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规范投标条件设定,严禁拖延欠付工程款,鼓励项目合法分包

2023-06-10

"交通运输部|规范投标条件设定,严禁拖延欠付工程款,鼓励项目合法分包2022-10-09 15:00:501742                                                           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公路建设领域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等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推动公路交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支持公路建设领域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破除中小企业进入市场的隐形门槛  (一)完善市场准入机制,严禁私设清单。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严禁排斥、限制中小企业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严禁在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环节设置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许可、确认等,严禁通过备案方式实施行政许可,以及要求中小企业接受第三方服务、提供第三方证明等前置中介事项。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确保所有市场主体“非禁即入”。  (二)改善市场投资环境,严禁区别对待。积极吸引中小企业参与公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权益,严禁以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政策。对于PPP项目,鼓励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研究大型企业牵头、中小企业参与,共同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机制,促进企业间优势互补、资源融合。保障中小企业投资项目在征地拆迁等方面享受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待遇。  (三)优化涉企服务举措,严禁怠政懒政。鼓励各地依托门户网站,建立涉企政策“一站式”发布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找得到、看得懂、用得上”的政策信息服务。畅通中小企业信息沟通渠道,鼓励开展“大调研、大走访”活动,深入了解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加大交通运输领域助企纾困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引导中小企业加强人才培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排斥、限制中小企业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打破中小企业获取项目的围墙壁垒  (四)规范投标条件设定,严禁明招暗定。鼓励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建立依法必须招标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对招投标环节的全链条监管,督促招标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严禁以任何形式对中小企业设置附加条件,严禁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技术、商务条件或者资质、规模、业绩、奖项要求,严禁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荣誉奖励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严禁限制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严格落实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关键内容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积极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推进远程异地开标评标。  (五)鼓励项目合法分包,严禁违规限制。完善制度规定,调整不合理限制要求,鼓励大型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将中标的总承包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包给中小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公路工程分包项目。优化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分包业绩录入和审核功能,规范分包业绩录入,加强分包业绩审核,强化分包业绩的数据共享和应用。  三、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履行合同的从业风险  (六)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严禁违规收费。严格落实有关要求,严禁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禁止以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指定出具保函(保险)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减轻中小企业现金流压力。鼓励出台相关政策,积极发挥信用激励惩戒作用,对信用评价高的中小企业,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督促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引导建设单位尽量压缩项目结算审核周期,提高中小企业资金回笼速度。  (七)公平合理制定合同,严禁转嫁风险。严格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审查,严禁设置有失公允、增加承包人特别是中小企业风险和费用的内容,临时用地的费用、责任、义务等应纳入合同条款,降低中小企业征用临时用地风险。发现已签订合同显失公平的,要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实事求是、合规合理调整相应费用。  (八)按期支付企业款项,严禁拖延欠付。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对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工作,推动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建立健全工程款支付投诉处理以及监督评价机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严禁降低中期支付比例、延长支付周期和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指导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台账,限期清零,并杜绝新增拖欠账款。  各地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支持公路建设领域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强化监督指导,积极推动将落实情况纳入相关绩效考评范畴,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推进落实中好的做法、工作成效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2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ND"

住建部:因极端恶劣天气导致停工,建设单位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2023-06-10

