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停工/拆除重建!混凝土强度不达标怎么办?冬季施工时这些一定要注意!

2023-06-10

"罚款/停工/拆除重建!混凝土强度不达标怎么办?冬季施工时这些一定要注意!2022-11-28 18:02:10262                                                           冬季施工时这些一定要注意!  混凝土强度不合格造成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结构承载能力下降,使用年限降低,抗渗、抗冻性能及耐久性下降,因此对预防混凝土强度不足认真对待。主要原因  1、施工单位:  后期未养护或养护不到位!(强度不足、前期强度增长慢,有很大风险)  早起受冻冬季施工措施不到位!(有很大风险)  施工振捣不到位(区域性、局部)  报错了混凝土标号。(严重)  同时浇筑几个部位不同标号的混凝土,张冠李戴浇错了混凝土!(严重)  2、搅拌站:  商品混凝土质量(原材料、配合比等)处理流程  1、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回弹检测出报告(检测不合格进入下一步)  2、结构钻芯取样修正出报告(不合格进入下一步)  3、检测结果反馈至设计院进行安全验算(不合格进入下一步)  4、编制结构加固方案   专家论证后   实施加固(无法加固进入下一步)  5、拆除重建补救措施  如果混凝土质量没有问题,仅仅因为措施不到位、粉煤灰参量过大的实体导致的强度偏低,可以采取阶段性养护,阶段性检测方式,检查混凝土的强度增长规律,一般而言,后期强度基本可以增长30%左右!所以出现回弹不合格不要慌,先排查原因,确定商品混凝土质量没问题后,立即采取阶段养护措施。  在竣工验收前出具报告都是不影响交付的!  冬期混凝土施工,这些要点你不能不知!什么是冬期施工  ⊙根据JGJ/T104-2011《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规定,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时,即进入冬期施工。混凝土结构工程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并应采取气温突然下降的防冻措施。一、冬季混凝土工程施工的一般原理  混凝土拌合物浇筑后之所以逐渐凝结和硬化,直至获得最终强度,是由于水泥水化作用的结果。而水泥水化作用的速度除与混凝土本身组成材料和配合比有关外,主要是随着温度的高低而变化的。  当温度升高时,水化作用加快,强度增长液较快;而当温度降低到0℃时,存在于混凝土中的水有一部分开始结冰,逐渐由液相(水)变成固相(冰)。这时参与水泥水化作用的水减少了。因此,水化作用减慢,强度增长相应较慢。温度继续下降,当存在于混凝土中的水完全变成冰,也就是完全液相变为固相时,水泥水化作用基本停止,此时强度就不在增长。  水变成冰后,体积约增大9%,同时产生约2500 kg/平方厘米的膨胀应力。这个应力值常常大于水泥石内部形成的初期强度值,使混凝土收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即早起受冻破坏)而降低强度。  此外,当水变成冰后,还会在骨料和钢筋表面上产生颗粒较大的冰凌,减弱水泥浆与骨料和钢筋的粘结力,从而影响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当冰凌融化后,又会在混凝土内部形成各种空隙,而降低混凝土的密实性及耐久性。  由此可见,在冬季混凝土施工中,水的形态变化是影响混凝土强度增长的关键,国内外许多学者对水在混凝土中的形态进行大量的试验。研究结果表明,新浇筑混凝土在冻结前有一段预养期,可以增加其内部液相,减少固相,加速水泥的水化作用。试验研究还表明,混凝土受冻前预养期愈长,强度损失愈小。  混凝土化冻后(即处在正常温度条件下)继续养护,其强度还会增长,不过增长的幅度大小不一。对于预养期长,获得初期强度较高(如达到R28的35%)的混凝土受冻后,后期强度几乎没有损失。而对于安全预养期短,获得初期强度比较低的混凝土受冻后,后期强度都有不用程度的损失。  由此可见,混凝土冻结前,要使其在正常温度下有一段预养期,以加速水泥的水化作用,使混凝土获得不遭受冻害的最低强度,一般称临界强度,即可达到预期效果。对于临界强度,各国规定取值不等,我国规定为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等级的30%,也不得低于35千克每平方厘米。  