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徽16地市出入政策汇总!

2023-06-10

"最新!安徽16地市出入政策汇总!2022-11-30 17:42:25214                                                           安徽16地市出入政策汇总!如果你的计划涉及出行可一定要提前了解好防疫政策哦此篇文章收集了安徽16市的防疫政策广大朋友们可以收藏了解一下合肥  11月22日清晨,省委常委 、市委书记虞爱华到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与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专家一起,分析形势,研究对策,要求分秒必争以变应变、坚决果断速战速决。市领导单虎参加。  其一,全面强化“落地检”,确保不漏一人。由于来(返)肥人流量持续加大,查验通行速度难免受到影响,我们将进一步增派力量,请来(返)肥人员给予理解。  其二,所有在高速入口不愿意、不配合接受查验,采取换车、改道、托人转接等方式入城的人员风险很大,要将相关车辆信息纳入重点查验。  其三,所有来(返)肥人员不得用两部或多部手机逃避查验,一经查实并造成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  其四,倡导全市所有寄宿学校、中职院校和高校学生近日非必要不离校。教职工严格落实“两点一线”闭环管理,并不得与近期来(返)肥人员聚餐聚会。  其五,全市所有宾馆、酒店、工地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必须查验“两码”、核酸检测报告,劝阻红黄码人员进入并及时报告。因查验不严导致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  其六,全市“跟踪检”要跟得紧、检及时,“重点检”要不漏一人,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属地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来(返)肥人员跟进服务。  其七,全市所有进入住宅小区的人员须佩戴口罩,主动配合查验“两码”和核酸检测报告,对进入小区的车辆一律逐车逐人查验。  其八,倡导广大市民近日非必要不离肥,不与近期来(返)肥人员聚餐聚会。  其九,目前全市疫情形势总体平稳,但近期市外输入压力明显加大,随时可能对楼栋、小区甚至片区进行管控,建议市民根据需要可适当储备3到5天的生活必需物资。目前,全市生活物资储备充足、价格平稳,无需抢购。  其十,广大市民要进一步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主动就近就便参加核酸检测,出门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非必要不聚集、不聚餐。如有发热、干咳等症状,请原地静候并及时拨打12345热线或向社区报备。  此外,11月22日,安徽省委常委、合肥市委书记虞爱华主持召开第120次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商会。  会议指出,近期来返(肥)人流量持续加大,外防输入风险明显增大,要以前所未有力度抽调更多更强力量,增援火车站、机场和各道口,确保“落地检”查得实、验得准、检得快,既保安全也保畅通。因查验量大任务重,难免会影响通行速度,请来(返)肥人员给予理解支持。  会议提到,人员密集场所极易出现聚集性疫情,请近期风险地区来(返)肥人员自觉遵守防疫规定,抵肥不足5天者,不进入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网吧、电影院、健身房、棋牌室等公共场所,不乘坐公交、地铁。  防疫咨询电话:0551-65102335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11月22日《合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分秒必争以变应变 坚决果断速战速决》《市防疫指挥部召开第120次工作视频会商会》淮北  近期,全国本土疫情呈现传播范围广、传播链条多、疫情波及面扩大的严峻复杂态势。为进一步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贯彻“动态清零”总方针,坚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实二十条优化措施,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地来(返)淮人员健康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来(返)淮人员需提前报备。未提前报备抵淮人员,请最迟于抵淮后12小时内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备。所有住宿宾馆(酒店)必须每日将外地来淮人员入住情况报告属地社区落实管控措施。对未及时报备、不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逃避查验,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来(返)淮人员要“落地检”。请在抵淮后第一时间配合开展“落地检”。对于24小时内未进行“落地检”的,“健康码”赋黄码。省外及省内有疫情发生地市来(返)淮人员,需落实“3天3检”。  三、7天内有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淮人员,需闭环接驳,落实“7天居家隔离”。隔离期间,“健康码”赋红码、不得外出,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对不满足居家隔离条件的,落实免费集中隔离。  四、7天内有国内疫情低风险区旅居史的来(返)淮人员:落实5天居家健康监测,第1、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时全程佩戴口罩,落实“五个不得”(不得参加线下会议;不得从事线下教学授课或其他集体活动;不得进入KTV、浴室、电影院等密闭场所;不得参加聚餐、红白喜事等聚集性活动;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避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  五、来(返)淮不足5天的人员,不进入餐饮服务(含酒吧)、购物中心、超市卖场、农贸市场、美容美发、洗(足)浴、网吧、KTV、电影院、健身房、图书馆、棋牌室等公共场所,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请广大市民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主动就近就便参加核酸检测,出门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主动扫“场所码”,保持社交距离,非必要不聚集、不聚餐,尽量不去人群密集、空气流通不畅的场所。如有发热、干咳等症状,应及时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接到疾控等部门电话通知,可能涉及疑似阳性感染或密接等情况时,请佩戴口罩原地等候并配合相关处置工作。  上述措施自2022年11月25日起实施。后续将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要求动态调整。  淮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1月25日  防疫咨询电话:0561-3119613亳州  近期,我市发生多起外部输入疫情,虽然相关人员被及时管控,但导致部分楼栋单元、学校、片区封闭管理,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为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现就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有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强化人员报备  所有来(返)亳人员抵亳前,应提前登录皖事通App、返亳登记小程序,如实登记个人身份信息、来源地、目的地、旅行史等相关信息,完成入亳报备。  二、强化健康管理  所有来(返)亳人员应主动配合开展健康查验、核酸检测等健康管理措施。交通防疫查验点要逐人开展“双码”(安康码、行程卡)查验,引导落实“落地检”;属地要逐个核实来(返)亳人员旅居史、健康状况,分类落实健康管理措施,确保不漏一人。  