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可申报副高级职称,网上申报已开启!

2023-06-10

"监理工程师可申报副高级职称,网上申报已开启!2022-10-21 16:15:42525                                                           近日,河南省住建厅发文“开展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和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  01、官方发文  近日,河南省住建厅发文“开展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和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  02、专业类别  文中明确,考核认定申报专业类别中包含“监理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03、申报时间  所有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务必在公布的申报审核时间内通过“河南职称工作信息平台”报送申报人信息,逾期将无法受理(个人申报时间:10月10日-10月21日)。  原文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72号)精神,为确保2022年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和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顺利开展,现结合行业实际,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申报评审政策依据  (一)正常评审政策依据《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办〔2021〕66号)(点击关注?建筑10大技术类公众号)。  (二)考核认定政策依据《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豫人社办〔2021〕73号)。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根据豫人社办〔2022〕72号文件精神,考核认定条件第(二)“硕士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满2年或注册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调整为“硕士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满2年或注册满2年,硕士研究生毕业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8年,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0年”。  具体文件可登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快捷通道—职称评审—申报评审条件—0914、0919”查阅。  二、申报专业类别  正常评审申报专业类别:建设科研、建设勘察、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土木工程、结构设计、建筑电气、暖通空调、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光源与照明、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岩土工程、城乡规划、测绘、工程监理、风景园林、建设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工程咨询、防护、防化、腐蚀与防护、建筑智能化。  考核认定申报专业类别:  1.注册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类):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房地产估价师、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验船工程师、注册测绘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2.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等。  三、申报审核的具体要求  2022年度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均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申报审核的具体要求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72号)有关精神执行。网址:https://hrss.henan.gov.cn/2022/09-30/2616652.html。  为了帮助广大申报人员快速准确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我们专门制作了《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申报系统填写规范指南》(附件1)。  四、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一)申报人须提供上传与用人单位(含在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满6个月以上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证明。  (二)关于“绿色通道”申报审核工作。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申报职称、企业家直通车申报、年限破格申报以及国家部委、中央企业或外省委托评审的,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点击关注?建筑10大技术类公众号)一步到位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非公企业无职称人员申报申报副高级职称,公务员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军转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副高级职称,B/C类人才申报高级职称的,须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督并抽查。审核完成后申报人上传审核备案扫描件《河南省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备案表》(附件2)或《河南省破格申报职称备案表》(附件3)或《河南省企业家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直通车备案表》(附件4),再进行网上申报。  非公企业无职称人员、公务员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军转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B/C类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在职称申报系统“评审类型”中须选择“一步到位(破格)”。  大专及以下学历人员,已取得工程师职称并聘任满5年,申报副高级职称的,无需填报《河南省破格申报职称备案表》,但在职称申报系统“评审类型”中须选择“学历破格”。  (三)关于委托评审问题。凡是委托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评审的单位,须有委托资质部门出具的委托代评函,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资格审核同意后方可参评。委托评审的人员必须按照被委托评审的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统一的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未出具委托代评函的,将不予受理。  (四)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参评业绩材料取得时间以用人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时间为准,聘任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12月底。  五、申报和审核时间安排  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个人申报、资格审核、《评审表》报送时间安排如下:  个人申报时间:2022年10月10日-10月21日;  相关部门审核时间:2022年10月10日-10月28日;  评委会审核时间:2022年10月10日-11月4日。  《评审表》集中报送时间:2022年11月7日-11月11日  申报人可登录“职称申报系统” —“信息查询”或单位管理人员登录“职称管理系统” —“申报人员状态查询”查看当前申报进度,当前状态显示“评审中”时,即可自行从职称个人申报系统内打印《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A3纸,一式3份)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进行报送。  六、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送地点:河南建设大厦东塔8楼815室(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75号)  联系人:朱爱杰、刘乐  联系电话:0371-65320891、65321950  七、有关要求  (一)申报人和用人单位要认真仔细研读副高级职称评审、考核认定相关政策和职称申报审核的相关要求,切实吃透文件精神,做到有的放矢。要严格落实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和推荐单位均须填写《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书》(附件5),提交申报材料时要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实行“一票否决”。对违反承诺制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级资格审核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不得敷衍了事,一推了之,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相应评委会;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点击关注?建筑10大技术类公众号)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事项和材料,退回时实行“一次告知”,避免多次审核。  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数据申报成功后无法修改,操作人员在填写、上报过程中务必仔细,切勿盲目操作。  (三)由于网络申报时间不可更改,所有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务必在公布的申报审核时间内通过河南职称工作信息平台报送申报人信息,逾期将无法受理。(为避免填报信息丢失,建议下载使用火狐、谷歌浏览器登录职称管理服务平台)  (四)评审材料每人1袋,袋子外面注明申报人单位、姓名、申报系列、专业。《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并在“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电话(未按时报送《评审表》视为放弃参加评审)。  (五)申报人填报专业等信息时应规范填写。在系统内填报资料上传图片文件时,若一张图片无法符合填报要求,可在“浏览”选择图片文件时长按“Ctrl键”来选择多个图片进行上传。  (六)有关答辩时间、评审表清退等工作的通知请关注职称申报服务平台的个人申报系统及年度工作群;评审情况公示信息等相关的通知将发布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hrss.henan.gov.cn/),请呈报单位和个人届时登陆网站查询。  (七)关于评审材料清退工作。评审结束后,各市各单位务必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取回评审材料。评委会对逾期未领材料不承担保管责任。  附件列表:  附件1:《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职称申报填写规范指南》.doc  附件2:河南省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备案表.doc  附件3:河南省破格申报职称备案表.doc  附件4:河南省企业家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直通车备案表.doc  附件5: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书.doc                                     END"

