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答复关于“暂缓出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建议!

2023-06-10

"住建部答复关于“暂缓出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建议!2022-12-30 09:02:04120                                                           住建部答复关于“暂缓出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建议!  12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答复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956号建议,该建议由樊芸代表提出,关于暂缓出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0年11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明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考核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度重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修订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多次组织专家研讨论证,形成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并于2022年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均认真研究并积极采纳。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修订,充分考虑了监理行业特点和发展实际,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适当简化资质标准,优化注册人员考核指标,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同时,为提升监理企业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对企业和人员业绩等核心指标增加了考核要求,如综合资质标准增加了对企业完成相应工程类别项目业绩的考核指标、乙级资质标准增加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完成相应工程类别项目业绩的考核指标等。  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修改完善并适时出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同时,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指导,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强化对地方主管部门的培训,做好标准实施和企业换证工作的衔接,确保平稳过度,推进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ND"

工程造价未来的发展趋势 前景一片光明!

2023-06-10

"工程造价未来的发展趋势 前景一片光明!2022-12-30 09:38:41237                                                           入20世纪以后,我国基建工程事业突飞猛进,急速扩张的市场带来了对相关人才的渴求。作为工程行业不可或缺的一环,工程造价人才也成了大大小小建企争相抢夺的目标。  入20世纪以后,我国基建工程事业突飞猛进,急速扩张的市场带来了对相关人才的渴求。作为工程行业不可或缺的一环,工程造价人才也成了大大小小建企争相抢夺的目标。  但是,随着国内经济增速的下降,以及全球经济的衰退,有业内人士认为,整个工程行业都会经历一个相当长的煎熬阶段,而随着行业集中度的增加,对行业人才的渴求也会减少,人多坑少,人多钱少的“内卷”局面也会在工程造价行业发生,其中甚至会伴随激烈的淘汰!  但是,小编认为,在未来,工程造价不仅不会淘汰,并且会越来越好!  这绝非安抚之言,之所以说工程造价行业前景很好,在于:  首先,工程造价是属于土木建筑方面的,并且每个工程都需要懂造价预算,所以,就这个工作而言,造价肯定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对于造价人员的需求是一直都有的。  其次,随着中国的持续开放,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签署,中国持续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以及国内不断进行的基建工程,大企业如中建,中铁,中铁建,中水等大国企,对于专业造价预算方面的人才一直都会有需求。而随之南征北战的中小企业,也会更加重视具有国际视野的工程造价人才  觉得自己企业太小,没有出海或者参与大项目的能力?习主席提出构建国内国外经济双循环的战略,在可见的未来国内大大小小的安装工程,土建工程,市政工程等等还是不会少,而这些工程都是需要用到造价的。  最后,认为随着新技术的兴起,例如现在流行的BIM技术,工程造价人才会被淘汰的,其实新技术只是会帮助减少一些简单重复的工作,造价问题的分析总结还是需要专业的人来做,这个时候,造价工程师的作用就来了。  目前来看,国内对工程造价人才的渴求依然存在并且前途光明!                                     END"

住建厅:公路和市政资质互通互认!总包特、一级对应专包资质!