混凝土冻害的危害  1、降低混凝土强度  2、造成混凝土裂缝  3、混凝土中钢筋的锈蚀  4、降低混凝土耐久性能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混凝土浇筑前应清除模板和钢筋上的冰雪及垃圾,尤其是新老混凝土交接处(如梁柱交接处),但不得用水冲洗。  (2)浇筑前应准备好混凝土覆盖用保温材料,如塑料薄膜、彩条布、棉毡和草帘等,做好相应的防冻保温措施。并采取必要的挡风、封闭措施,以提高保温效果。  (3)不得在冻土层上进行混凝土浇筑,浇筑前,必须设法升温使冻土消融。混凝土接槎时,应预热旧槎,浇筑后加强保温,防止接槎受冻。  (4)如果混凝土的坍落度过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可在混凝土公司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使用外加剂调整,严禁用加水的办法调整混凝土坍落度。  混凝土浇筑  (1)为保证混凝土的浇筑质量,防止温度发生变化影响质量,混凝土运至施工单位浇筑地点后应尽快浇筑,宜在90min内卸料;采用翻斗车运输时,宜在60min内卸料。  (2)冬施期间泵车润管水不得放入模板内;润管用过的砂浆也不得放入模板内,更不准集中浇筑在构件结构内。  (3)在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随时观察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和稠度变化。当浇筑现场发现混凝土坍落度与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与混凝土公司联系,以便及时进行调整。进入浇筑现场的混凝土严禁随意加水,更应杜绝边加水边泵送浇筑的行为发生。  (4)当楼板、梁、墙、柱一起浇筑时,先浇筑墙柱、混凝土沉实后,再浇筑梁和楼板。浇筑墙、柱等较高构件时,一次浇筑高度以混凝土不离析为准,一般每层不超过500mm,捣平后再浇筑上层,浇筑时更注意振捣到位,使混凝土充满试模,不在显著下沉,无明显气泡排出。  (5)分层浇注厚大的整体式结构混凝土时,已浇注层的混凝土温度在未被上一层混凝土覆盖前不应低于2℃。采用加热养护时,养护前的温度不得低于2℃。  (6)混凝土的入模温度不得低于5℃,浇注后,对混凝土结构易冻部位,必须加强保温以防冻害。  适时合理的抹压  (1)冬期混凝土初凝时间一般为8~12小时,终凝为12~16小时。因此应适当把握好抹面时机,并在初凝前(用手轻按表面可留下指痕)进行二次抹面,可以减少表面裂缝。混凝土墙、柱等边模的拆模时间应适当延长,以避免表面发生脱皮等影响外观质量。  (2)混凝土初凝前用刮尺赶平,用木抹子第一次抹面,初凝后到终凝前用铁抹子碾压表面数遍,将表面不均匀、不规则裂缝闭合,最后用收光抹子第二次抹面,闭合收水裂缝,随后立即在混凝土表面覆盖塑料薄膜,使混凝土内蒸发的游离水积在混凝土表面进行保温养护,在薄膜上再盖草帘子。  混凝土的养护  (1)混凝土经过相关施工工艺处理后,应及时覆盖塑料薄膜并加盖草帘、棉毡等保温养护,以保证混凝土初凝前不受冻。根据施工工程部位及气温情况,可参照以下方法进行覆盖:  当气温在0℃~5℃时,盖一层棉毡或草帘和一层塑料薄膜;  当气温在-5℃~0℃时,盖两层棉毡或草帘和一层塑料薄膜;  当气温在-10℃~-5℃时,盖三层棉毡或草帘和一层塑料薄膜;  当气温低于-10℃时,盖四层棉毡或草帘和一层塑料薄膜;  低于-15℃时应采用加温和其他材料(如岩棉、苯板等)进行保温,其保温层厚度,材质应根据计算确定。  (2)养护初期,派专人负责测温并详细记录整个养护期的温度变化,每昼夜最少四次测量混凝土和环境温度以便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补救。  (3)在模板外部保温时,除基础可随浇筑随保温外,其它结构须在设置保温材料后方可浇筑混凝土。钢模表面可先挂草帘、麻袋等保温材料并扎牢然后再浇筑混凝土。  (4)混凝土终凝后应立即进行覆盖保温养护,按国家标准要求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天,若早期养护不到位,其28天强度将受很大影响。  (5)拆模后的混凝土也应及时覆盖保温材料,以防混凝土表面温度骤降而产生裂缝。  模板牢固,适时加荷、拆模  (1)拆模时混凝土必须达到规定的拆模强度,过早拆模、承重会导致混凝土表面撕裂产生裂缝等质量问题。在混凝土未达到1.2MPa前,不准在幼龄混凝土上面踩踏、支模和加荷。不要过早在楼板上进行施工作业或堆放重物,以减少或避免结构产生收缩变形裂缝。  (2)混凝土拆模时要注意拆模式时间及顺序,特别对于梁、墙板等结构应适当延长拆模时间,拆模后应继续进行养护。  (3)模板和保温层,应在混凝土冷却到5℃后方可拆除。未冷却的混凝土有较高的脆性,所以结构在冷却前不得遭受冲击或动力荷载的作用。