人社部:持续“山寨证书”治理,关停这些证书官网!

2023-06-10

"人社部:持续“山寨证书”治理,关停这些证书官网!2022-10-21 16:21:08494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网络治理工作的通知》,对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进行网络治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网络治理工作的通知》,对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进行网络治理。  根据网络巡查和群众举报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有关部门查实并关停了14个仿冒网站,其网站名称、网址及页面内容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技能类评价证书)查询官方网站高度相似,容易误导社会公众。目前,上述14个网站均已被关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联合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对“山寨证书”的打击力度,对发现的仿冒网站等线索,查实一个关停一个,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可的技能类评价证书可通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osta.org.cn  和 osta.mohrss.gov.cn)查询。在此,提醒广大社会公众,自觉抵制各种“山寨证书”,共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END"

即日起施行!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

2023-06-10

"即日起施行!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2022-10-20 13:57:511041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此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龙建筑〔2022〕12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招标人应根据相关规定编制造价条款: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0%。  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80%,不高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90%(有预付款的,按预付款支付比例相应扣减进度款支付比例)。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  3、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的,经查实,将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曝光。  4、严禁肢解发包项目。  5、编制招标文件时应统一使用省住建厅印发的标准招标文件进行编制,不得违规设定招投标优惠政策条款。多个省市跟进发文  跟进发文的省份中,山西和浙江两省将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浙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  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  9月14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发布《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绍兴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本意见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项目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山西  山西省住建厅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稳定建筑业运行保障行业提质发展的通知》。明确:  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  对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广东  7月18日,广东省发改委、住建厅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将重点检查以下违规情形:重庆  9月16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明确:  工程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严格实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金额的10%,同时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施工合同工期1年(含1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湖北  7月18日,湖北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  遵照部文件执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国家规定的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  鼓励以银行保函的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8月29日,襄阳市住建局发布《市住建局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国家规定的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天津  9月7日,天津市财政局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价款结算有关意见的通知》  1、遵照部文件执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时限、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可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确定。  3、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总额的3%,并全面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证保险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应排斥、限制或拒绝。江苏常州  9月8日,常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的若干意见,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合同中应当按照时间节点或者进度节点约定付款周期,付款比例不低于当期工程款的60%,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附原文:  各县(市、区)、经开区住建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一、依法选取招标代理  1.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3.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闽建〔2017〕6号文件规定办理招标事宜,成立符合要求的项目组,同时遵守有关招标人的规定。进入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应为行政监督平台报备的该项目的项目组成员,代理单位项目组成员在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时,需挂牌上岗,服从中心统一管理。  4.各县(市、区)住建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招标代理行为实施评价。  1.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规定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办理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工作。招标人应对其上传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必须按要求全部施行电子化招投标,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相关招标投标活动。  3. 招标文件备案流程及时限:  ②市局相关科室、各县(市、区)住建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合法性审查,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的,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责令招标人改正通知。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被责令改正的,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重新备案招标文件。对于其他被责令改正的问题,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澄清、修改,并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各县(市、区)住建局备案。  三、严格招标文件的编制  1.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标文件的责任主体,应对招标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时应统一使用省住建厅印发的标准招标文件进行编制,不得违规设定招投标优惠政策条款:  ①不得将企业所有制形式、注册地、注册资本、成立年限、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纳税总额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条件;  ②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施工、监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或加分条件;  ③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  ④不得设定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评审内容;  ⑤不得将生产厂商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2.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或被质疑、投诉及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经查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曝光。  2.严禁肢解发包项目。除前期“三通一平”中的土石方工程和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单位工程所有的分项工程(基坑、电梯、智能化、通风与空调工程等)应当随总承包工程一并发包。  3.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项目,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需要深化设计或委托专项设计的专业工程可以暂估价形式随同主体结构工程一并发包,但以暂估价形式的专业工程不得超过两项。  4. 招标人应将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涉嫌串通投标的认定条款写入招标文件。  5.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  ①合同条款应明确在施工过程中,材料及设备价格若不按市场价格签证,参照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时,只能按其发布的材料综合价格作为结算依据,市工程造价资讯公布的厂商报价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②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0%。  ③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80%,不高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90%(有预付款的,按预付款支付比例相应扣减进度款支付比例)。  ④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保证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⑤招标工期比定额工期缩短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四、依法查处串通投标行为  1.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在开标环节,比对分析电子投标文件软硬件信息,并在开标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分析结果。  2.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开标记录表和评审情况,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存在雷同情形的投标人信息。  4.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应纳入信用评价情形的,应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  五、规范异议与投诉处理  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项目招投标活动提出投诉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线上递交投诉或线下向项目所属地监督机关递交书面投诉件。  2.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投诉人未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而直接递交投诉的,监督机关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3.各级监督机关收到投诉人投诉时,应先核实投诉件的真实性,对于存在虚假投诉或核实对象不配合监督机关核实工作情形的,监督机关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龙建筑〔2018〕15号)、《关于调整〈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龙建筑〔2018〕34号)同时废止。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8日                                     END"