2023-06-10

"住建厅:公路和市政资质互通互认!总包特、一级对应专包资质!2022-12-29 09:20:1185                                                           12月20日,湖南省住建厅和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本文件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12月20日,湖南省住建厅和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本文件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关于印发《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湘建法〔2022〕253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有关企业:  现将《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2月13日  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持续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施“综合”、“特级”企业培育工程。根据近三年增值税缴纳情况,从省内有意愿且基本符合综合资质申请条件的工程设计甲级企业和有意愿且基本符合特级资质申请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中选取若干企业作为“综合”、“特级”培育企业。建立设计综合企业、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和“综合”、“特级”培育企业的厅级领导联点机制,组建专家服务团队,搭建资质交流平台,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鼓励设计综合企业、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和“综合”、“特级”培育企业单独或联合省外优势企业依法参与公路水运、轨道交通、机场设施、水利枢纽、综合管廊等方面的大型项目建设,支持“综合”、“特级”企业培育对象参与各类试点及创优评奖。  二、推行相近资质互通互认。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市政道路(桥梁、隧道)业绩与公路工程业绩互认。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可由企业承诺真实性。  三、支持特级企业在湘设子公司。近三年在湘承揽工程合同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在湘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该全资子公司可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相应最高等级资质。申请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母公司业绩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可由企业承诺真实性。  四、支持总承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除三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安全事故的企业外,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且近三年相应类别增值税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按告知承诺制申请该类别省级权限内相应最高等级专业承包资质。(部分施工总承包资质对应专业承包资质见附件)  五、放宽资质申请起步级别限制。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专业职称或执业资格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同时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业绩和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可按新申请或增项方式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六、支持施工和设计企业相向申请资质。工程设计甲级企业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作为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代表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施工或设计的,其工作经历可计入设计或施工工作年限。  七、完善工程业绩认定方式。统筹开展线上线下业绩核查,充分利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行业服务平台核查业绩,平台无法查询的业绩或技术指标纳入线下核查。优化线下核查方式,招投标、税务等官方网站可核查真实性的,不再发函核查。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业绩申请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按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鼓励建筑业企业创建高品质绿色建造项目,良好级以上高品质绿色建造项目可按建筑面积1.3倍计算代表业绩。境外工程经驻外使领馆商务部门出具真实性证明后,可作为申请资质代表工程业绩,不再开展业绩核查,不考核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八、加强人员真实性核验。开发人脸识别功能,实现人证合一。企业可聘用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不超过65岁的注册建造师用于申请资质,退休人员不超过注册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企业提供聘用合同、退休证明和工资银行流水证明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因事业单位改制改革等原因保留事业编制,实际在该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工作,且其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一般不认定为“挂证”行为,可作为有效人员予以认定。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盗用人员信息或提供虚假人员证件申请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按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九、加强资质变更管理。企业申请更名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注册人员应当达到该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申请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的,人员应达到该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省内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或工商注册地变更至省外的,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企业通过支持政策取得的各类资质不得重组、合并、分立,也不能变更至省外。对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十、优化资质审批服务。优化资质审批系统,推动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线上办理,推行企业资质“电子证照”,实现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加快推进人员身份、学历、社保、营业执照、执业注册等数据实现系统共享,逐步推行智慧审批。精简申请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压缩审批时间,扩大即办件类别,提高审批效率。积极回应企业关切,不断提升资质审批服务水平。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资质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部分施工总承包资质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END"

施工二级资质可直接申请 江浙粤沪等八个地区政策需引起重视!!

2023-06-10

"施工二级资质可直接申请 江浙粤沪等八个地区政策需引起重视!!2022-12-28 08:43:53181                                                           自从住建部发布延期通知,施工企业迎来利好政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自从住建部发布延期通知,施工企业迎来利好政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目前施工二级资质审批由各省厅负责,在考核要求中,大家关注最多的就是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是否需要入库,是否有数据等级要求。  我们总结了目前已经发文的28个地区的要求,大部分地区直接申请施工二级资质,技术负责人业绩不需要入库,材料基本要求提供“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但江苏、浙江、广东、上海、辽宁、甘肃、云南、新疆这8个地区的政策稍有不同,以下是我们为大家画出的重点部分!  江苏省  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提到:  企业及个人业绩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有关规定执行,未进入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业绩指标库的工程业绩,不作为申报资质有效业绩认定。  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业绩及技术负责人业绩,未进入省平台业绩指标库,由我厅会同各专业厅局和部门认定。  考核要点:  除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资质外,其他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业绩需要入省平台。  浙江省  浙江省住建厅《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提到:  需将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及个人业绩等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服务系统”),供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取使用。  自发文之日起,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全部按照属地核查原则审核入库,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属地个人业绩真实性,将个人业绩审核表上传至监管服务系统;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发函核实省外个人业绩真实性,将省外回函上传至监管服务系统;涉及专业厅局相关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由专业厅局负责审核并将个人业绩审核表上传至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原已入库未经审核的个人业绩提取使用时,需按照现有规则予以审核确认。  考核要点:  ①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②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全部按照属地核查原则审核入库。  广东省  广东三库一平台发布《办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常见问题解答》提到: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标准,需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  申报企业应填报个人业绩资料,并填写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应工程项目的16位项目编号,未要求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的可不填写项目编号。  个人业绩还需上传本人亲笔签名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的“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原件扫描件,不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考核要点:  技术负责人业绩部分要求入库,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技术负责人业绩需要入库,其他资质没有明确要求。  上海市  上海住建委在《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常见问题解答)》提到:  技术负责人工程业绩的填报由个人在“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个人从业信息采集与维护”中自助完成,并如实完整填报项目名称、项目规模及技术指标、开竣工时间等项目信息。  技术负责人填报的本市业绩将通过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核实,填报的外省市业绩将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随机采取业绩征询方式进行核实。  辽宁省  辽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中提到: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电子化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重点关注企业主要人员是否存在挂证等行为。  甘肃省  甘肃住建厅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及直接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常见问题解答》中提到:  技术负责人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文件等证明材料,相关信息原则上要求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官方网站查询,无网查信息或证明材料无法明确业绩真实性或人员业绩对应关系的,审查机关通过函询相应业绩主管部门或查验人员业绩项目任职期间社保缴纳情况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考核要点:  技术负责人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文件等证明材料,原则上入四库一平台,未入库的以函询或社保查验方式核实。  云南省  云南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中提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工程业绩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自2022年12月1日起将全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一核实真实性。  新疆自治区  新疆住建厅《关于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业务的更新说明》中提到:  自2022年9月1号起,建筑业企业资质业务办理根据自治区住建厅文件《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进行了调整更新,建筑业企业对资质业务的增项、升级等进行了有关业绩要求的调整,申请资质所用到的企业业绩、技术负责人业绩,由原来申请单位自己填写业绩信息的方式更新为从疆内业绩库或者是疆外业绩库(全国平台)中进行读取选择使用,并且相关业绩等级要求为A级业绩,非A级业绩不能使用。疆内业绩等级认定可以通过新疆工程建设云业绩补录程序中申请、升级到A级,疆外业绩A的业务办理,请咨询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考核要点:  技术负责人业绩入省业绩库,或四库一平台,并且业绩为A级。                                     END"