"住建部:因极端恶劣天气导致停工,建设单位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2022-10-09 16:02:002763                                                           住建部发文:因极端恶劣天气导致停工,建设单位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不可抗力导致的索赔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  2020年9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通知》提出:  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建设单位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温馨提示  1、遭遇恶劣天气时,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天气的合理措施保证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2、保存好以下资料:  工程师指令、来往函件、会议记录、施工现场记录(施工日志、施工质量检查验收记录、施工设备记录、现场人员记录、材料进出场记录、施工进度记录等)、工程财务记录、现场气象记录、施工进度计划、工期修改文件等。  文件原文:建质规〔2020〕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依法界定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不断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升,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取得积极成效,工程质量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但我国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尚不完善,特别是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不明确、不落实,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任意赶工期、压造价,拖欠工程款,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等问题,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保障工程质量具有主导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推动工程质量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工程和美好生活的需求。  二、准确把握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要求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一)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按规定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二)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调整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相应调整相关费用。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因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落实优质优价,鼓励和支持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创建品质示范工程。  (三)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四)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建设单位要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不具备条件的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加强对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禁止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五)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要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加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管理,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落实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强化质量主体责任追溯。  三、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各地要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与市场监管联动机制,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推进质量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住宅工程质量。  (一)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要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建设单位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企业发生注销情形下由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质量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在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保修责任承接说明材料。  (二)加强质量信息公开。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交付使用前,应公开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鼓励组织业主开放日、邀请业主代表和物业单位参加分户验收。试行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应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  (四)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各地要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设计导则,明确室内面积标准、层高、装修设计、绿化景观等内容,探索建立标准化设计制度,突出住宅宜居属性。政府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依法限制有严重违约失信记录的建设单位参与建设。  四、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切实激发建设单位主动关心质量、追求质量、创造质量的内生动力,确保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到实处。  (一)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加大对其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整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和整改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信用管理。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实现数据共享和交换。充分运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手段,加大对守信建设单位的政策支持和失信建设单位的联合惩戒力度,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罚”的良好信用环境。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发现建设单位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本通知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住建部质安司解读: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推动建筑工程品质提升——《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首次明确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依法界定建设单位应履行的质量责任,着力构建以建设单位为首要责任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同志对《通知》进行了解读。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建筑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建筑业发展日新月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升,以上海中心、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等为代表的一大批重点工程高质量建成并投入使用,住宅使用功能不断完善,新建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基本杜绝,为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人民安居乐业与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国工程质量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依然存在,建筑工程品质整体上还不高,与高质量发展要求仍有不小差距。这反映出我国工程质量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特别是部分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者、决策者和组织者,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漠视工程质量,不认真履行质量责任,成为比较突出的薄弱环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工作决策部署,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突出强化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深入调研、充分沟通、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制定并印发了《通知》。  问:《通知》出台有何重要意义?  答:《通知》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对工程质量责任体系进行系统谋划,将有力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完备有效的政策支撑。  一是有利于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主战场,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全面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着力构建以质量为核心的建筑管理体制机制。《通知》对标对表高质量发展要求,依法明确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要求,健全权责一致、科学合理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切实激发建设单位主动关心质量、追求质量、创造质量的内生动力,不断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推动建筑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二是有利于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依法界定首要责任内涵。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对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做了一些规定,但比较分散,不够聚焦,没有形成完整清晰的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概念,导致建设单位质量责任难以有效落实。《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在总结相关规定及工程实践要求的基础上,首次提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要求,明确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三是有利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推动质量责任落实。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建筑工程品质提升的关键。众多工程实践证明,建设单位越追求质量,越尊重质量发展规律,工程质量水平也越高。