三、强化场所防控  全市所有车站、景区景点、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在建工地、中药材专业市场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应全面应用“场所码”,逐人查验“两码”,劝阻异常码人员进入并及时报告。全市所有寄宿制学校、中职院校和高校学生近期非必要不离校;教职工严格落实“两点一线”闭环管理,不得与近期来(返)亳人员聚餐聚会。  四、强化核酸检测  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属地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来(返)亳人员跟进服务,引导开展“跟踪检”,督促重点人群定期实施“重点检”,确保应检尽检。  五、强化个人防护  广大市民要进一步增强个人防护意识,主动就近参加核酸采样,养成勤洗手、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的好习惯,非必要不离亳、不聚集、不聚餐,特别是不与近期来(返)亳人员聚餐聚会。如有发热、干咳等症状,应第一时间到发热门诊就诊,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强化责任追究  对采取换车、改道、托人转接等方式,或用两部、多部手机逃避交通防疫查验,以及不主动报备或故意隐匿旅居史,导致疫情传播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因公共场所查验不严、重点人群不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措施、个人自我健康管理不到位,导致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亳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2年11月22日  防疫咨询电话:0558-5625006  来源:亳州发布11月23日《关于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有关措施的通告》宿州  近期,我市发生多起外部输入疫情,为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现就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有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强化人员报备  所有来(返)宿人员抵宿前,应提前或落地后第一时间通过“来宿申报”小程序、拨打12345热线或目的地所在社区(村)、单位、入住酒店电话进行报备,如实登记个人身份信息、来源地、目的地、旅行史等相关信息,完成入宿报备。  二、强化健康管理  所有风险地区来(返)宿人员自觉遵守防疫规定,高风险外溢人员落实“7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红码,上门磁,同住人员也不得外出,并纳入网格化管理,由社区(村)落实管理责任。7天内有低风险区旅居史人员实施“3天健康监测”,除“落地检”外分别间隔24小时再开展2次核酸检测(3天3检)。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或自愿集中隔离的,要实行集中隔离。在居家隔离、健康监测未结束之前,不得进入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网吧、电影院、健身房、棋牌室等公共场所,不乘坐公交车。交通防疫查验点要逐人开展“一扫三查”(扫场所码,查验安康码、行程码、48小时核酸检测记录),引导落实“落地检”;属地要逐个核实来(返)宿人员旅居史、健康状况,分类落实健康管理措施,确保不漏一人。  三、强化风险人员排查  各街道(镇)、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两站一场”、各宾馆酒店等加强涉疫地区的来(返)宿人员主动摸排、信息登记和报告。各园区、工地、农贸(集贸)市场等用人单位,要强化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员工出差、旅游等往返登记制度,严格排查用工人员涉疫地区旅居史情况。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所属行业、单位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单位强化务工人员规范管理。对人员排查不到位、管理措施不落实、信息更新不及时,导致人员管理疏漏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强化场所防控  全市所有车站、景区景点、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在建工地、电影院、健身房、棋牌室、文化娱乐场所、仓储物流专业市场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应全面应用“场所码”,逐人查验“两码”以及核酸阴性证明,劝阻异常码人员进入并及时报告。全市所有寄宿制学校、中职院校和高校学生近期非必要不离校;教职工严格落实“两点一线”闭环管理,不得与近期来(返)宿人员聚餐聚会。  五、强化核酸检测  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属地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来(返)宿人员跟进服务,引导开展“跟踪检”,督促重点人群定期实施“重点检”,确保应检尽检。  六、强化“哨点”作用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充分发挥疫情防控监测“哨点”作用。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预检分诊、首诊负责制,规范发热门诊诊疗管理,发热患者须在单管核酸检测结果反馈前严格留观。零售药店严格购买疫情防控“五类药品”人员的信息登记,并将购药人信息推送至属地社区,社区要对购买者核查管理到位,用药者应配合社区在24小时内完成1次核酸检测。  七、强化个人防护  广大市民要进一步增强个人防护意识,主动就近参加核酸采样,养成勤洗手、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的好习惯,非必要不去风险地区和有本土病例疫情地区,倡导不与近期省外及省内有疫情来(返)宿人员聚餐聚会。如有发热、干咳等症状,应第一时间到发热门诊就诊,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八、强化责任追究  对采取多部手机、换车改道、托人接转、故意躲藏等方式逃避查验,以及不主动报备或故意隐匿旅居史,导致疫情传播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因公共场所查验不严、重点人群不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措施、个人自我健康管理不到位,导致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宿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2年11月23日  防疫咨询电话:0557-12320  来源:宿州发布11月24日《关于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有关措施的通告》蚌埠  当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强化来蚌报备。所有来(返)蚌人员应提前24小时通过皖事通小程序,如实登记个人身份信息、来源地、目的地、旅行史等相关信息,并主动向目的地所在社区(村)、单位、入住酒店进行报备。  二、强化入蚌即管。来(返)蚌人员全部实行落地检,不漏一人,省外来蚌人员3天2检。来(返)蚌人员不满3天者,2次核酸检测结果未出前,不得进入餐饮服务(含酒吧)、购物中心(含百货店)、超市卖场、菜市场、美容美发、洗(足)浴、室内健身、歌舞娱乐、游艺厅、网吧、密室剧本杀、棋牌室等公共场所。  三、强化场所管控。全市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建筑工地、企业园区要严格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各类公共场所及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规范设置场所码,并安排专人值守,对进入人员扫验场所码、查验行程卡,做到逢进必扫、绿码通行,对红黄码人员劝阻进入并及时报告。