施工企业如何转型工程总承包?

2023-06-10

"施工企业如何转型工程总承包?2022-10-20 14:13:10725                                                           施工企业如何转型工程总承包?  在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施工企业仅需按图纸施工,即使设计图纸存在问题也可通过设计变更联系单加以解决,且费用由业主承担。  因此,施工企业普遍缺乏设计能力、设计经验以及设计管理意识。近几年,随着工程总承包呈加速发展之势,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开始承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并将向工程总承包商转型作为企业的发展目标。如何补齐设计短板,成为施工企业在转型过程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1、EPC和DB模式的区别  提到工程总承包,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等同于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EPC模式,但其实EPC模式只是工程总承包模式中的一种。国际通用的工程总承包模式还包括设计建造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采用较多的模式是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和DB(Design Build)。关于这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在《菲迪克(FIDIC)合同指南》(The FIDIC Contracts Guide)中有详细的分析,简要归纳如表1。表1  DB模式与EPC模式的区别  西方和日本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大多采用DB模式,大型的建筑施工企业往往同时具备施工和设计能力,如日本的鹿岛建设株式会社,和公司正式签订合同的有8000名员工,其中做建筑设计的约占1/10,主要从事施工图的设计及现场深化工作。  2、关于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的顶层设计  国务院办公厅在2017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中对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出了两大方向,一是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二是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  其中对于政府投资工程,明确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其实在此之前,对于建筑业的转型,住建部一直不懈在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建筑师负责制以及发展专业设计事务所的改革思路。  就是希望将施工图设计这一块从目前的传统设计院中剥离出去,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去完成。传统设计院要向国外的设计事务所转型,专业从事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工作,同时通过建筑师负责制的推行,由建筑师主导整个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只不过限于住建部的地位及缺乏相关部委的支持,一直待国办发〔2017〕19号文发布后,才正式确立了建筑业改革的方向。  此后,改革的步伐一直在不断加大。  2018年7月,住建部就上海市住建委与深圳市住建局关于开展工程总承包企业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试点等改革工作的请示做出函复,复函同意试点由工程总承包企业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2019年住建部又和发改委联合印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  该办法对工程总承包既有模式产生了较大的冲击,一是明确提出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二是参与投标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组成联合体;  三是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或施工企业申请取得设计资质。  通过一系列政策文件的颁布可见,目前我国建筑行业的工程总承包已基本定型为国际通用的DB模式,即由业主自行完成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工程总承包企业完成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采用业主、工程总承包企业及以建筑师负责制主导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的三元管理体制。但由于工程总承包推行初期,我国一直使用的“EPC”这个名词太深入人心,导致目前绝大部分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名称后面还是会加上“(EPC)”,造就了所谓的“中国特色工程总承包(EPC)模式”。  3、施工企业面向工程总承包转型中存在的问题  从国际成熟做法以及我国建筑业改革目标看,今后必将加大力度继续推行工程总承包倒逼建筑业升级转型。  因此,如果想要更多的参与工程总承包,那么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向工程公司模式转变,是施工企业转型发展的首选之路。  目前取得特级施工资质的700余家施工企业基本都具备甲级设计资质,从设计资质上讲已完成转型。对于其余数以万计的一级、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还在转型之路上徘徊不定,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工程总承包模式推动的不彻底,导致企业缺乏动力。对希望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的企业,“具有与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是硬杠杠,因此施工企业在资质升级过程中没有退路。  而目前虽然规定参与投标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但由于同时又规定了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直接导致施工企业对取得设计资质失去动力。  加之目前在招标文件制定时,对具有设计资质的一方设置了较多的人员、业绩及获奖的分值,也让施工企业自身的设计院处于劣势,不得不找寻业绩占优的设计企业组成联合体。  