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12月31日前,部管注册类纸质证书继续有效,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

2023-06-10

"新疆:12月31日前,部管注册类纸质证书继续有效,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2022-11-02 17:43:06486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建部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部管注册类纸质证书继续有效使用的公告。  为确保建设工程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顺利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工作。2022年8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且未实现电子证照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部级相关系统已完成注册证书信息变更、延期等业务,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数据信息为准。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凭变更前的纸质证书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证书信息查询截图,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各相关单位不得以提供最新纸质证书为由限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等活动。  特此公告。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26日  2021年9月26日,住建部发布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  1、自2021年10月15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  全国范围内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  2、自2022年1月1日起,  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一级建造师应重新刻制执业印章,并使用电子证书上的注册编号。  2021年12月17日,人社部官网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明确: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电子印章,专用于制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  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行电子证书后,纸质证书仍按照原方式制发。已制发的纸质证书遗失、损毁,或者逾期不领取的,不再办理补发。  启用“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电子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1.注册城乡规划师  2.注册测绘师  3.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4.注册建筑师(一、二级)  5.监理工程师  6.造价工程师(一级)  7.建造师(一级)  8.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9.注册验船师  10.护士执业资格  11.注册安全工程师(中级)  12.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  13.注册计量师(一、二级)  14.执业药师  15.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初、中、高级)  16.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  17.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18.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19.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  20.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  21.设备监理师  22.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  23.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中级)  24.翻译专业资格  文件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中推行电子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电子印章,专用于制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  二、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电子证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电子印章(见附件样式1)。  1.注册城乡规划师  2.注册测绘师  3.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4.注册建筑师(一、二级)  5.监理工程师  6.造价工程师(一级)  7.建造师(一级)  8.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9.注册验船师  10.护士执业资格  11.注册安全工程师(中级)  12.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  13.注册计量师(一、二级)  14.执业药师  15.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初、中、高级)  16.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  17.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18.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19.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  20.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  21.设备监理师  22.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  23.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中级)  24.翻译专业资格  三、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电子证书使用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或有关部门指定机构的电子印章(见附件样式2)。  1.拍卖师  2.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3.资产评估师  4.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5.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6.税务师  7.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四、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pta.com.cn)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行电子证书后,纸质证书仍按照原方式制发。已制发的纸质证书遗失、损毁,或者逾期不领取的,不再办理补发。  五、推行电子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项目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附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样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人事考试中心)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样式                                     END"

对全省在建工程开展检查!重点核查现场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人员信息一致

2023-06-10

"对全省在建工程开展检查!重点核查现场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人员信息一致2022-11-17 18:32:15456                                                           近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建筑市场“双随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11月14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建筑市场“双随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检查范围  全省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检查内容  1、法定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着重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办理施工许可、工程款支付情况等。  2、各方主体履行责任情况。重点检查施工、监理等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承揽业务,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拖欠工程款,是否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等行为。  3、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核查现场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人员信息一致,人员持证、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  4、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核查现场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人员信息一致,人员持证、项目总监是否到岗履职,对分包单位资格审核、监理记录是否完善。  5、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着重检查各工程项目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  6、《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落实情况。着重检查各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制度、总承包代发工资等制度落实情况。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各方行为,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按照《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赣市监明电〔2022〕6号)部署,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2年建筑市场“双随机”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检查内容  1.法定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着重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办理施工许可、工程款支付情况等。  2.各方主体履行责任情况。重点检查施工、监理等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承揽业务,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拖欠工程款,是否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等行为。  3.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核查现场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人员信息一致,人员持证、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  4.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核查现场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人员信息一致,人员持证、项目总监是否到岗履职,对分包单位资格审核、监理记录是否完善。  5.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着重检查各工程项目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  6.《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落实情况。着重检查各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制度、总承包代发工资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检查方式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成3个组,于11月中下旬对各设区市(包括下辖县、市、区)随机抽取3-5个在建项目,赣江新区抽查2个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机构派员配合检查。  具体时间、督查方式和检查人员另行通知。  四、其它事项  1.核查工作应严格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不应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扰和影响,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核查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2.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赣江新区城乡建设、交通局指定1名同志作为联络员,并于2022年11月1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监管处。  省住建厅联系人:向恭水  联系电话:0791-86219573  省人社厅联系人:万佳  联  系  电  话:0791-86890186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10日                                     END"

济南:冬期施工时,这几种情况严禁施工!不按规定落实的,将停工整改、清出济南市场...