进入公共场所要同时查验72小时核酸检测报告,必要时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报告,不能出示的,不得入内。  四、主动核酸筛查。各类风险岗位的重点人群必须按照规定频次进行核酸“重点检”,属地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动态更新重点人群范围和底数,确保应检尽检、不漏一人。对未按要求落实核酸检测人员,进行安康码弹窗提醒。  五、减少聚集外出。人员密集场所非必要不前往,少聚集,不扎堆。密切关注疫情形势,尽量减少外出从事公务、商务、旅游等活动,不前往疫情发生地区、疫情严重省份及其邻近地区。确须前往的,要提前向所在村(社区)报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同时向所在单位报备)。严控大型会议和活动,从严审批节会、庆典等。  六、强化“哨点”作用。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预检分诊、首诊负责制,规范发热门诊诊疗管理,发热患者须在结果反馈前严格留观。零售药店严格购买疫情防控“五类药品”人员的信息登记,并将购药人信息推送至属地社区,社区要对购买者核查管理到位,用药者应配合社区在24小时内完成 1 次核酸检测。  七、做好个人防护。广大市民要严格履行个人社会责任,继续坚持“戴口罩、常洗手、勤通风”等良好习惯,主动就近参加核酸检测,自觉遵守防疫有关要求。如出现发热、干咳、咽痛等不适症状,请立即就近至发热门诊就诊,就医途中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鼓励广大居民尤其是老年人主动完成新冠疫苗接种。  八、强化责任追究。对采取多部手机、换车改道、托人接转、故意躲藏等方式逃避查验,以及不主动报备或故意隐匿旅居史,导致疫情传播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因公共场所查验不严、重点人群不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个人自我健康管理不到位,导致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以上防控措施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蚌埠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2年11月27日  防疫咨询电话:0552-12320  来源:蚌埠发布11月27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阜阳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来(返)阜人员应在来阜前进行报备,抵阜后12小时内向所在村居委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对未及时报备、不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逃避查验等,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入阜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  二、来(返)阜人员应在抵阜时进行“落地检”,在抵阜后24小时内未进行“落地检”的,“健康码”将赋黄码。在阜期间,落实现有“落地检”“3天3检”等要求的基础上,第5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  三、7天内有国内疫情高风险区旅居史的入阜人员,进行“7天居家隔离”。隔离期间,“健康码”赋红码、不得外出,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四、来(返)阜不足5天的人员,不进入餐饮服务(含酒吧)、购物中心(含百货店)、超市卖场、农贸市场、美容美发、洗(足)浴、网吧、电影院、健身房、棋牌室等公共场所,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来(返)阜人员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主动就近就便参加核酸检测,出门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非必要不聚集、不聚餐。如有发热、干咳等症状,请原地静候并及时拨打12345热线或向社区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  上述措施自2022年11月24日起实施。后续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要求动态调整。  阜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1月24日  防疫咨询电话:0558-12320  来源:阜阳发布11月2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来(返)阜人员健康管理的温馨提示》淮南  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复杂,新增感染者数量持续增加,部分地区疫情扩散速度加快,疫情波及范围广、传播链复杂,面临三年来最严峻复杂的局面,防控难度不断加大。为进一步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贯彻“动态清零”总方针,坚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实二十条优化措施,淮南市疫防应急综合指挥部发布紧急提醒:  一、守牢外防输入关口,全面强化“落地检”,确保不落一车、不漏一人。由于来(返)淮人流量持续加大,查验通行速度难免受到影响,我们将进一步增派精干力量,优化查验流程,强化工作衔接,形成工作闭环,请来(返)淮人员给予理解。  二、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在高速入口不愿意、不配合接受查验,采取换车、改道、托人转接等方式来淮的车辆和人员,将被纳入重点风险人群管控。  三、依法严处故意逃避防疫查验行为,所有来(返)淮人员不得用两部或多部手机逃避查验,一经查实并造成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  四、加强校园疫情防控,倡导全市所有寄宿学校、中职院校和高校学生近日非必要不离淮,离校需报备。进一步加强学生和教职工健康监测,近期不得邀请校外人员入校开展与教学活动无关的培训等聚集性活动。教职工严格落实“两点一线”闭环管理,并不得与近期来(返)淮人员聚餐聚会,坚决防止疫情进入校园。  五、加强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全市所有宾馆、酒店、工地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必须扫码、查验“两码”、核酸检测报告,劝阻红黄码人员进入并及时报告。因查验不严导致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严控大型会议和活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举办、谁负责”原则,从严审批年会、庆典,落实落细疫防控施。提倡从简举办婚丧嫁娶,尽量减少人员数量。  六、落实落细“四方责任”,全市“跟踪检”要跟得紧、检及时,“重点检”要不漏一人,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属地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来(返)淮人员跟进服务。加强养老院、福利院、精神病院、监所等重点场所管理,严防出现聚集性疫情。  七、全市所有进入住宅小区的人员须佩戴口罩,主动配合扫码、查验“两码”和核酸检测报告,对进入小区的车辆一律逐车逐人查验。  八、倡导广大市民近日非必要不离淮,不与近期来(返)淮人员聚餐聚会。请近期风险地区来(返)淮人员自觉遵守防疫规定,抵淮不足5天者,尽量避免前往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网吧、电影院、健身房、棋牌室等公共场所,不乘坐公交。  