转型成本过高,普通企业难以承受。目前施工企业想要取得设计资质的途径主要有两种:申报或收购。但不管采取何种方式,都面临成本过高的问题。  对于申报,虽然根据有关规定,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但实际在具体申报时还必须满足相应的注册设计人员要求,注册设计人员的专业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多个专业,由于这些注册人员较少,加之注册人员本身还需要有业绩的要求,因此同时招到全专业人员的概率较低,常常出现来了电气,走了暖通的窘境,招聘周期长、成本高。  至于收购,由于施工企业收购设计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升招投标的竞争力,因此一般会选择甲级设计院进行收购,而甲级设计院收购价格基本是千万元级别起步。但即使千万元的收购价格取得的仅仅是资质,人员往往还要另行招聘。如果想要招聘一家人员队伍比较稳定,经营情况较好的设计院,那价格就立马直线飙升,不是普通企业所能承受的。  转型成效不明显。一方面是设计资质取得不易,另一方面却是资质取得后成效不明显。由于管理机制、人员素质、组织架构等多方面原因,很多施工企业在转型过程中依然存在设计、施工两张皮的现象,没能做到深度融合。同时,工程施工和建筑设计虽然同属建筑行业,但在管理的理念上有较大差异,时常出现施工企业收购设计院后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甚至成为企业包袱的现象。  4、对施工企业转型发展,补齐设计短板的思考  补齐设计短板是企业发展的内在需要。招聘设计人员、取得设计资质,不仅是满足资质要求,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更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  对施工企业下属的设计院,除了常规的建筑设计业务外,还可以承担以下工作:  一是施工图深化设计。  当前建筑市场激烈竞争的背景下,一方面是对建筑质量和成本管控的高要求,另一方面是设计图纸的深度和细度无法满足施工要求,常常导致返工及出现质量问题,因此在原有施工图基础上进行设计深化也是施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施工图深化设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1)对原设计图纸寻找错漏碰缺,在施工前提出修正意见,避免返工。  (2)针对原设计中未明确的细节和专项(如钢构、幕墙、装饰、深基坑等)进行补充设计,使其具备施工条件。  (3)以原设计为基础,根据施工实际需要,调整工艺,简化工序,达到降低难度,消除通病,提高质量的目的。  (4)围绕施工需求,通过细化尺寸、预算预排,计算材料的数量和规格,达到精确备料、精准定位、一次成活的目标。  二是EPC项目的设计管理。  传统的施工企业往往习惯于按图施工,传统的设计企业也往往习惯于按照业主的设计指令设计图纸。  而EPC项目中,由于实行设计和施工一体化,设计阶段图纸的内容、范围、深度直接决定了工程造价,加之EPC项目往往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因此设计管理显得尤为重要。设计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设计内容管理。这里的设计内容管理主要指对设计成果与招标文件中《发包人要求》的符合性进行管控,做到不漏项、不超纲,从而实现“按约设计”。  (2)设计进度管理。设计进度管理就是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如期完成施工图及各专项的设计工作。在EPC项目中,设计工期拖延,将承担与施工延期同等处罚的严重后果,因此必须对设计进度进行必要的管控。  (3)设计流程管理。EPC项目中,对业主的各项修改意见必须加以甄别,哪些是属于《发包人要求》范畴内,哪些又是超越了《发包人要求》。  因此对各类设计修改意见传递,必须由专人进行管理,对业主超越《发包人要求》的修改意见(往往都是增加造价的),应通过书面形式加以确认,从而按变更流程实施。  三是企业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企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人才,以往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往往是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施工,虽然具有丰富的现场经验,但由于没有从事过设计,对设计规范、设计标准的理解比较欠缺。反之,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又往往缺乏施工现场的实践。  通过交叉培养,在不同的岗位进行一定时间的实践锻炼,就可以培养出一批既懂设计、又懂施工的复合型人才,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补齐设计短板的方式应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补齐设计短板对于资金实力比较雄厚的施工企业来说,最直接就是采用收购直接收购设计院的方式,但对于一些规模不大企业来说,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如:  (1)招聘设计人员,形成自己的设计团队;  (2)以项目合作形式,临时与设计院成立联合工作组;  (3)项目外包,委托设计院编制“施工图深化指导手册”;  (4)与设计院达成战略合作,委托设计院进行人才培养。具体采用哪种方式,都应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实施,从而最终达到补齐设计短板的目的。  取得设计资质是开拓工程总承包市场的必由之路。目前对EPC项目的投标人虽然出台了必须具备双资质的规定,但对双资质构成的管理还是宽松的,可以组成联合体。但从国家顶层设计的角度来看,将施工图从专业设计院剥离出去,由一家工程公司完成设计和施工的全部工作是大的发展趋势。  如2021年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发改革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2号)中明确提出:“到2025年,全省培育200家以上具有独立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的骨干企业,其中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50家以上,工程总承包配套政策基本健全,工程总承包市场基本成熟。”其中具有独立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指的就是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双资质的企业。  由此可见,一旦工程总承包市场基本成熟,对一些较为技术较为简单的建设项目,可能就会取消允许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因此取得设计资质将是开拓工程总承包市场的必由之路。                                     END"

这一地,即日起,对工程监理企业开展专项检查!查总监到岗履职!