当混凝土与外界温差大于20℃时,拆模后的混凝土表面,应临时覆盖,使其缓慢冷却。  (4)根据同条件养护的试块强度决定拆模时间。二、冬季混凝土施工方法  1、冬季混凝土施工方法选择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在冬季混凝土施工中,主要解决三个问题:  1)如何确定混凝土最短的养护龄期;  2)如何防止混凝土早期冻害;  3)如何保证混凝土后期强度和耐久性满足要求  实际工程中,要根据施工时的气温情况,工程结构状况(工程量、结构厚大程度与外露情况),工期紧迫程度,水泥的品种及价格,早强剂、减水剂、抗冻剂的性能及价格,保温材料的性能及价格,热源的条件等,来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法。  一般来说,对于同一个工程,可以有若干个不同的冬季施工方案。一个理想的方案,应当用最短的工期、最低的施工费用,来获得最优良的工程质量,也就是工期、费用、质量最佳化。目前基本上采用4种方法。  2、冬季混凝土施工方法种类  1)调整配合比方法主要适用于在0℃左右的混凝土施工。具体做法:  ①选择适当品种的水泥是提高混凝土抗冻的重要手段。试验结果表明,应使用早强硅酸盐水泥。该水泥水化热较大,且在早期放出强度最高,一般3天抗压强度大约相当于普通硅酸盐水泥的7天强度,效果较明显。  ②尽量降低水灰比,稍增水泥用量,从而增加水化热量,缩短达到龄期强度的时间。  ③掺用引气剂。在保持混凝土配合比不变的情况下,加入引气剂后生成的气泡,相应增加了水泥浆的体积,提高拌合物的流动性,改善其粘聚性及保水性,缓冲混凝土内水结冰所产生的水压力,提高混凝土的抗冻性。  ④掺加早强外加剂,缩短混凝土的凝结时间,提高早期强度。应用较普通的有硫酸钠(掺用水泥用量的2%)和MSF符合早强试水剂(掺水泥用量的5%)。  ⑤选择颗粒硬度和缝隙少的集料,使其热膨胀系数和周围砂浆膨胀系数相同。  2)蓄热法主要用于气温-10℃左右,结构比较厚大的工程。做法是:对原材料(水、砂、石)进行加热,使混凝土在搅拌、运输和浇灌以后,还储备相当的热量,以使水泥水化放热较快,并加强对混凝土的保温,以保证在温度降到0℃以前使新浇混凝土具有足够的抗冻能力。此法工艺简单,施工费用不多,但要注意内部保温,避免角部与外露表面受冻,且要延长养护临期。  3)抗冻外加剂在-10℃以上的气温中,对混凝土拌合物掺加一种降低水的冰点的化学剂,使混凝土在负温下仍处于液相状态,水化作用能继续进行,从而使混凝土强度继续增长。目前常用有氧化钙、氯化钠等单抗冻剂及亚硝酸钠加氯化钠符合抗冻剂。  4)外部加热法主要用于气温-10℃以下,而构件并不厚大的工程。通过加热混凝土构件周围的空气,将热量传给混凝土,或直接对混凝土加热,使混凝土处于正温条件下正常硬化。  ①火炉加热,一般在较小的工地使用,方法简单,但室内温度不高,比较干燥,且放出的二氧化碳会使新浇混凝土表面碳化,影响质量。  ②蒸汽加热。用蒸汽使混凝土在湿热条件下硬化。此法较易控制,加热温度均匀。但因其需要专门的锅炉设备,费用较高。且热损失较大,劳动条件亦不理想。  ③电加热。将钢筋作为电极,或将电热器贴在混凝土表面,便电能为热能,以提高混凝土的温度。次方法简单方便,热损失较少,易控制,不足之处是电能消耗大。  ④红外线加热,以高温电加热或气体红外线发生器,对混凝土进行密封辐射加热。三、冬季混凝土施工技术措施  1、冬季施工混凝土组成材料的要求:  骨料中不得有冰块、雪团和有机物,应清洁、级配良好、质地坚硬。  水:采用可饮用的自来水;外加剂:选用防冻剂,防冻剂的作用机理是在规定的负温下显著降低混凝土的液相冰点,使混凝土在液态不结冰,保证水泥的水化作用,在一定的时间内获得预期的强度。  防冻剂应通过技术鉴定,符合质量标准,并经实验室试验掌握其性能。  水泥:显著活性高、水化热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  2、冬季混凝土搅拌及运输的要求混凝土的搅拌:  混凝土搅拌选用加热水的方法,80℃以上的热水不得与水泥直接接触,先将热水与骨料拌合而后掺入水泥搅拌混凝土,以避免水泥假凝,混凝土搅拌的时间不得少于3分钟。另外,必要时对搅拌机周围进行防护并通暖保温。  混凝土的养护:混凝土浇筑完成后马上用塑料布覆盖保持水份,同时在塑料布外侧覆盖保温被进行保温,保温被的覆盖应整齐、严密,使混凝土温度不至于下降过快,避免混凝土冻害的发生。  适当延长混凝土养护的时间,以不少于15天为宜。加做两组混凝土同条件试块放在现场环境中,以便随时得到同条件下混凝土的抗压强度。  3、冬季混凝土测温的要求混凝土的测温工作:  在混凝土中埋设导线设专人进行测温,包括大气温度、混凝土的出罐、入模温度、混凝土内部温度,如有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END"