九、广大市民要进一步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主动就近就便参加核酸检测,出门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如有发热、干咳等症状,应及时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和首诊负责制,严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个体诊所、社区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违规接诊发热患者。  十一、疫苗接种仍然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手段。符合条件的市民请尽快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免疫。60岁以上特别是80岁以上的无禁忌的老年朋友请积极主动接种疫苗,筑牢自身免疫屏障。  淮南市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  2022年11月23日  防疫咨询电话:0554-6640051  来源:淮南发布11月23日《淮南市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紧急提醒》滁州  一、离开滁州市  非必须避免前往国内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和境外。如确需外出,请提前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报备,并做好个人防护:返程前主动向所在社区(村)报告抵达日期,并配合落实相应管控措施。  二、进入滁州市  对省域外来(返)滁人员,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分级分类落实相应防控措施。  防疫咨询电话:0550-3025098  来源: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六安  您好!当前疫情形势仍然复杂多变,六安的“如常烟火”来之不易、弥足珍贵。这份不易,离不开你我他、全市人民的顾全大局和自律配合。当前防疫重点仍然是“外防输入”,如您(家人)或有朋自省外及省内涉疫地区来(返),为了您和家人朋友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请您配合做好:  1.通过“皖事通”、电话等渠道,主动联系所在社区、村、单位、宾馆提前报备,主动配合“两码查验”和“落地检”。  2.做好居家健康监测,配合完成“三天两检”,期间如需外出,务必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严格遵守各项疫情防控规定,这是每位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美丽的六安热情欢迎家人亲人归来、朋友客人到访。“六地平安”需要我们共同守护,幸福六安需要我们携手向未来!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六安市疫防办  2022年11月16日  防疫咨询电话:0564-3379045  来源:六安发布11月17日《六安市防疫办最新提示》马鞍山  近期,我市持续出现散发疫情,均为外地输入,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专家研判,提出如下建议:  一、所有省外人员和省内发生本土疫情城市人员来马前要报备,抵马后进行“落地检”和3天3检,同时建议3天内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出入公共场所、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倡导全体市民(含所有外来人员)每3天参加1次核酸检测。  三、进入公共场所做到逢进必扫“场所码”,出示安康码、行程卡和72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  四、红白喜事要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报备,参加人员应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  五、倡导广大市民近期非必要不离马,不与近期外地来(返)马人员聚餐聚会。  六、倡导全市所有高校、中职、寄宿学校学生近期非必要不离校,确需离校的规范报备,教职工落实“两点一线”闭环管理。  防疫咨询电话:0555-12320  来源:马鞍山发布11月24日《市疾控中心发布健康提醒》芜湖  广大市民朋友:  当前,新冠病毒仍在持续变异,国内、省内新发疫情不断出现,近日我市也出现输入性疫情。在疫情防控新形势及科学精准开展防控工作的背景下,公众如何做好个人防护。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健康提醒:  一、遵守防疫准则。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戴口罩、勤洗手、常测温、少聚集”等个人防护措施,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二、参加核酸检测。核酸检测是快速发现病毒感染的重要手段。市民朋友应按要求参加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疫情处置中的核酸检测,确保“应检尽检”,对自己和家人的健康负责。  三、非必要不离芜。倡导非必要不前往高风险区和其他疫情严重地区,避免疫情传播与扩散风险。  四、积极主动报备。请域外来返芜人员务必提前通过皖事通APP中“返(来)芜登记”或电话向社区(村)或属地防疫部门报备。抵芜后,主动出示行程码,如实告知旅居史,配合“落地检”和“三天三检”,居家隔离、集中隔离等健康管理措施。  五、做好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等症状,须立即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尽快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就医途中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积极接种疫苗。请符合接种条件无禁忌症的市民朋友,尤其是60岁及以上老年人尽快完成全程接种,及时进行加强免疫接种。  为了您及家人的健康,请您积极配合,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屏障!  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2年11月18日  防疫咨询电话:0553-12320  来源:芜湖疾控11月21日《【疫情防控】芜湖市疾控中心发布健康提醒》宣城  一、离开宣城市  倡导市民近期非必要不得前往疫情高风险地区,确需前往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单位、社区由报;一律停运宣城来往和停靠高风险地区的道路客运班线及包车客运业务;一律禁止巡游出租车、网约车、顺风车前往高风险地区运营。  二、进入宣城市  对涉疫地区来(返)宣人员,分级分类实施48小时核酸查验、健康管理措施。  防疫咨询电话:0563-3011207  来源: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铜陵  目前,全国新冠肺炎疫情波及范围广泛,传播链复杂,日新增感染者超3万,我市周边多地亦发生本土聚集性疫情,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任务十分艰巨,整体疫情形势极为严峻。为进一步科学精准防控,全面落实好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切实保障全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提前主动报备。所有省外及省内有疫情发生地区的来(返)铜人员,请提前通过皖事通返铜报备、支付宝扫码登记,12345热线电话报备或向目的地所在单位、社区(村)报备,并配合落实各项健康管理措施。各社区(村)和单位接到报备信息后,要压实责任,闭环管理,确保来(返)铜人员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二、配合查验采样。我市在高铁站、长途客运站、高速出口等均设置查验和免费核酸采样点,所有省外及省内有疫情发生地区的来(返)铜人员必须查验健康码、行程码,进行核酸“落地检”,并跟踪进行3天3检,在第5天再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此期间不进入餐饮服务("