2023-06-10

"这一地,即日起,对工程监理企业开展专项检查!查总监到岗履职!2022-10-19 16:50:22768                                                           即日起,对工程监理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鹤洲新区筹备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各建设、监理企业: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结合住建部对我市房屋市政工程督查提出的要求,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强化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理责任,切实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监而不理”的问题,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决定近期对全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的监理行为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理企业,重点检查政府投资、中大型住宅项目。  二、检查方式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检查。  三、检查时间  (一)自查自纠阶段(发文之日起至10月15日)。各监理单位要认真对本单位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进行自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建立整改台账。  (二)督查检查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1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及责任人将采取有力手段,从严从重处罚。  (三)总结巩固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监理单位要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总结,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加快推动有关工作进度,逐步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四、检查内容  (一)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签订《法人授权书》《工程质量责任终身承诺书》情况(需核对上岗证、身份证和签名)。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资格、履责情况。  (三)项目监理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月报、旁站记录、监理例会纪要、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及其回复情况等。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的审批情况,特别是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与执行、旁站情况。  (五)项目原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场验收审查情况及见证取样情况。  (六)项目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施工验收报验及验收情况。  (七)监理单位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置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本次检查采用《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行为检查情况表》,检查人员应对照表内检查内容认真检查,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签名确认。  (二)本次检查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监理企业采取整改、诚信行为扣分、停工等方式进行处理,对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的监理企业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结合实际情况对本次专项检查进行全市通报,对按照《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行为检查情况表》(详见附件)进行评分排名靠后的监理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做进一步处理。  (三)参加检查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和施工现场安全规定,进入工地时应佩戴安全帽和必要防护用品,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检查人员及车辆安排另行通知。  专此通知。  附件: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行为检查表.doc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8日                                     END"

住建局:即日起在建项目均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专班!否则一律停工!

