11:13:13163                                                           12月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证书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12月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证书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我部核发的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本次延期不再重新提交申报材料,不再重复进行审查、公示及公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息公示”平台中的证书有效期即时变更,新的纸质证书将陆续寄送。  原文如下: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证书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促进规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证书延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本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证书延期不再重新提交申报材料,不再重复进行审查、公示及公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息公示”平台中的证书有效期即时变更,新的纸质证书将陆续寄送。  二、加强监管和服务。依托“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建立规划编制单位信用档案,加强信息共享,完善规划资质全链条管理和服务,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在“系统”中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对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管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1日                                     END"

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的公示

2023-06-10

"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的公示2022-12-05 09:55:0038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07〕13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等有关要求,现将我省近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核意见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07〕13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等有关要求,现将我省近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核意见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2022年12月5日至2022年12月9日。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资质申报审查意见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间向我厅行政许可处反映情况(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29-89622016  通讯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40号(平安银行大厦四楼)  邮政编码:710004  附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请情况汇总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2日                                     END"

12月2日起申报资质,将对技术负责人、建造师“社保”真实性网上核查!

2023-06-10

"12月2日起申报资质,将对技术负责人、建造师“社保”真实性网上核查!2022-12-05 09:54:4090                                                           12月1日,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赣州市本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批工作的公告》,提出:  12月1日,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赣州市本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批工作的公告》,提出:  从2022年12月2日起,我局将对申报企业提交的市本级权限内资质技术负责人、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缴纳社保的真实性进行网上核查。  从2022年12月2日起,我局将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施工劳务企业备案技术负责人及技术工人人员缴纳社保的真实性进行网上核查。  延伸阅读:云南自12月1日起,对企业工程业绩、技术负责人业绩逐一核实真实性  11月29日,云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2年12月1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特别要注意的是: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工程业绩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自2022年12月1日起将全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一核实真实性。   文件原文:    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赣州市本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批工作,根据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建筑业企业的相关规定,以及省住建厅《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赣建审批[2022]110号)中“企业人员的社保缴交单位应与申报企业一致”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22年12月2日起,我局将对申报企业提交的市本级权限内资质技术负责人、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缴纳社保的真实性进行网上核查。  三、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2年12月1日                                     END"

建造师不足,100多家企业资质面临被撤!资质申请严查注册/职称人员

2023-06-10

"建造师不足,100多家企业资质面临被撤!资质申请严查注册/职称人员2022-12-05 09:54:21425                                                           建造师不足,100多家企业资质面临被撤!下面一起来了解下。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项整治第三阶段(督导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项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项整治工作第三阶段(督导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2日至11月8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和资质评审专家组成6个督导检查组,重点针对2019年以来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准入审批、资质升级、证书核发等环节,是否存在企业申报弄虚作假、审核部门放宽审批条件、证明材料把关不严等问题进行核查,并对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净资产、办公场地、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是否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其中,对昆明、玉溪、楚雄、红河、文山、曲靖、昭通、普洱、西双版纳、丽江、大理等11个州(市)进行了实地检查,对涉疫情的保山、临沧、德宏、怒江、迪庆等5个州(市)进行线上指导检查。经检查,涉及资质审批环节存在问题的企业23家;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158家。  二、处理意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总结资质准入审批、资质升级、证书核发等环节的不足,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办理流程,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措施,督促资质审批环节存在问题和未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限期整改,对未按期整改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形成整改情况报告(包含整改工作基本情况、主要经验做法及成效、下步打算等内容),报送工作专班。  涉及资质审批环节存在问题的企业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核查,在规定时限内,按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有关材料,被核查企业拒绝配合调查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反映真实情况说明材料的,资质予以注销;涉及未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应自发文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经整改达标的企业须提交企业整改材料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有关要求  (一)压实责任,狠抓落实整改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专项整治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督导整改工作落实。针对清理整治和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坚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挂账销号整改,同时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期整改。  (二)提质增效,严格审核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解读的同时,依法依规做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资质审核、信息核查和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审核程序,落实审核责任到人,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对审核走过场、把关不严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严格查处问责。  (三)加强监管,落实动态核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建筑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加大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将申请重组、合并、分立的建筑业企业和已办理过重组、合并、分立事项的建筑业企业在申请新办、升级、增项、延续等资质申请时,纳入动态核查范围,重点核查其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等情况,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不批准其申请,并按照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地动态核查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对不认真履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联系人及电话:潘建伟,0871—64320971。  附件:图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项整治督导检查抽查情况表.xls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28日                                     END"

担任甲方项目负责人需要高级职称、本科学历!工程出了问题,离职、退休也要追责!