严!自12月1日起,对企业工程业绩、技术负责人业绩逐一核实真实性!

2023-06-10

"严!自12月1日起,对企业工程业绩、技术负责人业绩逐一核实真实性!2022-11-30 17:53:23156                                                           近日,云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近日,云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2年12月1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特别要注意的是: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工程业绩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自2022年12月1日起将全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一核实真实性。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和云南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网自动延期,并推送数据至住房城乡建设部,数据推送成功后,企业可下载新资质电子证书,勘察设计企业电子出图章有效期自动延至2023年12月31日。  三、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2022年12月1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工程业绩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自2022年12月1日起将全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一核实真实性。  联系人及电话: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检测企业资质 潘建伟,0871-64320971;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资质_彭才能,0871-64320542。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28日  在此之前,已有20多省发布相关文件!                                     END"

注册建造师严重不足,31家企业资质面临被撤!

2023-06-10

"注册建造师严重不足,31家企业资质面临被撤!2022-11-29 15:54:08242                                                           近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责令天津市正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1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3个月,逾期将撤回资质证书。  近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责令天津市正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1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3个月,逾期将撤回资质证书。  注册建造师严重不足,涉及多项二级资质和一级资质。  各有关企业:  目前,在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不再符合其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经核查:  1.天津市正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2名,且其中1名实际社保缴费不在本单位,已不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同时任晋娇作为你单位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2.天津乾元伟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现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2名,已不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同时刘东海作为你单位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3.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现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3名,已不满足工程监理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乙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农林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3名,已不满足工程监理农林工程专业乙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4.天津盛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4名,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1名,已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2名,已不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1名,已不满足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同时孙海兵作为你单位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李承才作为你单位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程利红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张燕作为你单位申请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曹克功作为你单位申请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均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5.天津京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有建筑工程专业,且其中1名实际社保缴费不在本单位,已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2名,已不满足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同时陈彬作为你单位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姚锟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董安旺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均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6.天津市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2名,已不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2名,已不满足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和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7.天津巨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3名,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0名,已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5名,已不满足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同时闫秋平作为你单位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徐洪韦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李勇作为你单位申请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郭利娟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陈亮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付琪作为你单位申请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苗学霞作为你单位申请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均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8.天津市东宜华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3名,已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同时周泽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曾肃南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均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9.天津新皓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现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1名,已不满足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同时余义传作为你单位申请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蒋涛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张浩作为你单位申请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均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10.天津翔宇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1名,已不满足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4名,且其中1名实际社保缴费不在本单位,已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同时李谦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何成建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陈树义作为你单位申请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李朋作为你单位申请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均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11.天津市广平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有注册建造师0名,已不满足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同时张同立作为你单位申请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12.天津市路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现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1名,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1名,已不满足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0名,已不满足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同时陈祥寿作为你单位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魏晓阳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刘春晖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杨宏宇作为你单位申请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刘继寅作为你单位申请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均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13.天津金宇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4名,且其中1名实际社保缴费不在本单位,已不满足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5名,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2名,已不满足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同时李树争作为你单位申请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侯保平作为你单位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均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14.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现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7名、且其中2名实际社保缴费不在本单位,现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1名,已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1名,已不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同时赵秉森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15.天津市宗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现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5名,已不满足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同时闫明希作为你单位申请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16.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现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6名、且其中2名实际社保缴费不在本单位,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1名,已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同时林训武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关丽国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均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17.天津市弘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现有注册建造师0名,已不满足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同时刘亮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18.天津众晟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4名(含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2名),且其中1名实际社保缴费不在本单位,已不满足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0名,已不满足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同时霍双军作为你单位申请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陈晨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李瑾作为你单位申请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齐丽梅作为你单位申请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殷俊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郭勇作为你单位申请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均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19.天津市恒达正泰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现有一级注册建造师2名,且其中1名实际社保缴费不在本单位,已不满足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同时李光明作为你单位申请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20.天津市深科降水工程有限公司现有注册建造师2名,已不满足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同时滕德帅作为你单位申请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21.天津星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5名,且其中1名实际社保缴费不在本单位,已不满足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同时王增强作为你单位申请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22.天津绿色滨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0名,已不满足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4名注册建造师社保实际缴费不在本单位,已不满足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同时张照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郭延军作为你单位申请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均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23.天津市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2名,且其中1名实际社保缴费不在本单位,已不满足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2名,已不满足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3名,且其中2名实际社保缴费不在本单位,已不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同时丁华晶作为你单位申请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李涛作为你单位申请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白世杰作为你单位申请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陈守亮作为你单位申请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张兰庆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均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24.天津市天鸿基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5名,已不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3名,已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0名,已不满足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注册建造师5名,已不满足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同时陈哲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25.天津晟昌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有注册建造师0名,已不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同时曹洋作为你单位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26.天津市锦瑞天成建筑有限公司现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2名,已不满足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1名,已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7名,已不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同时张西中作为你单位申请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和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27.天津市翠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3名,已不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同时刘伟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倪鹏作为你单位申请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杨永珍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均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28.天津永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2名,且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1名,已不满足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和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同时高立国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王维壮作为你单位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周立涛作为你单位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张斌作为你单位申请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均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29.天津市金鼎嘉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1名,且其实际社保缴费不在本单位,已不满足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0名,已不满足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同时朱柏宇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郝朝军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均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30.天津中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1名,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1名,已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和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现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2名,且其中1名实际社保缴费不在本单位,已不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同时苏红岩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方明作为你单位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李永媛作为你单位申请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谭诤作为你单位申请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刘军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李芳作为你单位申请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李磊作为你单位申请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张振会作为你单位申请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均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31.天津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有注册建造师0名,已不满足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同时任建强作为你单位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时的技术负责人,现已不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满足其资质标准。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并在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材料提交至天津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地址:河东区大直沽五号路七号海河大厦三楼313室)。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委将依法撤回你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1月10日  资质申请不易,建议企业抓紧整改,否则被撤销就可惜了。自住建部发布延期公告之后,20多省相继发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期通知。明确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END"

又一工地防控不严致4人确诊,负责人被警方立案!