2023-06-10

"济南:冬期施工时,这几种情况严禁施工!不按规定落实的,将停工整改、清出济南市场...2022-11-16 18:13:06562                                                           近日,济南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11月11日,济南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  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日稳定低于5℃,或因寒流侵袭等原因造成气温骤降至 0℃以下,即进入冬期施工。  严格控制环境温度要求,对钢筋(钢结构)焊接、外墙保温、防水、湿作业施工等关键工序,要严控施工环境温度要求,温度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下严禁施工。  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施工过程检查验收程序及标准,凡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对不按规定落实冬期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及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措施的,综合运用限期整改、约谈、停工整改、信用惩戒、行政处罚、清出济南市场等措施。  《房屋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详见文件原文↓  文件原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建质安字〔2022〕98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市、区县两级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我市建筑工地即将进入冬期施工阶段,为进一步强化冬期施工期间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扬尘治理及疫情防控效果,遏制各类施工质量问题及安全事故的发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并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冬季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一)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日稳定低于5℃,或因寒流侵袭等原因造成气温骤降至 0℃以下,即进入冬期施工;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高于5℃时,解除冬期施工。根据我市有关气象资料,一般自11月15日起进入冬期施工阶段,次年3月15日起解除冬期施工。  (二)冬期施工期间,各工程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及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地实际进度及工程特点,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冬期施工方案,建立健全冬期施工质量安全及扬尘治理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层层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各项措施按要求落实到位。  (三)严格控制环境温度要求,对钢筋(钢结构)焊接、外墙保温、防水、湿作业施工等关键工序,要严控施工环境温度要求,温度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下严禁施工;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施工过程检查验收程序及标准,凡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四)提前做好冬期施工所需的各类材料、工具、设备等准备工作,并认真做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供水管道等的保温、维护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搜集、整理气象资料,以提前应对暴风雪、霜冻、寒潮等恶劣天气,确保冬期施工正常运行。  (五)冬期施工期间,参建各方应严格落实施工现场领导值班带班管理规定,施工、监理单位领导轮流值班并定期巡查,项目部领导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班,指挥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施工人员同时上下班。值带班应实行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建立详实的安全值班档案。  二、强化监管,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冬期施工期间,市、区县两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巡查及专项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落实冬期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及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措施的,综合运用限期整改、约谈、停工整改、信用惩戒、行政处罚、清出济南市场等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坚决严管重罚,形成有效震慑,促进我市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冬期施工质量管理  (一)地基基础工程  1.建筑场地宜在冻结前清除地上和地下障碍物、地表积水,并应平整场地与道路。冬期应及时清除积雪,春融期应做好排水。  2.挖掘完毕的基槽(坑)应采取防止基底部受冻的措施;基础施工中,应防止地基土被融化的雪水或冰水浸泡;靠近建(构) 筑物基础的地下基坑施工时,应采取防止相邻地基土遭冻的措施。  3.土方回填时,每层铺土厚度应比常温施工时减少 20%~25 %,预留沉陷量应比常温施工时增加;对室外的基槽(坑)可采用含有冻土块的土回填,冻土块粒径不得大于 150mm,含量不得超过 15%,且应均匀分布并逐层夯实;对管沟底以上500mm范围内及室内的基槽(坑)不得采用含有冻土块的土回填,施工应连续进行并应夯实,当采用人工夯实时, 每层铺上厚度不得超过 200mm,夯实厚度宜为 l00mm~150mm。  4.强夯施工时,不应将冻结基土或回填的冻土块夯入地基持力层;预制桩施工时应连续进行,并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对桩孔进行保温覆盖,防止桩孔进入冷空气;混凝土灌注桩施工时,混凝土材料的加热、搅拌、运输、浇筑应符合有关规定,混凝土浇筑温度应根据热工计算确定,且不得低于5℃。