2023-06-10

"住建局:即日起在建项目均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专班!否则一律停工!2022-10-18 11:06:23188                                                           近日,济南市住建局发布紧急通知。明确:全市在建项目均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专班,专班由建设单位牵头,总包单位、相关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组成,专班负责人由建设单位担任。  10月12日,济南市住建局发布紧急通知。明确:  1、即日起,全市在建项目均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专班,专班由建设单位牵头,总包单位、相关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组成,专班负责人由建设单位担任。  每天召开晨会  每周召开一次例会  专班职责:  1、各项目专班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全面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每天召开晨会进行当日安全工作安排交底、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每天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并填写工作日志(见附件)。  2、专班指定专人负责对专班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完善专班日志档案,每天负责将工作日志拍照通过微信上传至项目所属监督机构监管人员。  3、工作专班每周召开一次例会,对本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布置下周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工作。  2、市、区县监督机构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安全专班履行职责情况以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在岗在位情况进行检查抽查,落实“一天一表”执行情况,对专班职责未落实、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未到岗履职的、不按时填写日志的项目一律停工,待整改完毕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1、今年7月,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地实施安全“晨会”制度方案的通知》。  我厅要求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从8月1日前全面推行安全“晨会”。  凡发生未落实安全交底有关要求的,除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外,一律启动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实施范围  全省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晨会”时间  自施工单位进场之日起至交工验收结束。  要求  施工单位应对安全“晨会”进行全过程拍照、录像,所有参与人员均应在影像资料中体现,并在“晨会”交底书上签字。  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每日及时将交底活动的影像资料(短视频、照片)上传至安全“晨会”工作交流群。  安全“晨会”的影像资料和交底书应归档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前随时备查。  2、去年5月21日,杭州市滨江区质安站发布《关于在全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全面实行安全生产晨会制度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本区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均须建立和推行晨会制度。  参会对象为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  原则上,晨会应在现场视频监控视线范围内进行。  确因视频监控所摄区域无组织晨会场地条件的,需书面报备并经质安站现场核实确认办会场地。  晨会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共同参与,按照当日所有上岗作业人员全数参会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可以按照班组分批次进行(每批次时间不少于10分钟)。  每日的晨会要求有计划、有纲要、有内容、有签到、有照片,并由管理人员上传“工地一码通”-“项目管理”-“专项报告”中。  一经发现项目部未按要求组织落实的,将予以信用惩戒和全区通报批评,对发现三次以上未按要求开展晨会的的项目,原则上取消项目“创优创杯”的申报资格。  3、去年5月11日,南通发布《关于“5·9”两起事故的通报》,加强汛期监管,关注特殊时段。  严格执行班前晨会制度,开工前必须执行晨会制度,明确交底内容、交底事项和危险源告知等,安全员要查分包、班组教育和交底情况。  严格作息时间,工作时间结束后,项目部应清理并查验现场人员,加强工地出入管理,并巡查有无擅自作业情况。  确需加班作业的,应经项目部同意,项目总监审查,登记作业人员信息、作业部位、作业内容、指挥与旁站人员,并加强现场巡查,落实照明、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等措施。  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必须做到和工人同步上班、同步下班,总包要严查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在岗履职情况。  涉及超规模危大工程在非作业时间施工的,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离开现场,施工企业负责人或分公司负责人应带班检查。  文件原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济建发〔2022〕56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各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压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按照“建立一个专班、抓好两线监管、打好三个战役”工作思路,突出“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强化部门、企业合力监管”两个重点,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落实落地,确保实现决胜四季度的工作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一个专班  (一)建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专班  即日起,全市在建项目均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专班,专班由建设单位牵头,总包单位、相关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组成,专班负责人由建设单位担任。  (二)专班职责  1.各项目专班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全面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每天召开晨会进行当日安全工作安排交底、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每天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并填写工作日志(见附件)。  2.专班指定专人负责对专班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完善专班日志档案,每天负责将工作日志拍照通过微信上传至项目所属监督机构监管人员。  3.工作专班每周召开一次例会,对本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布置下周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工作。  二、抓好两线监管  (一)监督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强化监督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市、区县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抓好对工地的指导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和频次。采取“四不两直”“扫马路”的方式加强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区域、重点企业和大型工程进行高频次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到位,重大隐患一律实行挂牌督办,确保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和措施落实落地。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的主体监督管理  压实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或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定期下沉项目,每周至少一次,帮助项目完善和优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补短板、查漏洞,监督指导项目、班组落实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三、打好三个战役  (一)打好“十月攻坚战”  十月份时间过半,各区县住建部门结合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百日行动,适时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对建筑工地进行地毯式大检查,重点排查整治参建各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隐患,参建各方负责人在岗在位情况,苦战半个月,确保十月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为二十大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打好“冬季施工战”  十一月份进入冬季施工,根据冬季施工特点,切实落实防大风、防坍塌、防触电、防坠落、防火、防中毒等安全措施;一旦遇有大风暴雪等极端恶劣天气,要立即停止室外施工作业,坚决避免赶抢工期、违章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参建单位要围绕“零事故、一防控、两不停”强化工作措施,统筹安全生产、疫情防控、扬尘治理三位一体同步推进,力保十一月份继续保持安全生产稳步向好。  (三)打好“年末收官战”  十二月份面临年末岁尾,又值冬季施工,受低温、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影响,加之年末各项目抢赶时间节点,安全管理难度加大,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市、区县住建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方案,多措并举,充分发挥好项目安全专班的作用,全力保障年底前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中向好,实现完美收官。  四、工作要求  (一)监督检查。市、区县监督机构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安全专班履行职责情况以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在岗在位情况进行检查抽查,落实“一天一表”执行情况,对专班职责未落实、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未到岗履职的、不按时填写日志的项目一律停工,待整改完毕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二)总结通报。市、区县两级监督机构每周五将检查和调度的项目安全专班建立、运行等检查监督情况报送至市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周对检查情况进行一次通报。联系人:唐春凯,联系电话:61378700。  附件: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专班工作日志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ND"

项目经理、总监考勤率严重不达标,57家施工、监理企业被通报!