2023-06-10

"又一工地防控不严致4人确诊,负责人被警方立案!2022-11-29 16:34:06140                                                           近日,上海浦东新区某工地4名工人感染新冠病毒。  近日,上海浦东新区某工地4名工人感染新冠病毒。经查,该4名员工系于11月21日从外省市来沪,工地管理方未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工地新进场人员管理措施,直接将4人安排在工地集体宿舍居住,后该4人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险。  目前,浦东警方已对工地负责人立案侦查。相关人员及场所均已落实隔离管控措施。  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丰台区加大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立案调查。  近日,城乡一体化周庄子村旧村改造项目二期ZZZ-06地块项目施工现场工人陆续出现阳性病例,致使疫情风险外溢,社会影响恶劣,丰台区住建委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经查,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外建X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式管理要求、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规使用零散民工等问题。致使283人转运至酒店居店隔离,费用由项目承担。  目前,丰台区住建委执法大队已依法对责任单位中外建X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其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行为罚款5万元。同时,对责任单位安徽省慧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规使用零散民工的行为立案,调查核实后将依法严肃处理。  11月18日某地铁工程机电系统施工总承包项目部核酸检测报告一管五混一阳性,涉及“点对点”接送大巴车司机,该名司机为劳务分包人员,其共居人转运至集中隔离点,另有60余人转运至酒店居店隔离,费用由项目承担。  11月21日某芭蕾舞团业务用房扩建项目报告一管十混一阳性。经核实,该名人员从昌平区某工地“点对点”包车入场,致使同车人、共居人、同分包单位人员单独隔离,其他135人转运至酒店居店隔离,费用由项目承担。  目前,相关风险人员及点位已落位管控,并继续排查相关外溢风险。工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聚集性疫情的相关单位要深刻汲取教训,谁的人员谁来管,扛起主体责任,摸清风险人员底数,狠抓问题整改,堵塞防疫漏洞。  以上案例暴露出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要求方面,依然存在思想麻痹大意、防控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各项目参建单位要引以为戒,严格落实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期管理的各项措施,从严、从细、从实做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此外,东莞一建设工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力,被住建局责令全面停工!  昨天,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麻涌“11?12”建设工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力的情况通报》。  11月12日麻涌菜鸟网络智能物流骨干网华南核心节点项目因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力出现工地人员核酸检测初筛异常个案(后经疾控部门复核为阴性)。基本情况  该项目劳务分包单位建筑工人李某,11月9日从山西太原市到达麻涌镇,是工地新招聘人员且属于外市来莞人员,在未按要求在工地外落实三天两检核酸检测的情况下,私自进入项目部宿舍居住并进入工地工作,于11月12日经水乡中心医院检测核酸初筛异常,经复核为阴性,造成工地短时间处于高风险,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引发严重不良影响。处理情况  该起事件暴露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参建人员管理不严,违反对外市来(返)莞的参建人员抵达工程地后开展三天两检核酸检测、持24小时阴性证明方可进入工地工作的规定。  现已责令项目全面停工,立即落实整改,迅速严格落实工地管控措施。  对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深刻检讨。提醒:  近期,全国疫情形势较为严峻,项目施工现场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管控难度较大,容不得半点松懈和麻痹大意!请注意加强现场人员疫情防控管理!                                     END"

2023年1月1日起,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2023-06-10

"2023年1月1日起,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应当组织竣工验收2022-11-29 16:57:35134                                                           2023年1月1日起,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  2022年4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盘树湾一栋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获救10人,遇难53人。  5月1日,住建部在湖南长沙设主会场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详见:特大事故,53人遇难!国务院成立调查组、住建部部署开展全国专项整治)  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  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全国首部规范居民自建房的地方性法规出台!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11月23日下午,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规定》在全国率先明确了居民自建房的定义。居民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  3、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  4、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5、居民自建房竣工后,业主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  6、居民自建房应当镶嵌永久性标志牌,主要内容包括建成时间、建设主体、施工主体、项目负责人等内容。  此外,2022年6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启动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的通知》,以及印发《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  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内容包括房屋基本情况、建设情况、管理情况、排查情况和整治情况。  排查人员主要通过手机APP端开展排查信息采集,使用前需在系统中分配排查员账号,用户首次登录系统应进行实名登记。  对已排查的自建房进行赋码管理,建立数字化台账,并在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二维码标牌,实现线上线下融合管理。  详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的通知  原文如下: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居民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经费,指导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民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居民自建房安全建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纳入村(居)规民约内容,发现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居民自建房建设,牵头组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依法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自建房宅基地管理。  负责消防监督管理的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委托街道办事处行使。  第五条 新建、改(扩)建、重建居民自建房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  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居民自建房原依法批准层数超过三层的,改(扩)建、重建后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  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农村居民建设低层住宅,可以选用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的图纸,委托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乡村建筑工匠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和乡村建筑工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设计、施工。  居民自建房应当镶嵌永久性标志牌,主要内容包括建成时间、建设主体、施工主体、项目负责人等内容。  居民自建房竣工后,业主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居民自建房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居民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不得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  (二)对房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采取暂停使用、疏散人群、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  (四)保障房屋消防安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 居民自建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房屋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倾斜、腐蚀等情形;  (二)因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事故导致房屋受损;  (三)经过设计的居民自建房,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四)安全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的其他明显安全隐患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设备设施,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询。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标准开展鉴定活动,规范收费行为,对出具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居民自建房经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时送达委托人,并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居民自建房经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且有垮塌危险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立即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组织人员撤离。  第十条 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除遵守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事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与经营业态要求相符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根据经营业态要求改(扩)建、重建后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二)符合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标准,并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每户居民自建房经营业态一般不得超过三种,根据用作经营居民自建房的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以及消防安全性的要求严格控制人数,具体人数标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本规定公布之日前已经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不符合本项规定的,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前调整至符合规定;  (四)居民自建房从事工业生产加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需要开发保险品种,鼓励居民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购买房屋安全保险。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考核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态长效的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复核和抽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加强日常巡查。  通过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排查活动应当吸收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建立排查整治工作台账。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居民自建房综合管理平台,促进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平台对居民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保密。  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居民自建房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居民自建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及时移交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理。  居民自建房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在使用过程中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等排除危险措施,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自接到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采取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等排除危险措施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负有责任的鉴定人员在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中,违反国家、省有关禁止性规定,三年内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十九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ND"

20省可直接申请施工二级资质,关于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要求汇总!