住建委:劳务企业需配备施工队长,否则予以处罚!今日起“施工队长管理”模块正式上线运行

2023-06-10

"住建委:劳务企业需配备施工队长,否则予以处罚!今日起“施工队长管理”模块正式上线运行2022-11-24 18:08:48211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线施工队长管理模块的通知》。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线施工队长管理模块的通知》。  市实名制平台增加了“施工队长管理”模块,相关功能自2022年11月23日起正式上线运行。  2022年11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设置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劳务企业应当尽快在市实名制平台完成现有施工队长的聘用和任命工作,并打印新版《施工队长聘任证书》留存备查。  加强对施工队长现场履职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配备施工队长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对劳务企业记分。  原文如下:京建发〔2022〕4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管理的通知》等文件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强对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各施工企业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维护建筑劳务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平台)进行了优化升级,增加了“施工队长管理”模块,相关功能自2022年11月23日起正式上线运行,原北京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施工队长管理系统不再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功能及工作流程  市实名制平台施工队长管理模块主要有以下功能:施工队长聘用、电子证书打印、信息变更、劳动合同延期、任命、施工队长变更、解除、信用管理等。  (一)施工队长聘用。劳务企业与所属施工队长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施工队长基本信息录入平台,完成聘用后,可下载打印《施工队长聘任证书》。  (二)信息变更及劳动合同延期。当施工队长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如手机号、家庭住址、在京住址等),劳务企业应当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完善。  平台在聘任期限到期前20天对企业进行提示,劳务企业应根据需要及时办理延期。如未及时办理延期,施工队长聘任期限到期后自动解除,《施工队长聘任证书》失效。  (三)施工队长任命。劳务企业指派施工队长到项目任职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在平台中进行任命。  (四)施工队长变更。劳务企业决定更换项目施工队长时,应当与劳务作业发包人提前沟通协商,在平台中上传相关协议后即可办理变更手续,对新的施工队长进行任命。  劳务企业解聘正在项目任职的施工队长时,应当先办理施工队长变更手续。  二、工作安排  为保证相关工作顺利开展,2022年11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设置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劳务企业应当尽快在市实名制平台完成现有施工队长的聘用和任命工作,并打印新版《施工队长聘任证书》留存备查。  三、相关工作要求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施工队长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完善施工队长管理系统,建立施工队长信用档案,对项目施工队长管理工作开展抽查,并将相关情况记入施工队长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加强对施工队长现场履职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配备施工队长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对劳务企业记分。  各项目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劳务管理工作负总责,监督本项目劳务企业施工队长履职情况。劳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我市相关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施工队长聘任、延期、变更、解除等工作流程,加强对本企业所聘用施工队长的日常管理。  施工队长应当切实履行施工现场劳务管理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本项目现场施工组织及质量安全管理、工程劳务费结算支付、合同及价格洽商、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等工作,积极协调解决所承接项目的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自觉接受劳务企业、劳务作业发包人的管理,主动配合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对本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检查。                                     END"