这需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管,切实夯实建设单位责任,让质量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督促建设单位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切实履行质量责任。《通知》坚持改革创新,指导地方健全完善建设单位质量监管机制,建立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加大对守信建设单位政策支持和失信建设单位联合惩戒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建设单位质量责任落实。  问:《通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通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梳理细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具体内容和创新管理举措,逐步完善以建设单位为首要责任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通知》共包括4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从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厘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边界考虑,强调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的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从准确把握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内涵考虑,依法明确建设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重点应履行的质量责任。  第三部分从保障量大面广的住房质量角度考虑,强化分类指导,提出加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举措。  第四部分从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激发建设单位增强质量意识考虑,提出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加强建设单位监督管理等方面措施。  问:《通知》重点解决哪些问题?  答:《通知》以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方向,以破解建设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主线,重点解决3个方面问题。  一是围绕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不明确、不具体、权责不一致等问题,依法明确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内涵,将其归纳为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等方面。  二是围绕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不明确、质量信息不透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房屋预售轻工程质量、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提出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与市场监管联动机制,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推行质量信息公开等重点举措。  三是围绕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质量责任规定处罚依据不足、追责不到位等问题,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具体措施。  问: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首先,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必须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对此,《通知》提出:  一是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  二是细化工程发包承包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三是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其次,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工期和造价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和先决条件。但是部分建设单位不顾工程建设客观规律,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任意抢工期、压造价,拖延工程款结算,严重损害工程质量。对此,《通知》提出:  一是保障合理工期,明确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建设单位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二是保障合理造价,明确因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  三是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要求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建设单位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最后,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越健全,投入的专业人员越到位,工程质量水平往往就越高。但是由于建设单位质量责任的缺失,不少建设单位自身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无法有效履行工程建设活动组织者的质量管理职责。对此,《通知》系统阐述了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责任:  一是建设单位要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不具备条件的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  二是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明确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三是强化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明确建设单位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问:住宅工程质量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围绕量大面广的住宅工程,《通知》有哪些创新举措?  答:《通知》从4个方面提出创新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举措:  首先,强化建设单位住宅质量保修责任。当前,住宅质量保修问题较为突出,投诉多、处理难,社会矛盾集中。部分建设单位不认真履行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第一责任人义务。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项目公司,项目结束后公司随之注销,导致质量保修主体缺失。对此,《通知》提出:一是明确建设单位要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二是细化质量保修期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三是明确房地产项目公司注销后责任承接具体举措,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企业发生注销情形下由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质量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在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保修责任承接说明材料。  其次,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开。住宅工程质量与购房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保障购房人对质量信息的知情权,充分发挥购房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约束作用,对保障工程质量意义重大。但是,由于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购房人往往难以获得房屋主要质量信息,缺乏与卖房人沟通谈判的能力。对此,《通知》提出加强质量信息公开,要求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主要建筑材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并试行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目前,山东、湖北、宁夏等地正在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督促建设单位主动公开住宅工程关键质量信息,认真履行质量承诺。  再其次,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我国商品房实行预售许可制度,这有利于拓宽房地产开发融资渠道,但客观上也造成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忽视质量、侵犯购房人质量权益等问题。为切实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质量安全意识,确保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通知》提出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明确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应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  最后,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加快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提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有安居和住有宜居目标的重要途径。对此,《通知》提出:一是各地要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设计导则,明确室内面积标准、层高、装修设计、绿化景观等内容,探索建立标准化设计制度。二是政府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三是依法限制有严重违约失信记录的建设单位参与建设。  问:如何确保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答:建设单位与工程质量水平密切相关。建设单位往往不是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实施主体,其行为具有不易察觉、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等特点,难以有效追责。因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往往监管力度不足、处罚较难。对此,《通知》提出:  一是各地要建立对建设单位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加大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在建工程项目检查频次和力度。  二是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整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是强化信用管理,及时公示建设单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发现建设单位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问:如何保障《通知》贯彻实施?  答:工程质量管理环节多、链条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进一步强化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是推动建筑工程品质提升的迫切要求和关键举措,也是行业普遍共识。做好这项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改革创新、真抓实干,全面落实《通知》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规划,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通知》各项措施尽快落地见效。  二是强化示范引领。各地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约束作用,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加快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程质量保险、住宅质量合格证等改革创新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是做好舆论宣传。各地要认真做好《通知》宣贯解读,利用媒体和培训等平台,积极宣传《通知》精神,营造全社会关心质量、创造质量、享受质量的良好氛围。                                     END"