2023-06-10

"20省可直接申请施工二级资质,关于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要求汇总!2022-11-29 18:11:45184                                                           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提到:将部核发的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资质,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11月2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提到:将部核发的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资质,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还提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截止目前,已经有22省、市、自治区发布资质延期通知,20省、市、自治区公布直接申请施工二级资质考核要求。  今天就给大家带来这些省份的申报要求汇总,申报要点详解(见文末)  一、各省直接申请施工二级资质考核要求  截止目前,已经有22省、市、自治区发布资质延期通知,20省、市、自治区公布直接申请施工二级资质考核要求。  二、直接申请施工二级资质申报要点详解  1、企业资产(按照二级标准要求考核)  1)净资产:  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2)厂房:  钢结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产还需考核厂房,要求达到15000平方米。  厂房可以企业自有,也可以租赁。  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  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  2、技术负责人(按照二级资质标准来审核,提供三级标准要求个人业绩)  1)首先需要满足二级资质要求的相应年限要求,是从技术人员取得中级职称或注册建造师之后在施工企业的工作年限满足8年/10年工作要求。  2)技术负责人应满足相应专业的职称级别要求。关于职称专业,在职称人员部分详细介绍。  3)满足三级标准要求个人业绩,个人业绩需注意:  ①《标准》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其中,《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  ② 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二级及以上都可以)  ③ 技术负责人申报时按《实施意见》中的附件3:提供“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不需再提供个人业绩的其他材料(提供材料参考各省厅具体要求)  3、注册人员(按照三级标准要求考核)  1)三级标准里没有说明是几级注册建造师的,用一级或二级均可。  2)一级注册建造师是全国通用的,登记系统也是全国统一的,因此转注册直接在全国系统里操作就可以。  3)二级建造师登记系统在各个省厅,二级建造师部分地区可以跨省注册,是否允许请咨询省的建设厅注册中心。跨省注册相对注册时间较长。  4、中级职称人员(按照三级标准要求考核)  1)职称认定: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经济类人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  2)专业认定:《标准》中的职称人员均指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人员, 其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为准。  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且资质许可部门认可的是可以申报的。如:《标准》中  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  岩土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  机械专业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  焊接专业包括:焊接技术与工程、压力容器、金属材料、热工(热处理)、机械制造(制造工程)、锅炉、材料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  光源与照明专业包括:电光源、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光学、光学工程等专业。  3)专业限定问题:《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标准》中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按照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  5、技术工人(按照三级标准要求考核)  1)技术工人的级别要求中级工及以上;整个技工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可以用,初级工不能用。  2) 技术工人专业,无未做明确要求的,任意专业技术工人均可;若限定专业,技术工人必须是专业范围内,不要求所有专业都包含,一个专业或一个专业以上均可;如果是要求专业齐全,则每个专业只要包含一人,  3)技工证需要能网查,且很多省厅认的技工证都是网址带gov的网站。  4)技术工人社保,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6、技术装备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其中,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7、其他注意事项  1)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3)企业同时申请多个资质时,只要满足条件,同一个人可以用在多个资质的申报中。                                     END"

住建厅:将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冬期施工纳入危大工程范围,您怎么看?

2023-06-10

"住建厅:将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冬期施工纳入危大工程范围,您怎么看?2022-11-28 15:53:28240                                                           冬期施工纳入危大工程范围,您怎么看?《吉林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现将《吉林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8年2月1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2月28日,印发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规〔2019〕1号)。  2021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建办质【2021】48号)。2022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工程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文件要求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组织专家修改完成了《危大工程实施细则》,征求了厅机关相关处室及各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为了把《危大工程实施细则》修改的更好,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主要内容  《危大工程实施细则》共分八章,主要包括:总则、危大工程范围、前期保障、专项方案编制、专项方案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了危大工程范围:  1、拆除工程中增加了加油(燃气)站、储油(燃气)罐及管线等拆除工程;  2、增加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工程。  3、增加了有限空间作业工程;  4、增加了冬期施工工程。  (二)调整了超危大工程范围  1、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增加了型钢悬挑长度3m及以上等工程;  2、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将2台及以上起重机械抬吊作业工程纳入非常规吊装作业;  塔式起重机起重臂与临近建(构)筑物能够产生碰撞或有安全影响的。  3、脚手架工程部分的操作平台、卸料平台工程  落地式操作平台的高度大于15m,或施工荷载大于2.0kN/㎡;  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悬挑长度大于5m,或均布荷载大于5.5kN/㎡,集中荷载大于15kN。  4、拆除工程  增加了加油(燃气)站、储油(燃气)罐及管线等拆除工程;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  10kV及以上高压架空线路防护;  同一区域采用2台及以上变压器供电。  6、其他增加了  (1)有限空间作业工程  市政排水管道、调蓄池等清淤工程。  (2)冬期施工工程  在施工现场封闭空间内,采用燃料加热或电加热等升温方式的冬期施工工程。  (三)方案编制要求增加了风险辨识与分级、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等内容。  (四)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在附则中进行了解释说明。  三、特色亮点  1、危大工程界定更准确  重新调整完善了危大工程、超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界定更准确。  2、可操作性、实用性更强  《危大工程实施细则》修订更加强化了危大工程数字化、数据化描述,可操作性、实用性更强。  3、强化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危大工程实施细则》实施,必将进一步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到积极作用。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吉林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吉林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个人于2022年11月30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通过书面或电子邮箱予以反馈。  联 系 人:王成龙  联系电话:0431-82752527  电子邮箱:109889027@qq.com  邮寄地址: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收吉林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建办质【2021】4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工程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危大工程范围  第五条 危大工程范围包括:  一、基坑及边坡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和高度超过3m的边坡工程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或高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及边坡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 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采用型钢悬挑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同一施工区域有2台及以上同时作业塔式起重机且存在起重臂交叉。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采用非常规安装方式或不能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二)加油(燃气)站、储油(燃气)罐及管线等拆除工程;  (三)拆除承重构件的房屋加固改造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工程。  八、其他。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有限空间作业工程;  (七)冬期施工工程;  (八)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六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包括:  一、深基坑及高边坡工程  (一)开挖深度或高度在3m至5m范围内,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和高边坡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或高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和高边坡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型钢悬挑长度3m及以上等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台及以上起重机械抬吊作业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三)采用非常规安装方式或不能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的塔式起重机及施工升降机(包括基础)安装拆卸工程。  (四)塔式起重机起重臂与临近建(构)筑物能够产生碰撞或有安全影响的。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采用非常规安装方式或不能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  (五)操作平台、卸料平台工程  落地式操作平台的高度大于15m,或施工荷载大于2.0kN/㎡;  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悬挑长度大于5m,或均布荷载大于5.5kN/㎡,集中荷载大于15kN。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加油(燃气)站、储油(燃气)罐及管线等拆除工程;  (三)置换承重构件的房屋加固改造工程;  (四)桥梁、隧道技术状况评定等级为四类、五类的加固工程;  (五)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  (一)10kV及以上高压架空线路防护;  (二)同一区域采用2台及以上变压器供电。  八、其他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提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有限空间作业工程  市政排水管道、调蓄池等清淤工程。  (七)冬期施工工程  在施工现场封闭空间内,采用燃料加热或电加热等升温方式的冬期施工工程。  (八)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三章 前期保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提供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施工安全。  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存现场备查。  第四章 专项方案编制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风险辨识与分级、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等;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第十三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分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章 专项方案论证  第十五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专家库。专家应当从省专家库、本地专家库中选取,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危大工程,如本地无相关专家,可聘请外埠专家。选取的专家中要有工程技术类和安全管理类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  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与论证的危大工程无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以下人员应当参加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勘察、设计单位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及本项目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第十八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企业应当于论证会召开3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告知。  第十九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及相关设计、勘察等辅助资料于论证会3日前送达论证专家。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对方案进行预审,必要时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第二十条 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时,专家根据论证需要,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有权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论证。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将修改情况告知专家组长或经专家组长指定的专家,经专家审核通过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程序。  专项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六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论证通过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外部环境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每月应组织不少于2次专项检查。建议聘请专家组成员在专项方案实施过程中跟踪指导1至2次。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行旁站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对于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当包括:<span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 sans"