住建厅: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2023-06-10

"住建厅: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2022-11-23 18:05:29256                                                           近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通知》。  11月22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通知》。  重点内容  一、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  一)检查对象  在我区取得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  1.根据要求,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仍然满足资质标准,主要包括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等。  2.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质审核情况。  3.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原文如下: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通知藏建市管〔2022〕559号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根据《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专项推进组成员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版)》(藏市监联办〔2022〕5号)、《2022年度西藏自治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藏市监联办〔2022〕6号)的要求,结合年度工作安排,决定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  (一)检查对象  在我区取得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  1.根据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仍然满足资质标准,主要包括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等。  2.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质审核情况。  3.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二、检查方式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相关要求开展随机抽样核查,此次检查实行网上核查为主,实地抽查为辅。为防止社会中介扰乱建筑市场秩序,随机抽取名单将通过附件向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本辖区的核查企业,被核查企业将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点对点推送。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11月18日至28日,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实际制定检查方案(检查表格参见附件1),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区内建设工程类企业(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二)督查阶段。11月29日至12月5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地)进行随机抽查。检查组人员由区住建厅、区人社厅随机抽取人员组成,检查安排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建设工程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自觉保持人员稳定,并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同时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检查,不得弄虚作假规避检查。  (二)闭环管理。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有关企业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核,确保检查整改闭环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检查结果录入至“西藏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和“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信息报送。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如实填写附件1、附件2,并形成情况报告,于2022年11月30日前报送至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抽查情况报告要说明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发现的具体问题、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8日                                     END"