重磅!刚刚住建部发文: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

2023-06-10

"重磅!刚刚住建部发文: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2022-10-08 14:47:382468                                                           重要消息!刚刚住建部、交通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重要消息!刚刚住建部、交通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明确提出:  1、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2、各地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加强对缓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无独有偶,2022年9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公告,决定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等政策:  1、在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施工企业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到期后,鼓励各地区结合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际情况,根据需要适当延长缓缴期限  2、对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  3、对按规定允许保函(保险)替代的保证金项目,企业均可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相关原文如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现就做好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加强对缓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三、各地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保修事项,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对缓缴政策实施中未履行保修责任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于2023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分别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22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等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在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施工企业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到期后,鼓励各地区结合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际情况,根据需要适当延长缓缴期限。  二、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  对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  三、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  对按规定允许保函(保险)替代的保证金项目,企业均可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并于2022年10月底前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特此公告。                                     END"

重磅!二级建造师证书有效由三年变为五年?

2023-06-10

"重磅!二级建造师证书有效由三年变为五年?2022-10-08 16:01:00179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得知:二级建造师即将全国通用,注册周期也由三年变为五年。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得知:二级建造师即将全国通用,注册周期也由三年变为五年。也就是说,往后,二级建造师证书有效期变为5年。那么,二级建造师证书有效由三年变为五年意味着什么呢?      我们知道,我国的建筑类资质,无论是施工总承包资质,还是工程设计资质,其有效期都基本是5年(个别特殊的除外),但是所有执业资格的证书的注册有效周期却是3年,这也是为什么注册供配电挂靠,注册发输电挂靠的周期计算是按照3年1计算的原因,甚至有些施工资质的企业就签订一年的挂靠合同。也就说企业在维护资质的过程中,要对这些人员的证书进行一次延续注册,或者重新寻找其他持证人才,协商注册,按照正常的逻辑都应如此。  但是由于很多地方没有动态核查,有不少企业就钻这个空子,在资质证书到期之前和证书挂靠有效这2年的空档次企业很多证书都不存在,或者没有注册证书,这就是为何在全国的建设平台经常会看到某某乙级设计院,却发现他们的注册人数寥寥无几,他们的资质依然存在。  而资质快到期的时候他们又会去寻找新的注册证书来注册,以满足资质延续的需要,这样的企业是相当之多,但一旦执行动态核查,发现某企业的在资质有效期内,注册人员不满足要求,就进行处罚,或者吊销资质的话,那么企业显然不敢斗胆如此操作。  很多省份都已经开展了动态核查,不论施工资质还是设计资质,那这次的修改,显然是为了动态核查作铺垫,而以后在注册二建的时候,一次有效期刚刚好是一个企业资质的周期,无需再资质有效期内进行不必要的重复注册,确实省事不少,同时,企业也不得不放弃曾经那种就需要挂靠一年的那种操作方案,因为动态核查一旦发现,就会面临高额的处罚,甚至吊销资质。所以,将二级建造师挂靠周期更改为5年是一个明智之举。而,未来,相信很多证书都会顺势而为,修订注册周期,挂靠有效期都将得到增加。                                     END"

住建厅:这种情况需及时办理变更项目负责人,否则不得继续施工!

2023-06-10

"住建厅:这种情况需及时办理变更项目负责人,否则不得继续施工!2022-10-08 16:10:58248                                                           近日,省厅发布关于《关于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及实施相关监管措施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前,省厅发布关于《关于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及实施相关监管措施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等安全生产责任。关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暂扣、吊销和撤销  凡《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安管人员,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年;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纳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公开3年。  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安管人员,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关于更换负有事故责任的安管人员  凡《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安管人员,暂扣、撤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前做好安管人员安排,及时调整事故发生项目的安管人员,并办理变更。未办理变更的不得继续施工。项目停工限期整改期限  发生事故的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责令项目停工限期整改,安管人员应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和事故调查,并做好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限期整改应根据整改难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停工整改在5天左右,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停工整改在10天左右,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停工整改15天左右,  同一项目发生第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参照较大事故执行。  事故发生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未处罚为由,责令施工现场无限期停工。  附原文:  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特点,我厅起草了《关于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及实施相关监管措施的通知》,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0月29日,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件草案有修改意见的,可以在截止时间之前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我厅。  邮寄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  邮政编码:210036。传真号码:025-51868842;电话号码:025-51868217  51868752;Email:jscinlaw@126.com。关于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及实施相关监管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等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压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相关安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及实施相关监管措施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暂扣、吊销和撤销。凡《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安管人员,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纳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公开3年。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安管人员,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凡《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外省施工企业安管人员,我厅将请事故责任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关于安管人员行政处罚后的市场准入联动措施。凡《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安管人员,其信息推送至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本省安管人员以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为准、外省安管人员以发函时间为准),限制其作为安管人员身份在苏参加或用于项目投标、合同归集、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或项目安全管理等事项。本省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处罚到期后自动解除,外省施工企业安管人员根据其发证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处罚期限予以解除。本省安管人员凡被暂扣、撤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我厅将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对电子证书实施相应操作处理。证书状态信息可通过两种途径查询,一是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证照查询验证—人员资格证书查询;二是扫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电子证书二维码自动获取。  三、关于更换负有事故责任的安管人员。凡《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安管人员,暂扣、撤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前做好安管人员安排,及时调整事故发生项目的安管人员,并办理变更。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安管人员的处罚决定后,应核查项目安管人员配备和变更情况,人员变更应符合相关规定。未办理变更的不得继续施工,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部令第17号)第三十条所列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期间,事故涉及的安管人员离职或调动的,安管人员有义务主动告知新用人单位前期事故调查情况、后续因事故责任认定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因行政处罚可能给新用人单位在项目投标、合同归集、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因安管人员未主动知给新用人单位造成上述影响或损失的,新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赔偿。  四、关于安管人员在事故发生项目的整改工作。发生事故的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责令项目停工限期整改,安管人员应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和事故调查,并做好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限期整改应根据整改难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停工整改在5天左右,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停工整改在10天左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停工整改15天左右,同一项目发生第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参照较大事故执行。安管人员应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施工事故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601号)规定要求做好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工作。项目经整改后报请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整改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有1人现场督办整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督办期不少于3天,较大以上产安全事故督办期不少于7天,督办工作应有影像和文书等资料留痕。事故发生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未处罚为由,责令施工现场无限期停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X年X月XX日                                     END"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