省政府安委办紧急通知!这类建设工程,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2023-06-10

"省政府安委办紧急通知!这类建设工程,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2022-11-28 17:54:04261                                                           近日,山东省政府安委办紧急通知!  近日,山东省政府安委办紧急通知!建筑施工方面提出:  对未经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建筑施工领域,要严格施工现场管理,坚决杜绝赶工期、抢进度和违法转包行为;  大风蓝色预警期间要立即停用塔吊、升降机等机械设备,停止室外施工作业。  为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发布紧急通知。  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切身幸福,直接关系到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直接关系到党委政府的执政形象。冬季历来是我省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多发期。冬季风干物燥,用火用电增多,是火灾多发季节;生产经营单位抢进度、抢任务、抢工期,容易发生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蛮干行为;雾雪天气增多,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海上风大浪急,容易造成船舶碰撞和翻沉;加之新冠疫情影响带来的不确定性因素,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从讲政治的高度,毫不放松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落地的意见》的通知(鲁安发〔2022〕26号),增强抓落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针对冬季安全生产规律和特点,出实招、出硬招、出新招,坚决守牢安全生产底线,以高水平安全生产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迅速行动,立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要立即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大检查,重点组织人员密集场所、仓库厂房、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对以纺织生产加工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进行全面、严格、细致的消防检查,依法实行“五个一律”措施:即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的,一律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未经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要督促企业加强应急逃生培训教育和演练,年底前所有劳动密集型企业必须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逃生演练。  三、集中攻坚,全面深入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全省安全生产集中攻坚行动,立足冬季安全生产特点,进一步加强风险隐患的排查治理,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交通运输领域,要加强雨雪、冰冻、团雾等灾害天气交通安全管控,对“两客一危”、农村客运、桥梁隧道、客运枢纽场站、城市轨道交通等加强安全检查,狠抓民航、铁路运营安全,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危化品领域,要深化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强化重大危险源企业督导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防冻、防凝、防滑、防火、防爆、防静电、防中毒等冬季防护措施。矿山领域,要严查严防瓦斯、水害、火灾等严重灾害,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突击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海上安全领域,要严格执行渤海湾客滚船“逢七不开”制度,严格落实大风天气商渔船禁限航规定,督促各类船舶做好防风避风工作。建筑施工领域,要严格施工现场管理,坚决杜绝赶工期、抢进度和违法转包行为;大风蓝色预警期间要立即停用塔吊、升降机等机械设备,停止室外施工作业。燃气领域,要盯紧燃气经营、输送配送、使用、管线施工、燃气具生产销售这五个关键环节,重点排查整治涉及公共安全的餐饮场所、商业综合体等公共场所安全隐患。防范一氧化碳中毒方面,要持续加大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宣传力度,提高重点人群、重点部位的隐患排查针对性,尤其要关注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及时做好帮扶工作。其它行业领域,都要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以最严格的标准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要坚持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对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两个零容忍”,强化动真碰硬,该立案的必须坚决立案处罚,依法用好停产、停电、扣押、关闭等行政强制措施,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严厉追究。要持续开展异地执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及时曝光一批重大安全隐患、惩治一批典型违法行为、通报一批“黑名单”企业、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实现“惩治一个、震慑一片”的警示效果。  四、齐抓共管,坚决扛牢扛实安全生产责任  当前,各地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很重,越是面临这种局面,就越要保持战略定力,越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各级政府要自觉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坚持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落实,统筹兼顾,加强协同,善于“弹钢琴”,决不能顾此失彼。各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强化安全监管,把各项工作抓具体、抓到位,坚决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对职能交叉的新业态风险,各地要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及时明确责任,严防失控漏管。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压实到企业每个岗位、每个人员,确保责任链条不空一岗、不落一人。特别是要抓好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牵头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对发生的每一起生产安全亡人事故,都要按照“四位一体”的要求,逐条倒查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情况,作为认定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履行责任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量化问责规定,从严追究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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