2023-06-10

"项目经理、总监考勤率严重不达标,57家施工、监理企业被通报!2022-10-18 15:28:31704                                                           近日,省厅发布《关于2022年3—6月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预警项目名单整改情况的通报》和《关于发布2022年3—6月份实名制管理落实整改不到位企业名单的通知》。  日前,省厅发布《关于2022年3—6月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预警项目名单整改情况的通报》和《关于发布2022年3—6月份实名制管理落实整改不到位企业名单的通知》。  我厅于2022年7月对全省1443个项目和相关企业予以预警通报。  1、经各地实地核查,1366个项目已全部整改到位,解除预警。  2、77个项目仍存在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考勤率严重不达标或未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对上述项目中未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24家施工企业(名单见附件1),在全省范围内除已发布中标公告或签订合同的项目外,停止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对上述项目中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考勤率严重不达标的57家施工、监理企业(名单见附件2)予以全省通报。  附件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22年3—6月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预警项目名单整改情况的通报苏建函建管〔2022〕488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清欠办:  2022年,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源头治理,多措并举,狠抓落实,全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明显好转。但仍存在少数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特别是用工考勤、人员信息录入、总包代发工资、分账管理、银行发放工资数据传输不到位等情况较为突出,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风险和隐患。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扎实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发布了2022年3-6月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预警项目名单,对1443个项目予以预警通报。经各地实地核查,我厅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线上跟踪督查,被列入预警项目的NO.2019G86地块等1366个项目已全部于2022年9月15日前整改到位,解除预警。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加大根治欠薪和实名制管理工作力度,并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予以汇总通报,同时将常态化对在建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履职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未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考勤或履职情况不到位的项目进行预警,并作为违法分包、转包的线索,实施现场核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限制市场准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督促相关在建项目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并尽快实现建筑工人和现场管理人员考勤率100%、人员录入率100%的目标,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1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2年3—6月份实名制管理落实整改不到位企业名单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489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2022年,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源头治理、多措并举、狠抓落实,全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根本好转。但仍有少数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在用工考勤、工资代发、分账管理、银行发放工资数据传输不到位等方面仍未落实到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风险和隐患。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扎实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于2022年7月对全省1443个项目和相关企业予以预警通报。截至2022年9月15日,南京新化原科创大厦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等77个项目仍存在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考勤率严重不达标或未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上述项目中未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承包单位福建省诚毅工程建造有限公司等24家施工企业(名单见附件1),在全省范围内除已发布中标公告或签订合同的项目外,停止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对上述项目中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考勤率严重不达标的承包单位江苏金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57家施工、监理企业(名单见附件2)予以全省通报;对相关项目的建设单位报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实施联合惩戒。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上述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行政审批部门要将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未经厅发文解禁,在全省范围内除已发布中标公告或签订合同的项目外,不得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得参与省内资质升级和企业重组分立等审批行为,不得参与各类评优评奖;对项目管理人员考勤率严重不达标的相关企业和项目,要加大检查力度,切实督促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尽快改正。  附件:1.2022年3-6月份实名制管理落实整改不到位被限制市场准入企业名单.xlsx  2.2022年3-6月份实名制管理落实整改不到位被通报企业名单.xlsx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10日                                     END"

住建厅印发《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指导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6-10