桩基静荷载试验前,应将试桩周围的冻土融化或挖除,试验期间,应对试桩周围地表土和锚桩横梁支座进行保温。  5.基坑支护冬期施工,排桩桩身混凝土施工可选用掺防冻剂混凝土进行。锚杆注浆的水泥浆配置宜掺入适量的防冻剂。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  1.加强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冬期施工混凝土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混凝土所用骨料应清洁,不得含有冰、雪、冻块及其他易冻裂物质。冬期施工混凝土用外加剂,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的有关规定。采用非加热养护方法时,混凝土中宜掺入引气剂或含有引气组分的外加剂,混凝土含气量宜控制为3.0%-5.0%。做好各类原材料的保温防冻措施,保证冬期施工原材料的连续供应、储存,水泥、外加剂的品种应尽量保持稳定,保证混凝土生产的连续性。  2.加强冬期施工混凝土配合比的试验工作,做好冬期施工混凝土配合比储备。冬期施工混凝土配合比,应根据施工期间环境气温、原材料、养护方法、混凝土性能要求等经试验确定,并宜选择较小的水胶比和坍落度。混凝土最小水泥用量不宜低于280kg/m3,水胶比不应大于0.55。做好防冻外加剂的选型、复试工作,加强防冻外加剂的进厂检验工作。  3.做好计量检查、混凝土开盘鉴定、出厂检验及试块留置、运输管理等工作。冬期施工期间,加强对原材料及混凝土拌合物的测温工作,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出机温度可根据距离经热工计算确定,但不宜低于15℃,入模温度不应低于5℃。当采用对原材料进行加热的方法提高混凝土拌合物的出机温度时,宜采用加热水的方法,当加热水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对骨料进行加热。原材料的最高加热温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冬期施工混凝土搅拌时间比常温搅拌时间延长 30s~60s,混凝土运输应采取保温措施。  (三)混凝土工程  1.冬期浇筑的混凝土,当室外最低气温不低于-15℃时,采用综合蓄热法、负温养护法施工的混凝土受冻临界强度不应小于4.0MPa;对强度等级等于或高于C50的混凝土,受冻临界强度不宜小于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30%;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受冻临界强度不宜小于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的50%;对有抗冻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受冻临界强度不宜小于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70%;当施工需要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按提高后的强度等级确定受冻临界强度。  2.混凝土在运输、浇筑过程中的温度和覆盖的保温材料,应通过热工计算后确定,且入模温度不应低于5℃。混凝土运输与输送机具应进行保温或具有加热装置,泵送混凝土在浇筑前应对泵管进行保温,并应采用与施工混凝土同配比砂浆进行预热;混凝土浇筑前,应清除模板和钢筋上的冰雪和污垢。冬期不得在冻胀性地基土上浇筑混凝土;在弱冻胀性地基土上浇筑混凝土时,基土不得受冻。  3.采用综合蓄热法施工时,混凝土浇筑后应采用塑料布等防水材料对裸露表面覆盖并保温,对边、棱角部位的保温层厚度应增大到面部位的2倍~3倍,混凝土在养护期间应防风、防失水; 采用负温养护法施工时,混凝土浇筑后,裸露表面应采取保湿措施,同时应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保温覆盖措施。  4.冬期施工混凝土养护期间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测温,现场应设置明显的测温孔标识,测温工作应安排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测温过程记录及各项数据应真实、及时、完整,采用综合蓄热法时,在达到受冻临界强度之前应每隔4h-6h测量一次,采用负温养护法时,在达到受冻临界强度之前应每隔2h测量一次。  5.模板和保温层在混凝土达到要求强度并冷却到 5℃后方可拆除;拆模时混凝土表面与环境温度大于20℃时,混凝土表面应及时覆盖,缓慢冷却。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的留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和《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规定执行,留设不少于两组同条件养护试件,一组用于检验混凝土受冻临界强度,一组用于负温转常温后强度检查。  (四)钢筋工程  1.负温条件下使用的钢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管理和检验, 钢筋在运输和加工过程中防止撞击和刻痕。  2.钢筋调直冷拉温度不宜低于-20℃。预应力钢筋张拉温度不宜低于-15℃。当环境温度低于-20℃时,不得对HRB335、HRB400钢筋进行冷弯加工。  3.钢筋负温焊接时,焊接前应进行现场负温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经检验满足要求后方可正式作业。雪天或施焊现场风速超过三级风焊接时,应采取遮蔽措施,焊接后未冷却的接头应避免碰到冰雪。钢筋负温闪光对焊工艺应控制热影响区长度,焊接参数应根据当地气温按常温参数调整。  4.负温电渣压力焊时,电渣压力焊机容量应根据所焊钢筋直径选定,焊剂应存放于干燥库房内,在使用前经 250℃~300℃烘焙2h以上,焊接完毕,应停歇20s以上方可卸下夹具回收焊剂, 回收的焊剂内不得混入冰雪,接头渣壳应待冷却后清理。  (五)砌体工程  1.砖、砌块在施工前,应清除表面污物、冰雪等,不得使用遭水浸和受冻后表面结冰、污染的砖或砌块。现场拌制砂浆所用砂中不得含有直径大于10mm的冻结块或冰块。  2.预拌干混砂浆现场拌合时,应在砂浆生产企业指导下,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冬期施工用预拌砂浆必须按要求加入防冻型外加剂。  3.对施工完的砂浆层,应及时采取保温防冻措施,确保砂浆在凝结硬化前不受冻;施工时应尽量避开早晚低温时段。  (六)装配式结构工程  1.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预制构件安装、座浆及钢筋套筒灌浆的冬期施工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  2.构件接头采用现浇混凝土连接时,接头部位的积雪、冰霜及杂物应清理干净,承受内力接头的混凝土,当设计无要求时, 其受冻临界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70%。  (七)钢结构工程  1.冬期施工期间钢结构焊接为了保证焊缝不发生冷脆裂纹,负温下焊接用的焊条,在满足设计强度要求前提下,根据焊接工艺评定结果,尽可能先用屈服强度低、冲击允性好的低氢型焊接材料。  