2023-06-10

"担任甲方项目负责人需要高级职称、本科学历!工程出了问题,离职、退休也要追责!2022-12-05 10:29:07474                                                           负责人提出更高的任职条件。  负责人提出更高的任职条件。  宁夏、湖南、重庆:项目负责人作为受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代表),应具备工程类或经济类大学本(专)科及以上学历。规模以上工程还应具备高级以上职称等3个条件之一。  成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上海、雄安:规模以上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浙江:宜委派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其他省市文件要求为中级职称或者没有作出相关要求。  此外,8省市都对责任追究更加细化,项目负责人离职或退休也要追责。  宁夏、浙江、北京、湖南、重庆、上海、成都、青岛:  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者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目前已有27省市发文:                                         END"

申请建筑和市政总承包二级资质 技术负责人业绩需网查并回函予以认定!

2023-06-10

"申请建筑和市政总承包二级资质 技术负责人业绩需网查并回函予以认定!2022-12-30 08:35:33127                                                           申请建筑和市政总承包二级资质 技术负责人业绩需网查并回函予以认定!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告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建管部),审批服务局(审批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自动延续  (一)我市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办理事项),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续,企业无需换领证书,也无需申请资质延续,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经营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实施。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按照增项提交相关材料,核准其二级资质时应同步注销其同类别三级资质。企业也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由具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升二级审批权限的部门组织实施。  三、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首次申请和增项,申报流程为:登录http://dzzwfw.sd.gov.cn/dz/public/index,山东政务服务网(德州站),点击办事服务模板,搜索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或(增项)等办理项,可点击查看办事指南,也可直接进入办理,按要求提交相关附件材料。申报材料中人员、业绩等要求,请按附件1内容提前进行梳理准备。业务咨询电话:2236844、223685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资质标准发布实施后,按新标准要求执行。  附件:1.关于资质申报人员、业绩等方面要求  德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27日  附件1.关于资质申报人员、业绩等方面要求  为避免企业因申报材料不满足要求,造成反复申报或申报不通过造成社保费用的损失等情形发生,现就申报材料中人员、业绩等相关要求,说明如下:  1.所有申报人员不允许在申报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注册、挂靠证书或缴纳社保。  2.所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需满足官网可查验;年限较长未录入网络的,需能配合提供评审文件(已实现网查的,提供评审文件不予认可)。  3.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的,申报业绩必须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中已录入,且满足指标要求。企业申报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信息必须与平台内业绩信息中显示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一致。平台未显示技术负责人的,通过提供技术负责人在业绩单位期间可网查的社保缴纳情况,或当地业绩主管部门回函确认予以认定。  4.申请其他类别资质的,申报业绩如在“四库一平台”或其他官方网站可查,申报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与网查业绩中显示一致的,直接予以认可。若平台和官网不可查,或不显示技术负责人的,需通过提供技术负责人在业绩单位期间可网查的社保缴纳情况,或当地业绩主管部门回函确认等方式予以认定。  5.同一业绩多次使用的,主管部门未配合回函的,社保缴纳情况不能网查或经网查与从业简历差距较大的,业绩均不予认可。  6.具有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含施工劳务备案)企业申请资质按增项考核。  各申报企业,请逐项对照人员、业绩等注意事项,自行检查申报材料,确定符合条件后再提交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资质申报后,出现证书人员投诉本人不知情被企业盗用证书或挂靠证书的;业绩弄虚作假或经函询不属实的,资质申请不予许可,同时由审批部门提报住建部门,将企业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按规定予以信用扣分。技术负责人应对代表业绩的真实性负责,做出虚假承诺帮助企业申报资质的,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存在私刻公章,伪造证明、证件、业绩合同等违法情形的,一经发现,第一时间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ND"

住建部:尽快修订出台建筑业、监理、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做好新旧政策过渡衔接,保证资质改革