"住建厅印发《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指导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2-10-18 17:32:57569                                                           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推行工程总承包,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动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重要举措。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是确保真正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深度融合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劳动生产效率;有利于确保质量和工期,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动工程总承包市场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体系,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合理确定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  (一)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以单位指标报价的可视为总价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通常用于项目中建设场地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岩土工程条件不明或发包人要求不明确等有较大调整风险的分部工程项目。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总价部分占比原则上应超过合同价的50%。  (二)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分担应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川建造价发〔2021〕302号)执行。  二、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  (一)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包括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和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  (二)工程费用包括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的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暂估费用。建筑工程费是指用于建筑物、构筑物、桥涵、道路等土木工程建设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除本指导意见中的安装工程费以外的通用安装工程。设备购置费是指需要采购或自制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费用,不包括应列入建筑工程费的建筑设备的价值。安装工程费是指用于设备购置费中对应的设备、工器具、交通运输设备、生产家具等的组装和安装,以及配套工程安装而发生的全部费用。暂估费用包含暂估价工程、货物。  (三)工程总承包其他费一般包括设计费、暂估价工程服务费、土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检验检测及试运转费、工程保险费和其他专项费等。设计费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完成建设项目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竣工图编制费和专项设计费。暂估价工程服务费是指承包人对依法招标的暂估价工程进行招投标管理、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或者提供相应配合服务所需的费用。土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在建设期间因需要而用于租用土地使用权或临时占用道路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土地复垦、植被或道路恢复等的费用。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是指建设项目为达到工程开工条件所发生的场地平整、对建设场地遗留的有碍施工建设的设施进行拆除清理的费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服务于总承包而未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临时水、电、路、讯、气等工程和临时仓库、生活设施等建(构)筑物的一次建造、维修、一次拆除的摊销或租赁费用,以及铁路、码头、货场的租赁等费用。检验检测及试运转费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未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工程检测、设备检验、联合试车、联合试运转、试运行及其他检验检测的费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不含由发包人委托的检验检测费用。工程保险费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在项目建设期内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机械设备和人身安全进行投保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施工企业的人员、财产、车辆保险费。其他专项费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在项目建设期内,用于本工程的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费、苗木迁移、测绘等发生的费用。  (四)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预备并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于项目建设期内不可预见的以及市场价格变化等而增加的,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基本预备费是指由于工程实施中不可预见的工程变更及洽商、一般自然灾害处理、地下障碍物处理、超规超限设备运输等可能增加的费用。价差预备费是指为在建设期内利率、汇率或价格等因素变化而预留的可能增加的费用。  三、项目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项目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能力的单位编制。  (一)项目清单编制  1.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和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的名称和其他要求承包人填报内容的项目明细。  2.项目清单依据发包人要求和本指导意见,按照不同发承包阶段的发包范围和内容,确定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可参照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标准)编制;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依据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标准)及其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编制。  3.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项目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  4.项目清单价格宜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全费用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项目费(清单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其他措施项目除外)、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约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5.工程总承包费用中的税金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应纳增值税及其在此基础上计算的附加税,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计税方式,发包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计税方式有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二)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应参照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相关工程造价数据库、造价指数指标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有关计价依据编制,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批复的投资概算中对应项目的概算总额。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全部内容(清单项目价格组成除外)。  1.工程费用根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发包人要求等文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2.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根据建设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后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计方案审定后发包的不同要求和工作范围计列。设计费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阶段、设计深度和工程特点,参照同类或类似项目的设计费,按市场调节价编制。暂估价工程服务费按依法招标的暂估价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土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根据工程情况计列。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根据工程情况计列,不包括已列入工程费用中的施工企业临时设施费。检验检测及试运转费根据工程情况计列。工程保险费根据工程情况计列。其他专项费根据工程情况计列。  3.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根据不同阶段的发包内容,参照现行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编制方法计列,应扣除发包人计列的预备费。  四、投标报价编制  (一)总价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项目清单、澄清或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本企业积累的同类或类似工程的价格,按照发包人给定的项目清单格式和要求自主报价,形成价格清单,但不得低于项目成本。  价格清单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或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项目报价明细。  (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投标人须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应符合招标文件及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标准)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规定。  (三)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填报。  (四)发包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计税方式有要求的,投标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执行;发包人无要求的,投标人应将应纳税金计入项目清单价格,汇入投标总价。  五、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  (一)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总价合同或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或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不予调整。  (二)工程费用调整  1.总价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调整的情形主要是:(1)由于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变化;(2)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3)因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性规定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化;(4)不可预见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费用变化;(5)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变化。具体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应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的单价部分,全费用综合单价依据国家现行计价规范(标准)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在合同中明确具体调整方式。  3.总价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的调整方法主要有价格指数调整法或者价格信息调整法。价格指数调整法是指因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波动等影响成本变化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指数、权重和调整方式进行调整的方法。价格信息调整法是指人工费、主要工程材料及设备、施工机械使用费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时,按合同中明确的可调整的人工费、主要工程材料及设备、施工机械使用费的基准价、风险系数、单位含量指标、调差计算公式约定进行调整的方法。  (三)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根据合同约定调整。  (四)工程变更  1.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是指发包人变更合同中“发包人要求”或招标文件发布时提供的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的设计方案,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2.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价格按合同约定调整。  3.因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导致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4.设计变更应经发包人审批通过后实施,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因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的设计变更,导致费用增加的,费用不予以调整;导致费用减少的,应按实际予以调减。  5.针对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优化设计、深化设计、设计优化按如下方式进行调整:在满足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发包人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进行的优化设计、深化设计及设计优化,其盈亏均由承包人承担;如需要改变“发包人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认为可以节约成本,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或其他利益,经发包人指示变更的,应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形成的利益双方协商分享,同时调整合同价款。优化设计是指承包人从满足发包人要求的众多设计方案中选择最佳设计方案的设计方法。深化设计是指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的细化、补充和完善,满足设计的可施工性的要求。设计优化是指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的改善与提高,并从成本的角度对原设计进行排查,剔除其中不合理的成本,是对原设计的再加工。  6.若工程变更引起其他变化,按合同约定执行。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支付  1.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在合同中合理约定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的支付方法和支付比例,其中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中小企业款项的支付应符合现行相关政策规定。  2.总价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可采用里程碑节点比例法支付。发包人应在合同中合理设置里程碑节点及对应支付比例。  3.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可采用里程碑节点比例法支付或按合同中约定时间办理过程结算支付。  4.以上里程碑形象节点或过程结算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应大于二个月。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支付承包人预付款的比例按签约合同价〔扣除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或年度资金计划计算,不得低于10%,不宜高于30%。  六、结算编制与审核  (一)工程总承包项目竣工结算应按照有关计价依据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合同工期较长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过程结算的节点。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结算和决算审核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可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总价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的总价部分不再另行开包审核。  (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未进行或者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办理支付工程款和工程结算。  七、其他  (一)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和计价表应采用统一格式(详见附件)。  (二)各地在执行本指导意见中出现的疑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总承包合同存在争议的,可提请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  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附件: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计价表格组成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8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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