2.参加负温钢结构施工的电焊工应经过负温焊接工艺培训,并应取得合格证,方能参加钢结构的负温焊接工作。定位点焊工作应由取得定位点焊合格证的电焊工来担任。  3.焊接预热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焊接作业区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将构件焊接区各方向大于或等于2倍钢板厚度且不小于100mm范围内的母材,加热到20℃以上时方可施焊,且在焊接过程中均不得低于20℃,负温下焊接中厚钢板、厚钢管的预热温度可由试验确定。  (八)保温及屋面工程  1.保温工程、屋面工程冬期施工应选择晴朗天气进行,不得在雨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或基层潮湿、结冰、霜冻条件下进行; 保温及屋面工程应依据材料性能确定施工气温界限,最低施工环境气温应符合《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 的相关要求。  2.冬期施工外墙保温时,应采用低温型胶粘剂和低温型聚合物抹面胶浆,并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使用;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冬期施工时,施工前应经过试验确定负温混凝土配合比,选择合适的混凝土防冻剂,保温板内外表面应预先在暖棚内喷刷界面砂浆,抹面抗裂砂浆中应掺入非氯盐类砂浆防冻剂,砂浆在硬化初期应采取保温措施。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冬期施工最低温度不应低于-5℃。  3.采用现喷硬泡聚氨酯作屋面保温层时,不宜进行冬期施工;采用水泥砂浆粘贴板状屋面保温材料以及处理板间缝隙,应采用掺有防冻剂的保温砂浆;倒置式屋面保温层施工前应检查防水层平整度及有无结冰、霜冻或积水现象,满足要求后方可施工。  4.屋面采用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作找平层、保护层时,应依据气温和养护温度要求掺入防冻剂。  (九)建筑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  1.冬期抹灰及粘贴面砖所用砂浆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室外用砂浆内应掺入防冻剂,其掺量应根据施工及养护期间环境温度经试验确定。  2.外墙饰面板(砖)工程采用湿贴法作业时,不宜进行冬期施工;室内抹灰、块料装饰工程施工与养护期间的温度不应低于5℃;油漆、刷浆、裱糊、玻璃工程应在采暖条件下进行施工,当需要在室外施工时,其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 5℃。  3.幕墙工程硅酮密封胶的注胶工作应避免在气温较低的夜间、早晨和傍晚进行。在施胶前安排专人用电吹风对施胶部位进行预热,对已经施胶的部位(硅酮橡胶板部位)进行适当保护。  4.供水、供热系统试水、试压后,如不能立即投入使用,在入冬前应将系统内的存积水排净。  二、冬期施工安全管理  (一)危大工程及高处作业设施  做好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大型设备的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安全装置、限位装置有效可靠,提高设备防风和防倒塌能力; 加强对基坑壁的支护和基坑周边的防护检查,杜绝坍塌事故;施工现场洞口及周边区域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钢管、钢筋等金属材料架设安全防护栏杆,并使用合格的安全密目网进行全封闭,同时要在防护栏杆周边设置醒目的预防高空坠落的安全警示牌;登高作业人员必须配备防滑鞋、防护手套等防滑、防冻措施, 并按要求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二)防火及临时用电  一是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二是严防活动板房、模壳、保温、防水材料等火灾隐患,对防火性能不达标的材料一律清退出施工现场;三是加强对电焊等易引发火灾的动火作业管理,严格审批、旁站制度,凡动火区域消防器材必须配备到位,易燃物必须及时清理干净;四是加强用电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严禁施工现场违章动用明火;全面检查现场各类消防器械的配备情况,加强施工材料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使用及生活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消防器材配备,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齐全;五是宿舍内严禁使用劣质取暖设施,严禁乱拉、乱接用电设施,防止发生烟气中毒和引发火灾事故;六是加强为保障冬期施工质量采取升温保温措施所使用的取暖设备(尤其是火炉)等的管理工作,火源处必须24小时有人值守。  (三)冬期安全施工保障  一线作业人员应配备相关防冻、防滑装备和设施,大风、降雪、严寒等恶劣天气条件下严禁室外作业,保障其人身安全;雨雪天气过后应及时组织清理现场积水积雪,防止施工人员滑伤。  (四)文明施工及扬尘治理  按照《济南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若干措施》和有关文件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全面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措施,确保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扬尘各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求落实现场各项文明施工及扬尘治理措施,完善相关设施建设;针对我市冬期雾霾天气多发的情况,按照我市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施工场地的硬化和裸露土地的覆盖工作,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严密监测污染数据,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场地清扫和进出车辆的清洗工作;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根据预案落实好扬尘污染治理各项要求。  (五)疫情防控  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严格落实“逢阳必报、逢阳即报、接报即查、先管后筛”和核酸检测“应检尽检”“愿检尽检”工作要求。坚持科学防控、精准防控、联防联控,科学精准做好建设工地疫情常态化防控,全面提升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式管理、物资环境防疫消杀、用工人员管控排查等各项措施,从严从紧做好全市建设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END"