2023-06-10

"住建部:尽快修订出台建筑业、监理、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做好新旧政策过渡衔接,保证资质改革2022-12-30 08:43:18226                                                           住建部:尽快修订出台建筑业、监理、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做好新旧政策过渡衔接,保证资质改革  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BH10340号建议的答复》。  根据冯琪雅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发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建议答复如下:  我部赞同您提出的建议。我部将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建议,尽快修订出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做好新旧政策过渡衔接,保证资质改革政策平稳落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BH1034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12-28  冯琪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发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部赞同您提出的建议。健全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放宽市场准入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2020年11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部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明确下放审批权限,适当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规模上限。  为保证地方在审批权限下放后能够“接得住”“管得好”,2021年我部分两批在上海、江苏、浙江等15个省份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修订《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22年1月26日,《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建议,尽快修订出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做好新旧政策过渡衔接,保证资质改革政策平稳落地。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9日  延伸阅读:  住建部:资质审批权下放扩大到15个省(区、市)!  2020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01试点地区  6个地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  02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原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审批方式由试点地区自行确定。  03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一、勘察资质  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二、设计资质  (一)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轻纺、建材、农林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二)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三)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三、施工资质  (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监理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  住建部发布《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  新增河北、内蒙古、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贵州、陕西等9省(区、市)  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2020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1月30日  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统称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压减工作,现制定以下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不合理束缚,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为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确保新旧资质平稳过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按照稳中求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业务范围相近、市场需求较小的企业资质类别予以合并,对层级过多的资质等级进行归并。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质,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压减情况如下:  1.工程勘察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4类专业资质及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2.工程设计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21类行业资质整合为14类行业资质;将151类专业资质、8类专项资质、3类事务所资质整合为70类专业和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  3.施工资质。将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综合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其中,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4.工程监理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10类专业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二)放宽准入限制,激发企业活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的考核要求。适当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规模上限,多个资质合并的,新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相应扩大至整合前各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尽量减少政府对建筑市场微观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和部分资质类别,开展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将除综合资质外的其他等级资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资质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方便企业就近办理。试点地方要明确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负责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并制定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资质审批权下放后地方能够接得住、管得好。企业资质全国通用,严禁各行业、各地区设置限制性措施,严厉查处变相设置市场准入壁垒,违规限制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承揽业务等行为,维护统一规范的建筑市场。  (四)优化审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动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逐步推行电子资质证书,实现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企业资质信息。简化各类证明事项,凡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加快推行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扩大告知承诺制使用范围,明确审批标准,逐步提升企业资质审批的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坚持放管结合,加大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强化事后责任追究,对负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的企业、人员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引导建设单位合理选择企业。持续深化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完善工程招标资格审查制度,优化调整工程项目招标条件设置,引导建设单位更多从企业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自主选择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企业。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为业主选择合格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引导企业依法自主分包。  (二)完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落实注册人员责任。加快修订完善注册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注册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推动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持续规范执业行为,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为提升工程品质、保障安全生产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改革措施落地。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指标说明,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地方审批人员的培训,提升资质审批服务能力和水平。不定期对地方资质审批工作进行抽查,对违规审批行为严肃处理,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资格。  (四)健全信用体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信用信息在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应用,完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风险。  (五)做好资质标准修订和换证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标准等修订工作,合理调整企业资质考核指标。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六)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公众预期。加大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及时释疑解惑,让市场主体全面了解压减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各项改革措施,提高政策透明度。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市场主体反映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措施表  2.改革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分类分级表                                     END"

8项施工总承包壹级!33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获批,名单予以公布!

2023-06-10

"8项施工总承包壹级!33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获批,名单予以公布!2022-12-30 08:56:29361                                                           12月29日,重庆市住建委分别发布了2022年第18次和第19次核准的建筑业企业名单。  12月29日,重庆市住建委分别发布了2022年第18次和第19次核准的建筑业企业名单。  2022年第18次核准的有重庆天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10家建企的10项资质升级申请。核准的10项资质升级中,包含了1项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1项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2022年第19次核准的有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等11家建企的16项资质升级申请,其中有3项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此外,住建委还公布了2022年第19次重新核定企业名单。重庆霏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2家建企的14项资质重组分立、吸收合并申请予以核准。核准的14项资质中,含2项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1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综上,本次住建委共核准33家建企的40项相应资质,包含8项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天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10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核准重庆天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10家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委对近期申请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了审核,经审查并在网上公示无异议,现将核准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2022年第18次核准的建筑业企业名单  2.关于建筑业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2月26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等23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核准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等23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委对近期申请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了审核,经审查并在网上公示无异议,现将核准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2022年第19次核准的建筑业企业名单  2.2022年第19次重新核定企业名单  3.关于建筑业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2月28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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