12月31日前对企业资质进行核查,人员不满足的,将不予以自动延续!

2023-06-10

"12月31日前对企业资质进行核查,人员不满足的,将不予以自动延续!2022-12-28 09:03:33426                                                             近日,兵团住建局发布《关于兵团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由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将于2022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资质自动进行动态核查,核查后若企业注册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将不予以资质自动延续。  2023年1月3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文件原文:  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现就兵团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于2022年12月31日在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企业可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证书,用于工程招投标等资质业务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二、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将于2022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资质自动进行动态核查,企业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将注册人员补充齐全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核查后若企业注册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将不予以资质自动延续。  四、2023年1月3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4日                                     END"

建筑业资质改革最新消息2022盘点!有这些变化!

2023-06-10

"建筑业资质改革最新消息2022盘点!有这些变化!2022-12-26 09:01:54628                                                            建筑资质是建筑企业的立身之本,也代表了建筑企业的实力,有了资质才有参与招投标的资格。转眼间,2022年已经进入了倒计时,那么,在这一年里随着建筑市场环境的变化,建筑资质的改革也在悄然进行,资质的类别,标准,人员要求等都发生了一些变化,今天蜂聘网小编就很大家一起了解下。  建筑资质是建筑企业的立身之本,也代表了建筑企业的实力,有了资质才有参与招投标的资格。转眼间,2022年已经进入了倒计时,那么,在这一年里随着建筑市场环境的变化,建筑资质的改革也在悄然进行,资质的类别,标准,人员要求等都发生了一些变化,今天蜂聘网小编就很大家一起了解下。  一、资质类别的变化  1、建筑资质不再有主次之分,增项资质和主项资质的效力是一样的。  2、不再限制只能増项5个专包资质。  3、打破资质序列限制,允许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相互申请资质。  二、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范围的变化  1、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  2、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3、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包工程范围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给相应的专业承包企业。  三、专业承包资质承接范围的变化  1、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2、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  3、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  四、施工劳务资质承接范围的变化  多地试点取消劳务资质,原来的劳务企业都会被专业作业企业取代,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不再对施工劳务资质做强制性要求。  五、资质标准主要指标的变化  在资质升级方面,放宽了建造师的人员要求,着重考核企业的工程业绩指标,但是对新办企业仍然有主要技术人员数量、注册建造师数量等具体指标的严格要求,同时还增加了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主要技术工人的指标要求。  资质升级还有意义吗?  1、升级建筑资质是企业的必经之路。  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激烈化,面对那些资质级别较低,在资质和人才设备等方面投入不足的企业都将会被市场淘汰掉。而能够迎来新一轮辉煌的,将会是那些及时调整经营战略和企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2、建筑资质升级是必然的选择。  从眼下的发展情况来看,在不远的将来,建筑资质新办不再要求企业主要人员,必将导致进入建筑行业的企业增加,这样一来,低级别建筑公司的竞争将会更加的激烈。如果你的公司现在还不是一级公司,及时升为一级公司就显得非常的重要了。  同时,新政策对企业的业绩要求也会有所改变,日后的建筑资质升级会更加困难。  3、升级建筑资质是建筑市场竞争的必然要求。  (1)从资质标准的定义上来说,升级到高等级后你就会做到很多竞争对手所不能做的事,才能在众多的建筑公司脱颖而出,会立于同行业的上端,从而获得更多的工程项目,为建筑企业自身发展奠定坚实的项目基础。  (2)如果想要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下做的更好,除了做好企业的经营管理外,建筑资质升级就是很大的优势,所以建筑企业资质升级是必不可少的。  4、建筑资质三级升二级投入要慎重。  (1)升级成本若不高,而且考虑马上有项目需要,还可以升级。  (2)升级成本若过高,并且不着急使用,建议等新政策发布直接换证。                                     END"