住建厅:这5类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2023-06-10

"住建厅:这5类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2022-11-16 18:25:53365                                                           近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近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部分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主要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一)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三等奖以上2项,或创新创业奖2项。  (二)获得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或省级奖项1项。  (三)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奖牌,或四川省技术能手,或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四)完成工程建设省级工法1项;起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设计图集)1项,并已颁布实施。  (五)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在500万元以上。  (六)主持与本专业有关的省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  第十六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主要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二等奖以上2项,或创新创业奖3项。  (二)获得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或省级奖项2项。  (三)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或天府质量奖(个人)、中国质量提名奖(个人),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或全国技术能手、天府工匠、四川技能大师。  (四)完成工程建设国家级工法2项,或工程建设省级工法4项;起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设计图集)2项,或地方标准(规范、设计图集)3项。  (五)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  (六)主持与本专业有关的省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  第十七条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建设难题,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主要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中国专利银奖以上1项。  (二)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四川省专利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三)获得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或省级奖项3项。  (四)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3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在3000万元以上。  (五)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或中华技能大奖,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担任世界技能大赛金奖选手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教练组组长)。职业资格对应职称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建设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依规执行。  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建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我厅研究起草了《四川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日。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邮编610041),并在信封上注明“《四川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cszjtzgb@163.com。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3日四川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建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四川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经信规〔2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建设工程职称专业:建筑设计、城市设计、建筑美术设计、城乡建设规划、工程测量、岩土工程、房屋建筑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白蚁防治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工程、暖通空调工程、机械设备安装、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景观园林工程、环境卫生工程、建筑材料、工程造价、工程管理。  以上专业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 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五条 思想品德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诚实守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以上。未建立考核机制的民营企业,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四)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申报人员须对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性负责,在申报评审各阶段发现学历、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论文、技术成果等失信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失信人将被记入四川省建设工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责任人,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学历资历  (一)技术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建设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助理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建设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三)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四)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期满合格出站,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五)正高级工程师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七条 在建设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相应层级建设工程职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符合我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二)学历条件。具备我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规定的学历要求,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三)资历条件。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10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正高级工程师。  第八条 专业能力  (一)技术员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基本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标准、规范、规程。  3.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助理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标准、规范、规程。  3.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分析、判断、总结能力,能够撰写技术报告。  4.能够指导技术员工作。  (三)工程师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建设工程项目、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研究、分析、判断、综合、总结能力,能够撰写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3.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传技带徒。  (四)高级工程师  1.系统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标准、规范、规程;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熟悉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独立承担复杂建设工程项目、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能力,具备较强的工程技术分析、判断、综合、总结能力,能够撰写解决复杂或关键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3.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学习和传技带徒。  (五)正高级工程师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标准、规范、规程;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掌握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本专业领域发展。?  3.能够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学习和传技带徒。  第九条 业绩成果  (一)技术员、助理工程师  1.参与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业绩。  2.具有1篇以上由本人撰写、与申报专业一致、代表自身专业理论和技术水平的论文(论文是否公开发表不作统一要求,仅作为评价参考)、技术报告、课题研究报告、施工或调试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案例分析报告等技术成果。  (二)工程师  1.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2项市(厅)级科研项目或3项县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或第三方机构鉴定。  (2)参与完成2项甲级,或4项乙级,或8项丙级建设工程勘察项目。  (3)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4项中型,或8项小型建设工程设计项目。  (4)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6项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5)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3项中型,或8项小型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检测鉴定、工程造价过程技术咨询管理;参与完成6项大型或12项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技术经济分析、招投标成果文件的编审;参与完成3项县级以上城乡建设规划,并已印发实施。  (6)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4项中型,或10项小型白蚁防治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参与完成4项大型,或8项中型,或12项小型供热、供气、供水、排水工程项目的施工、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3项小型环境卫生工程项目的施工、设施设备运行维护。  (7)获得与本专业技术相关的1项发明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取得了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8)参与研制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1项以上并已推广应用,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2项以上。  (9)参与建设工程政策研究、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工作,在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组织科学管理、强化服务保障等方面业绩贡献突出,提出的意见建议被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正式出台的3个以上政策文件采纳采用。  2.任现职期间,具有1篇以上由本人撰写、与申报专业一致、代表自身专业理论和技术水平的论文(论文是否公开发表不作统一要求,但科学引文索引、论文引用榜单和影响因子排名等可作为评价参考)、技术报告、课题研究报告、施工或调试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案例分析报告等技术成果。  (三)高级工程师  1.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2项市(厅)级科研项目,或4项县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或第三方机构鉴定;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2项县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或第三方机构鉴定。  (2)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5项甲级,或8项乙级,或10项丙级建设工程勘察项目;主持完成3项甲级,或6项乙级,或8项丙级建设工程勘察项目。  (3)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5项大型,或8项中型,或10项小型建设工程设计项目;主持完成3项大型,或6项中型,或8项小型建设工程设计项目。  (4)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3项大型,或5项中型,或8项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4项中型,或6项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5)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3项大型,或6项中型,或10项小型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检测鉴定、工程造价过程技术咨询管理;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4项中型,或8项小型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检测鉴定、工程造价过程技术咨询管理;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8项大型或15项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技术经济分析、招投标成果文件的编审;主持完成6项大型或12项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技术经济分析、招投标成果文件的编审;主持完成2项和参与完成3项县级以上城乡建设规划,并已印发实施。  (6)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4项大型,或8项中型,或16项小型白蚁防治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主持完成3项大型,或6项中型,或12项小型白蚁防治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6项大型或12项中型供热、供气、供水、排水工程项目的施工、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主持完成4项大型或8项中型供热、供气、供水、排水工程项目的施工、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2项大型或3项中型环境卫生工程项目的施工、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主持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环境卫生工程项目的施工、设施设备运行维护。  (7)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1项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设计图集),或2项地方标准(规范、设计图集),并已颁布实施;作为主要编写人完成1项全国统一定额、导则,或2项地方定额、导则,并已颁布实施;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工程建设国家级工法,或2项工程建设省级工法;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技术相关的1项发明专利或3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8)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2项以上,并已推广应用;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3项以上。  (9)从事建设工程政策研究、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工作,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组织科学管理、强化服务保障等方面业绩贡献特别突出,提出的意见建议被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正式出台的5个以上政策文件采纳采用。  2.任现职期间,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未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的,应提供由本人撰写、与申报专业一致、代表自身专业理论和技术水平的论文、技术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技术成果2篇以上。  (四)正高级工程师  1.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二(其中(1)-(7)条任意一项和(8)-(13)条任意一项):  (1)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2项市(厅)级科研项目,或5项县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或第三方机构鉴定。  (2)主持完成5项甲级或10项乙级建设工程勘察项目。  (3)主持完成5项大型或10项中型建设工程设计项目。  (4)主持完成3项大型或6项中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5)主持完成3项大型或6项中型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检测鉴定、工程造价过程技术咨询管理;主持完成8项大型或15项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技术经济分析、招投标成果文件的编审;主持完成2项和参与完成3项市(厅)级以上城乡建设规划,并已印发实施。  (6)主持完成4项大型或8项中型白蚁防治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主持完成6项大型或12项中型供热、供气、供水、排水等工程项目的施工、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3项中型环境卫生工程项目的施工、设施设备运行维护。  (7)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2项以上,并已推广应用;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3项以上。  (8)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1项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设计图集),或2项地方标准(规范、设计图集),并已颁布实施;作为主要编写人完成1项全国统一定额、导则,或2项地方定额、导则,并已颁布实施;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工程建设国家级工法,或2项工程建设省级工法;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技术相关的1项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技术相关的2项发明专利,并已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9)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以上1项。  (10)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1项。  (11)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四川省专利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创新创业奖2项。  (12)获得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或省级奖项2项。  (13)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2.任现职期间,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2)未发表论文或论文发表数量不足2篇或未出版著作的,应提供本人撰写、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论文、技术报告、课题研究报告4篇(已发表1篇论文的可只提供2篇)以上。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藏援彝服务期满1年以上,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乡村振兴工作,成绩突出,并受到省、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表彰的。  (三)获得建设工程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在基层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累计工作满15年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二)累计工作满25年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三)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提前1年。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建设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依规执行。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主要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一)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三等奖以上2项,或创新创业奖2项。  (二)获得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或省级奖项1项。  (三)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奖牌,或四川省技术能手,或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四)完成工程建设省级工法1项;起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设计图集)1项,并已颁布实施。  (五)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在500万元以上。  (六)主持与本专业有关的省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  第十六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主要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二等奖以上2项,或创新创业奖3项。  (二)获得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或省级奖项2项。  (三)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或天府质量奖(个人)、中国质量提名奖(个人),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或全国技术能手、天府工匠、四川技能大师。  (四)完成工程建设国家级工法2项,或工程建设省级工法4项;起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设计图集)2项,或地方标准(规范、设计图集)3项。  (五)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  (六)主持与本专业有关的省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  第十七条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建设难题,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主要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中国专利银奖以上1项。  (二)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四川省专利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pline-height"