珠海关于政府工程发承包新规!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3-06-10

"珠海关于政府工程发承包新规!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2022-11-22 14:29:54162                                                           近日,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2022年9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制止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政府其他各类资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国家及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发改、财政、审计、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相关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安全实用的原则实行限额设计,根据实际情况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以政府其他各类资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的,其财政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决策约束机制和标后评估机制,并将其纳入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机制,将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和定标方法的确定、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效果的评估等纳入廉洁评估范围。  招标人应当制定定标工作规则和项目定标方案。定标工作规则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评定分离”制度,将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过程分为评审和定标两个阶段,采用简化程序招标的除外。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同类工程业绩、投标保证金等投标资格进行审查。  第九条 评标阶段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进行评审,独立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条 定标阶段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定标时必须严格遵守定标工作规则和项目定标方案,不得临时改变。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代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应当采取集体议事法定标,由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定标委员会成员对定标结果承担终身责任,法定代表人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定标前,应当核实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明、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当签订承诺函。承诺不借用资质、不串标围标以及中标后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不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及时收集、妥善保存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的材料和信息。在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投标报价、投标人业绩信誉资料以及考察、质询、清标报告和定标委员会投票结果等定标过程资料留存备查,属于应当公开的内容应当在市交易中心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首要责任,应当全面建立内控和自查制度,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由承包单位将所有分包合同、主要材料购买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工资支付台帐和清单、资金流水等资料报建设单位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进行履约评价,并全程留痕。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建设现场管理,重点核查实际履行合同的单位与中标人是否一致,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信息是否一致,项目负责人是否到岗履职,承包单位是否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承包单位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承包单位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  承包单位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对分包单位的现场情况进行核查,定期向建设单位报送核查情况。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承包合同中载明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行为的条款及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梳理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合同关系,制成合同谱系图,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主要合同关系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改合同谱系图并公示。合同谱系图应当同时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信息平台备案。  合同谱系图应当包括工程总承包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分包合同等。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在银行开设专用于工程款收支的监管账户,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银行三方签订款项监管协议。建设单位负责监督专款专用,开户银行配合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并提供账户资金收支和资金流向信息。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实施项目负责人管理制度。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现场人员情况、合同的履行情况、资金流水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履约评价报告,对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情形进行全过程核查、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履约评价结果在市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鼓励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代建管理机构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全过程检查和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将第三方评价结果作为对参建单位履约评价和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履约评价结果计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  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应当对工程的实施向建设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加强分包单位管理,要求分包单位将主要材料购买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工资支付台帐和清单、资金流水等资料报承包单位备案。  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配备施工管理人员并在岗履职,严格实名制管理,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现场管理自查情况。  承包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工资支付台帐和清单、资金流水等资料,并全程留痕备查。  承包单位应当完善用工制度,严禁拖欠务工人员工资。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应当检查该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发现上述问题后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分包单位,监理单位不予核准进场施工,并立即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其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一致。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五条 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字化智慧工地管理平台,通过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信息技术打造智慧工地,实现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数字化管控。  第二十六条 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统筹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信息平台。  政务服务数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参建单位应当将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等全流程相关资料及时录入建设工程信息平台。国企代建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信息应当由代建单位接入建设工程信息平台。  工程资料应当与建设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形成,并应当真实反映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工程资料形成单位应当对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提供虚假工程资料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具体办法由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安、建设、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认定存在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启动倒查机制。  第二十八条 人社、信访等部门在受理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时,发现属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原因导致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案件的,应当及时将相关违法线索提供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因实施行政处罚需要查实资金流向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税务部门请求协助提供涉案企业关于该项目的报税合同及相关报税材料;向银保监部门请求协助提供工程款流向、时间、金额、收受主体等信息。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举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建立治理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联合检查机制,由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牵头,组织公安、人社、应急、审计、国资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在全市范围内每年开展联合检查行动,根据需要邀请监察机关参与。对发生质量安全、大规模欠薪等问题的建设项目,应当立即启动倒查机制。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对施工单位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停业整顿期间,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工、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工、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总监理工程师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因转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单位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纳入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施工单位三年内禁止在本市承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第三十八条 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建设工程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管、物资采购、政府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涉及公职人员职务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置。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zjj.zhuhai.gov.cn/zjj/zwgk/zcfg/jsfg/content/post_3449309.html                                     END"

住建部:不再强制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可签订用工书面协议

2023-06-10

"住建部:不再强制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可签订用工书面协议2022-11-22 14:41:57161                                                           近日,住建部和人社部联合发文,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规范性文件层面,《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建市〔2019〕18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均明确要求建筑企业应与农名工签订劳动合同;实际操作层面,基层劳动监察部门更是把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检查的重点。  令人高兴的是,近日,住建部和人社部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将建市〔2019〕18号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凡是涉及到农民工劳动合同的条款,一律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且在修订后的第八条,旗帜鲜明的提出,“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  近日,住建部和人社部联合发文,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全文附于文章末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原文件(建市〔2019〕18号):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二、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2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修改后的文件全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根据建市〔2022〕59号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ND"

住建厅:隐瞒发承包关系的,最严予以停工、处罚!

2023-06-10

"住建厅:隐瞒发承包关系的,最严予以停工、处罚!2022-11-02 10:29:16480                                                           近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发承包信息公开支持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10月21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发承包信息公开支持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全面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  2022年10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  在建且计划竣工日期为2023年1月1日之后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在2022年10月1日前设立发承包信息告示牌。全面推行发承包信息在线公开制度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发完善相关系统,在本部门官方网站设立专栏,由建设单位上传和更新发承包信息,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在线公开。  2023年1月1日起,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本部门官方网站设立专栏,集中公开本地区所有在建项目的发承包信息,并落实动态更新。强化监督管理  强对发承包信息告示牌设立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设立、不及时报送或告示牌信息不全面、不准确、不及时的,要督促建设单位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整改不到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的发承包行为、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主要管理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履职行为等开展全面核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以隐瞒发承包关系的,要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责令整改直至停工、处罚。四、发承包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指引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项目涉嫌存在以下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情形的,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四、发承包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指引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项目涉嫌存在以下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情形的,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一、违法发包情形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二、转包情形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三、挂靠情形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四、违法分包情形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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