重庆:关于规范建筑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3-06-10

"重庆:关于规范建筑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工作的通知2022-12-02 09:25:02397                                                           为持续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规范建筑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建筑业企业(含施工、监理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工作提出新要求。  为持续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规范建筑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建筑业企业(含施工、监理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工作提出新要求。  据悉,在企业资质申请方面,《通知》要求,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转移(含重组、合并、分立)的,获得资质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资质来源企业(以下简称“原企业”)按以下要求共同准备申请材料并提出申请:原企业、新企业(以下简称“双方企业”)不得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买卖行为,须共同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新企业属重庆市内的由新企业发起申请流程,新企业属重庆市外的由原企业发起申请流程;企业登录重庆市人民政府网“渝快办”,进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按照《通知》和办事指南要求,认真阅读申请告知书、填写申请承诺书,连同附件材料通过系统上传,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企业经办人员应当为本企业缴纳社保的正式职工。  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受理申请方面,属重庆市级审批的资质(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放重庆市试点资质)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属区县审批的资质(含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放区县审批资质)由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时,应当核实企业经办人员身份。新企业属重庆市外的,需收到所属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转移的来函后方可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除外),来函发文时间至企业申请之日超过三个月的不予受理。涉及重庆市资质跨省转移的,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向对方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函协商。  在审批后监管方面,《通知》明确,新企业属重庆市内的,纳入一年重点核查期,相应资质原则上不得再次按照相关条件提出申请。核查发现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给予一个月整改期;经整改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撤销获取的相应资质。新企业属重庆市内的,在重点核查期内变更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自批准后三年内纳入重点核查对象。企业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原企业删除的资质不再恢复。企业申请未同意的,原企业及新企业原则上六个月内均不得再次申请重组、合并、分立。此外,企业未按承诺继续保持不少于三年母子公司关系的,注销新企业取得的资质。  《通知》提出,发现企业在申报中存在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双方企业共同担责的承诺,对有关企业进行如下处罚:企业申请未经批准的,对双方企业通报批评,纳入不良行为记录1年;申请已经批准的,撤销行政许可,纳入不良行为记录3年。涉及重庆市外企业的,将相关情况告知企业属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企业属重庆市内的,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并列入重庆市诚信系统,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屏蔽企业一年;企业属重庆市外的,三年内不得办理施工、监理入渝信息报送;已办理入渝信息报送的,注销入渝信息,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END"

申报(部下放)资质23项,同意9项,补正7项,审查意见的公示

2023-06-10

"申报(部下放)资质23项,同意9项,补正7项,审查意见的公示2022-12-02 17:37:57389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我厅对近期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2年12月1日—2022年12月7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2022年度第二十一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含部下放)审查意见的公示  鲁建许公示〔2022〕87号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我厅对近期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2年12月1日—2022年12月7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处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应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需补正的企业请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1/)查看评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陈述材料。若选择重新申报,可在系统上点选“放弃补正”模块。  联系电话:0531-82083217  通讯地址:济南市站前路9号1号楼四楼省政务服务中心J20号投资建设窗口,邮编:250001。  附件:图片建筑业企业资质(含部下放)审查意见(第二十一批).xls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1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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