大局已定!全面取消造价资质,全部废止招标代理资格、工程咨询资质取消...全过程工程咨询已势不可挡

2023-06-10

"大局已定!全面取消造价资质,全部废止招标代理资格、工程咨询资质取消...全过程工程咨询已势不可挡2022-11-14 16:25:40233                                                           近年来,关于招投标、注册证书以及新资质改革等涉及建筑业重要政策迭出,不难看出建筑业改革大幕,已然徐徐拉开!2017年,取消工程咨询资质;2021年4月,取消招标代理资质;2021年7月,取消工程造价资质。  近年来,关于招投标、注册证书以及新资质改革等涉及建筑业重要政策迭出,不难看出建筑业改革大幕,已然徐徐拉开!而建筑业作为国民支柱产业,在寻求改革突破的关键时期,针对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以及工程咨询等资质的改革已进入深水区。 造价资质全面取消、全部废止招标代理资格、工程咨询资质取消  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1、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2、继续落实《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精神,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培育具有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资质取消历程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部分工程资质审批,其中包括工程造价资质。  而造价资质全国范围内取消早有迹象:  ◆2019年11月6日国发〔2019〕25号文发布,试点取消工程造价咨询甲、乙两级资质认定;  ◆2019年11月30日住建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正式开展试点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同时试点地区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各地试点地区陆续发文明确取消资质审批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  ◆2020年12月2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本次资质改革包含监理、施工、设计等资质,唯独没有涵盖造价咨询资质;  ◆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试点,2021年6月3日国发〔2021〕7号文正式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工程造价资质审批。  ◆2021年6月29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在造价资质全国范围内取消的同时,2021年4月1日发改委令第42号,正式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这标志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彻底取消,也意义着招标代理资质已被全部取消。而近年来针对工程咨询等资质的改革也已进入深水区。招标代理资质取消历程  一起回顾从2013年12月到2021年4月,招标代理资格被全部取消的整个历程:  ◆ 2013年12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取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审批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  ◆ 2014年8月3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政府采购法》修正案,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2014年9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  ◆ 2017年7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2017第7号)文件,暂停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  ◆ 2017年12月27日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招标投标法》修订意见,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了取消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认定。2017年12月27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2020年8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 2021年4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正式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2 年第 13 号),这标志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彻底取消,也意义着招标代理资质已被全部取消。工程咨询资格取消历程  ◆2005年3月4日,发改委发布第29号令,公布《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该办法明确,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2015年5月30日,发改委发布第26号令,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2017年10月19日,发改委明确了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包括: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自2018年1月1日起,按规定内容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告知有关信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国家发改委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推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自律性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制度,由国家和省级发改委指导和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结果仅作为工程咨询服务需求方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的参考……  ◆2017年11月15日,发改委发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其第六条提出,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第四章明确了行业自律等相关内容,第二十二条明确,国家发改委应当推进工程咨询单位资信管理体系建设,指导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为委托单位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和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督提供参考依据。第二十六条明确,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考。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取消工程咨询资质后,可研报告谁来编写?  近日,有网友向发改委提出咨询,现在已取消工程资质认定,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发改委2017年第9号令)规定,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现在需要编制政府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可以自己编制,还是需要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写?  对此,发改委投资司回复:政府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谁编写由项目单位决定,属于市场化行为。  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内容的咨询  2021年12月17日,有网友在发改委提出《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内容的咨询》。  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文件中全过程咨询内容包括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专业化的咨询服务业态。  问题1、请问投资咨询是否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问题2、建设单位委托全过程咨询内容,是否可以1+N,即2种以上咨询服务组合即可?  答复单位:投资司  答复时间:2021/12/29  您好,投资咨询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第八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是指“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感谢您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文章汇总:  《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标准》发布,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取费标准(2022收藏版)  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印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无论是造价资质全国范围内取消,还是招标代理等资格废止,这一切动作都在实行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也会迅速引发大范围关注,资本进入、门槛降低等……这些改革的要害就是打破了行业的“隔离墙”,使之工程咨询、造价、招标代理等产业融合,向全过程工程咨询转型。  目前,在国家相关部门大力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的背景下,“全过程工程咨询”成为工程咨询行业最热话题,在即将迎来行业巨大变革的同时,咨询企业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正在成为工程咨询行业新的发展趋势。                                     END"