2023-06-10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2022-10-31 15:46:371323                                                           近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10月24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废止了一大批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30-2022,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第3.1.4、3.2.1、3.2.2、4.1.22、4.1.26(1、2)、5.1.3条(款)。  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12第3.0.6、3.0.12、5.1.7、7.2.7条。  三、《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11第4.1.16、4.4.8、5.2.3、5.3.4、7.2.12条。  四、《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第3.0.5、4.5.1、4.5.5、4.5.6、4.5.7、4.8.1、4.9.1、5.1.6条。  五、《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2011第3.2.10、3.2.17、3.3.12、10.2.1条。  六、《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第3.2.2、3.5.2、3.5.3、4.2.3、4.2.4、5.2.3、5.5.2、5.6.6、5.7.2、5.7.11、6.1.3、6.3.2、6.5.1、7.2.4、7.3.4、7.3.10条。  七、《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2013第3.2.3、5.1.7条。  八、《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230-2010第3.0.1、4.3.1、5.2.5、7.2.1条。  九、《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2012第3.1.6、4.6.4条。  十、《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第4.1.2、5.2.1、5.2.4、7.3.6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9月27日                                     END"

住建委:母子公司关系保持三年以上的,可以不再核查原企业资质!

2023-06-10

"住建委:母子公司关系保持三年以上的,可以不再核查原企业资质!2022-10-31 16:11:381497                                                           近日,重庆市建设委发布《关于规范建筑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工作的通知》。  近日,重庆市建设委发布《关于规范建筑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  新企业属市外的,需收到所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转移的来函后方可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除外),来函发文时间至企业申请之日超过三个月的不予受理。  双方企业均属市内,母子公司(含同一母公司下全资兄弟子公司)关系已经保持三年以上或承诺继续保持不少于三年母子公司关系的,为支持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可以不再核查原企业资质。  新企业属市内的,纳入一年重点核查期,在重点核查期内变更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自批准后三年内纳入重点核查对象。  企业申请未同意的,原企业及新企业原则上六个月内均不得再次申请重组、合并、分立。  企业未按承诺继续保持不少于三年母子公司关系的,注销新企业取得的资质。  发现企业在申报中存在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对有关企业进行如下处罚:  1、企业申请未经批准的,对双方企业通报批评,纳入不良行为记录1年;申请已经批准的,撤销行政许可,纳入不良行为记录3年。  2、企业属市内的,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并列入我市诚信系统,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市住房城乡建委网站屏蔽企业一年。  3、企业属市外的,三年内不得办理施工、监理入渝信息报送;已办理入渝信息报送的,注销入渝信息,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文件原文:渝建管〔2022〕276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为防范化解风险,强化诚信措施,现就规范建筑企业(含施工、监理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建筑企业申请资质转移(含重组、合并、分立)的,获得资质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资质来源企业(以下简称原企业)按如下要求共同准备申请材料并提出申请。  1.原企业、新企业(以下简称双方企业)不得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买卖行为,须共同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新企业属市内的,由新企业发起申请流程;新企业属市外的,由原企业发起申请流程。  3.企业登录重庆市人民政府网“渝快办”,进入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按照本通知和办事指南的要求,认真阅读申请告知书(附件1)、填写申请承诺书(见附件2),连同附件材料通过系统上传,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4.企业经办人员应当为本企业缴纳社保的正式职工。  (二)受理。属市级审批的资质(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放我市试点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受理;属区县审批的资质(含市住房城乡建委下放区县审批资质)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时,应当核实企业经办人员身份。新企业属市外的,需收到所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转移的来函后方可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除外),来函发文时间至企业申请之日超过三个月的不予受理。  