住建部:一级建造师连挂4家公司!拟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023-06-10

"住建部:一级建造师连挂4家公司!拟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2022-11-01 11:17:04459                                                           近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一则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61号)送达公告。  近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一则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61号)送达公告。  据悉1人在单位任职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先后注册在其他4家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依据相关规定,住建部拟撤销上述人员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因拒绝提供法律文书邮寄送达地址,特此公告送达。  附原文:  张某丽:  经调查核实,你在丹东东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山东汉邦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善能电力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安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永杰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拟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因你拒绝向我部提供法律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我部无法向你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6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部进行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陈述(申辩)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2年10月19日  “挂证”是如何被查出来的?  方法1、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  该方法通过“四库一平台”,即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省市建设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通过内部信息数据比对,主要查处的是“一人多单位注册的‘挂证’”。  一人多单位注册,无论是一人多证多单位注册,还是一人一证多单位注册,都将被发现查处。有人说,我在两个省不同单位注册,这种情况省监管平台是查不到的,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管平台是可以查出的。  方法2、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  该方法将社保信息与住建部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人员注册信息进行比对。  社保信息确定人员工作单位,注册信息确定证书注册单位,两者一致,确定为人证合一;两者不一致,确定为人证分离,将被认定为“挂证”。方法2主要查处的是“人证分离的‘挂证’”。  方法3、对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方法3是在“人证合一”的情况,通过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查处,查处成本相对较高,主要手段有以下几种:  1)通过检查指纹、人脸识别等考勤信息,主管部门了解执业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2)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直接到达项目现场,了解执业人员是否在岗,向相关人员询问项目信息,若不知晓,可判定为“挂证”。如何证明不是“挂证”?  如果你的名字出现在的“挂证存疑名单”中,如何证明自己没有“挂证”?  广东省住建厅在《关于全面排查处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挂证”行为的通知》中,明确了“挂证”整改佐证材料,供大家参考。住建部建办市函〔2019〕92号文规定的6种类型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①正常退休:提供退休证或单位退休证明。  ②依法提前退休:提供注册人员的《退休证》或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③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反聘:提供单位退休后反聘证明。  ④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符的退休人员:身份证年龄未退休,档案年龄已达到退休年龄退休人员 ,提供《退休证》或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①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社会保险由事业单位统一缴纳的人事关系证明。  ②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  ③社保缴纳证明。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①大专院校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为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并在该企业工作,社会保险由大专院校统一缴纳的人事关系证明。  ②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  ③社保缴纳证明。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①原部队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军官转业证书》。  ②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注册人员在现人事档案接收部门参保缴费记录。  ③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挂证行为证明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①买断社会保险协议书。  ②社保缴纳证明。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社保不一致  1、注册单位与社保不一致,已整改完成  ①注册单位注销的,提供解聘资料和网上注册证书查询方式截图。  ②停止社保的,注册单位提供购买社保证明、网上注册证书查询方式截图、停止社保的证明(说明)材料。  2、单位名称变更  ①社保缴纳证明。  ②营业执照扫描件。  ③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  3、单位下属无独立法人分公司  ①社保缴纳证明。  ②成立分公司文件或批文。  ③营业执照扫描件。  4、信息有误  提供社保证明(注:社保打印数据有误)。无社保  1、15位身份证号码,无匹配  提供身份证扫描件。  2、社保身份证号码变更  提供身份证扫描件、社保证明。  3、退休  ①正常退休:提供退休证或单位退休证明。  ②依法提前退休:提供注册人员的《退休证》或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③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反聘:提供单位退休后反聘证明。  ④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符的退休人员:身份证年龄未退休,档案年龄已达到退休年龄退休人员 ,提供《退休证》或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4、死亡  ①在职死亡提供医院或者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扫描件,或社保系统死亡待遇核定表扫描件。  ②退休后死亡按退休人员办理。  ③确找不到家属提供资料的,由企业书面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承诺情况真实。  5、信息有误  提供身份证扫描件、社保证明。多家社保 (多重注册)  1、多家单位同时购买多重社保(一本注册证书同时多家单位购买社保)  ①提供与注册证书相符单位社保证明和其他家单位的社保系统停保截图。如其他单位不配合,由个人提交书面保证材料扫描件。  ②网上注册证书查询方式截图。  2、多家单位同时购买多重社保 (多本证书同时分给多家单位使用并购买多家社保)  ①提供与注册证书相符单位社保证明和其他家单位的社保系统停保截图。必须全部注册证书注册在统一单位并在同一家单位购买社保。如其他单位不配合,由个人提交书面保证材料、承诺书扫描件。  ②网上注册证书查询方式截图。                                     END"

重磅!住建厅:职业资格证书=职称!可一证两用,无需换发!

2023-06-10

"重磅!住建厅:职业资格证书=职称!可一证两用,无需换发!2022-11-01 16:22:53583                                                           近日,又有一省发文明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证书。  近日,又有一省发文明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证书。  9月14日,甘肃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工作的通知》。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证书。其中建造师明确:  一级建造师对应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造师对应助理工程师 。文件原文:甘建人〔2022〕185号  各市州住建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兰州新区城建和交通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精神,为进一步减少人才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甘人社通〔2022〕132号),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职称与部分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关系对应表(60项)》中所列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相应职称系列(专业)对应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和相关任职条件进行聘用(任),并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证书。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厅整理了《住建行业职称与部分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关系对应表》(详见附件),建造师、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等建设工程专业职业资格可对应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在资质审查、招投标和职称评审等环节严格贯彻落实,融合贯通住建行业用人渠道,畅通各类人才的职业发展通道,降低企业用人成本,增强企业活力,不断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  附件:《住建行业职称与部分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关系对应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13日                                     END"

2022年度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申报工作!