涉及我市资质跨省转移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统一向对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函协商。  (三)审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我市建筑企业诚信系统等平台,按以下内容和要求审查申请材料。  1.根据资质管理规定及实施意见、建市〔2014〕79号文件和办事指南要求,审查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逻辑性。  2.双方企业及其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注册信息应真实,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等限制资质转移的情形。  3.双方企业应履行完毕法律、经济责任,不存在未履行的影响资质转移的行政处罚,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限制资质转移的情形。原企业资质通过享受行业扶持政策获得的,应当取得原给予政策的政府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双方企业为施工企业的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新企业无资质的除外)。  4.原企业属市内的,开展重点核查,资质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原企业无涉及重组分立资质的在建项目。双方企业均属市内,母子公司(含同一母公司下全资兄弟子公司)关系已经保持三年以上或承诺继续保持不少于三年母子公司关系的,为支持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可以不再核查原企业资质。  5.原企业属市外的,在受理企业申请后向对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函协商。发函后三个月未收到对方回函同意的,按不同意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除外)。  6.新企业属市内的,其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设备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转移多项资质的,应分别满足要求。涉及国有企业资质转移的,应具有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涉及资质合并的,市内原企业的所有资质(不合并的资质,原企业应申请注销)、债权债务应由新企业承接。  7.监理资质通过享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设计甲级资质相关政策匹配取得的,不得批准监理资质转移。原施工或设计资质需转移的,应当先注销匹配取得的监理资质(合并的除外)。  开展上述核查、协商等事项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市级审批的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由企业注册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上述2、3、4项开展审查,并将核查结果和意见书面反馈市住房城乡建委。  (四)公示公告。审查结束后,通过门户网站将审查意见、企业承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行业监督。对公示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在公示期内进行陈述。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同意的企业进行公告。  公示期内收到投诉举报或发现异常情形的,暂停公告相关企业并据实处理。  (五)领取证书。经公告同意的市内企业,需交回资质证书重新打印(资质转移后无资质的不再打印资质证书);企业属市外的,函告企业属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监督管理  (一)落实“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资质转移的审查审批工作,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规范内部工作流程,做到审查全过程留痕。要加强情况通报、信息交流和协作联动,兼顾企业发展和风险防范,确保资质转移前后资质总量不增加。  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对区县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未履行职责的,责成限期整改。  (二)从严批后监管  1.新企业属市内的,纳入一年重点核查期,相应资质原则上不得再次按照建市〔2014〕79号相关条件提出申请。核查发现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给予一个月整改期;经整改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撤销获取的相应资质。  2.新企业属市内的,在重点核查期内变更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自批准后三年内纳入重点核查对象。  3.企业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原企业删除的资质不再恢复。  4.企业申请未同意的,原企业及新企业原则上六个月内均不得再次申请重组、合并、分立。  5.企业未按承诺继续保持不少于三年母子公司关系的,注销新企业取得的资质。  三、相关责任  发现企业在申报中存在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双方企业共同担责的承诺,对有关企业进行如下处罚。  (一)企业申请未经批准的,对双方企业通报批评,纳入不良行为记录1年;申请已经批准的,撤销行政许可,纳入不良行为记录3年。涉及市外企业的,将相关情况告知企业属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企业属市内的,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并列入我市诚信系统,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市住房城乡建委网站屏蔽企业一年。  (三)企业属市外的,三年内不得办理施工、监理入渝信息报送;已办理入渝信息报送的,注销入渝信息,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其他说明事项  (一)企业按照建市〔2014〕79号文件申请跨省变更的,比照本通知办理。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0〕134号)同时作废。  附件:1.建筑企业申请资质重组合并分立告知书              2.建筑企业申请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承诺书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0月24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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