2023-06-10

"2022年度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申报工作!2022-10-09 11:39:253018                                                           近日,河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度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72号)精神,为确保2022年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和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顺利开展,现结合行业实际,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申报评审政策依据  (一)正常评审政策依据《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办〔2021〕66号)。  (二)考核认定政策依据《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豫人社办〔2021〕73号)。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根据豫人社办〔2022〕72号文件精神,考核认定条件第(二)“硕士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满2年或注册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调整为“硕士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满2年或注册满2年,硕士研究生毕业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8年,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0年。”  具体文件可登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快捷通道—职称评审—申报评审条件—0914、0919”查阅。  二、申报专业类别  正常评审申报专业类别:建设科研、建设勘察、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土木工程、结构设计、建筑电气、暖通空调、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光源与照明、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岩土工程、城乡规划、测绘、工程监理、风景园林、建设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工程咨询、防护、防化、腐蚀与防护、建筑智能化。  考核认定申报专业类别:  1.注册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类):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房地产估价师、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验船工程师、注册测绘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2.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等。  三、申报审核的具体要求  2022年度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均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申报审核的具体要求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72号)有关精神执行。网址:https://hrss.henan.gov.cn/2022/09-30/2616652.html。  为了帮助广大申报人员快速准确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我们专门制作了《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申报系统填写规范指南》(附件1)。  四、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一)申报人须提供上传与用人单位(含在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满6个月以上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证明。  (二)关于“绿色通道”申报审核工作。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申报职称、企业家直通车申报、年限破格申报以及国家部委、中央企业或外省委托评审的,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一步到位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非公企业无职称人员申报申报副高级职称,公务员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军转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副高级职称,B/C类人才申报高级职称的,须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督并抽查。审核完成后申报人上传审核备案扫描件《河南省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备案表》(附件2)或《河南省破格申报职称备案表》(附件3)或《河南省企业家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直通车备案表》(附件4),再进行网上申报。  非公企业无职称人员、公务员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军转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B/C类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在职称申报系统“评审类型”中须选择“一步到位(破格)”。  大专及以下学历人员,已取得工程师职称并聘任满5年,申报副高级职称的,无需填报《河南省破格申报职称备案表》,但在职称申报系统“评审类型”中须选择“学历破格”。  (三)关于委托评审问题。凡是委托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评审的单位,须有委托资质部门出具的委托代评函,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资格审核同意后方可参评。委托评审的人员必须按照被委托评审的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统一的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未出具委托代评函的,将不予受理。  (四)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参评业绩材料取得时间以用人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时间为准,聘任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12月底。  五、申报和审核时间安排  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个人申报、资格审核、《评审表》报送时间安排如下:  个人申报时间:2022年10月10日-10月21日;  相关部门审核时间:2022年10月10日-10月28日;  评委会审核时间:2022年10月10日-11月4日。  《评审表》集中报送时间:2021年11月7日-11月11日  申报人可登录“职称申报系统” —“信息查询”或单位管理人员登录“职称管理系统” —“申报人员状态查询”查看当前申报进度,当前状态显示“评审中”时,即可自行从职称个  人申报系统内打印《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A3纸,一式3份)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进行报送。  六、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送地点:河南建设大厦东塔8楼815室(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75号)  联系人:朱爱杰刘乐  联系电话:0371-65320891、65321950  七、有关要求  (一)申报人和用人单位要认真仔细研读副高级职称评审、考核认定相关政策和职称申报审核的相关要求,切实吃透文件精神,做到有的放矢。要严格落实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和推荐单位均须填写《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书》(附件5),提交申报材料时要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实行“一票否决”。对违反承诺制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级资格审核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不得敷衍了事,一推了之,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相应评委会;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事项和材料,退回时实行“一次告知”,避免多次审核。  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数据申报成功后无法修改,操作人员在填写、上报过程中务必仔细,切勿盲目操作。  (三)由于网络申报时间不可更改,所有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务必在公布的申报审核时间内通过河南职称工作信息平台报送申报人信息,逾期将无法受理。(为避免填报信息丢失,建议下载使用火狐、谷歌浏览器登录职称管理服务平台)  (四)评审材料每人1袋,袋子外面注明申报人单位、姓名、申报系列、专业。《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并在“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电话(未按时报送《评审表》视为放弃参加评审)。  (五)申报人填报专业等信息时应规范填写。在系统内填报资料上传图片文件时,若一张图片无法符合填报要求,可在“浏览”选择图片文件时长按“Ctrl键”来选择多个图片进行上传。  (六)有关答辩时间、评审表清退等工作的通知请关注职称申报服务平台的个人申报系统及年度工作群;评审情况公示信息等相关的通知将发布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hrss.henan.gov.cn/),请呈报单位和个人届时登陆网站查询。  (七)关于评审材料清退工作。评审结束后,各市各单位务必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取回评审材料。评委会对逾期未领材料不承担保管责任。  附件1:《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职称申报填写规范指南》.doc  附件2:河南省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备案表.doc  附件3:河南省破格申报职称备案表.doc  附件4:河南省企业家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直通车备案表.doc  附件5: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书.doc  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  称考核认定委员会  2022年10月8日                                     END"

微信扫码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